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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上易字第 5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556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振旺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美珍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元順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范鴻洋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幼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劉芝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富權上 訴 人即 被 告 忻偉民選任辯護人 郁旭華律師(扶助律師)被 告 李明和選任辯護人 黃慕容律師(扶助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桂瑛被 告 康添証被 告 林宏仁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37號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32 號、100 年度偵字第5104號、第6368號、第6436號;及移送併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50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5

71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有罪部分均撤銷。

【謝振旺】①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②又犯如附表三編號2至、至、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至、至、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陳美珍】①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②又犯如附表三編號2至、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至、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陳元順】①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4、7、至、、、、、至、至、、、、、、至、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4、7、至、、、、、至、至、、、、、、至、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②又犯如附表四編號5、6、8、9、、、、、、、、、、、、、至、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6、8、9、、、、、、、、、、、、、至、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范鴻洋】①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4、7、至、、、、、至、至、、、、、、至、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4、7、至、、、、、至、至、、、、、、至、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②又犯如附表四編號5、6、8、9、、、、、、、、、、、、、至、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6、8、9、、、、、、、、、、、、、至、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蔡幼】①犯如附表四編號1、3、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3、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②又犯如附表四編號2、4至6、8至、至、至、至、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2、4至6、8至、至

、至、至、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吳富權】①犯如附表四編號1、3、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3、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②又犯如附表四編號2、4至6、8至、至、至、至、至、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2、4至6、8至、至、至、至、至、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忻偉民】①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②又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李明和】①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②又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張桂瑛】①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②又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其他上訴(即【康添証】、【林宏仁】有罪部分;及【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康添証】、【林宏仁】無罪部分)均駁回。

事 實

一、謝振旺、忻偉民、李明和之前科資料;及謝振旺、陳元順、范鴻之犯罪習慣:

㈠謝振旺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10

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均記載更名後之名稱)以96年度易字第229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共6 罪)及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

4 月(共11罪)確定;又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825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及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共3 罪),上開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600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99年1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謝振旺為本案犯行前,即與共犯謝振得共犯恐嚇取財犯行,擔任「車手」,負責提領恐嚇取財所得之款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94號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25 號判決可稽),有犯罪之習慣。

㈡李明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基

簡字第693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經上訴後,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46 號判處上訴駁回而確定,於10

0 年4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㈢忻偉民前因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97年度基簡字第653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7年9 月30日執行完畢。

㈣【陳元順】、【范鴻洋】於100 年3 月底前,以下述附表四

編號1所示方法於附表四編1⑴、⑵、⑶、⑷向吳渝鈞詐取如附表四編號1「匯款時間、金額」欄⑴、⑵、⑶、⑷所示之金額、以附表四編號7所示方法向曾錦娥詐取如附表四編號7「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金額、以附表四編號8所示方法於附表四編8⑴、⑵、⑶向高淑華詐取如附表四編號8「匯款時間、金額」欄⑴、⑵、⑶所示之金額、以附表四編號所示方法向高宜璇詐取如附表四編號「匯款時間、金額」欄⑵、⑶、⑷、⑸、⑹、⑺、⑻所示之金額、以附表四編號所示方法向劉秀玲詐取如附表四編號「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金額、以附表四編號所示方法向游婷棋詐取如附表四編號「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金額後,遂形成其犯罪習慣,自100 年4 月間起有犯罪之習慣。

二、謝振得(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陳元順(原名陳進全,綽號「帥哥」、「阿全」、「阿元」、「大寶」)、梁俊揚(起訴書誤載為梁俊楊,由檢察官通緝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董」、「小羅」、「阿龍」等成年人,經由謝振得發起及相互介紹,共組跨境詐欺集團,由綽號「陳董」之大陸男子作為謝振得與陳元順間之聯繫窗口,陳元順並邀集范鴻洋(原名范進金,綽號「阿金」、「范總」)加入該詐騙集團。( 甲) 謝振得另於100 年3 月、4 月間,邀集其胞兄謝振旺,加入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在嘉義地區擔任車手之工作(即負責收取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測試帳戶與金融卡可否使用、有無遭列警示帳戶、提領詐欺所得之贓款及將贓款匯回上游),約定每領取1 筆詐騙所得之匯款,可分得金額5%、8%作為報酬,而謝振旺隨即於100 年4 月間邀約其女友陳美珍加入該詐欺集團,與謝振旺共同擔任車手之工作,謝振得或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即撥打電話予謝振旺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上揭SIM卡 均搭配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廠牌三星anycall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及手機均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扣案)或陳美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為聯繫,互通領取人頭帳戶、提領詐欺贓款及將贓款匯回等事宜。(乙)陳元順於邀約范鴻洋加入該詐欺集團後,該詐欺集團在大陸地區招募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陳琳」、「小冰」、「珊珊」及「小茹」等大陸籍成年人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某處設置機房,范鴻洋即依陳元順指示負責管理該機房內人員,由綽號「陳琳」、「小冰」、「珊珊」及「小茹」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機房內利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聊天網站尋找行騙對象,待取得與被害人之聯繫及初步認識後,復范鴻洋即與在網路上遭詐欺之被害人聊天、談感情,在取得被害人之信任後,便向被害人訛稱有提供六合彩明牌或有管道可取得大樂透之開獎號碼之方式,介紹香港六合彩公司高層、大樂透公司之主管「李副理」或「李叔叔」與被害人聯繫取得大樂透明牌事宜云云,再由陳元順自稱為「李副理」、「李叔叔」與被害人聯繫,向被害人佯稱要先行支付相關費用,詐騙被害人匯款。另陳元順亦依「陳董」之指示,指示范鴻洋收取人頭帳戶、寄送人頭帳戶、提領詐欺所得之贓款、將詐欺所得贓款匯入指定匯款帳戶,其等即以上揭方式分工為詐騙行為,陳元順持用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與范鴻洋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相互聯繫前揭詐欺事宜。陳元順並邀同其友人忻偉民加入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在桃園、臺北地區擔任車手之工作(即負責收取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收購人頭帳戶供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測試人頭帳戶與金融卡可否使用、有無遭列警示帳戶、提領詐欺所得之贓款及將贓款匯回上游),約定每領取1筆詐騙所得之匯款,可分得提領金額10%作為報酬,而忻偉民於100年2月間邀約其友人李明和加入該詐欺集團,與忻偉民同擔任車手之工作,李明和於加入後,遂指示其女友張桂瑛從事車手之工作,陳元順持用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與忻偉民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扣案)聯繫,互通領取人頭帳戶、測試人頭帳戶、提領詐欺贓款及將贓款匯回等事宜,忻偉民則以上揭所持用之門號行動電話與李明和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已扣案),互通領取人頭帳戶、測試人頭帳戶、提領詐欺贓款及將贓款匯回等事宜,李明和再以前揭所持用之門號行動電話與張桂瑛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扣案)聯繫,互通提領詐欺贓款、收取人頭帳戶等事宜。范鴻洋並邀集友人吳富權及配偶蔡幼加入該詐欺集團,由吳富權在高雄地區負責車手之工作(即負責收取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測試人頭帳戶與金融卡可否使用、有無遭列警示帳戶、提領詐欺所得之贓款),而由蔡幼負責將吳富權所交予之贓款匯回范鴻洋所指示之帳戶,及在吳富權無暇時,負責測試人頭帳戶與金融卡可否使用、提領詐欺所得之贓款,約定吳富權每領取1筆詐騙所得之匯款,可分得提領金額4%、5%作為報酬,蔡幼每將領得贓款匯回范鴻洋指示之帳戶,可分得匯款金額4%作為報酬,范鴻洋持用門號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此4支門號行動電話均未扣案)、蔡幼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已扣案,SIM卡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及吳富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號相互聯繫,互通領取人頭帳戶、測試人頭帳戶、提領詐欺贓款及將贓款匯回上游等事宜。(丙)綽號「小羅」之成年男子另於100年8月間,邀集康添証(原判決誤載為康添「證」,應予更正)加入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在臺中地區擔任車手之工作(即負責收取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測試帳戶與金融卡可否使用、有無遭列警示帳戶、提領詐欺所得之贓款及將贓款匯回上游),約定每領取1筆詐騙所得之匯款,可分得金額3%作為報酬。(丁)梁俊揚另於100年09月01日,邀集林宏仁加入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在高雄地區擔任車手之工作(即負責提領詐欺所得之贓款及將贓款交予上游),約定每領取1筆詐騙所得之匯款,可分得金額3%作為報酬,林宏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與梁俊揚相互聯繫,互通提領詐欺贓款及將贓款交予上游等事宜。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鴻洋、吳富權、蔡幼、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康添証、林宏仁遂為下列犯行:

㈠【謝振旺】、【陳美珍】、謝振得及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

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中其他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方式,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在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寄出後,謝振得隨即指示【謝振旺】領取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並告知密碼,【謝振旺】領取該些人頭帳戶後,遂自行或與【陳美珍】共同以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方式測試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並將該些人頭帳戶可使用之測試結果回報予謝振得,復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隨後,謝振得或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即聯繫【謝振旺】或【陳美珍】,指示【謝振旺】、【陳美珍】持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將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入帳款項領出,【謝振旺】、【陳美珍】遂持該等金融卡,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至、至、至所示之時、地提領現金,【謝振旺】並將提領金額扣除5%或8%作為報酬後,將剩餘贓款存入謝振得或綽號「阿龍」成年男子所指示之帳戶內,另如附表三編號、、所示之款項,【謝振旺】、【陳美珍】則尚未提領,而以此方式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物得手。

㈡【謝振旺】、【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

權】、陳美珍(陳美珍此部分所涉詐欺部分,未經起訴)、謝振得及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中其他成年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方式,取得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在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寄出後,謝振得隨即指示【謝振旺】領取如附表四編號所示邱宜鈁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印章,並告知邱宜鈁上開帳戶之密碼,而【陳元順】亦隨即指示【范鴻洋】領取帳戶,【范鴻洋】再指示【吳富權】領取如附表四編號所示林愛津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謝振旺】領取邱宜鈁上開帳戶資料後,遂與陳美珍共同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方式測試邱宜鈁上開帳戶,並將該人頭帳戶可使用之測試結果回報予謝振得,【吳富權】領取裝有林愛津上開帳戶資料後,遂測試林愛津上開帳戶,並將該人頭帳戶可使用之測試結果回報予【范鴻洋】,【范鴻洋】再回報予【陳元順】,復由【陳元順】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高宜璇,致高宜璇陷於錯誤,將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金額,陸續匯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隨後,謝振得即聯繫【謝振旺】,指示【謝振旺】持邱宜鈁之金融卡將如附表四編號所示入帳款項領出,而【陳元順】即聯繫【范鴻洋】要其指示臺灣地區之車手提領贓款,【范鴻洋】再聯繫【吳富權】,指示【吳富權】持林愛津之金融卡將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入帳款項領出,【吳富權】、【謝振旺】、陳美珍遂分別持上開金融卡,於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現金,【謝振旺】並將提領金額扣除5%或8% 作為報酬後,將剩餘贓款存入謝振得所指示之帳戶內,【吳富權】亦將提領金額扣除4%或5%作為報酬後,交予【蔡幼】,【蔡幼】再將扣除其應得報酬(即匯款金額之4%)後之剩餘贓款,轉匯予【范鴻洋】所指示之帳戶,而以此方式詐騙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財物得手。

㈢【陳元順】、【范鴻洋】、【吳富權】、【蔡幼】、謝振得

及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中其他成年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1至

10、至、至、、、至、至、至所示方式,取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10、至、至、

、、至、至、至所示之人頭帳戶,在如附表四編號1至10、至、至、、、至、至、至所示之人頭帳戶寄出後,【陳元順】隨即指示【范鴻洋】領取人頭帳戶,【范鴻洋】再指示【吳富權】領取如附表四編號1至10、至、至、、、至

、至、至所示之人頭帳戶,【吳富權】領取人頭帳戶,並取得密碼後,遂自行或由【蔡幼】測試如附表四編號1至10、至、至、、、至、至、至所示之人頭帳戶,並將該些人頭帳戶可使用之測試結果回報予【范鴻洋】,【范鴻洋】再回報予【陳元順】,復由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1至10、至、至、、、至、至、至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如附表四編號1至10、至、至、、、至、至、至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四編號1至10、至、至、、、至、至、至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如附表四編號1至10、至

、至、、、至、至、至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四編號1至10、至、至、、、至、至、至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隨後,【陳元順】即聯繫【范鴻洋】要其指示臺灣地區之車手提領贓款,【范鴻洋】便指示【吳富權】或【蔡幼】持如附表四編號1至10、至、至、、、至、至、至所示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或存摺、印章,將如附表四編號1至10、至、至、、、至、至、至所示之入帳款項領出,【吳富權】或【蔡幼】遂持該等金融卡或存摺、印章,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10、至、至、、、至、至、至所示之時、地提領現金,【吳富權】將提領金額扣除4%或5%作為報酬後,交予【蔡幼】,【蔡幼】再將扣除其應得報酬(即匯款金額之4% ) 後之剩餘贓款,轉匯予【范鴻洋】所指示之帳戶,而以此方式詐騙如附表四編號1至10、至、至、、、至、至、至所示之財物得手。

㈣【陳元順】、【范鴻洋】、【吳富權】、【蔡幼】、【忻偉

民】、【李明和】、【張桂瑛】、謝振得及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李明和】、【張桂瑛】及該詐欺集團中其他成年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方式,取得如附表四編號、、、所示方式之人頭帳戶,在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寄出後,【陳元順】隨即如附表四編號

、、、所示分別指示【范鴻洋】、【忻偉民】領取人頭帳戶,【范鴻洋】再指示【吳富權】領取如附表四編號

、、、所示之人頭帳戶,【吳富權】領取人頭帳戶,並取得密碼後,遂自行或由【蔡幼】測試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並將該些人頭帳戶可使用之測試結果回報予【范鴻洋】,【范鴻洋】再回報予【陳元順】,【忻偉民】則再指示【李明和】領取如附表四編號、

、所示之人頭帳戶,【李明和】領取人頭帳戶,並取得密碼後,遂測試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並將該些人頭帳戶可使用之測試結果回報予【忻偉民】,【忻偉民】再回報予【陳元順】,而由【李明和】、【張桂瑛】取得之如附表四編號、所示邱奕偉、盧廷相之帳戶則交由【忻偉民】,由【忻偉民】提供予【陳元順】,以供該詐欺集團使用;復由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如附表四編號、、

、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隨後,【陳元順】即聯繫【范鴻洋】要其指示臺灣地區之車手提領贓款,【范鴻洋】便指示【吳富權】持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將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入帳款項領出,【陳元順】另聯繫【忻偉民】,指示【忻偉民】提領贓款,【忻偉民】復指示【李明和】提領贓款,【李明和】再與【張桂瑛】聯繫提領贓款事宜,【吳富權】、【忻偉民】遂持該等金融卡,【李明和】、【張桂瑛】遂持該等存摺、印章,分別於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現金,【吳富權】將提領金額扣除4%或5%作為報酬後,交予【蔡幼】,【蔡幼】再將扣除其應得報酬(即匯款金額之4%)後之剩餘贓款,轉匯予【范鴻洋】所指示之帳戶,【忻偉民】將其與【李明和】、【張桂瑛】提領金額扣除10% 作為報酬後之剩餘贓款,自行或指示【李明和】轉匯予【陳元順】所指示之帳戶,而以此方式詐騙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財物得手。

㈤【陳元順】、【范鴻洋】、【吳富權】、【蔡幼】、【忻偉

民】、【李明和】、謝振得及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中其他成年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方式,取得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人頭帳戶,在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人頭帳戶寄出後,【陳元順】隨即分別指示【范鴻洋】、【忻偉民】領取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人頭帳戶,【范鴻洋】再指示【吳富權】領取如附表四編號、指示【蔡幼】領取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吳富權】、【蔡幼】領取人頭帳戶,並取得密碼後,遂由【吳富權】或【蔡幼】測試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並將該些人頭帳戶可使用之測試結果回報予【范鴻洋】,【范鴻洋】再回報予【陳元順】,【忻偉民】則再指示【李明和】領取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人頭帳戶,【李明和】領取人頭帳戶,並取得密碼後,遂測試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人頭帳戶,並將該些人頭帳戶可使用之測試結果回報予【忻偉民】,【忻偉民】再回報予【陳元順】;復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詐欺手法,詐騙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隨後,【陳元順】即聯繫【范鴻洋】要其指示臺灣地區之車手提領贓款,【范鴻洋】便指示【吳富權】持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將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入帳款項領出,【陳元順】另聯繫【忻偉民】,指示【忻偉民】提領贓款,【忻偉民】復指示【李明和】提領贓款,【吳富權】遂持該等金融卡於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時、地提領現金,【忻偉民】遂持該等金融卡於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現金,【李明和】遂持如附表四編號所示陳婉宜帳戶之存摺、印章於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現金,【吳富權】將提領金額扣除4%或5%作為報酬後,交予【蔡幼】,【蔡幼】再將扣除其應得報酬(即匯款金額之4%)後之剩餘贓款,轉匯予【范鴻洋】所指示之帳戶,【忻偉民】將其與【李明和】提領金額扣除10% 作為報酬後之剩餘贓款,自行或指示【李明和】轉匯予【陳元順】所指示之帳戶,另如附表四編號所示匯入彭莉婷帳戶之款項,【忻偉民】則尚未提領,而以此方式詐騙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財物得手。

㈥【陳元順】、【范鴻洋】、【忻偉民】、【李明和】、謝振

得及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李明和】及該詐欺集團中其他成年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方式,取得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在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寄出後,【陳元順】隨即指示【忻偉民】領取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忻偉民】則再指示【李明和】領取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並告知密碼,【李明和】領取該些人頭帳戶後,遂測試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並將該些人頭帳戶可使用之測試結果回報予【忻偉民】,【忻偉民】再回報予【陳元順】,而由【李明和】取得之如附表四編號、所示吳翊凱之帳戶,則交由【忻偉民】,由【忻偉民】提供予【陳元順】,以供該詐欺集團使用;復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詐欺手法,詐騙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隨後,【陳元順】即聯繫【忻偉民】,指示【忻偉民】提領贓款,【忻偉民】復指示【李明和】提領贓款,【忻偉民】遂持該等金融卡於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現金,【李明和】遂持如附表四編號

、所示陳婉宜、吳翊凱之存摺、印章於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現金,【忻偉民】將其與【李明和】提領金額扣除10% 作為報酬後之剩餘贓款,自行或指示【李明和】轉匯予【陳元順】所指示之帳戶,而以此方式詐騙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財物得手。

㈦【陳元順】、【范鴻洋】、【忻偉民】、【李明和】、【張

桂瑛】、謝振得及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李明和】、【張桂瑛】及該詐欺集團中其他成年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方式,取得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李明和】、【張桂瑛】於取得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曾雨凡帳戶後,便由【李明和】交由【忻偉民】,由【忻偉民】提供予【陳元順】,以供該詐欺集團使用;復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詐欺手法,詐騙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而以此方式詐騙財物得手。隨後,【陳元順】即聯繫【忻偉民】,指示【忻偉民】提領贓款,【忻偉民】復指示【李明和】提領贓款,【李明和】遂於100 年9 月23日11時03分許,欲前往不詳地點欲提領上開入帳款項,惟曾雨凡上開帳戶遭曾雨凡於同日06分許,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地點掛失,致【李明和】未能順利提領上開款項(起訴書誤載為【李明和】領取贓款得手)。

㈧【陳元順】、【范鴻洋】、【吳富權】、【康添証】、綽號

「小羅」之成年男子及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按: 原判決第

15 頁 倒數第4 行贅載「謝振得」等字,應予更正刪除),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中其他成年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方式,取得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吳智行帳戶,在吳智行帳戶寄出後,由【吳富權】領取該吳智行帳戶,復於100 年8 月6 日11時13分前之某時許,【陳元順】指示【范鴻洋】將上開吳智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寄送至臺中市○區○○路○○號,於100年08月06日11時13分、12時32分許,【范鴻洋】遂撥打電話予【吳富權】,指示【吳富權】將上開吳智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寄送至臺中市○區○○路○○號,交予同屬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吳富權】隨即於同日13時23分許寄出,綽號「小羅」之成年男子隨即指示【康添証】領取吳智行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復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以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吳智行帳戶內,隨後,綽號「小羅」之成年男子即聯繫【康添証】,指示【康添証】提領贓款,【康添証】遂持上開吳智行帳戶之金融卡於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時、地提領現金,【康添証】將提領金額扣除3%作為報酬後之剩餘贓款,轉匯予綽號「小羅」之成年男子所指示之帳戶,而以此方式詐騙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財物得手。

㈨【林宏仁】、梁俊揚及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中其他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五所示之方式,取得如附表五所示之李崑芳帳戶,於100 年9 月9 日前某時許,在高雄市○○路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旁,由梁俊揚將李崑芳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交予【林宏仁】,復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五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五所示之李崑芳帳戶內,隨後,梁俊揚即聯繫【林宏仁】,指示【林宏仁】提領贓款,【林宏仁】遂持上開李崑芳帳戶之金融卡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地提領現金,【林宏仁】將提領金額扣除3%作為報酬後之剩餘贓款,交予梁俊揚,而以此方式詐騙如附表五所示之財物得手。

三、嗣因警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謝振旺】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陳美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吳富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蔡幼】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忻偉民】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李明和】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施以通訊監察。復於100年9月29日由臺灣地區員警、大陸地區公安,於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同步進行拘提,經臺灣地區員警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而分別:①在【謝振旺】位於嘉義縣○○鄉○○村○○○0號之0之住處,拘提【謝振旺】,復經警徵得【謝振旺】同意搜索其上開住處,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物;②在【陳美珍】位於嘉義市○○區○○街○○○號0樓之0之居處,拘提【陳美珍】,復經警徵得【陳美珍】同意搜號索其上開居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8.至12.所示之物;③在【蔡幼】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0樓之居處,拘提【蔡幼】,復經警徵得【蔡幼】同意搜索其上開居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3.至所示之物;④在高雄市○○路○○號前,拘提【吳富權】,復經警徵得【吳富權】同意搜索其身體、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及高雄市○○區○○路○○巷○○號之居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物;⑤在【忻偉民】位於基隆市○○區○○街○○○號0樓之0之居所,拘提【忻偉民】,復經警徵得【忻偉民】同意搜索其上開居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物;⑥在基隆市○○區○○路00之0號前,拘提【李明和】,復經警徵得【李明和】同意搜索其隨身物品、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扣得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物;⑦在【林宏仁】位於高雄市○○區○○○路○○○巷00之0號0樓之居處,拘提【林宏仁】,復經警徵得【林宏仁】同意搜索其上開居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物。經大陸地區公安,分別:⑧在【范鴻洋】位於大陸地區福建省○○市○○區○○路之居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物;⑨在陳元順位於大陸地區福建省○○市○○路○○號之居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物。再經臺灣地區員警於100年12月21日12時46分,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機場立榮航空班機內,持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陳元順】、【范鴻洋】,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簽分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如附表

三、四所示之告訴人分別向警方提出告訴,並由雲林縣警察局報告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被告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吳富權於本院102 年1 月30日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而不到庭,爰依上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貳、起訴(審判)範圍之確認:

一、按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乃指起訴書(或自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包括起訴效力所及之具有同一案件關係之犯罪事實)而言。又起訴事實於起訴書提出於法院時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除非經撤回起訴,否則法院對起訴之犯罪事實有審判之權利義務,惟此乃起訴事實於起訴書上之記載已形明確無疑而言。在起訴事實內容、範圍有不明確時,法官有義務向檢察官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此乃法官(或審判長)之闡明權。蓋法院對相爭之當事人,非僅單純之旁觀者或臆測者,仍負有讓案情逐步釐清及兩造立證公平之義務。闡明權乃法官訴訟指揮權之一環,在起訴書記載之公訴事實有疑問、矛盾或不明確的情況下,法官有促使檢察官釐清,使之明確之義務。是以,法官透過闡明權的行使而促使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範圍為明確主張與陳述,起訴事實繫屬於法院之範圍(即審判範圍、審判對象)將因此釐清。換言之,起訴事實之內容、範圍因透過到庭公訴檢察官真摯之主張、陳述而確定,除非公訴檢察官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解釋,已經逾越文字可能理解之範圍,而有將應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以補充更正之方式為之外,法院自應受其拘束。法院若不受拘束,置公訴檢察官當庭陳述於不顧,無視檢察官實行公訴之訴訟行為,而仍受起訴書所載有疑問或矛盾之犯罪事實所拘束,勢必造成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各款規定之立法美意落空,造成檢察官舉證責任無法充分、空洞化檢察官公訴之實行、法院無法判斷立證與待證事實之關連。

二、經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一)至(五)之記載(見原審卷㈠第40至43頁),就檢察官起訴被告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林宏仁、康添証(下稱被告等11人)之犯行是否均為「起訴書附表1 至121 所示之詐欺犯行」,起訴書未具體載明,起訴範圍已生疑異,對此,經公訴人於原審表示:( 一) 被告范鴻洋:就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1 至121 號之犯行論以共同正犯;(二)被告蔡幼:就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1 至

121 號之犯行論以共同正犯;(三)被告吳富權:就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1 至121 號之犯行論以共同正犯;(四)被告李明和:就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1 至121 號之犯行論以共同正犯;(五)被告張桂瑛:就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1 至8 、

23 至51 、57、69至114 、117 至121 號之犯行論以共同正犯;(六)被告陳元順:就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1 至121 號之犯行論以共同正犯;(七)被告忻偉民:就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1 至121 號之犯行論以共同正犯;(八)被告林宏仁:就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23至51、83至114 、117 號之犯行論以共同正犯;(九)被告謝振旺:就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

1 至62、64至114 、117 至121 號之犯行及詐騙溫淑慧之犯行(即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450 號移送併辦部分)論以共同正犯;(十)被告陳美珍:就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1至57、62、65、66、68至114 、11 7至121 號之犯行及詐騙溫淑慧之犯行(即雲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450 號移送併辦部分)論以共同正犯;(十一)被告康添証:就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74至82、118 至121 號之犯行論以共同正犯」,有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1 年度蒞字第182 、490 號補充理由書1 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㈡第104 頁至第107 頁反面)。

是經公訴檢察官真摯之主張,解決起訴書所載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且該主張並未逸脫文字可能之理解範圍,亦屬對被告等11人較為有利之闡釋,故認公訴人之起訴範圍應以在公訴人補充後之起訴範圍為準。又本案原審判決後,除被告林宏仁、康添証未提起上訴,被告李明和提起上訴後又於101 年12月12日撤回之外,其餘被告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張桂瑛、陳元順、謝振旺、陳美珍、忻偉民均提起上訴;另公訴人對原審諭知被告無罪部分、及判處被告有罪部分之刑度認量刑過輕而全部提起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仍為全部起訴範圍,先予敘明。

叁、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或書面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等11人及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均表明同意列為證據或沒有意見(見本院卷㈡第209 頁正、反面、第220 頁反面、第221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逐一提示予公訴人、被告等11人及辯護人表示意見,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證據能力之部分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件證據尚無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謝振旺詐欺犯行部分(即事實欄二、㈠、㈡所示部分):

⒈事實欄二、㈠所示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振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㈡第19頁反面、第132 頁、第133 頁反面、卷㈢第170 頁、卷㈣第39頁反面、本院卷㈢第123 頁、卷㈣第

44 頁 ),復有如附表三各編號「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所載之證據、被告謝振旺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陳美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監字第454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見警卷㈧第244至24 5頁、第250至303頁)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編號2.、4.至7.、9.、11.所示之被告謝振旺、陳美珍所有供或預備供上開詐欺取財所用之物品扣案為憑,並有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見警卷㈦第30至33頁、第102至103頁),足認被告謝振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⒉事實欄二、㈡所示部分:

被告謝振旺於原審坦承其為詐欺集團之車手,負責收取人頭帳戶、測試帳戶、提領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內之金錢、將領得金錢扣除自身酬勞後匯至共犯謝振得所示之帳戶內等事實,於本院亦承認有事實欄二、㈡所示之詐欺犯行(見本院卷㈢第123 頁)。且查:邱宜鈁於100 年5 月9 日將其如附表四編號所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印章,寄送至嘉義市○○路○○○號之0,由被告謝振旺領取,被告謝振旺並以其子謝序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測試邱宜鈁上開帳戶;復被害人高宜璇確有在如附表四編號所載之時間,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行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四編號所載之時間匯款至邱宜鈁上開帳戶內等事實,業經被告謝振旺自承在卷(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1000032587號偵查影印卷宗《下稱彰警2587號影卷》第1頁反面至第2頁),並有證人即被害人高宜璇、邱宜鈁於警詢時之證述在卷可參(見警卷㈤第11 3至118頁;彰警2587號影卷第6至7頁),及被害人高宜璇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被害人高宜璇與網友「張毅輝」網路聊天資料、邱宜鈁上開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附卷可佐(見警卷(五)第125至141頁;彰警2587號影卷第24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又被告謝振旺有於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時間,持邱宜鈁上開帳戶之金融卡,提領被害人高宜璇匯入邱宜鈁上開帳戶款項等情,為被告謝振旺坦承在卷(見彰警2587號影卷第2頁),並有被告謝振旺於100年5月11日持邱宜鈁上開帳戶金融卡提領被害人高宜璇所匯入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在卷可稽(見彰警2587號影卷第26頁),上開事實,亦堪認定。是足認被告謝振旺對於事實欄二、㈡所示之共同詐欺被害人高宜璇犯行,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謝振旺確實有為事實欄二、㈡所示之共同詐欺犯行。

