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選上更(一)字第1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慶隆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陳佳瑤律師林羣期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素花選任辯護人 羅振宏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賄選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133號、第146-192號、第234-294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黃慶隆、李素花部分均撤銷。
黃慶隆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十六所示之現金新台幣貳仟元,應與李林阿挽連帶沒收之;另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十五所示扣案與未扣案之現金,應分別與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人連帶沒收。
李素花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如附表十三編號二所示扣案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三編號二所示之人連帶沒收。
事 實
一、黃慶隆為中華民國98年縣長、縣市議員暨鄉鎮市長選舉嘉義市第一選區(東區)(下稱系爭市議員選舉)市議員候選人黃盈智之父,係現任嘉義市東區中庄里里長。黃慶隆於上開選舉期間,為使其子黃盈智能順利當選,竟與林振國(同里第20鄰鄰長,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共同;或夥同林振國分別與李素花(同里第19鄰鄰長之母;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妨害投票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2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5年7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文卿(同里第17鄰鄰長,經原審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2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共同;或與林德州(同里第8鄰鄰長,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緩刑5年確定)共同;或夥同林德州分別與洪金山(該里里民,經原審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2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王日(同里第7鄰鄰長,經原審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2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劉蕭瓊惠(同里第14鄰鄰長之母,經原審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2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蔡安一(同里第2鄰鄰長,經原審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2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譚雪珠(該里里民,經原審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2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曾嘉寶(同里第12鄰鄰長,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曾嘉寶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於100年4月27日撤回上訴確定)共同;或與林德州、曾嘉寶再分別與羅齡金(同里第11鄰鄰長,經原審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2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方張初惠(同里第15鄰鄰長之妻,經原審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2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共同基於對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以每票新台幣(下同)1千元之代價,為黃盈智買票,而接續為下列賄選買票行為:
㈠黃慶隆於民國98年9月中旬某日,在嘉義市東區中庄里辦事
處,先行交付賄款5萬元予林振國,作為林振國向該里民行賄之賄款,復於98年10月1日,在上揭地點,另交付5萬元、3萬元予林振國,指示林振國將該筆5萬元、3萬元之款項分別轉交予陳文卿、李素花,作為渠等2人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另於98年10月9日,在上揭地點,黃慶隆復交付1萬5千元予林振國,指示林振國將該筆1萬5千元之賄款轉交予陳文卿,作為陳文卿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嗣林振國均依黃慶隆之指示,分別前往陳文卿位於嘉義市○區○○里○○鄰○○路○○○號之住處、李素花位於嘉義市○區○○里○○鄰○○路537之49號之住處,將上開賄款如數交付予陳文卿、李素花。林振國、李素花及陳文卿均分別接續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期間、地點,向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受賄者」欄所示之系爭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之楊羅金枝等人(附表二編號10李林阿挽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附表一編號2徐丸女、編號16廖慶均經原審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2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確定,其餘受賄者均經原審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22號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確定)表示此次嘉義市市議員選舉拜託支持黃盈智,徵得上開有投票權人之同意,當場提出如附表一至三賄賂欄所示之金額交予各該附表編號之上開有投票權之楊羅金枝等人收受,黃慶隆、林振國並與附表一編號2至6、9至10、12至16「受賄者」欄所示之人共同,黃慶隆、林振國、李素花與附表二編號2至7、9至11「受賄者」欄所示之人共同,黃慶隆、林振國、陳文卿與附表三編號1至4「受賄者」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預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林振國或李素花或陳文卿分別囑咐上開附表編號之受賄者轉交其家中如上開附表編號「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欄所附示之有投票權之人,以附表各該編號「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欄所示款項,一併轉知各該家中有投標權之人其等行賄之意思及轉交賄款,同時共同對附表一至三「受賄者」欄所示之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支持黃盈智,及預備對於附表一至三「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欄所示之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上開受賄者楊羅金枝等人分別收受林振國、李素花、陳文卿所交付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賄賂(含受賄者及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欄),均未轉告此事,亦未將賄款交給上開附表編號「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欄所示之有投票權人。
㈡黃慶隆復於98年9月中旬某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其位於嘉
義市○區○○里○○街○○號之住處,將1百萬元交付予林德州,作為林德州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林德州即分別:⑴於98年9月間某日,在嘉義市○○路與忠孝路口,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2萬8千元交付予洪金山,作為洪金山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⑵於98年9月中旬某日,在蔡安一位於嘉義市○區○○里○鄰○○街○○號之住處,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5萬元交付予蔡安一,作為蔡安一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⑶於98年10月中旬某日,在嘉義市萬台宮內,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1萬元交予盧鄭碧霞,作為盧鄭碧霞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盧鄭碧霞嗣反悔而未用以行賄,經原審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2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⑷於98年9月中旬某日,先在嘉義市萬台宮,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10萬元交予王日,之後陸續在王日位於嘉義市○區○○街○○○號之7住處,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2萬元、2萬元、1萬元交予王日,共計15萬元,作為王日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⑸於98年9月下旬某日及翌日,在其位於嘉義市○區○○街193之6號住處,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3萬6千元、3萬6千元交付予劉蕭瓊惠,共計7萬2千元,作為劉蕭瓊惠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⑹於98年9月底某日,在譚雪珠位於嘉義市○區○○街○○巷○○號之住處,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賄款其中15萬元交予譚雪珠,作為譚雪珠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⑺於98年9月中旬某日,在羅齡金位於嘉義市○區○○街○○號之住處,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5萬元交予羅齡金,作為羅齡金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羅齡金嗣未以該5萬元行賄,而係陪同曾嘉寶,由曾嘉寶以上開賄款向附表十所示受賄者交付賄賂);⑻於98年10月初某日,在曾嘉寶位於嘉義市○區○○街○○號之住處,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20萬元交予曾嘉寶,作為曾嘉寶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⑼劉蕭瓊惠於98年10月間某日,在張譯云位於嘉義市○區○○街○○○號之住處,將林德州所交付7萬2千元賄款其中1萬6千元交付予張譯云,作為張譯云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張譯云嗣反悔而未用以行賄,經原審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2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林德州、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曾嘉寶(其中盧鄭碧霞、張譯云分別收取上揭賄款後,並未向該里里民行賄)均分別接續於附表四至十二所示時間、地點,向如附表四至十二「受賄者欄」所示之系爭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之呂素卿等人表示此次嘉義市市議員選舉拜託支持黃盈智,並徵得上開有投票權人之同意,當場提出如附表四至十二賄賂欄所示之賂賄,交予上開有投票權之人收受(除附表七編號2張譯云;附表十一編號9劉蕭瓊惠、編號10方張初惠以外,其餘受賄者均經原審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22號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確定);黃慶隆、林德州並與附表四、黃慶隆、林德州、洪金山與附表五,黃慶隆、林德州、王日與附表六,黃慶隆、林德州、劉蕭瓊惠與附表七編號1至7、9,黃慶隆、林德州、蔡安一與附表八編號1至4、6至9,黃慶隆、林德州、譚雪珠與附表九,黃慶隆、林德州、曾嘉寶、羅齡金與附表十,黃慶隆、林德州、曾嘉寶與附表十一編號1至3、5至6、8至10,黃慶隆、林德州、曾嘉寶、方張初惠與附表十二「受賄者」欄所示之人基於預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林德州、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曾嘉寶等人分別囑咐上開附表各編號「受賄者」欄所示呂素卿等人轉交其家中如附表四至十二「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欄所示之系爭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之人,以各該附表編號「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欄所示之款項,一併轉知各該家中有投標權之人其等行賄之意思及交付賄款,而同時共同對附表四至十二「受賄者」欄所示之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約其投票支持黃盈智,及預備對於附表四至十二「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欄所示之人交付賄賂(其中曾嘉寶與羅齡金共同前往附表十所示受賄者住處,並由曾嘉寶自林德州處所收取之上開20萬元之部分金額用以交付賄賂,羅齡金自林德州處收取之上開5萬元,並未用於投票行賄;另曾嘉寶並與方張初惠共同前往附表十二所示受賄者住所,並由曾嘉寶自林德州處所收取之上開20萬元之部分金額用以交付賄賂)。上開受賄者分別收受林德洲、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羅齡金、曾嘉寶、方張初惠所交付如附表四至十二所示之款項(含受賄者及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欄),均未轉告此事,亦未將賄款交給上開附表編號「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欄所示之有投票權之人。
二、黃慶隆承上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單一犯意,接續於98年11月中旬某日上午10時許,在李林阿挽位於嘉義市○區○○路○○○號之55四樓住處,徵得李林阿挽之同意,以每票1千元之代價,將3千元交予有投票權之李林阿挽,並與李林阿挽基於預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囑咐李林阿挽將其中之2千元轉交其家中有投票權之李啟章、李嘉成2人各1千元,一併轉知李啟章、李嘉成其行賄之意思及交付賄款,而同時對李林阿挽交付賄賂,約其投票支持黃盈智,及與李林阿挽共同預備對李啟章、李嘉成交付賄賂。李林阿挽收受上開賄賂款項,並同意投票與黃盈智,然並未向李啟章、李嘉成轉告此事,亦未將上開賄款交給不知情之李啟章、李嘉成2人(李林阿挽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
三、嗣經查獲,並扣得附表一至十二賄賂欄、備註欄所示之款項。
四、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台南市調查站、台南縣調查站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決所援引之言詞及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期日提示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同意列為証據」等語(本院卷㈠第238頁),且迄於本院審理期日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書面作成之資料,及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證據。
乙、實體部分:
一、上揭上訴人即被告黃慶隆、李素花如何共同對上揭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共同預備交付賄賂等事實,業據被告黃慶隆、李素花於本院上訴審及本審審理中供承不諱。而被告黃慶隆為本件行為時,為嘉義市東區中庄里里長,係中華民國98年縣長、縣市議員暨鄉鎮市長選舉嘉義市第一選區(東區)市議員候選人黃盈智之父。林振國、李素花、曾嘉寶分別為該里第20鄰鄰長、第19鄰鄰長之母及第12鄰鄰長;證人陳文卿、王日、蔡安一、羅齡金分別為該里第17鄰鄰長、第7鄰鄰長、第2鄰鄰長、第11鄰鄰長;又洪金山、譚雪珠2人均為該里里民,復據被告黃慶隆於原審審理時供承在卷,核與証人林振國、李素花、曾嘉寶、陳文卿、王日、蔡安一、羅齡金、洪金山及譚雪珠等人於警、偵訊時供証相符,並有被告黃慶隆之子黃盈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㈥第26頁)。
