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菸酒專賣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菸酒專賣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於民國98年1月23日入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7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99032476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7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彭喜有法 官 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振豐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