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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選上訴字第 1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一00年度選上訴字第一三七號上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林桂綿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劉烱意律師被 告 劉興聰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賄選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選訴字第十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選偵字第三九號;併案案號:同上署九十九年度選偵字第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林桂綿部分撤銷。

林桂綿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甲、公訴意旨:

一、林桂綿(綽號「喝整眠」)係雲林縣斗南鎮第十九屆鎮民代表選舉第三選區登記第二號候選人,為期當選,竟與其夫即斗南鎮公所機要秘書兼清潔隊隊長劉興聰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劉興聰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五月間某日,○○○鎮○○里○○○路○○○巷「第一家庭」集合式大樓中庭內,表示其可送回收之沙發予「第一家庭」社區,以替換該社區一樓交誼廳內之已破損舊沙發。林桂綿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二十時四十四分許,與某不詳男子聯絡,聲稱送「第一家庭」沙發之目的係為換取選票,並於九十九年五月十日十五時四十三分、十六時五十二分許,與劉興聰聯絡,催促速將沙發送至「第一家庭」,劉興聰即指派斗南鎮清潔隊某隊員將上述回收沙發載運至「第一家庭」替換。林桂綿復於同年五月十日十六時五十七分、十七時三分許,告知「第一家庭」住戶陳明珠、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永萌,表示已派員將沙發送至「第一家庭」社區,而以贈送沙發之不正利益,行求、期約居住該大樓之有投票權人陳明珠、葉永萌,於此次鎮民代表選舉時,投票林桂綿為一定行使。

二、林桂綿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十六時三十四分許,與具有投票權之顏照天聯絡,介紹顏照天至「富美家庭理髮廳」免費理髮,而以招待免費理髮之不正利益,期約顏照天於此次斗南鎮第三選區鎮民代表選舉時,投票予林桂綿為一定行使,顏照天基於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於該日稍後,由林桂綿帶至「富美家庭理髮廳」免費理髮,林桂綿支付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元理髮費用予該店店員韓麗玲後,即先行離去。林桂綿另於九十九年五月三日十六時四十四分許,與具有投票權之鄧台華聯絡,欲招待鄧台華免費理髮,以換取鄧台華於此次斗南鎮民代表選舉時,投票予林桂綿之一定行使,惟為鄧台華所推辭(顏照天被訴投票受賄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

三、林桂綿因劉興聰係斗南鎮公所機要秘書兼清潔隊隊長,可預先勾選該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之臨時工作名單,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八時四十九分許,由林桂綿與吳志煌聯絡,以劉興聰可優先錄取吳志煌之子吳建瑋進入斗南鎮公所擔任臨時工,而以該不正利益,期約吳志煌戶內之有投票權人,於此次鎮民代表選舉時,投票予林桂綿為一定行使。又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八時五十七分許,與沈進平及其妻陳絹聯絡,以可安排沈進平之子沈耿立進入斗南鎮公所擔任臨時工,而以該不正利益,期約沈進平戶內之有投票權人,於此次鎮民代表選舉時,投票予林桂綿為一定行使。另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九時四十一分許,與蘇麗禎聯絡,以劉興聰將於九十九年六月份勾選前揭臨時工作人選名單,可安排蘇麗禎之子蘇富元進入斗南鎮公所擔任臨時工,而以該不正利益,期約蘇麗禎戶內之有投票權人,於此次鎮民代表選舉時,投票予林桂綿為一定行使。

四、因認林桂綿、劉興聰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九十九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嫌云云。

乙、程序方面:

一、公訴人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記載『林桂綿(綽號「喝整眠」)係雲林縣斗南鎮第十九屆鎮民代表選舉第三選區登記第二號候選人,為期當選,竟與其夫即斗南鎮公所機要秘書兼清潔隊隊長劉興聰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之行為:㈠..㈡..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被告林桂綿及劉興聰犯意聯絡部分,未明確載明。而併案起訴(九十九年度選偵字第六七號)之犯罪事實記載『林桂綿係雲林縣斗南鎮第十九屆鎮民代表選舉第三選區登記第二號候選人,為期當選,竟與其夫即斗南鎮公所機要秘書兼清潔隊隊長劉興聰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之行為:⒈..』,就被告林桂綿與劉興聰犯意聯絡,限於起訴書犯罪事實㈠部分。故檢察官起訴被告林桂綿與劉興聰犯意聯絡之範圍,究為起訴書之全部犯罪事實或併辦起訴之限於犯罪事實㈠部分,顯有不明。另外,起訴書犯罪事實㈠部分及併辦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⒈部分所載期約(行求)之對象亦未能特定。被告林桂綿與劉興聰及其辯護人於原審亦請求檢察官特定起訴範圍(見一審卷㈡第二一七頁正反面)。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期日確認,被告林桂綿及劉興聰共同犯意聯絡範圍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部分(即本件犯罪事實甲一部分)。又起訴書犯罪事實㈠部分(即本件犯罪事實甲一部分)有關期約(行求)之對象,則特定為葉永萌、陳明珠二人(見一審卷㈡第二六八頁反面、一審卷㈢第九十五頁正反面)。是被告林桂綿與劉興聰有犯意聯絡之範圍為本件犯罪事實甲一部分;二人共同期約(行求)之對象,為葉永萌、陳明珠二人。

二、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公訴人起訴被告林桂綿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九十九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嫌,將被告林桂綿所為上開行為,成立一投票行賄罪嫌。亦即認被告林桂綿上開行為,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僅成立一投票行賄罪嫌。原審判決亦認被告林桂綿所為上開行為,公訴人係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起訴。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明文規定。本件公訴人對原判決所判決被告林桂綿上開行為之其中甲一、三部分提起上訴,被告林桂綿亦對原判決判處其有罪之甲三部分提起上訴,因被告林桂綿上開各個行為間,公訴人既認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僅成立一投票行賄罪嫌,依上開規定,則被告林桂綿甲二行為部分,亦視為上訴,先予說明。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即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證人之言詞及書面陳述證據,已經本院提示被告表示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規定,可認為已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人等之陳述及證據資料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之情況,認為適當,亦查無其他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等不實之情事,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得採為證據。

丙、實體方面:

壹、被告林桂綿、劉興聰被訴行求、期約居住該大樓之有投票權人之陳明珠、葉永萌部分:

一、公訴人認被告林桂綿、劉興聰犯有投票行賄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林桂綿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與被告劉興聰於雲林縣調查站、偵查中之供述;以及證人陳明珠、葉永萌之證述;復有九十九年聲監字第一九一號通訊監察書暨通訊監察譯文;「第一家庭」社區交誼廳照片乙份等為其所憑論據。訊據被告林桂綿、劉興聰均堅詞否認有投票行賄罪嫌,被告林桂綿辯稱:伊做此事本意是好的,沒有行賄犯意云云;被告劉興聰辯稱:伊有送回收之沙發給第ㄧ家庭社區,但沒有行賄意思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且須適合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又按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一0五號、五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0號等判例參照)。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訴訟上用以證明事實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六十一年度台上第三0九九號、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等判例參照)。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罪(現已修正為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詳析其要件有三:㈠須對於「有投票權之人」為之;㈡須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㈢須約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所謂行求,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所謂期約,係指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利益,乃雙方意思已合致,而尚待交付;所謂交付,係指行賄者事實上將賄賂或不正利益交付受賄者收受之行為。惟不論何階段之行為態樣,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該當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即修正後之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均應充足前述三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又所謂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倘足認其與要約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時,始足該當犯罪(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三號判例、第四九二一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林桂綿、劉興聰二人已將沙發送至葉永萌、陳明珠二人所居住之「第一家庭」社區,已據被告二人供承在卷。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之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所謂行求,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所謂期約,係指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利益,乃雙方意思已合致而尚待交付;所謂交付,係指行賄者事實上將賄賂或不正利益交付受賄者收受之行為。其中交付為最後階段行為,倘已為財物之交付,即無再論以行求之餘地。而交付雖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但仍須於行賄人交付賄賂時,受交付之相對人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收受,其交付賄賂之犯行始克成立,行賄者方得論以交付賄賂罪(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三八一九號判決意旨參照)。「第一家庭」社區既已實際收受沙發,則達交付、收受階段,自無再以行求、期約論處。揆諸上開說明,葉永萌、陳明珠收受之沙發,是否有「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之「對價關係」,乃被告林桂綿、劉興聰可否成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首應審酌之關鍵。