⒊綜上,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謝振旺有事實欄二、㈠、㈡所示共同詐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陳美珍詐欺犯行部分(即事實欄二、㈠所示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美珍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㈡第133 頁正、反面、卷㈢第170 頁、第209頁、卷㈤第203 頁,本院卷㈢第123 頁、卷㈣第44頁),復有如附表三各編號「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所載之證據、被告謝振旺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陳美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監字第454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見警卷㈧第244至245頁、第250至303頁)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編號2.、4.至7.、9.、11.所示之被告謝振旺、陳美珍所有供或預備供上開詐欺取財所用之物品扣案為憑,並有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見警卷㈦第30至33頁、第102至103頁),足認被告陳美珍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再觀諸被告陳美珍於100年9月26日17時8分許持用被告謝振旺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0年9月28日10時54分、14時13分、16時59分許持用被告謝振旺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之對話內容(見警卷㈦第96頁、警卷㈧第303頁)及被告陳美珍於100年9月7日11時24分、26分、100年9月8日14時4分許持用被告謝振旺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0年9月23日12時49分許持用被告謝振旺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共犯謝振得之對話內容(見警卷㈧第254頁、第256頁、警卷㈦第96頁),可見被告陳美珍亦會直接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犯謝振得聯繫提領詐欺贓款之金額、核對提領總金額及匯回上游之金額等事宜;且被告陳美珍於原審審理時亦供承:謝振旺去提領部分,我有陪他去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09頁),益徵被告陳美珍對於事實欄二、㈠所示之共同詐欺如附表三各編號被害人之犯行,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參以被告陳美珍於100 年9月30日警詢自承:謝振旺每月支付我2萬元,作為提領款項之酬傭等語(見警卷㈦第94頁),於同日偵訊時亦供稱:我去領完錢後全部拿給謝振旺,(你分得多少?)謝振旺就給我生活費及小孩學費等語(見雲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802號偵查卷《下稱802號他卷》第152頁),可見就如事實欄二、㈠所示詐欺犯行,被告陳美珍均與被告謝振旺同享提領之報酬,被告陳美珍亦應對如事實欄二、㈠所示之全部詐欺犯罪事實負共犯之責,至為明確。至於證人即昇華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麗鐘雖證稱被告陳美珍於100年8月至9月曾任職昇華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美珍於上開期間有請假過,其餘有打卡時間應有在公司上班,但陳美珍是否中途離開公司,如果沒有來報告的話,伊並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26頁反面至第127頁),依證人許麗鐘所述,被告陳美珍於上開期間有打卡時間雖應在公司內,惟陳美珍是否曾中途未經告知而暫時離開公司,證人許麗鐘亦無法得知,是證人許麗鐘之證述已難採為對被告陳美珍有利之認定;況被告陳美珍應對如事實欄二、㈠所示之全部詐欺犯罪事實負共犯之責,已說明於前,縱使被告陳美珍未親自提領詐欺贓款金額,亦應對如事實欄二、㈠所示之全部詐欺犯罪事實負共犯之責。綜上,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美珍有事實欄二、㈠所示共同詐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㈢被告陳元順詐欺犯行部分(即事實欄二、㈡至㈧所示部分):

⒈事實欄二、㈡至㈦所示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元順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㈡) 第15頁反面、第156 頁、第190 頁反面、卷㈣第39頁反面、卷㈤第203 頁,本院卷㈢第123 頁),復有如附表四編號1至「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所載之證據、被告吳富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幼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忻偉民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李明和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監字第368、380、396、404、423、449、475號、100年聲監續字第410、419、465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見警卷㈥第1至5頁、第8至9頁、第12至15頁、第18至29頁、第36至38頁、第40至212頁、警卷㈡第79至81頁、第85至88頁、警卷㈠第121至155頁、第230至233頁、第240至247頁)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3.、16.(1)、17.(1)、、、至

、、、至、至、至、至、至、至所示之物品扣案為憑,此有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5份、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見警卷㈢第34至38頁、第140至143頁、第170至173頁、第176至179頁、警卷㈠第19至22頁、第101至105頁、第213至218頁),足認被告陳元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元順有事實欄二、㈡至㈦所示共同詐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⒉事實欄二、㈧所示部分:

訊據被告陳元順坦承其為詐欺集團之成員,綽號「陳董」之成年男子指示其後,其再指示被告范鴻洋等事實,於本院審理時亦承認其有事實欄二、㈧所示之詐欺犯行(見本院卷㈢第123 頁),且告訴人曾琰婷、劉志翔、被害人莊彥慈、游琇淇於如附表四編號至所載之時間,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詐騙方式行騙,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四編號至所載之時間匯款至吳智行上開帳戶內,由被告康添証於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時、地提領等事實,有如附表四編號至「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所載之證據附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依被告吳富權於

100 年8 月6 日11時13分、12時32分、13時10分、23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話內容(見警卷㈥第110至111 頁),可知係被告范鴻洋向被告吳富權表示「你用7號的片子(指吳智行上開帳戶金融卡),試試看有沒有壞掉,若沒有壞掉,連同簿子就寄到我發給你的(指100 年8 月

6 日11時13分之訊息),臺中大嘴鳥那裡」、「這個寄也有工錢」、「這是正常的收的地址,也是『自己的』,……,寄好貨號要告訴我」等語,可見被告康添証於100 年8 月7日所持以領取詐欺款項之吳智行上開帳戶金融卡,係由被告范鴻洋於100 年8 月6 日指示被告吳富權寄送至臺中。再證人即共同被告范鴻洋於偵訊時證稱:(為何你常請吳富權將人頭帳戶寄到臺中、桃園等地?)那是陳元順發訊息給我,要我去領存摺,陳元順又叫我聯絡吳富權將存摺寄到其他地方;我寄送存摺都是依照陳元順的指示等語(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436號卷《下稱100 偵6436號卷》㈡第81頁、第143 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檢察官所起訴的有一本你們有用的吳智行帳戶,後來被另一車手康添証去提領詐欺被害人所得的金錢?)帳戶都是經過陳元順之指示,有些帳戶他有指定要寄去哪裡、要寄給誰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9 頁反面);且被告陳元順於偵訊時亦供承:

謝振得會要求陳董指示我請范鴻洋將使用時間已久的存摺寄送到他處,交給網購詐騙手法的其他成員使用等語(見100偵6436號卷( 二) 第81頁),是足認被告陳元順對於事實欄

二、㈧所示共同詐欺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被害人之犯行,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陳元順確實有為事實欄二、㈧所示之共同詐欺犯行。

⒊綜上,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元順有事實欄二、㈡至㈧所示共同詐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㈣被告范鴻洋詐欺犯行部分(即事實欄二、㈡至㈧所示部分):

⒈事實欄二、㈡至㈦所示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鴻洋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㈡第156 頁正、反面、第177 頁反面、卷㈣第39頁、卷㈤第203 頁),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其有為其中如附表四編號⒈至之犯行(見本院卷㈣第44頁),雖其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其有附表四編號至之犯行,惟查: 事實欄二、㈡至㈦所示(即附表四編號1至)之犯罪事實,有如附表四編號1至「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 二) 所載之證據、被告吳富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幼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忻偉民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李明和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監字第368、380、396、404、423、449、475號、100年聲監續字第410、419、465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見警卷㈥第1至5頁、第8至9頁、第12至15頁、第18至29頁、第36至38頁、第40至212頁、警卷㈡第79至81頁、第85至88頁、警卷㈠第121至155頁、第230至233頁、第240至247頁)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3.、16.(1)、17.( 1)、、、至、、

、至、至、至、至、至、至所示之物品扣案為憑,有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5份、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見警卷㈢第34至38頁、第140至143頁、第170至173頁、第176至179頁、警卷㈠第19至22頁、第101至105頁、第213至218頁),核屬相符,足認被告范鴻洋於原審自白其有事實欄二、㈡至㈦所示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其有如附表四編號⒈至之犯行,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於本院審理時,雖更異前詞,辯稱其未參與附表四編號至之犯行,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事實欄二、㈧所示之部分:

訊之被告范鴻洋固坦承其為詐欺集團之成員,負責指揮被告吳富權收取人頭帳戶、寄送人頭帳戶至指定之地點等事實,惟否認有事實欄二、㈧所示之詐欺犯行。經查:

告訴人曾琰婷、劉志翔、被害人莊彥慈、游琇淇確有於如附表四編號至所載之時間,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詐騙方式行騙,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四編號至所載之時間匯款至吳智行上開帳戶內,由被告康添証於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時、地提領等事實,有如附表四編號至「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 二) 所載之證據附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觀諸被告吳富權於100年8 月6 日11時13分、12時32分、13時10分、23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話內容(見警卷㈥第110 至11

1 頁),可知係被告范鴻洋向被告吳富權表示「你用7 號的片子(指吳智行上開帳戶金融卡),試試看有沒有壞掉,若沒有壞掉,連同簿子就寄到我發給你的(指100 年8 月6 日11時13分之訊息),臺中大嘴鳥那裡」、「這個寄也有工錢」、「這是正常的收的地址,也是『自己的』,……,寄好貨號要告訴我」等語,可見被告康添証於100 年8 月7 日所持以領取詐欺款項之吳智行上開帳戶金融卡,係由被告范鴻洋於100 年8 月6 日指示被告吳富權寄送至臺中,被告范鴻洋、吳富權均知悉係將吳智行上開帳戶之資料交予渠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使用。是足認被告范鴻洋對於事實欄

二、㈧所示共同詐欺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被害人之犯行,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范鴻洋確實有為事實欄二、㈧所示之共同詐欺犯行。

⒊綜上事證,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范鴻洋有事實欄二、㈡至㈧所示共同詐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㈤被告蔡幼詐欺犯行部分(即事實欄二、㈡至㈤所示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幼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㈡第185 頁、卷㈣第39頁、卷㈤第203 頁,本院卷㈢第123 頁),復有如附表四編號1至「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所載之證據、被告吳富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幼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忻偉民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李明和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監字第368、380、396、404、423、449、475號、100年聲監續字第410、419、46 5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見警卷㈥第1至5頁、第8至9頁、第12至15頁、第18至29頁、第36至38頁、第40至212頁、警卷㈡第79至81頁、第85至88頁、警卷㈠第121至155頁、第230至233頁、第240至247頁)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3.、16.(1) 、

17.(1)、、、至、、、至、至、至

、至、至、至所示之物品扣案為憑,有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5份、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見警卷㈢第34至38頁、第14 0至143頁、第170至173頁、第176至179頁、警卷㈠第19至22頁、第101至105頁、第213至218頁),足認被告蔡幼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蔡幼有事實欄二、㈡至㈤所示共同詐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㈥被告吳富權詐欺犯行部分(即事實欄二、㈡至㈤、㈧所示部分):

⒈事實欄二、㈡至㈤所示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富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㈡第185 頁、卷㈣第39頁、卷㈤第203 頁,本院卷㈢第123 頁),復有如附表四編號1至「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所載之證據、被告吳富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幼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忻偉民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李明和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監字第368、380、396、404、

423、449、475號、100年度聲監續字第410、419、465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見警卷㈥第1至5頁、第8至9頁、第12至15頁、第18至29頁、第36至38頁、第40至212頁、警卷㈡第79至81頁、第85至88頁、警卷㈠第121至155頁、第230至233頁、第240至247頁)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3.、16.

(1)、17.(1)、、、至、、、至、至、至、至、至、至所示之物品扣案為憑,有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5份、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見警卷㈢第34至38頁、第140至143頁、第170至173頁、第176至179頁、警卷㈠第19至22頁、第101 至105頁、第21 3至218頁),足認被告吳富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⒉事實欄二、㈧所示之部分:

訊之被告吳富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有事實欄二、㈧所示之詐欺犯行(見本院卷㈢第123 頁),且告訴人曾琰婷、劉志翔、被害人莊彥慈、游琇淇有於如附表四編號至所載之時間,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詐騙方式行騙,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四編號至所載之時間匯款至吳智行上開帳戶內,由被告康添証於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時、地提領等事實,有如附表四編號至「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所載之證據附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觀諸被告吳富權於100 年8 月6 日11時13分、12時32分、13時10分、23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話內容(見警卷( 六) 第110 至111 頁),可知係被告范鴻洋向被告吳富權表示「你用7 號的片子(指吳智行上開帳戶金融卡),試試看有沒有壞掉,若沒有壞掉,連同簿子就寄到我發給你的(指100 年8 月6 日11時13分之訊息),臺中大嘴鳥那裡」、「這個寄也有工錢」、「這是正常的收的地址,也是『自己的』,……,寄好貨號要告訴我」等語,可見被告康添証於100 年8 月7 日所持以領取詐欺款項之吳智行上開帳戶金融卡,係由被告范鴻洋於100 年8 月6 日指示被告吳富權寄送至臺中,被告范鴻洋、吳富權均知悉係將吳智行上開帳戶之資料交予渠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使用,亦足認被告吳富權對於事實欄二、㈧所示共同詐欺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被害人之犯行,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吳富權確實有為事實欄二、㈧所示之共同詐欺犯行。

⒊綜上,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吳富權有事實欄二、㈡至

㈤、㈧所示共同詐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㈦被告忻偉民詐欺犯行部分(即事實欄二、㈣至㈦所示部分):

⒈事實欄二、㈣詐欺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事實欄二、㈤至㈦所示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忻偉民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㈡第18頁、卷㈣第39頁反面、卷㈤第203 頁、本院卷㈣第44頁),復有如附表四編號、、、、至、至「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所載之證據、被告吳富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幼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忻偉民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李明和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監字第368、380、396、404、423、449、475號、100年聲監續字第410、419、465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見警卷㈥第1至5頁、第8至9頁、第12至15頁、第18至29頁、第36至38頁、第40至212頁、警卷㈡第79至81頁、第85至88頁、警卷㈠第121至155頁、第230至233頁、第240至247頁)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3.、16.(1 )、17.(1)、、、至、、

、至、至、至、至、至、至所示之物品扣案為憑,有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5份、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見警卷㈢第34至38頁、第140至143頁、第170至173頁、第176至179頁、警卷㈠第19至22頁、第101至105頁、第213至218頁),足認被告忻偉民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⒉事實欄二、㈣詐欺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部分:

訊之被告忻偉民對此部分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㈣第44頁),且查:被害人王淑梅於如附表四編號所載之時間,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行騙,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四編號所載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鄭子騰、邱奕偉、吳國棟、黃育德帳戶內,由被告吳富權持鄭子騰上開帳戶金融卡於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等事實,有如附表四編號「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所載之證據附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證人盧廷相於101 年5 月14日警詢時證述:於100年9 月,有向邱奕偉以1 萬元,收購其申請之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即附表四編號所示之邱奕偉帳戶),之後立即聯絡李明和及張桂瑛,以1萬7千元賣給李明和、張桂瑛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23頁正面);及被告李明和於100年11月02日警詢時亦供稱:我幫詐欺集團提領時使用之帳戶,一部分是我向綽號「老闆」(指盧廷相)之男子收購的人頭帳戶,我向綽號「老闆」之男子收購過

3、4次人頭帳戶,我知道有人頭帳戶之後,我會跟忻偉民聯絡,忻偉民同意購買之後,我才會向「老闆」購買,待我測試完後,忻偉民會以2萬3千元之代價向我購買,我就將人頭帳戶之帳號、金融卡、密碼交給忻偉民,自己留存印章與存摺,(收購來的人頭帳戶你與忻偉民作何用途?)就是用來從事詐欺犯罪等語(見警卷㈠第236頁)明確,可見被害人王淑梅受詐騙後匯入之邱奕偉上開帳戶,係由被告李明和向證人盧廷相收購後,被告李明和再交付予被告忻偉民,被告忻偉民復提供予被告陳元順,供被告李明和、忻偉民、陳元順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被告忻偉民、李明和均悉邱奕偉上開帳戶係提供予渠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使用。是足認被告忻偉民對於事實欄二、㈣詐欺如附表四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詐欺犯行,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忻偉民確實有為事實欄二、㈣詐欺如附表四編號所示被害人之共同詐欺犯行。

⒊綜上事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忻偉民有事實欄二、㈣至㈦所示共同詐欺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㈧被告李明和詐欺犯行之部分(即事實欄二、㈣至㈦所示部分):

⒈事實欄二、㈣詐欺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事實欄二、㈤至㈦所示之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明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㈣第39頁、卷㈤第203 頁、本院卷㈣第44頁),復有如附表四編號、、、、至、至「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 二) 所載之證據、被告吳富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幼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忻偉民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李明和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00年聲監字第368、380、396、404、423、449、475號、100年聲監續字第410、419、46 5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見警卷㈥第1至5頁、第8至9頁、第12至15頁、第18至29頁、第36至38頁、第40至212頁、警卷㈡第79至81頁、第85至88頁、警卷㈠第121至155頁、第230至233頁、第240至247頁)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3.、16.(1) 、

17.(1)、、、至、、、至、至、至

、至、至、至所示之物品扣案為憑,有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5份、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見警卷㈢第34至38頁、第140至143頁、第170 至173頁、第176至179頁、警卷㈠第19至22頁、第101至105 頁、第213至218頁),足認被告李明和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⒉事實欄二、㈣詐欺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部分:

訊之被告李明和對此部分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㈣第44頁),且查:被害人王淑梅於如附表四編號所載之時間,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行騙,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四編號所載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鄭子騰、邱奕偉、吳國棟、黃育德帳戶內,由被告吳富權持鄭子騰上開帳戶金融卡於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等事實,有如附表四編號「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 二) 所載之證據附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證人盧廷相於101 年5 月14日警詢時證述:於

100 年9 月,有向邱奕偉以1 萬元,收購其申請之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即附表四編號所示之邱奕偉帳戶),之後立即聯絡李明和及張桂瑛,以1 萬

7 千元賣給李明和、張桂瑛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23 頁正面);及被告忻偉民於100 年11月2 日警詢時亦供稱:我幫詐欺集團提款時使用之銀行帳戶,有一部分是陳元順告訴我如果有人頭帳戶也可以收購,我找人頭收購的帳戶,我大約收購過3 、4 次,每個人頭帳戶以2 萬3 千元購買,我記得李明和大約有賣過我2 、3 本人頭帳戶,我叫李明和去收人頭帳戶,我再向李明和購買,收購人頭帳戶後,我會與陳元順聯絡,陳元順會以每個人頭帳戶2 萬5 千元代價向我購買,然後我就將人頭帳戶告訴陳元順,供他詐騙被害人等語(見警卷㈠第116 至117 頁)明確,可見被害人王淑梅受詐騙後匯入之邱奕偉上開帳戶,係由被告李明和向證人盧廷相收購後,被告李明和再交付予被告忻偉民,被告忻偉民復提供予被告陳元順,供被告忻偉民、李明和、陳元順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被告忻偉民、李明和均悉邱奕偉上開帳戶係提供予渠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使用。是足認被告李明和對於事實欄二、㈣所示詐欺如附表四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詐欺犯行,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李明和確實有為事實欄二、㈣詐欺如附表四編號所示被害人之共同詐欺犯行。⒊綜上事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李明和有事實欄二、㈣至㈦所示共同詐欺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㈨被告張桂瑛詐欺犯行部分(即事實欄二、㈣、㈦所示之部分):

⒈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桂瑛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㈣第44頁),核與共同被告李明和於原審證述內容相符(見原審卷㈣第8 頁反面至第10頁正面、第11頁正面至第

13 頁 反面、第15頁反面、第18頁第22頁反面),並有告訴人柳雅雯、陳依婷、林淑敏、王淑梅、被害人蕭秀娟確有於如附表四編號、、、、所載之時間,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行騙,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四編號、、、、所載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等事實,有如附表四編號、、、、「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 二) 所載之證據附卷可佐,並有柳雅雯上開帳戶於100 年9 月9 日、9 月14日、9 月15日之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單影本各1 紙(見原審卷㈣第239-1 頁、第372 至

373 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張桂瑛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⒉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張桂瑛對於事實欄二、㈣、㈦所示之共

同詐欺犯行,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張桂瑛有事實欄二、㈣、㈦) 所示共同詐欺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㈩被告康添証詐欺犯行之部分(即事實欄二、㈧所示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康添証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㈣第39頁反面、卷㈤第203 頁,本院卷㈢第

123 頁),復有如附表四編號至「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所載之證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 年聲監字第396號通訊監察書1 份(見警卷㈥第8 至9 頁)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編號、、至、至、至所示之物品扣案為憑,及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3 份在卷可考(見警卷㈢第34至38頁、第176至179 頁、警卷㈠第19至22頁),足認被告康添証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此部分事證已明,被告康添証有事實欄二、㈧所示共同詐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被告林宏仁詐欺犯行之部分(即事實欄二、㈨所示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宏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㈣第39頁反面、卷㈤第203 頁,本院卷㈢第12

3 頁),復有如附表五編號1「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所載之證據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品扣案為憑,及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在卷可考(見警卷㈢第245 至248 頁),足認被告林宏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此部分事證已明,被告林宏仁有事實欄二、㈨所示共同詐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至於公訴意旨雖認: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即如附表三編號

8)所示之時、地,係由被告謝振旺持吳渝鈞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提領告訴人李永興匯入之款項(見起訴書第40頁);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0(即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時、地,係由被告謝振旺持高宜璇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提領被害人賴多加匯入之款項(見起訴書第41頁);③被告謝振旺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示之時、地,有提領被害人游鎮維匯入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示高宜璇帳戶內之款項(見起訴書第41頁);④被害人呂家名、陳世華、告訴人洪國筌分別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時間匯款至起訴書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高宜璇帳戶內之款項,尚未遭提領(見起訴書第42頁);⑤起訴書附表編號47至50(即如附表三編號至)所示之時、地,係由被告謝振旺持林立芹(原名何翠倫、林翠倫)如附表三編號至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提領(見起訴書第49至50頁);⑥起訴書附表編號72(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林路琪遭詐騙匯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高淑華帳戶內之款項,由被告吳富權於

100 年06月13日、14日持高淑華上開帳戶金融卡提款(見起訴書第56頁);⑦起訴書附表編號106 「車手及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第1 點(即如附表四編號「測試帳戶、提領之車手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 一) 、5.)所示之時、地,係由被告李明和持陳婉宜存摺、印章提領45萬元(見起訴書第64頁);⑧起訴書附表編號90(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告訴人陳依婷遭詐騙於100 年09月05日20時34分匯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常凱雲帳戶內之款項,由被告吳富權於100 年09月06日0 時06分持常凱雲上開帳戶金融卡提款(見起訴書第60頁);⑨起訴書附表編號114 「車手及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第1 點(即如附表四編號「測試帳戶、提領之車手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 一) 、2.)所示之時、地,係由被告李明和持柳雅雯存摺、印章提領7萬元(見起訴書第67頁);⑩起訴書附表編號113 「車手及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第1 、3 點(即如附表四編號「測試帳戶、提領之車手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 一) 、3.、4.)所示之時間,係由被告李明和持柳雅雯存摺、印章至桃園縣○○市○○○路○段○○號,分別提領8萬、25萬元(見起訴書第66頁);⑪起訴書附表編號113「車手及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第5、7點(即如附表四編號「測試帳戶、提領之車手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一)、

5.、6.)所示之時間,由被告李明和持柳雅雯存摺、印章至桃園縣○○市○○○路○段○○號,分別提領45萬、32萬6 千元(見起訴書第67頁);⑫如附表四編號、「測試帳戶、提領之車手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 一)、2.所示之時間,係由被告張桂瑛持陳婉宜存摺、印章至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臺灣銀行中壢分行,提領16 萬5千元(見起訴書第65頁);⑬起訴書附表編號107、108 「車手及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第2點(即如附表四編號、「測試帳戶、提領之車手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一)

、3.)所示之時間,由被告李明和持陳婉宜存摺、印章至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臺灣銀行中壢分行,提領38萬4千元(見起訴書第65頁);⑭被告李明和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09所示之時、地,有提領被害人蕭秀娟匯入起訴書附表編號109所示曾雨凡帳戶內之款項(見起訴書第66頁);⑮起訴書附表編號105(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被害人李佳蓉,係於100年09月27日匯款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林詩婷帳戶內(見起訴書第64頁);⑯起訴書附表編號116 (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被害人游婷祺,係於100年02月22日匯款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吳翊凱帳戶內(見起訴書第67頁);⑰起訴書附表編號120(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被害人莊彥慈係匯款2萬5,103元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吳智行帳戶內(見起訴書第68頁);⑱起訴書附表編號121 (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被害人游琇淇係匯款2萬5,123 元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吳智行帳戶內(見起訴書第69頁)云云,惟查:

⒈關於公訴意旨①之部分:觀諸卷附之如附表三編號8「備註

/ 相關證據資料欄」( 二) 、(5) 所載之證據,可見附表三編號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所示之時、地,係由被告陳美珍持吳渝鈞上揭帳戶金融卡提款,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⒉關於公訴意旨②之部分:觀諸卷附之如附表三編號10「備

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 二) 、(6) 所載之證據,可見附表三編號1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之時、地,係由被告陳美珍持高宜璇上揭帳戶金融卡提款,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⒊關於公訴意旨③之部分:證人即被害人游鎮維於警詢時證稱

:我是於100 年4 月19日17時24分許,在租屋處,遭到犯嫌以網路購物方式詐騙,我用網路ATM 匯款過去對方帳號,對方確認已匯款後,表示說要出門寄出,但是我等兩天後還是沒有收到,看到露天拍賣有寄通知說:對方帳號已被鎖定,於是向對方帳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詢問該如何處理,嗣接到銀行電話通知說,【該筆款項有被擋住】,請我到派出所報案,並索取報案三聯單等語明確(見警卷㈧第73頁),可見被害人游鎮維係於100 年4 月19日17時24分許,遭詐騙而匯款,且被害人游鎮維匯入高宜璇上開帳戶之款項尚未遭提領;復細視卷附之如附表三編號「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 二) 、(3) 、(8) 所載之證據,可知被害人游鎮維於

100 年4 月19日17時24分遭詐騙匯款至高宜璇上開帳戶後,高宜璇上開帳戶即無再有任何提領之紀錄;再觀諸卷附之如附表三編號「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 二) 、(9) 所載之證據,亦見被害人游鎮維確有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領回遭詐騙之款項;是足認被害人游鎮維匯入高宜璇上開帳戶之款項尚未遭被告謝振旺等人提領,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⒋關於公訴意旨④之部分:證人即被害人呂家名於警詢時證稱

:於100 年4 月19日13時17分55秒,委託朋友許文賢至新埔郵局臨櫃匯款6 千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等語(見警卷㈧第84頁),可見被害人呂家名係於100 年4 月19日13時17分許,匯款至高宜璇上開帳戶;又觀諸卷附之如附表三編號至「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2) 所載之證據,可知被害人陳世華、告訴人洪國筌分別係於100 年4 月19日13時35分、16時57分許,匯款至高宜璇上開帳戶;復細視卷附之如附表三編號至「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4) 、(8)所載之證據,可知被害人呂家名、陳世華、告訴人洪國筌於

100 年4 月19日13時17分、13時35分、16時57分遭詐騙匯款至高宜璇上開帳戶後,高宜璇上開帳戶仍有提領渠等所匯入款項之紀錄;是足認被害人呂家名、陳世華、告訴人洪國筌匯入高宜璇上開帳戶之款項均遭被告謝振旺提領,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⒌關於公訴意旨⑤之部分:稽之卷附如附表三編號至「備

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2) 、(5) 、(11)所載之證據,可知告訴人黃雅玲係於100 年9 月28日12時13分遭詐騙匯款至何翠倫上開帳戶內,被害人鄭宇程係於100 年9 月28日12時18分遭詐騙匯款至何翠倫上開帳戶內,告訴人曾文心係於

100 年9 月28日12時20分遭詐騙匯款至何翠倫上開帳戶內,告訴人連子磊係於100 年9 月28日12時21分遭詐騙匯款至何翠倫上開帳戶內,於同日13時59分許何翠倫上開帳戶遭提領

1 萬8 千元,此際何翠倫上開帳戶內僅剩580 元;復觀諸卷附之如附表三編號「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8) 所載之證據,可見於100 年9 月28日14時13分,係被告陳美珍持被告謝振旺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上游,向該詐欺集團上游表示「哈囉我剛剛去儲值,『我』去看裡面1.8 喔」、「裡面還有580 塊的餘額」等語;是足認附表三編號至(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7至50)所示之時、地,係由被告陳美珍持何翠倫上揭帳戶金融卡提款,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⒍關於公訴意旨⑥之部分:稽之卷附如附表四編號「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2) 、(4) 所載之證據,可知被害人林路琪係於100 年6 月8 日6 時27分遭詐騙匯款至高淑華上開帳戶內,於同日稍後高淑華上開帳戶便遭ATM 提領2 萬元,是足認被害人林路琪遭詐騙匯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高淑華帳戶內之款項,係於100 年6 月8 日,由被告吳富權持高淑華上開帳戶金融卡,至不詳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 萬元,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⒎關於公訴意旨⑦之部分:依上㈨、2.所述,堪認如附表四編

號「測試帳戶、提領之車手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

㈠、5.所示之時、地,係由被告張桂瑛持陳婉宜上開帳戶之存摺、印章,臨櫃提款,而非被告李明和,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⒏關於公訴意旨⑧之部分:經比對卷附之告訴人陳依婷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常凱雲之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對帳單、常凱雲上開帳戶100 年9 月1 日至100 年9 月15日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見警卷㈤第290 頁、警卷㈣第114 頁;原審卷㈠第199 頁正、反面),可知告訴人陳依婷於100 年9 月5 日20時34分遭詐騙匯款至常凱雲上開帳戶內,於同日22時4 分、5 分常凱雲上開帳戶便遭ATM 提領2 萬元、2 萬元,是足認告訴人陳依婷遭詐騙匯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常凱雲帳戶內之款項,係於100 年9 月5 日22時4 分、5 分許,由被告吳富權持陳依婷上開帳戶金融卡提領,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⒐關於公訴意旨⑨之部分:依上㈨、2.所述,堪認如附表四編

