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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上訴字第 11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15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159號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雅玲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28號、100年度訴字第550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7

05、7263號,追加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2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曾雅玲犯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三、四所示診斷書偽造之印章、印文、簽名,及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診斷書壹份及印章,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曾雅玲係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間有從事俗稱「勞保黃牛」之業務,代辦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並收取保險給付一定比例之金額作為報酬。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行使偽造私文書或偽造私文書之方式,而為下列犯行: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陳王玉鶴等42人(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如附表二所示之李也等31人(另案偵查中)及方溫素蓮,曾罹患白內障之眼科疾病,經摘除原渾濁之水晶體,並置入人工水晶體之手術後,視力均已明顯改善。曾雅玲明知陳王玉鶴等42人、李也等31人及方溫素蓮之視力無法通過眼科專科醫師之測盲檢驗(如細隙燈顯微鏡、視覺誘發電位儀《VEP》等),仍遊說不知情之陳王玉鶴等42人、李也等31人及方溫素蓮,委託其代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

㈡曾雅玲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診斷殘廢日期及診斷書日期、

民國98年8月3日,在其位於嘉義縣民雄鄉雙福村雙福35號住處,於陳王玉鶴等42人、李也等31人及方溫素蓮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嘉義長庚醫院)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或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虛偽填載不實之診斷內容,以表示陳王玉鶴等42人、李也等31人及方溫素蓮之視力減損,已達於所欲請領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之殘廢等級,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失能等級,並以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所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診斷證明專用⑴、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之章診斷證明專用⑴、李佳芸、賴建雄、吳沛倫醫師印章各1枚,於診斷書蓋用偽造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印文,及偽造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李佳芸、賴建雄、吳沛倫簽名,以上揭方式,偽造陳王玉鶴等42人、李也等31人及方溫素蓮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或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各1份。

㈢曾雅玲於偽造上揭診斷書之同日,陪同陳王玉鶴等42人、李

也等31人,前往嘉義長庚醫院眼科就診,以取得曾在該院眼科之就醫紀錄,再由曾雅玲檢附陳王玉鶴等42人、李也等31人提供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農保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偽造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或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利用不知情之成年醫院員工或親自郵寄至勞保局,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而行使,以此方式施用詐術,除陳王玉鶴撤回申請,及吳蔡月、陳黃阿双、吳許掇3人,該4人未致勞保局陷於錯誤,曾雅玲著手詐欺取財未能得逞,其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均致勞保局陷於錯誤,誤認其等已達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核定殘廢或失能等級,審核通過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給付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合計分別為新台幣(下同)6,289,460元、4,356,320元,足以生損害於嘉義長庚醫院、李佳芸、賴建雄、吳沛倫對於診斷書作成之正確性,及勞保局對於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審核之正確性,曾雅玲並收取詐欺金額百分之25之現金作為報酬。

嗣於99年7月14日12時5分許,在嘉義縣民雄鄉雙福村雙福35號曾雅玲住處,為警持搜索票搜索,當場扣得偽造之方溫素蓮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1份(因農保資格尚未符合,故未寄送勞保局請領保險給付)。

二、案經勞保局移送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檢察官於100年7月26日就被告曾雅玲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追加起訴,有追加起訴書1份附卷可稽,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與原起訴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係1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是上開追加部分合法,應併予審理。

二、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本案證人陳王玉鶴、李平和、曹桂蘭、王進國、李榮堂、莊邱玉妹、吳王雪霞、呂容蟬、吳苗增、林文淵、方溫素蓮、李佳芸、廖國男、蕭國祐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然渠等於偵查中所為證言,均經具結,而被告曾雅玲及其辯護人未能釋明上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於客觀之外部情狀上,難認有何顯不可信之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得為證據。

三、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陳王玉鶴、李平和、曹桂蘭、王進國、李榮堂、莊邱玉妹、吳王雪霞、呂容蟬、吳苗增、林文淵、方溫素蓮、李佳芸、廖國男、蕭國祐、陳海盛、李嬌、曾林麗雪、李也、陳許秀琴、曾珍、陳發、陳張淑女、傅許環、陳榮華、蔡明對、陳何山茶、吳瑞雄、賴李阿茶、吳喜美、張吳美明、林陳飼、吳蔡月、黃緞、王麗純、鍾萬章、蔡百合、林王早、吳娩、曾復興、陳黃阿双、蔡清江等人警詢所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另卷附勞工保險局函、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函、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被保險人除本次申請眼睛障害外,是否曾經申請其他農保給付清單及非李佳芸醫師開立之勞保失能診斷書清單、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函、當事人近2年因眼和附器疾病至眼科就醫紀錄,北港眼科合約書影本、轉帳資料及執業醫師清單、全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暨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等及其餘相關之書面陳述。以上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然經被告、辯護人與檢察官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亦無不當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二第22、164-170頁,本院卷二第90頁反面、108頁反面),並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證人陳王玉鶴、鄭簡明珠、李平和、王明祈、侯乾元、吳李