(二)證人葉永萌於偵查中及原審均證稱:林桂綿說要換回收的沙發給『第一家庭大樓』時,均未對伊或其他住戶提到要投票給她,且伊陪同林桂綿拜訪其他住戶時,林桂綿亦未對住戶表明一樓所擺設沙發是伊所贈與等語(見偵查卷第一八一頁、一審卷㈢第六十四反面至六十五頁);證人陳明珠於偵查中及原審亦同此證述(見偵查卷第一八九頁、一審卷㈢第七十反面至七十一頁)。其次細繹被告林桂綿與葉永萌、陳明珠二人於九十九年五月十日之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㈢、㈣所示),被告林桂綿均未提及要證人葉永萌、陳明珠投票予渠。被告林桂綿、劉興聰將沙發送至葉永萌、陳明珠所居住之「第一家庭」社區,既未提及投票之事,則葉永萌、陳明珠收受之沙發,顯無「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之「對價關係」,是就授與之被告林桂綿、劉興聰而言,難認該二人期約使有投票權之葉永萌、陳明珠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另就收受之證人葉永萌、陳明珠而言,被告林桂綿、劉興聰送至「第一家庭」社區之乃斗南鎮清潔隊回收之沙發,已非新品,且屬破舊,僅比原沙發好一點,業據證人葉永萌、陳明珠於原審證述在卷(見一審卷㈢第六十二反面、六十八頁),並有該沙發照片三張在卷可佐(見一審卷㈠第五十六至五十七頁)。參以現今臺灣地區生活水準,該破舊沙發是否已達到使投票權人為一定投票行為之「對價」,顯屬可疑。況證人葉永萌於原審曾證稱:「(拿這組說要買票送你們,是否願意?)那不可能。」等語;又證人陳明珠亦證稱:「(會覺得她拿沙發給你,要表示希望你投票給她?)如果我是她本人,我不敢這樣要求,又不是送新的沙發」等語(見一審卷㈢第六十三、七十一頁反面)。又參以證人葉永萌證述:這沙發不是我換,又不是我在場,把它(沙發)接來、搬來或是怎樣,這個都跟我應該不是很大關係(見一審卷㈢第六十四頁);證人陳明珠亦證稱:該沙發是回收的,人家不要的,而且給大樓所有住戶坐,又不是伊自己享受等語(見一審卷㈢第七十一頁反面),足認該二人主觀上亦未認知到該沙發係被告林桂綿要贈與給該二人使用,難認為以之作為約使該二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對價。綜合各情判斷,難認被告林桂綿、劉興聰所送舊沙發足以讓人產生好感而願有所回報,並據此認定被告林桂綿、劉興聰送沙發至「第一家庭」社區之行為,與期約或交付有投票權之葉永萌、陳明珠為投票權之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

(三)公訴人上訴意旨雖主張:原審判決範圍僅為該『第一家庭』社區住戶葉永萌、陳明珠部分,此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誤云云。惟有關期約(行求)之對象,業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特定為葉永萌、陳明珠(見一審卷㈡第二六八頁反面、一審卷㈢第九十五頁正反面)。公訴人為此提起上訴,爭執行求期約對象為「第一家庭」社區住戶,顯有欠妥。

(四)公訴人另指摘:被告二人餽贈之目的,在交換投票權之行使,至為明確。原判決之看法若能成立,則無一行賄者能成立投票行賄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將因此等理由形同虛設乙節。然按本件被告二人是否成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犯行,仍須視葉永萌、陳明珠收受之沙發,是否有「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之「對價關係」為斷。而本件依上所述,尚無法證明「第一家庭」社區住戶認知被告二人贈送之回收舊沙發為賄選不正利益之收受,縱令經過葉永萌、陳明珠收受,葉永萌、陳明珠主觀上亦未認知到該沙發係被告林桂綿要贈與給該二人使用,以之作為約使彼等二人為投票權之行使。如單純贈送回收舊沙發,即認其目的在交換投票權之行使,則有法令解釋過於嚴苛之嫌,亦無足取。

四、綜上所述,被告林桂綿、劉興聰被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嫌,尚屬不能證明。

貳、被告林桂綿被訴交付不正利益予顏照天,及被訴對鄧台華行求不正利益部分:

一、公訴人乃以:林桂綿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十六時三十四分許,與具有投票權之顏照天聯絡前往「富美家庭理髮廳」理髮事宜,經顏照天於電話中允諾後,於該日與顏照天到「富美家庭理髮廳」,由林桂綿支付二百五十元理髮費用與該店店員韓麗玲,免費招待顏照天理髮等情,業據被告林桂綿坦承在卷,亦為同案被告顏照天所不爭執,核與證人沈淑玲、張富梅於原審及證人韓麗玲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林桂綿與顏照天、沈淑玲、張富梅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因認林桂綿對顏照天行求不正利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嫌云云。惟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依前開說明,須視被告林桂綿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及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而定。是此部分應審究者係,乃被告林桂綿出資讓顏照天享受理髮之利益,其主觀上表示,是否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以及顏照天是否亦認知林桂綿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可否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查顏照天與被告林桂綿間有親戚關係(林桂綿為顏照天妻沈淑玲姑姑之媳婦),平日以兄妹相稱,且顏照天在選舉期間幫忙林桂綿,並為其開宣傳車等情,業據被告林桂綿、顏照天供承在卷,並經證人即顏照天之妻沈淑玲於原審證述屬實(見一審卷㈢第一五九、一六0頁)。衡諸常情,被告林桂綿與顏照天間既有親戚關係,且顏照天於選舉期間幫忙林桂綿駕駛宣傳車,林桂綿要求顏照天整埋儀容,因而替顏照天給付二百五十元理髮費,以留給選民良好印象等,難認逾越社會可容許之限度。再者若林桂綿若欲行賄顏照天,僅給予顏照天較高薪資即可,何需以招待免費理髮之迂迴方式為之。另參酌被告林桂綿與顏照天、沈淑玲、張富梅間通訊監察內容(詳如附表三編號㈠至㈣所示),雙方通話均未談及與選舉有關之內容,顯未有約使有投票權人顏照天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依社會價值觀念、授收雙方主觀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判斷,既未有約使有投票權人之顏照天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尚難以此遽予推論被告林桂綿係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不正利益,亦難認為顏照天與其達成意思合致而收受不正利益。故被告林桂綿被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嫌,尚屬不能證明。

三、公訴人復以:林桂綿於九十九年五月三日十六時四十四分許,與具有投票權之鄧台華聯絡,欲招待鄧台華免費理髮,惟為鄧台華所推辭,業據被告林桂綿供認在卷,核與證人鄧台華於原審證述相符,並有被告林桂綿與證人鄧台華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因認林桂綿對鄧台華行求不正利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嫌云云。惟證人鄧台華於原審證稱:林桂綿係伊高中同學之妻,認識已逾二十年,交情不錯,林桂綿雖打電話給伊要免費帶伊去剪髮,但林桂綿並沒有說要支持伊等語(見一審卷㈢第一五二至一五五頁),足證林桂綿為鄧台華高中同學之妻,彼此認識已逾二十年,交情不錯,被告林桂綿與鄧台華之情誼,顯與一般因選舉緣故而認識之選民不同;被告林桂綿雖有打電話表示免費帶其剪髮,但林桂綿並未提及支持何人;況已為鄧台華所推辭。是被告林桂綿並未以此免費招待剪髮之利益,請求鄧台華於其鎮民代表選舉時投票予林桂綿。細觀該二人電話對話內容,被告林桂綿於電話中欲帶鄧台華剪髮,經鄧台華拒絕,且無被告林桂綿以此剪髮之利益,請求鄧台華於鎮民代表選舉時投票予林桂綿之言詞,有被告林桂綿與鄧台華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詳如附表三編號㈤所示)。顯然被告林桂綿主觀上並無以剪髮作為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無作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甚明。至鄧台華於偵查中雖證述:林桂綿免費請我剪頭髮,應該是希望我支持她,但她電話沒有明講等語(見偵查卷第一一四頁),顯然證人鄧台華於檢察官偵訊時,並未供稱被告林桂綿有明確此以免費理髮之利益要求鄧台華投票支持林桂綿,參酌鄧台華於原審證稱:林桂綿有要求我帶她去吳秀琴家拜訪等語(見一審卷㈢第一五六頁反面),鄧台華可能認為選舉期間,因而推測林桂綿應該希望獲其支持,電話中雖未明講,亦與常理無違。鄧台華上揭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既僅係鄧台華個人推測意見,自不足採為被告林桂綿不利之證明。故被告林桂綿此部分被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嫌,亦屬不能證明。叁、被告林桂綿被訴期約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部分:

一、公訴人認被告林桂綿犯有投票行賄罪嫌,無非係以林桂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與證人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之證述;復九十九年聲監字第一九一號通訊監察書暨通訊監察譯文等為其所憑論據。訊據被告林桂綿堅詞否認有投票行賄罪嫌,辯稱:伊僅轉知他們去登記,沒有行賄意思云云。

二、被告林桂綿固坦承確於附表ㄧ所示之時間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附表ㄧ所示之對象、門號通聯及有該監聽譯文所示之對話內容等事實(見一審卷㈠第十四頁反面、一審卷㈡第二六九頁)。

三、經查:

(一)「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之臨時工遴選規則,依雲林縣斗南鎮公所100年3月4日雲南鎮清字第1000002602號函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之臨時工遴選規則,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並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推介之名冊,及其列冊之用人優先順序:1.莫拉克颱風受災戶為優先使用。

2.弱勢族群(生活扶助戶、身心障礙者)。3.中高齡失業者(45~65歲)相關規定辦理遴選。」(見本院卷第八十九頁)

。本院函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就業服務中心斗六就業服務站:「雲林縣斗南鎮居民吳健瑋(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沈耿立(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富元(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如向貴處登記遴選『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是否符合雲林縣斗南鎮公所『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之臨時工遴選規定『1.受災戶、2.弱勢族群3.中高齡失業者』之優先順序?並請列出其等各符合何優先順序?」經該中心100年3月29日南業三字第1000004999號函示:「二、經查吳君等三人於99年5月17日至99年5月25日止,未曾親至本中心斗六就業服務站及斗南就業服務臺登記『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合先敘明。三、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災區失業者,指莫拉克颱風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工作者。』;同法第4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優先順序,辨理推介災區失業者從事臨時性工作:

一、屬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絛第一項所定人員,並持有受災證明者。二、前款以外人員持有受災證明者。前項所定受災證明,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1.鄉(鎮、市、區)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3.本人因颱風致傷病之證明。四、家屬因颱風致死亡或重傷之證明。』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係指就業服務法第24條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之一。四、依上開規定,吳君等三人如向本中心登記『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同意代為查詢勞保資料委託書。(三)目前無工作證明或切結書。(四)颱風發生時,一定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證明文件。(五)身分別證明文件。五、準此,本中心以受災戶之特定對象為優先,次為災民,為災區失業者,作為推介之順序,因本中心未曾受理吳君等三人登記『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無相關資料可從判斷是否符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第四條所規定之優先順序。」(見本院卷第一0八、一0九頁)。故參與「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之臨時工,遴選規則,乃須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提出證明文件:(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同意代為查詢勞保資料委託書。(三)目前無工作證明或切結書。(四)颱風發生時,一定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證明文件。(五)身分別證明文件,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推介之名冊,及其列冊之用人優先順序:1.莫拉克颱風受災戶為優先使用。2.弱勢族群(生活扶助戶、身心障礙者)。3.中高齡失業者。故公訴人起訴被告林桂綿期約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三人之子吳健瑋、沈耿立、蘇富元,如需參加『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遴選,需親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就業服務中心斗六就業服務站登記,並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同意代為查詢勞保資料委託書。(三)目前無工作證明或切結書。(四)颱風發生時,一定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證明文件。(五)身分別證明文件。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就業服務中心斗六就業服務站審核、列冊,再由雲林縣斗南鎮公所依用人優先順序:1.莫拉克颱風受災戶。2.弱勢族群(生活扶助戶、身心障礙)。3.中高齡失業,予以錄用。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三人之子吳健瑋、沈耿立、蘇富元,於99年5月17日至99年5月25日止登記期日,均未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就業服務中心斗六就業服務站登記『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是被告林桂綿倘如公訴人指訴有期約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三人情事,亦須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三人之子吳健瑋、沈耿立、蘇富元符合條件,並親自至斗六就業服務站登記,檢附上述相關證明文件;斗南鎮公所於三人符合條件,始依用人優先順序予以錄用。並非被告林桂綿單方面向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期約,三人之子即可達成擔任『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目的。申言之被告林桂綿縱有公訴人指訴向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期約情事,然對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尚無利益可言,亦即尚無投票行賄之對價關係。

(二)再依雲林縣斗南鎮公所99年11月24日雲南鎮清字第0990017395號函示:「二、本所用人程序,由斗六就業服務站發布訊息,用人條件:1.莫拉克颱風受災戶為優先進用2.弱勢族群(生活扶助戶、身心障礙者)⒊中高齡失業者45~65歲。意願就業者至斗六就業服務站登記,業經該站審核推介名冊79人。三、本所用人單位(清潔隊)爰依相關規定辦理面試,參與面試共有50位,餘29人未參與面試者視為棄權。遴選標準:依規定以莫拉兌颱風受災戶為第一優先進用,第二以弱勢族群尚勘勝任工作者。四、當日參與面試者有50人,由沈秋葉負責接待填表及彙整資料,主管劉興聰面試後,全數50人資料轉呈鎮長遴選錄取者26人。」(見一審卷㈢第七頁)。

雲林縣斗南鎮公所核定配置人數26人,係先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斗六就業服務站依優先順序彙整推介名冊共79名,將名冊提供雲林縣斗南鎮公所之計劃聯絡人辦理面試,面試當日扣除未參與面試者僅有50人,而由被告林桂綿之夫劉興聰依職權進行面試,再全數將受面試之50人資料轉呈斗南鎮鎮長遴選並錄取26人。被告林桂綿之夫劉興聰雖為斗南鎮公所機要秘書兼清潔隊隊長,參與遴選計劃之面試,但所面試通過人員資料尚須轉呈斗南鎮鎮長遴選始能錄取,故被告林桂綿之夫劉興聰尚非「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臨時工遴選之最後決策權利者。被告林桂綿縱有公訴人指訴向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期約情事,假設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三人之子吳健瑋、沈耿立、蘇富元亦符合條件,並親自至斗六就業服務站登記,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列冊由被告林桂綿之夫劉興聰面試通過,仍須轉呈鎮長遴選始能錄取,僅經被告林桂綿之夫劉興聰面試通過,三人之子仍無達成擔任『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目的。是被告林桂綿依靠其夫劉興聰仍無法達到錄取利益可言。公訴人指訴劉興聰可預先勾選該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之臨時工作名單,尚非達於錄取之利益,被告林桂綿仍無投票行賄之罪行。

(三)公訴人指訴被告林桂綿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嫌。依上說明,被告林桂綿行為是否該當投票行賄罪之構成要件,端視被告林桂綿是否有期約「不正利益」之對價關係,加以論斷之。本件九十九年度下半年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計畫,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三人之子吳健瑋、沈耿立、蘇富元須先登記,提出相關文件,而由就業服務站審查資格是否符合,資格符合者再送至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面試,最後再由斗南鎮長遴選,並非被告林桂綿單方面向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期約,三人之子即可達成擔任『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目的,對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尚無錄取之利益可言。又由被告林桂綿之夫劉興聰面試通過,仍須轉呈鎮長遴選始能錄取,僅經被告林桂綿之夫劉興聰面試通過,三人之子仍無達成擔任『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目的。是依靠被告林桂綿之夫劉興聰仍無達於錄取之利益可言,詳如前述。故被告林桂綿將此訊息告知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亦須三人之子吳健瑋、沈耿立、蘇富元符合遴選資格,若吳健瑋、沈耿立、蘇富元未符合資格,就業服務站於審查資格時就加以剔除,被告林桂綿並未保證吳健瑋、沈耿立、蘇富元一定可以錄取,何來「不正利益」之對價關係?是縱公訴人指稱被告林桂綿以配偶劉興聰擔任清潔隊長兼祕書,對前開人員遴選程序有面試、先予勾選建議名單供鎮長遴選權限之機會,亦因劉興聰尚非遴選之最後決策權利者,是否被錄取,尚決定於鎮長之遴選權限,仍非劉興聰所能掌握,故難以遽認為「不正利益」之對價關係。況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三人之子吳健瑋、沈耿立、蘇富元,於99年5月17日至99年5月25日止登記期日,均未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就業服務中心斗六就業服務站登記『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是公訴人指訴被告林桂綿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嫌,則屬不能證明。至被告林桂綿所為通知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其子可至鎮公所擔任臨時工,應係見三人之子無工作,因知悉有災後重建臨時工遴選,好意提供就業機會,僅係出於服務民眾以謀求民眾好感之舉,詳如後述,核與投票行賄罪無涉。

(四)證人吳志煌於原審證稱:伊第一次跟林桂綿見面係在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與林桂綿通電話前之一個禮拜或十日,當天林桂綿來店裡吃早餐,伊太太蔡梅香、兒子吳健瑋均在場,林桂綿先表明她是鎮民代表候選人來拜票,見吳健瑋沒有工作,要幫吳健瑋找工作,要吳健瑋先去登記雲林縣斗南鎮公所臨時工之工作,並當場寫下伊兒子的名字,並告知如果有看到吳健瑋之名字,有可能會優先錄取,意思是希望伊戶籍內有投票權之人投票給她,因為人家介紹工作,就是欠人家人情,欠人情就會幫忙,更不用說是選舉,後來是伊不想讓伊兒子去當臨時工,所以林桂綿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好意打電話來問有無登記,伊表面當然是說好,但是吳健瑋還是沒有去登記等語(見一審卷㈢第九十七至一0三頁),證述被告林桂綿表明是鎮民代表候選人來拜票,見其子吳健瑋沒有工作,要幫忙找工作,要吳健瑋去登記雲林縣斗南鎮公所臨時工,並當場寫下其子名字,告知如有看到吳健瑋名字,有可能會優先錄取。證人沈進平於警詢及原審證稱:我與林桂綿通話後,星期日沈耿立回家,我們星期ㄧ就去登記,且我有跟沈耿立說該工作是林桂綿介紹,以及林桂綿是候選人等語(見偵查卷第一00頁、一審卷㈢第一一七頁),證述與被告林桂綿通話後,星期日其子沈耿立回家,星期ㄧ就去登記,有跟其子說工作是林桂綿介紹,林桂綿是候選人。證人蘇麗禎於原審證稱:我之前與林桂綿不認識,約九十九年五月中選舉期間林桂綿去我家拜票才認識,當天在場我母親張來好也在場,談話中林桂綿主動提及雲林縣斗南鎮公所有短期就業工作,叫我去登記,我也有跟同住之弟弟蘇新添說林桂綿要介紹工作給蘇富元,後來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林桂綿打電話給我,我漏接並回撥給她,她電話中再叫我去登記,我就沒有說要去,因為我兒子蘇富元那時已入監等語(見一審卷㈢第一0四反面、一0五、一0九、一一0、一

