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6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戴文智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劉芝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文懋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柳聰賢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賭博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54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01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戴文智、徐文懋均任職於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第一分局),擔任偵查佐乙職,在第一分局轄區內有執行警察勤務之權限,且依第一分局組織編制,該分局偵查隊,係設於分局長下,依勤務指揮中心之勤務指揮、調度,而有主動打擊犯罪、預防犯罪、協助執法之職務權限,職務範圍包括取締賭場。又戴文智自民國98年起,負責職業賭場績效陳報業務,徐文懋自98年4 月起至同年10月止,負責臺南市東區「裕農里」等刑責區。二人均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
二、98年8 月21日,「臺南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接獲民眾電話檢舉,指稱臺南市○區○○路○○○ 巷○○弄○○號有職業賭場情事,同日該檢舉案經東門派出所副所長王志義前往「初查」,雖未發現有經營職業賭場,然因該址屬徐文懋負責之刑責區,該案件再分由徐文懋「複查」。而徐文懋、戴文智於民眾檢舉前,已知悉王榮昌所租賃或可使用位於臺南市○區○○路○○○ 巷○○弄○○號、13號之處所,王榮昌有供給賭博場所,邀集民眾、警察等,以麻將為賭具賭博財物,且有抽頭營利之行為(王榮昌涉犯圖利供給賭場罪,另判處有期徒刑
6 月)。徐文懋、戴文智亦知悉查緝賭博之蒐證行動係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不得隨意洩漏予查緝對象。徐文懋、戴文智為避免王榮昌為警查獲,基於共同包庇他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徐文懋及其所屬小隊成員隊長侯錦雄、隊員高應龍、張全明
於98年9月9日晚上6 時許,前往該址複查,徐文懋於同日晚上6 時40分許,於該檢舉地點前,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撥打至戴文智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洩密予戴文智如附表二所示民眾檢舉王榮昌賭場之訊息,並要求戴文智轉告王榮昌讓其進入上開處所拍照了事,戴文智於同日晚上6 時42分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撥打至王榮昌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洩漏上開檢舉訊息予王榮昌知悉(如附表三),並告知王榮昌隨即停止屋內賭博,並開門讓徐文懋進入拍照。惟同日徐文懋因知悉王榮昌當日有提供賭場予警察賭博,未等到王榮昌開門即先行離去,並於98年9月9日晚間6 時53分與戴文智電話通話中表明「不要再進去了,(有警察在上開王榮昌租屋處賭博)難堪。
」(如附表四)。
㈡翌日即98年9月10日下午4時31分許,徐文懋與同小隊成員張
全明再前往查處,徐文懋復接續同一犯意,以相同方式,如附表六所示,撥打電話告知戴文智,表示已在門口,請戴文智打電話給王榮昌,戴文智亦接續相同犯意,將警察將複查之消息告知王榮昌,同日王榮昌即開門讓徐文懋等人入內查看。徐文懋進入查看後,將屋內拍照,並製作現場檢查紀錄表,內容記載未發現賭具、未發現賭博情事,嗣將現場檢查紀錄表呈報第一分局。徐文懋、戴文智二人共同以「事先通風報信」之積極庇護行為包庇王榮昌前揭犯行。
㈢嗣於99年7月1日晚上7 時許,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事務官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王榮昌之租屋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員警劉明子(另案緩起訴處分)及民眾王文風、韓婉玲、張家珍(王文風、韓婉玲、張家珍涉嫌賭博部分,均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等4 人以上開方式賭博麻將,並扣得麻將1副、骰子3顆、現金6600元等物,並循線查獲曾到該處賭博之員警賴威州、謝呈祥、吳國瑞、王潛粕、潘仕彬、陳俊宏(另案緩起訴處分)及曾至該處賭博之民眾黃海永、陳萬興、陳柏安、甘宗泰及施鈴音(涉嫌賭博部分,均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起訴。理 由
甲、程序方面(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檢察官所舉所有書面證據及原審提示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27 頁),已於本院表明均同意列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自得採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戴文智對於洩密犯行為認罪之表示,惟矢口否認有何包庇王榮昌賭博之犯行,辯稱:伊打電話給王榮昌只是單純叫他開門,伊並無包庇之犯行云云。
二、訊據被告徐文懋矢口否認有何洩密、包庇王榮昌圖利供給賭場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王榮昌的住處會有警察去打麻將,伊只是尋求支援,才打電話給戴文智,伊知道戴文智和王榮昌熟識,所以請戴文智叫王榮昌開門,伊並無洩密、包庇賭博的情事云云。
