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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重附民上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 香港商得協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聰淵訴訟代理人 陳憲同律師被上訴人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史瑞生被上訴人 陳素蓁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上訴求為原判決廢棄,聲明及陳述如原刑事附帶民事起狀。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原判決諭知不受理,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原審依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王 明 宏法官 蔡 長 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