八三、一八四頁),證述被告林桂綿去拜票,提及要介紹工作給其子蘇富元。均證述被告林桂綿拜票,見彼等兒子沒工作,要幫忙彼等兒子找工作,交代要去登記雲林縣斗南鎮公所臨時工,並當場寫下吳健瑋名字,告知有可能會優先錄取等情。然被告林桂綿尚不成立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嫌,詳如前述。而被告林桂綿會通知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其子可至鎮公所擔任臨時工,應係見三人之子無工作,因知悉有災後重建臨時工遴選,好意提供就業機會,僅係出於服務民眾以謀求民眾好感之舉,要與投票行賄罪無涉。

(五)依被告林桂綿於99年5月28日與吳志煌、沈進平、陳絹、蘇麗禎聯絡之通訊監察文內容所示:被告林桂綿於99年5月28日與吳志煌之通話時稱:「我要問大姊說,有沒有拿兒子的身分證跟印章去登記」、「我上次有交代他說要拿身分證跟印章去登記,因為他六月份開始要選人了,他資料可能會送去我老公那裡,他都沒登記喔」、「我是要問說登記誰的名字說,因為登記誰名字我資料要寫給我老公才能夠處理,因為7月1日臨時工就要去上班了」(見附表ㄧ編號㈠所示);被告林桂綿於99年5月28日8時57分許與證人沈進平、陳絹通話,先與沈進平通電話時稱:「你們有拿身分證跟印章去登記嗎?你兒子阿,他有拿身分證跟印章去公所登記嗎?」沈進平答:「還沒」。被告林桂綿稱:「這樣今天他有時間嗎?叫他趕快拿身分證跟印章去登記,剩下的我們來處理。」沈進平稱:「這樣喔,好阿。」林桂綿又稱:「因為他要登記,他的名字什麼名字你順便給我。」沈進平遂告知林桂綿其子沈耿立之正確姓名。接下由陳絹接聽,林桂綿對陳絹稱:「阿嬸,還是你叫阿叔帶他的身分證跟印章去登記一下,因為作業程序是一定要的,我們就是公所有人在裡面,看能不能排前面一點,我們就能馬上上班了。」「現在臨時的佔很多,等於很多人在擠都擠不進去,現在最需要的就是你叫阿叔,我不知道本人沒去不知道可不可以,不然你叫阿叔拿去跟他登記一下,拿身分證印章去服務台,因為這是作業程序本來就要這樣做,到時候你名字,我這邊有兒子的資料我拿給我老公,到時候件送到我老公那裡的時候他就會勾選,人給他選的他就會勾選了。」「他看到熟識的名字他就會先勾選,就可以先進去上班啦,臨時的要先佔起來,因為現在連臨時的都擠不進去了。」陳絹稱:「選舉那天我也有叫他(沈耿立)回來選你,他星期六就可以請假這樣,我跟他說禮拜六一定要回來選舉,我這邊儘量也幫你。」(詳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被告林桂綿於99年5月28日與蘇麗禎通話時稱:「要幫你工作,你可能沒有支持我,不然你說我打錯了」「前幾天我跟你說如果去登記的話名單要給我,因為6月份我老公這邊要勾選名單了,7月1日要正式上班了」「我民國前就跟你說要登記,因為這個這作業程序,要身分證及印章拿去登記,後來我們才能幫你處理」、「要記得喔,看怎樣登記誰的名字就是將資料給我,什麼名字這樣,我們要知道,要記的啦,再拜託一下啦,2號的啦」(附表一編號㈢)。被告林桂綿撥打上開電話目的僅係向吳志煌、沈進平、陳絹、蘇麗禎告知有關擴大就業臨時工作機會,提醒其注意登記事項及期限,雖有於電話中告知「資料要寫給我老公(劉興聰)才能處理」等語,其意應指可將其申請資料轉交由被告林桂綿之夫劉興聰代為登記申請或促請其注意相關資訊;且上開譯文中均無顯示被告林桂綿向吳志煌、沈進平、陳絹、蘇麗禎表示,倘彼等把票投予被告林桂綿,則被告林桂綿必當使其子女或家人取得臨時工之工作等語;況吳志煌、蘇麗禎、沈進平三人之子吳健瑋、沈耿立、蘇富元,於99年5月17日至99年5月25日止登記期日,均未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就業服務中心斗六就業服務站登記『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故被告林桂綿仍與「投票行賄罪」犯罪構成要件不合,上開被告林桂綿於99年5月28日與吳志煌、沈進平、陳絹、蘇麗禎聯絡之通訊監察文,尚難作為被告林桂綿成立「投票行賄罪」之不利證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林桂綿此部分被訴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嫌,亦屬不能證明。被告林桂綿既不成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嫌,則被告林桂綿自無投票行賄罪之「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行為。原判決認「⑴吳志煌夫妻不願其子吳健瑋擔任該公所清潔臨時工之工作而未去登記,止於『行求』階段。⑵沈耿立已過截止登記日期致無法參與上開臨時工之遴選而止於『期約』階段。⑶蘇麗禎之子蘇富元蘇富元因案入獄而無法登記,止於『行求』階段。」均有未當。