靜、黃清展(即黃王美之夫)、鍾林月霞、李蔡格、吳曹、蘇顯榮、廖黃芙蓉、陳顏芙蓉、林吳梅花、李洪文枝、莊邱玉妹、林粵、吳丁淑靜、林滿、鄭李𧃃、李蕭碧霞、王蜜、鄭林茂、黃陳軍、許曾富、黃玉梅、陳玉隨、許金龍、古楊鬧、張陳美、吳王雪霞、王進國、林吳閃、陳樹枝、曾許金綢、陳謝金花、李榮堂、曹桂蘭、陳程銀、方溫素蓮、李也、陳許秀琴、曾珍、陳發、陳張淑女、傅許環、陳榮華、蔡明對、陳海盛、陳何山茶、吳瑞雄、賴李阿茶、吳喜美、張吳美明、林黃飼、吳蔡月、李嬌、黃緞、王麗純、鍾萬章、蔡百合、林王早、曾林麗雪、吳娩、曾復興、陳黃阿双、蔡清江於警詢時或於偵查時證述明確,且據證人羅淑珮(勞保局受託業務處給付科科長)、傅完珍(勞保局給付處傷殘給付科科長)、李佳芸、廖國男(嘉義長庚醫院醫療事務課人員)、蕭國祐(嘉義長庚醫院社福課人員)於偵查時證述綦詳。

㈡勞保局98年12月17日保政二字第09860005140號函、農保殘

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嘉義長庚醫院98年11月98長庚院嘉保字第0197號函附診療資料摘錄、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99年12月10日臺大雲分醫事字第0990012128號函附病歷、嘉義長庚醫院99年12月20日(99)長庚院嘉字第883號函、勞保局98年12月22日保政二字第09860005200號函附清單、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月19日健保南字第0995059655號函附眼科就醫紀錄、99年2月25日健保南字第0995069390號函附眼科就醫紀錄、嘉義長庚醫院99年3月5日(99)長庚院嘉字第00136號函附病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99年3月15日臺大雲分醫事字第0990001541號函附病歷、勞保局99年3月15日保給殘字第09960138440號函、99年5月18日保給殘字第099603163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5月5日刑鑑字第0990054472號鑑定書、99年9月7日刑鑑字第0990124267號鑑定書、嘉義長庚醫院99年9月6日(99)長庚院嘉字第00598號函、99年8月18日

(99)長庚院嘉字第00554號函附病歷、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勞保局99年12月17日保受財字第09960278820號函附匯款日期、嘉義長庚醫院100年1月25日(100)長庚院嘉字第00067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4月29日刑鑑字第1000038662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0月18日健保南字第0995031883號函附眼科就醫紀錄、勞保局100年9月2日保受給字第10060166930號函附匯款日期、100年9月15日保受給字第10060181090號函、嘉義長庚醫院99年2月5日99長庚院嘉保字第51號函、99年2月5日99長庚院嘉保字第52號函、偽造嘉義長庚醫院賴建雄、吳沛倫醫師開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清單、偽造嘉義長庚醫院賴建雄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清單、嘉義長庚醫院100年4月6日

(100)長庚院嘉字第248號函、100年2月1日(100)長庚院嘉字第91號函、被告100年2月24日切結書等附卷可稽,另有方溫素蓮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1份扣案可資佐證。

㈢綜上所述,上揭補強證據已足資證明被告於本院所為之任意

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雖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另提出上開犯行均與【楊士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共犯,並稱:負責刻印章及蓋印章都是【楊士凱】做的,【楊士凱】是透過一位方先生介紹認識的,但現在方先生已過世。曾經有一位伯父看過【楊士凱】,他問過我這位是誰,我說他是長庚醫院的員工,但是那位伯父是誰我也忘記了,其他的被保險人是我單方與他們聯絡,他們都沒有見過【楊士凱】,目前沒有找到【楊士凱】之電話號碼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3頁)。按被告之前既與所謂之【楊士凱】有密切合作,則何以無法舉出該【楊士凱】之詳細年籍,甚且連通聯號碼資料亦未能舉出,或於偵查之始提供相關證據以利檢察官偵辦,而於本院始為提出,復無任何證據以供依憑,自難謂其所述為可採,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方溫素蓮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部分,因不符農保資格,而未行使)、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陳王玉鶴、吳蔡月、陳黃阿双、吳許掇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診斷證明專用⑴、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之章診斷證明專用⑴、李佳芸、賴建雄、吳沛倫印章各1枚,及利用不知情之醫院員工寄送偽造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至勞保局而行使,為間接正犯。被告於每份診斷書數次蓋用偽造之印章以偽造印文,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被告偽造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診斷證明專用