三、被告二人均任職於第一分局,擔任偵查佐乙職,渠等職務範圍包括取締賭場,並在第一分局轄區內有執行警察勤務之權限。被告戴文智自98年起,負責職業賭場績效陳報業務,被告徐文懋自98年4 月起至同年10月止,負責臺南市東區「裕農里」等刑責區,被告二人均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82頁、第83頁)。是被告二人均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同案被告王榮昌於98年間某日起,至99年7月1日為警查獲止,提供其所租賃或可使用位於臺南市○區○○路○○○ 巷○○弄○○號、13號之處所,邀集民眾、警察,以麻將為賭具,賭博財物,並有從中抽頭獲利之行為(底金200元、每臺50元,自摸之賭客需由王榮昌抽頭100元,另王榮昌於每4圈賭局後,固定抽頭400元獲利),以此方式開設家庭式賭場而營利,業據同案被告王榮昌於原審認罪,且有前往賭博之民眾證述、搜索扣得之賭具加以佐證,同案被告王榮昌確有圖利供給賭場之行為(此部分經原審判處王榮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等情,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1013 號賭客王文風等人職權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1013 號賭客劉明子等7名警員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11013偵卷第411-417頁),是被告二人犯行,均堪以認定。
四、刑法第270 條公務員包庇賭博罪,係指公務員予犯賭博罪者以相當之保護,而排除外來之阻力,使其不易發覺者而言,自以有積極的包庇行為為必要,與單純縱容或不予取締之消極行為有別(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33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關於被告二人有無涉犯公務員包庇圖利供給賭場罪,應釐清者為:㈠被告二人是否知悉臺南市○區○○路○○○巷○○弄○○號、13號有人賭博財物;㈡被告戴文智打電話予王榮昌、被告徐文懋請被告戴文智打電話予王榮昌要王榮昌開門,二人是否有包庇王榮昌賭博之故意。另刑法第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其行為客體,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晝、消息或物品。是關於被告二人是否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應釐清者為:㈠本件複查之消息,是否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㈡該消息尚未洩漏前,同案被告王榮昌是否已經知悉(是否為秘密)。茲分述如下:
五、被告戴文智、徐文懋是否知悉有警察在王榮昌租屋處賭博?㈠被告戴文智部分:
被告戴文智供稱:「我去過(王榮昌租屋處)一、二次有看過同事在那裡泡茶、打麻將」、「(打麻將是跟民眾打?)不是,是和同事打」、「(和那些同事打麻將?)我認識的人,但名字我不記得。」(見11013 號偵卷一,下稱偵卷一,第7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榮昌於偵查證稱:戴文智、徐文懋曾一起到過我那裡,他們來的時候有看到我那邊有人在打麻將,戴文智來好多次,印象中徐文懋只來2、3次,同事間也會談到警察在我那邊賭博,徐文懋都跟戴文智一起來,也曾在上班時間來我家過,發現我家裡有人在打牌,也沒有說什麼,我不知道他為什麼不取締等語(見偵卷一第3-5頁)。足見被告戴文智知悉上開王榮昌租屋處有警察聚集賭博之情事。
㈡被告徐文懋部分:
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榮昌於偵查證稱:戴文智、徐文懋曾一起到過我那裡,他們來的時候有看到我那邊有人在打麻將,戴文智來好多次,印象中徐文懋只來2、3次,同事間也會談到警察在我那邊賭博,徐文懋都跟戴文智一起來,也曾在上班時間來我家過,發現我家裡有人在打牌,也沒有說什麼,我不知道他為什麼不取締,可能是看在和戴文智之間的情份,戴文智偶爾來我家時會看到有人在賭博,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他不取締等語(見偵卷一第3-5 頁)。於原審審理改稱:本案發生前,我見過徐文懋1、2次,地點在我家外面庭院,徐文懋是跟戴文智一起去喝茶,我根本就不認識他,之前徐文懋跟戴文智到我家時,那時沒有打麻將的情形,戴文智和徐文懋他們不知道我那邊有提供別人打麻將賭博之場所。我想他們有看過同事潘仕彬來玩過,我印象中是這樣。那是我猜的,他有看到他們警察在那邊,之前我猜他應該會知道,那麼久我也不曉得,因為他們都不會打牌,徐文懋他們來的時候,當時可能有員警在那邊。我想說他跟戴文智一起來,他可能有聽到同事間說過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頁反面、第6頁、第9 頁反面)。就被告徐文懋到王榮昌租屋處查訪,有無看到警察打麻將之情形,亦即被告徐文懋是否知悉該處有警察出入賭博乙節,王榮昌之證述前後矛盾,以其作證時之情境,及其作證指訴之對象,證人王榮昌是被告二人洩密、包庇之對象,且證人王榮昌與警察界關係友好(詳下述),在人情義理上,審理中被告二人同時在場,其證述難免有偏袒被告二人之舉,而於偵查中,證人王榮昌與被告二人是分別應訊,證人王榮昌在未面對被告二人時,證稱被告二人知情該處有警察出入賭博,該等證述於面對檢察官訊問時,壓力自然較小,是應以證人偵查中證述可採,被告徐文懋於前往「查處前」即知悉該處確有警察出入賭博。
六、被告戴文智打電話予王榮昌、被告徐文懋請被告戴文智打電話予王榮昌要王榮昌開門,二人是否有包庇王榮昌賭博之故意:
㈠同案被告王榮昌因涉嫌行賄罪,長期為警監聽,就附表一監
聽譯文,係本件被告徐文懋98年9月9日及98年9 月10日二度查訪同案被告王榮昌租屋處後,王榮昌與其女婿許忠義於98年10月5 日之對話內容,其中有:「許(撥打者):應該沒有問題吧?王(接聽者):哪有什麼?茂仔也我認識很久了。」「王:王志義人家報有來呀,我不在呀。許:喔。王:對呀,有時候他們防飆,有時候帶3、4個來這裡玩。許:如果是偵查隊那邊都OK,那邊我問過都沒問題。王:那是人家報的才會來,沒有報他們來做什麼,全部都認識的要進來做什麼。許:對啦。王:要來之前,也要打個手機給我。許:
對啦。王:叫我開個門,對不對。許:應該沒有問題。王:我在東區哪有什麼問題,你也知道呀,對不對。許:我知道。王:那是沒問題,是說如果人家報,就沒有辦法了,他們就要出來。許:我有講,有那個就先通知一下。王:會啦,有時候跟他講太多,會講說我們在那個,那沒關係啦。許:哈哈。王:說太多,怕我們在怕他們,現在同事在這裡出入,不然是要怎麼樣。」等語。由上開附表一之譯文可知,出入王榮昌租屋處賭博的警察很多,且在內賭博之員警,徐文懋均認識,所以王榮昌才會說「全部都認識的要進來做什麼」,復稱「要來之前,也要先打個手機給我」、「叫我開個門,對不對」,可知本件複查時被告徐文懋有透過戴文智先打電話通風報信之情形。