肆、本件原判決就被告劉興聰所為甲一犯罪事實部分,認犯罪不能證明,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本院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判決就被告林桂綿所為甲一、二犯罪事實部分,認不成立犯罪,亦無不當。至於認甲三部分,應成立三個投票行賄罪,顯有未洽。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被告林桂綿甲一部分認不成立犯罪不當,就甲三部分,所成立三個投票行賄罪,適用自白減輕不當,均無理由;被告林桂綿上訴否認甲三部分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則屬有據。因公訴人認被告林桂綿全部犯罪事實僅成立一投票行賄罪,有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乃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林桂綿部分全部撤銷,改諭知被告林桂綿無罪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王 明 宏法官 蔡 長 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附表一: │├─┬─────┬──┬─────┬────┬──────────┬────┤│編│監察號碼 │方向│通話對象 │日期 │譯文內容 │證據出處││號│ │ │ │ │ │ │├─┼─────┼──┼─────┼────┼──────────┼────┤│㈠│0000000000│→ │000000000 │99.05.28│B :早餐店。 │一審卷二││ │A :林桂綿│ │B :吳志煌│08:49:58│A :喂,梅香姐有在嗎│第140-14││ │ │ │ │ │ ?我桂綿,林桂綿│1 頁 ││ │ │ │ │ │ 。 │ ││ │ │ │ │ │B :你好。 │ ││ │ │ │ │ │A :你是大哥嗎? │ ││ │ │ │ │ │B :對,你好。 │ ││ │ │ │ │ │A :我要問大姐說,有│ ││ │ │ │ │ │ 沒有拿兒子的身分│ ││ │ │ │ │ │ 證跟印章拿去登記│ ││ │ │ │ │ │ 嗎? │ ││ │ │ │ │ │B :沒有,還沒有。 │ ││ │ │ │ │ │A :我上次有交代他說│ ││ │ │ │ │ │ 要拿身分證跟印章│ ││ │ │ │ │ │ 去登記,因為他6 │ ││ │ │ │ │ │ 月份開始要選人了│ ││ │ │ │ │ │ ,他資料可能會送│ ││ │ │ │ │ │ 去我老公那邊,他│ ││ │ │ │ │ │ 都沒有去登記喔?│ ││ │ │ │ │ │B :我兒子實在真是的│ ││ │ │ │ │ │ ! │ ││ │ │ │ │ │A :我是要問說登記誰│ ││ │ │ │ │ │ 的名字說,因為登│ ││ │ │ │ │ │ 記誰的名字,我資│ ││ │ │ │ │ │ 料要寫給我老公才│ ││ │ │ │ │ │ 能夠處理,因為7 │ ││ │ │ │ │ │ 月1 日臨時工就要│ ││ │ │ │ │ │ 去上班了。 │ ││ │ │ │ │ │B :聽說要再叫10個臨│ ││ │ │ │ │ │ 時的喔?我聽說代│ ││ │ │ │ │ │ 表會如果通過要再│ ││ │ │ │ │ │ 叫10個臨時的清潔│ ││ │ │ │ │ │ 隊的,1 個要給1 │ ││ │ │ │ │ │ 個代表用的。 │ ││ │ │ │ │ │A :你們要先去登記啦│ ││ │ │ │ │ │ ,因為做什麼都要│ ││ │ │ │ │ │ 先去登記,一批一│ ││ │ │ │ │ │ 批的我有解釋給大│ ││ │ │ │ │ │ 姊聽,我跟梅香姐│ ││ │ │ │ │ │ 說我們要先去登記│ ││ │ │ │ │ │ ,裡面有人的話就│ ││ │ │ │ │ │ 排早一點進去,想│ ││ │ │ │ │ │ 說如果有登記,要│ ││ │ │ │ │ │ 問看登記誰的名字│ ││ │ │ │ │ │ ,都沒有去登記喔│ ││ │ │ │ │ │ ? │ ││ │ │ │ │ │B :要登記我兒子的名│ ││ │ │ │ │ │ 字嗎? │ ││ │ │ │ │ │A :誰的都可以阿,你│ ││ │ │ │ │ │ 的名字也可以,還│ ││ │ │ │ │ │ 是你兒子都可以,│ ││ │ │ │ │ │ 看你們誰想要做可│ ││ │ │ │ │ │ 以登記,沒關係看│ ││ │ │ │ │ │ 你們登記誰的名字│ ││ │ │ │ │ │ 再跟我說,因為他│ ││ │ │ │ │ │ 們好像25日截止,│ ││ │ │ │ │ │ 還是怎樣,他是隨│ ││ │ │ │ │ │ 時都可以登記啦。│ ││ │ │ │ │ │B :這樣喔,去那個?│ ││ │ │ │ │ │A :去公所他那個服務│ ││ │ │ │ │ │ 台就教你了,你身│ ││ │ │ │ │ │ 分證跟印章要帶去│ ││ │ │ │ │ │ ,看登記誰的名字│ ││ │ │ │ │ │ 阿資料要給我。 │ ││ │ │ │ │ │B :好謝謝啦,好,我│ ││ │ │ │ │ │ 太太有你的電話嗎│ ││ │ │ │ │ │ ? │ ││ │ │ │ │ │A :應該有阿,我名片│ ││ │ │ │ │ │ 跟米臘都放在那裡│ ││ │ │ │ │ │ 。 │ ││ │ │ │ │ │B :有啦喔,好謝謝啦│ ││ │ │ │ │ │ 。 │ │├─┼─────┼──┼─────┼────┼──────────┼────┤│㈡│0000000000│→ │0000000000│99.05.28│A :阿叔,你在忙喔?│一審卷二││ │A :林桂綿│ │B :沈進平│08:57:24│ 我林桂綿啦。 │第141-14││ │ │ │C :陳絹 │ │B :沒啦,代表你好。│4 頁。 ││ │ │ │ │ │A :你們有拿身分證跟│ ││ │ │ │ │ │ 印章去登記嗎?你│ ││ │ │ │ │ │ 兒子阿,他有拿身│ ││ │ │ │ │ │ 分證跟印章去公所│ ││ │ │ │ │ │ 登記嗎? │ ││ │ │ │ │ │B :還沒。 │ ││ │ │ │ │ │A :都沒有喔,我老公│ ││ │ │ │ │ │ 之前有叫你們要拿│ ││ │ │ │ │ │ 身分證跟印章去登│ ││ │ │ │ │ │ 記? │ ││ │ │ │ │ │B :沒有說。 │ ││ │ │ │ │ │A :這樣今天他有時間│ ││ │ │ │ │ │ 嗎?叫他趕快拿身│ ││ │ │ │ │ │ 分證跟印章去登記│ ││ │ │ │ │ │ ,剩下的我們來處│ ││ │ │ │ │ │ 理。 │ ││ │ │ │ │ │B :這樣喔,好阿。 │ ││ │ │ │ │ │A :因為他要登記,他│ ││ │ │ │ │ │ 的名字什麼名字你│ ││ │ │ │ │ │ 順便給我。 │ ││ │ │ │ │ │B :好。 │ ││ │ │ │ │ │A :他叫什麼名字? │ ││ │ │ │ │ │B :他叫沈耿立。 │ ││ │ │ │ │ │A :沈啦,耿哪一個耿│ ││ │ │ │ │ │ 。 │ ││ │ │ │ │ │B :耳朵旁立再一個火│ ││ │ │ │ │ │ ,立是立正的立。│ ││ │ │ │ │ │A :沈耿立啦喔。 │ ││ │ │ │ │ │B :嗯。 │ ││ │ │ │ │ │A :這樣我知道,叫他│ ││ │ │ │ │ │ 今天一定要去登記│ ││ │ │ │ │ │ 喔。 │ ││ │ │ │ │ │B :這樣喔? │ ││ │ │ │ │ │A :嗯,身分證印章,│ ││ │ │ │ │ │ 我跟你說,去公所│ ││ │ │ │ │ │ 服務台登記這樣就│ ││ │ │ │ │ │ 好了,拿身分證印│ ││ │ │ │ │ │ 章去服務台登記,│ ││ │ │ │ │ │ 本人要過去。 │ ││ │ │ │ │ │B :但是他本人在台北│ ││ │ │ │ │ │ 。 │ ││ │ │ │ │ │A :在台北喔?不然你│ ││ │ │ │ │ │ 有他的身分證印章│ ││ │ │ │ │ │ 嗎? │ ││ │ │ │ │ │B :有啊,我太太跟你│ ││ │ │ │ │ │ 說一下。 │ ││ │ │ │ │ │C :喂,代表,你好。│ ││ │ │ │ │ │A :阿嬸,還是你叫阿│ ││ │ │ │ │ │ 叔帶他的身分證跟│ ││ │ │ │ │ │ 印章去登記一下,│ ││ │ │ │ │ │ 因為作業程序是一│ ││ │ │ │ │ │ 定要的,我們就是│ ││ │ │ │ │ │ 公所有人在裡面,│ ││ │ │ │ │ │ 看能不能排前面一│ ││ │ │ │ │ │ 點,我們就能馬上│ ││ │ │ │ │ │ 上班了。 │ ││ │ │ │ │ │C :對了,我跟你說啦│ ││ │ │ │ │ │ 代表,跟他排工作│ ││ │ │ │ │ │ 有固定的啦。 │ ││ │ │ │ │ │A :(小聲的說)但是│ ││ │ │ │ │ │ 阿嬸我跟你說,現│ ││ │ │ │ │ │ 在只有缺臨時的,│ ││ │ │ │ │ │ 臨時的缺我們先佔│ ││ │ │ │ │ │ 起來,再慢慢喬。│ ││ │ │ │ │ │C :對啦。 │ ││ │ │ │ │ │A :現在臨時的沒有先│ ││ │ │ │ │ │ 佔住,連臨時的缺│ ││ │ │ │ │ │ 都佔不到。 │ ││ │ │ │ │ │C :對。 │ ││ │ │ │ │ │A :現在有很多人在擠│ ││ │ │ │ │ │ ,因為時機不好,│ ││ │ │ │ │ │ 很多人在擠。 │ ││ │ │ │ │ │C :很多朋友跟親戚都│ ││ │ │ │ │ │ 跟我說代表跟你先│ ││ │ │ │ │ │ 生做隊長,他們說│ ││ │ │ │ │ │ 拜託你們2 人比較│ ││ │ │ │ │ │ 有辦法,他們會替│ ││ │ │ │ │ │ 你做啦,我才想說│ ││ │ │ │ │ │ 拜託你盡量幫忙。│ ││ │ │ │ │ │A :現在臨時的佔很多│ ││ │ │ │ │ │ ,等於很多人在擠│ ││ │ │ │ │ │ 都擠不進去,現在│ ││ │ │ │ │ │ 最需要的就是你叫│ ││ │ │ │ │ │ 阿叔,我不知道本│ ││ │ │ │ │ │ 人沒去不知道可不│ ││ │ │ │ │ │ 可以,不然你叫阿│ ││ │ │ │ │ │ 叔拿去跟他登記一│ ││ │ │ │ │ │ 下,拿身分證印章│ ││ │ │ │ │ │ 去服務台,因為這│ ││ │ │ │ │ │ 是作業程序本來就│ ││ │ │ │ │ │ 要這樣做,到時候│ ││ │ │ │ │ │ 你名字,我這邊有│ ││ │ │ │ │ │ 兒子的資料我拿給│ ││ │ │ │ │ │ 我老公,到時候文│ ││ │ │ │ │ │ 件送到我老公那裡│ ││ │ │ │ │ │ 的時候他就會勾選│ ││ │ │ │ │ │ ,人給他選的他就│ ││ │ │ │ │ │ 會勾選了。 │ ││ │ │ │ │ │C :對啦,隊長才有那│ ││ │ │ │ │ │ 個力量啦。 │ ││ │ │ │ │ │A :他看到熟識的名字│ ││ │ │ │ │ │ 他就會先勾選,就│ ││ │ │ │ │ │ 可以先進去上班啦│ ││ │ │ │ │ │ ,臨時的要先佔起│ ││ │ │ │ │ │ 來,因為現在連臨│ ││ │ │ │ │ │ 時的都擠不進去了│ ││ │ │ │ │ │ 。 │ ││ │ │ │ │ │C :有哪些部分的? │ ││ │ │ │ │ │A :當然進去清潔隊比│ ││ │ │ │ │ │ 較好啦,到時候你│ ││ │ │ │ │ │ 要喬固定的職務比│ ││ │ │ │ │ │ 較有辦法。 │ ││ │ │ │ │ │C :對啦,看要怎麼喬│ ││ │ │ │ │ │ ,如果固定的該要│ ││ │ │ │ │ │ 怎樣我就怎樣。 │ ││ │ │ │ │ │A :到時候看我老公怎│ ││ │ │ │ │ │ 麼處理啦。 │ ││ │ │ │ │ │C :好啦。 │ ││ │ │ │ │ │A :也是要先佔起來。│ ││ │ │ │ │ │C :對。 │ ││ │ │ │ │ │A :要先登記,基本的│ ││ │ │ │ │ │ 就是要先登記,拿│ ││ │ │ │ │ │ 身分證跟印章去服│ ││ │ │ │ │ │ 務台登記一下。 │ ││ │ │ │ │ │C :這樣喔,好。 │ ││ │ │ │ │ │A :接下來我們會處理│ ││ │ │ │ │ │ 了。 │ ││ │ │ │ │ │C :星期一可以嗎? │ ││ │ │ │ │ │A :今天星期幾?我跑│ ││ │ │ │ │ │ 到不知道今天星期│ ││ │ │ │ │ │ 幾? │ ││ │ │ │ │ │C :今天星期五,你也│ ││ │ │ │ │ │ 很忙。 │ ││ │ │ │ │ │A :盡量今天可以登記│ ││ │ │ │ │ │ 就今天去登記,不│ ││ │ │ │ │ │ 然你延到星期一。│ ││ │ │ │ │ │C :我想說禮拜一,禮│ ││ │ │ │ │ │ 拜天回來我叫他身│ ││ │ │ │ │ │ 分證跟印章。 │ ││ │ │ │ │ │A :他星期六跟星期天│ ││ │ │ │ │ │ 都會回來喔? │ ││ │ │ │ │ │C :禮拜天,選舉那天│ ││ │ │ │ │ │ 我也有叫他回來選│ ││ │ │ │ │ │ 你,他星期六就可│ ││ │ │ │ │ │ 以請假這樣,我跟│ ││ │ │ │ │ │ 他說禮拜六一定要│ ││ │ │ │ │ │ 回來選舉,我這邊│ ││ │ │ │ │ │ 盡量也幫你。 │ ││ │ │ │ │ │A :你說沈耿立啦喔?│ ││ │ │ │ │ │C :對,沈耿立,再麻│ ││ │ │ │ │ │ 煩代表。 │ ││ │ │ │ │ │A :要記得登記喔。 │ ││ │ │ │ │ │C :好。 │ ││ │ │ │ │ │A :登記一定要的喔。│ ││ │ │ │ │ │C :這樣我叫他星期一│ ││ │ │ │ │ │ ,謝謝代表,祝你│ ││ │ │ │ │ │ 高票當選。 │ ││ │ │ │ │ │A :好。 │ │├─┼─────┼──┼─────┼────┼──────────┼────┤│㈢│0000000000│← │0000000000│99.05.28│B :誰打電話? │一審卷二││ │A :林桂綿│ │B :蘇麗禎│09:41:59│A :你好,我桂綿,林│第144-14││ │ │ │ │ │ 桂綿,你誰,你跟│5 頁 ││ │ │ │ │ │ 我說一下。 │ ││ │ │ │ │ │B :你可能打錯了。 │ ││ │ │ │ │ │A :應該不可能啦,你│ ││ │ │ │ │ │ 是誰? │ ││ │ │ │ │ │B :我蘇麗禎。 │ ││ │ │ │ │ │A :喔,你就是沒接電│ ││ │ │ │ │ │ 話,阿姐,你有去│ ││ │ │ │ │ │ 登記嗎?林桂綿你│ ││ │ │ │ │ │ 不知道是誰? │ ││ │ │ │ │ │B :我知道啦,你好。│ ││ │ │ │ │ │A :不然你說我打錯了│ ││ │ │ │ │ │ ,要幫你找工作,│ ││ │ │ │ │ │ 你可能沒有支持我│ ││ │ │ │ │ │ 了,不然你說我打│ ││ │ │ │ │ │ 錯了。 │ ││ │ │ │ │ │B :喔,對。 │ ││ │ │ │ │ │A :前幾天我跟你說如│ ││ │ │ │ │ │ 果去登記的話名單│ ││ │ │ │ │ │ 要給我,因為6 月│ ││ │ │ │ │ │ 份我老公這邊要勾│ ││ │ │ │ │ │ 選名單了,7 月1 │ ││ │ │ │ │ │ 日要正式上班了,│ ││ │ │ │ │ │B :這樣喔。 │ ││ │ │ │ │ │A :你有去登記了嗎?│ ││ │ │ │ │ │ 你登記誰的名字?│ ││ │ │ │ │ │B :我還沒有去登記。│ ││ │ │ │ │ │A :我民國前就跟你說│ ││ │ │ │ │ │ 要去登記,因為這│ ││ │ │ │ │ │ 個是作業程序,要│ ││ │ │ │ │ │ 身分證及印章拿去│ ││ │ │ │ │ │ 登記,後來我們才│ ││ │ │ │ │ │ 能幫你處理,這是│ ││ │ │ │ │ │ 一定要的。 │ ││ │ │ │ │ │B :喔,我知道了,好│ ││ │ │ │ │ │ 。 │ ││ │ │ │ │ │A :這樣要怎麼辦? │ ││ │ │ │ │ │B :那就等下一梯次好│ ││ │ │ │ │ │ 了。 │ ││ │ │ │ │ │A :你隨時都可以去登│ ││ │ │ │ │ │ 記,現在如果有時│ ││ │ │ │ │ │ 間,就帶印章身分│ ││ │ │ │ │ │ 證去登記,你去公│ ││ │ │ │ │ │ 所服務台他就教你│ ││ │ │ │ │ │ 了。 │ ││ │ │ │ │ │B :喔,好,謝謝。 │ ││ │ │ │ │ │A :要記得啦,看怎樣│ ││ │ │ │ │ │ 登記誰的名字就是│ ││ │ │ │ │ │ 將資料給我,什麼│ ││ │ │ │ │ │ 名字這樣,我們要│ ││ │ │ │ │ │ 知道,要記的啦,│ ││ │ │ │ │ │ 再拜託一下啦,2 │ ││ │ │ │ │ │ 號的啦。 │ ││ │ │ │ │ │B :好。 │ │└─┴─────┴──┴─────┴────┴──────────┴────┘┌─────────────────────────────────────┐│附表二: │├─┬─────┬──┬─────┬────┬──────────┬────┤│編│監察號碼 │方向│通話對象 │日期 │譯文內容 │證據出處││號│ │ │ │ │ │ │├─┼─────┼──┼─────┼────┼──────────┼────┤│㈠│0000000000│→ │000000000 │99.04.23│A :我前幾天有去第一│一審卷二││ │A :林桂綿│ │B :林麗芬│20:44:25│ 家庭那邊坐。 │第95-96 ││ │ │ │ │ │B :你怎麼沒來找我坐│頁 ││ │ │ │ │ │ 。 │ ││ │ │ │ │ │A :我就不到你是你一│ ││ │ │ │ │ │ 間阿,我們一大群│ ││ │ │ │ │ │ 在那裡,那裡主委│ ││ │ │ │ │ │ 你有認識嗎? │ ││ │ │ │ │ │B :你沒有逐戶拜票,│ ││ │ │ │ │ │ 你都沒有喔。 │ ││ │ │ │ │ │A :可以這樣喔。 │ ││ │ │ │ │ │B :有阿,怎麼沒有,│ ││ │ │ │ │ │ 叫志宏帶去就好了│ ││ │ │ │ │ │ 。 │ ││ │ │ │ │ │A :對啦,你安非個時│ ││ │ │ │ │ │ 間我們晚上去一下│ ││ │ │ │ │ │ 。 │ ││ │ │ │ │ │B :看你哪時有空,我│ ││ │ │ │ │ │ 帶你去逐戶拜票,│ ││ │ │ │ │ │ 好嗎? │ ││ │ │ │ │ │A :好阿。 │ ││ │ │ │ │ │B :不是樓下坐就可以│ ││ │ │ │ │ │ 拜票了。 │ ││ │ │ │ │ │A :好阿,還有,你當│ ││ │ │ │ │ │ 作這麼簡單就可以│ ││ │ │ │ │ │ 搶到我們的票喔,│ ││ │ │ │ │ │ 我說給你聽,那個│ ││ │ │ │ │ │ 留下沙發壞了,我│ ││ │ │ │ │ │ 要跟他換沙發,這│ ││ │ │ │ │ │ 樣有強嗎? │ ││ │ │ │ │ │B :不用換啦。 │ ││ │ │ │ │ │A :跟他換哪有關係,│ ││ │ │ │ │ │ 你都出去喝酒,你│ ││ │ │ │ │ │ 哪時有空。 │ ││ │ │ │ │ │B :我明天聯絡主委一│ ││ │ │ │ │ │ 下再打給你。 │ ││ │ │ │ │ │A :好。 │ │├─┼─────┼──┼─────┼────┼──────────┼────┤│㈡│0000000000│→ │0000000000│99.05.10│A :你建榮聯絡的怎樣│一審卷二││ │A :林桂綿│ │B :劉興聰│15:43:09│ ? │第125 頁││ │ │ │ │ │B :打不通,等一下再│ ││ │ │ │ │ │ 打。 │ ││ │ │ │ │ │A :沙發要載過去嗎?│ ││ │ │ │ │ │ 這樣呢? │ ││ │ │ │ │ │B :沙發。 │ ││ │ │ │ │ │A :好啦,你要記得啦│ ││ │ │ │ │ │ 。 │ │├─┼─────┼──┼─────┼────┼──────────┼────┤│㈢│0000000000│→ │0000000000│99.05.10│A :明珠姐你好,我是│一審卷二││ │A :林桂綿│ │B :陳明珠│16:57:59│ 鎮民代表候選人林│第125-12││ │ │ │ │ │ 桂綿向您問好。 │6 頁 ││ │ │ │ │ │B :嘿、嘿。 │ ││ │ │ │ │ │A :明珠姐,上一次我│ ││ │ │ │ │ │ 們在中庭那邊坐你│ ││ │ │ │ │ │ 記得我老公說要拿│ ││ │ │ │ │ │ 沙發過去有沒有。│ ││ │ │ │ │ │B :嘿、嘿。 │ ││ │ │ │ │ │A :明珠姐,上一次我│ ││ │ │ │ │ │ 們在中庭那邊坐你│ ││ │ │ │ │ │ 記得我老公說要拿│ ││ │ │ │ │ │ 沙發過去有沒有。│ ││ │ │ │ │ │B :嘿、嘿。 │ ││ │ │ │ │ │A :他現在就是。 │ ││ │ │ │ │ │B :有了嗎? │ ││ │ │ │ │ │A :有,清潔隊要送沙│ ││ │ │ │ │ │ 發過去,阿你跟管│ ││ │ │ │ │ │ 理員講一下。 │ ││ │ │ │ │ │B :好,OK。 │ ││ │ │ │ │ │A :應該馬上就到了。│ ││ │ │ │ │ │B :馬上就到,那我跟│ ││ │ │ │ │ │ 他講。 │ ││ │ │ │ │ │A :明珠姐,我順便邀│ ││ │ │ │ │ │ 請一下,鄭重跟你│ ││ │ │ │ │ │ 邀請,明天晚上7 │ ││ │ │ │ │ │ 點競選總部成立再│ ││ │ │ │ │ │ 過來熱鬧一下。 │ ││ │ │ │ │ │B :在那邊? │ ││ │ │ │ │ │A :在媽祖廟後面。 │ ││ │ │ │ │ │B :在媽祖廟後面喔。│ ││ │ │ │ │ │A :嘿,很好找。 │ ││ │ │ │ │ │B :在我們斗南媽祖廟│ ││ │ │ │ │ │ 後面。 │ ││ │ │ │ │ │A :是。 │ ││ │ │ │ │ │B :明天晚上7 點喔。│ ││ │ │ │ │ │A :嗯,明晚7 點,明│ ││ │ │ │ │ │ 珠姐我跟你邀請一│ ││ │ │ │ │ │ 下,阿你跟管理員│ ││ │ │ │ │ │ 說一下,他可能馬│ ││ │ │ │ │ │ 上到了。 │ ││ │ │ │ │ │B :好。 │ ││ │ │ │ │ │A :不要嫌棄啦,因為│ ││ │ │ │ │ │ 那家具不是新的。│ ││ │ │ │ │ │B :沒關係。 │ │├─┼─────┼──┼─────┼────┼──────────┼────┤│㈣│0000000000│← │0000000000│99.05.10│A :你好。 │一審卷二││ │A :林桂綿│ │B :葉永萌│17:03:58│B :林小姐你好。 │第126 頁││ │ │ │ │ │A :葉主委你好,我特│ ││ │ │ │ │ │ 別邀請你明天晚上│ ││ │ │ │ │ │ 點競選總部成立,│ ││ │ │ │ │ │ 不知道你有沒有時│ ││ │ │ │ │ │ 間?邀老婆一起過│ ││ │ │ │ │ │ 來,剛剛我是找你│ ││ │ │ │ │ │ 說沙發送過去。 │ ││ │ │ │ │ │B :這樣喔。 │ ││ │ │ │ │ │A :嗯,但是你不要嫌│ ││ │ │ │ │ │ 棄,因為沙發不是│ ││ │ │ │ │ │ 很新的。 │ ││ │ │ │ │ │B :好啦,謝謝啦。 │ ││ │ │ │ │ │A :阿原本是要叫你說│ ││ │ │ │ │ │ 跟管理員講一下,│ ││ │ │ │ │ │ 阿結果我剛就是有│ ││ │ │ │ │ │ 打給第一家庭同一│ ││ │ │ │ │ │ 戶的明珠姐,因為│ ││ │ │ │ │ │ 剛才你沒有接電話│ ││ │ │ │ │ │ ,我想說應該還在│ ││ │ │ │ │ │ 睡午覺。 │ ││ │ │ │ │ │B :我剛剛在做工作,│ ││ │ │ │ │ │ 跟你回剛好在電話│ ││ │ │ │ │ │ 中。 │ ││ │ │ │ │ │A :不好意思,你再忙│ ││ │ │ │ │ │ 還在吵你,明天晚│ ││ │ │ │ │ │ 上7點在斗南媽祖 │ ││ │ │ │ │ │ 廟後面來捧人場。│ ││ │ │ │ │ │B:好。 │ ││ │ │ │ │ │A :葉主委謝謝喔。 │ │└─┴─────┴──┴─────┴────┴──────────┴────┘┌─────────────────────────────────────┐│附表三: │├─┬─────┬──┬─────┬────┬──────────┬────┤│編│監察號碼 │方向│通話對象 │日期 │譯文內容 │證據出處││號│ │ │ │ │ │ │├─┼─────┼──┼─────┼────┼──────────┼────┤│㈠│0000000000│→ │0000000000│99.04.23│A :大哥,阿嫂沒跟你│一審卷二││ │A :林桂綿│ │B :顏照天│16:34:10│ 說嗎? │第92頁 ││ │ │ │ │ │B :有啊。 │ ││ │ │ │ │ │A :你怎麼不要來? │ ││ │ │ │ │ │B :他跟我說時太晚了│ ││ │ │ │ │ │ 。 │ ││ │ │ │ │ │A :不然你什麼時候有│ ││ │ │ │ │ │ 空。 │ ││ │ │ │ │ │B :現在阿。 │ ││ │ │ │ │ │A :好阿,不然你現在│ ││ │ │ │ │ │ 過來我帶你去。 │ ││ │ │ │ │ │B :在哪裡?A :你過│ ││ │ │ │ │ │ 來家裡。我回家裡│ ││ │ │ │ │ │ 等你。 │ ││ │ │ │ │ │B :好啦,我現在馬上│ ││ │ │ │ │ │ 過去。 │ │├─┼─────┼──┼─────┼────┼──────────┼────┤│㈡│0000000000│← │0000000000│99.04.23│B :阿錦仔,我阿嫂,│一審卷二││ │A :林桂綿│ │B :沈淑玲│18:47:02│ 你叫你哥去理頭髮│第92頁 ││ │ │ │ │ │ 喔。 │ ││ │ │ │ │ │A :對阿,他還沒有回│ ││ │ │ │ │ │ 來喔。 │ ││ │ │ │ │ │B :你錢跟他繳完了喔│ ││ │ │ │ │ │ ? │ ││ │ │ │ │ │A :對阿,我跟他繳了│ ││ │ │ │ │ │ 。 │ ││ │ │ │ │ │B :他怎麼再跟你哥收│ ││ │ │ │ │ │ 350 元。 │ ││ │ │ │ │ │A :怎麼可能? │ ││ │ │ │ │ │B :我現再打給你阿兄│ ││ │ │ │ │ │ ,你阿兄說阿錦叫│ ││ │ │ │ │ │ 我去。 │ ││ │ │ │ │ │A :我有幫他買單,怎│ ││ │ │ │ │ │ 麼又會跟他收,為│ ││ │ │ │ │ │ 什麼? │ ││ │ │ │ │ │B :他就是在說,阿錦│ ││ │ │ │ │ │ 幫他繳250 元,又│ ││ │ │ │ │ │ 跟我收350 元。 │ ││ │ │ │ │ │A :對阿我已經幫他繳│ ││ │ │ │ │ │ 了,他也有看到阿│ ││ │ │ │ │ │ 。 │ ││ │ │ │ │ │B :說理一個頭600 元│ ││ │ │ │ │ │ 。嚇死人,我瞭解│ ││ │ │ │ │ │ 一下。 │ ││ │ │ │ │ │A :怎麼有可能? │ ││ │ │ │ │ │B :對阿他說的,我說│ ││ │ │ │ │ │ 我跟阿綿問看看。│ ││ │ │ │ │ │A :他就不用再給他了│ ││ │ │ │ │ │ ,為什麼又跟他收│ ││ │ │ │ │ │ 350 元,我也聽不│ ││ │ │ │ │ │ 懂? │ ││ │ │ │ │ │B :對阿,他又跟你阿│ ││ │ │ │ │ │ 兄收350 元。 │ ││ │ │ │ │ │A :那要怎麼辦? │ ││ │ │ │ │ │B :我也不知道。 │ ││ │ │ │ │ │A :我問看看。 │ ││ │ │ │ │ │B :好。 │ ││ │ │ │ │ │A :我在跟小孩洗澡,│ ││ │ │ │ │ │ 我剛回來而已,我│ ││ │ │ │ │ │ 瞭解看看。 │ ││ │ │ │ │ │B :好。 │ │├─┼─────┼──┼─────┼────┼──────────┼────┤│㈢│0000000000│→ │0000000000│99.04.23│A :阿嫂你好我桂綿啦│一審卷二││ │A :林桂綿│ │B :張富梅│19:14:14│ ,客人走了又打給│第93-94 ││ │ │ │ │ │ 我,說又繳了350 │頁 ││ │ │ │ │ │ 元。 │ ││ │ │ │ │ │B :他可能有染頭髮,│ ││ │ │ │ │ │ 有再算染頭髮的錢│ ││ │ │ │ │ │ 。 │ ││ │ │ │ │ │A :喔,他有染頭髮?│ ││ │ │ │ │ │B :對。 │ ││ │ │ │ │ │A :既然他有染頭髮另│ ││ │ │ │ │ │ 外算,為什麼又打│ ││ │ │ │ │ │ 給我。 │ ││ │ │ │ │ │B :為什麼又打給你。│ ││ │ │ │ │ │A :對阿,我也不知道│ ││ │ │ │ │ │ 。 │ ││ │ │ │ │ │B :他算就算了,怎麼│ ││ │ │ │ │ │ 又打給你做什麼。│ ││ │ │ │ │ │A :對阿,他有染頭髮│ ││ │ │ │ │ │ ? │ ││ │ │ │ │ │B :有染頭髮阿。 │ ││ │ │ │ │ │A :喔,染頭髮應該的│ ││ │ │ │ │ │ ,怎麼又說我已經│ ││ │ │ │ │ │ 繳錢了,為什麼還│ ││ │ │ │ │ │ 要繳錢。 │ ││ │ │ │ │ │B :那個人我以前就認│ ││ │ │ │ │ │ 識了。那個人說你│ ││ │ │ │ │ │ 要叫他大仔嗎? │ ││ │ │ │ │ │A :叫他大哥啦。 │ ││ │ │ │ │ │B :那個人叫阿天啦(│ ││ │ │ │ │ │ 指顏照天)。 │ ││ │ │ │ │ │A :他染頭髮,喔,笑│ ││ │ │ │ │ │ 話,又打給我說,│ ││ │ │ │ │ │ 我已經繳好了,怎│ ││ │ │ │ │ │ 麼又跟我收350 元│ ││ │ │ │ │ │ 。 │ ││ │ │ │ │ │B :哈。 │ ││ │ │ │ │ │A :他有染頭髮喔,這│ ││ │ │ │ │ │ 樣我跟他說,我不│ ││ │ │ │ │ │ 知道他要染啦,他│ ││ │ │ │ │ │ 沒跟我說啦,他如│ ││ │ │ │ │ │ 果有跟我說,我就│ ││ │ │ │ │ │ 幫他繳一繳哪有關│ ││ │ │ │ │ │ 係,對不對,好我│ ││ │ │ │ │ │ 現在跟打給他。 │ ││ │ │ │ │ │B :我跟他說就好,不│ ││ │ │ │ │ │ 然他又說怎樣。 │ ││ │ │ │ │ │A :對阿。 │ │├─┼─────┼──┼─────┼────┼──────────┼────┤│㈣│0000000000│→ │0000000000│99.04.23│A :阿嫂,你怎麼電話│一審卷二││ │A :林桂綿│ │B :沈淑玲│19:59:59│ 沒接。 │第94-95 ││ │ │ │ │ │B :我放在樓上,我人│頁 ││ │ │ │ │ │ 在樓下。 │ ││ │ │ │ │ │A :我要跟你說阿兄是│ ││ │ │ │ │ │ 不是有染頭髮。 │ ││ │ │ │ │ │B :我不知道,我跟他│ ││ │ │ │ │ │ 問看看(問話中)│ ││ │ │ │ │ │ 有啦。 │ ││ │ │ │ │ │A :害我不好意思你知│ ││ │ │ │ │ │ 道嗎? │ ││ │ │ │ │ │B :喔。 │ ││ │ │ │ │ │A :我跟他問,我已經│ ││ │ │ │ │ │ 買單了,怎麼還給│ ││ │ │ │ │ │ 我大哥繳錢,他跟│ ││ │ │ │ │ │ 我說他還染頭髮啊│ ││ │ │ │ │ │ ,他要染頭髮要跟│ ││ │ │ │ │ │ 我說阿。 │ ││ │ │ │ │ │B :喔,對啦。 │ ││ │ │ │ │ │A :染頭髮本來就要另│ ││ │ │ │ │ │ 外收啦,我不曉得│ ││ │ │ │ │ │ 他要染頭髮,他要│ ││ │ │ │ │ │ 染頭髮不要跟我說│ ││ │ │ │ │ │ ,我順便幫他繳一│ ││ │ │ │ │ │ 繳,他就不用了。│ ││ │ │ │ │ │B :染頭髮要350 元喔│ ││ │ │ │ │ │ 。 │ ││ │ │ │ │ │A :對啦。害我不好意│ ││ │ │ │ │ │ 思,我想說剪頭髮│ ││ │ │ │ │ │ 怎麼會那麼久,你│ ││ │ │ │ │ │ 下午打給我。 │ ││ │ │ │ │ │B :這樣喔。 │ ││ │ │ │ │ │A :嗯,他要染頭髮也│ ││ │ │ │ │ │ 沒有跟我說,我幫│ ││ │ │ │ │ │ 他繳一繳就好了,│ ││ │ │ │ │ │ 不用繳2 次錢。 │ ││ │ │ │ │ │B :沒關係啦。 │ ││ │ │ │ │ │A :我幫他繳一繳就好│ ││ │ │ │ │ │ 了,你跟阿兄說,│ ││ │ │ │ │ │ 我要請他的,他要│ ││ │ │ │ │ │ 用什麼做一次用一│ ││ │ │ │ │ │ 用,我一次繳清,│ ││ │ │ │ │ │ 也沒有跟我說他要│ ││ │ │ │ │ │ 染頭髮,害我不好│ ││ │ │ │ │ │ 意思,那個有我們│ ││ │ │ │ │ │ 的選票內。 │ ││ │ │ │ │ │B :喔,哈,沒關係啦│ ││ │ │ │ │ │ 。 │ │├─┼─────┼──┼─────┼────┼──────────┼────┤│㈤│0000000000│→ │0000000000│99.05.03│A :崇華你在哪裡? │一審卷二││ │A :林桂綿│ │B :鄧台華│16:44:06│B :你是誰? │第104-10││ │ │ │ │ │A :我喝整晚(林桂綿│5 頁 ││ │ │ │ │ │ )的。 │ ││ │ │ │ │ │B :喔。 │ ││ │ │ │ │ │A :你在哪裡? │ ││ │ │ │ │ │B :我在後面阿堂檳榔│ ││ │ │ │ │ │ 攤在坐阿。 │ ││ │ │ │ │ │A :哪裡的檳榔攤? │ ││ │ │ │ │ │B :就在你去的那個阿│ ││ │ │ │ │ │ 琴他們後面。 │ ││ │ │ │ │ │A :救難協會? │ ││ │ │ │ │ │B :沒啦,在後面是不│ ││ │ │ │ │ │ 是加油站。 │ ││ │ │ │ │ │A :喔,你在那裡喔。│ ││ │ │ │ │ │B :對阿。 │ ││ │ │ │ │ │A :好阿,我過去找你│ ││ │ │ │ │ │ 們阿,阿我想載你│ ││ │ │ │ │ │ 去剪頭髮,我請客│ ││ │ │ │ │ │ ,不要跟人家說啦│ ││ │ │ │ │ │ ,因為我們比較知│ ││ │ │ │ │ │ 己的我才有帶去,│ ││ │ │ │ │ │ 如果每個都要理頭│ ││ │ │ │ │ │ 髮就比較難處理了│ ││ │ │ │ │ │ 。 │ ││ │ │ │ │ │B :不要啦。 │ ││ │ │ │ │ │A :什麼不要? │ ││ │ │ │ │ │B :不要啦,我真的不│ ││ │ │ │ │ │ 要啦。 │ ││ │ │ │ │ │A :你人怎麼這樣。 │ ││ │ │ │ │ │B :沒事要理頭髮? │ ││ │ │ │ │ │A :我跟你說順便跟我│ ││ │ │ │ │ │ 朋友捧場沒關係。│ ││ │ │ │ │ │B :不好啦。 │ ││ │ │ │ │ │A :什麼不好。 │ ││ │ │ │ │ │B :我不要啦,真的。│ ││ │ │ │ │ │A :你頭髮不是長了,│ ││ │ │ │ │ │ 我前幾天有看到你│ ││ │ │ │ │ │ 的頭髮。 │ ││ │ │ │ │ │B :不好啦,我不要,│ ││ │ │ │ │ │ 真的啦,我不騙你│ ││ │ │ │ │ │ 。 │ ││ │ │ │ │ │A :也不是別人,你可│ ││ │ │ │ │ │ 以這樣。 │ ││ │ │ │ │ │B :不要這樣啦。 │ ││ │ │ │ │ │A :沒關係啦,我馬上│ ││ │ │ │ │ │ 到啦。 │ ││ │ │ │ │ │B :我不要去我先講好│ ││ │ │ │ │ │ 喔。 │ ││ │ │ │ │ │A :不去我要叫你帶我│ ││ │ │ │ │ │ 去拜訪喔。 │ ││ │ │ │ │ │B :這裡就有好幾個了│ ││ │ │ │ │ │ 。 │ ││ │ │ │ │ │A :真喔,好啦,那個│ ││ │ │ │ │ │ 吳秀琴他家我找不│ ││ │ │ │ │ │ 到路哩,你找個時│ ││ │ │ │ │ │ 間帶我去。 │ ││ │ │ │ │ │B :我帶你去是沒關係│ ││ │ │ │ │ │ ,但是要看他弟弟│ ││ │ │ │ │ │ 有沒有在家… │ ││ │ │ │ │ │A :好啦,我馬上過去│ ││ │ │ │ │ │ ,見面再說。 │ ││ │ │ │ │ │B :好。 │ │└─┴─────┴──┴─────┴────┴──────────┴────┘

裁判案由:賄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