⑴、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之章診斷證明專用

⑴、李佳芸、賴建雄、吳沛倫印章,及偽造印文、簽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42罪、如附表二所示31罪,及偽造私文書罪1罪,共計7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相牽連之案件,法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原審判決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洵非無見。惟按:㈠偽造之印章、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此係強制規定(93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判決參照)。又未搜獲之偽造印章,應依本條沒收(最高法院26年度決議)。原審判決未就本件被告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診斷證明專用⑴、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之章診斷證明專用⑴、李佳芸、賴建雄、吳沛倫醫師等印章諭知沒收,容有未合。㈡又本件被告於判決後已與部分受領保險金給付之被保險人(被追回保險金)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41、98、99、118頁),原審未及審酌。被告上訴意旨謂:被告犯罪態度良好,坦認全部犯行,屬初犯,又有公婆及3名在學子女待扶養,且勞保局亦已追回大部分理賠金等情狀,求予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等語。檢察官上訴意旨則謂: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三、四及五之74罪,其中量處有期徒刑8月計有8件、7月1件、6月計有55件、5月計有3件、4月計有2件、3月計有4件、2月1件,依累進遞減原則之設計,以0.7作為第2宣告刑責任遞減係數之始,其公式為應執行刑等於最重宣告刑加上第2重宣告刑乘以0.7加上第3重宣告刑乘以0.6加上第4重宣告刑乘以0.5,以此類推,而合理得出一具體整體執行刑,依此計算定其執行刑應為5年8月,惟原審已於被告各罪宣告低度法定刑,定其執行刑時,復予過度之優惠,為此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更定適當之應執行刑等語。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至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同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亦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當事人不得以原審未諭知緩刑指為違背法令(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參酌)。再【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不得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酌參)。本件原審判決量刑尚屬適當,所定應執行刑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且原判決為反應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之可責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之理念,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被告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是被告、檢察官之上訴為難謂為有理由,惟原審既有上開未妥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茲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前無犯罪紀錄,不思正途獲取金錢,行為之手段,詐欺之金額,所獲取之利益,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與被害人勞保局達成和解,惟就如附表一所示詐欺金額,勞保局已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追償,尚餘999,455元未受償,有勞保局100年7月19日保受給字第10060128630號函附追繳狀況清單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11-214頁),且於原審判決後已與李也等27人達成民事調解,分期清償各人損失,暨被告自陳家中有公公、婆婆、先生及3名未成年小孩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犯罪次數達74次,期間非短,且僅與部分被保險人達成調解,難認無再犯之虞,自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如附表三、四所示偽造之診斷書,業已提出交付勞保局行使,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不得將整份診斷書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印文、簽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偽造之方溫素蓮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1份,係被告所有供如附表五所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承在卷(見原審卷二第4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案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診斷證明專用⑴、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之章診斷證明專用⑴、李佳芸、賴建雄、吳沛倫印章各1枚,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各該偽造診斷書項下宣告沒收。扣案之公事包1個,內有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信封袋、診斷證明書、嘉義長庚醫院費用收據、戶籍謄本、檢查單、預約回診單、勞保局函、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國民身分證、存摺影本、初診資料表、收件執據等文書,及扣案之筆記簿、便條紙、存摺、行動電話等物品,雖係被告所有,惟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並經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原審卷二第45頁),是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張季芬法 官 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汪姿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保險│ 姓名 │診斷殘廢日│文書行使日│核定殘廢或│ 匯款日期 │被告收取之││號│類別│ │期及診斷書│(勞保局收│失能等級 ├─────┤金額 ││ │ │ │日期 │文日) │ │ 詐欺金額 │ │├─┼──┼────┼─────┼─────┼─────┼─────┼─────┤│1 │農保│陳王玉鶴│98/10/9 │98/10/13 │無 │0 │0 │├─┼──┼────┼─────┼─────┼─────┼─────┼─────┤│2 │農保│鄭簡明珠│98/1/21 │98/2/2 │第7等級 │98/2/16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 │農保│李平和 │97/12/5 │97/12/9 │第7等級 │97/12/23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4 │農保│王明祈 │98/1/14 │98/1/16 │第7等級 │98/2/4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5 │農保│李老張 │98/1/21 │98/2/3 │第7等級 │98/2/13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6 │農保│侯乾元 │98/3/11 │98/3/13 │第7等級 │98/3/2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7 │農保│吳李靜 │98/3/13 │98/3/20 │第7等級 │98/4/3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8 │農保│黃王美 │98/3/18 │98/3/31 │第7等級 │98/4/14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9 │農保│鍾林月霞│98/4/1 │98/4/3 │第7等級 │98/4/16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0│農保│李蔡格 │98/4/3 │98/4/7 │第7等級 │98/4/21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1│農保│吳曹𪢾 │98/4/8 │98/4/14 │第7等級 │98/5/6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2│農保│丁子萬 │98/4/24 │98/4/28 │第7等級 │98/6/2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3│農保│蘇顯榮 │98/4/24 │98/4/28 │第7等級 │98/5/8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4│農保│廖黃芙蓉│98/4/23 │98/4/28 │第7等級 │98/5/12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5│農保│陳顏芙蓉│98/5/6 │98/5/12 │第7等級 │98/5/26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6│農保│林吳梅花│98/5/13 │98/5/19 │第7等級 │98/6/4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7│農保│李洪文枝│98/5/15 │98/5/19 │第7等級 │98/6/4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8│農保│莊邱玉妹│98/5/25 │98/5/27 │第7等級 │98/6/10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9│農保│林粵 │98/6/1 │98/6/4 │第7等級 │98/6/16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0│農保│吳丁淑靜│98/6/1 │98/6/4 │第5等級 │98/6/16 │54,400元 ││ │ │ │ │ │ ├─────┤ ││ │ │ │ │ │ │217,600元 │ │├─┼──┼────┼─────┼─────┼─────┼─────┼─────┤│21│農保│林滿 │98/6/1 │98/6/4 │第7等級 │98/6/16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2│農保│鄭李𧃃 │98/6/22 │98/6/25 │第7等級 │98/7/8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3│農保│李蕭碧霞│98/7/17 │98/7/23 │第5等級 │98/8/6 │357,00元 ││ │ │ │ │ │ ├─────┤ ││ │ │ │ │ │ │142,800元 │ │├─┼──┼────┼─────┼─────┼─────┼─────┼─────┤│24│農保│王蜜 │98/7/22 │98/7/27 │第7等級 │98/8/11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5│農保│鄭林茂 │98/7/27 │98/7/31 │第7等級 │98/8/1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6│農保│黃陳軍 │98/7/31 │98/8/4 │第7等級 │98/8/20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7│農保│許曾富 │98/8/5 │98/8/6 │第7等級 │98/8/25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8│農保│黃玉梅 │98/8/6 │98/8/11 │第6等級 │98/8/25 │32,300元 ││ │ │ │ │ │ ├─────┤ ││ │ │ │ │ │ │129,200元 │ │├─┼──┼────┼─────┼─────┼─────┼─────┼─────┤│29│農保│陳玉隨 │98/8/19 │98/8/21 │第7等級 │98/9/4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0│農保│許金龍 │98/8/19 │98/8/21 │第7等級 │98/9/4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1│農保│古楊鬧 │98/8/21 │98/8/24 │第7等級 │98/9/18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2│農保│張陳美 │98/8/20 │98/8/28 │第7等級 │98/9/10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3│農保│王源 │98/9/3 │98/9/7 │第7等級 │98/9/1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4│農保│吳王雪霞│98/9/4 │98/9/7 │第5等級 │98/9/21 │54,400元 ││ │ │ │ │ │ ├─────┤ ││ │ │ │ │ │ │217,600元 │ │├─┼──┼────┼─────┼─────┼─────┼─────┼─────┤│35│農保│王進國 │98/10/2 │98/10/5 │第7等級 │98/10/20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6│農保│林吳閃 │98/10/7 │98/10/9 │第7等級 │98/10/22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7│農保│陳樹枝 │98/10/8 │98/10/13 │第7等級 │98/10/26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8│農保│曾許金綢│98/10/12 │98/10/14 │第7等級 │98/10/2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9│農保│陳謝金花│98/10/14 │98/10/16 │第7等級 │98/10/2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40│勞保│李榮堂 │98/8/17 │98/8/20 │第10等級 │98/9/4 │32,615元 ││ │ │ │ │ │ ├─────┤ ││ │ │ │ │ │ │130,460元 │ │├─┼──┼────┼─────┼─────┼─────┼─────┼─────┤│41│勞保│曹桂蘭 │98/9/14 │98/9/18 │第9等級 │98/10/20 │40,750元 ││ │ │ │ │ │ ├─────┤ ││ │ │ │ │ │ │163,000元 │ │├─┼──┼────┼─────┼─────┼─────┼─────┼─────┤│42│勞保│陳程銀 │98/10/22 │98/10/27 │第10等級 │98/11/27 │50,600元 ││ │ │ │ │ │ ├─────┤ ││ │ │ │ │ │ │202,400元 │ │├─┴──┴────┴─────┴─────┴─────┼─────┼─────┤│ │6,289,460 │1,572,365 ││ │元 │元 │└───────────────────────────┴─────┴─────┘附表二:

┌─┬──┬────┬─────┬─────┬─────┬─────┬─────┐│編│保險│ 姓名 │診斷殘廢日│文書行使日│核定殘廢或│ 匯款日期 │被告收取之││號│類別│ │期及診斷書│(勞保局收│失能等級 ├─────┤金額 ││ │ │ │日期 │文日) │ │ 詐欺金額 │ │├─┼──┼────┼─────┼─────┼─────┼─────┼─────┤│1 │農保│李也 │98/4/21 │98/4/27 │第5等級 │98/5/13 │54,400元 ││ │ │ │ │ │ ├─────┤ ││ │ │ │ │ │ │217,600元 │ │├─┼──┼────┼─────┼─────┼─────┼─────┼─────┤│2 │農保│陳許秀琴│98/6/15 │98/6/18 │第7等級 │98/7/1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3 │農保│曾珍 │98/5/11 │98/5/19 │第7等級 │98/6/4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4 │農保│許江海 │98/6/15 │98/6/18 │第7等級 │98/7/2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5 │農保│陳發 │98/2/13 │98/2/17 │第7等級 │98/3/3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6 │農保│陳張淑女│98/2/18 │98/2/20 │第7等級 │98/3/6 │18,700元 ││ │ │ │ │ │ ├─────┤ ││ │ │ │ │ │ │74,800元 │ │├─┼──┼────┼─────┼─────┼─────┼─────┼─────┤│7 │農保│傅許環 │98/8/14 │98/8/18 │第5等級 │98/9/1 │54,400元 ││ │ │ │ │ │ ├─────┤ ││ │ │ │ │ │ │217,600元 │ │├─┼──┼────┼─────┼─────┼─────┼─────┼─────┤│8 │農保│陳榮華 │98/2/18 │98/2/20 │第7等級 │98/3/6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9 │農保│蔡明對 │98/6/26 │98/6/30 │第7等級 │98/7/13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0│農保│陳海盛 │98/3/2 │98/3/6 │第7等級 │98/3/20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1│農保│陳何山茶│98/5/26 │98/6/1 │第7等級 │98/6/11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2│農保│吳瑞雄 │98/7/31 │98/8/4 │第7等級 │98/8/1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3│農保│賴李阿茶│97/11/28 │97/12/3 │第7等級 │97/12/1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4│農保│吳喜美 │98/3/20 │98/3/24 │第7等級 │98/4/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5│農保│張吳美明│98/4/3 │98/4/9 │第11等級 │98/4/23 │37,400元 ││ │ │ │ │ │ ├─────┤ ││ │ │ │ │ │ │54,400元 │ ││ │ │ │ │ ├─────┼─────┤ ││ │ │ │ │ │第7等級 │98/5/8 │ ││ │ │ │ │ │ ├─────┤ ││ │ │ │ │ │ │40,800元 │ ││ │ │ │ │ ├─────┼─────┤ ││ │ │ │ │ │第7等級 │98/5/20 │ ││ │ │ │ │ │ ├─────┤ ││ │ │ │ │ │ │54,400元 │ ││ │ │ │ │ ├─────┴─────┤ ││ │ │ │ │ │ 合計149,600元 │ │├─┼──┼────┼─────┼─────┼─────┬─────┼─────┤│16│農保│林黃飼 │98/4/3 │98/4/7 │第7等級 │98/4/21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17│農保│吳蔡月 │98/11/25 │99/2/24 │ 不予給付 │0元 │├─┼──┼────┼─────┼─────┼─────┬─────┼─────┤│18│農保│李嬌 │98/7/1 │98/7/6 │第7等級 │98/7/20 │54,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 │ │ │ │ ├─────┼─────┤ ││ │ │ │ │ │第5等級 │98/7/30 │ ││ │ │ │ │ │ ├─────┤ ││ │ │ │ │ │ │68,000元 │ ││ │ │ │ │ ├─────┴─────┤ ││ │ │ │ │ │ 合計217,600元 │ │├─┼──┼────┼─────┼─────┼─────┬─────┼─────┤│19│農保│黃緞 │98/2/6 │98/2/10 │第7等級 │98/2/24 │18,700元 ││ │ │ │ │ │ ├─────┤ ││ │ │ │ │ │ │74,800元 │ │├─┼──┼────┼─────┼─────┼─────┼─────┼─────┤│20│農保│王麗純 │98/4/15 │98/4/21 │第7等級 │98/5/5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1│農保│鍾萬章 │98/2/13 │98/2/17 │第7等級 │98/3/3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2│農保│蔡百合 │98/3/9 │98/3/13 │第7等級 │98/3/2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3│農保│林王早 │98/2/25 │98/2/27 │第7等級 │98/3/12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4│農保│曾林麗雪│98/4/15 │98/4/23 │第7等級 │98/5/7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5│農保│吳娩 │98/2/6 │98/2/12 │第7等級 │98/2/25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6│農保│曾復興 │98/8/14 │98/8/19 │第7等級 │98/9/1 │374,00元 ││ │ │ │ │ │ ├─────┤ ││ │ │ │ │ │ │149,600元 │ │├─┼──┼────┼─────┼─────┼─────┴─────┼─────┤│27│農保│陳黃阿双│98/11/26 │98/12/1 │ 不予給付 │0元 │├─┼──┼────┼─────┼─────┼─────┬─────┼─────┤│28│勞保│蔡清江 │97/11/24 │97/11/26 │第10等級 │97/12/24 │31,680元 ││ │ │ │ │ │ ├─────┤ ││ │ │ │ │ │ │126,720元 │ │├─┼──┼────┼─────┼─────┼─────┼─────┼─────┤│29│農保│吳羅通 │98/5/26 │98/6/1 │第5等級 │98/6/16 │54,400元 ││ │ │ │ │ │ ├─────┤ ││ │ │ │ │ │ │217,600元 │ │├─┼──┼────┼─────┼─────┼─────┴─────┼─────┤│30│農保│吳許掇 │98/11/18 │99/2/24 │ 不予給付 │0元 │├─┼──┼────┼─────┼─────┼─────┬─────┼─────┤│31│農保│陳玄德 │97/11/5 │97/11/12 │第5等級 │97/11/27 │54,400元 ││ │ │ │ │ │ ├─────┤ ││ │ │ │ │ │ │217,600元 │ │├─┴──┴────┴─────┴─────┴─────┼─────┼─────┤│ │4,356,320 │1,089,080 ││ │元 │元 │└───────────────────────────┴─────┴─────┘附表三:

┌───┬────┬──────┬────┬─────────┐│ 編號 │偽造之文│ 偽造之形式 │偽造數量│ 所處之刑 │├───┤書名稱 │ │ │ ││ 犯行 │ │ │ │ │├───┼────┼──────┼────┼─────────┤│ 1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陳王玉鶴│印文 │印文52枚│ │├───┤之農民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參月。││編號1 │廢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4第│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6-8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2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鄭簡明珠│印文 │印文38枚│ │├───┤之農民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2 │廢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4第│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11-13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3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 │印文 │印文42枚│ ││ │ │ │ │ │├───┤李平和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農民健康│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3 │保險殘廢├──────┼────┤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診斷書(│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見交查卷│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2之4第16│分院診斷證明│ │ ││ │-18頁)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4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王明祈之│印文 │印文39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4 │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21│紀念醫院嘉義│印文2枚 │,均沒收。 ││ │-23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5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李老張之│印文 │印文38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5 │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26│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28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6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侯乾元之│印文 │印文45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6 │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31│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33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7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吳李靜之│印文 │印文48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7 │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36│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38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8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黃王美之│印文 │印文41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編號8 │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41│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43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9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鍾林月霞│印文 │印文38枚│ │├───┤之農民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9 │廢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4第│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46-48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10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李蔡格之│印文 │印文40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10│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51│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53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11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吳曹𪢾之│印文 │印文40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11│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56│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58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12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丁子萬之│印文 │印文48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12│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61│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63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13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 │印文 │印文48枚│ │├───┤蘇顯榮之├──────┼────┤ ││附表一│農民健康│李佳芸簽名 │ 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編號13│保險殘廢├──────┼────┤,處有期徒刑陸月。││ │診斷書(│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66│分院診斷證明│ │,均沒收。 ││ │-68頁)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14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廖黃芙蓉│印文 │印文47枚│ │├───┤之農民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14│廢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4第│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71-73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15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陳顏芙蓉│印文 │印文50枚│ │├───┤之農民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15│廢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4第│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76-78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16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林吳梅花│印文 │印文42枚│ │├───┤之農民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16│廢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4第│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81-83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17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李洪文枝│印文 │印文56枚│ │├───┤之農民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17│廢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4第│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86-88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18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莊邱玉妹│印文 │印文53枚│ │├───┤之農民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18│廢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4第│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91-93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19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林粵之農│印文 │印文53枚│ │├───┤民健康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險殘廢診│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19│斷書(見├──────┼────┤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交查卷2 │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之4第96-│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98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20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吳丁淑靜│印文 │印文52枚│ │├───┤之農民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捌月。││編號20│廢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4第│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101-103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21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林滿之農│印文 │印文58枚│ │├───┤民健康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險殘廢診│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21│斷書(見├──────┼────┤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交查卷2 │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之4第106│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108頁)│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22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鄭李𧃃之│印文 │印文56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22│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11│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1-113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23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李蕭碧霞│印文 │印文51枚│ │├───┤之農民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23│廢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4第│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116-118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24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王蜜之農│印文 │印文52枚│ │├───┤民健康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險殘廢診│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24│斷書(見├──────┼────┤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交查卷2 │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之4第121│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123頁)│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25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鄭林茂之│印文 │印文51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25│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12│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6-128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26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黃陳軍之│印文 │印文56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26│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13│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2-134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27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許曾富之│印文 │印文56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27│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13│法人嘉義長庚│印文2枚 │,均沒收。 ││ │7-139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28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黃玉梅之│印文 │印文51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編號28│診斷書(│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紀念醫院之章│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14│診斷證明專用│ │,均沒收。 ││ │2-144頁 │⑴印章及印文│ │ ││ │) │ │ │ │├───┼────┼──────┼────┼─────────┤│ 29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 │印文 │印文57枚│ │├───┤陳玉隨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農民健康│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29│保險殘廢 ──────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診斷書(│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見交查卷│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2之4第 │紀念醫院之章│ │ ││ │147-149 │診斷證明專用│ │ ││ │頁) │⑴印章及印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許金龍之│印文 │印文56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30│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15│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2-154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31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古楊鬧之│印文 │印文52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31│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15│法人嘉義長庚│印文2枚 │,均沒收。 ││ │7-159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32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張陳美之│印文 │印文60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32│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16│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2-164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33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王源之農│印文 │印文49枚│ │├───┤民健康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險殘廢診│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33│斷書(見├──────┼────┤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交查卷2 │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之4第167│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169頁)│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34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吳王雪霞│印文 │印文54枚│ │├───┤之農民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柒月。││編號34│廢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4第│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172-174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35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王進國之│印文 │印文59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35│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17│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7-179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36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 │印文 │印文53枚│ ││ │林吳閃之│ │ │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保險殘廢│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36│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交查卷│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4第18│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2-184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37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 │印文 │印文56枚│ │├───┤陳樹枝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農民健康│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37│保險殘廢├──────┼────┤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診斷書(│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見交查卷│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2之4第18│紀念醫院之章│ │ ││ │7-189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38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 │印文 │印文55枚│ │├───┤曾許金綢├──────┼────┤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之農民健│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38│康保險殘├──────┼────┤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廢診斷書│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見交查│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卷2之4第│紀念醫院之章│ │ ││ │192-194 │診斷證明專用│ │ ││ │頁) │⑴印章及印文│ │ │├───┼────┼──────┼────┼─────────┤│ 39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 │印文 │印文50枚│ │├───┤陳謝金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之農民健│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編號39│康保險殘├──────┼────┤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廢診斷書│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見交查│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卷2之4第│紀念醫院之章│ │ ││ │198-200 │診斷證明專用│ │ ││ │頁) │⑴印章及印文│ │ │├───┼────┼──────┼────┼─────────┤│ 40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 │印文 │印文60枚│ │├───┤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李榮堂之│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編號40│勞工保險├──────┼────┤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失能診斷│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書(見交│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查卷2之4│紀念醫院之章│ │ ││ │第203-20│診斷證明專用│ │ ││ │4頁) │⑴印章及印文│ │ │├───┼────┼──────┼────┼─────────┤│ 41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 │印文 │印文51枚│ │├───┤曹桂蘭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勞工保險│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處有期徒刑柒月。││編號41│失能診斷│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書(見交│紀念醫院之章│ │之印章、印文、簽名││ │查卷2之4│診斷證明專用│ │,均沒收。 ││ │第207頁 │⑴印章及印文│ │ ││ │) │ │ │ │├───┼────┼──────┼────┼─────────┤│ 42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 │印文 │印文44枚│ │├───┤陳程銀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勞工保險│李佳芸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柒月。││編號42│失能診斷├──────┼────┤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書(見交│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查卷2之4│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第212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 │ │ │ │└───┴────┴──────┴────┴─────────┘附表四:

┌───┬────┬──────┬────┬─────────┐│ 編號 │偽造之文│ 偽造之形式 │偽造數量│ 所處之刑 │├───┤書名稱 │ │ │ ││ 犯行 │ │ │ │ │├───┼────┼──────┼────┼─────────┤│ 1 │ │吳沛倫印章、│印章1枚 │ ││ │李也農民│印文 │印文40枚│ │├───┤健康保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殘廢診斷│吳沛倫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柒月。││編號1 │書(見勞├──────┼────┤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保局卷2 │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之2第19-│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20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及│ │ ││ │ │印文 │ │ │├───┼────┼──────┼────┼─────────┤│ 2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陳許秀琴│印文 │印文39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二│康保險殘│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2 │廢診斷書├──────┼────┤之印章、印文、簽名││ │(見勞保│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均沒收。 ││ │局卷2之1│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 ││ │第193-19│紀念醫院之章│ │ ││ │4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及印文│ │ │├───┼────┼──────┼────┼─────────┤│ 3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曾珍之農│印文 │印文42枚│ │├───┤民健康保├──────┼────┤ ││附表二│險殘廢診│賴建雄簽名 │ 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編號3 │斷書(見├──────┼────┤,處有期徒刑伍月。││ │勞保局卷│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2之1第16│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9-170頁 │分院診斷證明│ │,均沒收。 ││ │)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 4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許江海之│印文 │印文41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4 │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局│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1第│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18 9-190│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印文│ │ │├───┼────┼──────┼────┼─────────┤│ 5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陳發之農│印文 │印文36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民健康保├──────┼────┤,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二│險殘廢診│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5 │斷書(見├──────┼────┤之印章、印文、簽名││ │勞保局卷│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均沒收。 ││ │2之1第10│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 ││ │0-101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 6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陳張淑女│印文 │印文37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二│康保險殘│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6 │廢診斷書├──────┼────┤之印章、印文、簽名││ │(見勞保│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均沒收。 ││ │局卷2之1│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 ││ │第104-10│分院診斷證明│ │ ││ │5頁)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 7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傅許環之│印文 │印文45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柒月。││編號7 │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局│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1第│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228-229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印文│ │ │├───┼────┼──────┼────┼─────────┤│ 8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陳榮華之│印文 │印文40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8 │診斷書(├──────┼────┤之印章、印文、簽名││ │見勞保局│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均沒收。 ││ │卷2之1第│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 ││ │108-109 │分院診斷證明│ │ ││ │頁)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 9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蔡明對之│印文 │印文38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編號9 │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局│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1第│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197-198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印文│ │ │├───┼────┼──────┼────┼─────────┤│ 10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陳海盛之│印文 │印文39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編號10│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局│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1第│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125-126 │分院診斷證明│ │ ││ │頁)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 11 │ │吳沛倫印章、│印章1枚 │ ││ │陳何山茶│印文 │印文50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農民健├──────┼────┤,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二│康保險殘│吳沛倫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1│廢診斷書├──────┼────┤之印章、印文、簽名││ │(見勞保│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均沒收。 ││ │局卷2之2│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 ││ │第29-30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印文│ │ │├───┼────┼──────┼────┼─────────┤│ 12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吳瑞雄之│印文 │印文38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12│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局│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1第│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218-219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印文│ │ │├───┼────┼──────┼────┼─────────┤│ 13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賴李阿茶│印文 │印文36枚│ │├───┤之農民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康保險殘│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編號13│廢診斷書│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分院診斷證明│ │之印章、印文、簽名││ │局卷2之1│專用⑴印章、│ │,均沒收。 ││ │第52-53 │印文 │ │ ││ │頁) │ │ │ │├───┼────┼──────┼────┼─────────┤│ 14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吳喜美之│印文 │印文37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農民健康├──────┼────┤,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4│診斷書(├──────┼────┤之印章、印文、簽名││ │見勞保局│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均沒收。 ││ │卷2之1第│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 ││ │133-134 │分院診斷證明│ │ ││ │頁)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 15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張吳美明│印文 │印文38枚│ │├───┤之農民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康保險殘│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編號15│廢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局卷2之1│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第148-14│分院診斷證明│ │ ││ │9頁)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 16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林黃飼之│印文 │印文37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編號16│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局│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1第│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144-145 │分院診斷證明│ │ ││ │頁)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 17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吳蔡月之│印文 │印文43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參月。