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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抗字第 3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378號抗 告 人 李曜均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號、95年度六簡字第196號判決之罪,所處之刑均已執行完畢,僅99年度簡字第258號案件所處之刑尚未執行,惟原裁定竟於減刑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15日,顯有違誤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意旨以被告李曜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之規定,爰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三、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之案件,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應認為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所規定「執行未完畢」之要件(最高法院78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7月11日刑事庭庭長會議討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三】決議第2號參照)。

㈡、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前經裁定應執行刑後,雖於96年3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6年5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5年度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惟因與已減刑且未執行完畢之附表編號4之罪,同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仍應予減刑後,就如附表所示4罪定應執行之刑。

㈢、受刑人李曜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原審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上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罪刑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7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4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5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以本院為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犯罪減刑,如附表所示並與其所犯已減刑之附表編號4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9月15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四、查原裁定依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月15日,並無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情形,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原裁定附表所示部分案件業已執行完畢,茲以裁定再次定其應執行刑,而屬重覆執行云云,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該數罪中之部分罪刑,業已執行完畢,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扣抵之問題,與定應執行刑裁定之合法性無涉,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黃國永法 官 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呂宬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附表:

┌───────┬────────────┬────────────┬────────────┐│ 編 號 │1 │2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 │(減為有期徒刑4月) │(減為有期徒刑2 月) │(減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 犯 罪 日 期 │94年6 月21日至94年12月22│94年10月19日為警採尿時點│95年1 月6 日 ││ │日 │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 │ │├───┬───┼────────────┼────────────┼────────────┤│ │機 關│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 │(聲請書漏載臺灣彰化地方│(聲請書漏載臺灣彰化地方│ ││ │ │ 法院檢察署) │ 法院檢察署) │ ││偵查機├───┼────────────┼────────────┼────────────┤│關及案│案 號│①94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①94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95年度偵字第720 號、第11││號 │ │ 第2153號(聲請書漏載第│ 第2153號(聲請書漏載第│78號(聲請書漏載第720 號││ │ │ 2153號) │ 2153號) │) ││ │ │②95年度毒偵字第73號(聲│②95年度毒偵字第73號(聲│ ││ │ │ 請書漏載95年度毒偵字第│ 請書漏載95年度毒偵字第│ ││ │ │ 73號) │ 73號)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3號 │95年度訴字第23號 │95年度六簡字第196 號 ││ ├───┼────────────┼────────────┼────────────┤│ │日 期│95年3 月10日 │95年3 月10日 │95年4 月28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3號 │95年度訴字第23號 │95年度六簡字第196 號 ││ ├───┼────────────┼────────────┼────────────┤│ │日 期│95年3 月27日 │95年3 月27日 │95年5 月25日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1 項 │2 項 │ │├───────┼────────────┼────────────┼────────────┤│合於九十六年罪│符合 │符合 │符合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1 月15日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雲林地檢95年度執更字第36│雲林地檢95年度執更字第36│雲林地檢95年度執更字第36││ │9 號(已執畢,編號1 、2 │9 號(已執畢,編號1 、2 │9 號(已執畢,編號1 、2 ││ │、3 前曾定執行刑1 年1 月│、3 前曾定執行刑1 年1 月│、3 前曾定執行刑1 年1 月││ │;聲請書誤載為95年度執字│;聲請書誤載為95年度執字│;聲請書誤載為95年度執字││ │第843 號) │第843 號) │第1407號) │└───────┴────────────┴────────────┴────────────┘┌───────┬────────────┬────────────┬────────────┐│ 編 號 │4 │ │ │├───────┼────────────┼────────────┼────────────┤│ 罪 名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以下空白) │ ││ │(減為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1 月12日 │ │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號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16230 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後事├───┼────────────┼────────────┼────────────┤│實審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258 號 │ │ ││ ├───┼────────────┼────────────┼────────────┤│ │日 期│100 年6 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定 ├───┼────────────┼────────────┼────────────┤│判決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258 號 │ │ ││ ├───┼────────────┼────────────┼────────────┤│ │日 期│100 年7 月25日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39 條 │ │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已減刑 │ │ ││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 │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10│ │ ││ │769 號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