號「測試帳戶、提領之車手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

㈠、所示之時、地,係由被告張桂瑛持柳雅雯上開帳戶之存摺、印章,臨櫃提款,而非被告李明和,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⒑關於公訴意旨⑩之部分:依上㈨、2.所述,堪認如附表四編

號「測試帳戶、提領之車手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

㈠、3.、4.所示之時間,係由被告張桂瑛持柳雅雯上開帳戶之存摺、印章,臨櫃提款,而非被告李明和;復參諸卷附之如附表四編號「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7) 所載之證據,可知於100 年9 月9 日13時37分、100 年9 月15日11時48分許,被告張桂瑛均係至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之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分別提領8 萬元、25萬元,而非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領8 萬元、25萬元,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⒒關於公訴意旨⑪之部分:參諸卷附之如附表四編號「備註

/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7) 所載之證據,可知於100 年9月20日、100 年9 月21日,被告李明和分別係至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之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行、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之聯邦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提領45萬元、32萬6千元,而非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領,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⒓關於公訴意旨⑫之部分:被告李明和於原審審理時供承:提

款單寫「正」的那個是我寫的,聯邦商業銀行之柳雅雯100年9 月20日、21日提款單上「肆拾伍萬元正」、「叁拾貳萬陸仟元正」(見原審卷( 四) 第375 至376 頁提款單)都是我寫的,臺灣銀行之100 年9 月20日、29日陳婉宜提款單(即見原審卷㈣第374 、377 頁)是我寫的等語(見原審卷㈣第367 頁),復比對臺灣銀行如附表四編號所示陳婉宜帳戶於100 年9 月28日之取款憑條與被告李明和前揭所自承提領之臺灣銀行陳婉宜上開帳戶於100 年9 月20日、29日之取款憑條、聯邦商業銀行柳雅雯上開帳戶於100 年9 月20日、21日之提款單(見原審卷㈤第10頁、卷㈣第374 至377 頁),二者字跡相近,應均係被告李明和之字跡,堪認如附表四編號、「測試帳戶、提領之車手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㈠、2.所示之時間,係由被告李明和持陳婉宜上開帳戶之存摺、印章,臨櫃提款,而非被告張桂瑛;復觀諸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1 年6 月19日汐止營字第10100015521 號函所檢附之臺灣銀行陳婉宜上開帳戶於100 年9 月28日之取款憑條(見原審卷㈤第9 至10頁),可知於100 年9 月28日,被告李明和係至新北市○○區○○路二段175 號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提領16萬5 千元,而非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臺灣銀行中壢分行提領,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⒔關於公訴意旨⑬之部分:參諸卷附之臺灣銀行陳婉宜上開帳

戶於100 年9 月29日之取款憑條(見原審卷㈣第377 頁),可知於100 年9 月29日,被告李明和係至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之臺灣銀行建國分行提領38萬4 千元,而非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之臺灣銀行中壢分行提領,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⒕關於公訴意旨⑭之部分:被告忻偉民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曾

雨凡帳戶我們收購後,結果她去辦掛失,我們有詐騙的贓款進來,變成我們這邊無法使用等語(見原審卷㈣第367 頁反面);被告李明和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曾雨凡帳戶這二筆是曾雨凡掛失之後,再去申請回覆,她自己提領的,應該是曾雨凡去掛失,再持自己存摺去領的,從去掛失之後,有錢在裡面,那時開始我就找不到盧廷相等語(見原審卷㈣第36

7 頁反面至第368 頁);證人曾雨凡於101 年5 月8 日警詢時證稱:我於被害人蕭秀娟匯款當日(100 年9 月23日)去申辦存摺遺失並補辦存摺,再由我本人提領17萬元加上我身上3 萬元,一共20萬元交付予長腳(指盧廷相)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19 頁),可見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09 所示之時、地,係由證人曾雨凡去提領被害人蕭秀娟匯入起訴書附表編號109 所示曾雨凡帳戶內之款項;又觀諸卷附之如附表四編號「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6) 、(7) 所載之證據,可知被告李明和、忻偉民於100 年9 月23日欲提領被害人蕭秀娟匯入曾雨凡上開帳戶之款項時,有談及曾雨凡上開帳戶遭掛失之事;是堪認於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時、地,係由曾雨凡私自提領被害人蕭秀娟匯入起訴書附表編號109 所示曾雨凡帳戶內之款項,而非被告李明和所提領,被告李明和、忻偉民並無取得上開款項,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⒖關於公訴意旨⑮之部分:證人即被害人李佳蓉於警詢時證稱

:(你於何年、月、日遭詐騙?)我於100 年9 月23日14時1分以網路ATM轉帳至000-000000000000號(即林詩婷上開帳戶)帳戶匯款2萬元等語明確(見警卷㈤第376頁),復觀諸卷附被害人李佳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ATM交易結果通知(見警卷㈤第378頁),足認被害人李佳蓉係於100年9月23日14時1分許匯款2萬元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林詩婷帳戶內,而非100年9月27日,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⒗關於公訴意旨⑯之部分:證人即被害人游婷祺於警詢時證稱

:第一筆3 萬元,我於100 年2 月21日16時25分至林口郵局,以現金臨櫃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吳翊凱)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語(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645號卷《下稱基檢2645號卷》第16頁),復觀諸卷附被害人游婷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基檢2645號卷第23頁),堪認被害人游婷祺係於100年2月21日16時25分許匯款3萬元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吳翊凱帳戶內,而非100年2月22日,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⒘關於公訴意旨⑰之部分:證人即被害人莊彥慈於警詢時證稱

:我於100 年8 月7 日20時20分匯款,共匯5,103 元等語明確(見警卷㈤第174 頁),再參諸卷附被害人莊彥慈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見警卷㈤第173 頁),足認被害人莊彥慈係匯款5,103 元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吳智行帳戶內,而非匯款2 萬5,103 元,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⒙關於公訴意旨⑱之部分:證人即被害人游琇淇於警詢時證稱

:我在臺北市○○區○○街7-11內的ATM 提款機匯出5,123元等語明確(見警卷㈤第175 頁),再參諸卷附被害人游琇淇之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見警卷㈤第176 頁),足認被害人游琇淇係匯款5,123 元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吳智行帳戶內,而非匯款2 萬5,123 元,起訴書上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既在詐欺犯罪行為人手中,

於被害人匯款至詐欺犯罪行為人所持有之人頭帳戶,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其內現款時,詐欺犯罪行為人實際上既得領取,對該匯入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自屬詐欺既遂,應成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3號參照)。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三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騙後,該等被害人信以為真,隨即匯款至如附表三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於該些被害人匯款至上開人頭帳戶,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其內現款時,被告謝振旺、陳美珍實際上既得領取,則該匯入之款項已在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掌控中,該詐欺取財行為即已既遂,雖被告謝振旺、陳美珍尚未提領,然此尚不影響詐欺既遂之認定;又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四編號所示被害人黃久玲施以詐騙後,被害人黃久玲信以為真,於100 年9 月29日13時9 分匯款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彭莉婷帳戶內,被害人黃久玲匯款至彭莉婷上開帳戶後,迄警察於同日18時許在被告忻偉民住處扣得彭莉婷上開帳戶之金融卡時,被告忻偉民實際上既得領取該款項,則該匯入之款項已在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掌控中,雖被告忻偉民尚未提領,然此尚不影響詐欺既遂之認定;再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四編號所示被害人蕭秀娟施以詐騙後,被害人蕭秀娟信以為真,於100 年9 月23日9 時55分許匯款至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曾雨凡帳戶內,被害人蕭秀娟匯款至曾雨凡上開帳戶後,迄曾雨凡於同日11時6 分許至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行辦理存摺遺失及補辦時,被告忻偉民、李明和實際上既得領取,則該匯入之款項已在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掌控中,該詐欺取財行為即已既遂,雖被告忻偉民、李明和尚未提領,即遭曾雨凡提領,然此尚不影響詐欺既遂之認定。依上說明,故核:

⒈被告謝振旺就事實欄二、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陳美珍就事實欄二、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陳元順就事實欄二、㈡至㈧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⒋被告范鴻洋就事實欄二、㈡至㈧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⒌被告蔡幼就事實欄二、㈡至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⒍被告吳富權就事實欄二、㈡至㈤、㈧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⒎被告忻偉民就事實欄二、㈣至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⒏被告李明和就事實欄二、㈣至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⒐被告張桂瑛就事實欄二、㈣、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⒑被告康添証就事實欄二、㈧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⒒被告林宏仁就事實欄二、㈨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又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就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詐欺取財之犯罪模式係以網路、撥打電話為詐欺取財之行為方式,係集團式之犯罪,該犯罪集團為逃避警方查緝,採分工方式為之,自架設網路、收購及取得人頭帳戶、以網路或以撥打電話實施詐騙、誘騙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預先取得之帳戶或交付個人金融帳戶、測試人頭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因此,此種詐欺集團之各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均能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不特定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既明,甚且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其等共同詐欺取財之結果,自為共同正犯。是被告謝振旺就其如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所列各次犯行,與該次犯行如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共同正犯欄」之其他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美珍就其如附表三所列各次犯行,與該次犯行如附表三「共同正犯欄」之其他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康添証就其如附表四所列各次犯行,與該次犯行如附表四「共同正犯欄」之其他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宏仁就其如附表五所列犯行,與該次犯行如附表五「共同正犯欄」之其他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如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至、至、

、至、至、至、、至、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對上開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施詐,使前開被害人分多次匯款至如上開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該等被告各次施詐,使該等被害人分次匯款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雖屬可分,惟仍屬密接,且被害法益主體及被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並不具獨立性,應為被告等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成立一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所載犯罪事實雖未將如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2至9、至、至、至、、至、、、所示各被害人受詐騙各次匯款之金額均記載,然此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為接續犯,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101 年2 月20日以雲檢文清101 偵450 字第04356 號函請併案審理部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450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表三編號1所示謝振旺、陳美珍持邱宜鈁帳戶提領被害人溫淑慧所匯入之款項部分),雖非原公訴人起訴書所載,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之犯行間,據上所述,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 年6 月29日以板檢玉誠101 偵15714 字第126896號函請併案審理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15714 號併辦意旨書有關被告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共同詐欺告訴人柳雅雯部分,亦即附表四編號所示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共同詐欺告訴人柳雅雯部分),核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屬同一犯罪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謝振旺、忻偉民、李明和分別有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

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在卷可按。被告謝振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附表四編號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就其此等部分犯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被告忻偉民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如附表四編號、、、、、至、至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就其此等部分犯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又被告李明和所犯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屬接續犯之情,業如上述,是被告李明和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終了時間,已在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且在5 年內即故意再犯,均屬累犯,就其此等部分犯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㈤被告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

偉民、李明和、張桂瑛、康添証就所犯上開各罪,均犯意個別,行為互異,均應分論併罰。

三、就被告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有罪部分,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

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後之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為: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此條文業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 號公布施行,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所犯本案詐欺取財之罪,其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渠等所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刑部分即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雖此部分之罪與渠等所受超過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刑,因修正後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而失去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但渠等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定應執行刑,是就整體觀察仍屬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原審不及比較適用新舊法,仍依舊法之規定併合處罰,自有未洽。

㈡被告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張桂瑛於原審判決後,賠償部

分被害人,情形如下: ⒈被告陳元順賠償被害人凃詠涵(即凃琇瑄)42,000元、陳怡君36,000元、許縈真40,000元、林路琪11,000元、陳思伊26,000元、何銀蕙10,000元、吳悅慈10,000元、林淑敏30,000元、何念瞳40,000元、俞慈涵47,500元、謝宜靜5,000 元、曾琰婷16,000元、劉志翔30,000元;⒉被告范鴻洋、蔡幼共同賠償被害人凃詠涵(即凃琇瑄)30,000元、許縈真40,000元、王美燕86,851元、林路琪11,000元、何銀蕙10,000元、吳悅慈10,000元、楊素蓮10,000元、陳依婷2,160 元、林淑敏10,000元、何念瞳20,000元;⒊被告張桂瑛賠償被害人林淑敏5,000 元,有被告陳元順、蔡幼、張桂瑛所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及本院102 年1 月30日審判筆錄可稽,原判決未及審酌,而未及於列入量刑參考。

㈢被告陳元順、范鴻洋為本案附表四編號7、、犯行之前

,有何犯罪習慣?又如何據以認定被告陳元順、范鴻洋於10

0 年3 月底之前即有犯罪習慣,而於附表四編號7、、

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令被告陳元順、范鴻洋應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就此部分原判決並未說明,故被告陳元順、范鴻洋對此部分,認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應屬有據。

㈣綜上,被告陳元順上訴指摘原判決就附表四編號3、5、9

、、、、、、、、、、部分,被告蔡幼及范鴻洋上訴指摘原判決就附表四編號3、9、、、

、、、、、部分,未及考量被告已賠償被害人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而量刑過重,被告陳元順、范鴻洋另指摘原判決就附表四編號7、、部分宣告渠二人強制工作不當,應據有據;除此之外,被告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上訴指責原判決量刑過重、公訴人上訴指責原判決量刑過輕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改判。茲審酌詐欺集團猖獗多時,而詐騙行為非但對於社會秩序及廣大民眾財產法益之侵害甚鉅,更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信任感蕩然無存,動輒聽聞公家機關、銀行或友人之來電,時而誤為詐欺集團來電,人人惶悚不安,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被告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均時值壯年,被告張桂瑛時值青壯年,不思以己身之力,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參與詐欺集團,以有組織、大規模、縝密分工之方式,共同詐欺取財,並參以被告陳元順負責在大陸地區向被害人詐騙款項、指揮車手收取、寄送人頭帳戶及提領贓款、收取車手所提領之款項等工作,被告范鴻洋負責在大陸地區安排詐騙被害人之機房人員的生活起居、向被害人詐騙、指揮車手收取、寄送人頭帳戶及提領贓款、收取車手所提領之款項等工作,被告范鴻洋、陳元順均屬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重要角色,屬該詐欺集團之核心份子,對於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環節內,佔有很大比重,被告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謝振旺、陳美珍則擔任詐騙集團之「車手」工作,受被告范鴻洋、陳元順、共犯梁俊揚、綽號「小羅」、「阿龍」之成年男子、共犯謝振得之指示負責領取或收購人頭帳戶、測試帳戶、提領詐欺款項、將提領款項交予上游等工作、被告張桂瑛受被告李明和指示協助被告李明和上開工作,共同詐騙無辜被害人之金錢,對於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環節內,佔有相當程度之比重,造成偵查犯罪機關事後追查贓款及詐欺集團成員極為困難,而使詐欺集團更加氾濫,助長原已猖獗之詐騙歪風,被告等11人所為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不容小覷,自應予嚴厲之非難,兼衡被告等人於所犯各罪使被害人交付財物之金額、損失程度及所獲得之報酬,並參以被告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謝振旺、陳美珍所提領之金額,復衡以被告蔡幼、吳富權、張桂瑛、陳美珍為本案犯行前均無經法院判刑之前科紀錄,被告陳元順前有賭博、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等前科紀錄,被告范鴻洋前有傷害、賭博、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前科紀錄,被告忻偉民前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等前科紀錄,被告李明和前有施用毒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紀錄,被告謝振旺前有過失致死、賭博、違反就業服務法、施用毒品、恐嚇取財等前科紀錄,有被告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被告蔡幼、吳富權、張桂瑛、陳美珍等人素行尚稱良好,被告陳元順、范鴻洋、忻偉民、李明和、謝振旺等人素行不佳,且被告謝振旺為本案犯行前,即與謝振得共犯恐嚇取財犯行,負責提領恐嚇取財所得之款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94號判決、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25 號判決可考,猶未記取教訓,改過向善,竟再與共犯謝振得合作,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工作,而涉犯本件詐欺犯行,被告謝振旺犯罪所彰顯之主觀惡性不容小覷;又考量被告陳美珍、蔡幼、陳元順、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謝振旺、張桂瑛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被告范鴻洋坦承大部分犯行,被告蔡幼、范鴻洋、陳元順、張桂瑛犯後已賠償部分被害人之損害(詳如上述壹、三、㈡),被告陳美珍、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謝振旺犯後迄今均尚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再參以本案被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見原審卷㈤第51至162 頁、第204 頁反面、本院卷㈣第99頁反面、第108 頁至109 頁反面),暨被告謝振旺自陳務農、平均每月薪資約1 萬元、育有1 子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不高(見本院卷㈣第107 頁),被告陳美珍自陳從事家庭手工工作,育有1 子之生活狀況,未讀書,智識程度不高(見本院卷㈣第107 頁),被告陳元順自陳從事直銷工作,每月薪資約3 萬多元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㈣第107 頁),被告范鴻洋自陳從事漁塭管理每月薪資約3 萬多元之生活狀況,高商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㈣第107 頁),被告蔡幼自陳目前從事賣愛玉冰工作之生活狀況,高商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㈣第

107 頁),被告吳富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家中有老年期痴呆症之母親,本身患有糖尿病、高血脂雙眼白內障,併糖尿病視網膜點狀出血病變及飛蚊症,目前無工作之生活狀況,高職補校畢業之智識程度,並提出大新診所101 年7 月12日診斷證明書、元新眼科診所101 年7 月11日診斷證明書、高雄市立民生醫院101 年7 月12日診斷證明書、被告吳富權母親之中國身心障礙手冊各1 份(見原審卷㈤第203 頁反面、第

230 至233 頁),被告忻偉民自陳目前在打零工,未婚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㈣第107 頁),被告李明和自陳原從事油漆工,每月薪資約2 至3 萬元、育有

1 子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㈣第107頁),被告張桂瑛自陳目前為檳榔代工,單親、家中有2 名小孩,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㈣第107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所犯如附表三、四各編號所示之罪,各量處如相對應附表三、四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就渠等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就被告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分別定渠等應執行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公訴人於原審雖對被告范鴻洋、蔡幼、陳元順、吳富權、李明和、張桂瑛、忻偉民、謝振旺、陳美珍分別具體求刑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 年、8 年、4 年、3年、2 年、3 年、5 年、2 年、(見原審卷㈤第209 頁反面),惟其未及考量前述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已於102 年

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 號公布施行(修正後之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認公訴人就被告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之求刑,並非適宜。本院審酌以各情,認被告范鴻洋、蔡幼、陳元順、吳富權、李明和、張桂瑛、忻偉民、謝振旺、陳美珍等應量處如主文第2 至11項所示之執行刑為適當。

四、就被告康添証、林宏仁部分維持原判決之理由:原審以被告康添証、林宏仁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9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審酌被告康添証、林宏仁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尚知悔悟,然迄今均尚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再參以本案被害人對於本案之意見(見原審卷㈤第51至

162 頁、第204 頁反面),被告康添証自陳在做粗工,家中尚有父母親、2 個哥哥、1 個弟弟之生活狀況,學歷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原審卷㈤第204 頁反面),被告林宏仁自陳從事裝潢工作,家中有母親、太太、3 個小孩之生活狀況,高工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原審卷㈤第204 頁正面)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康添証所犯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罪,各量處如附表四編號至「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林宏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量處有期徒刑6 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說明如後所述沒收部分,及公訴人雖對被告康添証、林宏仁分別具體求刑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年(見原審卷㈤第209 頁反面)核屬過重。本院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俱無不合,公訴人循告訴人之聲請,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對被告康添証、林宏仁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強制工作部分: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用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刑法第90條第1 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係本於對欠缺正確工作觀念因而習慣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等旨而制定,使由法院綜合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等因素,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與被告於行為之時有無正當職業,並無絕對之關聯(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應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1 號、第528 號參照)。

㈠被告陳元順、范鴻洋部分:

查被告陳元順、范鴻洋均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之人,於

100 年3 月底前,以前述附表四編號1所示方法於附表四編1⑴、⑵、⑶、⑷向吳渝鈞詐取如附表四編號1「匯款時間、金額」欄⑴、⑵、⑶、⑷所示之金額、以附表四編號7所示方法向曾錦娥詐取如附表四編號7「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金額、以附表四編號8所示方法於附表四編8⑴、⑵、⑶向高淑華詐取如附表四編號8「匯款時間、金額」欄⑴、

⑵、⑶所示之金額、以附表四編號所示方法向高宜璇詐取如附表四編號「匯款時間、金額」欄⑵、⑶、⑷、⑸、⑹、⑺、⑻所示之金額、以附表四編號所示方法向劉秀玲詐取如附表四編號「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金額、以附表四編號所示方法向游婷祺詐取如附表四編號「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金額後,被告陳元順、范鴻洋自此(即自10

0 年4 月起)之後,仍以四處詐騙,且以渠等在大陸地區與共犯謝振得等人共組詐欺集團,自100 年4 月起至被查獲之日止數月之期間內,即分別指揮被告忻偉民、李明和、蔡幼、吳富權等人犯本案其餘犯行,以獲取暴利,其等反覆實行犯罪之次數甚多,得款非微,且被害人眾多,遍及各地,從事之犯罪並非出於偶然,而屬日常慣性之行為,又其等於本案犯行中居於大陸地區指揮、實際詐騙被害人之主導地位;再參酌被告陳元順於原審審理時供稱:當時一時貪念,才會從事詐騙工作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85 頁反面),被告范鴻洋於原審審理時亦供述:因為我繁殖魚苗投資失敗,不夠清償借款,就加入詐欺集團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93 頁反面),足見渠等自100 年4 月起,有圖不勞而獲之惡習且欠缺正確工作觀念,而有犯罪之習慣;又被告陳元順、范鴻洋2 人多次犯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居於主導指揮犯罪之地位,係本案詐騙集團之高層重要成員,犯罪情節及惡性顯較其他共同正犯為重,僅賴徒刑之執行,顯難收警惕及教化之效,公訴人亦聲請為強制工作之諭知(見原審卷㈤第209 頁反面);為協助被告陳元順、范鴻洋再社會化,訓練其等謀生能力並培養勤勞工作之人生觀,俾矯正其偏差之人格及惡行,有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且被告陳元順、范鴻洋確於短暫時間內頻繁犯罪,足見其習於犯罪,守法觀念淺薄;渠等於前開時間內,縱兼有其他工作,於犯罪習慣有無之認定,實已無礙。爰依刑法第90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於附表四編號1至6、8至、至各宣告主刑項下,均諭知被告陳元順、范鴻洋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以資矯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74號判決意旨參照),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第1 款前段之規定,就被告陳元順、范鴻洋所犯得易科罰金之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所定之執行刑為各執行其一。至於:⑴被告陳元順、范鴻洋於附表四編號7所示方法向曾錦娥詐取財物、於附表四編號所示方法向劉秀玲詐取財物、於附表四編號所示方法向游婷祺詐取財物部分,於該犯罪時間(在100 年3 月底之前)尚難認定被告陳元順、范鴻洋已有犯罪習慣,故認此部分尚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⑵另被告陳元順、范鴻洋於100 年3 月底前,以前述附表四編號1所示方法於附表四編1⑴、⑵、⑶、⑷向吳渝鈞詐取如附表四編號1「匯款時間、金額」欄⑴、⑵、⑶、⑷所示之金額、以附表四編號8所示方法於附表四編8⑴、

⑵、⑶向高淑華詐取如附表四編號8「匯款時間、金額」欄

⑴、⑵、⑶所示之金額、以附表四編號所示方法向高宜璇詐取如附表四編號「匯款時間、金額」欄⑵、⑶、⑷、⑸、⑹、⑺、⑻所示之金額,於上開時間,雖難認被告陳元順、范鴻洋已有犯罪習慣,惟被告陳元順、范鴻洋自100 年4月起已有犯罪習慣,又分別以前述附表四編號1所示方法於附表四編號1⑸至()接續向吳渝鈞詐取如附表四編號1「匯款時間、金額」欄⑸至()所示之金額、以附表四編號8所示方法於附表四編8⑷、⑸接續向高淑華詐取如附表四編號8「匯款時間、金額」欄⑷、⑸所示之金額、以附表四編號所示方法接續向高宜璇詐取如附表四編號「匯款時間、金額」欄⑴、⑼至⒃所示之金額,故認被告陳元順、范鴻洋就附表四編號1、8、之罪,仍有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併予敘明。

㈡被告謝振旺部分:

查被告謝振旺為本案犯行前,即與共犯謝振得共犯恐嚇取財犯行,擔任「車手」,負責提領恐嚇取財所得之款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94號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25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上開案件甫於99年1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謝振旺即於100 年3 、4 月間又加入共犯謝振得所組之詐欺集團,亦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詐欺所得之款項,再犯如附表三各編號、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各罪,顯未因前揭罪刑之執行知所警惕,且被告謝振旺前後所犯均係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又其於100 年3 、4 月間至同年9 月29日為警查獲止,再犯本案合計共57次犯行,足見其有圖不勞而獲之惡習且欠缺正確工作觀念,而有犯罪之習慣;且被告謝振旺多次犯行,對社會之危害性非輕,僅賴徒刑之執行,顯難收警惕及教化之效,公訴人亦聲請為強制工作之諭知(見原審卷㈤第209 頁反面);為協助被告謝振旺再社會化,訓練其謀生能力並培養勤勞工作之人生觀,俾矯正其偏差之人格及惡行,有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且被告謝振旺確於短暫時間內頻繁犯罪,足見其習於犯罪,守法觀念淺薄;其於前開時間內,縱兼有其他工作,於犯罪習慣有無之認定,實已無礙。爰依刑法第90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於各宣告主刑項下,均諭知被告謝振旺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以資矯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74號判決意旨參照),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 條之1第1 項第4 款、第1 款前段之規定,就被告謝振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所定之執行刑為各執行其一。

㈢被告蔡幼、吳富權部分:

查被告蔡幼、吳富權二人於本案犯行前尚無詐欺或擔任「車手」提領贓款之前科紀錄,尚非前科累累之徒,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於本案犯行中,擔任領取人頭帳戶、測試帳戶、取款將提領款項匯回上游等工作,並非指揮或主使之人,本案被告蔡幼、吳富權所犯詐欺犯行次數雖多,但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表悔意,有悔過之心,而改正被告蔡幼、吳富權本案犯行之有效方法,在於提供其適當之更生保護、就業機會及社會扶助,並非僅有執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一途,且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係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長期且嚴格之限制,自應從嚴認定,本院業將渠等素行、短期內再次犯罪等納入量刑之考量,並兼衡被告蔡幼、吳富權本次犯行之嚴重性、所得財物之價值、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未來之期待性等情,認所宣告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已與被告蔡幼、吳富權犯行之處罰相當,應足以收遏止並矯治其等犯罪行為之效果,揆諸上揭規定與說明,公訴人對被告蔡幼、吳富權求處併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被告蔡幼、吳富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乙節(見原審卷( 五) 第209 頁反面),依比例原則,核屬無據。

㈣被告忻偉民、李明和部分:

查被告忻偉民、李明和二人前尚無詐欺或擔任「車手」提領贓款之前科紀錄,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於本案犯行中,擔任測試帳戶、取款等工作,並非指揮或主使之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參酌渠等於本案合計均犯12次,尚與懶惰成習、長期間且有計劃一再多次數而以犯罪成為日常習慣之情形有所不同,尚難遽認其

2 人有犯罪習慣;考量渠等素行、短期內再次犯罪、本次犯行之嚴重性、所得財物之價值、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未來之期待性等情,認所宣告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已與被告2 人犯行之處罰相當,應足以收遏止並矯治其等犯罪行為之效果,揆諸上揭規定與說明,公訴人聲請對被告忻偉民、李明和併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乙節(見原審卷㈤第209 頁反面),依比例原則,核屬無據。

六、沒收部分: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按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除有特別規定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倘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自不在得宣告沒收之列(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98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㈠諭知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7.、9.所示之物,為被告謝振旺所有

,供其與謝振得或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聯繫,而供或預供犯本件如附表三各編號、附表四編號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謝振旺於警詢、原審審理時供述甚明(見警卷㈦第49頁;原審卷㈢第171 頁反面至第172 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且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被告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如附表三各編號、附表四編號所示詐欺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 所示之物,為被告陳美珍所有,供謝

振得撥打電話聯繫被告謝振旺等情,業據被告陳美珍於原審審理時供述甚明(見原審卷㈢第172 頁反面至第173 頁),復參酌卷附之被告陳美珍所持有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0年9月18日12時49分許之通話內容(見警卷㈧第292至293頁),可見共犯謝振得亦會撥打該門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謝振旺聯繫詐欺事宜,益見該門號行動電話確有供或預供犯本件如附表三各編號、附表四編號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且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被告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如附表三各編號、附表四編號所示詐欺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1)、(2) 、16.(1)、17.(1)、所示

之物,均為被告蔡幼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3.(2)、所示之物供其與被告范鴻洋、吳富權聯繫,吳富權有將詐欺款項匯入如附表二編號16.(1)所示之物,如附表二編號17.(1)所示之物,有用來提領詐欺款項,而供或預供犯本件如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蔡幼於原審審理時供述甚明(見原審卷㈢第15頁、第16頁、第17頁),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1)所示之物,被告蔡幼於原審審理雖否認為供或預供犯本件如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見原審卷㈢第15頁反面),惟參酌卷附之如附表二編號13.(1)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㈥第79至85頁),可見該門號行動電話亦有與被告范鴻洋聯繫詐欺事宜,被告蔡幼上開所述,自不可採,堪認如附表二編號13.(1)、(2) 、16.(1)、17.(1)、所示之物確有供或預供犯本件如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且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所示本案被告之詐欺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吳富權所

有,供或預供其與被告范鴻洋、蔡幼聯繫,而供或預供犯本件如附表四編號1至、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吳富權於警詢、原審審理時供述甚明(見警卷㈢第159 至160 頁;原審卷㈢第18頁正、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且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至「共同正犯欄」所示本案被告之詐欺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至、至,均為被告范鴻洋所有,

供或預供其犯本件如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范鴻洋於警詢、原審審理時供述甚明(見警卷( 三) 第40至43頁;原審卷㈢第18頁反面至第2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且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所示本案被告之詐欺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陳元順所

