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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侵上訴字第 7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上訴字第7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葉文選任辯護人 曾柏暠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791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31 日第二審判決(一審判決案號:98重訴字第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131、13177、142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5條第1項、第382條第1項、第2項、第384條前段。

二、查本件上訴人業於民國101年2月8 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本院卷第288頁),上訴期間已於101年2月20日屆滿,玆上訴人竟遲至同年2月22日、3月3日始先後具狀經監所提起上訴,顯已逾10日上訴期間。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孫玉文法 官 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