㈡而被告徐文懋第一次前往複查,即98年9月9日晚上6 時42分
,當日現場狀況可由被告二人附表二監聽譯文、被告戴文智與同案被告王榮昌之附表三監聽譯文明暸。其中附表二監聽譯文「徐:沒有開門,裡面電燈有燈光。戴:裡面電燈有燈光?那個要打電話,現在關門的樣子。徐:現在要怎麼樣,怎麼處理?」「戴:這樣我要打電話給他呢,不知道有沒有在裡面?徐:不然,你叫他讓我們照一下相片就好。戴:好啦。」、附表三監聽譯文內容有「王(榮昌)(接聽者):不過他們在裡面,沒有關係嗎?戴(撥打者):休息一下、休息一下。王:喔,好啦。」、附表四監聽譯文內容則有「戴(撥打者):他開門在那裡等你,你沒有進去?徐(接聽者):我是想說,跟他說說就好了,不要再進去,難堪。戴:這樣喔,抱歉。徐:ㄟ呀。戴:他說有兄弟在那裡坐。徐:抱歉,我有看,有人在那裡。」、附表五監聽譯文「戴:他們離開了,他們說,有兄弟在那裡不好看,不好。」「王:謝謝。」由上開附表二至五監聽譯文可知:被告徐文懋第98年9月9日晚間第1 次查處時,確有警察在內,若無涉及違法,為何被告戴文智會叫王榮昌「休息一下」,由此即知,何以被告徐文懋第1 次查處時放棄等待,而先行離去,因為怕王榮昌開門後「難堪」,而難堪之原因在於「有兄弟在那裡坐」,而被告徐文懋也有看到「有人(同事)在那裡」。則為何被告徐文懋查緝賭場會面臨難堪的局面,必然是因為警察亦涉足賭博,且被告徐文懋查處時即知情,方覺得當日入內查緝會讓場面很難堪,並將此情告知被告戴文智,因此作罷離開,此由被告戴文智電告王榮昌:「他們離開了,他們說,有兄弟在那裡不好看,不好」(見附表五)等語自明。否則,若如被告徐文懋辯稱,伊只知道警察常在該處泡茶、聊天,倘若被告徐文懋主觀認知僅此而已,尚未登門入內,豈會先感到入內後場面之「難堪」?且當時就算警察在內,警察在民眾若屬查案或正當之互動,正當執行職務的被告徐文懋入內查訪,豈會感到「難堪」?又98年9月9日被告徐文懋係因民眾檢舉而前往王榮昌租屋處查緝賭博,因王榮昌拒未開門,被告徐文懋旋致電戴文智,要戴文智叫王榮昌開門,並為何不等到王榮昌開門即先離去,而表明他日再來?若當時該處無不法犯罪,王榮昌又何須事後向被告戴文智言謝(如附表八)。
㈢證人孫振耀(台南市警察局刑警大隊第一組組長,管理賭博
業務)證稱: 「一般我們接獲到民眾檢舉案,派出所會先實施初查,初查過後如果有達到此情形再報給分局,分局再做複查動作,一般我們申請搜索票,因為一般我們都沒有搜索票,就在取締職業賭場若有接獲民眾報案如果有賭博行為,賭場在我們警察局的程序,我們會要求員警在外面透過跟監、埋伏、查訪在門外等候,如果是屋主沒有開門或如何,我們也不能夠強制進去,這個案子如果在我們警察人員的立場,如果有經過剛剛有陳述這些程序,明確發現沒有賭博跡象,因為他是民眾檢舉的案件或上級交辦案件,為了要完成這個程序,所以必要請屋主前來開門,這也是合理範圍之內。」(見原審卷一第142 頁),證人鍾國強(台南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長)證稱:「(在查察現場門外看到屋子不管是庭院或是屋內不管有燈光的話,你按門鈴沒有人應,你第一直覺為何?)第一直覺當然是裡面可能有接受檢舉查察事實,可以合理懷疑。」(見原審卷一第151 頁背面),則依證人鍾國強所證:被告徐文懋係因他人檢舉王榮昌租屋處有聚賭之情,且到達現場時發現屋內有燈光,按門鈴沒有人應,應合理懷疑有受檢舉查察之事實,實應按照證人孫振耀所供之標準流程,申請搜索票,入內查察,詎被告徐文懋竟捨此不為,卻要被告戴文智電請王榮昌開門,實與常情不符。被告徐文懋並向被告戴文智稱:「你(戴文智)叫他(王榮昌)讓我們照一下照片就好」(見附表二)等語,語氣明顯敷衍,打算交差了事,足見被告二人確有通風報信之情,被告徐文懋甚至要戴文智叫王榮昌讓其拍照,以便交差之情,至為明確。
㈣雖證人侯錦雄、張全明(同時前往複查員警)於原審證述:
無發現內有犯罪跡象,已經事先來該處觀察過很多次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7 -181頁)。惟:證人侯錦雄、張全明證述查處當日確無賭博跡象,已與附表譯文內容顯示被告二人均知第一次查處時,當時正有警察在內賭博有所不符。又同時前往複查之侯錦雄、張全明,渠等與被告徐文懋一同前往,若證詞不利被告徐文懋,同時亦導致自身可能受有刑事追訴、處罰,再以同事情誼觀之,渠二人亦有偏袒被告二人之動機,是渠等證述當時已盡調查之能事,確實無法發現內有賭博跡象云云,尚難逕以採信。
㈤當日被告徐文懋確知該處有警察賭博,已如前述。又當檢察
官介入偵辦後,地檢署司法警察奉檢察官之指示,多次前往該址埋伏蒐証,均能於蒐證同日發覺該處於上班時間警察出入頻繁、現場有打麻將的聲音、該處停放警察車輛等情,此有99年2月8日職務報告及所附照片(見11013 號偵卷二,下稱偵卷二,第22-29頁)、98年10月1 日蒐證照片(見偵卷二第44-52頁)、98年11月2 日職務報告及所附照片(見偵卷二第82-86頁)、99年1月6日職務報告及所附照片(見偵卷二第87-94頁)、98年9月29日蒐證照片(見偵卷二第133-137頁)、98年10月8日職務報告及所附照片(見偵卷二第
13 8-142頁)、98年11月9日職務報告及所附照片(見偵卷二第149-156頁)、98年12月28日職務報告及所附照片(見偵卷二第159-163頁)、99年5 月21日職務報告及所附照片(見偵卷二第164-167頁)、99年5 月28日職務報告及所附照片(見偵卷二第179-181頁)、98年9 月29日職務報告及所附照片(見偵卷二第232-243頁)、98年10月1 日職務報告及所附照片(見偵卷二第244-258頁)、98年10月8 日職務報告及所附照片(見偵卷二第259-263頁)在卷可稽。佐以同案被告王榮昌於偵查中證稱:警察陳俊宏98年8 月左右開始來我租屋處打麻將,潘仕彬98年10月間開始來,謝呈祥於97年間開始,王潛粕和謝呈祥一樣,來1 年多了,賴威州是98年初才開始的,吳國瑞來一年多了,劉明子我很久就認識他了,他是今年(99年)過農曆年後才來,戴國良他晚上有空就會過來玩,來約1 年多了。這些人去我那邊賭博至少有20幾次。我開始在裕農路租屋處經營賭場約2 年多了等語(見偵卷一第89頁、第90頁)。同案被告王榮昌提供賭場的地點,為被告徐文懋之刑責區,且徐文懋於98年4 月就負責該區(見原審卷一第40頁背面),該處有多名警察出入賭博,且常常是在上班時間,被告徐文懋又曾去過該址,認識王榮昌,且該處有民眾檢舉為賭場,並目睹有人在該處打麻將,已據同案被告王榮昌供稱如上,則被告徐文懋供稱伊不知該址有賭博情事云云,並無可取。
㈥本件證人王文風、韓婉玲、張家珍、黃海永、陳萬興、陳柏
安、甘宗泰、施鈴音(前往王榮昌租屋處賭博之民眾)於偵查中均證述王榮昌有抽頭營利(見偵卷一第177-179、191-1