二、復查:㈠關於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關於被告黃慶隆、李素花此部分交付賄賂、預備交付賄賂,
而約使附表一至三「受賄者欄」所示之人投票支持黃盈智,並同時一併委託上開「受賄者欄」所示之人轉達其家中如附表一至三「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欄所示有投票權人其等行賄之意思及轉交賄款等事實,另據證人林振國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係中庄里第20鄰鄰長,選舉前被告黃慶隆有和伊談論黃盈智參選的事,有談到要伊幫忙他兒子買票的事,地點在黃慶隆服務處嘉義市○○里○○路附近,他說他兒子要出來選,叫伊幫忙,他拿現金五萬元給伊,錢是用來買票的錢。黃慶隆要伊幫忙買票共拿3次錢給伊,一次5萬元,一次3萬元,一次6萬5千元。6萬5千元分二次拿,一次5萬元,一次1萬5千元,都是黃慶隆交給伊,我再交給陳文卿。
伊把3萬元交給19鄰的李素花。黃慶隆有叫伊把錢交給陳文卿及李素花,陳文卿是鄰長,李素花的兒子也是鄰長,都有交情。給李素花及陳文卿的錢,黃慶隆是在他辦事處親手交給伊。黃慶隆交付伊5萬元要伊向民眾買票,因伊是鄰長,所以伊買附近的里民,伊有向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之受賄者及其家中其他有選舉權人,以1票1千元買票,買票時有向民眾說明要對方投票給里長兒子黃盈智。黃慶隆拿5萬元要伊幫忙向民眾買票,約在98年9月中旬;另於98年10月1日拿8萬元給伊,伊轉交給李素花及陳文卿幫黃盈智買票;98年10月9日黃慶隆又拿1萬5千元給伊,伊轉交給陳文卿幫黃盈智買票,伊係至李素花及陳文卿家將上開款項交付他們」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8至26頁)。而證人陳文卿於警、偵訊時亦証稱「林振國有於上開時、地將上開款項交付伊,分別向附表三所示受賄者及其家中有投票權人行賄買票,並要受賄者及其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市議員選舉要支持黃盈智」等語(見98年度選他字第154號偵卷㈡第8至11、21-22、50-51、58-59頁,又98年度選他字第154號偵卷共有八卷,下分稱偵卷㈠至㈧;偵卷㈣第31-32頁);復經證人即附表一所示接受林振國賄賂之受賄者於警詢或偵訊時,附表二、三所示接受李素花、証人陳文卿賄賂之受賄者於警詢或偵訊時証述明確;再者,附表一至三「受賄者」欄、「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欄所示之人,均係系爭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又有第8屆市議員選舉嘉義市選舉人名冊可按(分見附表一至三備註欄所示,此部分為最高法院發回指摘事項之一);此外,又有附表一至三所示扣案之款項可資佐証;堪認被告黃慶隆、李素花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⒉上開受賄者楊羅金枝等人均係基於受賄之意思,分別收受被
告李素花、証人林振國、陳文卿所交付如附表一至三「賄賂欄」所示之賄款(含受賄者及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2欄),然均未轉告此事,亦未將上開賄款交給其等家中有投票權之人,其等家中有投票權之人亦不知情等情,另據附表一至三所示受賄者於警詢或偵訊時證述,及原審中供証明確;而遍查全卷,均無証據足証上開受賄者有將被告二人或証人林振國、陳文卿行賄之意思轉達其家中有投票權之人,或轉交賄款之事實,尚難認附表一至三所示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確有投票受賄之事實,被告二人就此部分行為,僅止於預備交付賄賂。復查,証人陳文卿交付附表三編號2所示受賄者曾俊義6000元,除其中1千元係交付與曾俊義買票賄選外,其餘5000元係為預備賄選買票之用,業據証人陳文卿於偵查中供証「我交給曾俊義6000元,當時我有問他家中有幾票,他跟我說6票,我就數了6000元給曾俊義,我有告訴曾俊義要投票給黃盈智」等語(偵卷㈡第65至66頁),可見証人陳文卿交付與曾俊義預備賄選買票之款項確為5000元;雖証人曾俊義於原審供証「其家中有投票權之人(連同曾俊義本人)共五票,陳文卿多給伊1千元」等語(原審卷㈢第152頁)。然証人陳文卿既本於預備賄選買票之犯意而交付5000元與証人曾俊義收受,其行為已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且衡之証人陳文卿賄選之目的係為系爭市議員選舉之侯選人黃盈智之當選,縱証人曾俊義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僅4位,但証人曾俊義非不得就陳文卿多給之1千元部分,另尋其他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款,而此亦不違反証人陳文卿預備賄選買票之本意,尚難以証人曾俊義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僅4位,即認証人陳文卿此部分預備賄選買票之款項僅4千元。
⒊又附表一編號3 之證人黃國振於警詢中並未證稱其收賄之日
期;附表一編號15之證人賴英景於警詢中證稱其收賄時間為98年9月初等語,然渠等均另證稱收賄之詳細日期不記得(見偵卷㈣第68、183頁)等語。參以林振國係於98年9月中旬某日收受被告黃慶隆所交付用以行賄買票之5萬元賄款,及附表一其他收受林振國賄款之受賄者,受賄時間大致係於9月中旬至11月上旬間,並參酌證人黃國振、賴英景分別於98年11月24、25日警詢中證稱受賄事實等情,足認証人黃國振、賴英景2人受賄時間應為98年9月中旬至同年11月上旬之某日。
㈡關於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⒈關於被告黃慶隆此部分與林德州、曾嘉寶、洪金山、王日、
劉蕭瓊惠、蔡安一及譚雪珠等人,以附表四至十二「受賄者」、「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欄所示款項,交付賄賂、預供備交付賄賂,而約使附表四至十二「受賄者欄」所示之人投票支持黃盈智,並同時一併委託上開「受賄者欄」所示之人轉達其家中如附表四至十二「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欄所示之有投票權人被告黃慶隆等人行賄之意思及轉交賄款等事實,另據証人林德州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係中庄里第8鄰鄰長,伊有於上開時、地收受被告黃慶隆所交付之1百萬元,黃慶隆說錢放伊這裡,幫忙處理買票的事,是替他兒子買票。由伊自己找樁腳,伊有於上開時、地分別交付前揭款項與洪金山、王日、蔡安一、劉蕭瓊惠、譚雪珠、羅齡金、曾嘉寶、盧鄭碧霞等人,作為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伊將錢拿給洪金山等樁腳時,有告訴他們錢是里長寄放在伊這裡,要向里民買票的錢,並說要投給黃盈智,他們都瞭解。伊當時依照各人各鄰來區分,並無重疊。伊照一般買票的行情,1票1千元買票,伊買票的對象,包括呂素卿、徐銀得、王黃月娥、鄭胡英美、林練墘等戶。伊買票的過程中都說要投給里長黃慶隆的兒子」等語(見原審卷㈣第31至36頁);證人洪金山於98年11月24、25日、證人王日於98年12月2、3日、證人劉蕭瓊惠於98 年12月2、3日及同年月7日、證人蔡安一於98年12月2、3日、證人譚雪珠於98年12月
2、3日、證人曾嘉寶於98年12月2日警詢、偵訊時亦分別證稱:林德州確有將上開款項交付渠等,渠等分別向附表四至十二所示受賄者及其家中有投票權人行賄買票,並要受賄者及其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市議員選舉時支持黃盈智」等語明確(見偵卷㈢第19至23、28、29、33、34至37、55至58、166至168、192至193頁;偵卷㈦第104至107、110至111、133至137、144至148、151至152、154至156頁、224至226、243至246、251至255、259至262頁;偵卷㈧第3至5、14至16、152至157、165、187、188頁);又查,證人羅齡金、方張初惠,分別與曾嘉寶前往附表十、十二所示地點,將附表十、十二所示金額交付各該附表所示受賄者,並要受賄者及其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市議員選舉要支持黃盈智,而證人羅齡金所收受之上開賄款5萬元並未用以行賄買票等情,又據証人曾嘉寶於偵訊時証述「伊有與方張初惠一起至15鄰買票,有與羅齡金一起幫黃慶隆兒子買票」等語(見偵卷㈧第170至172、175頁);證人羅齡金於警詢或偵查中證稱「林德州有拿5萬元給伊,並交付伊為市議員候選人黃盈智,以每票1000元向伊認識之嘉義市東區中庄里居民行賄,但伊未發下去」、「伊有跟曾嘉寶一起去發賄款給第11鄰的鄰民,錢是曾嘉寶帶來發的」等語(見偵卷㈧第11 6至117頁、第119至121頁、第172、175頁);暨證人方張初惠於警詢中則証述「伊有陪同曾嘉寶向15鄰居民買票」等語明確(見偵卷㈧第177至182頁);上開証人就買票行賄或預備賄選買票所為之証述,復核與證人即附表四至十二「受賄者」欄所示接受證人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羅齡金、曾嘉寶、方張初惠賄賂之呂素卿等人於警詢或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再者,附表四至十二「受賄者」欄(附表七編號4陳邵宜除外)、「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欄所示之人(附表七編號3陳立奇、李香杏除外),均係該次嘉義市第一選區(東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又有第8屆市議員選舉嘉義市選舉人名冊可按(分見附表四至十二備註欄所示,此部分為最高法院發回指摘事項之一);而其中附表七編號3有關陳立奇、李香杏部分,附表七編號4有關陳邵宜部分,亦均係該次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另據証人即該編號之受賄者陳蔡文姬、陳邵宜供証明確,証人陳邵宜並因本件投票受賄罪,經原審以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確定(均詳附表七編號3、4備註欄所示);此外,又有附表四至十二所示扣案之款項可資佐証。堪認被告黃慶隆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⒉上開受賄者即呂素卿等人雖分別收受証人林德州、曾嘉寶、
羅齡金、方張初惠、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所交付如附表四至十二所示之賄賂(含受賄者及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2欄),然均未轉告此事,亦未將上開賄款交給其等家中有投票權之人,其等家中有投票權之人亦不知情等情,另據附表四至十二所示受賄者於警詢或偵訊時證述,及原審中供証明確;而遍查全卷,均無証據足証上開受賄者有將被告等人行賄之意思轉達其家中有投票權之人,或轉交賄款之事實,尚難認附表四至十二所示之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確有投票受賄之事實,被告就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僅止於預備交付賄賂。復查,証人林德州分別交付附表四編號3、4所示受賄者鄭胡英美、林練墘4000元、6000元,除其中各1千元係交與鄭胡英美、林練墘賄選買票之外,其餘各3000元(編號3)、5000元(編號4)係為預備賄選買票之用,業據証人林德州於原審供認確有交付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款項賄選買票等情。另証人曾嘉寶交付附表十二編號3所示受賄者陳玉珠3000元,除其中1千元係交與陳玉珠賄選買票外,其餘2千元係為預備賄選買票之用,又據証人曾嘉寶於原審供認交付該編號所示之款項買票賄選等語(原審卷㈢第17至18頁)。雖証人鄭胡英美於原審供証「我家有三票(連同鄭胡英美本人),林德州誤給我們4千元,實際應是三票3千元」等語(原審卷㈢第112頁);証人林練墘於原審亦供証「林德州給6千元,但我們家有投票權的人有五人(連同林練墘本人),我們五票應是5千元,林德州誤多給我1千元」等語(原審卷㈢第112頁);証人陳玉珠於原審供証「本次議員選舉,家裡有選舉權人有二人(連同陳玉珠本人),一票一千元,曾嘉寶及方張初惠拿3千元給我是出於誤會」等語(原審卷㈢第25頁)。但查,証人林德州、曾嘉寶與方張初惠既本於賄選買票之犯意而分別交付証人鄭胡英美、林練墘4千元、6千元、証人陳玉珠3千元,除証人鄭胡英美、林練墘、陳玉珠本人各1千元外,其餘部分當亦係為系爭市議員選舉之侯選人黃盈智之當選而為之,則証人林德州其餘交與証人鄭胡英美、林練墘各3千元、5千元,証人曾嘉寶與方張初惠交與証人陳玉珠2千元部分,應係基於預備賄選買票而交付,其行為已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且衡之証人林德州、曾嘉寶與方張初惠為系爭市議員選舉侯選人黃盈智當選之賄選買票之目的,縱証人鄭胡英美、林練墘、陳玉珠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分別僅2位、4位、1位,但証人鄭胡英美、林練墘、陳玉珠非不得就林德州、曾嘉寶與方張初惠多給之1千元部分,另尋其他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款,而此亦不違反証人林德州、曾嘉寶與方張初惠預備賄選買票之本意,尚難以証人鄭胡英美、林練墘、陳玉珠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分別僅有2位、4位、1位,即認証人林德州、曾嘉寶與方張初惠此部分預備賄選買票之款項僅2千元(附表四編號3)、4千元(附表四編號4)、1千元(附表十二編號3)。
⒊又附表七編號2、4、7之證人張譯云、陳邵宜、張麗雪雖於
警詢中證稱渠等收賄時間為98年9月初或中旬,然證人張譯云另證稱正確日期已忘記等語(見偵卷七第167至171、183至186、205至208頁)。參以證人劉蕭瓊惠係於98年9月下旬某日收受林德州所交付用以行賄買票之7萬2千元賄款,及附表七其他收受證人劉蕭瓊惠賄款之受賄者,均係於9月底、10月間某日,証人張譯云、陳邵宜受賄時間當無在98年9初或中旬之可能,足認上開3名證人收賄時間,應係98年9月下旬至10月間某日。另附表十一編號10之証人方張初惠,附表十二編號1之證人黃明德於警詢中雖證稱渠等收賄時間為98年9月中旬或9月間某日等情,然上開證人就收受賄賂之確實日期亦均証稱「日期已忘記」等語(見偵卷㈧第179、235頁);參以證人曾嘉寶係於98年10月初某日收受林德州所交付用以行賄買票之20萬元賄款,及附表十一其他收受賄賂之人、附表十二編號2、3所示受賄者收受賄賂之時間,均係於98年11月間某日,則証人方張初惠、黃明德自無於同年9月中旬或9月間即收受曾嘉寶賄款之可能,足証上開2名證人收賄時間,應係於98年10月初至11月間某日,可堪認定。㈢第查,証人林振國與被告李素花、証人陳文卿;証人林德州
與曾嘉寶、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曾嘉寶等人於收到上開款項後,係各自於附表一至十二所示期間、地點,向各該等受賄者行賄或預備行賄而交付賄賂(曾嘉寶就附表十、十二部分,分別與羅齡金、方張初惠共同前往行賄買票),而被告李素花、証人陳文卿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均供証「僅與林振國有所聯繫」等語(見原審卷㈡第85頁;原審卷㈢第14頁);証人曾嘉寶於原審準備程序則供証:
伊僅與林德州、羅齡金有所聯繫,另證人方張初惠有與伊至附表十二所示受賄者買票等語;證人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則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証僅與林德州有所聯繫等語(見原審卷㈡第96、100、139、153、163頁;原審卷㈢第18頁);証人即同案已判決確定之被告林德州於原審準備程序則供証:洪金山、蔡安一、盧鄭碧霞、王日、劉蕭瓊惠、譚雪珠、曾嘉寶等人,彼此間並不知悉有受我委託而行賄買票的事。他們都是各別與伊有聯繫而已等語(見原審卷㈡第88頁),而檢察官亦未舉証証明被告李素花與証人陳文卿間,証人曾嘉寶、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彼此間,就本件交付賄賂或預備交付賄賂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罪疑唯輕原則,自難令被告李素花與証人陳文卿,曾嘉寶、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等人對不屬於其等實際投票行賄之部分,亦應共同負責。準此,應認被告黃慶隆與林振國就林振國附表一之投票行賄部分,及其等分別與附表一編號2至6、9至10、12至16「受賄者」欄所示之人,就各該編號預備交付賄賂部分;被告黃慶隆、林振國分別與李素花、陳文卿就附表二、三之投票行賄部分,及其等分別與附表二編號2至7、9至11,附表三「受賄者」欄所示之人,就各該編號預備交付賄賂部分;被告黃慶隆與林德州就林德州附表四之投票行賄部分,及其等分別與附表四「受賄者」欄所示之人,就各該編號預備交付賄賂部分;被告黃慶隆、林德州分別就曾嘉寶、及就曾嘉寶再分別與羅齡金、方張初惠就附表十、十一、十二之投票行賄部分,及其等分別與附表十、十一編號1至3、5至6、8至10、附表十二「受賄者」欄所示之人,就各該附表編號「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欄所示之人預備交付賄賂部分;被告黃慶隆、林德州分別與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等人就附表五、六、七、八、九之投票行賄部分,及其等分別與附表五、六、附表七編號1至7、9、附表八編號1至4、6至9、附表九「受賄者」欄所示之人,就各該附表編號「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欄所示之人預備交付賄賂部分,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可堪認定。
㈣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復經證人李林阿挽於警詢、偵訊時証
