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28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梁克強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克強所犯附表編號2、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4、5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梁克強因於77年8月至81年2月間犯妨害風化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執行後因撤銷假釋,並因有二以上刑期,分別執行合併計算,致附表編號1至5部分尚未執行完畢。
二、茲受刑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包含已執行完畢合於定執行刑之編號6部分)。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法 官 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明靜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