92、200-201、213-214、219、222、226、235、242、246頁),王榮昌亦於偵查中坦承有抽頭營利(見偵卷一第85、88頁)。又本案涉足該址賭博者,至少尚有賴威州、劉明子、潘仕彬、陳俊宏、吳國瑞、謝呈祥、王潛粕等7 名警察,已如前述,被告二人既知警察同仁出入該處賭博,且被告二人亦與同案被告王榮昌認識,就王榮昌有收取場地費、抽頭金乙事,應屬可得知悉之事。
㈦又提供場地供人以麻將賭博財物,基本上即需負擔租賃該處
之場地費、水電費、賭具費用,必定要付出成本,再者,家庭式賭場常見供給者提供便當、香菸、飲料、零食予賭客,若賭客門庭若市、川流不息,則供給者所需花費之費用更高,提供賭場者,非確信有利可圖及預期獲利可高於風險評估,實無免費請客之理,被告二人擔任警察多年,職司查緝犯罪,對此更無不知之理。另供給私人住宅作為賭場,供給者若未抽頭或收取場地費,則不論是提供場地者或參與賭博者,均不構成犯罪(前者因未獲利,後者因該私人住宅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以,被告二人主觀上若認為同案被告王榮昌沒有抽頭,只是單純提供麻將供警察、民眾消遣,則代表著該址並無任何犯罪情形,為何被告徐文懋複查時,被告戴文智要轉知王榮昌「休息一下」,被告徐文懋覺得入內查緝很「難堪」,而同案被告王榮昌事後還要「打電話致謝」,並與許忠義談及「要查之前也要先打個電話」、「我在東區哪有什麼問題」、「現在同事在這裡進出,不然是要怎麼樣」,況王榮昌若沒有抽頭,王榮昌及參賭警員根本不會成立犯罪,何需要轉知王榮昌「休息一下」?被告二人辯稱不知道同案被告王榮昌有抽頭營利之行為,實不可採信。
七、被告二人確有包庇王榮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故意:㈠被告二人既明知該址有警察前往賭博,且同案被告王榮昌有
從中抽頭營利,即知該處確有民眾檢舉之不法情事,再由附表二至七譯文可知,98年9月9日被告徐文懋前往查處時,該處確有警察在賭博,已如前述,被告二人仍為附表二至七監聽譯文內容所載「通風報信」之行為,即屬積極包庇之行為。
㈡次查,被告二人如附表二至七之「通風報信」,已非知情不
報之消極庇護行為。蓋本件檢舉案之複查為被告徐文懋之職責,屬被告徐文懋職務範圍,被告徐文懋既已明知賭博之情,自應開始蒐證偵辦,而被告二人卻在查緝當時明知王榮昌有抽頭營利供給賭場予警察賭博,仍先打電話通知受檢舉人,自屬積極包庇行為無訛。又由被告徐文懋製作之現場檢查紀錄表所附照片4 張(見偵卷一第38頁、第39頁),對照本件99年7月1日搜索所拍得之賭場照片(見偵卷一第268 頁、第269頁、第271頁),被告徐文懋所檢附之照片為一民宅內擺設,有電視、電視櫃、辦公桌椅,而搜索時所拍得賭場照片為木板隔牆、有賭具,且兩處的時鐘樣式也不同,兩處顯非同一處所,被告徐文懋既知王榮昌有提供賭博場所,復又只拍攝民宅照片交差了事,混淆檢舉人檢舉地點為其拍照地點,讓上級認為只是普通民宅,其「將檢舉地點照片混淆」,亦能佐証其確有積極包庇之行為。
㈢被告二人均知悉上開王榮昌租屋處經營賭場,王榮昌有抽頭
營利,且二人均認識王榮昌之情事,此觀王榮昌偵查中證述:被告二人都去過該處,戴文智去過好多次,徐文懋只來過
2、3次,二人均看到那邊有人在打麻將等情自明(見偵卷一第3 頁),本件供給賭場之同案被告王榮昌,與警察關係友好,由附表一譯文,王榮昌自信滿滿對其女婿稱:「我在東區哪有什麼問題、要來之前也要打個手機給我、現在同事在這裡出入、不然是要怎樣」,又在附表一對話中曾提及「如果是偵查隊那邊都OK」,而被告徐文懋亦屬偵查隊隊員,該區為被告徐文懋之刑責區,同案被告王榮昌通話中亦表示「懋(茂)仔我認識很久了」,益徵被告二人確有包庇同案被告王榮昌賭博之犯行。
㈣綜合前述,被告二人事先已知悉該處常有警察出入賭博、98
年9月9日被告徐文懋第一次前往複查時,當時正有警察在內賭博,而被告徐文懋卻選擇不入內查緝,進而以電話透過讓王榮昌得以「全身而退」,其二人有積極之包庇行為,應可認定。
八、被告二人所為是否為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㈠按刑法第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其行為客體,為國
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晝、消息或物品。查緝賭博之訊息內容可能包含何處被檢舉有賭博情事、是家庭式賭場還是職業賭場、嫌疑人為何人、檢舉人為何人、何時查緝、是否聲請搜索票等,均涉及涉賭對象之犯罪事證蒐集,與刑事案件之追訴、審判息息相關,為司法偵查中應行保密之消息,自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被告二人為附表編號二至七通風報信之行為,由譯文觀之,被告二人將「警察已經在門口,有民眾檢舉賭博,要進去蒐證拍照之消息」洩漏給同案被告王榮昌。被告徐文懋受交辦查處該處有無賭博情事,依前所述,自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被告二人身為輔助偵查之司法警察,對此應秘密之事項,自應嚴守秘密,卻於通話中將之透露予同案被告王榮昌,顯已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㈡至辯護人辯稱:徐文懋98年9月9日前往「複查」王榮昌租屋
處涉嫌賭博之前,98年8 月21日已有民眾檢舉該住處經營賭場,當時東門派出所副所長王志義已前往查處,所以王榮昌已經知道有人在檢舉該住處有賭博情事,已非秘密等語。然本件檢舉案件,有分初查、複查,並非一般民眾所知悉,當98年8 月21日民眾檢舉該處疑為職業賭場,固經東門派出所副所長王志義前往查處回報,回報結果未發現有職業賭場之情事,並填寫回報說明及表示分局處理完畢已可結案(見偵卷一第31頁、第32頁),但被檢舉人並不會知悉勤務指揮中心會再將該案發交複查,換言之,同案被告王榮昌縱使知悉該處於98年8 月21日被檢舉,亦不知悉後續仍有複查之流程,反而容易因為警察已經登門詳察,無發現犯罪跡證而鬆懈心防。退步言,縱論同案被告王榮昌知悉警局內部作業流程有複查之事,其亦不知何時來查?何人來查?是以,就第一次查處時間「98年9月9日晚上6 時42分前後」(附表二)、第二次查處時間「98年9月10日下午4時32分前後」(附表六)此具體特定之時間點,被告二人告知王榮昌警察已在門外,要查緝有無賭博情事,對同案被告王榮昌而言,仍屬事先無法預先知悉之秘密甚明。
九、被告二人是否故意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被告徐文懋肩負查緝賭博犯罪之責,其行動自應隱晦,採跟監、埋伏、拍照、向鄰居打探等不易使受檢舉人發現之方式,以期一舉破獲,手到擒來,豈有商請同事戴文智轉知遭查緝之當事人王榮昌開門,並告知有人檢舉賭博,此舉無異與王榮昌沆瀣一氣,使王榮昌得以從容掩飾犯罪跡證,實與員警查察犯罪之目的大相逕庭,益證被告二人所為確屬故意洩密行為。
十、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包庇、洩密之犯行洵堪認定。