述明確(見偵卷㈥第27至33頁);而證人即被告李素花於偵訊時亦證稱:「李林阿挽從黃慶隆拿到3千元後,很緊張的跑來告訴伊,伊確實有聽到李林阿挽向伊說,從黃慶隆拿到3千元的賄款」等語(見偵卷㈥第33頁),互核被告黃慶隆之自白與証人李林阿挽、李素花証述之情節相符;再者,証人李林阿挽、李啟章、李嘉成均係該次嘉義市第一選區(東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之人,又有第8屆市議員選舉嘉義市選舉人名冊可按(見該名冊㈡第66頁)。此外復有現金3千元扣案可資佐証,堪認被告黃慶隆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信採。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投票行賄罪之處罰,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44條及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99條,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為刑法第144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之投票行賄罪,係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其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選階段,除行賄者有實施交付賄賂行為外,因對收受賄賂者,刑法第143條有投票受賄罪之處罰規定,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以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雖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仍須於行賄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受交付之相對人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收受,其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始克成立,行賄者方得論以交付賄賂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38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黃慶隆交付賄賂與証人李林阿挽,及收受被告黃慶隆款項買票賄選之林振國、自林振國處收受被告黃慶隆賄選買票款項之被告李素花、証人陳文卿;收受被告黃慶隆款項買票賄選之証人林德州,及自林德州處收取黃慶隆交付款項用以賄選之証人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
一、譚雪珠、曾嘉寶等人,分別交付賄賂與附表一至十二「受賄者」欄所示之人,均係要求其等於選舉投票時須將票投與該次市議員選舉之候選人黃盈智,足徵証人李林阿挽及附表一至十二所示受賄者對被告黃慶隆、李素花及証人林振國等人交付金錢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收受,自屬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之行為。至被告黃慶隆交付賄賂與李林阿挽之同時,被告李素花及林振國等人交付賄賂與附表一至十二所示受賄者之同時,均一併轉知各該受賄者家中有投標權之人其等行賄之意思及交付賄款,因証人李林阿挽及附表一至十二之受賄者均未轉告此事,亦未將上開賄款轉交,故各該受賄者家中有投標權之人對此交付賄賂顯不知情,是此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階段。另証人即原審已確定之同案被告林德州、劉蕭瓊惠雖分別將用以行賄買票之款項交付原審已判決確定之同案被告盧鄭碧霞、羅齡金、張譯云,然盧鄭碧霞、張譯云嗣均反悔而未向他人買票賄選,另証人羅齡金亦未向他人買票賄選,是關於盧鄭碧霞、羅齡金、張譯云部分亦僅止於預備交付階段。
㈡復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
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而多次投票行賄行為,在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前,通說係論以連續犯。鑑於公職人員選舉,其前、後屆及不同公職之間,均相區隔,選舉區亦已特定,以候選人實行賄選為例,通常係以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至就不同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行賄行為,或同一選舉之另行起意投票行賄行為(即非原單一或概括犯意),則應認為各別不同之犯意,不在此接續犯之範疇,斯不待言(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312號刑事判決參照)。而對接續犯所謂「數行為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之認定,需依所犯之罪質,受侵害之法益,行為之態樣,及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予以盱衡斷定,並無必須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所為為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9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1核被告黃慶隆及李素花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祇侵害一個國家法益,應僅成立一投票行賄罪。而該罪之預備犯,僅止於該罪著手實行前之準備階段,嗣若進而實行行賄之行為,即為行賄所吸收,不另論罪。則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人行賄,尚且論以一罪,其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部分賄選,部分尚在預備賄選階段,尤僅能論以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28號、5887號判決意旨可資照)。查本件被告黃慶隆、李素花分別對李林阿挽、附表一至十二「受賄者」欄所示之人行賄之同時,併委託各該受賄者轉達其等行賄之意思及轉交賄款,而同時對受賄者本人行賄及預備對彼等家屬多人行賄,及交付款項與盧鄭碧霞、張譯云、羅齡金預備賄選買票,依上開說明,即應認被告黃慶隆、李素花係以一行為同時實行賄選及預備賄選,自應論以一投票行賄罪。
2又被告黃慶隆所為如事實欄所示,及被告李素花所為如附表
二所示各次賄選行為,均係對98年縣長、縣市議員暨鄉鎮市長選舉嘉義市第一選區市議員之同一選舉,為同一候選人黃盈智當選,而為之多數交付賄賂賄選之舉動。其等主觀上顯均係基於為候選人黃盈智賄選之單一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再者,被告黃慶隆行賄時間集中於98年9月間至11月間2個月內,行賄之地區係同在嘉義市義市東區中庄里內各鄰;另被告李素花行賄時間集中於98年10月間至11月間1個月內,行賄之地區係同在被告李素花所居住之中庄里19鄰內;被告黃慶隆、李素花行賄行為在時間、空間上均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則被告黃慶隆及李素花於相當接近之時間內,對同居住於該里內或鄰內有投票權之民眾,反覆實行多次賄選行為,且本於單一之犯意持續進行。依上開㈡之說明,被告黃慶隆及李素花所為,應為接續犯。
3被告黃慶隆與林振國就林振國附表一之投票行賄犯行,及其
等分別與附表一編號2至6、9至10、12至16「受賄者」欄所示之人,就各該編號預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黃慶隆、林振國分別與李素花、陳文卿就附表二、三之投票行賄犯行,及其等分別與附表二編號2至7、9至11,附表三「受賄者」欄所示之人,就各該附表編號預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黃慶隆與林德州就林德州附表四之投票行賄犯行,及其等分別與附表四「受賄者」欄所示之人,就各該編號預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黃慶隆、林德州分別就曾嘉寶、及與曾嘉寶再分別與羅齡金、方張初惠就附表十、十一、十二之投票行賄犯行,及其等分別與附表十、十一編號1至3、5至6、8至10、附表十二「受賄者」欄所示之人,就各該附表編號預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黃慶隆、林德州分別與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等人就附表五、六、七、八、九之投票行賄犯行,及其等分別與附表五、六、附表七編號1至7、9、附表八編號1至4、6至9、附表九「受賄者」欄所示之人,就各該附表編號預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黃慶隆與李林阿挽間就李啟章、李嘉成預備交付賄賂犯行,彼此間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此部分為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指摘關於預備賄選之犯意聯絡部分)。
4又被告李素花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妨害投票罪等
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2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95年7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李素花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李素花業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㈣被告黃慶隆、李素花上揭預備賄選買票部分(含最高法院發
回指摘之附表二編號四之預備賄選買票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被告黃慶隆、李素花此部分犯行,因與已起訴之被告黃慶隆、李素花交付賄賂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實行賄選及預備賄選,應論以一投票行賄罪,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撤銷改判部分:㈠原審以被告黃慶隆、李素花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但查:1被告黃慶隆、李素花行賄行為在時間、空間上均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是被告黃慶隆及李素花於相當接近之時間內,對同居住於該里內或鄰內有投票權之民眾,反覆實行多次賄選行為,且本於單一之犯意持續進行,應為接續犯,已如上述,原判決認黃慶隆、李素花所為上揭多次投票交付賄賂罪,應依集合犯論以一罪(見原判決第23頁之理由欄参、二部分),其法律見解即有未合。2原判決既認附表一至附表十二所列部分受賄者,及李林阿挽收賄同時受託轉交其家中如各該附表所載之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每人一千元,因各受賄者均尚未轉告及轉交,僅止於預備交付階段,但就被告黃慶隆、及各附表之交付賄款者與受賄者,對於各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是否有預備賄選之犯意聯絡?對於各該預備賄選之金額是否應連帶沒收?則未於判決中予以釐清論明,亦有可議。3原審同案被告楊芳蘭部分並無證據證明犯罪,業據本院前審判決無罪確定在案,被告黃慶隆此部分投票行賄犯行,尚屬不能証明(詳後述),原判決認被告楊芳蘭收受劉蕭瓊惠賄賂,而為被告黃慶隆此部分有罪之判決,亦有不當。被告黃慶隆上訴,及被告李素花上訴以「其行賄對象僅11名,幫助賄選票數27票,交付賄款金額僅2萬7千元,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顯有違誤」等語,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不當,雖無理由(詳後述)。然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黃慶隆為98年嘉義市第一選區市議員候選人黃盈
智之父,亦為嘉義市中庄里里長,為謀黃盈智當選,透過林振國、林德州等人,再往下透過李素花、陳文卿、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曾嘉寶、羅齡金、方張初惠等人,向中庄里內各鄰選民交付賄賂賄選,或預備賄選買票,其為本件賄選案之主要操盤手,已嚴重破壞選舉之公正、公平及純潔,對國家民主法治之危害非輕。而被告李素花前於95年間即曾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妨害投票罪經判刑確定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犯本案,顯不知悔改。惟念被告黃慶隆係出於父子親情,為謀其子順利當選,手段固然不法,但事後已於本院坦承全部犯行,尚知悔悟之態度,而黃盈智亦經本院民事庭以99年度選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另被告李素花於偵查中即已自白,犯後態度良好,暨檢察官具體求處被告黃慶隆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1千萬元,尚屬過重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黃慶隆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之規定,分別宣告被告黃慶隆、李素花褫奪公權三年、二年。㈢至於被告黃慶隆、李素花二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惟按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為量刑時應行注意之事項,並非同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根據,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165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黃慶隆、李素花二人雖自白犯罪,但此部分僅涉及其等之犯後態度,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應於量刑時予以注意,尚非因此即認其等犯罪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又被告李素花雖年事已高,但其前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妨害投票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即再犯本罪,顯見對其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徒刑,已不足使被告李素花知所警惕;而被告黃慶隆為謀一已之利,透過林振國、林德州等多人買票賄選之規模非小,其與被告李素花共同賄選買票票,顯係破壞選舉之公平、公正性,侵蝕民主政治根基之行為,尤以被告黃慶隆買票規模之大,已嚴重破壞選舉之公正、公平性,對國家民主法治之危害非輕,審酌其等犯罪情狀,尚難認有何特殊原因或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或堪資憫恕。況本院上開對被告黃慶隆、李素花量處徒刑時,已參酌其等自白犯罪之犯後態度,自難以其等均自白犯罪,或年事已高,或經里民連署請求輕判,即認其等行為客觀上足以憫恕,尚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被告黃慶隆、李素花及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尚無可採。
㈣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固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但如其賄賂已交付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自應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為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之從刑宣告,不得再依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沒收(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黃慶隆及共犯林振國、李素花、陳文卿,林德州、洪金山、王日、劉蕭瓊惠、蔡安一、譚雪珠、曾嘉寶等人(下稱林振國等人)分別委請附表一至十二之受賄者,轉交賄賂與渠等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之人而預備交付之賄款(含扣案及未扣案),及林振國等人(含盧鄭碧霞、張譯云、羅齡金3人預備賄選買票部分)未用於行賄買票之賄款(含扣案及未扣案),其數額均詳如附表一至十二備註欄及附表十三所示,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由被告黃慶隆與各該共同正犯即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人連帶沒收(被告李素花如附表十三編號二所示部分,於其項下諭知連帶沒收)。再附表十三編號十六,被告黃慶隆預備交付予被告李林阿挽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款項,應於被告黃慶隆所犯投票行賄罪下諭知與李林阿挽連帶沒收之。
