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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交附民字第 1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4號原 告 連沈秀娥訴訟代理人 連晋益被 告 沈芳伶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沈清水

沈芳伶之母(游秀琴)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711號過失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訴之聲明所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包含原告所受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與精神慰撫金等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核其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楊清安法 官 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文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