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一00年度聲字第七七二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 張進利上列受處分人因殺人案件,檢察官聲請許可執行刑後監護處分(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進利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貳年處分,准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受刑人)張進利連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經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七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於刑之執行或完畢或赦免後,另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假釋出監,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假釋期滿,現仍通緝中,致已逾三年未執行保安處分。惟受刑人係有妄想症之精神病患者,對於社會群體仍具有危險性,顯見原宣告監護處分之原因仍存在,有施以監護之必要。爰依刑法第九十九條、刑事訴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許可監護處分之執行云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刑法關於監護處分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後,已有變動,而監護處分之立法目的,除對受處分人給予適當治療,使其得以回歸社會生活外,復在使其於治療期間,仍與社會隔離,以免危害社會,性質上兼具治療保護及監禁以防衛社會安全之雙重意義,當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自應有上開新舊法比較規定之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因精神耗弱或瘖啞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前二項處分期間為三年以下」,修正後規定:「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細繹修正前規定,固將監護處分之宣告與否,授權委由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判斷,然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並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適合。揆諸保安處分係針對特定行為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其宣告本應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是法院據該修正前監護處分規定為自由裁量職權之行使時,本即應衡酌行為人之危險性,認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安之虞,為達上揭目的,始應予宣付監護處分。從而修正後所增設監護處分要件,係將修正前舊法之內部性界限形諸明文,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另依修正後刑法規定,監護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則較修正前規定之三年以下,顯然不利於被告。至修正後新法,因應其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增設但書規定監護處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故於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配合規定「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同法第九十九條亦另增設「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之規定;然此等免除刑之執行及不得執行保安處分等規定,分別附有「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逾七年未開始執行或繼續執行」為條件,各該條件是否成就,尚須視將來保安處分實際執行之情形而定,非本件裁判時所能判斷。故綜合上開說明,修正後之監護處分規定並未較修正前有利於行為人,自應回歸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故依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三、本件受處分人張進利因犯連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經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七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於刑之執行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判決確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假釋出監,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假釋期滿,現仍通緝中,有上開判決書及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各一份在卷可參。受處分人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進行鑑定,發現係一具有妄想症之精神病者,且其精神狀態受被害妄想之直接控制,而有情緒不穩以及糢糊不定型之妄想或幻覺使其自我控制能力及判斷能力受到輕度至中度損害(見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七八五號判決書)。依受處分人精神及身體狀況,在未經醫療院所給予適當治療前,顯有再犯或高度危害公共安全存在。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應予許可。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陳 義 仲法官 蔡 長 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