有,供或預供其犯本件如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陳元順於警詢、原審審理時供述甚明(見警卷( 一) 第25頁;原審卷㈢第29頁反面至第30頁正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且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所示本案被告之詐欺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⒎扣案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為被告忻偉民所有,供

或預供其犯本件如附表四編號、、、、、至、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忻偉民於警詢、原審審理時供述甚明(見警卷㈠第119 頁;原審卷㈢第6 頁反面至第7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且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如附表四編號、、

、、、至、至「共同正犯欄」所示本案被告之詐欺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⒏扣案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物,為被告李明和所有

,供或預供其犯本件如附表四編號、、、、、至、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李明和於警詢、原審審理時供述甚明(見警卷㈠第238 頁;原審卷㈢第7 頁正、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且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如附表四編號、、

、、、至、至「共同正犯欄」所示本案被告之詐欺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⒐扣案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物,為被告林宏仁所有,供

或預供其犯本件如附表五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林宏仁於原審審理時供述甚明(見原審卷㈢第2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被告林宏仁所犯之如附表五所示詐欺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⒑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門號0000000000號

SIM 卡1 枚,為被告謝振旺所有,供其與謝振得或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聯繫,而供或預供犯本件如附表三各編號、附表四編號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謝振旺於警詢時供述甚明(見警卷㈦第49頁),又無證據顯示上開門號SIM 卡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且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如附表三各編號、附表四編號「共同正犯欄」所示本案被告之詐欺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之。至於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卷內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謝振旺或詐欺取財共犯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⒒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為被告蔡幼所有,

供其與被告范鴻洋、吳富權聯繫詐欺事宜所用,而供或預供犯本件如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蔡幼於原審審理時供述甚明(見原審卷( 三) 第15頁),又無證據顯示上開門號SIM 卡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且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所示本案被告詐欺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

⒓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為被告吳富權所有

,供其與被告范鴻洋、蔡幼聯繫詐欺事宜所用,而供或預供犯本件如附表四編號1至、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吳富權於警詢時供述甚明(見警卷㈢第15

7 至159 頁),又無證據顯示上開門號SIM 卡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且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至「共同正犯欄」所示本案被告詐欺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至於搭配該門號之行動電話,卷內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吳富權或詐欺取財共犯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㈡不諭知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雖係被告謝振旺、陳美珍將

詐欺贓款匯至共犯謝振得所指示帳戶內之執據,業據被告謝振旺、陳美珍於原審審理時供述甚明(見原審卷㈢第170 頁反面至第171 頁),惟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該筆匯款究係如附表三各編號、附表四編號所示詐欺犯行中哪一次所得之贓款,且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被告謝振

旺否認係供本件如附表三各編號、附表四編號所示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㈢第

171 頁反面),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謝振旺本案犯罪有關,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10. 、12. 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

被告陳美珍否認係供本件如附表三各編號、附表四編號所示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㈢第172 頁反面至173 頁),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陳美珍本案犯罪有關,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謝序哲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儲金簿、金融卡,雖供被告謝振旺、陳美珍犯如附表三各編號、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惟申設人為謝序哲,而非被告謝振旺、陳美珍,復卷內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謝振旺、陳美珍或本案詐欺取財共犯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 、15. 、16.(2)、17.(2)所示之物,

均非違禁物,被告蔡幼否認係供本件如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㈢第15頁至第16頁),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蔡幼本案各犯罪有關,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7.(3)、18. 至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雖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然申設人均非被告蔡幼或本案之共犯,復卷內並無證據足認為被告蔡幼或如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共犯所有,是附表二編號14. 、15. 、16.(2)、17.(2)(3)、18. 至所示之扣案物品,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雖係被告吳富權將詐欺贓款

匯至被告蔡幼帳戶內之執據,業據被告吳富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甚明(見原審卷㈢第17頁),惟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該筆匯款究係如附表四編號1至、至所示詐欺犯行中哪一次所得之贓款,且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⒎扣案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被告吳富

權否認係供本件如附表四編號1至、至所示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㈢第18頁),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吳富權本案上開犯罪有關,是附表二編號、所示之扣案物品,均不為沒收之諭知。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非違禁物,雖被告吳富權於警詢時供承係準備用來與范鴻洋聯繫使用(見警卷㈢第160 頁),惟被告吳富權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供稱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門號行動電話,是100 年9 月29日才開通(見原審卷㈢第18頁反面;警卷㈢第160 頁),而查被告吳富權本案所犯之各罪,均係於100 年9 月29日前所犯,是尚難認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係預備供被告吳富權犯本案各罪所用之物,該附表二編號所示之扣案物品,自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⒏扣案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被告

范鴻洋否認係供本件如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㈢第19頁反面至第20頁;警卷㈢第41至42頁),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范鴻洋本案上開犯罪有關,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⒐扣案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被告陳元順否

認係供本件如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㈢第30頁;警卷㈠第

25 頁 ),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陳元順本案上開犯罪有關,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⒑扣案如附表二編號至、至所示之物,雖供被告忻偉

民提領詐欺之款項,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雖供被告忻偉民存放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報酬,惟該些物品之申設人均非被告忻偉民或如附表四編號、、、、、至、至「共同正犯欄」所示共犯,復卷內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忻偉民或前揭詐欺取財共犯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⒒扣案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非違禁物,被告忻偉民否認

係供本件如附表四編號、、、、、至、至所示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預備之物(見原審卷㈢第6頁反面),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忻偉民本案上開犯罪有關,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⒓扣案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現金6 萬4 千1 百元、編號

至所示之現金1 萬5 千7 百元,被告忻偉民、李明和分別供承係提領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之金錢(見警卷㈠第119 頁、第238 頁),自係該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四編號、、

、、、至、至所示被害人所得款項無疑,上開被害人得循法律途徑索還,參諸上開說明,爰不予沒收。⒔扣案如附表二編至所示之物,雖供被告李明和、張桂瑛

提領詐欺之款項,惟該些物品之申設人均非被告李明和、張桂瑛或如附表四編號、、、、、至、至「共同正犯欄」所示共犯,復卷內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李明和、張桂瑛或前揭詐欺取財共犯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物,非違禁物,被告李明和

否認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係供本件如附表四編號、、、、、至、至所示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預備之物,並表示不記得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有無供前揭詐欺犯罪所用(見原審卷( 三) 第7 頁正、反面),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李明和本案上開犯罪有關;而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安非他命(按:被告李明和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 1年度壢簡字第37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上開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安非他命業經該案宣告沒收,有上開判決附於原審卷㈠第86頁可稽),均與被告李明和所犯如附表四編號、、、、、至、至所示詐欺犯罪所用無關聯,是前揭所示之物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⒖扣案如附表二編至所示之物,雖供被告林宏仁提領詐欺

之款項,惟該些物品之申設人為李崑芳,非被告林宏仁或如附表五「共同正犯欄」所示共犯,復卷內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林宏仁或前揭詐欺取財共犯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⒗扣案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物,均非違禁

物,被告林宏仁否認係供本件如附表五所示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㈢第21頁、第

25 頁 至第26頁反面;警卷㈢第229 頁),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林宏仁本件如附表五所示詐欺犯罪有關,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⒘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

0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含SIM卡1枚),雖供被告范鴻洋聯繫本案詐欺使用,有被告蔡幼、吳富權上開門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惟均非違禁物,卷內亦無證據為被告范鴻洋或共同正犯所有,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⒙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1 枚),雖

供被告忻偉民聯繫本案詐欺犯罪使用,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考(見警卷㈠第121 至122 頁),惟非違禁物,卷內亦無證據為被告忻偉民或共同正犯所有,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⒚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

M 卡1 枚),雖供被告張桂瑛聯繫本案詐欺犯罪使用,有被告李明和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考(見警卷㈠第231 至232 頁、第289 頁),惟非違禁物,卷內亦無證據為被告張桂瑛或共同正犯所有,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①被告謝振旺共同犯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7至62、64至66、68至114 、117 至121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②被告陳美珍共同犯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7、62、65、66、68至114 、117 至121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③被告陳元順共同犯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1 至56、117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④被告范鴻洋共同犯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6、117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⑤被告蔡幼共同犯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6、

108 、10 9、115 至121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⑥被告吳富權共同犯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6、108 、109、115 至117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⑦被告忻偉民共同犯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82、84至86、88、89、92至

94、96至99、103 至105 、117 至121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⑧被告李明和共同犯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82、84至86、88、89、9 2 至94、96至99、103 至105 、117至121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⑨被告張桂瑛共同犯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8 、23至51、57、69至86、88、89、92至94、96至105 、107 、10 8、110 至112 、117 至12

1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⑩被告康添証共同犯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4至82號所示之詐欺取財;⑪被告林宏仁共同犯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至51、83至114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見原審卷㈠第41至73 頁 、卷㈡第104 頁反面至第107 頁反面)。因認被告等11人就上開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 號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明訂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等11人另涉有上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上開事實,有:㈠被告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謝振旺、陳美珍、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康添証之供述;㈡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謝振旺、陳美珍、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康添証之證述;㈢如附表三、四、五各編號「備註/ 相關證據資料欄」㈡所示之證據;㈣被告陳美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㈤被告謝振旺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㈥被告吳富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㈦被告蔡幼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㈧被告陳元順扣案行動電話翻攝照片;㈨被告范鴻洋扣案行動電話內資料簡訊翻攝照片;㈩被告忻偉民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李明和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通訊監察譯文;第一銀行汐止分行潘逸祥之交易明細;元大銀行三重分行100年9月29日、100年11月28日函附陳元順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提領資料2份;元大銀行三重分行100年12月19日函附陳怜怜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林宏仁、康添証固均坦承有加入詐欺集團,分別負責如事實欄二所示之工作等情;被告張桂瑛亦坦承有受被告李明和之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乙節;惟均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上開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①被告謝振旺辯稱:我承認我去提領之部分,我做的我都承認,其他人(指同案被告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林宏仁、康添証)不認識,我不要分擔他們的行為,我是從我提領的款項去抽成,是我弟弟(指謝振得)打電話給我,說我領錢時他要錢給我抽,本案共犯我只認識陳美珍;我只聽我弟弟的話,其他人我都不認識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9頁反面、第132 頁正、反面、卷㈤第197 頁反面、弟207 頁反面)。②被告陳美珍辯稱:為起訴書編號57、62、65、66、68至114 、117 至121 號那些人我不認識,我不承認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33 頁)。③被告陳元順辯稱: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6、117 至121 部分我是不知道,謝振得旗下有許多小組,在我加入謝振得及「陳董」之詐欺集團,謝振得及「陳董」是指示我做網路聊天後,用六合彩跟大樂透詐騙的部分,網路拍賣詐騙部分,不是我下去做,我沒有做過,是否有其他人員或是作其他的,我都不清楚,我在與陳董聊天過程中,有聽「陳董」說過,謝振得也有在做網拍詐騙,但他們怎麼做我都不清楚,謝振得與「陳董」只是指示我跟范鴻洋下去做六合彩及大樂透部分;上面謝振得指示「陳董」,「陳董」再指示我,我再指示范鴻洋、忻偉民,其他我就不知道了,林宏仁不受我指示,我不認識綽號「小羅」之男子、梁俊揚;謝振得與「陳董」指示我跟范鴻洋做有關於六合彩及大樂透詐騙部分,其他部分怎樣我不了解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頁反面、第155 反面、第156 頁反面、第190 頁反面、第192 頁反面至第193 頁正面;卷㈤第18

7 至188 頁、第197 頁、第207 頁反面)。④被告范鴻洋辯稱: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6、117 至121 部分,是網拍詐騙,不是我使用之詐騙方式,我沒有參與,我都不認識,這些共犯我只認識蔡幼、吳富權,這個詐欺集團我的上手就是陳元順,其他人我都不認識;謝振得還有其他人員,我都沒有跟他們接觸過,也沒有跟他們合作,我只有跟陳元順合作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2頁反面、第177 頁反面、卷㈤第194 頁反面至第195 頁、第207 頁)。⑤被告蔡幼辯稱:我是聽我先生范鴻洋說,我先生叫我幫忙把詐騙的金錢匯到他給的帳號及叫我去領錢我就做,其他的我就不知道,我就沒有參與到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頁反面、第155 頁、卷㈤第207 頁)。⑥被告吳富權辯稱:由我經手的我承認,我承認起訴書附表編號57至105 ,其他的我沒有做,范鴻洋有錢叫我去領,他會4%、5%給我,我不知道詐欺集團的車手有好幾個,我所賺取的報酬就是我提領款項的4%、5%,沒有額外給我固定的薪資或報酬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85 頁、第186 頁反面至第187 頁)。⑦被告忻偉民辯稱:這個詐欺集團我只認識陳元順,陳元順跟我說我去提款,可以獲得款項1 成,沒有固定薪資,沒有提領款項就沒有報酬,我跟李明和經手部分我都承認,剩下部分我也不是很清楚,也沒有經手,不是我做的;就本案我只認識陳元順,匯款方面也是陳元順指示我,他只有跟我說是地下匯水的帳號,我只認識陳元順、李明和,其餘的沒有往來跟通過電話,沒有間接交往等語(見原審卷㈢第5 頁反面至第6 頁、第8 頁、卷㈤第207 頁反面)。

⑧被告李明和辯稱:我都是聽忻偉民指令再做,我去領款才有錢,10萬元會給我5 千元,除了取領款才有錢外,忻偉民不會給我報酬(見原審卷㈡第19 7頁、第200 頁)。⑨被告張桂瑛辯稱:是李明和叫我去領,我就去領,領回來我就交給他,他們怎麼分攤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2 頁反面、卷㈣第25頁、卷㈤第200 頁)。⑩被告康添証辯稱:起訴書附表編號74至82號部分,不是我去提領的部分,我沒有跟他們犯意聯絡,我不知道要怎麼分擔,我所接洽的對象是「小羅」,我獲得之報酬是提領現金的3%,除提領現金3%外,「小羅」沒有固定發給我薪水,有提領才有薪水,都是「小羅」打電話給我要我去提領,我才去提領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0 頁正、反面、卷㈤第208 頁)。⑪被告林宏仁辯稱:我是聽他們指示,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3至51、83至114 部分,他們沒有叫我去領這部分的錢,起訴書附表編號117 這個是梁俊揚於100 年09月01日回來臺灣找我的,我不知道梁俊揚這個詐騙集團還有誰,梁俊揚回來是他直接跟我聯繫,都沒有其他人跟我接觸;我這裡是單線,都是直接打電話給我,交代我怎麼做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0 3頁反面至第204頁、卷㈤第197 頁、第207 頁反面)。

五、被告陳元順、范鴻洋、蔡幼之辯護人另辯護如下:⒈ 被告陳元順之辯護人為被告陳元順辯護稱:起訴書附表編號

1 至56、118 至121 所示之詐欺部分,手法是網路購物詐欺,但被告陳元順加入謝振得之詐欺集團,其受到之指示、手法均是用六合彩、大樂透之方式詐欺,雖陳元順於偵訊時提及曾經聽聞主謀謝振得另外有從事網路購物的詐騙行為,但就對於網路購物部分的詐騙手法、如何對被害人詐騙、如何指示匯款、如何提領詐騙贓款部分,並無證據顯示陳元順有犯意聯絡,且就詐騙各階段行為,亦無證據顯示陳元順有行為分擔,就網路購物詐騙的部分,並無證據顯示陳元順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對於網路購物詐欺行為之成員及運作方式,被告陳元順完全不知情,不在被告陳元順及范鴻洋犯意聯絡,沒有共犯關係;至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 、

23 、117之部分,雖然詐騙手法是大樂透或六合彩詐欺,但提領車手林宏仁、謝振旺、陳美珍均非被告陳元順小組成員,此非被告陳元順與范鴻洋小組機房所實施之犯罪行為,與被告陳元順應無關係,以起訴書附表編號117 為例,林宏仁聯繫的窗口,包括梁俊揚,陳元順根本就不認識,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 、23部分,也沒有證據顯示陳元順就詐欺或是指示匯款、提領贓款部分有何行為分擔,不能排除主謀謝振得以下實施大樂透及六合彩詐欺的詐騙模式組合,除陳元順、范鴻洋組合外,可能另外指示梁俊揚或是其他尚未歸案之其他人從事大樂透或六合彩詐騙的行為,是就該部分亦無證據可證陳元順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即有何行為分擔,這部分亦無共同正犯關係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91 頁反面至第192 頁、卷㈤第209 頁)。

⒉被告范鴻洋、蔡幼之辯護人為被告二人辯護稱:①就范鴻洋

部分,根據陳元順於原審準備程序供述:「謝振得通知我,我再通知范鴻洋」,可知范鴻洋之犯意聯絡僅及於陳元順通知之事項,至於陳元順與其上手另外之犯意,已超越范鴻洋與陳元順原計畫之範圍,為范鴻洋所難預見,僅應就范鴻洋所知之程度負責任,不可概以共同正犯論,起訴書附表編號

1 至56、117 至121 部分,已超越范鴻洋之犯意聯絡範圍,被告范鴻洋與他們沒有犯意聯絡,被告范鴻洋也不知道他們的詐騙手法,尚難令范鴻洋負該部分之罪責;②就蔡幼部分,蔡幼係受其夫范鴻洋之指示,與吳富權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角色,蔡幼之犯意聯絡僅及於范鴻洋通知之事項,至於陳元順與其上手另外之犯意,為蔡幼所難預見,僅應就蔡幼所知之程度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起訴書附表編號

1 至56、106 至121 部分,蔡幼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尚難令蔡幼負該部分之罪責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7 頁反面、第185 頁反面、卷㈤第208 頁正、反面)。

六、經查:㈠按學說上所稱「共謀共同正犯」係指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事先同謀,而推由一部分人實行犯罪行為之謂,均為共同正犯。若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應屬「實行正犯」之範疇,尚難以共謀共同正犯論擬。而所謂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犯罪事實之內容,但足以助成其所欲實現之犯罪事實發生之行為而言。而「共謀共同正犯」應對其他「實行正犯」所為之犯罪行為負全部責任,因其並未實行犯罪行為,僅係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從而其如何參與犯罪之謀議及共同謀議犯罪之範圍如何,自應於事實欄明白認定,並於理由內說明其所憑之依據,方足以就「共謀共同正犯」論罪科刑,否則「實行正犯」所為之犯罪行為是否在「同謀」之範圍內,有無超越原來「同謀」之犯罪計畫範圍,即無從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371號刑事判決參照)。

㈡有關被告謝振旺、陳美珍部分:

⒈被告謝振旺、陳美珍於本案中歷次接受警詢、偵訊及原審審

理時之陳述內容,均僅坦承係受共犯謝振得或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指示,參與測試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附表四編號所示邱宜鈁帳戶,及依共犯謝振得或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指示持上開帳戶金融卡提領詐欺款項,有提領詐欺款項,才有報酬;復檢視被告謝振旺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陳美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見警卷㈧第250至303頁),可知與被告謝振旺、陳美珍聯繫測試人頭帳戶、提領詐欺贓款、將贓款匯回上游之對象為謝振得或從事網拍詐欺之人(即被告謝振旺所指之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在電話中謝振得或從事網拍詐欺之人均告知被告謝振旺、陳美珍去測試人頭帳戶、去提領多少錢、要匯回多少贓款、匯到何帳戶,並無與被告謝振旺、陳美珍討論該詐欺集團成員有哪些、此詐欺集團如何運作、分工情形,且被告謝振旺、陳美珍並無與本案被告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林宏仁、康添証有任何通話紀錄;再綜合卷內其他證據資料,亦無證據可證被告謝振旺就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7至62、64至66、68至114、117至121號所示之詐欺取財、被告陳美珍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7、62、65、66、68至114、117至121號所示之詐欺取財有何行為分擔,是尚難認被告謝振旺有參與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7至62、64至66、68至114、117至121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被告陳美珍有參與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7、62、65、66、68至114、117至12 1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

⒉被告謝振旺、陳美珍固然有參與如附表三各編號、附表四編

號所示之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此一犯罪組合或參與模式,未必即可推認被告謝振旺、陳美珍就共犯謝振得所從事之歷次詐騙犯行均知情並參與謀議聯繫;依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謝振旺、陳美珍並無與本案被告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林宏仁、康添証有通話,而與該些被告就如附表四(編號除外)、附表五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又被告謝振旺供稱:係從提領的錢去抽成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32 頁反面),公訴人亦認被告謝振旺、陳美珍係從領得贓款獲得報酬(見原審卷㈠第40頁反面),可見被告謝振旺、陳美珍僅就渠等有提領之部分方能獲得報酬,足徵被告謝振旺、陳美珍與共犯謝振得、綽號「阿龍」成年男子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之犯意聯絡應止於渠等負責提領款項之部分,且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謝振旺、陳美珍對於前揭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早已知悉或參與謀議,是尚難遽認被告謝振旺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7至62、64至66、68至114 、117至121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有犯意聯絡、被告陳美珍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7、62、65、66、68至114 、

1 17至121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有犯意聯絡。⒊綜上,被告謝振旺、陳美珍前揭所辯應非子虛,堪可採信。

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未善盡說服本院形成有罪心證之實質舉證責任,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謝振旺、陳美珍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依「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刑事法原則,不能證明其等涉有此部分之犯罪。

㈢被告陳元順部分:

被告陳元順於偵訊時固供稱:謝振得會要求「陳董」指示我請范鴻洋將使用時間已久的存摺寄送到他處交給網購詐騙手法的其他成員使用等語(見100 偵6436號卷㈡第81頁),惟被告陳元順並無明確指出所寄送係何人之帳戶,觀諸卷內證據資料,並無證據可佐被告陳元順指示被告范鴻洋寄送之人頭帳戶,有包括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6、11

7 所示之人頭帳戶,亦無證據可證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6、117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有何行為分擔。又被告陳元順固然有參與如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然此一犯罪組合或參與模式,未必即可推認被告陳元順就共犯謝振得所從事之歷次詐騙犯行均知情並參與謀議聯繫;雖被告陳元順於原審審理、偵訊時坦承:有經由「陳董」說過,謝振得有做網拍詐騙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8 8頁;100 偵6436號卷㈡第82頁),然被告陳元順雖知悉共犯謝振得另有從事網拍詐騙,尚非即可認被告陳元順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6、117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即有參與謀議聯繫,而有犯意聯絡,公訴人並未舉出確切證據證明被告陳元順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6、117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再被告陳元順於偵訊時供稱:(你在詐欺集團中如何抽成?)

1 萬元的話,臺灣車手8 % ,我也是分得8%,范鴻洋應該也是8%,其餘是機房人員及老闆分得等語(見100 偵6436號卷㈡第81頁),可見被告陳元順亦僅有就其有行為分擔之部分方能獲取報酬,益徵被告陳元順與共犯謝振得、「陳董」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之犯意聯絡應止於其有行為分擔之部分(即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部分),尚難遽認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6、117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綜上,被告陳元順前揭所辯應非子虛,堪可採信。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未善盡說服本院形成有罪心證之實質舉證責任,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元順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依「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刑事法原則,不能證明其涉有此部分之犯罪。

㈣被告范鴻洋部分:

觀諸卷附之被告吳富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幼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見警卷㈥第40至212頁),並未見被告范鴻洋有與被告蔡幼、吳富權聯繫有關於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56、117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復卷內並無證據資料可證被告范鴻洋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56、117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有何行為分擔。又被告范鴻洋固然有參與如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然此一犯罪組合或參與模式,未必即可推認被告范鴻洋就其所屬詐欺集團所從事之歷次詐騙犯行均知情並參與謀議聯繫;依被告陳元順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謝振得指示「陳董」,「陳董」再指示我,我再指示范鴻洋,范鴻洋的行動都是我指示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頁反面至第16頁正面),可見被告范鴻洋僅與被告陳元順聯繫,受被告陳元順指示為如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並不知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另有為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56、117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公訴人並未舉出確切證據證明被告范鴻洋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56、11 7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早已知悉或參與謀議,而有犯意聯絡;再依被告陳元順於偵訊時證述:(你在詐欺集團中如何抽成?)1萬的話,臺灣車手8 %,我也是分得8%,范鴻洋應該也是8%,其餘是機房人員及老闆分得等語(見100偵6436號卷㈡第81頁),可見被告范鴻洋亦僅有就其有行為分擔之部分方能獲取報酬,益徵被告范鴻洋與被告陳元順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之犯意聯絡應止於其有行為分擔之部分(即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部分),是尚難遽認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56、117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綜上,被告范鴻洋前揭所辯應非子虛,堪可採信。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未善盡說服本院形成有罪心證之實質舉證責任,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范鴻洋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依「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刑事法原則,不能證明其涉有此部分之犯罪。

㈤被告蔡幼、吳富權部分:

⒈觀諸被告吳富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幼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見警卷㈥第40至212 頁),可知與被告蔡幼、吳富權聯繫測試人頭帳戶、提領詐欺贓款、將贓款匯回上游之對象僅為被告范鴻洋,在電話中被告范鴻洋僅告知去測試人頭帳戶、去提領多少錢、要匯回多少贓款、匯到何帳戶,且被告蔡幼、吳富權並無與本案被告陳元順、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林宏仁、康添証、謝振旺、陳美珍有任何通話紀錄;再綜合卷內證據資料,亦無證據可證被告蔡幼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6、108 、109 、115 至121號所示之詐欺取財、被告吳富權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6、108 、109 、115 至117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有何行為分擔,是尚難認被告蔡幼、吳富權有參與前揭詐欺取財犯罪。

⒉被告蔡幼、吳富權固然分別有參與如附表四編號1至、編

號1至、至所示之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此一犯罪組合或參與模式,未必即可推認被告蔡幼、吳富權就被告范鴻洋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所從事之歷次詐騙犯行均知情並參與謀議聯繫;依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蔡幼、吳富權並無與本案被告陳元順、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林宏仁、康添証有通話,而與該些被告就上開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復被告范鴻洋於偵訊時證述:我指示吳富權去領存摺並測試可否使用,可使用就去領錢,領錢後,吳富權會將錢交給蔡幼,蔡幼匯到我指定的帳戶等語(見100 偵6436號卷㈡第143 頁),可見被告吳富權、蔡幼均係聽被告范鴻洋之指示從事提領詐欺贓款及將詐欺贓款匯至被告范鴻洋指示之帳戶;又被告蔡幼、吳富權均供稱係由提領款項、匯款至被告范鴻洋指定帳戶之款項中獲取報酬,並無固定薪水,公訴人亦認被告蔡幼、吳富權係從領得贓款獲得報酬(見原審卷㈠第41頁反面),益徵被告蔡幼、吳富權亦僅有就渠等有參與之部分方能獲得報酬,是堪認被告蔡幼、吳富權與被告范鴻洋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之犯意聯絡應止於渠等有行為分擔之部分(被告蔡幼之部分即附表四編號1至所示部分、被告吳富權之部分即附表四編號1至、至所示部分),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蔡幼、吳富權對於前揭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早已知悉或參與謀議,尚難遽認被告蔡幼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6、108 、

10 9、115 至121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吳富權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6、108 、109 、115 至

117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⒊綜上,被告蔡幼、吳富權前揭所辯應非子虛,堪可採信。公

訴人就此部分尚未善盡說服本院形成有罪心證之實質舉證責任,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蔡幼、吳富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依「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刑事法原則,不能證明其等涉有此部分之犯罪。

㈥被告忻偉民部分:

⒈觀諸卷附之被告忻偉民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見警卷㈠第121至155頁),可知與被告忻偉民聯繫測試人頭帳戶、提領詐欺贓款、將贓款匯回上游之對象僅為被告陳元順、李明和,在電話中被告陳元順僅告知去測試人頭帳戶、去提領多少錢、要匯回多少贓款、匯到何帳戶,且被告忻偉民並無與本案被告范鴻洋、林宏仁、康添証、謝振旺、陳美珍有任何通話紀錄;綜合卷內證據資料,亦無證據可證被告忻偉民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2、84至86、88、89、92至94、96至99、103至105、117至121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有何行為分擔,是尚難認被告忻偉民有參與前揭詐欺取財犯罪。

⒉被告忻偉民固然有參與如附表四編號、、、、、

至、至所示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然此一犯罪組合或參與模式,未必即可推認被告忻偉民就被告陳元順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所從事之歷次詐騙犯行均知情並參與謀議聯繫;依被告陳元順於偵訊時證述:我加入詐騙集團就找我朋友忻偉民加入,我跟忻偉民說有一些錢要取,問他要不要,都是透過我跟忻偉民聯絡,99年我找忻偉民幫我提領款項等語(見100 偵6436號卷㈠第51頁、卷㈡第158 頁),可知被告忻偉民僅聽被告陳元順之指示提領詐欺贓款;又被告忻偉民供稱係由提領款項中獲取報酬,並無固定薪水,公訴人亦認被告忻偉民係從領得贓款獲得報酬(見原審卷㈠第41頁),可見被告忻偉民僅有就其有參與之部分方能獲得報酬,是堪認被告忻偉民與被告陳元順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之犯意聯絡應止於其有行為分擔之部分,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忻偉民對於前揭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早已知悉或參與謀議,尚難遽認被告忻偉民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82、84至86、88、89、92至94、96至99、103 至105、117 至121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⒊綜上,被告忻偉民前揭所辯應非子虛,堪可採信。公訴人就

此部分尚未善盡說服本院形成有罪心證之實質舉證責任,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忻偉民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依「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刑事法原則,不能證明其涉有此部分之犯罪。

㈦被告李明和部分:

⒈觀諸卷附之被告李明和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之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警卷㈠第230 至233 頁、第240 至

247 頁),可知與被告李明和聯繫測試人頭帳戶、提領詐欺贓款、將贓款匯回上游之對象僅為被告忻偉民、張桂瑛,在電話中被告忻偉民僅告知去測試人頭帳戶、去提領多少錢、要匯回多少贓款、匯到何帳戶,且被告李明和並無與本案被告陳元順、范鴻洋、林宏仁、康添証、謝振旺、陳美珍有任何通話紀錄;綜合卷內證據資料,亦無證據可證被告李明和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82、84至86、88、89、92至94、96至99、103 至105 、117 至121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有何行為分擔,是尚難認被告李明和有參與前揭詐欺取財犯罪。