││編號17│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局│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1第│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6-7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印文│ │ │├───┼────┼──────┼────┼─────────┤│ 18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李嬌之農│印文 │印文37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民健康保├──────┼────┤,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二│險殘廢診│賴建雄簽名 │ 1枚 │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編號18│斷書(見├──────┼────┤之印章、印文、簽名││ │勞保局卷│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均沒收。 ││ │2之1第20│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 ││ │4-205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印文│ │ │├───┼────┼──────┼────┼─────────┤│ 19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黃緞之農│印文 │印文39枚│ │├───┤民健康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險殘廢診│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參月。││編號19│斷書(見├──────┼────┤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勞保局卷│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1第83│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84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 20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王麗純之│印文 │印文37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編號20│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局│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1第│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153-154 │分院診斷證明│ │ ││ │頁)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 21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鍾萬章之│印文 │印文38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編號21│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局│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1第│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94-95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 22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蔡百合之│印文 │印文24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編號22│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局│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1第│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129-130 │分院診斷證明│ │ ││ │頁)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 23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林王早之│印文 │印文39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陸月。││編號23│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卷│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1第11│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5-116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 24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曾林麗雪│印文 │印文38枚│ │├───┤之農民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康保險殘│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編號24│廢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局卷2之1│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第161-16│分院診斷證明│ │ ││ │2頁)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 25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吳娩之農│印文 │印文38枚│ │├───┤民健康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險殘廢診│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編號25│斷書(見├──────┼────┤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勞保局卷│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2之1第90│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91 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 26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曾復興之│印文 │印文41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編號26│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局│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1第│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232-233 │紀念醫院之章│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印文│ │ │├───┼────┼──────┼────┼─────────┤│ 27 │ │吳沛倫印章、│印章1枚 │ ││ │陳黃阿双│印文 │印文42枚│ │├───┤之農民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康保險殘│吳沛倫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參月。││編號27│廢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長庚醫療財團│ │之印章、印文、簽名││ │局卷2之1│法人嘉義長庚│印章1枚 │,均沒收。 ││ │第14-15 │紀念醫院之章│印文1枚 │ ││ │頁)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印文│ │ │├───┼────┼──────┼────┼─────────┤│ 28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蔡清江之│印文 │印文35枚│ │├───┤勞工保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殘廢診斷│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編號28│書(見勞├──────┼────┤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保局卷2 │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之2第95 │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 29 │ │吳沛倫印章、│印章1枚 │ ││ │吳羅通之│印文 │印文51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保險殘廢│吳沛倫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捌月。││編號29│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局│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2第│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33-34頁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印文│ │ │├───┼────┼──────┼────┼─────────┤│ 30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吳許掇之│印文 │印文38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參月。││編號30│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局│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1第│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均沒收。 ││ │9-10頁)│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印文│ │ │├───┼────┼──────┼────┼─────────┤│ 31 │ │賴建雄印章、│印章1枚 │ ││ │陳玄德之│印文 │印文50枚│ │├───┤農民健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二│保險殘廢│賴建雄簽名 │ 1枚 │,處有期徒刑捌月。││編號31│診斷書(├──────┼────┤如左所示診斷書偽造││ │見勞保局│財團法人長庚│印章1枚 │之印章、印文、簽名││ │卷2之1第│紀念醫院嘉義│印文1枚 │,均沒收。 ││ │33-34頁 │分院診斷證明│ │ ││ │) │專用⑴印章、│ │ ││ │ │印文 │ │ │└───┴────┴──────┴────┴─────────┘附表五:

┌───┬────┬──────┬────┬─────────┐│ 編號 │偽造之文│偽造之形式 │偽造數量│ 所處之刑 ││ │書名稱 │ │ │ │├───┼────┼──────┼────┼─────────┤│ 1 │ │李佳芸印章、│印章1枚 │ ││ │方溫素蓮│印文 │印文49枚│犯偽造私文書罪,處││ │之農民健├──────┼────┤有期徒刑貳月。如左││ │康保險殘│李佳芸簽名 │ 1枚 │所示偽造診斷書壹份││ │廢診斷書├──────┼────┤及印章均沒收。 ││ │(扣案)│長庚醫療財團│印章1枚 │ ││ │ │法人嘉義長庚│印文1枚 │ ││ │ │紀念醫院之章│ │ ││ │ │診斷證明專用│ │ ││ │ │⑴印章、印文│ │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