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美女選任辯護人 王建宏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95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380號、98 年度調偵字第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張美女犯如附表三所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張美女自民國94年4月1日起至97年4 月間止,自任會首,藉「以會養會」方式經營互助會,陸續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六組互助會(均採內標制,各會起迄日期、會金、會員人數均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並為使自己增加數個標會的機會,利用多數會員互不認識之機會,於各組互助會會單上登載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虛列(人頭)會員。上開互助會投開標地點均在張美女位於臺南縣○○鎮○○路○○號之5 住處,以會員親自或電話委託張美女在標單上書寫會員名稱、標息金額參與投標之方式,由張美女主持開標事宜。
㈠詎張美女因投資股票失利,週轉不靈,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4年5 月1日起至95年6月1日止如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冒標日期,利用各會員未克前往投標及彼此間並非全然認識之機會,未經如附表三編號1至14 所示被冒標(含虛列)會員之同意或授權,在標單上偽填如附表三編號1至14 所示被冒標(含虛列)會員之姓名、表示標息之為新臺幣(下同)若干元之數字,向到場會員宣稱係未到場之該名會員之標單,而偽造成依習慣係表示該名會員願以所載標息標取會款意思之以私文書論之標單,提出參加競標以為行使,並因而得標,致冒標當時尚為活會之真正會員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會款,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14 所示之被冒標之人及其餘尚為活會之真正會員。
㈡張美女又另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三編號15至35所示之時間,以相同手法,冒名標會,致冒標當時尚為活會之真正會員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會款,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15至35所示之被冒標之人及其餘尚為活會之真正會員。總計張美女以上開詐騙手段,共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各組互助會之活會會款高達15,656,650元「以上」(冒標日期、被冒標〈含虛列〉會員、冒標當時真正會員活會數、冒標標息、所詐得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起訴書誤載為17,820,000元)。嗣因張美女無力再支付會款,並於97年4 月間無預警倒會,經互助會會員相互比對後發現,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蘇京子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業據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明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6頁反面參照),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另其餘非供述證據亦均經法定程序取得,無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張美女對於冒用真正會員之名義得標部分坦承不諱,另坦承虛列會員名義得標,惟矢口否認虛列人頭會員得標部分有何詐欺或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辯稱:因為民法規定會首不得兼任會員,所以我用虛名跟會,但這些虛名都是我自己跟的會,每個月都有按時繳納會款,這是我自己的會,我沒有冒標別人的會云云(本院卷第43頁)。惟查:
㈠被告張美女召組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互助會,自任會首
,採以會養會方式經營,並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互助會會單上登載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虛構會員名義;嗣因投資股票失利,週轉不靈,乃冒用真正會員及虛列會員之名義得標等情,業據被告張美女於本院審理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3頁、97年度交查字第943號偵卷第20 頁;98年度核交字第64號偵卷第10頁)。核與如附表四所示各組會員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所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各組互助會會單在卷可稽,堪信被告張美女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
㈡被告對虛構會員部分亦應負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
責:查被告張美女業已坦承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各組互助會會單中登載不實之虛構會員姓名,並以虛構會員姓名參與投標、向各會員領取得標款項等情。而互助會乃因各會員間彼此信賴結合而成之理財團體,各該虛構會員既係被告虛捏假造,實無其人,卻登載於各組互助會會單中,並以各該虛構會員之名義得標,被告顯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又被告張美女自承係以「以會養會」之方式經營互助會,在同一時間甚至同時擔任多達6 組互助會之會首,加上人頭所須繳納之互助會款,每月須負擔高達40餘萬元,以其退休教師之經濟狀況,顯無法負擔,而隨時有倒會之風險。各會員倘事前知悉上情,自無可能依約給付會款。顯見被告張美女確有施用詐術之犯行,致各組互助會會員陷於錯誤而給付會款。況被告張美女以人頭方式得標取得會金,一旦倒會,其他活會會員即無從依民法第709條之9第1 項規定,向已得標之人頭會員追索,縱依同條第2 項規定,自任會首之被告張美女對其他人頭會員負有連帶給付責任,惟實際上會首已經倒會,顯無從給付,被告張美女自有不法所有意圖。被告辯稱各該人頭每個月都有按時繳納會款,這是我自己的會,我沒有冒標別人的會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詐欺金額之認定:如附表一編號1至6各組互助會,均係採內
標制,各活會會員所繳納之各期會款,乃扣除得標人所出之標息。爰依被告張美女之供述(本院卷第47頁)及卷附由各會員所提出,記載各期得標會員所願出標息之會單(調查站卷第51、29、30、31、32、33頁),計算被告張美女詐欺所得金額如附表二所示。至被告辯稱:伊冒用會員李清三、楊素端名義得標之後,嗣李清三、楊素端兩人再以本人名義得標,並已給付標金,不應包括在詐欺金額內云云(本院卷第46頁反面)。惟被告既已冒用會員李清三、楊素端名義得標,並取得會款,其詐欺取財犯行即已成立,縱事後再行返還李清三、楊素端兩人會款,僅為法院於科刑時予以審酌之犯罪後態度問題,並不妨其詐欺取財罪之成立。被告上開辯解,亦不足採。
㈣又關於被告冒標之方法,被告張美女於偵查中供稱:我是冒
用會員名義,在標單上寫名字及利息,利息會和上個月一樣或高一點等語(97年度交查字第943 號偵卷第20頁)。按民間互助會之標單,通常僅填寫一定之金額或尚同時記載會員之姓名,其內容尚不足以獨立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必須依習慣始足以表示該投標之會員願以標單上所載之金額為其競標之利息,應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以私文書論之準私文書。
則被告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冒標日期,利用各會員未克前往投標及彼此間並非熟識之機會,未得如附表三所示被冒標(含虛列)會員之同意,在標單上偽填如附表三所示被冒標(含虛列)會員之姓名、表示標息為新臺幣(下同)若干元之數字,向到場會員宣稱係未到場之該名會員之標單,而偽造成依習慣係表示該名會員願以所載標息標取會款意思之以私文書論之標單,提出參加競標以為行使,並因而得標,致冒標當時尚為活會之真正會員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會款,自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冒標之人及其餘尚為活會之真正會員。
㈤綜上所述,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部分: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就被告所犯之詐欺取財罪所定罰金刑之最低度而言,修正前
刑法第33條第5款原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 倍,復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折算新臺幣為30元;於本次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依修正前法律所定罰金刑之最低度為新臺幣30元;若依修正後之法律所定罰金刑之最低度則為新臺幣1 千元,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就罰金刑之加減言之,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
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於本次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本件被告所犯之詐欺取財罪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加重之情形,是關於罰金刑之加重自以修正前刑法第68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本次修正後業已刪除,
本件被告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依新法各該連續行為應分論併罰,而不得再依舊法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自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改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是有關定應執行刑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對被告較為有利。
㈤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綜