、核被告戴文智、被告徐文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刑法第270條、第268條前段公務員包庇圖利供給賭場罪。被告二人間,就洩密及包庇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攤,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徐文懋本件雖二度前往檢舉地點,但仍屬同次檢舉案件複查之查處,且洩密及包庇之犯行僅時隔1 日,在此密切接近的時間內實施複查,又被告二人洩密、包庇之對象均是同案被告王榮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讓王榮昌免於查獲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接續犯,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較為合理。被告二人所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公務員包庇圖利供給賭場罪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公務員包庇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斷。
、原審以被告二人罪證明確,應以適用刑法第270條、第268條前段、第132條第1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二人為刑事案件偵查之刑警,因礙於交情或因查處地點亦有警察賭博,而將查處賭博之消息洩漏予王榮昌,並積極包庇王榮昌經營之家庭式賭場,所為實屬不該,然遭查獲之賭場為民宅賭博,與大型職業賭場規模有異,尚難以警察包庇職業賭場視之,且被告二人行為之動機應係考量該區警察涉賭卻消極包庇王榮昌已行之有年、及王榮昌為警界友人之因素,所為雖有不該,但未自王榮昌處取得任何利益、回饋,又參與賭博者多為警察,警察同仁涉足家庭式賭場,實敗壞社會風氣,另考量被告徐文懋雖認識王榮昌,但由附表二監聽譯文可知,其與王榮昌並非熟識,以「頭髮蓬蓬的人」形容,而戴文智則和王榮昌交情較為深厚,多次進出其家庭式賭場,並兼衡被告二人品行、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就被告戴文智具體求刑1年6月、徐文懋具體求刑1年仍屬過重,爰就被告戴文智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徐文懋量處有期徒刑10月,及就公訴意旨另略以:
被告戴文智、徐文懋亦涉犯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罪嫌,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理由(如下所述),經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戴文智上訴意旨以其並無積極包庇賭博犯行,原審量刑過重;被告徐文懋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被告二人上訴,均應予駁回。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戴文智、徐文懋亦涉犯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罪嫌。然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參與賭博而言,例如經營職業賭場或是經營六合彩之組頭,本件共同被告王榮昌是聚集特定之友人、民眾、警察於臺南市○區○○路○○○ 巷○○弄○○號、13號賭博,該址並非任何人均得出入之場所,王榮昌係聚集「特定」之多數人(前來打麻將的賭客全為王榮昌找來的友人,不認識的人無法入內)在該址賭博,尚難認定不特定之人,均能隨意進出該民宅賭博財物,是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末按本件被告涉犯之刑法第268 條前段規定之圖利供給賭場罪,係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惟本件被告二人具公務員身分而包庇賭博,應依刑法第270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加重後最輕本刑為四年六月自非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各款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之罪(43年台上163 號判例參照),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忠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薇潔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0條(公務員包庇賭博罪)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68條前段(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002之監聽譯文【監察對象:王榮昌】┌─────┬──────────────────────────┬─────┐│ 時 間 │ 內 容 摘 要 │ 備 註 │├─────┼──────────────────────────┼─────┤│98.10.05 │接聽者:喂! │撥打者: ││(23:47:19)│撥打者:爸。 │0000000000││ │接聽者:ㄟ。 │(許忠義)││ │撥打者:我「阿義」啊! │ ││ │接聽者:ㄟ。怎麼樣! │接聽者: ││ │撥打者:ㄟ啊!在忙嗎? │0000000000││ │接聽者:沒有,怎麼樣! │(王榮昌)││ │撥打者:沒有。 │ ││ │接聽者:啊! │基地台: ││ │撥打者:本來這一、兩天說要過去烤肉,大嫂說她吃素,美│台南市東區││ │ 玲要上晚班。 │裕農路27-7││ │接聽者:吃素食又沒關係,又不是為她一人在烤肉。 │號7樓-1 ││ │撥打者:對。 │ ││ │接聽者:吃素食,怎麼說。 │【監察文號││ │撥打者:昨天「茂仔」(台南市一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有來│:98年南地││ │ 。 │聲監續字第││ │接聽者:茂仔? │430號】 ││ │撥打者:對,茂仔。我有跟他說了。 │ ││ │接聽者:喔!你說偵查隊的嗎? │ ││ │撥打者:對啦!