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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聲字第 3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豊仁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忠生上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1年7月30日宣示之刑事判決(91年度上重更㈥字第302號),其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91年度上重更㈥字第302號刑事判決關於「陳豐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豊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在案,現正執行中,然聲請人姓名為「陳豊仁」,有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刑事判決書誤將聲請人之姓名記載為「陳豐仁」,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三、經查:聲請人之姓名為「陳豊仁」,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可證,本院91年7月30日宣示之91年度上重更㈥字第302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之姓名均誤植為「陳豐仁」,顯係誤寫,依上開說明,爰依聲請更正之,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欽賢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姓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