合本件被告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四、核被告張美女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如附表三所示被冒標者姓名於標單上,偽造署押屬偽造標單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標單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偽造署押及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4 所示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於各該冒標之同一會次,係以一行為同時向各活會會員行使偽造之標單準私文書,並以一行為同時使各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詐取活會會款,且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與詐欺取財行為同時進行,難以區分,均分別成立想像競合犯,應依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於附表三編號15、16、18至21、23、24、27、28、
29、31、32、33、35所示犯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行使偽造之標單,為接續犯。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即如附表三編號1至14 所示以一罪論部分)及如附表三編號15至35所示各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爰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6各組互助會,均係採內標制,各活會會員所繳納之各期會款,乃扣除得標人所出之標息,故被告詐欺金額之計算,亦應扣除標息。原判決未扣除標息,逕以各互助會每會之會金計算,尚有未合。㈡原判決附表二編號
19、編號22認定被告分別於95年11月1日及96年2月1 日冒用第六組互助會會員陳炎泰名義得標,惟第六組互助會乃自97年1月1日起會,被告自無可能於95年11月1日及96年2月1 日冒用陳炎泰名義得標。原判決此部分認定,亦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因投資股票失利,週轉不靈,乃以虛列人頭會員及冒標方式詐騙被害人,受詐騙之被害人數眾多,所詐騙之金額高達1千5百餘萬元,金額龐大,影響當地社會經濟危害甚鉅,惟念其犯後仍願坦承犯行並提出部分款項(200 萬元)交由會員代表處理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 至24所示犯罪行為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名固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惟其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 月以下,仍合於同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就應減刑部分(如附表三編號1至24)與不應減刑(附表三編號25 至35)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偽造之標單,據被告供稱業已撕毀丟棄(原審卷第245 頁),顯已滅失,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55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95年7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條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賴純慧法 官 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安里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1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各組互助會概況表):
┌──┬───┬───────┬───┬───┬────────────────────┐│編號│組別 │互助會起迄時間│會數 │金額 │虛列會員 │├──┼───┼───────┼───┼───┼────────────────────┤│1 │第1組 │94.4.1-97.5.1 │38會 │2萬元 │廖曼妮、張梅珠、陳憶美、張滿林、陳朱玫 │├──┼───┼───────┼───┼───┼────────────────────┤│2 │第2組 │94.9.1-97.7.1 │35會 │1萬元 │陳支文、高曼林、陳憶美、陳朱美、陳娥美 │├──┼───┼───────┼───┼───┼────────────────────┤│3 │第3組 │95.3.1-97.4.1 │26會 │2萬元 │廖支文、陳憶美、陳芳美、陳珠貴 │├──┼───┼───────┼───┼───┼────────────────────┤│4 │第4組 │95.10.1-98.3.1│30會 │1萬元 │謝梅枝、林美琪、陳曼琳、陳麗美 │├──┼───┼───────┼───┼───┼────────────────────┤│5 │第5組 │96.11.1-99.3.1│29會 │2萬元 │陳支文、蔡梅枝、陳梅芳、陳憶美 │├──┼───┼───────┼───┼───┼────────────────────┤│6 │第6組 │97.1.1-99.3.1 │27會 │1萬元 │陳曼玲、張梅珠、陳麗美 │└──┴───┴───────┴───┴───┴────────────────────┘附表二(詐欺金額計算表):
┌──┬──────────────┬───────────────────────────┐│編號│ 互 助 會 內 容 │ 冒 標 情 形 ││ │ ├────┬────┬────┬─────┬──────┤│ │ │冒標日期│被冒標(│冒標當時│冒標標息 │所詐得金額 ││ │ │ │含虛列)│真正會員│(新臺幣)│(新臺幣) ││ │ │ │會員 │活會數 │ │ │├──┼──────────────┼────┼────┼────┼─────┼──────┤│ 1 │組 別:起訴書附表第一組會│94.05.01│孫豐武 │ 32 │1,650元 │587,200元 ││ │ ├────┼────┼────┼─────┼──────┤│ │起迄日期:94.04.01至97.05.01│94.06.01│吳金盆 │ 31 │1,600元 │570,400元 ││ │ ├────┼────┼────┼─────┼──────┤│ │開 標 日:每月1日 │94.07.01│郭惠美 │ 30 │1,750元 │547,500元 ││ │ ├────┼────┼────┼─────┼──────┤│ │停會日期:97.04 │94.08.01│施淑霞 │ 29 │1,650元 │532,150元 ││ │ ├────┼────┼────┼─────┼──────┤│ │會 首:張美女 │94.09.01│孫豐武 │ 28 │1,700元 │512,400元 ││ │ ├────┼────┼────┼─────┼──────┤│ │會 金:新臺幣2萬元 │94.10.01│蘇京子 │ 27 │1,750元 │492,750元 ││ │ ├────┼────┼────┼─────┼──────┤│ │會 數:連會首共計38會 │94.11.01│林燕鈺 │ 26 │1,600元 │478,400元 ││ │虛列會員 ├────┼────┼────┼─────┼──────┤│ │(會數):廖曼妮(1會) │94.12.01│林登祿 │ 25 │1,700元 │457,500元 ││ │ 張梅珠(1會) ├────┼────┼────┼─────┼──────┤│ │ 陳憶美(1會) │95.02.01│楊素端 │ 23 │1,650元 │422,050元 ││ │ 張滿林(1會) ├────┼────┼────┼─────┼──────┤│ │ 陳朱玫(1會) │95.03.01│李清三 │ 22 │1,700元 │402,600元 ││ │ ├────┼────┼────┼─────┼──────┤│ │ │95.04.01│林奕嘉 │ 21 │1,750元 │383,250元 ││ │ ├────┼────┼────┼─────┼──────┤│ │ │95.07.01│陳憶美 │ 18 │1,550元 │332,100元 ││ │ ├────┼────┼────┼─────┼──────┤│ │ │95.08.01│張梅珠 │ 17 │1,700元 │311,100元 ││ │ ├────┼────┼────┼─────┼──────┤│ │ │95.09.01│陳朱玫 │ 16 │1,950元 │288,800元 ││ │ ├────┼────┼────┼─────┼──────┤│ │ │95.12.01│廖曼妮 │ 13 │1,650元 │238,550元 ││ │ ├────┼────┼────┼─────┼──────┤│ │ │96.03.01│張滿林 │ 10 │1,650元 │183,500元 ││ │ ├────┼────┼────┼─────┼──────┤│ │ │ │ │ │ │合計: ││ │ │ │ │ │ │6,740,250元 │├──┼──────────────┼────┼────┼────┼─────┼──────┤│ 2 │組 別:起訴書附表第二組會│94.10.01│郭惠美 │ 29 │1,200元 │255,200元 ││ │ ├────┼────┼────┼─────┼──────┤│ │起迄日期:94.09.01至97.07.01│94.11.01│李清祥 │ 28 │1,200元 │246,400元 ││ │ ├────┼────┼────┼─────┼──────┤│ │開 標 日:每月1日 │94.12.01│郭惠美 │ 27 │1,200元 │237,600元 ││ │ ├────┼────┼────┼─────┼──────┤│ │停會日期:97.04 │95.01.01│李清祥 │ 26 │1,250元 │227,500元 ││ │ ├────┼────┼────┼─────┼──────┤│ │會 首:張美女 │95.02.01│吳金盆 │ 25 │1,050元 │223,750元 ││ │ ├────┼────┼────┼─────┼──────┤│ │會 金:新臺幣1萬元 │95.03.01│陳芳真 │ 24 │ 950元 │217,200元 ││ │ ├────┼────┼────┼─────┼──────┤│ │會 數:連會首共計35會 │95.04.01│張輝娥 │ 23 │1,550元 │194,350元 ││ │虛列會員 ├────┼────┼────┼─────┼──────┤│ │(會數):陳支文(1會) │95.05.01│陳芳真 │ 22 │1,200元 │193,600元 ││ │ 高曼林(1會) ├────┼────┼────┼─────┼──────┤│ │ 陳憶美(1會) │95.06.01│林燕鈺 │ 21 │1,050元 │187,950元 ││ │ 陳朱美(1會) ├────┼────┼────┼─────┼──────┤│ │ 陳娥美(1會) │95.07.01│張明裕 │ 20 │1,250元 │175,000元 ││ │ ├────┼────┼────┼─────┼──────┤│ │ │95.08.01│沈 月 │ 19 │1,250元 │166,250元 ││ │ ├────┼────┼────┼─────┼──────┤│ │ │95.10.01│林妏燁 │ 17 │1,300元 │147,900元 ││ │ ├────┼────┼────┼─────┼──────┤│ │ │95.11.01│沈 桃 │ 16 │1,200元 │140,800元 ││ │ ├────┼────┼────┼─────┼──────┤│ │ │95.12.01│陳珮琪(│ 15 │1,650元 │125,250元 ││ │ │ │起訴書誤│ │ │ ││ │ │ │載為林玲│ │ │ ││ │ │ │卿) │ │ │ ││ │ ├────┼────┼────┼─────┼──────┤│ │ │96.01.01│李林金蘭│ 14 │1,450元 │119,700元 ││ │ ├────┼────┼────┼─────┼──────┤│ │ │96.03.01│李威昇 │ 12 │1,350元 │103,800元 ││ │ ├────┼────┼────┼─────┼──────┤│ │ │96.04.01│林純如 │ 11 │1,150元 │ 97,350元 ││ │ ├────┼────┼────┼─────┼──────┤│ │ │96.07.01│陳支文 │ 8 │1,650元 │ 66,800元 ││ │ ├────┼────┼────┼─────┼──────┤│ │ │96.09.01│張淑惠 │ 6 │1,250元 │ 52,500元 ││ │ ├────┼────┼────┼─────┼──────┤│ │ │96.11.01│高曼林 │ 4 │1,700元 │ 33,200元 ││ │ ├────┼────┼────┼─────┼──────┤│ │ │96.12.01│陳憶美 │ 3 │ 950元 │ 27,150元 ││ │ ├────┼────┼────┼─────┼──────┤│ │ │97.01.01│陳朱美 │ 2 │ 950元 │ 18,100元 ││ │ ├────┼────┼────┼─────┼──────┤│ │ │97.03.01│陳娥美 │ 0 │1,650元 │ 0元 ││ │ ├────┼────┼────┼─────┼──────┤│ │ │ │ │ │ │合計: ││ │ │ │ │ │ │3,257,350元 │├──┼──────────────┼────┼────┼────┼─────┼──────┤│ 3 │組 別:起訴書附表第三組會│95.04.01│李清祥 │ 21 │1,700元 │384,300元 ││ │ ├────┼────┼────┼─────┼──────┤│ │起迄日期:95.03.01至97.04.01│95.05.01│林登祿 │ 20 │1,750元 │365,000元 ││ │ ├────┼────┼────┼─────┼──────┤│ │開 標 日:每月1日 │95.06.01│陳芳真 │ 19 │1,650元 │348,650元 ││ │ ├────┼────┼────┼─────┼──────┤│ │停會日期:97年4月 │95.07.01│王錦田 │ 18 │1,800元 │327,600元 ││ │ ├────┼────┼────┼─────┼──────┤│ │會 首:張美女 │95.08.01│李寶玉 │ 17 │1,750元 │310,250元 ││ │ ├────┼────┼────┼─────┼──────┤│ │會 金:新臺幣2萬元 │95.10.01│李林金蘭│ 15 │1,550元 │276,750元 ││ │ ├────┼────┼────┼─────┼──────┤│ │會 數:連會首共計26會 │95.11.01│林純如 │ 14 │1,600元 │257,600元 ││ │虛列會員 ├────┼────┼────┼─────┼──────┤│ │(會數):廖支文(1會) │95.12.01│李威昇 │ 13 │1,700元 │237,900元 ││ │ 陳憶美(1會) ├────┼────┼────┼─────┼──────┤│ │ 陳芳美(1會) │96.03.01│王秀芳 │ 10 │1,700元 │183,000元 ││ │ 陳珠貴(1會) ├────┼────┼────┼─────┼──────┤│ │ │96.08.01│廖枝文 │ 5 │1,750元 │ 91,250元 ││ │ ├────┼────┼────┼─────┼──────┤│ │ │96.09.01│陳憶美 │ 4 │1,850元 │ 72,600元 ││ │ ├────┼────┼────┼─────┼──────┤│ │ │96.12.01│陳芳美 │ 1 │1,700元 │ 18,300元 ││ │ ├────┼────┼────┼─────┼──────┤│ │ │97.01.01│陳珠貴 │ 0 │1,800元 │ 0元 ││ │ ├────┼────┼────┼─────┼──────┤│ │ │ │ │ │ │合計: ││ │ │ │ │ │ │2,873,200元 │├──┼──────────────┼────┼────┼────┼─────┼──────┤│ 4 │組 別:起訴書附表第四組會│95.11.01│林燕鈺 │ 25 │ 950元 │ 226,250元 ││ │ ├────┼────┼────┼─────┼──────┤│ │起迄日期:95.10.01至98.03.01│95.12.01│林登祿 │ 24 │1,050元 │ 214,800元 ││ │ ├────┼────┼────┼─────┼──────┤│ │開 標 日:每月1日 │96.01.01│沈 月 │ 23 │ 800元 │ 211,600元 ││ │ ├────┼────┼────┼─────┼──────┤│ │停會日期:97年4月 │96.02.01│張明裕 │ 22 │ 950元 │ 199,100元 ││ │ ├────┼────┼────┼─────┼──────┤│ │會 首:張美女 │96.03.01│張輝娥 │ 21 │ 950元 │ 190,050元 ││ │ ├────┼────┼────┼─────┼──────┤│ │會 金:新臺幣1萬元 │96.04.01│孫豐武 │ 20 │ 950元 │ 181,000元 ││ │ ├────┼────┼────┼─────┼──────┤│ │會 數:連會首共計30會 │96.05.01│黃梅酌 │ 19 │ 950元 │ 171,950元 ││ │虛列會員 ├────┼────┼────┼─────┼──────┤│ │(會數):謝枝梅(1會) │96.06.01│林美琪 │ 18 │ 950元 │ 162,900元 ││ │ 林美琪(1會) ├────┼────┼────┼─────┼──────┤│ │ 陳曼琳(1會) │96.07.01│張秋絨 │ 17 │ 850元 │ 155,550元 ││ │ 陳麗美(1會) ├────┼────┼────┼─────┼──────┤│ │ │96.08.01│謝梅枝 │ 16 │ 950元 │ 144,800元 ││ │ ├────┼────┼────┼─────┼──────┤│ │ │96.09.01│陳曼琳 │ 15 │ 950元 │ 135,750元 ││ │ ├────┼────┼────┼─────┼──────┤│ │ │96.10.01│吳宜靜 │ 14 │ 900元 │ 127,400元 ││ │ ├────┼────┼────┼─────┼──────┤│ │ │96.11.01│張秋絨 │ 13 │ 900元 │ 118,300元 ││ │ ├────┼────┼────┼─────┼──────┤│ │ │97.01.01│陳麗美 │ 11 │ 800元 │ 101,200元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2,340,650元 │├──┼──────────────┼────┼────┼────┼─────┼──────┤│5 │組別:起訴書附表第五組會 │96.12.01│陳支文 │ 24 │ 1,450元 │ 445,200元 ││ │起迄日期:96.11.01至99.03.01├────┼────┼────┼─────┼──────┤│ │開 標 日:每月1日 │97.02.01│蔡梅枝 │ 22 │ 不詳 │ 不詳 ││ │停會日期:97年4月 ├────┼────┼────┼─────┼──────┤│ │會 首:張美女 │97.03.01│陳梅芳 │ 21 │ 不詳 │ 不詳 ││ │會 金:新臺幣2萬元 │ │ │ │ │ ││ │會 數:連會首共計29會 │ │ │ │ │合計: ││ │虛列會員 │ │ │ │ │445,200 元以││ │(會數):蔡梅枝(1會) │ │ │ │ │上 ││ │ 陳梅芳(1會) │ │ │ │ │ ││ │ 陳憶美(1會) │ │ │ │ │ ││ │ 陳支文(1會) │ │ │ │ │ │├──┴──────────────┴────┴────┴────┴─────┴──────┤│註:第6組無冒標情形。 ││合計:6,740,250元+3,257,350元+2,873,200元+2,340,650元+445,200元以上=15,656,650元以上 │└─────────────────────────────────────────────┘附表三:張美女倒會冒標時間及罪刑宣告表┌──┬────┬────┬────┬────────────┬─────────┐│編號│冒標時間│互助會別│被冒標者│ 科處刑度 │審理範圍擴張之理由│├──┼────┼────┼────┼────────────┼─────────┤│ 1 │94.05.01│第一組 │孫豐武 │張美女連續犯行使偽造準私│被告95.02.01及95.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03.01 分別冒用「楊││ 2 │94.06.01│第一組 │吳金盆 │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素端」及「李清三」│├──┼────┼────┼────┤ │名義標會部分,雖未││ 3 │94.07.01│第一組 │郭惠美 │ │據起訴,然此部分犯│├──┼────┼────┼────┤ │行與已起訴之其他部││ 4 │94.08.01│第一組 │施淑霞 │ │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 │罪關係,自為起訴效││ 5 │94.09.01│第一組 │孫豐武 │ │力所及,本院自得一│├──┼────┼────┼────┤ │併審酌。 ││ 6 │94.10.01│第一組 │蘇京子 │ │ ││ │ ├────┼────┤ │ ││ │ │第二組 │郭惠美 │ │ │├──┼────┼────┼────┤ │ ││ 7 │94.11.01│第一組 │林燕鈺 │ │ ││ │ ├────┼────┤ │ ││ │ │第二組 │李清祥 │ │ │├──┼────┼────┼────┤ │ ││ 8 │94.12.01│第一組 │林登祿 │ │ ││ │ ├────┼────┤ │ ││ │ │第二組 │郭惠美 │ │ │├──┼────┼────┼────┤ │ ││ 9 │95.01.01│第二組 │李清祥 │ │ │├──┼────┼────┼────┤ │ ││ 10 │95.02.01│第一組 │楊素端 │ │ ││ │ ├────┼────┤ │ ││ │ │第二組 │吳金盆 │ │ │├──┼────┼────┼────┤ │ ││ 11 │95.03.01│第一組 │李清三 │ │ ││ │ ├────┼────┤ │ ││ │ │第二組 │陳芳真 │ │ │├──┼────┼────┼────┤ │ ││ 12 │95.04.01│第一組 │林奕嘉 │ │ ││ │ ├────┼────┤ │ ││ │ │第二組 │張淑惠 │ │ ││ │ ├────┼────┤ │ ││ │ │第三組 │李清祥 │ │ │├──┼────┼────┼────┤ │ ││ 13 │95.05.01│第二組 │陳芳真 │ │ ││ │ ├────┼────┤ │ ││ │ │第三組 │林登祿 │ │ │├──┼────┼────┼────┤ │ ││ 14 │95.06.01│第二組 │林燕鈺 │ │ ││ │ ├────┼────┤ │ ││ │ │第三組 │陳芳真 │ │ │├──┼────┼────┼────┼────────────┼─────────┤│ 15 │95.07.01│第一組 │陳憶美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被告冒用陳憶美名義││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標會部分,雖未據起││ │ │第二組 │張明裕 │有期徒刑貳月。 │訴,惟與起訴部分「││ │ ├────┼────┤ │張明裕」及「王錦田││ │ │第三組 │王錦田 │ │」部分,有接續犯實││ │ │ │ │ │質上一罪關係,自為││ │ │ │ │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 │ │ │ │自得併予審判。 │├──┼────┼────┼────┼────────────┼─────────┤│ 16 │95.08.01│第一組 │張梅珠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被告冒用「張梅珠」││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及「沈月」標會部分││ │ │第二組 │沈月(起│有期徒刑貳月。 │,雖未據起訴,惟與││ │ │ │書誤載為│ │已起訴之「李寶玉」││ │ │ │95.9.1)│ │部分,有接續犯實質││ │ ├────┼────┤ │上一罪關係,自為起││ │ │第三組 │李寶玉 │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 │ │ │ │ │得併予審判。 │├──┼────┼────┼────┼────────────┼─────────┤│ 17 │95.09.01│第一組 │陳朱玫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起訴書附表二雖漏未││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記載冒用「陳朱玫」││ │ │ │ │有期徒刑壹月。 │名義標會,但犯罪事││ │ │ │ │ │實欄已論及此部分犯││ │ │ │ │ │行。 │├──┼────┼────┼────┼────────────┼─────────┤│ 18 │95.10.01│第二組 │林妏燁(│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 │ │起訴書誤│罪,處有期徒刑参月,減為│ ││ │ │ │載為林玲│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卿) │ │ ││ │ ├────┼────┤ │ ││ │ │第三組 │李林金蘭│ │ ││ │ │ │(即林金│ │ ││ │ │ │蘭) │ │ │├──┼────┼────┼────┼────────────┼─────────┤│ 19 │95.11.01│第二組 │沈桃(起│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 │ │訴書誤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 ││ │ │ │為沈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 │ ├────┼────┤ │ ││ │ │第三組 │林純如 │ │ ││ │ ├────┼────┤ │ ││ │ │第四組 │林燕鈺 │ │ │├──┼────┼────┼────┼────────────┼─────────┤│ 20 │95.12.01│第一組 │廖曼妮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被告冒用「廖曼妮」││ │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名義標會部分,雖未││ │ │第二組 │莊珮琪(│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據起訴,惟與起訴部││ │ │ │起訴書誤│ │分「莊珮琪」、「李││ │ │ │載為林玲│ │威昇」、「林登祿」││ │ │ │卿) │ │部分,具有接續犯實││ │ ├────┼────┤ │質上一罪關係,自為││ │ │第三組 │李威昇(│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 │ │起訴書誤│ │自得併予審判。 ││ │ │ │載為李威│ │ ││ │ │ │生) │ │ ││ │ ├────┼────┤ │ ││ │ │第四組 │林登祿(│ │ ││ │ │ │起訴書誤│ │ ││ │ │ │載為林登│ │ ││ │ │ │錄) │ │ ││ │ │ │ │ │ │├──┼────┼────┼────┼────────────┼─────────┤│ 21 │96.01.01│第二組 │李林金蘭│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 ├────┼────┤罪,處有期徒刑参月,減為│ ││ │ │第四組 │沈 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22 │96.02.01│第四組 │張明裕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参月,減為│ ││ │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23 │96.03.01│第一組 │張滿林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被告冒用「張滿林」││ │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名義標會部分,雖未││ │ │第二組 │李威昇(│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據起訴,惟與起訴部││ │ │ │起訴書誤│ │分「李威昇」、「王││ │ │ │載為李威│ │秀芳」、「張輝娥」││ │ │ │生) │ │部分,具有接續犯實││ │ ├────┼────┤ │質上一罪關係,自為││ │ │第三組 │王秀芳 │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 ├────┼────┤ │自得併予審判。 ││ │ │第四組 │張輝娥 │ │ │├──┼────┼────┼────┼────────────┼─────────┤│ 24 │96.04.01│第二組 │林純如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 ├────┼────┤罪,處有期徒刑参月,減為│ ││ │ │第四組 │孫豐武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25 │96.05.01│第四組 │黃梅酌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26 │96.06.01│第四組 │林美琪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此部分雖為起訴書附││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表二所未載及,惟起││ │ │ │ │ │訴書犯罪事實已敘及││ │ │ │ │ │其他活會會員因陷於││ │ │ │ │ │錯誤而陸續繳交會款││ │ │ │ │ │,顯就詐欺取財犯行││ │ │ │ │ │已經起訴,而詐欺取││ │ │ │ │ │財與行使偽造標單間││ │ │ │ │ │,有想像競合犯裁判││ │ │ │ │ │上一罪關係,此部分││ │ │ │ │ │自為起訴效力所及,││ │ │ │ │ │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27 │96.07.01│第二組 │陳支文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上 ││ │ ├────┼────┤罪,處有期徒刑参月。 │ ││ │ │第四組 │張秋絨 │ │ │├──┼────┼────┼────┼────────────┼─────────┤│ 28 │96.08.01│第三組 │廖枝文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上 ││ │ ├────┼────┤罪,處有期徒刑参月。 │ ││ │ │第四組 │謝梅枝 │ │ │├──┼────┼────┼────┼────────────┼─────────┤│ 29 │96.09.01│第三組 │陳憶美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上 ││ │ ├────┼────┤罪,處有期徒刑参月。 │ ││ │ │第四組 │陳曼琳 │ │ │├──┼────┼────┼────┼────────────┼─────────┤│ 30 │96.10.01│第四組 │吳宜靜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31 │96.11.01│第二組 │高曼林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此部分雖為起訴書附││ │ ├────┼────┤罪,處有期徒刑参月。 │表二所未載及,惟起││ │ │第四組 │張秋絨 │ │訴書犯罪事實已敘及││ │ │ │ │ │其他活會會員因陷於││ │ │ │ │ │錯誤而陸續繳交會款││ │ │ │ │ │,顯就詐欺取財犯行││ │ │ │ │ │已經起訴,而詐欺取││ │ │ │ │ │財與行使偽造標單間││ │ │ │ │ │,有想像競合犯裁判││ │ │ │ │ │上一罪關係,此部分││ │ │ │ │ │自為起訴效力所及,││ │ │ │ │ │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32 │96.12.01│第二組 │陳憶美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上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第三組 │陳芳美 │ │ ││ │ ├────┼────┤ │ ││ │ │第五組 │陳支文 │ │ │├──┼────┼────┼────┼────────────┼─────────┤│ 33 │97.01.01│第二組 │陳朱美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上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第三組 │陳珠貴 │ │ ││ │ ├────┼────┤ │ ││ │ │第四組 │陳麗美 │ │ │├──┼────┼────┼────┼────────────┼─────────┤│ 34 │97.02.01│第五組 │蔡梅枝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上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35 │97.03.01│第二組 │陳娥美 │張美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上 ││ │ ├────┼────┤罪,處有期徒刑参月。 │ ││ │ │第五組 │陳梅芳 │ │ │└──┴────┴────┴────┴────────────┴─────────┘附表四(各組互助會會員總表):
第1組互助會:
┌─┬───┬──┬──┬──┬───────────────┬─────────┐│序│會員姓│死會│活會│有無│ 證據索引 │ 備註 ││號│名 │ │ │冒標│ │ │├─┼───┼──┼──┼──┼───────────────┼─────────┤│01│張美女│Ⅴ │ │ │ │ │├─┼───┼──┼──┼──┼───────────────┼─────────┤│02│施淑霞│ │Ⅴ │有 │王金美(即施淑霞之母)筆錄(97年 │ ││ │ │ │ │ │偵字第12380號,下稱偵9卷第101 │ ││ │ │ │ │ │至102頁、原審卷第88至89頁)、調│ ││ │ │ │ │ │查表(警卷第132頁)、被告自白(98│ ││ │ │ │ │ │年度核交字第64號卷,下稱偵14卷│ ││ │ │ │ │ │,第11頁) │ │├─┼───┼──┼──┼──┼───────────────┼─────────┤│03│蔡美英│Ⅴ │ │ │蔡美英筆錄(原審卷第154至155頁 │ ││ │ │ │ │ │、第249頁) │ │├─┼───┼──┼──┼──┼───────────────┼─────────┤│04│李清三│Ⅴ │ │有 │李清三筆錄(原審卷第146至147頁 │此會員先遭冒標,後││ │ │ │ │ │、第249頁) │又得標 │├─┼───┼──┼──┼──┼───────────────┼─────────┤│05│廖曼妮│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0、249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06│顏金珠│Ⅴ │ │ │顏金珠筆錄(原審卷第118至120頁 │ ││ │ │ │ │ │、第249頁) │ │├─┼───┼──┼──┼──┼───────────────┼─────────┤│07│洪淑敏│Ⅴ │ │ │同上 │ │├─┼───┼──┼──┼──┼───────────────┼─────────┤│08│林永上│Ⅴ │ │ │林永上筆錄(原審卷第156至157頁)│ │├─┼───┼──┼──┼──┼───────────────┼─────────┤│09│楊素端│Ⅴ │ │有 │楊素端筆錄(偵9卷第63至65頁、原│此會員先遭冒標,後││ │ │ │ │ │審卷59至60頁)、調查表(警卷第38│又得標 ││ │ │ │ │ │頁)、被告自白(原審卷第249頁) │ │├─┼───┼──┼──┼──┼───────────────┼─────────┤│10│李家穎│Ⅴ │ │ │陳麗珠(即李家穎之妻)筆錄(偵9卷│ ││ │ │ │ │ │第79至81頁、原審卷第61至63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95、106頁) │ │├─┼───┼──┼──┼──┼───────────────┼─────────┤│11│陳麗珠│Ⅴ │ │ │陳麗珠筆錄(偵9卷第79至81頁、原│ ││ │ │ │ │ │審卷第61至63頁)、調查表(警卷第│ ││ │ │ │ │ │95、106頁)、被告供述(原審卷第 │ ││ │ │ │ │ │249頁) │ │├─┼───┼──┼──┼──┼───────────────┼─────────┤│12│王錦田│Ⅴ │ │ │王錦田筆錄(原審卷第64、132至13│ ││ │ │ │ │ │3頁)、調查表9警卷第115頁) │ │├─┼───┼──┼──┼──┼───────────────┼─────────┤│13│周育杉│ │Ⅴ │ │周明和(即周育杉之父)筆錄(偵9卷│ ││ │ │ │ │ │第37至39頁)、調查表(警卷第50頁│ ││ │ │ │ │ │)、被告供述(原審卷第244頁) │ │├─┼───┼──┼──┼──┼───────────────┼─────────┤│14│黃香纓│ │Ⅴ │ │周明和(即黃香纓之夫)筆錄(偵9卷│ ││ │ │ │ │ │第37至39頁)、調查表(警卷第50頁│ │├─┼───┼──┼──┼──┼───────────────┼─────────┤│15│李清祥│Ⅴ │ │ │李清祥筆錄(原審卷第141至142頁)│ ││ │ │ │ │ │、調查表(警卷第45頁) │ │├─┼───┼──┼──┼──┼───────────────┼─────────┤│16│林登祿│ │Ⅴ │有 │林登錄筆錄(偵9卷第22至25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120頁)、被告自白 │ ││ │ │ │ │ │(偵14卷第11頁) │ │├─┼───┼──┼──┼──┼───────────────┼─────────┤│17│陳朱玫│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0、249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18│孫豐武│ │Ⅴ │有 │孫豐武筆錄(偵9卷第29至31頁、原│ ││ │ │ │ │ │審卷第86至87頁)、調查表(警卷第│ ││ │ │ │ │ │78頁)、被告自白(偵14卷第11頁) │ │├─┼───┼──┼──┼──┼───────────────┼─────────┤│19│孫豐武│ │Ⅴ │有 │同上 │ │├─┼───┼──┼──┼──┼───────────────┼─────────┤│20│林奕仁│Ⅴ │ │ │林釗洧(即林奕仁之父)筆錄(偵9卷│ ││ │ │ │ │ │第88至91頁)、調查表(警卷第125 │ ││ │ │ │ │ │、127頁)、被告供述(原審卷第249│ ││ │ │ │ │ │頁) │ │├─┼───┼──┼──┼──┼───────────────┼─────────┤│21│林奕嘉│ │Ⅴ │有 │林釗洧(即林奕仁之父)筆錄(偵9卷│ ││ │ │ │ │ │第88至91頁)、調查表(警卷第125 │ ││ │ │ │ │ │、127頁)、被告自白(偵14卷第11 │ ││ │ │ │ │ │頁) │ │├─┼───┼──┼──┼──┼───────────────┼─────────┤│22│蘇京子│ │Ⅴ │有 │蘇京子筆錄(99年他字第1445號卷 │ ││ │ │ │ │ │第1至3頁、99年交查字第943卷第3│ ││ │ │ │ │ │至4頁、99年交查字第2309號卷, │ ││ │ │ │ │ │下稱偵10卷,第3至6頁)、調查表(│ ││ │ │ │ │ │警卷第136頁)、被告自白(偵14卷 │ ││ │ │ │ │ │第11頁) │ │├─┼───┼──┼──┼──┼───────────────┼─────────┤│23│張滿林│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0、249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24│林水源│ │Ⅴ │ │林水源筆錄(偵9卷第19至21頁、原│ ││ │ │ │ │ │審卷第76至78頁、第143至144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41頁) │ │├─┼───┼──┼──┼──┼───────────────┼─────────┤│25│吳金盆│ │Ⅴ │有 │吳金盆筆錄(警卷第6至9頁、偵10 │ ││ │ │ │ │ │卷第4頁)、調查表(警卷第33頁)、│ ││ │ │ │ │ │被告自白(偵14卷第11頁) │ │├─┼───┼──┼──┼──┼───────────────┼─────────┤│26│郭惠美│ │Ⅴ │有 │郭惠美筆錄(偵9卷第94至95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64、148頁)、被告 │ ││ │ │ │ │ │自白(偵14卷第11頁) │ │├─┼───┼──┼──┼──┼───────────────┼─────────┤│27│陳添財│Ⅴ │ │ │陳添財筆錄(偵9卷第99至100頁、 │ ││ │ │ │ │ │原審卷第69至70頁)、調查表(警卷│ ││ │ │ │ │ │第100頁) │ │├─┼───┼──┼──┼──┼───────────────┼─────────┤│28│陳添財│Ⅴ │ │ │被告供述(原審卷第244頁) │ │├─┼───┼──┼──┼──┼───────────────┼─────────┤│29│張梅珠│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0、249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30│沈 月│Ⅴ │ │ │林沈月筆錄(偵9卷第40至43頁、原│ ││ │ │ │ │ │審卷第71至72頁、139至140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82頁) │ │├─┼───┼──┼──┼──┼───────────────┼─────────┤│31│陳憶美│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0、249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32│林燕惠│Ⅴ │ │ │林燕鈺(即林燕惠胞姐)筆錄(警卷 │ ││ │ │ │ │ │第10至14頁、偵9卷第92至93頁、 │ ││ │ │ │ │ │原審卷第73至75頁)、調查表(警卷│ ││ │ │ │ │ │第73頁) │ │├─┼───┼──┼──┼──┼───────────────┼─────────┤│33│林燕鈺│Ⅴ │ │ │林燕鈺筆錄(警卷第10至14頁、偵 │ ││ │ │ │ │ │9卷第92至93頁、原審卷第73至75 │ ││ │ │ │ │ │頁)、調查表(警卷第73頁)、被告 │ ││ │ │ │ │ │自白(偵14卷第11頁)、被告供述( │ ││ │ │ │ │ │原審卷第249頁) │ │├─┼───┼──┼──┼──┼───────────────┼─────────┤│34│林燕鈺│ │Ⅴ │有 │同上 │ │├─┼───┼──┼──┼──┼───────────────┼─────────┤│35│陳 盡│Ⅴ │ │ │陳盡筆錄(原審卷第148至149頁)、│ ││ │ │ │ │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249頁) │ │├─┼───┼──┼──┼──┼───────────────┼─────────┤│36│張秋絨│Ⅴ │ │ │張秋絨筆錄(原審卷第150至151頁)│ │├─┼───┼──┼──┼──┼───────────────┼─────────┤│37│謝孟涵│Ⅴ │ │ │被告供述(原審卷第249頁) │ │├─┼───┼──┼──┼──┼───────────────┼─────────┤│38│林水源│Ⅴ │ │ │林水源筆錄(偵9卷第19至21頁、原│ ││ │ │ │ │ │審卷第76至78頁、第143至144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41頁) │ │└─┴───┴──┴──┴──┴───────────────┴─────────┘第2組互助會:
┌─┬───┬──┬──┬──┬───────────────┬─────────┐│序│會員姓│死會│活會│有無│ 證據索引 │ 備註 ││號│名 │ │ │冒標│ │ │├─┼───┼──┼──┼──┼───────────────┼─────────┤│01│張美女│Ⅴ │ │ │ │ │├─┼───┼──┼──┼──┼───────────────┼─────────┤│02│王 改│ │Ⅴ │ │調查表(警卷第89頁) │ │├─┼───┼──┼──┼──┼───────────────┼─────────┤│03│黃瓊慧│Ⅴ │ │ │黃雪娥筆錄(原審卷第160至161頁)│ │├─┼───┼──┼──┼──┼───────────────┼─────────┤│04│黃婷琪│Ⅴ │ │ │黃雪娥(即黃婷琪胞姐)筆錄(原審 │ ││ │ │ │ │ │卷第160至161頁) │ │├─┼───┼──┼──┼──┼───────────────┼─────────┤│05│陳憶美│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0、250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06│郭惠美│ │Ⅴ │有 │郭惠美筆錄(偵9卷第94至95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64、148頁)、被告 │ ││ │ │ │ │ │自白(偵14卷第11頁) │ │├─┼───┼──┼──┼──┼───────────────┼─────────┤│07│郭惠美│ │Ⅴ │有 │同上 │ │├─┼───┼──┼──┼──┼───────────────┼─────────┤│08│李威昇│ │Ⅴ │有 │李黃梅酌(即李威昇之母)筆錄(偵 │ ││ │ │ │ │ │9卷第82至84頁、原審卷第84至85 │ ││ │ │ │ │ │頁)、調查表(警卷第70頁) 、被告│ ││ │ │ │ │ │自白(偵14卷第11頁) │ │├─┼───┼──┼──┼──┼───────────────┼─────────┤│09│李清祥│ │Ⅴ │有 │李清祥筆錄(偵9卷第26至28頁、原│ ││ │ │ │ │ │審卷第65至66頁、141至142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45頁)、被告自白(│ ││ │ │ │ │ │偵14卷第11頁) │ │├─┼───┼──┼──┼──┼───────────────┼─────────┤│10│李清祥│ │Ⅴ │有 │同上 │ │├─┼───┼──┼──┼──┼───────────────┼─────────┤│11│林妏燁│ │Ⅴ │有 │林玲卿筆錄(偵9卷第47至50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152頁)、被告自白 │ ││ │ │ │ │ │(偵14卷第11頁) │ │├─┼───┼──┼──┼──┼───────────────┼─────────┤│12│沈 月│ │Ⅴ │有 │林沈月筆錄(偵9卷第40至43頁、原│ ││ │ │ │ │ │審卷第71至72頁、139至140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82頁)、被告自白(│ ││ │ │ │ │ │偵14卷第11頁)、被告供述(原審 │ ││ │ │ │ │ │卷第250頁) │ │├─┼───┼──┼──┼──┼───────────────┼─────────┤│13│沈 桃│ │Ⅴ │有 │林沈月筆錄(偵9卷第40至43頁、原│ ││ │ │ │ │ │審卷第71至72頁、139至140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163頁)、被告自白 │ ││ │ │ │ │ │(偵14卷第11頁) │ │├─┼───┼──┼──┼──┼───────────────┼─────────┤│14│林純如│ │Ⅴ │有 │調查表(警卷第97頁) 、被告自白 │ ││ │ │ │ │ │(偵14卷第11頁) │ │├─┼───┼──┼──┼──┼───────────────┼─────────┤│15│林燕鈺│ │Ⅴ │有 │林燕鈺筆錄(警卷第10至14頁、偵 │ ││ │ │ │ │ │9卷第92至93頁、原審卷第73至75 │ ││ │ │ │ │ │頁)、調查表(警卷第73頁)、被告 │ ││ │ │ │ │ │自白(偵14卷第11頁) │ │├─┼───┼──┼──┼──┼───────────────┼─────────┤│16│吳金盆│ │Ⅴ │有 │吳金盆筆錄(警卷第6至9頁、偵10 │ ││ │ │ │ │ │卷第4頁)、調查表(警卷第33頁)、│ ││ │ │ │ │ │被告自白(偵14卷第11頁) │ │├─┼───┼──┼──┼──┼───────────────┼─────────┤│17│陳朱美│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0、250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18│陳芳真│ │Ⅴ │有 │陳芳真筆錄(偵9卷第66至69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85頁)、被告自白(│ ││ │ │ │ │ │偵14卷第11頁) │ │├─┼───┼──┼──┼──┼───────────────┼─────────┤│19│陳芳真│ │Ⅴ │有 │同上 │ │├─┼───┼──┼──┼──┼───────────────┼─────────┤│20│林水源│ │Ⅴ │ │林水源筆錄(偵9卷第19至21頁、原│ ││ │ │ │ │ │審卷第76至78頁、第143至144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41頁) │ │├─┼───┼──┼──┼──┼───────────────┼─────────┤│21│李家穎│ │Ⅴ │ │陳麗珠(即李家穎之夫)筆錄(偵9卷│ ││ │ │ │ │ │第79至81頁、原審卷第61至63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95、106頁) │ │├─┼───┼──┼──┼──┼───────────────┼─────────┤│22│陳麗珠│Ⅴ │ │ │陳麗珠筆錄(偵9卷第79至81頁、原│ ││ │ │ │ │ │審卷第61至63頁)、調查表(警卷第│ ││ │ │ │ │ │95、106頁) │ │├─┼───┼──┼──┼──┼───────────────┼─────────┤│23│高曼林│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0、250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24│張明裕│ │Ⅴ │有 │張春香(即張明裕之胞姐)筆錄(偵 │ ││ │ │ │ │ │9卷第51至53頁、原審卷第164至16│ ││ │ │ │ │ │5頁)、調查表(警卷第54頁)、被告│ ││ │ │ │ │ │自白(偵14卷第11頁) │ │├─┼───┼──┼──┼──┼───────────────┼─────────┤│25│李妙津│Ⅴ │ │ │李林金蘭(即李妙津之母)筆錄(偵 │ ││ │ │ │ │ │9卷第54至56頁、原審卷第162至16│ ││ │ │ │ │ │3頁)、被告供述(原審卷第244頁) │ │├─┼───┼──┼──┼──┼───────────────┼─────────┤│26│李林金│ │Ⅴ │有 │李林金蘭筆錄(偵9卷第54至56頁、│ ││ │蘭 │ │ │ │原審卷第162至163頁)、調查表(警│ ││ │ │ │ │ │卷第92頁)、被告自白(偵14卷第 │ ││ │ │ │ │ │11頁) │ │├─┼───┼──┼──┼──┼───────────────┼─────────┤│27│陳炎泰│Ⅴ │ │ │陳炎泰筆錄(偵9卷第60至62頁、原│ ││ │ │ │ │ │審卷第79至82頁)、調查表(警卷第│ ││ │ │ │ │ │28頁) │ │├─┼───┼──┼──┼──┼───────────────┼─────────┤│28│陳炎泰│Ⅴ │ │ │同上 │ │├─┼───┼──┼──┼──┼───────────────┼─────────┤│29│陳支文│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0、250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30│張淑惠│Ⅴ │ │ │陳炎泰(即張淑惠之夫)筆錄(偵9卷│ ││ │ │ │ │ │第60至62頁、原審卷第79至82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137頁) │ │├─┼───┼──┼──┼──┼───────────────┼─────────┤│31│張淑惠│ │Ⅴ │有 │陳炎泰(即張淑惠之夫)筆錄(偵9卷│ ││ │ │ │ │ │第60至62頁、原審卷第79至82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137頁)、被告自 │ ││ │ │ │ │ │白(偵14卷第11頁) │ │├─┼───┼──┼──┼──┼───────────────┼─────────┤│32│陳娥美│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0、250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33│張輝娥│ │Ⅴ │ │張輝娥筆錄(偵9卷第85至87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57頁) │ │├─┼───┼──┼──┼──┼───────────────┼─────────┤│34│陳珮琪│ │Ⅴ │有 │林玲卿筆錄(偵9卷第47至50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161頁) 、被告自白│ ││ │ │ │ │ │(偵14卷第11頁) │ │├─┼───┼──┼──┼──┼───────────────┼─────────┤│35│吳秀月│Ⅴ │ │ │蔡雅夫(即吳秀月之夫)筆錄(偵9卷│ ││ │ │ │ │ │第96至98頁、原審卷第83頁)、調 │ ││ │ │ │ │ │查表(警卷第129頁) │ │└─┴───┴──┴──┴──┴───────────────┴─────────┘第3組互助會:
┌─┬───┬──┬──┬──┬───────────────┬─────────┐│序│會員姓│死會│活會│有無│ 證據索引 │ 備註 ││號│名 │ │ │冒標│ │ ││ │ │ │ │ │ │ │├─┼───┼──┼──┼──┼───────────────┼─────────┤│01│張美女│Ⅴ │ │ │ │ │├─┼───┼──┼──┼──┼───────────────┼─────────┤│02│李育翠│Ⅴ │ │ │李黃梅酌(即李育翠之母)筆錄(偵 │ ││ │ │ │ │ │9卷第82至84頁、原審卷第84至85 │ ││ │ │ │ │ │頁)、調查表(警卷第154頁)、被告│ ││ │ │ │ │ │供述(原審卷第251頁) │ │├─┼───┼──┼──┼──┼───────────────┼─────────┤│03│李威昇│ │Ⅴ │有 │李黃梅酌(即李威昇之母)筆錄(偵9│ ││ │ │ │ │ │卷第82至84頁、原審卷第84至85頁│ ││ │ │ │ │ │)、調查表(警卷第70頁)、被告自 │ ││ │ │ │ │ │白(偵14卷第11頁) │ │├─┼───┼──┼──┼──┼───────────────┼─────────┤│04│王錦田│ │Ⅴ │有 │王錦田筆錄(原審卷第64、132至13│ ││ │ │ │ │ │3頁)、調查表9警卷第115頁)、被 │ ││ │ │ │ │ │告自白(偵14卷第11頁) │ │├─┼───┼──┼──┼──┼───────────────┼─────────┤│05│陳芳美│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2501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06│李清祥│ │Ⅴ │有 │李清祥筆錄(偵9卷26至28頁、原審│ ││ │ │ │ │ │卷65至66頁、141至142頁)、調查 │ ││ │ │ │ │ │表(警卷45頁) 、被告自白(偵14 │ ││ │ │ │ │ │卷第11頁) │ │├─┼───┼──┼──┼──┼───────────────┼─────────┤│07│蔡雅夫│Ⅴ │ │ │蔡雅夫筆錄(偵9卷第96至98頁、原│ ││ │ │ │ │ │審卷第83頁) │ │├─┼───┼──┼──┼──┼───────────────┼─────────┤│08│林燕鈺│Ⅴ │ │ │林燕鈺筆錄(警卷第10至14頁、偵9│ ││ │ │ │ │ │卷第92至93頁、原審卷第73至75頁│ ││ │ │ │ │ │)、調查表(警卷第73頁)、被告供 │ ││ │ │ │ │ │述(原審卷第244、250頁) │ │├─┼───┼──┼──┼──┼───────────────┼─────────┤│09│林燕惠│Ⅴ │ │ │林燕鈺(即林燕惠胞姐)筆錄(警卷 │ ││ │ │ │ │ │第10至14頁、偵9卷第92至93頁、 │ ││ │ │ │ │ │原審卷第73至75頁)、調查表(警卷│ ││ │ │ │ │ │第73頁)、被告供述(原審卷第244 │ ││ │ │ │ │ │頁) │ │├─┼───┼──┼──┼──┼───────────────┼─────────┤│10│陳棋財│Ⅴ │ │ │被告供述 │ │├─┼───┼──┼──┼──┼───────────────┼─────────┤│11│陳炎泰│Ⅴ │ │ │陳炎泰筆錄(偵9卷第60至62頁、原│ ││ │ │ │ │ │審卷第79至82頁)、調查表(警卷第│ ││ │ │ │ │ │28頁) │ │├─┼───┼──┼──┼──┼───────────────┼─────────┤│12│陳炎泰│ │Ⅴ │ │同上 │ │├─┼───┼──┼──┼──┼───────────────┼─────────┤│13│張淑惠│Ⅴ │ │ │陳炎泰(即張淑惠之夫)筆錄(偵9卷│ ││ │ │ │ │ │第60至62頁、原審卷第79至82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137頁) │ │├─┼───┼──┼──┼──┼───────────────┼─────────┤│14│王秀芳│ │Ⅴ │有 │調查表(警卷第145頁)、被告自白 │ ││ │ │ │ │ │(偵14卷第11頁) │ │├─┼───┼──┼──┼──┼───────────────┼─────────┤│15│李清三│Ⅴ │ │ │李清三筆錄(原審卷第146至147頁)│ │├─┼───┼──┼──┼──┼───────────────┼─────────┤│16│林純如│ │Ⅴ │有 │調查表(警卷第97頁)、被告自白(│ ││ │ │ │ │ │偵14卷第11頁) │ │├─┼───┼──┼──┼──┼───────────────┼─────────┤│17│陳憶美│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1、250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18│林登祿│ │Ⅴ │有 │林登錄筆錄(偵9卷第22至25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120頁)、被告自白 │ ││ │ │ │ │ │(偵14卷第11頁) │ │├─┼───┼──┼──┼──┼───────────────┼─────────┤│19│李寶玉│ │Ⅴ │有 │調查表(警卷第109頁)、被告自白 │ ││ │ │ │ │ │(偵14卷第11頁) │ │├─┼───┼──┼──┼──┼───────────────┼─────────┤│20│陳芳真│ │Ⅴ │有 │陳芳真筆錄(偵9卷第66至69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85頁)、被告自白(│ ││ │ │ │ │ │偵14卷第11頁) │ │├─┼───┼──┼──┼──┼───────────────┼─────────┤│21│張秋絨│Ⅴ │ │ │張秋絨筆錄(原審卷第150至151頁 │ ││ │ │ │ │ │、第250頁) │ │├─┼───┼──┼──┼──┼───────────────┼─────────┤│22│蔡美英│Ⅴ │ │ │蔡美英筆錄(原審卷第154至155頁)│ │├─┼───┼──┼──┼──┼───────────────┼─────────┤│23│陳珠貴│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1、250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24│廖枝文│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1、250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25│孫豐武│Ⅴ │ │ │孫豐武筆錄(偵9卷第29至31頁、原│ ││ │ │ │ │ │審卷第86至87頁)、調查表(警卷第│ ││ │ │ │ │ │78頁) │ │├─┼───┼──┼──┼──┼───────────────┼─────────┤│26│李林金│ │Ⅴ │有 │李林金蘭筆錄(偵9卷第54至56頁、│ ││ │蘭 │ │ │ │原審卷第162至163頁)、調查表(警│ ││ │ │ │ │ │卷第92頁)、被告自白(偵14卷第 │ ││ │ │ │ │ │11頁) │ │└─┴───┴──┴──┴──┴───────────────┴─────────┘第4組互助會:
┌─┬───┬──┬──┬──┬───────────────┬─────────┐│序│會員姓│死會│活會│有無│ 證據索引 │ 備註 ││號│名 │ │ │冒標│ │ ││ │ │ │ │ │ │ │├─┼───┼──┼──┼──┼───────────────┼─────────┤│01│張美女│Ⅴ │ │ │ │ │├─┼───┼──┼──┼──┼───────────────┼─────────┤│02│陳雅欽│ │Ⅴ │ │駱和子(即陳雅欽之母)筆錄(偵9卷│ ││ │ │ │ │ │第76至78頁)、調查表(警卷第60頁│ │├─┼───┼──┼──┼──┼───────────────┼─────────┤│03│黃香纓│ │Ⅴ │ │周明和(即黃香纓之夫)筆錄(偵9卷│ ││ │ │ │ │ │第37至39頁)、調查表(警卷第50頁│ │├─┼───┼──┼──┼──┼───────────────┼─────────┤│04│黃香纓│ │Ⅴ │ │同上 │ │├─┼───┼──┼──┼──┼───────────────┼─────────┤│05│陳麗美│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1、251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06│沈 月│ │Ⅴ │有 │林沈月筆錄(偵9卷第40至43頁、原│ ││ │ │ │ │ │審卷第71至72頁、139至140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82、163頁)、被告 │ ││ │ │ │ │ │自白(偵14卷第11頁) │ │├─┼───┼──┼──┼──┼───────────────┼─────────┤│07│汪文林│Ⅴ │ │ │被告供述(原審卷第251頁) │ │├─┼───┼──┼──┼──┼───────────────┼─────────┤│08│蔡威德│ │Ⅴ │ │蔡雅夫(即蔡威德之父)筆錄(偵9卷│ ││ │ │ │ │ │第96至98頁、原審卷第83頁)、調 │ ││ │ │ │ │ │查表(警卷第129至130頁) │ │├─┼───┼──┼──┼──┼───────────────┼─────────┤│09│吳秀月│ │Ⅴ │ │同上 │ │├─┼───┼──┼──┼──┼───────────────┼─────────┤│10│楊素端│ │Ⅴ │ │楊素端筆錄(偵9卷第63至65頁、原│ ││ │ │ │ │ │審卷59至60頁)、調查表(警卷第38│ ││ │ │ │ │ │頁) │ │├─┼───┼──┼──┼──┼───────────────┼─────────┤│11│王 改│ │Ⅴ │ │王改筆錄(警卷第15至19頁)、調查│ ││ │ │ │ │ │表(警卷第189頁) │ │├─┼───┼──┼──┼──┼───────────────┼─────────┤│12│林燕鈺│ │Ⅴ │有 │林燕鈺筆錄(警卷第10至14頁、偵 │ ││ │ │ │ │ │9卷第92至93頁、原審卷第73至75 │ ││ │ │ │ │ │頁)、調查表(警卷第73頁)、被告 │ ││ │ │ │ │ │自白(偵14卷第11頁) │ │├─┼───┼──┼──┼──┼───────────────┼─────────┤│13│王錦田│ │Ⅴ │ │王錦田筆錄(原審卷第64、132至13│ ││ │ │ │ │ │3頁)、調查表9警卷第115頁) │ │├─┼───┼──┼──┼──┼───────────────┼─────────┤│14│張明裕│ │Ⅴ │有 │張春香(即張明裕之胞姐)筆錄(偵9│ ││ │ │ │ │ │卷第51至53頁、原審卷第164至165│ ││ │ │ │ │ │頁)、調查表(警卷第54頁)、被告 │ ││ │ │ │ │ │自白(偵14卷第11頁) │ │├─┼───┼──┼──┼──┼───────────────┼─────────┤│15│林水源│ │Ⅴ │ │林水源筆錄(偵9卷第19至21頁、原│ ││ │ │ │ │ │審卷第76至78頁、第143至144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41頁) │ │├─┼───┼──┼──┼──┼───────────────┼─────────┤│16│林水源│ │Ⅴ │ │同上 │ │├─┼───┼──┼──┼──┼───────────────┼─────────┤│17│陳曼琳│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1、251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18│林美琪│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1、251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19│張淑惠│Ⅴ │ │ │陳炎泰(即張淑惠之夫)筆錄(偵9卷│ ││ │ │ │ │ │第60至62頁、原審卷第79至82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137頁) │ │├─┼───┼──┼──┼──┼───────────────┼─────────┤│20│陳炎泰│Ⅴ │ │ │陳炎泰筆錄(偵9卷第60至62頁、原│ ││ │ │ │ │ │審卷第79至82頁)、調查表(警卷第│ ││ │ │ │ │ │28頁) │ │├─┼───┼──┼──┼──┼───────────────┼─────────┤│21│陳炎泰│ │Ⅴ │ │同上 │ │├─┼───┼──┼──┼──┼───────────────┼─────────┤│22│張輝娥│ │Ⅴ │有 │張輝娥筆錄(偵9卷第85至87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57頁)、被告自白(│ ││ │ │ │ │ │偵14卷第11頁) │ │├─┼───┼──┼──┼──┼───────────────┼─────────┤│23│謝梅枝│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1、251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24│孫豐武│ │Ⅴ │有 │孫豐武筆錄(偵9卷第29至31頁、原│ ││ │ │ │ │ │審卷第86至87頁)、調查表(警卷第│ ││ │ │ │ │ │78頁)、被告自白(偵14卷第11頁) │ ││ │ │ │ │ │ │ │├─┼───┼──┼──┼──┼───────────────┼─────────┤│25│吳宜靜│ │Ⅴ │有 │吳幸一(即吳宜靜)筆錄(偵9卷第44│ ││ │ │ │ │ │至46頁)、調查表(警卷第158頁)、│ ││ │ │ │ │ │被告自白(偵14卷第11頁) │ │├─┼───┼──┼──┼──┼───────────────┼─────────┤│26│張秋絨│ │Ⅴ │有 │張秋絨筆錄(原審卷第150至151頁)│ │├─┼───┼──┼──┼──┼───────────────┼─────────┤│27│張秋絨│ │Ⅴ │有 │同上 │ │├─┼───┼──┼──┼──┼───────────────┼─────────┤│28│吳金盆│ │Ⅴ │ │吳金盆筆錄(警卷第6至9頁、偵10 │ ││ │ │ │ │ │卷第4頁)、調查表(警卷第33頁) │ │├─┼───┼──┼──┼──┼───────────────┼─────────┤│29│林登祿│ │Ⅴ │有 │林登錄筆錄(偵9卷第22至25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120頁)、被告自白 │ ││ │ │ │ │ │(偵14卷第11頁) │ │├─┼───┼──┼──┼──┼───────────────┼─────────┤│30│黃梅酌│ │Ⅴ │有 │李黃梅酌筆錄(偵9卷第82至84頁、│ ││ │ │ │ │ │原審卷第84至85頁)、調查表(警卷│ ││ │ │ │ │ │第62、68頁)、被告自白(偵14卷第│ ││ │ │ │ │ │11頁) │ │└─┴───┴──┴──┴──┴───────────────┴─────────┘第5組互助會:
┌─┬───┬──┬──┬──┬───────────────┬─────────┐│序│會員姓│死會│活會│有無│ 證據索引 │ 備註 ││號│名 │ │ │冒標│ │ │├─┼───┼──┼──┼──┼───────────────┼─────────┤│01│張美女│Ⅴ │ │ │ │ │├─┼───┼──┼──┼──┼───────────────┼─────────┤│02│陳炎泰│ │Ⅴ │ │陳炎泰筆錄(偵9卷第60至62頁、原│ ││ │ │ │ │ │審卷第79至82頁)、調查表(警卷第│ ││ │ │ │ │ │28頁) │ │├─┼───┼──┼──┼──┼───────────────┼─────────┤│03│陳炎泰│ │Ⅴ │ │同上 │ │├─┼───┼──┼──┼──┼───────────────┼─────────┤│04│張淑惠│ │Ⅴ │ │陳炎泰(即張淑惠之夫)筆錄(偵9卷│ ││ │ │ │ │ │第60至62頁、原審卷第79至82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137頁) │ │├─┼───┼──┼──┼──┼───────────────┼─────────┤│05│蔡梅枝│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1、251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06│李清祥│ │Ⅴ │ │李清祥筆錄(偵9卷第26至28頁、原│ ││ │ │ │ │ │審卷第65至66頁、141至142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45頁) │ │├─┼───┼──┼──┼──┼───────────────┼─────────┤│07│吳金盆│ │Ⅴ │ │吳金盆筆錄(警卷第6至9頁、偵10 │ ││ │ │ │ │ │卷第4頁)、調查表(警卷第33頁) │ │├─┼───┼──┼──┼──┼───────────────┼─────────┤│08│黃阿琳│ │Ⅴ │ │被告供述(原審卷第111頁) │ │├─┼───┼──┼──┼──┼───────────────┼─────────┤│09│李寶玉│ │Ⅴ │ │李寶玉筆錄(偵9卷第32至36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109頁) │ │├─┼───┼──┼──┼──┼───────────────┼─────────┤│10│陳芳真│ │Ⅴ │ │陳芳真筆錄(偵9卷第66至69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85頁) │ │├─┼───┼──┼──┼──┼───────────────┼─────────┤│11│陳芳真│ │Ⅴ │ │同上 │ │├─┼───┼──┼──┼──┼───────────────┼─────────┤│12│胡瑛娟│ │Ⅴ │ │調查表(警卷第143頁) │ │├─┼───┼──┼──┼──┼───────────────┼─────────┤│13│陳麗珠│ │Ⅴ │ │陳麗珠筆錄(偵9卷第79至81頁、原│ ││ │ │ │ │ │審卷第61至63頁)、調查表(警卷第│ ││ │ │ │ │ │95、106頁) │ │├─┼───┼──┼──┼──┼───────────────┼─────────┤│14│李家穎│ │Ⅴ │ │同上 │ │├─┼───┼──┼──┼──┼───────────────┼─────────┤│15│王金美│ │Ⅴ │ │王金美筆錄(偵9卷第101至102頁、│ ││ │ │ │ │ │原審卷第88至89頁)、調查表(警卷│ ││ │ │ │ │ │第132頁) │ │├─┼───┼──┼──┼──┼───────────────┼─────────┤│16│施淑霞│ │Ⅴ │ │同上 │ │├─┼───┼──┼──┼──┼───────────────┼─────────┤│17│陳梅芳│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2511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18│郭惠美│ │Ⅴ │ │郭惠美筆錄(偵9卷第94至95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64頁) │ │├─┼───┼──┼──┼──┼───────────────┼─────────┤│19│林燕鈺│ │Ⅴ │ │林燕鈺筆錄(警卷第10至14頁、偵9│ ││ │ │ │ │ │卷第92至93頁、原審卷第73至75頁│ ││ │ │ │ │ │)、調查表(警卷第73頁) │ │├─┼───┼──┼──┼──┼───────────────┼─────────┤│20│林燕鈺│ │Ⅴ │ │同上 │ │├─┼───┼──┼──┼──┼───────────────┼─────────┤│21│沈玉敏│ │Ⅴ │ │調查表(警卷第104頁) │ │├─┼───┼──┼──┼──┼───────────────┼─────────┤│22│陳添財│ │Ⅴ │ │陳添財筆錄(偵9卷第99至100頁、 │ ││ │ │ │ │ │原審卷第69至70頁)、調查表(警卷│ ││ │ │ │ │ │第100頁) │ │├─┼───┼──┼──┼──┼───────────────┼─────────┤│23│王秀芳│ │Ⅴ │ │王秀芳筆錄(偵9卷第57至59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145頁) │ │├─┼───┼──┼──┼──┼───────────────┼─────────┤│24│蔡美玉│ │Ⅴ │ │方蔡美玉筆錄(偵9卷第73至75頁) │ │├─┼───┼──┼──┼──┼───────────────┼─────────┤│25│吳宜靜│ │Ⅴ │ │吳幸一(即吳宜靜)筆錄(偵9卷第44│ ││ │ │ │ │ │至46頁)、調查表(警卷第158頁) │ │├─┼───┼──┼──┼──┼───────────────┼─────────┤│26│陳憶美│ │Ⅴ │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1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27│張秋絨│Ⅴ │ │ │張秋絨筆錄(原審卷第150至151頁)│ │├─┼───┼──┼──┼──┼───────────────┼─────────┤│28│甘漢煌│ │Ⅴ │ │甘陳玉珠(即甘漢煌之妻)筆錄(原 │ ││ │ │ │ │ │審卷第152至153頁) │ │├─┼───┼──┼──┼──┼───────────────┼─────────┤│29│陳支文│Ⅴ │ │有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1、245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第6組互助會:
┌─┬───┬──┬──┬──┬───────────────┬─────────┐│序│會員姓│死會│活會│有無│ 證據索引 │ 備註 ││號│名 │ │ │冒標│ │ ││ │ │ │ │ │ │ │├─┼───┼──┼──┼──┼───────────────┼─────────┤│01│張美女│Ⅴ │ │ │ │ │├─┼───┼──┼──┼──┼───────────────┼─────────┤│02│江育慈│ │Ⅴ │ │李黃梅酌筆錄(偵9卷第82至84頁) │ │├─┼───┼──┼──┼──┼───────────────┼─────────┤│03│王錦田│ │Ⅴ │ │王錦田筆錄(原審卷第64、132至13│ ││ │ │ │ │ │3頁)、調查表9警卷第115頁) │ │├─┼───┼──┼──┼──┼───────────────┼─────────┤│04│蔡明俊│ │Ⅴ │ │被告供述(原審卷第111頁) │ │├─┼───┼──┼──┼──┼───────────────┼─────────┤│05│蔡明俊│ │Ⅴ │ │同上 │ │├─┼───┼──┼──┼──┼───────────────┼─────────┤│06│陳曼玲│ │Ⅴ │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1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07│林登祿│ │Ⅴ │ │林登錄筆錄(偵9卷第22至25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120頁) │ │├─┼───┼──┼──┼──┼───────────────┼─────────┤│08│張春香│ │Ⅴ │ │調查表(警卷第150頁) │ │├─┼───┼──┼──┼──┼───────────────┼─────────┤│09│李寶玉│ │Ⅴ │ │李寶玉筆錄(偵9卷第32至36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109頁) │ │├─┼───┼──┼──┼──┼───────────────┼─────────┤│10│周育杉│ │Ⅴ │ │周明和(即周育杉之父)筆錄(偵9卷│ ││ │ │ │ │ │第37至39頁)、調查表(警卷第50頁│ │├─┼───┼──┼──┼──┼───────────────┼─────────┤│11│周育杉│ │Ⅴ │ │同上 │ │├─┼───┼──┼──┼──┼───────────────┼─────────┤│12│陳炎泰│ │Ⅴ │ │陳炎泰筆錄(偵9卷第60至62頁、原│ ││ │ │ │ │ │審卷第79至82頁)、調查表(警卷第│ ││ │ │ │ │ │28頁) │ │├─┼───┼──┼──┼──┼───────────────┼─────────┤│13│張淑惠│ │Ⅴ │ │陳炎泰(即張淑惠之夫)筆錄(偵9卷│ ││ │ │ │ │ │第60至62頁、原審卷第79至82頁) │ ││ │ │ │ │ │、調查表(警卷第137頁) │ │├─┼───┼──┼──┼──┼───────────────┼─────────┤│14│陳炎泰│ │Ⅴ │ │陳炎泰筆錄(偵9卷第60至62頁、原│ ││ │ │ │ │ │審卷第79至82頁)、調查表(警卷第│ ││ │ │ │ │ │28頁) │ │├─┼───┼──┼──┼──┼───────────────┼─────────┤│15│黃瓊惠│ │Ⅴ │ │黃雪娥筆錄(原審卷第160至161頁)│ │├─┼───┼──┼──┼──┼───────────────┼─────────┤│16│張梅珠│ │Ⅴ │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1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17│許雪昭│ │Ⅴ │ │調查表(警卷第113頁) │ │├─┼───┼──┼──┼──┼───────────────┼─────────┤│18│許雪昭│ │Ⅴ │ │同上 │ │├─┼───┼──┼──┼──┼───────────────┼─────────┤│19│李玉翠│ │Ⅴ │ │李黃梅酌(即李玉翠之母)筆錄(偵 │ ││ │ │ │ │ │9卷第82至84頁) │ │├─┼───┼──┼──┼──┼───────────────┼─────────┤│20│陳怡年│ │Ⅴ │ │郭惠美(即陳怡年之母)筆錄(偵9卷│ ││ │ │ │ │ │第94至95頁)、調查表(警卷第148 │ ││ │ │ │ │ │頁) │ │├─┼───┼──┼──┼──┼───────────────┼─────────┤│21│李慈芬│ │Ⅴ │ │李黃梅酌(即李慈芬之母)筆錄(偵9│ ││ │ │ │ │ │卷第82至84頁) │ │├─┼───┼──┼──┼──┼───────────────┼─────────┤│22│林奕仁│ │Ⅴ │ │林釗洧(即林奕仁之父)筆錄(偵9卷│ ││ │ │ │ │ │第88至91頁)、調查表(警卷第125 │ ││ │ │ │ │ │、127頁) │ │├─┼───┼──┼──┼──┼───────────────┼─────────┤│23│陳麗美│ │Ⅴ │ │被告自白(原審卷第111頁) │此會員為被告虛構 ││ │ │ │ │ │ │ │├─┼───┼──┼──┼──┼───────────────┼─────────┤│24│張義文│ │Ⅴ │ │ │ │├─┼───┼──┼──┼──┼───────────────┼─────────┤│25│張秀香│ │Ⅴ │ │被告供述(原審卷第111頁) │ │├─┼───┼──┼──┼──┼───────────────┼─────────┤│26│張秀香│ │Ⅴ │ │被告供述(原審卷第111頁) │ │├─┼───┼──┼──┼──┼───────────────┼─────────┤│27│黃雅琳│ │Ⅴ │ │被告供述(原審卷第111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