丙、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慶隆與林德州、劉蕭瓊惠共同基於對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由劉蕭瓊惠交付楊芳蘭1000元收受,而約使楊芳蘭於此次嘉義市市議員選舉時投票予黃盈智之一定行使,因認被告黃慶隆此部分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黃慶隆涉犯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証人即原審判決確定之同案被告劉蕭瓊惠之証詞為論罪之依據。然查,証人劉蕭瓊惠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認識楊芳蘭,因伊兒子是第4鄰鄰長。楊芳蘭家只有1票,因伊先生戶口不在這裡。伊有幫黃盈智買票拿錢給楊芳蘭要她投票給黃盈智,地點在秀園新村137號住處外之矮房子,伊有說要幫第7號黃盈智買票,楊芳蘭未回答就拿走了。楊芳蘭家住4人,包括2個兒子,他先生及她。他先生應該是做油漆,他家外面有很多油漆桶。因1票1千元,所以拿1千元給楊芳蘭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6至28頁)。惟證人劉蕭瓊惠於原審亦證稱:「我在偵查中講出2個人名字,檢察官要我交出四萬八千元,檢察官要我再多講幾個出來再放我回去,不然要把我關在鹿草。檢察官叫我帶偵查組警員去我鄰居那邊,再指出來。車子載我去,我一戶一戶比。我不知道拿錢的人是什麼名字,偵查的人看選舉名冊,比對出住那裡的人,他們翻選舉名冊,告訴我名字,我才知道有那些人。98年12月3日警詢筆錄我所提出之8人名字,我只認識張麗雪,其餘鄰居有認識,不知道名字,其餘7人我沒主動說出名字」等語(原審卷㈤第30頁);復證稱:「(問:你自己過去買票?)是的,我沒有書面資料,都是自己記得。」「(問:是否知自己買了幾票?)大約知道。」「(問:是否有可能記錯?)我記在腦袋裡。」「(問:你買了幾票?)不記得了。我要看名冊才知道。」「(問:什麼名冊?)沒有名冊。」「(問:寫在何處?)要看起訴書才知道」等語(原審卷㈤第29頁)。則依證人劉蕭瓊惠上開証詞,証人除張麗雪外,對其餘之人均不認識,且因証人不知受賄者之名字,乃以帶同警員前往挨家挨戶指認,再由警員對照選舉名冊告訴証人之方式,由証人劉蕭瓊惠供出受賄者名字,則証人劉蕭瓊惠既不知楊芳蘭名字,亦無交付賄賂之名冊可供比對,僅依其記憶所及以上開方式間接指認楊芳蘭收賄,其指認是否無誤,已非無疑。再者,本件除証人劉蕭瓊惠之証詞外,尚無其他証據以資佐証証人劉蕭瓊惠証詞之真實性,檢察官就此部分亦未能提出補強証以資証明;況楊芳蘭復經本院前審判決無罪確定(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部分)。自難依証人劉蕭瓊惠上開証詞,即認原審已判決確定之同案被告楊芳蘭確有收受賄款,並因而推論被告黃慶隆涉犯此部分犯行。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應認不能証明被告黃慶隆此部分之犯罪。惟被告黃慶隆此部分與上開經論罪科刑之對於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部分,為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前段、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2條第5項、第4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彭喜有法 官 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清洪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被告林振國行賄部分(收受黃慶隆用以交付他人行賄之款項新台幣5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1月初某日│胡齡文 │無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上午9時許,在 │現金1000元 │ │第154號卷(四│人名冊㈡第││ │嘉義市○○路53│(已扣案) │ │)P.198 │77頁編號13││ │3號4樓之2樓下 │ │ │ │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1000元 │ │ │ │ │├──┼───────┼───────┼───────────┼──────┼─────┤│ 2 │98年10月份某日│徐丸女 │李平現金1000元 │ │嘉義市選舉││ │上午9時許,在 │現金1000元 │(未繳回扣案) │ │人名冊㈡第││ │嘉義市○○路53│(未繳回扣案) │ │ │82頁編號13││ │7號之70住處前 │ │ │ │、14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2000元 │ │ │ │ │├──┼───────┼───────┼───────────┼──────┼─────┤│ 3 │98年9月中旬至 │黃國振 │黃淑淩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同年11月上旬某│現金1000元 │黃健洋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人名冊㈡第││ │日下午7時許, │(已扣案) │黃依婷現金1000元 │P.70 │81頁編號15││ │在嘉義市○○路│ │(均已扣案) │ │、第82頁編││ │537之68號1樓住│ │ │ │號2、3、4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4000元 │ │ │ │ ││ │ │ │ │ │ │├──┼───────┼───────┼───────────┼──────┼─────┤│ 4 │98年10月底某日│楊羅金枝 │楊琇茹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上午某時,在嘉│現金1000元 │楊琇雯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人名冊㈡第││ │義市○○路537 │(已扣案) │楊琇惠現金1000元 │P.70 │80頁編號12││ │之66號住處附近│ │楊雅筌現金1000元 │ │、13、14、││ │,交付行賄金額│ │(均已扣案) │ │15、11 ││ │現金5000元 │ │ │ │ │├──┼───────┼───────┼───────────┼──────┼─────┤│ 5 │98年11月初某日│蕭金坤 │蕭成物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在嘉義市忠孝│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2號卷(二)│人名冊㈡第││ │路533號2樓之2 │(已扣案) │ │P.70 │77頁編號7 ││ │住處,交付行賄│ │ │ │、8 ││ │金額現金2000元│ │ │ │ │├──┼───────┼───────┼───────────┼──────┼─────┤│ 6 │98年11月初某日│陳麗珠 │王凱立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12時許,在嘉義│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2號卷(二)│人名冊㈡第││ │市○○路537之6│(已扣案) │ │P.70 │80頁編號8 ││ │5號住處門口, │ │ │ │、10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2000元 │ │ │ │ │├──┼───────┼───────┼───────────┼──────┼─────┤│ 7 │98年11月10日下│林木源 │無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午7時許,在嘉 │現金1000元 │ │第154號卷(四│人名冊㈡第││ │義市○○路531 │(已扣案) │ │)P.198 │81頁編號13││ │號後方防火巷,│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1000元 │ │ │ │ │├──┼───────┼───────┼───────────┼──────┼─────┤│ 8 │98年10月上旬某│段玉明 │無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日上午10時許,│現金1000元 │ │第154號卷(四│人名冊㈡第││ │在嘉義市○○路│(已扣案) │ │)P.198 │83頁編號6 ││ │537之70號3樓住│ │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1000元 │ │ │ │ │├──┼───────┼───────┼───────────┼──────┼─────┤│ 9 │98年10月初某日│葉永吉 │廖燕燕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下午6時許,在 │現金1000元 │葉契村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四│人名冊㈡第││ │嘉義市○○路53│(已扣案) │葉許三嬌現金1000元 │)P.154 │79頁編號1 ││ │7之63號住處, │ │葉淑如現金1000元 │ │、4、5、2 ││ │交付行賄金額現│ │葉淑娟現金1000元 │ │、3、6 ││ │金6000元 │ │(均已扣案) │ │ │├──┼───────┼───────┼───────────┼──────┼─────┤│ 10 │98年9月間某日 │胡淑麗 │許純彰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下午7時許,在 │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四│人名冊㈡第││ │嘉義市○○路53│(已扣案) │ │)P.154 │80頁編號4 ││ │7之64號2樓住處│ │ │ │、5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2000元 │ │ │ │ │├──┼───────┼───────┼───────────┼──────┼─────┤│ 11 │98年9月中旬某 │李雅芸 │無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日,在嘉義市忠│現金1000元 │ │第154號卷(四│人名冊㈡第││ │孝路537之67號2│(已扣案) │ │)P.198 │81頁編號9 ││ │樓住處,交付行│ │ │ │ ││ │賄金額現金1000│ │ │ │ ││ │元 │ │ │ │ │├──┼───────┼───────┼───────────┼──────┼─────┤│ 12 │98年10月底某日│蘇林春喜 │蘇棠仁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晚間,在嘉義市│現金1000元 │蘇文斌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人名冊㈡第││ │忠孝路537之63 │(已扣案) │(均已扣案) │P.70 │81頁編號11││ │號3樓住處門口 │ │ │ │、10、12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3000元 │ │ │ │ │├──┼───────┼───────┼───────────┼──────┼─────┤│ 13 │98年10月底某日│陳王梅分 │陳諆勳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晚間,在嘉義市│現金1000元 │陳冠文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四│人名冊㈡第││ │忠孝路531號住 │(已扣案) │陳柏升現金1000元 │)P.198 │78頁編號7 ││ │處門口,交付行│ │(均已扣案) │ │、5、6、8 ││ │賄金額現金4000│ │ │ │ ││ │元 │ │ │ │ │├──┼───────┼───────┼───────────┼──────┼─────┤│ 14 │98年10月初某日│謝燦榮 │謝政煌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嘉義市忠孝│現金1000元 │謝陳淑清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四│人名冊㈡第││ │路537之66號3樓│(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98 │81頁編號4 ││ │住處,交付行賄│ │ │ │、5、6 ││ │金額現金3000元│ │ │ │ │├──┼───────┼───────┼───────────┼──────┼─────┤│ 15 │98年9月中旬至 │賴英景 │鄧素華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同年11月上旬某│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2號卷(二)│人名冊㈡第││ │日下午10時許,│(已扣案) │ │P.70 │79頁編號9 ││ │在嘉義市○○路│ │ │ │、11 ││ │537之63號2樓住│ │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 │ │ │ │ │ │├──┼───────┼───────┼───────────┼──────┼─────┤│ 16 │98年10月30日下│廖慶 │廖雨水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午5時,在嘉義 │現金1000元 │廖軍翔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人名冊㈡第││ │市○○路537之6│(未繳回扣案)│彭虹鈞現金1000元 │P.32 │77頁編號15││ │2號住處,交付 │ │(均未繳回扣案) │ │、第78頁編││ │行賄金額現金40│ │ │ │號2、1、3 ││ │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14000元 │扣案:23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2000元│未扣案:4000元 │ │ ││ │ │ │ │ │├──┬───────┴───────┴───────────┴──────┴─────┤│備註│一、林振國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4000元 (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六)P.29) ││ │ │ ││ │ └─ 未扣案:3000元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23000元 ││ │ │ ││ │ └─ 未扣案:4000元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27000元 ││ │ │ ││ │ └─ 未扣案:7000元 │└──┴────────────────────────────────────────┘附表二:被告李素花行賄部分(收受林振國用以交付他人行賄之款項新台幣3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1月4日19 │王月娥 │無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時15分許,在李│現金1000元 │ │第12號卷(二)│人名冊㈡第││ │素花所經營位於│(已扣案) │ │P.70 │57頁編號2 ││ │嘉義市東區中庄│ │ │ │ ││ │里忠孝路537之 │ │ │ │ ││ │49號雜貨店,交│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1000元 │ │ │ │ │├──┼───────┼───────┼───────────┼──────┼─────┤│ 2 │98年10月底某日│王劉碧蓮 │王基森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19時許,在李素│現金1000元 │王斯民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一│人名冊㈡第││ │花所經營位於嘉│(已扣案) │施靜宜現金1000元 │)P.145 │60頁編號11││ │義市東區中庄里│ │(均已扣案) │ │、10、12、││ │忠孝路537之49 │ │ │ │15 ││ │號雜貨店,交付│ │ │ │ ││ │行賄金額現金40│ │ │ │ ││ │00元 │ │ │ │ │├──┼───────┼───────┼───────────┼──────┼─────┤│ 3 │98年11月初,在│沈慧純 │黃麗卿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李素花所經營位│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2號卷(二)│人名冊㈡第││ │於嘉義市東區中│(已扣案) │ │P.70 │66頁編號11││ │庄里忠孝路537 │ │ │ │、12 ││ │之49號雜貨店,│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2000元 │ │ │ │ │├──┼───────┼───────┼───────────┼──────┼─────┤│ 4 │98年10、11月間│周施春蓮 │周水善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李素花所經│現金1000元 │周明璋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一│人名冊㈡第││ │營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均已繳回扣案) │)P.145、98年│69頁編號3 ○○ ○區○○里○○路│ │ │度選訴字第12│、2、4 ││ │537之49號雜貨 │ │ │(二)P.70 │ ││ │店,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3000元 │ │ │ │ │├──┼───────┼───────┼───────────┼──────┼─────┤│ 5 │98年10月上旬某│吳瓊葵 │孫志豪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日11時許,在李│現金1000元 │孫文慶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一│人名冊㈡第││ │素花所經營位於│(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45 │58頁編號10││ │嘉義市東區中庄│ │ │ │、9、8 ││ │里忠孝路537之 │ │ │ │ ││ │49號雜貨店,交│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3000元 │ │ │ │ │├──┼───────┼───────┼───────────┼──────┼─────┤│ 6 │98年10月上旬某│江俊輝 │江俊達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日7時許,在李 │現金1000元 │江陳碧花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一│人名冊㈡第││ │素花所經營位於│(已扣案) │蕭秀琴現金1000元 │)P.145 │62頁編號7 ││ │嘉義市東區中庄│ │(均已扣案) │ │、6、5、8 ││ │里忠孝路537之 │ │ │ │ ││ │49號雜貨店,交│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4000元 │ │ │ │ │├──┼───────┼───────┼───────────┼──────┼─────┤│ 7 │98年10月中旬某│黃金英 │黃羅綵雲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日10時許,在李│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四│人名冊㈡第││ │素花所經營位於│(已扣案) │ │)P.154 │69頁編號1 ││ │嘉義市東區中庄│ │ │ │、第68頁編││ │里忠孝路537之 │ │ │ │號15 ││ │49號雜貨店,交│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2000元 │ │ │ │ │├──┼───────┼───────┼───────────┼──────┼─────┤│ 8 │98年10月上旬10│孫文霞 │無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時許,在李素花│現金1000元 │ │第154號卷(一│人名冊㈡第││ │所經營位於嘉義│(已扣案) │ │)P.145 │56頁編號14││ │市東區中庄里忠│ │ │ │ ││ │孝路537之49號 │ │ │ │ ││ │雜貨店,交付行│ │ │ │ ││ │賄金額現金1000│ │ │ │ ││ │元 │ │ │ │ │├──┼───────┼───────┼───────────┼──────┼─────┤│ 9 │98年11月初某日│蔡羅香妹 │蔡進鴻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李素花所經│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一│人名冊㈡第││ │營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 │)P.145 │60頁編號5 ○○ ○區○○里○○路│ │ │ │、4 ││ │537之49號雜貨 │ │ │ │ ││ │店,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 10 │98年10月中旬某│李林阿挽 │李啟章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日,在李素花所│現金1000元 │李嘉成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一│人名冊㈡第││ │經營位於嘉義市│(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45 │66頁編號4 ││ │東區中庄里忠孝│ │ │ │、3、5 ││ │路537之49號雜 │ │ │ │ ││ │貨店,交付行賄│ │ │ │ ││ │金額現金3000元│ │ │ │ │├──┼───────┼───────┼───────────┼──────┼─────┤│ 11 │98年10月底18時│張鈺杯 │林繼義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許,日,在李素│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一│人名冊㈡第││ │花所經營位於嘉│(已扣案) │ │)P.165 │63頁編號14││ │義市東區中庄里│ │ │ │、15 ││ │忠孝路537之49 │ │ │ │ ││ │號雜貨店,交付│ │ │ │ ││ │行賄金額現金 │ │ │ │ ││ │2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11000元 │扣案:16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 一、李素花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3000元 (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三)P.48) ││ │ │ ││ │ └─ 未扣案:無 ││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16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19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附表三:被告陳文卿行賄部分(收受林振國用以交付他人行賄之款項新台幣65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0月4或5日│曾碧瑛 │吳孟芬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某時,在右列人│現金1000元 │吳木村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二│人名冊㈡第││ │員之住處,交付│(已扣案) │方秋燕現金1000元 │)P.89 │52頁編號9 ││ │行賄金額現金 │ │(均已扣案) │ │、11、8、 ││ │4000元 │ │ │ │10 │├──┼───────┼───────┼───────────┼──────┼─────┤│ 2 │98年10月某日某│曾俊義 │曾韋璇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時,在右列人員│現金1000元 │曾韋蒼 │第12號卷(三)│人名冊㈡第││ │之住處,交付行│(已扣案) │曾黃桂 │P.156 │50頁編號3 ││ │賄金額現金6000│ │曾焜標 │ │、6、5、4 ││ │元 │ │共現金5000元 │ │、7、 ││ │ │ │(均已扣案) │ │ │├──┼───────┼───────┼───────────┼──────┼─────┤│ 3 │98年10月2日某 │呂世明 │呂麗伶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時,在右列人員│現金1000元 │王秋子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人名冊㈡第││ │之住處,交付行│(已扣案) │呂虹嬌現金1000元 │P.126 │50頁編號12││ │賄金額現金5000│ │呂苡綺現金1000元 │ │、11、8、9││ │元 │ │(均已扣案) │ │、10 │├──┼───────┼───────┼───────────┼──────┼─────┤│ 4 │98年10月上旬某│張益貴 │張競成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日某時,在右列│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二│人名冊㈡第││ │人員之住處,交│(已扣案) │ │)P.89 │51頁編號3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4 ││ │2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4000元 │扣案:13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一、陳文卿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48000元 (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六)P.27) ││ │ │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13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61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附表四:被告林德州行賄部分(收受黃慶隆用以交付他人賄賂之款項新台幣000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9月間某日 │呂素卿 │徐有志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中午,在呂素卿│現金1000元 │徐詩涵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㈡第││ │位於嘉義市東區│徐銀得 │徐碗翔現金1000元 │)P.83 │6頁編號5、││ │中庄里8鄰台斗 │現金1000元 │徐國勳現金1000元 │ │7、3、6、8││ │街229之8號住處│(均已扣案) │(均已扣案) │ │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6000元 │ │ │ │ │├──┼───────┼───────┼───────────┼──────┼─────┤│ 2 │98年9月間某日 │王黃月娥 │王昱程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傍晚,在王黃月│現金1000元 │王秀蓮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㈡第││ │娥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郭美月現金1000元 │)P.83 │1頁編號5、││ │區中庄里8鄰台 │ │(均已扣案) │ │7、6、8 ││ │斗街209之6號住│ │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4000元 │ │ │ │ │├──┼───────┼───────┼───────────┼──────┼─────┤│ 3 │98年9月間某日 │鄭胡英美 │鄭清池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中午,在鄭胡英│現金1000元 │鄭百佐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㈡第││ │美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共現金3000元 │)P.83 │2頁編號4、││ │區中庄里8鄰台 │ │(均已扣案) │ │6、5 ││ │斗街209之16號 │ │ │ │ ││ │住處,交付行賄│ │ │ │ ││ │金額現金4000元│ │ │ │ ││ │ │ │ │ │ │├──┼───────┼───────┼───────────┼──────┼─────┤│ 4 │98年10月間某日│林練墘 │黃明宏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在林德州位於│現金1000元 │黃菘柏 │第12號卷(二)│人名冊㈡第││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黃書振 │P.126 │5頁編號10 ││ │里7鄰台斗街193│ │劉宜芊 │ │、8、9、12││ │之6號住處,交 │ │共現金5000元 │ │、11 ││ │付行賄金額新台│ │(均已扣案) │ │ ││ │幣6000元與徐銀│ │ │ │ ││ │得,徐銀得再於│ │ │ │ ││ │同日在林練墘於│ │ │ │ ││ │嘉義市文化中心│ │ │ │ ││ │後方所擺設之水│ │ │ │ ││ │果攤位,交付賄│ │ │ │ ││ │款與林練墘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5000元 │扣案:15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一、林德州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270000元(98年度選他(三)P.17、98年度選他字第154號卷(六)P.62、98年 ││ │ │ 度選訴字第12號卷(六)P.11-7)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15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285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四、林德州另交付賄款1萬元與盧鄭碧霞用以交付行賄他人之款項,盧鄭碧霞未將該款項發 ││ │ 出。(該款項業已扣案,應與附表十三編號13所示之人連帶沒收,不在上開沒收金額內 ││ │ 。詳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三)P.134) ││ │ ││ │五、羅齡金收受林德州用以行賄他人之賄款5萬元,然該5萬元嗣未用以行賄,業據羅齡金警││ │ 詢、偵訊(證述)及本院供述明確。(該款項業已扣案,應與附表十三編號14所示之人連 ││ │ 帶沒收,不在上開沒收金額內。詳98年度選他字第154號卷(八)P.11 4-117、 ││ │ P.119-123 、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三)P.15) ││ │ ││ │六、收受賄款100萬-1萬元(盧鄭碧霞)-5萬元(羅齡金)-5仟元行賄-預備交付賄賂1萬5仟元-2││ │ 萬8仟元(洪金山)-5萬元(蔡安一)-15萬元(王日)-20萬元(曾嘉寶)-7萬2仟元(劉蕭瓊惠 ││ │ )-15萬元(譚雪珠)-27萬元(扣案)=0 │└──┴────────────────────────────────────────┘附表五:被告洪金山行賄部分(收受林德州用以交付他人行賄之款項新台幣28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9月間某日 │陳寶珠 │林國進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陳寶珠位於│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三│人名冊㈡第││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 │)P.82 │44頁編號6 ││ │里海埔新村8號4│ │ │ │、5 ││ │樓1之住處,交 │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2000元 │ │ │ │ │├──┼───────┼───────┼───────────┼──────┼─────┤│ 2 │98年9、10月間 │郭平和 │郭陳蔭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某日,在郭平和│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三│人名冊㈡第││ │位於嘉義市東區│(已扣案) │ │)P.189 │44頁編號14││ │中庄里海埔新村│ │ │ │、15 ││ │11號三樓2之住 │ │ │ │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 3 │98年9月間某日 │吳東魁 │吳承憲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嘉義市東區│現金1000元 │吳佳芬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三│人名冊㈡第││ │中庄公園內,交│(已扣案) │呂秀英現金1000元 │)P.189 │24頁編號5 ││ │付行賄金額現金│ │(均已扣案) │ │、6、7、8 ││ │4000元 │ │ │ │ │├──┼───────┼───────┼───────────┼──────┼─────┤│ 4 │98年10月間某日│呂明星 │呂冠良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嘉義市東區│現金1000元 │詹秋華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三│人名冊㈡第││ │中庄公園內,交│(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89 │23頁編號6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8、7 ││ │3000元 │ │ │ │ │├──┼───────┼───────┼───────────┼──────┼─────┤│ 5 │98年9月間某日 │呂明與 │呂建宏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呂明與位於│現金1000元 │呂孟哲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三│人名冊㈡第││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呂顏秋香現金1000元 │)P.189 │23頁編號10││ │里台斗街263之 │ │呂曾世寶現金1000元 │ │、12、13、││ │42號住處,交付│ │姜秀英現金1000元 │ │11、14、15││ │行賄金額現金 │ │(均已扣案) │ │ ││ │6000元 │ │ │ │ │├──┼───────┼───────┼───────────┼──────┼─────┤│ 6 │98年10月間某日│蔡李麗鳳 │蔡至輝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蔡李麗鳳位│現金1000元 │蔡宜芳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三│人名冊㈡第││ │於嘉義市東區中│(已扣案) │蔡文泓現金1000元 │)P.189 │44頁編號2 ││ │庄里海埔新村8 │ │(均已扣案) │ │、4、3、1 ││ │號5樓2之住處,│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4000元 │ │ │ │ │├──┼───────┼───────┼───────────┼──────┼─────┤│ 7 │98年10月間某日│葉宗仁 │李美燕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葉宗仁位於│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三│人名冊㈡第││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 │)P.189 │87頁編號15││ │里海埔新村23號│ │ │ │、第88頁編││ │3樓2之住處,交│ │ │ │號1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2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7000元 │扣案:16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一、洪金山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5000元 (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四)P.126) ││ │ │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16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21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附表六:被告王日行賄部分
