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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聲字第 7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添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添全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陳添全因違反公司法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黃國永法 官 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宬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