⒉被告李明和固然有參與如附表四編號、、、、、

至、至所示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然此一犯罪組合或參與模式,未必即可推認被告李明和就被告忻偉民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所從事之歷次詐騙犯行均知情並參與謀議聯繫;依被告忻偉民於警詢、偵訊時供證述:李明和是我找他加入的,他也是當車手,提領金額的5%就是他的報酬,陳元順指示我去領款,陳元順會傳簡訊給我,我打電話給李明和去領款,有錢進來的時候,存摺在李明和那裡,由李明和臨櫃提領大筆款項等語(見警卷㈠第117 頁;100 偵6436號卷㈡第152 頁),可知被告李明和係聽被告忻偉民之指示提領詐欺贓款,被告李明和係由提領款項中獲取報酬;又公訴人亦認被告李明和係從領得贓款獲得報酬(見原審卷㈠第41頁),足見被告李明和僅有就其有參與之部分方能獲得報酬,是堪認被告李明和與被告忻偉民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之犯意聯絡應止於其有行為分擔之部分,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李明和對於前揭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早已知悉或參與謀議,尚難遽認被告李明和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82、84至86、88、89、92至94、96至99、103 至10

5 、117 至121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⒊綜上,被告李明和前揭所辯應非子虛,堪可採信。公訴人就

此部分尚未善盡說服本院形成有罪心證之實質舉證責任,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李明和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依「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刑事法原則,不能證明其涉有此部分之犯罪。

㈧被告張桂瑛部分:

⒈觀諸卷附之被告李明和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之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警卷㈠第230 至233 頁、第240 至

247 頁),可知被告張桂瑛僅與被告李明和聯繫,被告張桂瑛僅受被告李明和指示協助被告李明和完成詐欺集團「車手」之工作;卷內並無證據資料可證被告張桂瑛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8 、23至51、57、69至86、88、89、92至94、96至105 、107 、108 、110 至112 、117 至12

1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有何行為分擔,是尚難認被告張桂瑛有參與前揭詐欺取財犯罪。

⒉被告張桂瑛固然有參與如附表四編號、、、、所

示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然此一犯罪組合或參與模式,未必即可推認被告張桂瑛就被告李明和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所從事之歷次詐騙犯行均知情並參與謀議聯繫;依被告李明和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忻偉民會給我資訊去提領,我跟張桂瑛講,張桂瑛是沒有直接跟忻偉民聯絡,由我跟忻偉民聯絡,我再跟張桂瑛說,都是我告訴張桂瑛要領多少錢,張桂瑛就依我的話去做,張桂瑛領到錢就交給我,我跟忻偉民分贓時,張桂瑛並無在場,忻偉民把錢給我,張桂瑛領的數目比較大的,我就多少不等的分給張桂瑛,張桂瑛去領,我另外給她酬庸等語(見原審卷( 四) 第12頁正、反面、第16頁、第21頁),可知被告張桂瑛係聽被告李明和之指示提領詐欺贓款,本身並無與被告忻偉民聯繫,被告張桂瑛係由提領款項中獲取報酬,足見被告張桂瑛僅有就其有參與之部分方能獲得報酬,是堪認被告張桂瑛與被告李明和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之犯意聯絡應止於其有行為分擔之部分,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張桂瑛對於前揭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早已知悉或參與謀議,尚難遽認被告張桂瑛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8 、23至51、57、69至86、88、89、92至

94 、96 至105 、107 、108 、110 至112 、117 至12 1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

⒊綜上,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未善盡說服本院形成有罪心證之實

質舉證責任,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張桂瑛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依「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刑事法原則,不能證明其涉有此部分之犯罪。

㈨被告康添証、林宏仁部分:

⒈卷內並無證據資料可證被告康添証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

表)編號74至82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林宏仁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至51、83至114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有何行為分擔,尚難認被告康添証、林宏仁分別有參與前揭詐欺取財犯罪。

⒉被告康添証固然有參與如附表四編號至所示之共同詐欺

取財犯行,被告林宏仁固然有參與如附表五所示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然此一犯罪組合或參與模式,未必即可推認被告康添証、林宏仁就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所從事之歷次詐騙犯行均知情並參與謀議聯繫;又被告康添証、林宏仁均供稱係由提領款項中獲取報酬,並無固定薪水,公訴人亦認被告康添証、林宏仁係從領得贓款獲得報酬(見原審卷㈠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可見被告康添証、林宏仁均僅有就其有參與之部分方能獲得報酬,益徵被告康添証與綽號「小羅」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之犯意聯絡應止於其有行為分擔之部分,被告林宏仁與梁俊揚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之犯意聯絡應止於其有行為分擔之部分,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康添証、林宏仁分別對於前揭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早已知悉或參與謀議,尚難遽認被告康添証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4至82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林宏仁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至51、83至

114 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⒊綜上,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未善盡說服本院形成有罪心證之實

質舉證責任,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康添証、林宏仁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依「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刑事法原則,不能證明其等涉有此部分之犯罪。㈩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證據尚無法據以證明被告等11

人分別確有前揭貳、一、公訴意旨所示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公訴人就被告等11人此部分所為之證明並未達使本院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參照前開貳、二之說明,屬犯罪不能證明,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就被告等11人此部分被訴之事實為無罪之諭知。