(收受林德州用以交付他人行賄之款項新台幣15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0月26日10│黃印樹 │黃紀元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時許,在王日位│現金1000元 │黃瑞東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於嘉義市東區中│(已扣案) │黃紀憲現金1000元 │)P.151 │74頁編號14││ │庄里台斗街193 │ │黃蔡麗現金1000元 │ │、第75頁編││ │之7號住處,交 │ │莊錦秀現金1000元 │ │號4、1、3 ││ │付行賄金額現金│ │(均已扣案) │ │、第74頁編││ │6000元 │ │ │ │號15、第75││ │ │ │ │ │頁編號2 │├──┼───────┼───────┼───────────┼──────┼─────┤│ 2 │98年10月底某日│黃允涼 │黃瑋喨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18時許,在黃允│現金1000元 │黃柏瑋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人名冊㈠第││ │涼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林秀蘭現金1000元 │P.126 │75頁編號12○○ ○區○○里○○街│ │(均已扣案) │ │、14、15、││ │177之16號住處 │ │ │ │13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4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2000元 │扣案:8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一、王日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140000元(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二)P.126) ││ │ │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金額合計:8000元 ││ │ │ ││ │ └─ 未扣案金額合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148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附表七:被告劉蕭瓊惠行賄部分
(收受林德州用以行賄他人之款項新台幣72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出處頁數 │備 註││ │、行賄金額 ├───────┬───────────┤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0月中旬某│孫曾綉絲 │孫裕人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日18時許,在孫│現金1000元 │孫敏超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人名冊㈠第││ │曾綉絲嘉義市秀│(已扣案) │孫明鈺現金1000元 │P.171 │54頁編號14││ │園新村1號之住 │ │(均已扣案) │ │、15、第55││ │處,交付行賄金│ │ │ │頁編號1、2││ │額現金4000元 │ │ │ │ │├──┼───────┼───────┼───────────┼──────┼─────┤│ 2 │98年9月下旬至 │張譯云 │黃耀生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10月間某日17時│現金1000元 │黃千容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人名冊㈠第││ │許,在張譯云位│(已扣案) │黃俊欽現金1000元 │P.171 │53頁編號2 ││ │於嘉義市○○街│ │(均已扣案) │ │、5、6、7 ││ │131號之住處, │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4000元 │ │ │ │ │├──┼───────┼───────┼───────────┼──────┼─────┤│ 3 │98年10月初某日│陳蔡文姬 │陳英雄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16時許,在陳蔡│現金1000元 │陳立奇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㈠第││ │文姬位於嘉義市│(已扣案) │李香杏現金1000元 │)P.108 │68頁編號5 ││ │台斗街157之8號│ │(均已扣案) │ │、4;並經 ││ │之住處,交付行│ │ │ │陳蔡文姬供││ │賄金額現金4000│ │ │ │証在卷(原││ │元 │ │ │ │審卷㈢第 ││ │ │ │ │ │111至112頁││ │ │ │ │ │) │├──┼───────┼───────┼───────────┼──────┼─────┤│ 4 │98年9月下旬至 │陳邵宜 │邱一凱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10月間某日18時│現金1000元 │邱盈瑞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㈠第││ │許,在陳邵宜位│(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08 │69頁編號6 ││ │於嘉義市○○街│ │ │ │、7;陳邵 ││ │159之5號之住處│ │ │ │宜並因投票││ │,交付行賄金額│ │ │ │受賄罪,經││ │現金3000元 │ │ │ │臺灣嘉義地││ │ │ │ │ │方法院以99││ │ │ │ │ │年度嘉選簡││ │ │ │ │ │字第21、22││ │ │ │ │ │號判決判處││ │ │ │ │ │有期徒刑3 ││ │ │ │ │ │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1 ││ │ │ │ │ │千元折算1 ││ │ │ │ │ │日,緩刑2 ││ │ │ │ │ │年,褫奪公││ │ │ │ │ │權1年確定 ││ │ │ │ │ │。 │├──┼───────┼───────┼───────────┼──────┼─────┤│ 5 │98年9月間某日 │粘麗惠 │黃啟明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18時許,在粘麗│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㈠第││ │惠位於嘉義市台│(已扣案) │ │)P.108 │68頁編號15││ │斗街159之2號住│ │ │ │、第69頁編││ │處,交付行賄金│ │ │ │號1 ││ │額現金2000元 │ │ │ │ │├──┼───────┼───────┼───────────┼──────┼─────┤│ 6 │98年10月某日,│黃羅敏文 │黃天護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黃羅敏文位於│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㈠第││ │嘉義市○○街15│(已扣案) │ │)P.108 │70頁編號4 ││ │9之9號住處,交│ │ │ │、2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2000元 │ │ │ │ │├──┼───────┼───────┼───────────┼──────┼─────┤│ 7 │98年9月下旬至 │張麗雪 │吳信樺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10月間某日21時│現金1000元 │吳金池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㈠第││ │許,在張麗雪位│(已扣案) │吳志宏現金1000元 │)P.249 │60頁編號1 ││ │於嘉義市秀園新│ │吳依珊現金1000元 │ │、第59頁編││ │村140號之住處 │ │(均已扣案) │ │號15、14、││ │,交付行賄金額│ │ │ │第60頁編號││ │現金5000元 │ │ │ │3、2 │├──┼───────┼───────┼───────────┼──────┼─────┤│ 8 │98年9月間某日 │施張菊 │無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在施張菊位於│現金1000元 │ │第12號卷(二)│人名冊㈠第││ │嘉義市○○街15│(已扣案) │ │P.171 │69頁編號5 ││ │9之4號住處,交│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1000元 │ │ │ │ │├──┼───────┼───────┼───────────┼──────┼─────┤│ 9 │98年10月初某日│何月春 │蕭如岑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19時許,在何月│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㈠第││ │春位於嘉義市台│(已扣案) │ │)P.108 │68頁編號6 ││ │斗街157之9號住│ │ │ │、7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9000元 │扣案:18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 │ │ │ │ ││ │ │ │ │ │├──┬───────┴───────┴───────────┴──────┴─────┤│備註│一、劉蕭瓊惠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29000元 (劉蕭瓊惠於偵查中繳回4萬7仟元,扣除(a)本案已交付賄賂2萬7 ││ │ │ 仟元及(b)另交付賄賂1萬6仟元給張譯云應與附表十三編號14所 ││ │ │ 示之人連帶沒收外,剩餘4仟元為劉蕭瓊惠多繳而扣案應予發還 ││ │ │ )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18000元 (均係由本表上開受賄者繳回扣案)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47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四、另交付賄款新台幣1萬6仟元與張譯云用以行賄他人,張譯云未將該賄款交付他人。 ││ │ 業據張譯云於警詢、偵訊明確,該款項業已扣案,應於附表十三編號15所示之人連帶沒││ │ 收,不在上開沒收金額內。(詳98年度詳98年度選他字第154號卷(七)P.167-171、173 ││ │ -175) │└──┴────────────────────────────────────────┘附表八:被告蔡安一行賄部分(收受林德州用以交付他人行賄之款項新台幣5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9月中旬某 │褚木元 │張麗慧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日18時許,在褚│現金1000元 │褚銘勝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㈠第││ │木元位於嘉義市│(已扣案) │劉眉君現金1000元 │)P.357 │35頁編號5 ││ │台斗街75巷11號│ │(均已扣案) │ │、6、第34 ││ │之住處,交付行│ │ │ │頁編號15、││ │賄金額現金4000│ │ │ │第35頁編號││ │元 │ │ │ │1 │├──┼───────┼───────┼───────────┼──────┼─────┤│ 2 │98年9月中旬某 │林嘉瑢 │洪浚程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日14時許,在林│現金1000元 │洪浚洋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㈠第││ │嘉瑢位於嘉義市│(已扣案) │洪憲德現金1000元 │)P.357 │32頁編號10││ │台斗街67號之住│ │洪赤現金1000元 │ │、7、8、9 ││ │處,交付行賄金│ │(均已扣案) │ │ ││ │額現金5000元 │ │ │ │ │├──┼───────┼───────┼───────────┼──────┼─────┤│ 3 │98年9月中旬某 │曾俊明 │翁嘉鎂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日18時許,在曾│現金1000元 │王秀年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㈠第││ │俊明位於嘉義市│(已扣案) │曾建瑋現金1000元 │)P.357 │33頁編號5 ││ │台斗街75巷1號 │ │(均已扣案) │ │、8、6、7 ││ │之住處,交付行│ │ │ │ ││ │賄金額現金4000│ │ │ │ ││ │元 │ │ │ │ │├──┼───────┼───────┼───────────┼──────┼─────┤│ 4 │98年10月中旬某│黃施足 │黃玉霜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日下午,在黃施│現金1000元 │黃志偉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㈠第││ │足位於嘉義市台│(已扣案) │黃蔡月鳳現金1000元 │)P.357 │32頁編號2 ││ │斗街63號之住處│ │黃建家現金1000元 │ │、3,第34 ││ │,交付行賄金額│ │黃建人現金1000元 │ │頁編號11、││ │現金7000元 │ │溫丹鳳現金1000元 │ │12、13、14││ │ │ │(均已扣案) │ │,第52頁編││ │ │ │ │ │號13。 ││ │ │ │ │ │ ││ │ │ │ │ │ │├──┼───────┼───────┼───────────┼──────┼─────┤│ 5 │98年9月底某日 │葉榮華 │無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19時許,在葉榮│現金1000元 │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㈠第││ │華位於嘉義市台│(已扣案) │ │)P.357 │44頁編號8 ││ │斗街81號之住處│ │ │ │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1000元 │ │ │ │ │├──┼───────┼───────┼───────────┼──────┼─────┤│ 6 │98年9月中旬某 │郭草英 │方正忠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日18時許,在郭│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㈠第││ │草英位於嘉義市│(已扣案) │ │)P.357 │32頁編號13││ │台斗街71號之住│ │ │ │、14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 7 │98年9月中旬某 │孫阮玉卿 │孫茂發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日12時許,在孫│現金1000元 │孫美娟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㈠第││ │阮玉卿位於嘉義│(已扣案) │(均已扣案) │)P.357 │33頁編號13││ │市○○街○○巷3 │ │ │ │、14、15 ││ │號之住處,交付│ │ │ │ ││ │行賄金額現金30│ │ │ │ ││ │00元 │ │ │ │ │├──┼───────┼───────┼───────────┼──────┼─────┤│ 8 │98年11月初某日│蔡文雄 │蔡銘兼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蔡文雄位於│現金1000元 │吳國臨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㈠第││ │嘉義市○○街75│(已扣案) │(均已扣案) │)P.357 │34頁編號1 ││ │巷4號之住處, │ │ │ │、2、3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3000元 │ │ │ │ │├──┼───────┼───────┼───────────┼──────┼─────┤│ 9 │98年9月底某日 │李育昇 │李竺憲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18時許,在李育│現金1000元 │李得江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七│人名冊㈠第││ │昇位於嘉義市台│(已扣案) │李得銘現金1000元 │)P.357 │34頁編號6 ││ │斗街75巷7號之 │ │(均已扣案) │ │、9、7、8 ││ │住處,交付行賄│ │ │ │ ││ │金額現金4000元│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9000元 │扣案:24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一、蔡安一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17000元 (98年度選他字第154卷(七)P.357、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 ││ │ │ (二)P.171)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24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41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附表九:被告譚雪珠行賄部分(收受林德州用以交付行賄他人之款項金額新台幣15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0月間某日│施吳阿寶 │施雅琴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施吳阿寶位│現金1000元 │施世仁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於嘉義市東區台│(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12 │42頁編號1 ││ │斗街75巷74號之│ │ │ │、2、第41 ││ │住處,交付行賄│ │ │ │頁編號15 ││ │金額現金3000元│ │ │ │ │├──┼───────┼───────┼───────────┼──────┼─────┤│ 2 │98年10月間某日│羅慶聰 │羅呂秀昭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上午,在羅慶聰│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嘉義市東區台斗│(已扣案) │ │)P.112 │42頁編號12││ │街75巷84號之住│ │ │ │、11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 3 │98年9月底某日 │莊林坐 │莊峻瑋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莊林坐位於│現金1000元 │(均已扣案)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嘉義市東區台斗│(已扣案) │ │)P.112 │42頁編號4 ││ │街75巷75號之住│ │ │ │、5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 4 │98年9月底某日 │黃淑媛 │湯雅婷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下午,在黃淑媛│現金1000元 │湯雅倫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位於嘉義市東區│(已扣案) │湯順義現金1000元 │)P.112 │37頁編號15││ │台斗街路537之 │ │湯順建現金1000元 │ │、第38頁編││ │66號住處附近,│ │(均已扣案) │ │號2、3、第││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37頁編號13││ │金5000元 │ │ │ │、第38頁編││ │ │ │ │ │號1 │├──┼───────┼───────┼───────────┼──────┼─────┤│ 5 │98年9月底某日 │章吳圓 │章遜敏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章吳圓位於│現金1000元 │章維中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嘉義市東區台斗│(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12 │41頁編號4 ││ │街75巷64號之住│ │ │ │、6、5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3000元 │ │ │ │ │├──┼───────┼───────┼───────────┼──────┼─────┤│ 6 │98年9月底某日 │林玉華 │林成年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在林玉華位於│現金1000元 │吳政哲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二)│人名冊㈠第││ │嘉義市東區台斗│(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71 │43頁編號13││ │街75巷90號之住│ │ │ │、12、14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3000元 │ │ │ │ │├──┼───────┼───────┼───────────┼──────┼─────┤│ 7 │98年9月底某日 │李王樹蘭 │李秋燕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中午12時許,在│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嘉義市東區中庄│(均已扣案) │ │)P.112 │38頁編號4 ││ │里台斗街75巷內│ │ │ │、5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2000元 │ │ │ │ │├──┼───────┼───────┼───────────┼──────┼─────┤│ 8 │98年10月間某日│王阮緣 │王海林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18時許,在王阮│現金1000元 │王根森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緣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均已扣案) │)P.112 │36頁編號14○○ ○區○○街○○巷17│ │ │ │、第37頁編││ │號之住處,交付│ │ │ │號1、第36 ││ │行賄金額現金30│ │ │ │頁編號15 ││ │00元 │ │ │ │ │├──┼───────┼───────┼───────────┼──────┼─────┤│ 9 │98年9月底某日 │王寶足 │王蔡擺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上午,在王寶足│現金1000元 │王泰山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位於嘉義市東區│(已扣案) │月俊傑現金1000元 │)P.112、98年│38頁編號14││ │台斗街75巷26號│ │曾淑娟現金1000元 │度選訴字第12│、13、11、││ │之住處,交付行│ │王金龍現金1000元 │(二)P.171 │15、12、第││ │賄金額現金7000│ │柯阿疑現金1000元 │ │39頁編號2 ││ │元 │ │(均已扣案) │ │、3 │├──┼───────┼───────┼───────────┼──────┼─────┤│ 10 │98年9月底某日 │巫麗英 │林柏翰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譚雪珠位於│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嘉義市東區台斗│(已扣案) │ │)P.112 │35頁編號7 ││ │街75巷18號之住│ │ │ │、8 ││ │處,交付行賄金│ │ │ │ ││ │額現金2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10000元 │扣案:22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一、譚雪珠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118000元 (98年度選他字第154號卷(八)P21、112、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卷││ │ │ (二)P.170)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22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140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附表十:被告曾嘉寶(由羅齡金陪同前往)行賄部分(收受林德州用以行賄他人之款項20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0月初某日│許孝輔 │許丁文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許孝輔位於│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 │)P.151 │90頁編號7 ││ │里11鄰忠孝路40│ │ │ │、6 ││ │1巷26號之住處 │ │ │ │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2000元 │ │ │ │ │├──┼───────┼───────┼───────────┼──────┼─────┤│ 2 │98年10月初某日│廖玫瑛 │羅明宗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廖玫瑛位於│現金1000元 │(已扣案)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 │)P.151 │90頁編號8 ││ │里11鄰忠孝路40│ │ │ │、7 ││ │5號之住處,交 │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2000元 │ │ │ │ │├──┼───────┼───────┼───────────┼──────┼─────┤│ 3 │98年10月初某日│蔡秋霞 │黃清輝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蔡秋霞位於│現金1000元 │黃俊銘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黃嘉亮現金1000元 │)P.151 │86頁編號4 ││ │里10鄰忠孝路39│ │黃建彰現金1000元 │ │、5、6、8 ││ │1號之住處,交 │ │陳佳惠現金1000元 │ │,第90頁編││ │付行賄金額現金│ │(均已扣案) │ │號10、11 ││ │6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3000元 │扣案:7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 │ │ │ │ │├──┬───────┴───────┴───────────┴──────┴─────┤│備註│一、曾嘉寶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無 ││ │ │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7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7000元 (羅齡金與曾嘉寶僅就共同行賄部分連帶負責,曾嘉寶自行行賄部 ││ │ │ 分應歸算於附表十一中) ││ │ └─ 未扣案:無 ││ │ ││ │四、曾嘉寶尚未交付之賄款144000元,尚未用以交付行賄買票,應與附表十三編號11所示之││ │ 人連帶沒收。 ││ │ ││ │ │└──┴────────────────────────────────────────┘表十一:被告曾嘉寶行賄部分(收受林德州用以行賄他人之款項新台幣20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1月中旬某│林鳳 │葉柏舟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日,在林鳳位於│現金1000元 │葉幸真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葉亮賢現金1000元 │)P.244 │92頁編號2 ││ │里12鄰台斗街34│ │葉益誠現金1000元 │ │、1、3、4 ││ │號之住處,交付│ │(均已扣案) │ │、5 ││ │行賄金額現金50│ │ │ │ ││ │00元 │ │ │ │ │├──┼───────┼───────┼───────────┼──────┼─────┤│ 2 │98年11月底某日│張翠桃 │林玲觀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20時許,在張翠│現金1000元 │葉宇倩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桃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均已扣案) │)P.244 │96頁編號5 ││ │區中庄里12鄰台│ │ │ │、6、7 ││ │斗街82號之住處│ │ │ │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3000元 │ │ │ │ │├──┼───────┼───────┼───────────┼──────┼─────┤│ 3 │98年11月初某日│張秀香 │李濱旭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10時許,在張秀│現金1000元 │李欣潓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香位於嘉義市東│(已扣案) │(均已扣案) │)P.244 │93頁編號3 ││ │區中庄里12鄰台│ │ │ │、6、7 ││ │斗街46之1號之 │ │ │ │ ││ │住處,交付行賄│ │ │ │ ││ │金額現金5000元│ │ │ │ │├──┼───────┼───────┼───────────┼──────┼─────┤│ 4 │98年11月底某日│賴文英 │無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下午,在賴文英│現金1000元 │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位於嘉義市東區│(已扣案) │ │)P.244 │94頁編號12││ │中庄里12鄰台斗│ │ │ │ ││ │街66號之住處,│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1000元 │ │ │ │ │├──┼───────┼───────┼───────────┼──────┼─────┤│ 5 │98年11月底某日│戴銓木 │戴偉峰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傍晚,在戴銓木│現金1000元 │戴偉聰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位於嘉義市東區│(已扣案) │(均已扣案) │)P.244 │94頁編號14││ │中庄里12鄰台斗│ │ │ │、15、第95││ │街68號之住處,│ │ │ │頁編號1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3000元 │ │ │ │ │├──┼───────┼───────┼───────────┼──────┼─────┤│ 6 │98年11月底某日│徐月子 │鄭建榮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徐月子位於│現金1000元 │陳雪娥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嘉義市東區中庄│(已扣案) │鄭欽明現金1000元 │)P.244 │94頁編號9 ││ │里12鄰台斗街64│ │鄭啟彰現金1000元 │ │、5、6、8 ││ │號之住處,交付│ │(均已扣案) │ │、10 ││ │行賄金額現金50│ │ │ │ ││ │00元 │ │ │ │ │├──┼───────┼───────┼───────────┼──────┼─────┤│ 7 │98年11月底某日│楊飛鴦 │無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傍晚,在楊飛鴦│現金1000元 │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位於嘉義市東區│(已扣案) │ │)P.244 │93頁編號8 ││ │中庄里12鄰台斗│ │ │ │ ││ │街48號之住處,│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1000元 │ │ │ │ │├──┼───────┼───────┼───────────┼──────┼─────┤│ 8 │98年11月20日20│吳秀霞 │吳佳蓉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時許,在吳秀霞│現金1000元 │吳孟蓉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㈠第││ │位於嘉義市東區│(已扣案) │吳伊隆現金1000元 │)P.244 │93頁編號15││ │中庄里12鄰台斗│ │(均已扣案) │ │、第94頁編││ │街52號之住處,│ │ │ │號1、2、第││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93頁編號14││ │金4000元 │ │ │ │ │├──┼───────┼───────┼───────────┼──────┼─────┤│ 9 │98年11月間某日│劉蕭瓊惠 │劉寧達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訴字│嘉義市選舉││ │,在劉蕭瓊惠位│現金1000元 │劉佳銘現金1000元 │第12號卷(三 │人名冊㈠第││ │於嘉義市東區中│(已扣案) │(均已扣案) │)P.48 │57頁編號15││ │庄里12鄰台斗街│ │ │ │,第97頁編││ │92巷6號之住處 │ │ │ │號12、11 ││ │,交付行賄金額│ │ │ │ ││ │現金3000元 │ │ │ │ │├──┼───────┼───────┼───────────┼──────┼─────┤│10 │98年10月初至同│方張初惠 │吳樹鴻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年11月間某日,│現金1000元 │方照化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六│人名冊㈡第││ │在方張初惠位於│方中正 │方照典現金1000元 │)P.61 │27頁編號3 ││ │嘉義市東區中庄│現金1000元 │(均已扣案) │ │、1、4、5 ││ │里15鄰台斗街17│(均已扣案) │ │ │ ││ │8號之住處,交 │ │ │ │ ││ │付行賄金額現金│ │ │ │ ││ │5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11000元 │扣案:22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 │一、曾嘉寶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無 ││ │ │ ││ │ └─ 未扣案:144000元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22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22000元 ││ │ │ ││ │ └─ 未扣案:144000元 │└──┴────────────────────────────────────────┘
