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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9 年聲減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9年聲減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1238號、本院85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其犯罪時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及判決確定日期,均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宋明中法 官 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蘭櫻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