偵查隊茂仔昨天來我這裡。 │ ││ │接聽者:這樣喔! │ ││ │撥打者:昨天有來我那裡。我沒在那裡,我交代,裡面都知│ ││ │ 道。 │ ││ │接聽者:知道。 │ ││ │撥打者:都有認識啦! │ ││ │接聽者:對啊!茂仔不是常去那裡吃。 │ ││ │撥打者:對啊! │ ││ │接聽者:你今天沒有去店嗎? │ ││ │撥打者:我剛回來。 │ ││ │接聽者:剛回來? │ ││ │撥打者:我剛回來。 │ ││ │接聽者:這樣喔! │ ││ │撥打者:應該O.K啦喔! │ ││ │接聽者:啊! │ ││ │撥打者:應該沒有問題吧!(賭場查緝問題) │ ││ │接聽者:哪有什麼?茂仔也我認識很久了。 │ ││ │撥打者:我跟他們隊上都很熟。 │ ││ │接聽者:對啦! │ ││ │撥打者:應該沒有問題。 │ ││ │接聽者:以前在文智(戴文智)那一組的。 │ ││ │撥打者:那一天東門副座。 │ ││ │接聽者:「王志義」嗎? │ ││ │撥打者:對啊!他來啊!我跟他說沒有關係,我做顧問啊!│ ││ │接聽者:你有給他做顧問喔! │ ││ │撥打者:對啊!我等他來跟我收啊! │ ││ │接聽者:不用啦!你又不是那裡的,做什麼顧問。 │ ││ │撥打者:沒有關係。 │ ││ │接聽者:你如果說德高(德高派出所)就可以。 │ ││ │撥打者:沒有關係,德高現在--。 │ ││ │接聽者:東門不用交陪(建立關係)。 │ ││ │撥打者:我那一天,「俊仔」現在調去你那裡嗎? │ ││ │接聽者:對啦!如果是德高,你就--。潘仔在那裡。 │ ││ │撥打者:不會啦!沒有關係。 │ ││ │接聽者:是說,如果你們那邊屬德高管轄,做顧問是沒有關│ ││ │ 係,東門這邊就不要管他。 │ ││ │撥打者:沒有關係,剛好所長也是新的。 │ ││ │接聽者:「王志義」跟誰去? │ ││ │撥打者:現在這個最挑剔的「松鼠」。 │ ││ │接聽者:松鼠嗎? │ ││ │撥打者:松鼠去過你那裡嗎? │ ││ │接聽者:來過好幾次。 │ ││ │撥打者:那一天我有在跟他說。 │ ││ │接聽者:松鼠來好幾次,輸好幾次。 │ ││ │撥打者:松鼠--。 │ ││ │接聽者:輸到不敢來。 │ ││ │撥打者:哈哈! │ ││ │接聽者:那個三妹喔!那個到底是。 │ ││ │撥打者:三姐喔! │ ││ │接聽者:呦!她那個不太清楚呢? │ ││ │撥打者:這樣喔! │ ││ │接聽者:她在店會這樣嗎?她說話會不算話嗎? │ ││ │撥打者:這樣喔! │ ││ │接聽者:嗯!我覺得她太清楚。 │ ││ │撥打者:瞭解。 │ ││ │接聽者:在店不是她花錢的。 │ ││ │撥打者:不是她花的。 │ ││ │接聽者:對啦! │ ││ │撥打者:店裡這裡,她沒有花錢啦! │ ││ │接聽者:下午也有打給我,不是啦!在外面說話,要說有的│ ││ │ ,不要說沒有的。 │ ││ │撥打者:嗯! │ ││ │接聽者:對啊!她怎麼是這種型的,說賭博沒地方玩,想說│ ││ │ 外面也是不清楚。 │ ││ │撥打者:她應該不敢,我在想。 │ ││ │接聽者:重點不是她不敢,約什麼時候,就是那個時候。 │ ││ │撥打者:ㄟ。 │ ││ │接聽者:是不是。來好幾次,也是靜靜的(沒有說話)。 │ ││ │撥打者:來的時候,他什麼人,你說的跟那個在一起的。 │ ││ │接聽者:ㄟ。 │ ││ │撥打者:他之前就是跟那個同一組的,跟差我們很多那個誰│ ││ │ 。 │ ││ │接聽者:同組的? │ ││ │撥打者:同一組的。 │ ││ │接聽者:嗯! │ ││ │撥打者:對啦!我曾經跟他說過,這樣打麻將就沒有意思了│ ││ │ ,我曾經跟他說過。 │ ││ │接聽者:跟誰講? │ ││ │撥打者:我四舅死掉那一件,就是他辦的。 │ ││ │接聽者:你舅舅那一件他辦的? │ ││ │撥打者:他辦的,不錯啦!我不知道他跟三姐。 │ ││ │接聽者:不錯!他跟三姐有沒有在一起我們不知道啦! │ ││ │撥打者:應該沒有在一起吧!差那麼多! │ ││ │接聽者:哈哈! │ ││ │撥打者:差那麼多!這樣就不挑了。 │ ││ │接聽者:她私底下我們又沒有--。 │ ││ │撥打者:沒有關係,爸你有什麼問題--。 │ ││ │接聽者:好。 │ ││ │撥打者:你跟我說,我那個--。 │ ││ │接聽者:沒問題啦!你是--,那個小人亂報的。王志義去店│ ││ │ ,有在說什麼嗎? │ ││ │撥打者:誰? │ ││ │接聽者:副座(王志義)? │ ││ │撥打者:副座(王志義)?沒有啊!他跟我很好呢? │ ││ │接聽者:王志義? │ ││ │撥打者:你說東門副座? │ ││ │接聽者:對啊! │ ││ │撥打者:他跟我很好。 │ ││ │接聽者:對啦!我不知道,有說什麼嗎? │ ││ │撥打者:不會。 │ ││ │接聽者:他知道你是我的什麼人。 │ ││ │撥打者:我們兩個處理好幾件了,我們兩個很好。 │ ││ │接聽者:他也知道你是我的「女婿」。 │ ││ │撥打者:對啦!他不會。他說松鼠調過去他那裡了。 │ ││ │接聽者:對。 │ ││ │撥打者:說他裡面顧問不夠,我說好,我來做。 │ ││ │接聽者:這樣。 │ ││ │撥打者:我跟他說這樣,我說不然你找時間帶所長來我這裡│ ││ │ 。 │ ││ │接聽者:嗯! │ ││ │撥打者:大家認識一下,因為那個所長我不認識。 │ ││ │接聽者:阿富,這個你不認識。 │ ││ │撥打者:對啊!我不認識,我跟副座說做顧問O.K ,你把所│ ││ │ 長帶來。 │ ││ │接聽者:吃個飯。 │ ││ │撥打者:對,吃個飯。 │ ││ │接聽者:對。 │ ││ │撥打者:他跟我說O.K。 │ ││ │接聽者:對啊! │ ││ │撥打者:對啊! │ ││ │接聽者:王志義人家報(檢舉)有來啊!我不在啊! │ ││ │撥打者:喔! │ ││ │接聽者:對啊!有時候他們防飆(防止飆車勤務),有時候│ ││ │ 帶三、四個來這裡玩(打牌)。 │ ││ │撥打者:如果是偵查隊那邊都O.K ,那邊我問過都沒問題。│ ││ │接聽者:那是人家報的(檢舉)才會來,沒有報他們來做什│ ││ │ 麼,全都認識的要進來做什麼。 │ ││ │撥打者:對啦! │ ││ │接聽者:要來之前,也要打個手機給我。 │ ││ │撥打者:對啦! │ ││ │接聽者:叫我開個門,對不對! │ ││ │撥打者:應該沒有問題。 │ ││ │接聽者:我在東區哪有什麼問題,你也知道啊!對不對! │ ││ │撥打者:我知道。 │ ││ │接聽者:那是沒問題,是說如果人家報(檢舉),就沒有辦│ ││ │ 法了,他們就要出來。 │ ││ │撥打者:我有講,有那個就先通知一下。 │ ││ │接聽者:會啦!有時候跟他講太多,會講說我們在那個,那│ ││ │ 沒關係啦! │ ││ │撥打者:哈哈! │ ││ │接聽者:說太多,怕我們在怕他們。現在同事在這裡出入,│ ││ │ 不然是要怎麼樣! │ ││ │撥打者:那天,他們總務去我那裡,我有跟他答應。 │ ││ │接聽者:喔! │ ││ │撥打者:我有答應。 │ ││ │接聽者:不用。 │ ││ │撥打者:沒有關係。 │ ││ │接聽者:做顧問,就是要花錢的。 │ ││ │撥打者:他們總務跟副座一起過去。 │ ││ │接聽者:他們總務是誰? │ ││ │撥打者:名字我忘記了,那一天跟副座一起過去的。 │ ││ │接聽者:總務我問他們裡面就知道了,裡面有哪一個不認識│ ││ │ 我的。 │ ││ │撥打者:對啊! │ ││ │接聽者:所長也是在問。 │ ││ │撥打者:那一天我本來是跟俊仔講。 │ ││ │接聽者:所長很早就知道我了。 │ ││ │撥打者:我本來是跟俊仔講,俊仔調過去那裡,俊仔跟我說│ ││ │ 。 │ ││ │接聽者:俊仔就沒有--。 │ ││ │撥打者:剛過去不是那麼熟,如果熟了,要介紹給我認識。│ ││ │接聽者:認識什麼? │ ││ │撥打者:我說俊仔你熟了,再介紹我認識。 │ ││ │接聽者:喔! │ ││ │撥打者:過沒兩天,他們就總務跟副座過來了,過來我跟他│ ││ │ 說沒關係。 │ ││ │接聽者:他們常去你們店嗎? │ ││ │撥打者:哪一個阿義? │ ││ │接聽者:副座王志義。 │ ││ │撥打者:有啊! │ ││ │接聽者:他也姓王。 │ ││ │撥打者:他跟我不錯啊! │ ││ │接聽者:對啦!他有常常過去嗎? │ ││ │撥打者:還好,就那一天來,我才答應的。 │ ││ │接聽者:嗯! │ ││ │撥打者:那天他帶總務來,我丈人、我也都在你們這邊,我│ ││ │ 沒有做一個顧問,我說就O.K 。他跟我說一句話,│ ││ │ 我跟他說找所長來,我跟他接風一下。 │ ││ │接聽者:對。 │ ││ │撥打者:他說好啊!找時間來這樣。 │ ││ │接聽者:這樣會過去,阿富(東門所所長- 許明富)比較沒│ ││ │ 有在喝酒。 │ ││ │撥打者:對啦!有喝啦!我有問啦! │ ││ │接聽者:少啦! │ ││ │撥打者:對啦較少。 │ ││ │接聽者:他來就在探聽我了。 │ ││ │撥打者:那個O.K啦! │ ││ │接聽者:來就在探聽我了,阿富之前就認識我了,從莊敬(│ ││ │ 莊敬所)過去文化(文化所)最後才去大林做所長│ ││ │ ,現在調回來。他早就認識我了,跟俊仔上班有在│ ││ │ 問。 │ ││ │撥打者:對啦! │ ││ │接聽者:但是不知道我在哪裡而已。 │ ││ │撥打者:瞭解,我有跟副座都說過了。 │ ││ │接聽者:嗯! │ ││ │撥打者:找時間,我有跟副座跟總務講。 │ ││ │接聽者:嗯! │ ││ │撥打者:找時間去,我給所長接風一下。 │ ││ │接聽者:這樣就好了。 │ ││ │撥打者:我順便交個顧問費,來一下我有跟他說過。 │ ││ │接聽者:這樣馬上過去了。 │ ││ │撥打者:我有跟他講了。 │ ││ │接聽者:這樣喔!你高興就好。 │ ││ │撥打者:爸,中秋節快樂! │ ││ │接聽者:快樂! │ ││ │撥打者:閒聊。 │ ││ │接聽者:閒聊。 │ ││ │ │ ││ │ │ │├─────┴──────────────────────────┴─────┤│研判分析:女婿阿義(0000000000)去電昌哥,昌哥告知阿義該處所為賭場一事,東門││ 所同事皆知。阿義亦告知昌哥遭檢舉賭場一事,已與所轄之偵查隊及東門所││ 建立好關係,將不會再遭到查緝。而東門所副座王志義與該所總務竟前往阿││ 義(昌哥女婿)店內,邀請其加入該所之顧問,且阿義並告知王志義要為其││ 新任之主管許明富接風。另東門所明知該處所為賭場,卻不加以查緝,顯有││ 包庇之嫌。 │└──────────────────────────────────────┘附表二:編號027之監聽譯文 【監察對象:戴文智】┌─────┬──────────────────────────┬─────┐│ 時 間 │ 內 容 摘 要 │ 備 註 │├─────┼──────────────────────────┼─────┤│98.09.09 │接聽者:喂! │撥打者: ││(18:40:37)│撥打者:文智。 │0000000000││ │接聽者:ㄟ。 │(某男) ││ │撥打者:我們在裕農路288巷這個,哪個人你帶我去坐過, │ ││ │ 叫什麼名字? │接聽者: ││ │接聽者:伊。 │0000000000││ │撥打者:頭髮蓬蓬的。 │(戴文智)││ │接聽者:蓬蓬? │ ││ │撥打者:頭髮蓬蓬的,那個? │基地台: ││ │接聽者:喔!黑狗啦! │台南市東區││ │撥打者:他叫黑狗嗎? │東成街185 ││ │接聽者:ㄟ,怎麼樣! │巷105號10 ││ │撥打者:沒有,就檢舉啊! │樓 ││ │接聽者:檢舉那裡賭博? │ ││ │撥打者:ㄟ啊! │【監察文號││ │接聽者:喔!那裡現在是你的嗎? │:98年南地││ │撥打者:ㄟ啊! │聲監續字第││ │接聽者:你現在在那裡嗎? │441號】 ││ │撥打者:ㄟ啊! │ ││ │接聽者:不然,我打給他,他有開門嗎? │ ││ │撥打者:沒有開門,裡面電燈有燈光。 │ ││ │接聽者:裡面電燈有燈光?那個要打電話,現在關門的樣子│ ││ │ 。 │ ││ │撥打者:現在要怎麼樣!怎麼處理! │ ││ │接聽者:不然你過來泡茶啊! │ ││ │撥打者:我們現在在巡邏,我們四個在巡邏。 │ ││ │接聽者:你們四個在巡邏? │ ││ │撥打者:嗯! │ ││ │接聽者:這樣我要打電話給他呢?不知道有沒有在裡面? │ ││ │撥打者:不然,你叫他讓我們照一下照片就好。 │ ││ │接聽者:好啦。 │ │├─────┴──────────────────────────┴─────┤│研判分析:某男(0000000000)係上述地點轄區員警,接獲檢舉前往該處(台南市○○○○ 路○○○ 巷)查緝賭博情形,某男查緝時發現該處,係戴文智曾帶渠等一起去││ 過(朋友),即去電戴文智告知欲前往該處取締賭博,請戴文智聯絡綽號黑││ 狗之男子。 │└──────────────────────────────────────┘附表三:編號028之監聽譯文 【監察對象:戴文智】┌─────┬──────────────────────────┬─────┐│ 時 間 │ 內 容 摘 要 │ 備 註 │├─────┼──────────────────────────┼─────┤│98.09.09 │接聽者:喂!戴董。 │撥打者: ││ (18:42: │撥打者:黑狗,你在家嗎? │0000000000││48) │接聽者:你好!怎麼樣! │(戴文智)││ │撥打者:你有沒有在家嗎? │ ││ │接聽者:有。 │接聽者: ││ │撥打者:你那邊有被人家點,我們同事現在在外面,要進去│0000000000││ │ 照一下照片。 │某男(黑狗)││ │接聽者:這樣喔! │ ││ │撥打者:你讓他照一下照片,讓他交查處理一下。 │基地台: ││ │接聽者:多久?多久的事情? │台南市東區││ │撥打者:嗯!最近。他們現在在外面。 │東成街185 ││ │接聽者:這一陣子而已嗎? │巷105號10 ││ │撥打者:他們現在在門口。 │樓 ││ │接聽者:好,我開門讓他們進來。 │ ││ │撥打者:對。 │【監察文號││ │接聽者:不過他們裡面,沒有關係嗎? │:98年南地││ │撥打者:休息一下。 │聲監續字第││ │接聽者:是喔! │441號】 ││ │撥打者:休息一下、休息一下。 │ ││ │接聽者:喔!好啦! │ │├─────┴──────────────────────────┴─────┤│研判分析:戴文智明知上述處所有賭博之情形,身為執法人員卻不加以取締,竟去電告││ 知黑狗(0000000000)規避轄區員警查緝。 │└──────────────────────────────────────┘附表四:編號029之監聽譯文 【監察對象:戴文智】┌─────┬──────────────────────────┬─────┐│ 時 間 │ 內 容 摘 要 │ 備 註 │├─────┼──────────────────────────┼─────┤│98.09.09 │接聽者:喂! │撥打者: ││(18:53:01)│撥打者:有開嗎? │0000000000││ │接聽者:沒有。我是想說,後來我離開了。 │(戴文智)││ │撥打者:嗯!他開門在那裡等你,你沒有進去? │接聽者: ││ │接聽者:我是想說,跟他說說就好了,不要再進去了,難堪│0000000000││ │ 。 │(某男) ││ │撥打者:這樣喔!抱歉! │基地台: ││ │接聽者:ㄟ啊! │台南市東區││ │撥打者:他說有兄弟(員警)在那裡坐。 │東成街185 ││ │接聽者:抱歉!我有看,有人在那裡。 │巷105號10 ││ │撥打者:對。你沒有進去喔! │樓 ││ │接聽者:對。沒有。你跟他講一下。 │【監察文號││ │撥打者:看哪一天來處理就好了,那個也是要處理啊! │:98年南地││ │接聽者:ㄟ啊! │聲監續字第││ │撥打者:都好。你看哪一天較有空。 │441號】 ││ │接聽者:好啊! │ │├─────┴──────────────────────────┴─────┤│研判分析:戴文智去電員警某男(0000000000),稱該處所有同事在裡面,執行查緝之││ 員警亦知情賭博情形,而無執行查緝勤務。 │└──────────────────────────────────────┘附表五:編號030之監聽譯文 【監察對象:戴文智】┌─────┬──────────────────────────┬─────┐│ 時 間 │ 內 容 摘 要 │ 備 註 │├─────┼──────────────────────────┼─────┤│98.09.09 │接聽者:戴董。 │撥打者: ││(18:54:00)│撥打者:ㄟ。 │0000000000││ │接聽者:怎麼樣! │(戴文智)││ │撥打者:他們離開了,他們說,有兄弟在那裡不好看,不好│接聽者: ││ │ 。 │0000000000││ │接聽者:這樣嗎? │某男(黑狗)││ │撥打者:ㄟ。他剛才有說到了,他走了。 │基地台: ││ │接聽者:有嗎?這樣嗎?O.K。 │台南市東區││ │撥打者:好。 │東成街185 ││ │接聽者:謝謝! │巷105號10 ││ │ │樓 ││ │ │【監察文號││ │ │:98年南地││ │ │聲監續字第││ │ │441號】 │├─────┴──────────────────────────┴─────┤│研判分析:戴文智去電黑狗(0000000000)告知查緝員警已經離開。 │└──────────────────────────────────────┘附表六:編號031之監聽譯文 【監察對象:戴文智】┌─────┬──────────────────────────┬─────┐│ 時 間 │ 內 容 摘 要 │ 備 註 │├─────┼──────────────────────────┼─────┤│98.09.10 │接聽者:喂! │撥打者: ││ (16:31: │撥打者:你在幹什麼? │0000000000││40) │接聽者:買東西。做什麼? │(某男) ││ │撥打者:打電話給黑狗。 │接聽者: ││ │接聽者:你現在要過去嗎? │0000000000││ │撥打者:我現在在門口啊! │(戴文智)││ │接聽者:好啦! │基地台: ││ │ │台南市東區││ │ │中華東路3 ││ │ │段143號5樓││ │ │頂 ││ │ │【監察文號││ │ │:98年南地││ │ │聲監續字第││ │ │441號】 │├─────┴──────────────────────────┴─────┤│研判分析:某男(0000000000)係警察人員亦為戴文智之同事,先前前往黑狗住處查緝││ 賭博,因戴文智事先以電話聯繫黑狗,以致查緝未果。 │└──────────────────────────────────────┘附表七:編號032之監聽譯文 【監察對象:戴文智】┌─────┬──────────────────────────┬─────┐│ 時 間 │ 內 容 摘 要 │ 備 註 │├─────┼──────────────────────────┼─────┤│98.09.10 │撥打者:喂!你在睡覺嗎? │撥打者: ││(16:32:24)│接聽者:沒有。 │0000000000││ │撥打者:開門啦!那個我同事在門口。 │(戴文智)││ │接聽者:好啦。 │接聽者: ││ │ │0000000000││ │ │某男(黑狗)││ │ │基地台: ││ │ │台南市崇明││ │ │13街3號5樓││ │ │之3 ││ │ │【監察文號││ │ │:98年南地││ │ │聲監續字第││ │ │441號】 │├─────┴──────────────────────────┴─────┤│研判分析:員警再次前往黑狗住處查緝賭博,戴文智去電黑狗(0000000000)要求開門│└──────────────────────────────────────┘附表八:編號033之監聽譯文 【監察對象:戴文智】┌─────┬──────────────────────────┬─────┐│ 時 間 │ 內 容 摘 要 │ 備 註 │├─────┼──────────────────────────┼─────┤│98.09.10 │接聽者:喂! │撥打者: ││(16:54:26)│撥打者:戴董。 │0000000000││ │接聽者:ㄟ。 │某男(黑狗)││ │撥打者:O.K。 │接聽者: ││ │接聽者:這樣嗎?好啦! │0000000000││ │撥打者:喔! │戴文智 ││ │接聽者:處理好,就好。 │基地台: ││ │撥打者:好,謝謝! │台南市東區││ │ │東成街185 ││ │ │巷105號10 ││ │ │樓 ││ │ │【監察文號││ │ │:98年南地││ │ │聲監續字第││ │ │441號】 │├─────┴──────────────────────────┴─────┤│研判分析:黑狗(0000000000)即昌哥,亦為賴威州及戴文智之好友,黑狗去電戴文智││ 告知轄區員警前來查緝賭博之事,已經處理好了。查緝員警明知其賭博情事││ ,而黑狗亦未遭到查緝,顯然執勤員警有縱放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