附表十二:被告曾嘉寶(由方張初惠陪同前往)行賄部分(收受林德州用以行賄他人之款項新台幣200000元)┌──┬───────┬───────────────────┬──────┬─────┐│編號│行賄時間、地點│ 賄賂(新台幣) │ 扣案金額之 │備 註││ │、行賄金額 ├───────┬───────────┤ 出處頁數 │ ││ │ │ 受賄者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 │ ││ │ │ │之人 │ │ │├──┼───────┼───────┼───────────┼──────┼─────┤│ 1 │98年10月初至同│黃明德 │吳慧珍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年11月間某日,│現金1000元 │徐月香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㈡第││ │在黃明德位於嘉│(已扣案) │徐雅凡現金1000元 │)P.245 │31頁編號10││ │義市東區中庄里│ │(均已扣案) │ │、11、7、8││ │15 鄰台斗街204│ │ │ │ ││ │號2樓1之住處,│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4000元。 │ │ │ │ │├──┼───────┼───────┼───────────┼──────┼─────┤│ 2 │98年11月初某日│林吳淑鸞 │林建明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林吳淑鸞位│現金1000元 │林承勳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㈡第││ │於嘉義市東區中│(已扣案) │(均已扣案) │)P.245 │38頁編號4 ││ │庄里15鄰忠孝路│ │ │ │、3、5 ││ │481號之住處, │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3000元。 │ │ │ │ │├──┼───────┼───────┼───────────┼──────┼─────┤│ 3 │98年11月中旬某│陳玉珠 │劉宸翰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日,在嘉義市東│現金1000元 │共現金2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㈡第││ │區文化中心前,│(已扣案) │(已扣案) │)P.272 │38頁編號8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9 ││ │金3000元。 │ │ │ │ ││ │ │ │ │ │ │├──┼───────┼───────┼───────────┼──────┼─────┤│ 4 │98年月間某日,│林素真 │林建宏現金1000元 │98年度選他字│嘉義市選舉││ │在林素真位於嘉│現金1000元 │王梅現金1000元 │第154號卷(八│人名冊㈡第││ │義市東區中庄里│(已扣案) │(均已扣案) │)P.254 │27頁編號11││ │15鄰台斗街180 │ │ │ │、12、13 ││ │號5樓2之住處,│ │ │ │ ││ │交付行賄金額現│ │ │ │ ││ │金2000元。 │ │ │ │ │├──┴───────┼───────┼───────────┼──────┼─────┤│受賄者及受賄者其他中│扣案:4000元 │扣案:9000元 │ │ ││家有投票權之人其賄賂│ │ │ │ ││金額合計 │未扣案:無 │未扣案:無 │ │ │├──┬───────┴───────┴───────────┴──────┴─────┤│備註│一、曾嘉寶尚未交付之賄賂 ││ │ ┌─ 扣案:無 ││ │ │ ││ │ └─ 未扣案:無 ││ │ ││ │二、預備交付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頭票權人之金額 ││ │ ┌─ 扣案:9000元 ││ │ │ ││ │ └─ 未扣案:無 ││ │ ││ │三、連帶沒收部分 ││ │ ┌─ 扣案:9000元 (方張初惠與曾嘉寶僅就共同行賄部分連帶負責,曾嘉寶自行行賄││ │ │ 部分應歸算於附表十一中) ││ │ └─ 未扣案:無 │└──┴────────────────────────────────────────┘附表十三:
┌──┬────────┬─────────┬────────────────┬──────┐│編號│ 沒收之物 │沒收之對象及方式 │左列沒收總金額,其中應與左列被告│備註 ││ │ │ │連帶沒收之對象及金額 │ │├──┼────────┼─────────┼─────┬──────────┼──────┤│一 │扣案:27000元 │黃慶隆與林振國連帶│⒈徐丸女 │1000元(未繳回扣案)│詳犯罪事實一││ │ │沒收 ├─────┼──────────┤(一)即附表一││ │未扣案:7000元 │ │⒉黃國振 │3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⒊楊羅金枝│4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⒋蕭金坤 │1000元(已扣案) │ ││ │ │ ├─────┼──────────┤ ││ │ │ │⒌陳麗珠 │1000元(已扣案) │ ││ │ │ ├─────┼──────────┤ ││ │ │ │⒍葉永吉 │5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⒎胡淑麗 │1000元(已扣案) │ ││ │ │ ├─────┼──────────┤ ││ │ │ │⒏蘇林春喜│2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⒐陳王梅分│3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⒑謝燦榮 │2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⒒賴英景 │1000元(已扣案) │ ││ │ │ ├─────┼──────────┤ ││ │ │ │⒓廖慶 │3000元(均未繳回扣案│ ││ │ │ │ │) │ │├──┼────────┼─────────┼─────┼──────────┼──────┤│ │扣案:19000元 │黃慶隆與林振國、李│⒈王劉碧蓮│3000元(均已扣案) │詳犯罪事實一││ 二 │ │素花連帶沒收 ├─────┼──────────┤(一)即附表二││ │未扣案:無 │ │⒉沈慧純 │1000元(已扣案) │ ││ │ │ ├─────┼──────────┤ ││ │ │ │⒊周施春蓮│2000元(均已扣案繳回│ ││ │ │ │ │) │ ││ │ │ ├─────┼──────────┤ ││ │ │ │⒋吳瓊葵 │2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⒌江俊輝 │3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⒍黃金英 │1000元(已扣案) │ ││ │ │ ├─────┼──────────┤ ││ │ │ │⒎蔡羅香妹│1000元(已扣案) │ ││ │ │ ├─────┼──────────┤ ││ │ │ │⒏李林阿挽│2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⒐張鈺杯 │1000元(已扣案) │ │├──┼────────┼─────────┼─────┼──────────┼──────┤│ │扣案:61000元 │黃慶隆與林振國、陳│⒈曾碧瑛 │3000元(均已扣案) │詳犯罪事實一││ 三 │ │文卿連帶沒收 ├─────┼──────────┤(一)即附表三││ │未扣案:無 │ │⒉曾俊義 │5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⒊呂世明 │4000元(已扣案) │ ││ │ │ ├─────┼──────────┤ ││ │ │ │⒋張益貴 │1000元(已扣案) │ │├──┼────────┼─────────┼─────┼──────────┼──────┤│ │扣案:285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連帶│⒈呂素卿 │4000元(均已扣案) │詳犯罪事實一││ 四 │ │沒收 ├─────┼──────────┤(二)即附表四││ │未扣案:無 │ │⒉王黃月娥│3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⒊鄭胡英美│3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⒋林練墘 │5000元(均已扣案) │ │├──┼────────┼─────────┼─────┼──────────┼──────┤│ │扣案:21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洪│⒈陳寶珠 │1000元(已扣案) │詳犯罪事實一││ 五 │ │金山連帶沒收 ├─────┼──────────┤(二)(1)即附 ││ │未扣案:無 │ │⒉郭平和 │1000元(已扣案) │表五 ││ │ │ ├─────┼──────────┤ ││ │ │ │⒊吳東魁 │3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⒋呂明星 │2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⒌呂明與 │5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⒍蔡李麗鳳│3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⒎蔡宗仁 │1000元(已扣案) │ │├──┼────────┼─────────┼─────┼──────────┼──────┤│ │扣案:148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王│⒈黃印樹 │5000元(均已扣案) │詳犯罪事實一││ 六 │ │日連帶沒收 ├─────┼──────────┤(二)(4)即附 ││ │未扣案:無 │ │⒉黃允涼 │3000元(均已扣案) │表六 │├──┼────────┼─────────┼─────┼──────────┼──────┤│ │扣案:46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劉│⒈孫曾綉絲│3000元(均已扣案) │詳犯罪事實一││ 七 │ │蕭瓊惠連帶沒收 ├─────┼──────────┤(二)(5)即附 ││ │未扣案:無 │ │⒉張譯云 │3000元(均已扣案) │表七 ││ │ │ ├─────┼──────────┤ ││ │ │ │⒊陳蔡文姬│3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⒋陳邵宜 │2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⒌黏麗惠 │1000元(已扣案) │ ││ │ │ ├─────┼──────────┤ ││ │ │ │⒍黃羅敏文│1000元(已扣案) │ ││ │ │ ├─────┼──────────┤ ││ │ │ │⒎張麗雪 │4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⒏何月春 │1000元(已扣案) │ │├──┼────────┼─────────┼─────┼──────────┼──────┤│ │扣案:41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蔡│⒈褚木元 │3000元(均已扣案) │詳犯罪事實一││ 八 │ │安一連帶沒收 ├─────┼──────────┤(二)(2)即附 ││ │未扣案:無 │ │⒉林嘉瑢 │4000元(均已扣案) │表八 ││ │ │ ├─────┼──────────┤ ││ │ │ │⒊曾俊明 │3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⒋黃施足 │6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⒌郭草英 │1000元(已扣案) │ ││ │ │ ├─────┼──────────┤ ││ │ │ │⒍孫阮玉卿│2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⒎蔡文雄 │2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⒏李育昇 │3000元(均已扣案) │ │├──┼────────┼─────────┼─────┼──────────┼──────┤│ │扣案:140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譚│⒈施吳阿寶│2000元(均已扣案) │詳犯罪事實一││ 九 │ │雪珠連帶沒收 ├─────┼──────────┤(二)(6)即附 ││ │未扣案:無 │ │⒉羅慶聰 │1000元(已扣案) │表九 ││ │ │ ├─────┼──────────┤ ││ │ │ │⒊莊林坐 │1000元(已扣案) │ ││ │ │ ├─────┼──────────┤ ││ │ │ │⒋黃淑媛 │4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⒌章吳圓 │2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⒍林玉華 │2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⒎李王樹蘭│1000元(已扣案) │ ││ │ │ ├─────┼──────────┤ ││ │ │ │⒏王阮緣 │2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⒐王寶足 │6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⒑巫麗英 │1000元(已扣案) │ │├──┼────────┼─────────┼─────┼──────────┼──────┤│ │扣案:7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曾│⒈許孝輔 │1000元(已扣案) │詳犯罪事實一││ 十 │ │嘉寶、羅齡金連帶沒├─────┼──────────┤(二)即附表十││ │未扣案:無 │收 │⒉廖玫瑛 │1000元(已扣案) │ ││ │ │ ├─────┼──────────┤ ││ │ │ │⒊蔡秋霞 │5000元(均已扣案) │ │├──┼────────┼─────────┼─────┼──────────┼──────┤│ │扣案:22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曾│⒈林鳳 │4000元(均已扣案) │詳犯罪事實一││十一│ │嘉寶連帶沒收 ├─────┼──────────┤(二)即附表十││ │未扣案:144000元│ │⒉張翠桃 │2000元(均已扣案) │一 ││ │ │ ├─────┼──────────┤ ││ │ │ │⒊張秀香 │2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⒋戴銓木 │2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⒌徐月子 │4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⒍吳秀霞 │3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⒎劉蕭瓊惠│2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⒏方張初惠│3000元(均已扣案) │ │├──┼────────┼─────────┼─────┼──────────┼──────┤│ │扣案:9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曾│⒈黃明德 │3000元(均已扣案) │詳犯罪事實一││ │ │嘉寶、方張初惠連帶├─────┼──────────┤(二)即附表十││十二│未扣案:無 │沒收 │⒉林吳淑鸞│2000元(均已扣案) │二 ││ │ │ ├─────┼──────────┤ ││ │ │ │⒊陳玉珠 │2000元(均已扣案) │ ││ │ │ ├─────┼──────────┤ ││ │ │ │⒋林素真 │2000元(均已扣案) │ │├──┼────────┼─────────┼─────┴──────────┼──────┤│十三│扣案:10,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盧│ │(二)(3) ││ │未扣案:無 │鄭碧霞連帶沒收 │ │ │ │詳犯罪事實一│├──┼────────┼─────────┼────────────────┼──────┤│ │扣案:16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劉│ │詳犯罪事實一││十四│ │蕭瓊惠、張譯云連帶│ │(二)(9) ││ │未扣案:無 │沒收 │ │ │├──┼────────┼─────────┼────────────────┼──────┤│ │扣案:50000元 │黃慶隆與林德州、羅│ │詳犯罪事實一││十五│ │齡金連帶沒收 │ │(二)(7) ││ │未扣案:無 │ │ │ │├──┼────────┼─────────┼────────────────┼──────┤│ │扣案:2000元 │於黃慶隆所犯投票行│ │詳犯罪事實二││十六│ │賄罪下沒收 │ │被告黃慶隆向││ │未扣案:無 │ │ │被告李林阿挽││ │ │ │ │行賄買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