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龍標上列受刑人因毀損等案件,聲請人聲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龍標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改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毀損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85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 ,施以監護1年確定。於100年2月8日發交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執行,執行期間於101年2月7日屆滿 。聲請人以受處分人經該院評估後,建議改以保護管束並要求其定期向司法單位或警政單位報到為之,檢具該院陳龍標病況評估說明書,聲請免除繼續執行監護處分,其所餘監護處分之期間,應改以保護管束代之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87條第3項、第9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張季芬法 官 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姿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