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4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信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100年上易348號受理在案,被告茲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1條第1 項後段規定聲請指定辯護人,並提出「台南市下營區公所中低收入戶單親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證明書」為憑。本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 項後段規定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孫玉文法 官 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心欣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