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上訴字第 12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100年度上易字第762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763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764 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宏安選任辯護人 黃慕容律師 (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判決附表一首欄「原審罪名、刑度」,應更正為「罪名、刑度」。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附表一係本院撤銷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6、7、8之罪名而自行改判,首欄「原審罪名、刑度」,係屬誤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黃國永法 官 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宬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