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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9 年聲字第 8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99年度執聲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連續加重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連續加重竊盜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 869號竊盜案件,以犯連續加重竊盜罪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嗣於民國(下同)96年 4月30日經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後移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檢察官自97年 4月22日起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執行二年五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執行機關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 9月16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458號函附之法務部99年9月8日法矯字第0999037302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該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及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643號判決書、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三、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趙文淵法 官 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貞妙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