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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附民字第 1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 告 郭桂蘭被 告 陳建榮

(另案現於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林福祥林其文上列被告林福祥、林其文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26號贓物案件,被告陳建榮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27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欽賢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芝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贓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