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建凱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建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凱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7784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5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張季芬法 官 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蘭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