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4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添定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電業法等案件,聲請選任非律師之張啟育為辯護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添定提出委任狀,委任張啟育為辯護人。惟未附張啟育年籍資料、經歷及身分證明,且聲請人為聖國公司負責人,係其親歷其事,尚難認未選任辯護人,即無法為己辯解。
所提出委任狀選任非律師之張啟育為其辯護,礙難許可,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王 明 宏法官 蔡 長 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