七、因此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等11人此部分有被訴詐欺犯行而諭知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叁、退併辦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8267號併辦意旨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101年度偵字第28267號)略以:被告林宏仁、謝振旺、陳美珍3 人與被告陳元順、范鴻洋、蔡幼、吳富權、忻偉民、李明和、張桂瑛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87、106 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因認被告林宏仁、謝振旺、陳美珍涉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且與被告林宏仁、謝振旺、陳美珍前揭論罪科刑部分為事實上同一案件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59 至263 頁)。惟查被告林宏仁、謝振旺、陳美珍所涉犯如附表一編號87、106 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如上,此部分既非為被告林宏仁、謝振旺、陳美珍有罪判決,則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即無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予以審判,爰就上揭移送併辦部分均退還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90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9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第1 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張瑛宗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貞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詐欺手法 │被害人匯款人頭帳戶及│車手及提領時間、地點及│相關證據資料 ││ │ │ │ │ │金額 │金額 │ │├──┼───┼─────┼──────┼─────────┼──────────┼───────────┼──────────┤│1、 │溫淑慧│100年5月1 │臺中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臺中商業銀行大甲分行│謝振旺、陳美珍持吳渝鈞│1、被害人溫淑慧之警 ││ │ │日至100年7│○○里○○路│尋夢園」聊天室,假│戶名:吳渝鈞 │上揭帳戶提款卡由謝振旺│ 詢筆錄 ││ │ │月1日 │0段00巷0號 │以「張毅輝」之網友│帳號:000000000000 │於100年5月27日、28日、│2、被害人匯款資料5張││ │ │ │ │,詐稱為大陸澳門地│匯款金額: │30日、31日、6月2日、6 │3、吳渝鈞(涉犯幫助 ││ │ │ │ │區「美高梅」公司主│100年5月27日匯款20萬│月9日及6月10日,分別在│ 詐欺部分,另行偵 ││ │ │ │ │管,並有親戚為公司│100年5月31日匯款10萬│嘉義市○○路○○○號玉山 │ 辦)之警詢筆錄 ││ │ │ │ │高層,其等公司與臺│100年6月2日匯款10萬 │商業銀行、嘉義市民生北│4、吳渝鈞臺中商業銀 ││ │ │ │ │灣大樂透公司有合作│100年6月9日匯款10萬 │路26號國泰世華銀行、嘉│ 行大甲分行上揭帳 ││ │ │ │ │,可以提供臺灣地區│100年6月9日匯款3萬 │義縣中埔鄉中埔村號中埔│ 號交易明細 ││ │ │ │ │大樂透號碼,但要先│總金額:53萬 │郵局提領53萬元。 │5、謝振旺及陳美珍於 ││ │ │ │ │行加入會員,繳納會│ │ │ 100年5月27日、28 ││ │ │ │ │費,並購買語音晶片│ │ │ 日、30日、31日、6││ │ │ │ │云云 │ │ │ 月10日之提款畫面 │├──┼───┼─────┼──────┼─────────┼──────────┼───────────┼──────────┤│2、 │羅松彬│100年6月12│花蓮縣花蓮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奇│臺中商業銀行大甲分行│由謝振旺與陳美珍於100 │1、被害人羅松杉之警 ││ │ │日 │○○里○○00│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渝鈞 │年6月13日下午1時39分,│ 詢筆錄 ││ │ │ │街00號 │人謊稱出售G-2相機 │帳號:000000000000 │持吳渝鈞上揭帳戶提款卡│2、被害人轉帳資料1張││ │ │ │ │予被害人,要求被害│匯款金額: │至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提領│3、吳渝鈞之警詢筆錄 ││ │ │ │ │人先行匯款云云 │100年6月13日匯款1萬 │ │ 及其所提供網路聊 ││ │ │ │ │ │9,000元 │ │ 天資料 ││ │ │ │ │ │ │ │4、吳渝鈞臺中商業銀 ││ │ │ │ │ │ │ │ 行大甲分行上揭帳 ││ │ │ │ │ │ │ │ 號交易明細 │├──┼───┼─────┼──────┼─────────┼──────────┼───────────┼──────────┤│3、 │吳俊儀│100年6月12│臺中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奇│臺中商業銀行大甲分行│由謝振旺與陳美珍於100 │1、被害人吳俊儀之警 ││ │(告訴)│日下午3時 │○○街000號0│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渝鈞 │年6月13日下午1時40分,│ 詢筆錄 ││ │ │39分 │樓之1 │人謊稱出售IPHONE廠│帳號:000000000000 │持吳渝鈞上揭帳戶提款卡│2、被害人轉帳資料1張││ │ │ │ │牌行動電話予被害人│匯款金額: │至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提領│3、吳渝鈞之警詢筆錄 ││ │ │ │ │,要求被害人先行匯│100年6月13日匯款6,00│ │4、吳渝鈞臺中商業及 ││ │ │ │ │款云云 │0元 │ │ 行大甲分行上揭其 ││ │ │ │ │ │ │ │ 所提供號交易明網 ││ │ │ │ │ │ │ │ 路聊天資料 │├──┼───┼─────┼──────┼─────────┼──────────┼───────────┼──────────┤│4、 │陳羿君│100年6月12│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臺中商業銀行大甲分行│由謝振旺與陳美珍於100 │1、被害人陳羿君之警 ││ │(告訴)│日 │○○路000號0│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渝鈞 │年6月13日下午2時17分,│ 詢筆錄 ││ │ │ │樓 │人謊稱出售日立4門 │帳號:000000000000 │持吳渝鈞上揭帳戶提款卡│2、被害人網路轉帳資 ││ │ │ │ │冰箱予被害人,要求│匯款金額: │至嘉義市○○○路○○號國│ 料1張 ││ │ │ │ │被害人先行匯款云云│100年6月13日匯款9,00│泰世華銀行提領 │3、吳渝鈞之警詢筆錄 ││ │ │ │ │ │0元 │ │ 及其所提供網路聊 ││ │ │ │ │ │ │ │ 天資料 ││ │ │ │ │ │ │ │4、吳渝鈞臺中商業銀 ││ │ │ │ │ │ │ │ 行大甲分行上揭帳 ││ │ │ │ │ │ │ │ 號交易明細 ││ │ │ │ │ │ │ │5、謝振旺及陳美珍於 ││ │ │ │ │ │ │ │ 100年6月13日之提 ││ │ │ │ │ │ │ │ 款畫面 │├──┼───┼─────┼──────┼─────────┼──────────┼───────────┼──────────┤│5、 │莊雅雯│100年6月11│嘉義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臺中商業銀行大甲分行│由謝振旺與陳美珍於100 │1、被害人吳俊儀之警 ││ │ │日夜間10時│○埤000之0號│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渝鈞 │年6月13日下午2時58分,│ 詢筆錄 ││ │ │許 │ │人謊稱出售ACER筆記│帳號:000000000000 │持吳渝鈞上揭帳戶提款卡│2、被害人跨行匯款資 ││ │ │ │ │型電腦予被害人,要│匯款金額: │至京城商業銀行提領 │ 料1張 ││ │ │ │ │求被害人先行匯款云│100年6月13日匯款6,00│ │3、吳渝鈞之警詢筆錄 ││ │ │ │ │云 │0元 │ │ 及其所提供網路聊 ││ │ │ │ │ │ │ │ 天資料 ││ │ │ │ │ │ │ │4、吳渝鈞臺中商業銀 ││ │ │ │ │ │ │ │ 行大甲分行上揭帳 ││ │ │ │ │ │ │ │ 號交易明細 │├──┼───┼─────┼──────┼─────────┼──────────┼───────────┼──────────┤│6、 │許志希│100年6月13│臺中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數│臺中商業銀行大甲分行│由謝振旺於100年6月13日│1、被害人許志希之警 ││ │(告訴)│日下午2時 │○○街00號(│位野視DVVIEW二手市│戶名:吳渝鈞 │下午3時24分,持吳渝鈞 │ 詢筆錄 ││ │ │許 │000室) │場網站站,向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 │上揭帳戶提款卡至嘉義市│2、被害人網路轉帳資 ││ │ │ │ │謊稱出售NICON之攝 │匯款金額: │民族路746號合作金庫銀 │ 料1張及拍賣網頁資││ │ │ │ │影機予被害人,要求│100年6月13日匯款1,90│行提領 │ 料 ││ │ │ │ │被害人先行匯款云云│00元 │ │3、吳渝鈞之警詢筆錄 ││ │ │ │ │ │ │ │ 及其所提供網路聊 ││ │ │ │ │ │ │ │ 天資料 ││ │ │ │ │ │ │ │4、吳渝鈞臺中商業銀 ││ │ │ │ │ │ │ │ 行大甲分行上揭帳 ││ │ │ │ │ │ │ │ 號交易明細 ││ │ │ │ │ │ │ │5、謝振旺於100年6月 ││ │ │ │ │ │ │ │ 13日之提款畫面 │├──┼───┼─────┼──────┼─────────┼──────────┼───────────┼──────────┤│7、 │范芷綺│100年6月13│桃園縣○○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臺中商業銀行大甲分行│由謝振旺於100年6月13日│1、被害人范芷綺之警 ││ │ │日下午3時 │○○路00號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渝鈞 │下午3時35分,持吳渝鈞 │ 詢筆錄 ││ │ │許 │ │人謊稱出售二手家電│帳號:000000000000 │上揭帳戶提款卡至嘉義市│2、被害人提供轉帳資 ││ │ │ │ │予被害人,要求被害│匯款金額: │民族路746號合作金庫銀 │ 料1張 ││ │ │ │ │人先行給付訂金云云│100年6月13日匯款1,00│行提領 │3、吳渝鈞之警詢筆錄 ││ │ │ │ │ │00元 │ │ 及其所提供網路聊 ││ │ │ │ │ │ │ │ 天資料 ││ │ │ │ │ │ │ │4、吳渝鈞臺中商業銀 ││ │ │ │ │ │ │ │ 行大甲分行上揭帳 ││ │ │ │ │ │ │ │ 號交易明細 ││ │ │ │ │ │ │ │5、謝振旺於100年6月 ││ │ │ │ │ │ │ │ 13日之提款畫面 │├──┼───┼─────┼──────┼─────────┼──────────┼───────────┼──────────┤│8、 │李永興│100年5月24│臺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臺中商業銀行大甲分行│由謝振旺於100年6月14日│1、被害人李永興之警 ││ │(告訴)│日夜間9時 │○○街00巷0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渝鈞 │凌晨0時7分,持吳渝鈞上│ 詢筆錄 ││ │ │許 │弄0號0樓 │人謊稱出售二手電視│帳號:000000000000 │揭帳戶提款卡至京城商業│2、被害人提供轉帳交 ││ │ │ │ │及電冰箱予被害人,│匯款金額: │銀行提領 │ 易明細及網路拍賣 ││ │ │ │ │要求被害人先行匯款│100年6月13日匯款1,80│ │ 資料各1張 ││ │ │ │ │云云 │00元 │ │3、吳渝鈞之警詢筆錄 ││ │ │ │ │ │ │ │ 及其所提供網路聊 ││ │ │ │ │ │ │ │ 天資料 ││ │ │ │ │ │ │ │4、吳渝鈞臺中商業銀 ││ │ │ │ │ │ │ │ 行大甲分行上揭帳 ││ │ │ │ │ │ │ │ 號交易明細 │├──┼───┼─────┼──────┼─────────┼──────────┼───────────┼──────────┤│9、 │王振宇│100年4月19│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由謝振旺於100年4月19日│1、被害人王振宇之警 ││ │ │日 │○○○街00巷│天拍賣網站,向被害│分行 │,持高宜璇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 │00號之0 │人謊稱出售HTC廠牌 │戶名:高宜璇 │卡至農會提款 │2、被害人提供匯款資 ││ │ │ │ │行動電話予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 │ │ 料1張 ││ │ │ │ │要求被害人先行匯款│匯款金額: │ │3、高宜璇(涉犯幫助 ││ │ │ │ │金云云 │100年4月19日匯款3,00│ │ 詐欺部分,業經臺 ││ │ │ │ │ │0元 │ │ 灣雲林地方法院判 ││ │ │ │ │ │ │ │ 決確定) ││ │ │ │ │ │ │ │4、高宜璇合作金庫商 ││ │ │ │ │ │ │ │ 業銀行斗六分行上 ││ │ │ │ │ │ │ │ 揭帳號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 ││ │ │ │ │ │ │ │5、謝振旺所持用謝序 ││ │ │ │ │ │ │ │ 哲郵局帳戶之交易 ││ │ │ │ │ │ │ │ 明細 │├──┼───┼─────┼──────┼─────────┼──────────┼───────────┼──────────┤│10、│賴多加│100年4月18│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由謝振旺於100年4月19日│1、被害人賴多加之警 ││ │ │日夜間10時│○○路00號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分行 │下午2時12分,持高宜璇 │ 詢筆錄 ││ │ │許 │ │人謊稱出售IPHONE廠│戶名:高宜璇 │上揭帳戶提款卡至嘉義縣│2、被害人提供匯款資 ││ │ │ │ │牌行動電話予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 │中埔鄉中埔村167號中埔 │ 料1張 ││ │ │ │ │,要求被害人先行匯│匯款金額: │郵局提領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款訂金云云 │100年4月19日匯款2,00│ │4、高宜璇合作金庫商 ││ │ │ │ │ │0元 │ │ 業銀行斗六分行上 ││ │ │ │ │ │ │ │ 揭帳號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 ││ │ │ │ │ │ │ │5、謝振旺於100年4月 ││ │ │ │ │ │ │ │ 19日之提款畫面資 ││ │ │ │ │ │ │ │ 料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謝序 ││ │ │ │ │ │ │ │ 哲郵局帳戶之交易 ││ │ │ │ │ │ │ │ 明細 ││ │ │ │ │ │ │ │ │├──┼───┼─────┼──────┼─────────┼──────────┼───────────┼──────────┤│11、│晁鍾仁│100年4月19│臺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由謝振旺於100年4月19日│1、被害人晁鍾仁之警 ││ │(告訴)│日中午12時│○街000巷00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分行 │下午3時35分,持高宜璇 │ 詢筆錄 ││ │ │ │號2B │人謊稱出售APPLE廠 │戶名:高宜璇 │上揭帳戶提款卡至金融機│2、被害人提供轉帳交 ││ │ │ │ │牌IPAD予被害人,要│帳號:0000000000000 │構提領 │ 易明細表及網路拍 ││ │ │ │ │求被害人先行匯款云│匯款金額: │ │ 賣資料各1張 ││ │ │ │ │云 │100年4月19日匯款5,00│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 │0元 │ │4、高宜璇合作金庫商 ││ │ │ │ │ │ │ │ 業銀行斗六分行上 ││ │ │ │ │ │ │ │ 揭帳號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 ││ │ │ │ │ │ │ │5、謝振旺所持用謝序 ││ │ │ │ │ │ │ │ 哲郵局帳戶之交易 ││ │ │ │ │ │ │ │ 明細 │├──┼───┼─────┼──────┼─────────┼──────────┼───────────┼──────────┤│12、│蓋薇如│100年4月19│桃園縣楊梅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由謝振旺於100年4月19日│1、被害人蓋薇如之警 ││ │ │日下午3時 │○○路0段000│天拍賣網站,向被害│分行 │下午4時54分,持高宜璇 │ 詢筆錄 ││ │ │許 │巷00號住處 │人謊稱出售PANASONI│戶名:高宜璇 │上揭帳戶提款卡至金融機│2、被害人提供轉帳交 ││ │ │ │ │C廠牌數位相機予被 │帳號:0000000000000 │構提領 │ 易明細表1張 ││ │ │ │ │害人,由被害人先行│匯款金額: │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下標云云 │100年4月19日匯款6,00│ │4、高宜璇合作金庫商 ││ │ │ │ │ │元 │ │ 業銀行斗六分行上 ││ │ │ │ │ │ │ │ 揭帳號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 ││ │ │ │ │ │ │ │5、謝振旺所持用謝序 ││ │ │ │ │ │ │ │ 哲郵局帳戶之交易 ││ │ │ │ │ │ │ │ 明細 │├──┼───┼─────┼──────┼─────────┼──────────┼───────────┼──────────┤│13、│游鎮維│100年4月19│桃園縣楊梅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由謝振旺於100年4月19日│1、被害人游鎮維之警 ││ │ │日下午5時 │○○路000號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分行 │夜間11時25分,持高宜璇│ 詢筆錄 ││ │ │24分 │ │人謊稱出售相機予被│戶名:高宜璇 │上揭帳戶提款卡至京城商│2、高宜璇合作金庫商 ││ │ │ │ │害人,由被害人先行│帳號:0000000000000 │業銀行提領 │ 業銀行斗六分行上 ││ │ │ │ │匯款,再行交付云云│匯款金額: │ │ 揭帳號帳戶交易明 ││ │ │ │ │ │100年4月19日匯款1萬 │ │ 細 ││ │ │ │ │ │2,000元 │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 │ │ │4、謝振旺於100年4月 ││ │ │ │ │ │ │ │ 19日之提款畫面資 ││ │ │ │ │ │ │ │ 料 ││ │ │ │ │ │ │ │5、謝振旺所持用謝序 ││ │ │ │ │ │ │ │ 哲郵局帳戶之交易 ││ │ │ │ │ │ │ │ 明細 │├──┼───┼─────┼──────┼─────────┼──────────┼───────────┼──────────┤│14、│吳東晉│100年4月19│在新北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由謝振旺於100年4月19日│1、被害人吳東晉之警 ││ │(告訴)│日凌晨○○ ○區○○路○巷0│天拍賣網站,向被害│分行 │夜間11時25分,持高宜璇│ 詢筆錄 ││ │ │許 │弄00之0號 │人謊稱出售筆記型電│戶名:高宜璇 │上揭帳戶提款卡至京城商│2、被害人提供轉帳資 ││ │ │ │ │腦予被害人,由被害│帳號:0000000000000 │業銀行提領 │ 料1張 ││ │ │ │ │人先行匯款,再行交│匯款金額: │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付云云 │100年4月19日匯款1萬 │ │4、高宜璇合作金庫商 ││ │ │ │ │ │1,000元 │ │ 業銀行斗六分行上 ││ │ │ │ │ │ │ │ 揭帳號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 ││ │ │ │ │ │ │ │5、謝振旺於100年4月 ││ │ │ │ │ │ │ │ 19日之提款畫面資 ││ │ │ │ │ │ │ │ 料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謝序 ││ │ │ │ │ │ │ │ 哲郵局帳戶之交易 ││ │ │ │ │ │ │ │ 明細 │├──┼───┼─────┼──────┼─────────┼──────────┼───────────┼──────────┤│15、│黃淳絹│100年4月19│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由謝振旺於100年4月19日│1、被害人黃淳絹之警 ││ │ │日 │○○街00巷0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分行 │下午1時16分,持高宜璇 │ 詢筆錄 ││ │ │ │號0樓 │人謊稱出售廠牌APPL│戶名:高宜璇 │上揭帳戶提款卡至金融機│2、被害人提供轉帳資 ││ │ │ │ │E IPAD予被害人,由│帳號:0000000000000 │構提領 │ 料1張 ││ │ │ │ │被害人先行匯款,再│匯款金額: │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行交付云云 │100年4月19日匯款5,00│ │4、高宜璇合作金庫商 ││ │ │ │ │ │0元 │ │ 業銀行斗六分行上 ││ │ │ │ │ │ │ │ 揭帳號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 ││ │ │ │ │ │ │ │5、謝振旺所持用謝序 ││ │ │ │ │ │ │ │ 哲郵局帳戶之交易 ││ │ │ │ │ │ │ │ 明細 ││ │ │ │ │ │ │ │ │├──┼───┼─────┼──────┼─────────┼──────────┼───────────┼──────────┤│16、│呂家名│100年4月19│新竹縣○○鎮│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尚未領款 │1、被害人呂家名之警 ││ │ │日凌晨0時 │○○路0段00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分行 │ │ 詢筆錄 ││ │ │許 │巷00號 │人謊稱出售PS3遊戲 │戶名:高宜璇 │ │2、被害人提供匯款資 ││ │ │ │ │主機予被害人,由被│帳號:0000000000000 │ │ 料1張 ││ │ │ │ │害人先行匯款,再行│匯款金額: │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交付云云 │100年4月19日匯款6,00│ │4、高宜璇合作金庫商 ││ │ │ │ │ │元 │ │ 業銀行斗六分行上 ││ │ │ │ │ │(以許文賢名義匯款)│ │ 揭帳號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 ││ │ │ │ │ │ │ │5、謝振旺所持用謝序 ││ │ │ │ │ │ │ │ 哲郵局帳戶之交易 ││ │ │ │ │ │ │ │ 明細 │├──┼───┼─────┼──────┼─────────┼──────────┼───────────┼──────────┤│17、│陳世華│100年4月19│高雄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尚未領款 │1、被害人陳世華之警 ││ │ │日上午11時│○○里○○○│天拍賣網站,向被害│分行 │ │ 詢筆錄 ││ │ │ │街00號0樓 │人謊稱出售PSP掌上 │戶名:高宜璇 │ │2、被害人提供匯款資 ││ │ │ │ │型遊戲主機予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 │ │ 料1張 ││ │ │ │ │,由被害人先行匯款│匯款金額: │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再行交付云云 │100年4月19日匯款4,00│ │4、高宜璇合作金庫商 ││ │ │ │ │ │元 │ │ 業銀行斗六分行上 ││ │ │ │ │ │ │ │ 揭帳號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 ││ │ │ │ │ │ │ │5、謝振旺所持用謝序 ││ │ │ │ │ │ │ │ 哲郵局帳戶之交易 ││ │ │ │ │ │ │ │ 明細 │├──┼───┼─────┼──────┼─────────┼──────────┼───────────┼──────────┤│18、│洪國荃│100年4月18│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尚未領款 │1、被害人洪國荃之警 ││ │(告訴)│日下午3時 │○○路0段000│天拍賣網站,向被害│分行 │ │ 詢筆錄 ││ │ │許 │巷0號0樓 │人謊稱出售廠牌HTC │戶名:高宜璇 │ │2、被害人提供匯款資 ││ │ │ │ │行動電話予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 │ │ 料1張 ││ │ │ │ │由被害人先行匯款給│匯款金額: │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付訂金,再行交付云│100年4月19日匯款5,00│ │4、高宜璇合作金庫商 ││ │ │ │ │云 │元 │ │ 業銀行斗六分行上 ││ │ │ │ │ │ │ │ 揭帳號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 ││ │ │ │ │ │ │ │5、謝振旺所持用謝序 ││ │ │ │ │ │ │ │ 哲郵局帳戶之交易 ││ │ │ │ │ │ │ │ 明細 │├──┼───┼─────┼──────┼─────────┼──────────┼───────────┼──────────┤│19、│鄒宜璇│100年4月19│新竹縣竹北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由謝振旺於100年4月19日│1、被害人鄒宜璇之警 ││ │ │日夜間10時│○○里○○○│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高宜璇 │夜間10時30分,持高宜璇│ 詢筆錄 ││ │ │17分許 │街00號 │人謊稱出售單眼相機│帳號:000000000000 │上揭帳戶提款卡至金融機│2、被害人提供轉帳資 ││ │ │ │ │予被害人,由被害人│匯款金額: │構提領 │ 料1張 ││ │ │ │ │先行匯款,再行交付│100年4月19日匯款5,00│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云云 │0元 │ │4、高宜璇華南商業銀 ││ │ │ │ │ │ │ │ 行斗六分行上揭帳 ││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5、謝振旺所持用謝序 ││ │ │ │ │ │ │ │ 哲郵局帳戶之交易 ││ │ │ │ │ │ │ │ 明細 │├──┼───┼─────┼──────┼─────────┼──────────┼───────────┼──────────┤│20、│林炳文│100年4月19│臺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由謝振旺於100年4月19日│1、被害人林炳文之警 ││ │(告訴)│日夜間7時 │○○○路0段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高宜璇 │夜間10時41分,持高宜璇│ 詢筆錄 ││ │ │許 │00號00樓 │人謊稱出售行動電話│帳號:000000000000 │上揭帳戶提款卡至金融機│2、被害人提供轉帳資 ││ │ │ │ │予被害人,由被害人│匯款金額: │構提領 │ 料1張 ││ │ │ │ │先行匯款,再行交付│100年4月19日匯款9,00│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云云 │0元 │ │4、高宜璇華南商業銀 ││ │ │ │ │ │ │ │ 行斗六分行上揭帳 ││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5、謝振旺所持用謝序 ││ │ │ │ │ │ │ │ 哲郵局帳戶之交易 ││ │ │ │ │ │ │ │ 明細 │├──┼───┼─────┼──────┼─────────┼──────────┼───────────┼──────────┤│21、│邱漢東│100年4月19│苗栗縣○○鎮│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由謝振旺於100年4月19日│1、被害人邱漢東之警 ││ │(告訴)│日 │○○里○○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高宜璇 │夜間10時42分,持高宜璇│ 詢筆錄 ││ │ │ │000之00號 │人謊稱出售廠牌CANO│帳號:000000000000 │上揭帳戶提款卡至金融機│2、被害人提供轉帳資 ││ │ │ │ │N相機予被害人,由 │匯款金額: │構提領 │ 料1張 ││ │ │ │ │被害人先行匯款,再│100年4月19日匯款6,00│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行交付云云 │0元 │ │4、高宜璇華南商業銀 ││ │ │ │ │ │ │ │ 行斗六分行上揭帳 ││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5、謝振旺所持用謝序 ││ │ │ │ │ │ │ │ 哲郵局帳戶之交易 ││ │ │ │ │ │ │ │ 明細 │├──┼───┼─────┼──────┼─────────┼──────────┼───────────┼──────────┤│22、│陳玗雋│100年4月20│新竹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尚未領款 │1、被害人陳玗雋之警 ││ │ │日 │○里○○路00│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高宜璇 │ │ 詢筆錄 ││ │ │ │巷00號 │人謊稱出售廠牌廠牌│帳號:000000000000 │ │2、被害人提供轉帳資 ││ │ │ │ │HTC行動電話予被害 │匯款金額: │ │ 料1張及網路聊天資││ │ │ │ │人,由被害人先行匯│100年4月19日匯款6,00│ │ 料 ││ │ │ │ │款,再行交付云云 │0元 │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 │ │ │4、高宜璇華南商業銀 ││ │ │ │ │ │ │ │ 行斗六分行上揭帳 ││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5、謝振旺所持用謝序 ││ │ │ │ │ │ │ │ 哲郵局帳戶之交易 ││ │ │ │ │ │ │ │ 明細 │├──┼───┼─────┼──────┼─────────┼──────────┼───────────┼──────────┤│23、│許乃文│100年8月29│臺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13日│1、被害人許乃文之警 ││ │ │日夜間8時 │○○里○○路│尋夢園」聊天室,假│戶名:吳欣怡 │、9月15日,持吳欣怡璇 │ 詢筆錄 ││ │ │許至9月15 │0段000巷00弄│以「林宏文」之網友│帳號:00000000000 │上揭帳戶提款卡至金融機│2、吳欣怡(涉嫌幫助 ││ │ │日 │000號 │,詐稱為大陸澳門地│匯款金額: │構提領 │ 詐欺部分另行偵辦 ││ │ │ │ │區公司主管,並有親│100年9月13日上午11時│ │ )警詢筆錄 ││ │ │ │ │戚為公司高層,其等│43分匯款5萬2,000元 │ │3、吳欣怡第一銀行中 ││ │ │ │ │公司與臺灣大樂透公│100年9月13日下午1時 │ │ 壢分行上揭帳號帳 ││ │ │ │ │司有合作,可以提供│48分匯款3萬8,000元 │ │ 戶交易明細 ││ │ │ │ │臺灣地區大樂透號碼│100年9月15日上午9時 │ │4、謝振旺所持用謝序 ││ │ │ │ │,但要先行加入會員│32分匯款10萬元 │ │ 哲郵局帳戶之交易 ││ │ │ │ │,繳納會費、領牌費│ │ │ 明細 ││ │ │ │ │云云,待被害人付款│ │ │5、吳欣怡寄送帳戶、 ││ │ │ │ │後,再持續訛稱需要│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寄信費、紅包費、密│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碼設定費及保證金云│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云,持續詐騙 │ │ │ 9月13日,行動電話││ │ │ │ │ │ │ │ 通聯紀錄 │├──┼───┼─────┼──────┼─────────┼──────────┼───────────┼──────────┤│24、│黃惠清│100年9月10│桃園縣○○鄉│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13日│1、被害人黃惠清之警 ││ │(告訴)│日 │○○路0段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依芸 │,持吳依芸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 │0000號 │人謊稱出售桂格養氣│帳號:00000000000000│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人參予被害人,由被│匯款金額: │ │ 交易明細2張 ││ │ │ │ │害人先行匯款,再行│100年9月13日分別匯款│ │3、吳依芸(涉嫌幫助 ││ │ │ │ │交付云云 │2萬7000元、3萬元 │ │ 詐欺部分另行偵辦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4、吳依芸上揭帳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吳依芸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行動電話││ │ │ │ │ │ │ │ 通聯紀錄 │├──┼───┼─────┼──────┼─────────┼──────────┼───────────┼──────────┤│25、│魏治平│100年9月13│金門縣○○鎮│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13日│1、被害人魏治平之警 ││ │(告訴)│日 │○○里○○路│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依芸 │,持吳依芸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 │00巷0號 │人謊稱出售廠牌HTC │帳號:00000000000000│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交易 ││ │ │ │ │行動電話予被害人,│匯款金額: │ │ 明細1張 ││ │ │ │ │由被害人先行匯款,│100年9月13日匯款7000│ │3、吳依芸警詢筆錄 ││ │ │ │ │再行交付云云 │元 │ │4、吳依芸上揭帳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吳依芸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行動電話││ │ │ │ │ │ │ │ 通聯紀錄 │├──┼───┼─────┼──────┼─────────┼──────────┼───────────┼──────────┤│26、│陳奕安│100年9月13│臺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13日│1、被害人陳奕安之警 ││ │(告訴)│日 │○○路000巷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依芸 │,持吳依芸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 │00弄0號 │人謊稱出售廠牌IPHO│帳號:00000000000000│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E行動電話予被害人 │匯款金額: │ │ 資料1張 ││ │ │ │ │,由被害人先行匯款│100年9月13日匯款5000│ │3、吳依芸警詢筆錄 ││ │ │ │ │,再行交付云云 │元 │ │4、吳依芸上揭帳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吳依芸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行動電話││ │ │ │ │ │ │ │ 通聯紀錄 │├──┼───┼─────┼──────┼─────────┼──────────┼───────────┼──────────┤│27、│陳淑鈴│100年9月12│桃園縣○○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14日│1、被害人陳淑鈴之警 ││ │(告訴)│日下午3時 │○○路000號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依芸 │,持吳依芸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許 │ │人謊稱出售廠牌SONY│帳號:00000000000000│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ERICSSON動電話予被│匯款金額: │ │ 交易明細1張 ││ │ │ │ │害人,由被害人先行│100年9月14日匯款 │ │3、吳依芸警詢筆錄 ││ │ │ │ │匯款,再行交付云云│6,800元 │ │4、吳依芸上揭帳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吳依芸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行││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28、│李哲夫│100年9月13│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雅│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14日│1、被害人李哲夫之警 ││ │ │日 │○○街000巷 │虎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依芸 │,持吳依芸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 │00號00樓之0 │人謊稱出售音響予被│帳號:00000000000000│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害人,由被害人先行│匯款金額: │ │ 交易明細1張 ││ │ │ │ │匯款,再行交付云云│100年9月14日匯款 │ │3、吳依芸警詢筆錄 ││ │ │ │ │ │1萬6,000元 │ │4、吳依芸上揭帳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吳依芸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行││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29、│吳伯毅│100年9月14│桃園縣○○鄉│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14日│1、被害人吳伯毅之警 ││ │(告訴)│日 │○○路000號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依芸 │,持吳依芸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 │ │人謊稱出售廠牌YAMA│帳號:00000000000000│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HA重機車予被害人,│匯款金額: │ │ 交易明細1張 ││ │ │ │ │由被害人先行匯款,│100年9月14日匯款 │ │3、吳依芸警詢筆錄 ││ │ │ │ │再行交付云云 │3萬元 │ │4、吳依芸上揭帳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吳依芸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行││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30、│周雅婷│100年9月14│臺中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14日│1、被害人周雅婷之警 ││ │ │日中午12時│○○路000號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依芸 │,持吳依芸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許 │ │人謊稱出售廠牌HTC │帳號:00000000000000│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行動電話予被害人,│匯款金額: │ │ 紀錄1張 ││ │ │ │ │由被害人先行匯款,│100年9月14日匯款 │ │3、吳依芸警詢筆錄 ││ │ │ │ │再行交付云云 │5,000元 │ │4、吳依芸上揭帳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吳依芸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行││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31、│廖振傑│100年9月13│桃園縣○○鄉│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14日│1、被害人廖振傑之警 ││ │ │日夜間10時│○○村○○路│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依芸 │,持吳依芸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 │0段000巷00號│人謊稱出售廠牌三星│帳號:00000000000000│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行動電話予被害人,│匯款金額: │ │ 紀錄1張 ││ │ │ │ │由被害人先行匯款,│100年9月14日匯款 │ │3、吳依芸警詢筆錄 ││ │ │ │ │再行交付云云 │1萬2,000元 │ │4、吳依芸上揭帳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吳依芸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行││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32、│劉瑋尚│100年9月13│雲林縣○○鄉│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14日│1、被害人劉瑋尚之警 ││ │(告訴)│日夜間11時│○○村○○00│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依芸 │,持吳依芸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 │之0號 │人謊稱出售廠牌GAMI│帳號:00000000000000│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NIUVI汽車導航及行 │匯款金額: │ │ 交易明細1張 ││ │ │ │ │車紀錄器予被害人,│100年9月14日匯款 │ │3、吳依芸警詢筆錄 ││ │ │ │ │由被害人先行匯款,│5,080元 │ │4、吳依芸上揭帳號帳 ││ │ │ │ │再行交付云云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吳依芸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行││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33、│高凱聖│100年9月13│高雄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14日│1、被害人高凱聖之警 ││ │(告訴)│日 │○○街00號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依芸 │,持吳依芸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 │ │人謊稱出售行車紀錄│帳號:00000000000000│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器予被害人,由被害│匯款金額: │ │ 紀錄1張 ││ │ │ │ │人先行匯款,再行交│100年9月14日匯款 │ │3、吳依芸警詢筆錄 ││ │ │ │ │付云云 │3,080元 │ │4、吳依芸上揭帳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吳依芸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行││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34、│陳東海│100年9月14│臺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14日│1、被害人陳東海之警 ││ │(告訴)│日中午12時│○○路0號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吳依芸 │,持吳依芸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 │ │人謊稱出售GPS衛星 │帳號:00000000000000│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導航予被害人,由被│匯款金額: │ │ 交易明細1張及露天││ │ │ │ │害人先行匯款,再行│100年9月14日匯款 │ │ 拍賣網站相關資料 ││ │ │ │ │交付云云 │3,000元 │ │3、吳依芸警詢筆錄 ││ │ │ │ │ │ │ │4、吳依芸上揭帳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吳依芸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行││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35、│郭冠麟│100年9月26│高雄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27日│1、被害人郭冠麟之警 ││ │(告訴)│日夜間9時 │○○街000號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行 │,持林立芹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許 │ │人謊稱出售限量版公│戶名:何翠倫(更名林│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仔予被害人,由被害│立芹) │ │ 交易明細1張 ││ │ │ │ │人先行匯款,再行交│帳號:000000000000 │ │3、林立芹(涉犯幫助 ││ │ │ │ │付云云 │匯款金額: │ │ 詐欺部分另行偵辦 ││ │ │ │ │ │100年9月27日匯款 │ │ )之警詢筆錄 ││ │ │ │ │ │1,200元 │ │4、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9││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36、│謝雨辰│100年9月27│桃園縣桃園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27日│1、被害人謝雨辰之警 ││ │(告訴)│日夜間7時 │○○○街00號│天拍賣網站,向被害│行 │,持林立芹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30分 │0樓 │人謊稱出售花蓮海洋│戶名:何翠倫(更名林│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林立芹之警詢筆錄 ││ │ │ │ │公園門票4張被害人 │立芹) │ │3、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由被害人先行下標│帳號:000000000000 │ │ 戶交易明細 ││ │ │ │ │匯款,再行交付云云│匯款金額: │ │4、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 │100年9月27日匯款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2,060元 │ │5、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0││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37、│邱如君│100年9月26│宜蘭縣宜蘭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27日│1、被害人邱如君之警 ││ │ │日夜間7時 │○○路0段000│天拍賣網站,向被害│行 │,持林立芹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 │號 │人謊稱出售富士拍立│戶名:何翠倫(更名林│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得相機予被害人,由│立芹) │ │ 資料1張 ││ │ │ │ │被害人先行匯款,再│帳號:000000000000 │ │3、林立芹之警詢筆錄 ││ │ │ │ │行交付云云 │匯款金額: │ │4、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 │100年9月27日匯款 │ │ 戶交易明細 ││ │ │ │ │ │2,000元 │ │5、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0││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38、│呂雅殿│100年9月27│臺中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27日│1、被害人呂雅殿之警 ││ │(告訴)│日下午2時 │○○路0段000│天拍賣網站,向被害│行 │,持林立芹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許 │號 │人謊稱出售HTC行動 │戶名:何翠倫(更名林│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電話予被害人,由被│立芹) │ │ 資料1張 ││ │ │ │ │害人先行匯款,再行│帳號:000000000000 │ │3、林立芹之警詢筆錄 ││ │ │ │ │交付云云 │匯款金額: │ │4、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 │100年9月27日匯款 │ │ 戶交易明細 ││ │ │ │ │ │5,000元 │ │5、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0││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39、│丁寧 │100年9月27│苗栗縣○○鎮│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27日│1、被害人丁寧之警詢 ││ │ │日 │○○里○○街│天拍賣網站,向被害│行 │,持林立芹上揭帳戶提款│ 筆錄 ││ │ │ │00號 │人謊稱出售HTC行動 │戶名:何翠倫(更名林│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林立芹之警詢筆錄 ││ │ │ │ │電話予被害人,由被│立芹) │ │3、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害人先行下標匯款,│帳號:000000000000 │ │ 戶交易明細 ││ │ │ │ │再行交付云云 │匯款金額: │ │4、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 │100年9月27日匯款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7,000元 │ │5、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0││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40、│董俞嶽│100年9月25│臺中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雅│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27日│1、被害人董俞嶽之警 ││ │(告訴)│日 │○○里○○路│虎拍賣網站,向被害│行 │,持林立芹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 │0段000號 │人謊稱出售行動電話│戶名:何翠倫(更名林│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予被害人,由被害人│立芹) │ │ 資料1張 ││ │ │ │ │先行下標匯款,再行│帳號:000000000000 │ │3、林立芹之警詢筆錄 ││ │ │ │ │交付云云 │匯款金額: │ │4、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 │100年9月27日匯款 │ │ 戶交易明細 ││ │ │ │ │ │8,000元 │ │5、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0││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41、│吳秋燕│100年9月27│臺中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27日│1、被害人吳秋燕之警 ││ │ │日 │○○里○○路│天拍賣網站,向被害│行 │,持林立芹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 │00號00樓之00│人謊稱出售花蓮海洋│戶名:何翠倫(更名林│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公園門票3 張被害人│立芹) │ │ 交易明細1張及露天││ │ │ │ │,由被害人先行下標│帳號:000000000000 │ │ 網站拍賣資料 ││ │ │ │ │匯款,再行交付云云│匯款金額: │ │3、林立芹之警詢筆錄 ││ │ │ │ │ │100年9月27日匯款 │ │4、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 │1,760元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0││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42、│曾偉斯│100年9月27│新竹縣竹北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27日│1、被害人曾偉斯之警 ││ │ │日下午6時 │○○路000號0│天拍賣網站,向被害│行 │,持林立芹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許 │樓 │人謊稱出售義大世界│戶名:何翠倫(更名林│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遊樂園門票6張被害 │立芹) │ │ 交易明細1張 ││ │ │ │ │人,由被害人先行下│帳號:000000000000 │ │3、林立芹之警詢筆錄 ││ │ │ │ │標匯款,再行交付云│匯款金額: │ │4、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云 │100年9月27日匯款 │ │ 戶交易明細 ││ │ │ │ │ │4,200元 │ │5、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9││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43、│陳裕仁│100年9月27│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27日│1、被害人陳裕仁之警 ││ │(告訴)│日夜間10時│○○○路00巷│天拍賣網站,向被害│行 │,持林立芹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29分 │巷00號0樓 │人謊稱出售義大世界│戶名:何翠倫(更名林│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林立芹之警詢筆錄 ││ │ │ │ │遊樂園門票2張被害 │立芹) │ │3、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人,由被害人先行下│帳號:000000000000 │ │ 戶交易明細 ││ │ │ │ │標匯款,再行交付云│匯款金額: │ │4、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云 │100年9月27日匯款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1,400元 │ │5、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0││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44、│張佩玉│100年9月28│苗栗縣○○鎮│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28日│1、被害人張佩玉之警 ││ │ │日下午6時 │○○里○○路│天拍賣網站,向被害│行 │,持林立芹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 │0000號 │人謊稱出售花蓮海洋│戶名:何翠倫(更名林│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公園門票2張被害人 │立芹) │ │ 交易明細及露天網 ││ │ │ │ │,由被害人先行下標│帳號:000000000000 │ │ 站網頁資料1張 ││ │ │ │ │匯款,再行交付云云│匯款金額: │ │3、林立芹之警詢筆錄 ││ │ │ │ │ │100年9月28日匯款 │ │4、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 │1,510元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0││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45、│林珊伊│100年9月27│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28日│1、被害人林珊伊之警 ││ │ │日上午10時│○○路00巷00│天拍賣網站,向被害│行 │,持林立芹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 │號0樓 │人謊稱出售義大世界│戶名:何翠倫(更名林│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遊樂園門票4張被害 │立芹) │ │ 交易明細1張及露天││ │ │ │ │人,由被害人先行下│帳號:000000000000 │ │ 網站網頁資料 ││ │ │ │ │標匯款,再行交付云│匯款金額: │ │3、林立芹之警詢筆錄 ││ │ │ │ │云 │100年9月28日匯款 │ │4、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 │2,800元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0││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46、│鄭紹宏│100年9月28│臺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28日│1、被害人鄭紹宏之警 ││ │(告訴)│日上午9時 │○○街00號3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行 │,持林立芹上揭帳戶提款│ 詢筆錄 ││ │ │許 │樓 │人謊稱出售關雲長公│戶名:何翠倫(更名林│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仔被害人,由被害人│立芹) │ │ 交易明細1張 ││ │ │ │ │先行匯款,再行交付│帳號:000000000000 │ │3、林立芹之警詢筆錄 ││ │ │ │ │云云 │匯款金額: │ │4、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 │100年9月28日匯款 │ │ 戶交易明細 ││ │ │ │ │ │1,250元 │ │5、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0││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47、│黃雅玲│100年9月27│台中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雅│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28日│1、被害人黃雅玲警詢 ││ │(告訴)│日夜間6時 │○○里○○路│虎奇摩拍賣網站,向│行 │,持林立芹上揭帳戶提款│ 筆錄 ││ │ │30分許 │00號 │被害人謊稱出售廠牌│戶名:何翠倫(更名林│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三星相機被害人,由│立芹) │ │ 紀錄1張 ││ │ │ │ │被害人先行匯款,再│帳號:000000000000 │ │3、林立芹之警詢筆錄 ││ │ │ │ │行交付云云 │匯款金額: │ │4、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 │100年9月28日匯款 │ │ 戶交易明細 ││ │ │ │ │ │4,000元 │ │5、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0││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48、│鄭宇程│100年9月28│高雄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28日│1、被害人鄭宇程警詢 ││ │ │日下午3時 │○○里○○路│天拍賣網站,向被害│行 │,持林立芹上揭帳戶提款│ 筆錄 ││ │ │16分 │000號 │人謊稱出售PSP電玩 │戶名:何翠倫(更名林│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遊戲機被害人,由被│立芹) │ │ 資料1張 ││ │ │ │ │害人先行匯款,再行│帳號:000000000000 │ │3、林立芹之警詢筆錄 ││ │ │ │ │交付云云 │匯款金額: │ │4、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 │100年9月28日匯款 │ │ 戶交易明細 ││ │ │ │ │ │3,000元 │ │5、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0││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49、│曾文心│100年9月27│臺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28日│1、被害人曾文心警詢 ││ │(告訴)│日夜間11時│○○里○○路│天拍賣網站,向被害│行 │,持林立芹上揭帳戶提款│ 筆錄 ││ │ │許 │000巷00號0樓│人謊稱出售相機被害│戶名:何翠倫(更名林│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人,由被害人先行匯│立芹) │ │ 交易明細、詐欺集 ││ │ │ │ │款,再行交付云云 │帳號:000000000000 │ │ 團傳遞帳號簡訊翻 ││ │ │ │ │ │匯款金額: │ │ 攝照片各1張及露天││ │ │ │ │ │100年9月28日匯款 │ │ 網站拍賣資料 ││ │ │ │ │ │5,100元 │ │3、林立芹之警詢筆錄 ││ │ │ │ │ │ │ │4、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0││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50、│連子磊│100年9月28│臺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由謝振旺於100年9月28日│1、被害人連子磊警詢 ││ │(告訴)│日凌晨0時6│○○○路0段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行 │,持林立芹上揭帳戶提款│ 筆錄 ││ │ │分 │000號0樓 │人謊稱出售義大世界│戶名:何翠倫(原名林│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遊樂園門票2張予被 │立芹) │ │ 交易明細1張 ││ │ │ │ │害人,由被害人先行│帳號:000000000000 │ │3、林立芹之警詢筆錄 ││ │ │ │ │匯款,再行交付云云│匯款金額: │ │4、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 │100年9月28日匯款 │ │ 戶交易明細 ││ │ │ │ │ │1,450元 │ │5、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0││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51、│姜雅婷│100年9月27│桃園縣○○○│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尚未領款 │1、被害人姜雅婷警詢 ││ │ │日夜間7時 │○街00號00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林立芹 │ │ 筆錄 ││ │ │ │樓之0 │人謊稱出售A-MEI演 │帳號:00000000000 │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唱會門票2張予被害 │匯款金額: │ │ 交易明細1張 ││ │ │ │ │人,由被害人先行匯│100年9月27日匯款4500│ │3、林立芹之警詢筆錄 ││ │ │ │ │款,再行交付云云 │元 │ │4、林立芹上揭帳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林立芹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證明 ││ │ │ │ │ │ │ │6、謝振旺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0年││ │ │ │ │ │ │ │ 9月13日、14日及00││ │ │ │ │ │ │ │ 00000000號100年9 ││ │ │ │ │ │ │ │ 月19日、20日,行 ││ │ │ │ │ │ │ │ 動電話通聯紀錄 │├──┼───┼─────┼──────┼─────────┼──────────┼───────────┼──────────┤│52、│黃家怡│100年4月 │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中華郵政公司 │由謝振旺於100年4月18日│1、被害人黃家怡警詢 ││ │ │ │○○里○○街│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高盛堃(更名前│,持高盛堃上揭帳戶提款│ 筆錄 ││ │ │ │00巷00號0樓 │人謊稱出售單眼相機│為高佲呈即高宜璇之子│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予被害人,由被害人│)帳號: │ │ 交易明細1張 ││ │ │ │ │先行匯款,再行交付│00000000000000 匯款 │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云云 │金額: │ │4、高盛堃上揭帳號帳 ││ │ │ │ │ │100年4月18日匯款8000│ │ 戶交易明細 ││ │ │ │ │ │元 │ │5、謝序哲郵局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謝振旺測 ││ │ │ │ │ │ │ │ 試帳戶所用) ││ │ │ │ │ │ │ │6、高宜璇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單 │├──┼───┼─────┼──────┼─────────┼──────────┼───────────┼──────────┤│53、│吳宜恩│100年4月18│高雄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中華郵政公司 │由謝振旺於100年4月18日│1、被害人吳宜恩警詢 ││ │(告訴)│日夜間8時 │○○里○○○│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高盛堃 │,持高盛堃上揭帳戶提款│ 筆錄 ││ │ │30分 │○街000巷00 │人謊稱出售廠牌SONY│帳號:00000000000000│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號 │ERICSSON行動店襪予│匯款金額: │ │ 交易明細1張 ││ │ │ │ │被害人,由被害人先│100年4月18日匯款5000│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行匯款,再行交付云│元 │ │4、高盛堃上揭帳號帳 ││ │ │ │ │云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謝序哲郵局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謝振旺測 ││ │ │ │ │ │ │ │ 試帳戶所用) ││ │ │ │ │ │ │ │6、高宜璇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單 │├──┼───┼─────┼──────┼─────────┼──────────┼───────────┼──────────┤│54、│楊智傑│100年4月18│臺中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中華郵政公司 │由謝振旺於100年4月18日│1、被害人楊志傑警詢 ││ │(告訴)│日夜間9時 │○○路000號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高盛堃 │,持高盛堃上揭帳戶提款│ 筆錄 ││ │ │ │ │人謊稱出售行動電話│帳號:00000000000000│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予被害人,由被害人│匯款金額: │ │ 交易明細1張 ││ │ │ │ │先行匯款,再行交付│100年4月18日匯款7000│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云云 │元 │ │4、高盛堃上揭帳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謝序哲郵局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謝振旺測 ││ │ │ │ │ │ │ │ 試帳戶所用) ││ │ │ │ │ │ │ │6、高宜璇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單 │├──┼───┼─────┼──────┼─────────┼──────────┼───────────┼──────────┤│55、│林洸緯│100年4月18│臺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中華郵政公司 │由謝振旺於100年4月18日│1、被害人林洸緯警詢 ││ │(告訴)│日夜間10時│○○里○○路│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高盛堃 │,持高盛堃上揭帳戶提款│ 筆錄 ││ │ │ │000巷000弄0 │人謊稱出售廠牌APPL│帳號:00000000000000│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號 │E筆記型電腦予被害 │匯款金額: │ │ 交易明細1張 ││ │ │ │ │人,由被害人先行匯│100年4月18日匯款4000│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款,再行交付云云 │元 │ │4、高盛堃上揭帳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謝序哲郵局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謝振旺測 ││ │ │ │ │ │ │ │ 試帳戶所用) ││ │ │ │ │ │ │ │6、高宜璇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單 │├──┼───┼─────┼──────┼─────────┼──────────┼───────────┼──────────┤│56、│徐光達│100年4月18│臺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露│中華郵政公司 │由謝振旺於100年4月18日│1、被害人徐光達警詢 ││ │(告訴)│日9時許 │○○路00巷0 │天拍賣網站,向被害│戶名:高盛堃 │,持高盛堃上揭帳戶提款│ 筆錄 ││ │ │ │號0樓 │人謊稱出售廠牌NICO│帳號:00000000000000│卡至金融機構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N超廣角變焦鏡頭予 │匯款金額: │ │ 交易明細1張 ││ │ │ │ │被害人,由被害人先│100年4月18日匯款1萬 │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行匯款,再行交付云│元 │ │4、高盛堃上揭帳號帳 ││ │ │ │ │云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 │ │5、謝序哲郵局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謝振旺測 ││ │ │ │ │ │ │ │ 試帳戶所用) ││ │ │ │ │ │ │ │6、高宜璇寄送帳戶、 ││ │ │ │ │ │ │ │ 印章之寄送單 │├──┼───┼─────┼──────┼─────────┼──────────┼───────────┼──────────┤│57、│吳渝鈞│100年1月13│南投縣南投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吳富權於100年3月18 │1、被害人吳渝鈞之警 ││ │(告訴)│日起至100 │○○里○○○│尋夢園」聊天室,假│戶名:高佲呈(高宜璇│ 日至高雄市苓雅區福 │ 詢及偵訊之證述。 ││ │ │6月22日 │○路00號 │以「高俊楊」之網友│ 之子) │ 安路470號全家便利商│2、被害人所提供之匯 ││ │ │ │ │追求吳渝鈞,詐稱其│帳號:000000000000 │ 店持、高雄市鼓山區 │ 款紀錄27張 ││ │ │ │ │大哥為負責臺灣大樂│匯款金額:100年3月 │ 大順一路825統一便利│3、高佲呈、蕭璟芸、 ││ │ │ │ │透公司有開獎之「李│18日至4月11日匯款77 │ 商店;100年3月21日 │ 林愛津、高淑華及 ││ │ │ │ │副理」,可以提供臺│萬8000元(5次) │ 、3月22日至高雄市○○ ○路琪上揭帳戶交 ││ │ │ │ │灣地區大樂透號碼,├─────────○○ ○區○○○路○○○號統│ 易明細資料及網路 ││ │ │ │ │但要先行加入會員,│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一便利商店、高雄市 │ 聊天訊息資料 ││ │ │ │ │繳納會費,並購買語│戶名:蕭璟芸 ○ ○○區○○路○○○號1 │4、高宜璇、蕭璟芸、 ││ │ │ │ │音晶片云云,待繳納│帳號:000000000000 │ 樓全家便利商店持高 │ 林愛津、高淑華及 ││ │ │ │ │會費後,又以繳納會│匯款金額: │ 名呈提款卡提領。 │ 林路琪(其等涉犯 ││ │ │ │ │費為港幣須補足差額│100年4月12至4月25日 │2、吳富權於100年4月12 │ 幫助詐欺罪嫌,均 ││ │ │ │ │云云,再補繳差額後│匯款14萬9000元(4次 │ 日至高雄市左營區自 │ 另行偵辦)之警詢 ││ │ │ │ │,又誆稱需要保證金│) │ 由二路484號統一便利│ 筆錄 ││ │ │ │ │云云,層層詐欺 ├──────────┤ 商店持蕭璟芸提款卡 │5、高淑華、高宜璇寄 ││ │ │ │ │(被害人以李品榆、│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提領4萬元。 │ 送帳戶、提款卡至 ││ │ │ │ │吳渝鈞名義匯款) │戶名:林愛津 │3、吳富權於100年4月14 │ 高雄地區之寄送貨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日、4月22日、4月25 │ 物存單資料 ││ │ │ │ │ │匯款金額: │ 日分別至高雄市鳳山 │6、吳富權及蔡幼於上 ││ │ │ │ │ │100年4月14日、22○○○ 區○○路○○號鳳松路 │ 揭時間、地點持人 ││ │ │ │ │ │24日匯款22萬8800元 │ 郵局○○○區○○路 │ 頭帳戶提款卡提款 ││ │ │ │ │ ├──────────┤ 59號統一便利商店、 │ 之畫面 ││ │ │ │ │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區○○○路○○○號│7、自蔡幼住處扣得之 ││ │ │ │ │ │戶名:高淑華 │ 中國信託新興分行、 │ 林愛津上揭帳戶。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 │8、范鴻洋與高宜璇聊 ││ │ │ │ │ │匯款金額: │ 路207號統一便利商店│ 天紀錄(自范鴻洋 ││ │ │ │ │ │100年5月2號至6月20日│ 持林愛津上揭帳戶提 │ 遭查扣電腦中取得 ││ │ │ │ │ │共匯款173萬3468(13 │ 款卡提領。 │ ) ││ │ │ │ │ │次)元 │4、吳富權於100年5月3日│ ││ │ │ │ │ ├──────────┤ 、5月5日、5月6日、5│ ││ │ │ │ │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月9日、5月11日、5月│ ││ │ │ │ │ │戶名:林路琪 │ 12、5月13日、5月16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日、5月19日、5月20 │ ││ │ │ │ │ │匯款金額: │ 日分別至高雄市鳳山 │ ││ │ │ │ │ │100年6月20日匯款1○○○ 區○○○路○○○號台新│ ││ │ │ │ │ │元 │ 銀行鳳山分行、鳳山 │ ││ │ │ │ ○ ○ ○ 區○○路○○○號統一便│ ││ │ │ │ │ │ │ 利商店、鳳山區曹公 │ ││ │ │ │ │ │ │ 路59號統一便利商店 │ ││ │ │ │ │ │ │ ○○○區○○路○段 │ ││ │ │ │ │ │ │ 193號統一便利商店、│ ││ │ │ │ │ │ │ ○○○區○○○路295│ ││ │ │ │ │ │ │ 號統一便利商店、三 │ ││ │ │ │ │ ○ ○ ○區○○○路○○號統 │ ││ │ │ │ │ │ │ 一便利商店、苓雅區 │ ││ │ │ │ │ │ │ 大順三路207號統一便│ ││ │ │ │ │ │ │ 利商店、左營區忠言 │ ││ │ │ │ │ │ │ 路174號統一便利商店│ ││ │ │ │ │ │ │ ○○○區○○○路207│ ││ │ │ │ │ │ │ 號統一便利商店、三 │ ││ │ │ │ │ ○ ○ ○區○○○路○○號中 │ ││ │ │ │ │ │ │ 國信託北高雄分行、 │ ││ │ │ │ │ │ │ 便利商店、左營區裕 │ ││ │ │ │ │ │ │ 誠路448號統一便利商│ ││ │ │ │ │ │ │ 店、大順三路20號合 │ ││ │ │ │ │ │ │ 作金庫大順分行、重 │ ││ │ │ │ │ │ │ 立路158號1樓OK便路 │ ││ │ │ │ │ │ │ 商店持高淑華上揭帳 │ ││ │ │ │ │ │ │ 戶提款卡提領。 │ ││ │ │ │ │ │ │5、吳富權於100年6月21 │ ││ │ │ │ │ │ │ 日至高雄市左營區孟 │ ││ │ │ │ │ │ │ 子路109號1樓全家便 │ ││ │ │ │ │ │ │ 利商店持林路琪提款 │ ││ │ │ │ │ │ │ 卡提領。 │ ││ │ │ │ │ │ │6、蔡幼於100年5月25日 │ ││ │ │ │ │ │ │ 至高雄市左營區自由 │ ││ │ │ │ │ │ │ 三路261號自由黃昏市│ ││ │ │ │ │ │ │ 場持高淑華提款卡提 │ ││ │ │ │ │ │ │ 領。 │ │├──┼───┼─────┼──────┼─────────┼──────────┼───────────┼──────────┤│58、│周家玉│100年4月8 │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蔡幼於100年4月12日15時│1、被害人周家玉之警 ││ │(告訴)│日至28日 │○○路000巷 │路中與被害人聊天,│戶名:高佲呈 │11分在高雄市左營區博愛│ 詢筆錄 ││ │ │ │00弄00號0樓 │詐稱為在香港六合彩│帳號:000000000000 │三路6號華南銀行北高雄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公司會計部門之「陳│匯款金額: │行持高佲呈提款卡提領8 │ 資料1張 ││ │ │ │ │小姐」,有特殊管道│100年4月12日匯款8萬 │萬5,000元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可取得六合彩號碼,│5,000元 │ │ 及寄送帳戶等寄貨 ││ │ │ │ │但要先行投資云云 │ │ │ 存單 ││ │ │ │ │ │ │ │4、高佲呈上揭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 ││ │ │ │ │ │ │ │5、蔡幼上揭時間、地 ││ │ │ │ │ │ │ │ 點持人頭帳戶提款 ││ │ │ │ │ │ │ │ 卡提款畫面。 │├──┼───┼─────┼──────┼─────────┼──────────┼───────────┼──────────┤│59、│凃詠涵│100年4月10│桃園縣桃園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4月14日14│1、被害人涂詠涵之警 ││ │ │日至4月14 │○○街00之0 │路中與被害人聊天,│戶名:高佲呈 │時53分在高雄市左營區博│ 詢筆錄 ││ │ │日 │號 │詐稱為在香港賽馬附│帳號:000000000000 │二路368號土地銀行左營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屬香港馬會獎券有限│匯款金額: │行持蕭璟芸提款卡提領 │ 資料4張 ││ │ │ │ │公司之資訊部主管「│100年4月13日、14日匯│8萬元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陳錦城」,有特殊管│款30萬7,530元 │ │ 及寄送帳戶等寄貨 ││ │ │ │ │道可取得六合彩號碼│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存單 ││ │ │ │ │,但要先行投資云云│戶名:蕭璟芸 │ │4、蕭璟芸之警詢筆錄 ││ │ │ │ │被害人第一次付款後│帳號:000000000000 │ │4、高佲呈、蕭璟芸上 ││ │ │ │ │,詐欺集團又謊稱中│匯款金額: │ │ 揭帳戶交易明細 ││ │ │ │ │獎後要將款項匯回臺│100年4月14日匯款22萬│ │5、吳富權上揭時間、 ││ │ │ │ │灣要手續費云云,要│5,690元 │ │ 地點持人頭帳戶提 ││ │ │ │ │求被害人再行匯款,│ │ │ 款卡提款畫面。 ││ │ │ │ │嗣被害人匯款後,詐│ │ │ ││ │ │ │ │欺集團要稱所述數額│ │ │ ││ │ │ │ │為港幣,要補足差額│ │ │ ││ │ │ │ │云云,層層詐欺 │ │ │ │├──┼───┼─────┼──────┼─────────┼──────────┼───────────┼──────────┤│60、│王文伶│100年4月9 │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由吳富權持高佲呈之提款│1、被害人王文伶之警 ││ │ │至5月11日 │○○路0號00 │路中與被害人聊天,│戶名:高佲呈 │卡提領 │ 詢筆錄 ││ │ │ │樓 │詐稱為在香港賽馬附│帳號:000000000000 │ │2、被害人所提供網路 ││ │ │ │ │屬香港馬會獎券有限│匯款金額: │ │ 轉帳資料及相關網 ││ │ │ │ │公司之資訊部主管「│100年4月13日匯款8萬 │ │ 路詐騙資料 ││ │ │ │ │陳錦城」,有特殊管│5,000元(分2次) │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道可取得六合彩號碼│ │ │ 及寄送帳戶等寄貨 ││ │ │ │ │,但要先行投資云云│ │ │ 存單 ││ │ │ │ │被害人第一次付款後│ │ │4、高佲呈上揭帳戶交 ││ │ │ │ │,詐欺集團又謊稱中│ │ │ 易明細 ││ │ │ │ │獎後要將款項匯回臺│ │ │ ││ │ │ │ │灣要手續費云云,要│ │ │ ││ │ │ │ │求被害人再行匯款云│ │ │ ││ │ │ │ │云 │ │ │ │├──┼───┼─────┼──────┼─────────┼──────────┼───────────┼──────────┤│61、│陳怡君│100年3月底│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4月6日、4│1、被害人陳怡伶之警 ││ │ │至100年4月│○○里○○路│網路中雅虎即時通,│戶名:高佲呈 │月7日分別至高雄市三民 │ 詢筆錄 ││ │ │初 │0段000巷00 │假以「余皓軍」之網│帳號:000000000000 0區○○路○○號統一便利商│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號0樓 │友,詐稱其有管道取│匯款金額: │店、高雄市鳳山區中山西│ 帳戶資料 ││ │ │ │ │得臺灣大樂透公司開│100年4月6日、7日共匯│路203號1樓國泰世華商銀│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獎號碼,並介紹公司│款5萬2,000元(分2次 │鳳山分行持高佲呈提款卡│ 及寄送帳戶等寄貨 ││ │ │ │ │內之「李大哥」與之│) │提領 │ 存單 ││ │ │ │ │聯繫,並謊稱可以提│ │ │4、高佲呈上揭帳戶交 ││ │ │ │ │供臺灣地區大樂透號│ │ │ 易明細 ││ │ │ │ │碼,但要先行繳納手│ │ │5、吳富權上揭時間、 ││ │ │ │ │續費云云,待繳納會│ │ │ 地點持人頭帳戶提 ││ │ │ │ │費後,又以繳納會費│ │ │ 款卡提款畫面。 ││ │ │ │ │為港幣須補足差額云│ │ │ ││ │ │ │ │云,再補繳差額後,│ │ │ ││ │ │ │ │又誆稱需要保證金云│ │ │ ││ │ │ │ │云,層層詐欺 │ │ │ │├──┼───┼─────┼──────┼─────────┼──────────┼───────────┼──────────┤│62、│蘇小雯│100年4月14│臺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4月18日12│1、被害人曾錦娥之警 ││ │(告訴)│日至100年4│○○路0段000│路中與被害人聊天,│戶名:高佲呈 │時35分在高雄市鳳山區曹│ 詢筆錄 ││ │ │月18日 │號0樓 │詐稱為在香港賽馬附│帳號:000000000000 │公路59號統一便利商店持│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屬香港馬會獎券有限│匯款金額: │高佲呈提款卡提領 │ 資料及網路詐騙資 ││ │ │ │ │公司之「林文輝」,│100年4月18日匯款2萬 │ │ 料 ││ │ │ │ │要代簽六合彩號碼,│元 │ │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要求先行簽注云云,│ │ │ 及寄送帳戶等寄貨 ││ │ │ │ │被害人第一次付款後│ │ │ 存單 ││ │ │ │ │,詐欺集團即謊稱簽│ │ │4、高佲呈上揭帳戶交 ││ │ │ │ │注已中獎,但要先匯│ │ │ 易明細 ││ │ │ │ │稅金方可取得獎金云│ │ │5、吳富權上揭時間、 ││ │ │ │ │云,要求被害人再行│ │ │ 地點持人頭帳戶提 ││ │ │ │ │匯款云云,層層詐騙│ │ │ 款卡提款畫面。 │├──┼───┼─────┼──────┼─────────┼──────────┼───────────┼──────────┤│63、│曾錦娥│99年6月至 │臺北市○○區│1、由詐欺集團成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3月15日15│1、被害人曹錦娥之警 ││ │ │100年4月 │○○街000巷 │在網路中與被害人聊│戶名:高佲呈 │時07分在高雄市鳳山區鳳│ 詢筆錄 ││ │ │ │00弄0號0樓 │天,詐稱為在香港六│帳號:000000000000 │松路11號鳳山鳳松路郵局│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合彩公司之「陳雨澤│匯款金額: │持高佲呈提款卡提領 │ 帳戶影本及匯款資 ││ │ │ │ │」,謊稱有打擊臺灣│100年3月15日匯款3萬 │4萬2,000元(內含被害人 │ 料 ││ │ │ │ │六合彩組頭行動,即│7,000元(印花稅) │曾錦娥所入之3萬7,000元│3、高宜璇之警詢筆錄 ││ │ │ │ │先行讓臺灣民眾中獎│ │) │ 及寄送帳戶等寄貨 ││ │ │ │ │,而讓臺灣組頭虧損│ │ │ 存單 ││ │ │ │ │云云要求被害人先行│ │ │4、高佲呈上揭帳戶交 ││ │ │ │ │簽注云云,被害人第│ │ │ 易明細 ││ │ │ │ │一次付款後,詐欺集│ │ │5、吳富權上揭時間、 ││ │ │ │ │團即稱要匯款金額為│ │ │ 地點持人頭帳戶提 ││ │ │ │ │港幣,要補足差額云│ │ │ 款卡提款畫面。 ││ │ │ │ │云,層層詐騙 │ │ │ ││ │ │ │ │2、詐欺集團成員在 │ │ │ ││ │ │ │ │網路,假以「王亞雄│ │ │ ││ │ │ │ │」之網友,詐稱其為│ │ │ ││ │ │ │ │臺灣大樂透公司之主│ │ │ ││ │ │ │ │管,並介紹公司內之│ │ │ ││ │ │ │ │「陳部長」與之聯繫│ │ │ ││ │ │ │ │,並謊稱可以提供臺│ │ │ ││ │ │ │ │灣地區大樂透號碼,│ │ │ ││ │ │ │ │但要先行繳納領牌費│ │ │ ││ │ │ │ │待繳款後、每隔幾日│ │ │ ││ │ │ │ │均以要再行繳納搖獎│ │ │ ││ │ │ │ │部公關費、保證金、│ │ │ ││ │ │ │ │公關費、手續費、稅│ │ │ ││ │ │ │ │金及印花稅云云,層│ │ │ ││ │ │ │ │層詐欺 │ │ │ │├──┼───┼─────┼──────┼─────────┼──────────┼───────────┼──────────┤│64、│高淑華│100年2月底│新竹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3月21日21│1、被害人高淑華之警 ││ │(告訴)│至100年6月│○街00號 │尋夢園」聊天室,假│戶名:高佲呈 │時48分在高雄市鳳山區鳳│ 詢筆錄 ││ │ │26日 │ │以「林志仁」之網友│帳號:000000000000 │松路11號鳳山鳳松路郵局│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追求高淑華,詐稱其│匯款金額: │持高佲呈提款卡領 │ 帳戶影本 ││ │ │ │ │為澳門美高梅賭場之│100年3月21日匯款2萬 │ │3、高宜璇、高淑華之 ││ │ │ │ │員工,而台灣大樂透│2,000元 │ │ 警詢筆錄及寄送帳 ││ │ │ │ │公司有開獎乃由其公│ │ │ 戶等寄貨存單 ││ │ │ │ │司操控,並介紹「李│ │ │4、高佲呈上揭帳戶交 ││ │ │ │ │經理」與之聯繫,李│ │ │ 易明細 ││ │ │ │ │經理則誆稱要獲得2 │ │ │5、吳富權上揭時間、 ││ │ │ │ │獎即要先行匯款云云│ │ │ 地點持人頭帳戶提 ││ │ │ │ │等,待匯款繳納會費│ │ │ 款卡提款畫面。 ││ │ │ │ │後,又以繳納會費為│ │ │ ││ │ │ │ │澳幣須補足差額及另│ │ │ ││ │ │ │ │須交際費云云,層層│ │ │ ││ │ │ │ │詐騙 │ │ │ │├──┼───┼─────┼──────┼─────────┼──────────┼───────────┼──────────┤│65、│許縈真│100年4月8 │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4月18日15│1、被害人許縈真之警 ││ │ │至100年4月│○街00巷00 │路中與被害人聊天,│戶名:蕭璟芸 │時58分在高雄市鳳山區光│ 詢筆錄 ││ │ │21日 │之0號0樓 │詐稱為在香港六合彩│帳號:000000000000 │復一段56、58號全家便利│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公司之主管,謊稱有│匯款金額: │店持蕭璟芸提款卡提領 │ 單及轉帳交易明細 ││ │ │ │ │打擊臺灣六合彩組頭│100年4月18日匯款2萬 │ │3、蕭璟芸之警詢筆錄 ││ │ │ │ │行動,即先行讓臺灣│元 │ │4、蕭璟芸上揭帳戶交 ││ │ │ │ │民眾中獎,而讓臺灣│ │ │ 易明細 ││ │ │ │ │組頭虧損云云要求被│ │ │5、吳富權上揭時間、 ││ │ │ │ │害人先行簽注云云,│ │ │ 地點持人頭帳戶提 ││ │ │ │ │被害人第1、2次付款│ │ │ 款卡提款畫面。 ││ │ │ │ │後,詐欺集團即稱被│ │ │ ││ │ │ │ │害人已中獎,但要先│ │ │ ││ │ │ │ │繳納手續費云云,層│ │ │ ││ │ │ │ │層詐騙 │ │ │ │├──┼───┼─────┼──────┼─────────┼──────────┼───────────┼──────────┤│66、│林佳誼│100年4月20│高雄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吳富權分別於於100年4月│1、被害人林佳誼之警 ││ │(告訴)│日至100年4│○○路0000 │路,假以「謝旭仁」│戶名:林愛津 │20日、4月26日至高雄市 │ 詢筆錄 ││ │ │月27日 │號0樓 │之名義,詐稱其可提│帳號:000000000000 000區○○○路○○○號統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供台灣大樂透公司有│匯款金額: │一便利商、新興區七賢一│ 單及轉帳交易明細 ││ │ │ │ │開獎號碼,要求先行│100年4月20、4月26日 │路480號土地銀行新興分 │3、林愛津之警詢筆錄 ││ │ │ │ │匯款會員費,以取得│共匯款11萬6,000元 │行持林愛津提款卡提領 │4、林愛津上揭帳戶交 ││ │ │ │ │大樂透號碼云云 │ │ │ 易明細 ││ │ │ │ │ │ │ │5、吳富權上揭時間、 ││ │ │ │ │ │ │ │ 地點持人頭帳戶提 ││ │ │ │ │ │ │ │ 款卡提款畫面。 ││ │ │ │ │ │ │ │6、自蔡幼住處扣得之 ││ │ │ │ │ │ │ │ 林愛津上揭帳戶 │├──┼───┼─────┼──────┼─────────┼──────────┼───────────┼──────────┤│67、│高宜璇│100年1月至│雲林縣○○鄉│由詐欺集團成員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4月15日00│1、被害人高宜璇之警 ││ │ │100年5月10│○○村○○路│尋夢園」聊天室,假│戶名:林愛津 │時02分在高雄市鳳山區光│ 詢筆錄 ││ │ │日 │0○○巷00號 │以「黃建葉」、「張│帳號:000000000000 │復一段56、58號全便利商│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毅輝」之網友,詐稱│匯款金額: │持林愛津提款卡提領 │ 單及轉帳交易明細 ││ │ │ │ │其等認識之「李大哥│100年4月14日匯款2萬 │ │3、林愛津之警詢筆錄 ││ │ │ │ │」、「楊副理」與台│2,000元 │ │4、林愛津上揭帳戶交 ││ │ │ │ │灣大樂透公司有合作│ │ │ 易明細 ││ │ │ │ │,可透過管但拿取大│ │ │5、吳富權上揭時間、 ││ │ │ │ │樂透開獎號碼,並介│ │ │ 地點持人頭帳戶提 ││ │ │ │ │紹「李大哥」、「楊│ │ │ 款卡提款畫面。 ││ │ │ │ │副理」與之聯繫,其│ │ │6、自蔡幼住處扣得之 ││ │ │ │ │等誆稱,要取得號碼│ │ │ 林愛津上揭帳戶 ││ │ │ │ │要先行繳納手續費,│ │ │ ││ │ │ │ │待繳納會費後,又以│ │ │ ││ │ │ │ │繳納會費為港幣須補│ │ │ ││ │ │ │ │足差額云云,再補繳│ │ │ ││ │ │ │ │差額後,又誆稱需要│ │ │ ││ │ │ │ │保證金等各種理由要│ │ │ ││ │ │ │ │求匯款,層層詐欺 │ │ │ │├──┼───┼─────┼──────┼─────────┼──────────┼───────────┼──────────┤│68、│陳如雯│100年5月19│宜蘭縣○○鄉│由詐欺集團以「何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吳富權分別於100年5月20│1、被害人陳如雯之警 ││ │ │日至100年6│○○路00號 │仁」及「李副理」之│戶名:高淑華 │日、21日23日至高雄市苓│ 詢筆錄 ││ │ │月7日 │ │明益電話通知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 00區○○○路○○○號統一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中獎,但要先加入會│匯款金額: │便利商、高雄市○○○路│ 單及轉帳交易明細 ││ │ │ │ │員及繳納會費云云 │100年5月20、5月23日 │20號合作金庫大順分行、│3、高淑華之警詢筆錄 ││ │ │ │ │ │、6月4日、6月7日,共○○○區○○路○○○號1樓 │4、高淑華上揭帳戶交 ││ │ │ │ │ │匯款22萬6,600元 │OK便利商店、高雄市鳳山│ 易明細及寄送貨款 ││ │ │ │ ○ ○ ○區○○路○○號統一便利商│ 存單 ││ │ │ │ │ │ │店持高淑華提款卡提領 │5、吳富權上揭時間、 ││ │ │ │ │ │ │ │ 地點持人頭帳戶提 ││ │ │ │ │ │ │ │ 款卡提款畫面。 │├──┼───┼─────┼──────┼─────────┼──────────┼───────────┼──────────┤│69、│王美燕│100年5月13│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由吳富權於100年6月 │1、被害人王美燕之警 ││ │(告訴)│日7月 │○○街0號0樓│BADOO」聊天室,假 │戶名:高淑華 │ 16日、20日及21日持 │ 詢筆錄 ││ │ │ │ │以「吳迪」之網友,│帳號:000000000000 │ 高淑華之金融卡提款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詐稱其為澳門永俐酒│匯款金額: │2、由吳富權於100年6月 │ 單及轉帳交易明細 ││ │ │ │ │店之主管,有認識之│100年6月16日、20、21│ 30日、7月15日持王薰│3、高淑華、王薰寧( ││ │ │ │ │「李副理」與台灣大│日,共匯款萬52萬 │ 寧之提款卡提款 │ 涉犯幫助詐欺部分 ││ │ │ │ │樂透公司有合作,可│8,000元 │ │ ,另行偵辦)之警 ││ │ │ │ │透過管道拿取大樂透│2、華南商業銀行 │ │ 詢筆錄 ││ │ │ │ │開獎號碼,並介紹「│戶名:王薰寧 │ │4、高淑華、王薰寧上 ││ │ │ │ │李副理」與之聯繫,│帳號:000000000000 │ │ 揭帳戶交易明細及 ││ │ │ │ │其等誆稱,要取得號│匯款金額:100年6月30│ │ 寄送貨款存單 ││ │ │ │ │碼要先行繳納手續費│日、7月15日共匯款23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待繳納會費後,又│萬3,280元 │ │ 0000-000000號行動││ │ │ │ │以繳納會費為港幣須│ │ │ 電話於100年7月28 ││ │ │ │ │補足差額云云,再補│ │ │ 、29日通訊監察譯 ││ │ │ │ │繳差額後,又誆稱需│ │ │ 文 ││ │ │ │ │要保證金等各種理由│ │ │ ││ │ │ │ │要求匯款,層層詐欺│ │ │ │├──┼───┼─────┼──────┼─────────┼──────────┼───────────┼──────────┤│70、│趙紅玉│100年5月21│臺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由吳富權於100年6月2日 │1、被害人趙紅玉之警 ││ │(告訴)│日至6月2日│○○里○○街│,假以「張俊業」之│戶名:高淑華 │、3日持高淑華之金融卡 │ 詢筆錄 ││ │ │ │0段0號0樓 │網友,有認識之「李│帳號:000000000000 │提款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副理」與台灣大樂透│匯款金額: │ │ 交易明細 ││ │ │ │ │公司有合作,可透過│100年6月2日、3日,共│ │3、高淑華之警詢筆錄 ││ │ │ │ │管道拿取大樂透開獎│匯款萬5萬2,000元 │ │4、高淑華上揭帳戶交 ││ │ │ │ │號碼,並介紹「李副│ │ │ 易明細及寄送貨款 ││ │ │ │ │理」與之聯繫,其等│ │ │ 存單 ││ │ │ │ │誆稱,要取得號碼要│ │ │ ││ │ │ │ │先行繳納手續費,待│ │ │ ││ │ │ │ │繳納會費後,又以繳│ │ │ ││ │ │ │ │納會費為港幣須補足│ │ │ ││ │ │ │ │差額云云,再補繳差│ │ │ ││ │ │ │ │額後,又誆稱需要保│ │ │ ││ │ │ │ │證金等各種理由要求│ │ │ ││ │ │ │ │匯款,層層詐欺 │ │ │ │├──┼───┼─────┼──────┼─────────┼──────────┼───────────┼──────────┤│71、│劉淑勤│100年6月12│嘉義縣○○鄉│由詐欺集團成員在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由吳富權於100年6月13日│1、被害人劉淑勤之警 ││ │(告訴)│日夜間8時 │○○村○○店│夢園聊天室假稱為澳│戶名:高淑華 │14日持高淑華之金融卡提│ 詢筆錄 ││ │ │10分 │00號 │門永俐酒店任職,向│帳號:000000000000 │款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被害人佯稱:有認識│匯款金額: │ │ 紀錄 ││ │ │ │ │之「李副理」與台灣│100年6月13、14日,共│ │3、高淑華之警詢筆錄 ││ │ │ │ │大樂透公司有合作,│匯款萬14萬7,000元 │ │4、高淑華上揭帳戶交 ││ │ │ │ │可透過管道拿取大樂│(6月14日以黃玉美名 │ │ 易明細及寄送貨款 ││ │ │ │ │透開獎號碼,並介紹│義匯款) │ │ 存單 ││ │ │ │ │「李副理」與之聯繫│ │ │ ││ │ │ │ │,其等誆稱,要取得│ │ │ ││ │ │ │ │號碼要先行繳納手續│ │ │ ││ │ │ │ │費,待繳納會費後,│ │ │ ││ │ │ │ │又以繳納會費為港幣│ │ │ ││ │ │ │ │須補足差額云云,再│ │ │ ││ │ │ │ │補繳差額後,又誆稱│ │ │ ││ │ │ │ │需要保證金等各種理│ │ │ ││ │ │ │ │由要求匯款,層層詐│ │ │ ││ │ │ │ │欺 │ │ │ │├──┼───┼─────┼──────┼─────────┼──────────┼───────────┼──────────┤│72、│林路琪│100年6月7 │臺中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由吳富權於100年6月13日│1、被害人林路琪之警 ││ │ │日下午1時 │○○○街00號│路上以「張亮」名義│戶名:高淑華 │14日持高淑華之金融卡提│ 詢筆錄 ││ │ │23分 │0樓之0 │與被害人聊天,並向│帳號:000000000000 │款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被害人佯稱:與台灣│匯款金額: │ │ 、網路聊天及寄送 ││ │ │ │ │大樂透公司有合作,│100年6月8日匯款2萬 │ │ 貨品紀錄 ││ │ │ │ │可透過管道拿取大樂│2,000元 │ │3、高淑華之警詢筆錄 ││ │ │ │ │透開獎號碼,並介紹│ │ │4、高淑華上揭帳戶交 ││ │ │ │ │「李副理」與之聯繫│ │ │ 易明細及寄送貨款 ││ │ │ │ │,其等誆稱,要取得│ │ │ 存單 ││ │ │ │ │號碼要先行繳納手續│ │ │ ││ │ │ │ │費,待繳納會費後,│ │ │ ││ │ │ │ │又以繳納會費為港幣│ │ │ ││ │ │ │ │須補足差額云云,再│ │ │ ││ │ │ │ │補繳差額後,又誆稱│ │ │ ││ │ │ │ │需要保證金等各種理│ │ │ ││ │ │ │ │由要求匯款,層層詐│ │ │ ││ │ │ │ │欺 │ │ │ │├──┼───┼─────┼──────┼─────────┼──────────┼───────────┼──────────┤│73、│陳思伊│100年7月26│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華南商業銀行 │由吳富權於100年7月26日│1、被害人陳思伊之警 ││ │ │日夜間7時 │○○路000巷 │路上以「翁祺晟」名│戶名:王薰寧 │持王薰寧之金融卡提款 │ 詢筆錄 ││ │ │許 │00號0樓 │義與被害人聊天,並│帳號:000000000000 │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向被害人佯稱:與台│匯款金額:100年7月26│ │ 紀錄 ││ │ │ │ │灣大樂透公司有合作│日匯款2萬2,000元 │ │3、王薰寧之警詢筆錄 ││ │ │ │ │,可透過管道拿取大│ │ │4、王薰寧上揭帳戶交 ││ │ │ │ │樂透開獎號碼云云,│ │ │ 易明細及寄送貨款 ││ │ │ │ │詐騙被害人匯款下注│ │ │ 存單 │├──┼───┼─────┼──────┼─────────┼──────────┼───────────┼──────────┤│74、│何翠蘋│100年8月3 │苗栗縣○○鎮│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電│1、第一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8月9日、8│1、被害人何翠蘋之警 ││ │ │至100年8月│○○里○○路│話告知害人,詐稱為│戶名:吳智行 │月10日高雄市鳳山區鳳松│ 詢筆錄 ││ │ │9日 │000巷00弄00 │為「張先生」,可告│帳號:00000000000 │路11號鳳松路郵局、左營│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號 │知六合彩明牌,並告│匯款金○○ ○區○○路○號統一便利商 │ 單及轉帳交易明細 ││ │ │ │ │知已代簽六合彩號碼│100年9月3日匯款8萬 │持姚香妃提款卡提領 │3、吳智行及姚香妃( ││ │ │ │ │,中獎885萬元,, │5,000元 │ │ 上2人涉犯幫助詐欺││ │ │ │ │但要先匯稅金方可取│2、台新商業銀行 │ │ 犯行,另行偵辦) ││ │ │ │ │得獎金云云,要求被│戶名:姚香妃 │ │ 之警詢筆錄 ││ │ │ │ │害人匯款云云 │帳號:00000000000000│ │4、吳智行、姚香妃上 ││ │ │ │ │ │匯款金額: │ │ 揭帳戶交易明細 ││ │ │ │ │ │100年8月9日匯款15萬 │ │5、財金資訊公司跨行 ││ │ │ │ │ │ │ │ 提款交易紀錄 ││ │ │ │ │ │ │ │6、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100年7月26日 ││ │ │ │ │ │ │ │ 下午,4時1分55秒 ││ │ │ │ │ │ │ │ ;0000-000000號行││ │ │ │ │ │ │ │ 動電話100年8月9日││ │ │ │ │ │ │ │ 下午1時38分5秒通 ││ │ │ │ │ │ │ │ 訊監察譯文 │├──┼───┼─────┼──────┼─────────┼──────────┼───────────┼──────────┤│75、│陳惠閔│100年7月初│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兆豐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8月8日在 │1、被害人陳惠閔之警 ││ │(告訴)│至100年8月│○○街000巷 │路中與被害人聊天,│戶名:郭政甫 │高雄市○○區○○路3之4│ 詢筆錄 ││ │ │18日 │00弄00之0與 │詐稱為在香港六合彩│帳號:00000000000 │號合作金庫商銀鳳松分行│2、被害人所提供之轉 ││ │ │ │台北市○○區│公司之「張明傑」,│匯款金額: │持郭政甫提款卡提領 │ 帳交易明細 ││ │ │ │○○路00號6 │謊稱有打擊臺灣六合│100年8月8日匯款2萬元│ │3、郭政甫(涉犯幫助 ││ │ │ │樓之2 │彩組頭行動,即先行│ │ │ 詐欺犯行,另行偵 ││ │ │ │ │讓臺灣民眾中獎,而│ │ │ 辦)之警詢筆錄 ││ │ │ │ │讓臺灣組頭虧損云云│ │ │4、郭政甫上揭帳戶交 ││ │ │ │ │要求被害人先行代簽│ │ │ 易明細 ││ │ │ │ │注云云,被害人第一│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次付款後,詐欺集團│ │ │ 0000-000000號行 ││ │ │ │ │即稱要收取領取彩金│ │ │ 動電話100年8月8日││ │ │ │ │之稅款,後又以稅金│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為港幣非臺幣,要補│ │ │ ││ │ │ │ │足差額云云,層層詐│ │ │ ││ │ │ │ │騙 │ │ │ │├──┼───┼─────┼──────┼─────────┼──────────┼───────────┼──────────┤│76、│何銀蕙│100年8月1 │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兆豐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8月9日在 │1、被害人何銀蕙之警 ││ │(告訴)│至100年8月│○○路○段 │路中與被害人聊天,│戶名:郭政甫 │高雄市○○區○○路3之4│ 詢筆錄 ││ │ │9日 │000巷0號0樓 │詐稱為在香港六合彩│帳號:00000000000 │號合作金庫商銀鳳松分行│2、被害人所提供之轉 ││ │ │ │ │公司之「楊波光」,│匯款金額: │持郭政甫提款 │ 帳交易明 ││ │ │ │ │謊稱有打擊臺灣六合│100年8月9日匯款2萬元│ │ 細 ││ │ │ │ │彩組頭行動,即先行│ │ │3、郭政甫之警詢筆錄 ││ │ │ │ │讓臺灣民眾中獎,而│ │ │4、郭政甫上揭帳戶交 ││ │ │ │ │讓臺灣組頭虧損云云│ │ │ 易明細 ││ │ │ │ │要求被害人先行代簽│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注云云,被害人第一│ │ │ 0000-000000號行 ││ │ │ │ │次付款後,詐欺集團│ │ │ 動電話100年8月9日││ │ │ │ │即稱要收取領取彩金│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之稅款,後又以稅金│ │ │ ││ │ │ │ │為港幣非臺幣,要補│ │ │ ││ │ │ │ │足差額云云,層層詐│ │ │ ││ │ │ │ │騙 │ │ │ │├──┼───┼─────┼──────┼─────────┼──────────┼───────────┼──────────┤│77、│曾瀞儀│100年8月9 │彰化縣彰化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1、兆豐商業銀行 │1、吳富權於100年8月9日│1、被害人曾靜儀之警 ││ │ │至100年8月│○○里0鄰○ │路中與被害人聊天,│戶名:郭政甫 │ 在高雄市鳳山區鳳松 │ 詢筆錄 ││ │ │15日 │○路000號0樓│詐稱為在香港賽馬協│帳號:00000000000 │ 路3之4號合作金庫商 │2、被害人所提供之轉 ││ │ │ │ │會之員工,謊稱有打│匯款金額: │ 銀鳳松分行持郭政甫 │ 帳存摺交易影本 ││ │ │ │ │擊臺灣六合彩組頭行│100年8月9日匯款2萬元│ 提款卡提領 │3、郭政甫、姚香妃之 ││ │ │ │ │動,即先行讓臺灣民│2、台新商業銀行 │2、吳富權於100年8月10 │ 警詢筆錄 ││ │ │ │ │眾中獎,而讓臺灣組│戶名:姚香妃 │ 日13時53分在高雄市 │4、郭政甫、姚香妃及 ││ │ │ │ │頭虧損云云,要求被│帳號:0000000000000 0 00區○○○路○○○號│ 林桄瑋(涉犯幫助 ││ │ │ │ │害人先行代簽注云云│匯款金額: │ 統一便利商店持姚香 │ 詐欺部分,另行偵 ││ │ │ │ │,被害人第一次付款│100年8月9日匯款5萬 │ 妃提款卡提領 │ 辦)上揭帳戶交易 ││ │ │ │ │後,詐欺集團即稱要│7000 │3、吳富權於100年8月12 │ 明細 ││ │ │ │ │收取領取彩金之稅款│3、台新商業銀行 │ 日、13日、15日分別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後又以稅金為港幣│戶名:林桄瑋 │ 在高雄市鳳山區鳳松 │ 0000-000000號行 ││ │ │ │ │非臺幣,要補足差額│帳號:00000000000000│ 路3之4號合作金庫商 │ 動電話100年8月9日││ │ │ │ │云云,層層詐騙 │匯款金額: │ 銀鳳松分行持林恍偉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0年8月12日、15日匯│ 提款卡提領(含曾靜 │6、吳富權所持用0000-││ │ │ │ │ │款5萬5,000元 │ 儀部分) │ 000000,100年8月1││ │ │ │ │ │ │ │ 0日、15日通訊監察││ │ │ │ │ │ │ │ 譯文 │├──┼───┼─────┼──────┼─────────┼──────────┼───────────┼──────────┤│78、│吳悅慈│100年7月中│台中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中華郵政關山郵局 │吳富權於100年8月6日在 │1、被害人吳悅慈之警 ││ │ │旬至100年8│○○路○段 │路中與被害人聊天,│戶名:王子恩 │高雄市○○區○○路○○號│ 詢筆錄 ││ │ │月8日 │0000號 │詐稱香港基督教教會│帳號:00000000000000│統一便利商店持吳子恩提│2、被害人所提供之轉 ││ │ │ │ │興建教堂需要資金,│匯款金額: │款卡提領 │ 帳交易明細 ││ │ │ │ │要求被害人捐款云云│100年8月6日匯款2萬元│ │3、王子恩(涉犯幫助 ││ │ │ │ │ │ │ │ 詐欺犯嫌部分,另 ││ │ │ │ │ │ │ │ 行偵辦)之警詢筆 ││ │ │ │ │ │ │ │ 錄 ││ │ │ │ │ │ │ │4、王子恩上揭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 ││ │ │ │ │ │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100 ││ │ │ │ │ │ │ │ 年8月6日通訊監察 ││ │ │ │ │ │ │ │ 譯文 │├──┼───┼─────┼──────┼─────────┼──────────┼───────────┼──────────┤│79、│吳家穎│100年7月7 │新竹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電│中華郵政關山郵局 │吳富權於100年8月8日在 │1、被害人吳佳穎之警 ││ │(告訴)│至100年8月│○○街000巷 │話聯繫被害人謊稱為│戶名:王子恩 │高雄市○○區○○路264 │ 詢筆錄 ││ │ │11日 │00號 │香港六合彩公司之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鳳山分持吳子│2、被害人所提供之匯 ││ │ │ │ │理「李皓軍」,向被│匯款金額: │恩提款卡提領 │ 款交易明細 ││ │ │ │ │害人詐稱若先匯款領│100年8月8日匯款5萬 │ │3、王子恩之警詢筆錄 ││ │ │ │ │牌費,即可獲得彩金│6,000元 │ │4、王子恩上揭帳戶交 ││ │ │ │ │200萬,待被害人先 │ │ │ 易明細 ││ │ │ │ │行代簽注云云,被害│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人第一次付款後,詐│ │ │ 0000-000000,100 ││ │ │ │ │欺集團即匯款電腦故│ │ │ 年8月8日通訊監察 ││ │ │ │ │障,要再匯款,又稱│ │ │ 譯文 ││ │ │ │ │之所匯款項是港幣非│ │ │ ││ │ │ │ │臺幣,要補足差額云│ │ │ ││ │ │ │ │云,層層詐騙 │ │ │ │├──┼───┼─────┼──────┼─────────┼──────────┼───────────┼──────────┤│80、│王惠芳│100年5、6 │高雄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中華郵政關山郵局 │吳富權於100年8月8日在 │1、被害人王惠芳之警 ││ │(告訴)│至100年8月│○○里○○街│路中與被害人聊天,│戶名:王子恩 │高雄市○○區○○路264 │ 詢筆錄 ││ │ │20日 │000巷0號0樓 │詐稱為「陳雨澤」,│帳號: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鳳山分、鳳山│2、被害人所提供之轉 ││ │ │ │ │謊稱可讓被害人投資│匯款金○○ ○區○○路3之4號合作金庫│ 帳交易明細 ││ │ │ │ │賺錢,要求被害人先│100年8月8日匯款7萬 │商銀鳳松分行持吳子恩提│3、王子恩之警詢筆錄 ││ │ │ │ │行匯款投資云云 │4,000元 │款卡提領 │4、王子恩上揭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 ││ │ │ │ │ │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100 ││ │ │ │ │ │ │ │ 年8月8日通訊監察 ││ │ │ │ │ │ │ │ 譯文 │├──┼───┼─────┼──────┼─────────┼──────────┼───────────┼──────────┤│81、│葉采綾│100年6月中│花蓮縣○○鄉│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臺灣銀行花蓮分行 │吳富權於100年8月12、13│1、被害人葉采綾之警 ││ │ │旬至100年 │○○村○○路│路上聯繫被害人謊稱│戶名:吳傳儀 │日、14日在高雄市鳳山區│ 詢筆錄 ││ │ │100年8月26│00巷00弄00 │為「戴維」,向被害│帳號:000000000000號│鳳松路11號鳳松路郵局、│2、吳傳儀(涉犯幫助 ││ │ │日 │號 │人詐稱投資購買香港│匯款金額: ○○○區○○路○○號萊爾富│ 罪嫌部分,另行偵 ││ │ │ │ │馬會之馬匹,即可獲│100年8月12日匯款30萬│便利商店、高雄市鳳山區│ 辦)之警詢筆錄 ││ │ │ │ │利8000多萬,待被害│元 │自由路204號便利商店持 │3、吳傳儀上揭帳戶交 ││ │ │ │ │人匯款後,詐騙集團│ │吳傳儀提款卡提領 │ 易明細 ││ │ │ │ │即以繳交稅金、保證│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金、印花稅、開戶費│ │ │ 0000-000000,100 ││ │ │ │ │用等名義,要求被害│ │ │ 年8月12、13、14日││ │ │ │ │人匯款,層層詐騙 │ │ │ 通訊監察譯文 │├──┼───┼─────┼──────┼─────────┼──────────┼───────────┼──────────┤│82、│蕭維欣│100年7月初│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8月12日在│1、被害人蕭維欣之警 ││ │(告訴)│至100年9月│○○街00號0 │路上聯繫被害人謊稱│戶名:林桄瑋 │高雄市○○區○○路3之4│ 詢筆錄 ││ │ │3日 │之0 │為「黃志民」係香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銀鳳松分行│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賽馬協會之員工,詐│匯款金額: │持林桄瑋提款卡提領 │ 資料 ││ │ │ │ │稱投資香港馬會2萬 │100年8月12日匯款4萬 │ │3、林桄瑋上揭帳戶交 ││ │ │ │ │,即可獲利200萬云 │元 │ │ 易明細 ││ │ │ │ │云,待被害人匯款後│ │ │4、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詐騙集團即以繳交│ │ │ 0000-000000,100 ││ │ │ │ │手續費領款等名義,│ │ │ 年8月12日通訊監察││ │ │ │ │要求被害人再匯款,│ │ │ 譯文 ││ │ │ │ │層層詐騙 │ │ │ │├──┼───┼─────┼──────┼─────────┼──────────┼───────────┼──────────┤│83、│李沂珍│100年5月初│台中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1、永豐商業銀行 │1、吳富權於100年8月15 │1、被害人李沂珍之警 ││ │(告訴)│至100年10 │○○路000巷0│路上聯繫被害人謊稱│戶名:林桄瑋 │ 日13時49分在高雄市 │ 詢筆錄 ││ │ │25日 │號 │為「林智」係香港賽│帳號:00000000000 0 00區○○路○○號鳳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馬協會之員工,詐稱│匯款金額: │ 松路郵局持林桄瑋提 │ 資料2張 ││ │ │ │ │投資香港馬會2萬, │100年8月15日匯款11萬│ 款卡提領 │3、黃文聖(涉犯幫助 ││ │ │ │ │即可獲利200萬云云 │4,000元 │2、吳富權於100年8月18 │ 詐欺部分另行偵辦 ││ │ │ │ │,待被害人匯款後,│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日13時46分在高雄市 │ )之警詢筆錄 ││ │ │ │ │詐騙集團即以繳交手│戶名:黃文聖 ○ ○○區○○里○○路 │4、林桄瑋、黃文聖之 ││ │ │ │ │續費領款等名義,要│帳號:0000000000000 │ 一段193號統一便利商│ 上揭帳戶交易明細 ││ │ │ │ │求被害人再匯款,層│匯款金額: │ 店持黃文聖提款卡提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層詐騙 │100年8月18日匯款5萬 │ 領 │ 0000-000000,100 ││ │ │ │ │ │元 │ │ 年8月15日、18日通││ │ │ │ │ │ │ │ 訊監察譯文 │├──┼───┼─────┼──────┼─────────┼──────────┼───────────┼──────────┤│84、│李雅茹│100年6月25│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吳富權於100年8月25 │1、被害人李雅茹之警 ││ │(告訴)│日至100年8│○○路00巷00│路上以「張嘉豪」名│戶名:黃文聖帳號: │ 日在高雄市新興區七 │ 詢筆錄 ││ │ │月29日 │號0樓 │義向被害人詐稱下注│帳號0000000000000 │ 賢一路480號土地銀行│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六合彩2萬元,一定 │匯款金額: │ 興分行持黃文聖提款 │ 及轉帳資料2張 ││ │ │ │ │會中三星,而可獲得│100年8月25日匯款2萬 │ 卡提領 │3、陳偉鈞(涉犯幫助 ││ │ │ │ │570萬元云云,要求 │元 │2、吳富權於100年8月29 │ 詐欺部分另行偵辦 ││ │ │ │ │被害人先行匯款,待│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30日在高雄市新興 │ )、黃文聖之警詢 ││ │ │ │ │,被害人第一次付款│戶名:陳○○ ○ 區○○○路○○○號土地│ 筆錄 ││ │ │ │ │後,詐欺集團即告知│帳號:00000000000 │ 銀行新興分行、中國 │4、陳偉鈞、黃文聖之 ││ │ │ │ │中獎,須先繳手續費│匯款金額: │ 信託商業銀行持陳偉 │ 上揭帳戶交易明細 ││ │ │ │ │,要再匯款,又稱之│100年8月29日匯款15萬│ 鈞提款卡提領。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所匯款項是港幣非臺│3,000元 │ │ 0000-000000,100 ││ │ │ │ │幣,要補足差額云云│ │ │ 年8月25日、0000-0││ │ │ │ │,層層詐騙 │ │ │ 00000,100年8月29││ │ │ │ │ │ │ │ 日、0000000000, ││ │ │ │ │ │ │ │ 100年8月30日通訊 ││ │ │ │ │ │ │ │ 監察譯文 │├──┼───┼─────┼──────┼─────────┼──────────┼───────────┼──────────┤│85、│張詠佳│100年8月14│屏東縣○○鎮│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電│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8月22日16│1、被害人張詠佳之警 ││ │ │日至100年8│○○里○○路│話聯繫被害人謊稱為│戶名:陳燕柔 │時00分在高雄市鳳山區鳳│ 詢筆錄 ││ │ │月25日 │00巷00弄00號│澳門公司臺灣彩券內│帳號:000000000000 │松路11號鳳松路郵局持陳│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部設定開獎號碼工作│匯款金額: │燕柔提款卡提領 │ 資料1張 ││ │ │ │ │人員,可幫被害人中│100年8月22日匯款8萬 │ │3、陳燕柔(涉犯幫助 ││ │ │ │ │獎,但要先行匯款云│元 │ │ 詐欺部分另行偵辦 ││ │ │ │ │云,待被害人匯款後│ │ │ )之警詢筆錄 ││ │ │ │ │,又以所述為港幣非│ │ │4、陳燕柔上揭帳戶交 ││ │ │ │ │台幣為詐術,持續詐│ │ │ 易明細、寄送貨物 ││ │ │ │ │騙 │ │ │ 存單 ││ │ │ │ │ │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100 ││ │ │ │ │ │ │ │ 年8月22日通訊監察││ │ │ │ │ │ │ │ 譯文 ││ │ │ │ │ │ │ │6、陳元順扣案手機簡 ││ │ │ │ │ │ │ │ 訊相片(含陳燕柔帳││ │ │ │ │ │ │ │ 號與張詠佳資料) │├──┼───┼─────┼──────┼─────────┼──────────┼───────────┼──────────┤│86、│陳婉宜│100年5月26│屏東縣○○鄉│由詐欺集團成員百度│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吳富權於100年9月5日│1、被害人陳婉宜之警 ││ │ │日至100年9│○○村○○街│網站佯稱為「姚慶龍│戶名:陳燕柔 │ 14 00分在高雄市苓雅│ 詢筆錄 ││ │ │月18日 │000號 │」向被害人謊稱其所│帳號:000000000000 0 區○○○路○○○號統一│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屬公司與臺灣大樂透│匯款金額: │ 便利商店陳燕柔提款 │ 資料2張 ││ │ │ │ │公司有合作,可提供│100年9月5日匯款9萬 │ 卡提領 │3、陳燕柔(涉犯幫助 ││ │ │ │ │號碼供簽注,但要先│6,000元 │2、吳富權於100年9月13 │ 詐欺部分另行偵辦 ││ │ │ │ │繳納會費云云,待被│2、第一商業銀行 │ 日13時39分在高雄市 │ )之警詢筆錄 ││ │ │ │ │害人匯款後,即再以│戶名:林秀青 ○ ○○區○○路○○號鳳 │4、陳燕柔上揭帳戶交 ││ │ │ │ │須繳納其他名目之金│帳號:00000000000 │ 松路郵局持林秀青提 │ 易明細、寄送貨物 ││ │ │ │ │額持續詐騙 │匯款金額: │ 款卡提領 │ 存單及林秀青上揭 ││ │ │ │ │ │100年9月13日匯款9萬 │ │ 帳戶交易明細 ││ │ │ │ │ │6,000元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100 ││ │ │ │ │ │ │ │ 年9月5日、0000-00││ │ │ │ │ │ │ │ 0000,100年9月13 ││ │ │ │ │ │ │ │ 日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6、陳元順扣案手機簡 ││ │ │ │ │ │ │ │ 訊、電話簿相片(陳││ │ │ │ │ │ │ │ 婉宜料) ││ │ │ │ │ │ │ │7、范鴻洋扣案手機簡 ││ │ │ │ │ │ │ │ 訊相片(含林秀青帳││ │ │ │ │ │ │ │ 號) │├──┼───┼─────┼──────┼─────────┼──────────┼───────────┼──────────┤│87、│柳雅雯│100年8月10│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吳富權分別於100年9 │1、被害人柳雅雯之警 ││ │(告訴)│日至100年9│○○路000號 │路佯稱為「翁天賜」│戶名:陳燕柔 │ 月14日、15日在高雄 │ 詢筆錄 ││ │ │月28日 │00樓 │向被害人謊稱其為澳│帳號:000000000000 │ 市○○區○○路3之4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門新世紀酒店企劃部│匯款金額: │ 號合作金庫商銀鳳松 │ 資料5張 ││ │ │ │ │主管,並介紹「李大│100年9月14日、16日共│ 分行、鳳山區中山西 │3、林秀青、吳采旋( ││ │ │ │ │哥」與之聯繫,宣稱│匯款27萬4,000元 │ 路105號台新商銀鳳山│ 涉犯幫助詐欺部分 ││ │ │ │ │可提供大樂透號碼供│2、第一商業銀行 │ 分行、三民區天祥一 │ 另行偵辦)及陳燕 ││ │ │ │ │簽注,但要先繳納會│戶名:林秀青 │ 路124號統一便利商店│ 柔之警詢筆錄 ││ │ │ │ │費云云,待被害人匯│帳號:00000000000 │ 、鳳松路11號鳳松路 │4、陳燕柔、林秀青及 ││ │ │ │ │款後,即再以須繳納│匯款金額: │ 郵局持陳燕柔提款卡 │ 吳采旋上揭帳戶交 ││ │ │ │ │其他名目之金額持續│100年9月15日匯款15萬│ 提款 │ 易明細、陳燕柔寄 ││ │ │ │ │詐騙 │3、合作金庫銀行 │2、吳富權於100年9月16 │ 送貨物存單 ││ │ │ │ │ │戶名:吳采旋 │ 日00時23分在高雄市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0 00區○○○路○○○號│ 0000-000000,100 ││ │ │ │ │ │匯款金額: │ 統一便利商店持林秀 │ 年9月15、16及28 ││ │ │ │ │ │100年9月29日匯款20萬│ 青提款卡提款 │ 日、0000-000000 ││ │ │ │ │ │元 │3、吳富權於100年9月28 │ ,100年9月14日、 ││ │ │ │ │ │ │ 、29日在高雄市鳳山 │ 15日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區○○○路○○號統一 │6、陳元順扣案手機簡 ││ │ │ │ │ │ │ 便利商店、在高雄市 │ 訊、電話簿相片(柳││ │ │ │ │ │ ○ ○○區○○路○○○號 │ 雅雯資料) ││ │ │ │ │ │ │ OK便利商店持吳采旋 │ ││ │ │ │ │ │ │ 提款卡提領 │ │├──┼───┼─────┼──────┼─────────┼──────────┼───────────┼──────────┤│88、│楊素蓮│100年8月1 │新北市○○區│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吳富權分別於100年9月19│1、被害人楊素蓮之警 ││ │(告訴)│至100年9月│○○○路00巷│上佯稱「翁祺晟」與│戶名:陳燕柔 │日、20日,在高雄市鳳山│ 詢筆錄 ││ │ │19日 │00號0樓 │被害人聯繫,謊稱要│帳號:000000000000 0區○○路○○號鳳松路郵局│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至新加坡出差,在旅│匯款金額: ○○○區○○路○段○○○號 │ 資料1張 ││ │ │ │ │途中遺失皮包、證件│100年9月19日匯款15萬│一便利商店持陳燕柔提款│3、陳燕柔之警詢筆錄 ││ │ │ │ │,要求被害人先行匯│元 │卡提領 │4、陳燕柔上揭帳戶交 ││ │ │ │ │款10萬元,予以幫助│ │ │ 易明細、寄送貨物 ││ │ │ │ │云云 │ │ │ 存單 ││ │ │ │ │ │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100年9月││ │ │ │ │ │ │ │ 19日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6、陳元順扣案手機簡 ││ │ │ │ │ │ │ │ 訊、電話簿相片(陳││ │ │ │ │ │ │ │ 燕柔帳戶) │├──┼───┼─────┼──────┼─────────┼──────────┼───────────┼──────────┤│89、│劉珮瑩│100年9月13│苗栗縣○○鎮│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華南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9月13日18│1、被害人劉珮瑩之警 ││ │ │日 │○○里0鄰○ │路上以「陳旭」名義│戶名:黃秉儀 │時58分在高雄市鳳山區鳳│ 詢筆錄 ││ │ │ │○路000巷0弄│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帳號:000000000000 │松路11號鳳松路郵局持黃│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00號 │,但須先行匯款云云│匯款金額: │秉儀提款卡提領 │ 資料1張 ││ │ │ │ │ │100年9月13日匯款2萬 │ │3、黃秉儀(涉犯幫助 ││ │ │ │ │ │5,000元 │ │ 詐欺部分,另行偵 ││ │ │ │ │ │ │ │ 辦)警詢筆錄 ││ │ │ │ │ │ │ │4、黃秉儀柔上揭帳戶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100 ││ │ │ │ │ │ │ │ 年9月13日通訊監察││ │ │ │ │ │ │ │ 譯文 │├──┼───┼─────┼──────┼─────────┼──────────┼───────────┼──────────┤│90、│陳依婷│100年7月下│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9月6日00 │1、被害人陳依停之警 ││ │(告訴)│旬至100年9│○○街00巷00│Tagged交友網站上佯│戶名:常凱雲 │06分在高雄市鳳山區鳳松│ 詢筆錄 ││ │ │月29日 │號0樓 │以「李景輝」名義,│帳號:000000000000 │路3之4號合作金庫商銀鳳│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向被害人佯稱在澳門│匯款金額: │松分行持常凱雲提款卡提│ 資料1張 ││ │ │ │ │新世紀酒店擔任企劃│100年9月5日匯款3萬元│領 │3、常凱雲(涉犯幫助 ││ │ │ │ │主管,有與臺灣大樂│ │ │ 詐欺部分,另行偵 ││ │ │ │ │透公司合作,可介紹│ │ │ 辦)之警詢筆錄 ││ │ │ │ │「李副理」認識,並│ │ │4、常凱雲上揭帳戶 ││ │ │ │ │提供明牌,嗣自稱李│ │ │ 交易明細 ││ │ │ │ │副理之男子,即主動│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電聯,謊稱要先繳領│ │ │ 0000-000000,100 ││ │ │ │ │牌費,待被害人匯款│ │ │ 年9月5日;.0000 ││ │ │ │ │後,又詐稱匯款金額│ │ │ -000000,100年9月││ │ │ │ │係港幣非臺幣,再接│ │ │ 6日通訊監察譯文 ││ │ │ │ │續要繳納保證金云云│ │ │6、陳元順扣案手機簡 ││ │ │ │ │,持續詐騙 │ │ │ 訊相片(陳依婷傳入││ │ │ │ │ │ │ │ 簡訊) │├──┼───┼─────┼──────┼─────────┼──────────┼───────────┼──────────┤│91、│林淑敏│100年7月中│彰化縣彰化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9月8日10 │1、被害人林淑敏之警 ││ │(告訴)│旬至100年9│○○里0鄰○ │雅虎奇摩網站上佯以│戶名:常凱雲 │40分在高雄市鳳山區光復│ 詢筆錄 ││ │ │月28日 │○000巷000弄│「何厚華」名義,向│帳號:000000000000 │一段56、58號全家便利商│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00號 │被害人佯稱在澳門新│匯款金額: │持常凱雲提款卡提領 │ 資料1張 ││ │ │ │ │世紀酒店擔任企劃主│100年9月8日匯款8萬 │ │3、常凱雲之警詢 ││ │ │ │ │管,有與臺灣大樂透│2,600元 │ │ 筆錄 ││ │ │ │ │公司合作,可介紹「│ │ │4、常凱雲上揭帳戶交 ││ │ │ │ │李副理」認識,並提│ │ │ 易明細 ││ │ │ │ │供明牌,嗣自稱李副│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理之男子,即主動電│ │ │ 0000-000000,100 ││ │ │ │ │聯,謊稱要先繳領牌│ │ │ 年9月8日通訊監察 ││ │ │ │ │費,待被害人匯款後│ │ │ 譯文 ││ │ │ │ │,又詐稱匯款金額係│ │ │6、陳元順扣案手機簡 ││ │ │ │ │港幣非臺幣,再接續│ │ │ 訊相片(林淑敏電話││ │ │ │ │要繳納保證金、公關│ │ │ 與資料) ││ │ │ │ │費、號碼設定費云云│ │ │ ││ │ │ │ │,持續詐騙 │ │ │ │├──┼───┼─────┼──────┼─────────┼──────────┼───────────┼──────────┤│92、│張盈真│100年9月9 │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吳富權分別於100年9月9 │1、被害人張盈真之警 ││ │(告訴)│至100年9月│○○○路000 │路中與以「藍誠輝」│戶名:常凱雲 │日、10日在高雄市鳳山區│ 詢筆錄 ││ │ │13日 │0樓之0 │名義與被害人聊天,│帳號:000000000000 │鳳松路3之4號合作金庫商│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詐稱為在香港賽馬協│匯款金額: │銀鳳松分行持常凱雲提款│ 及轉帳資料2張及網││ │ │ │ │會之員工,謊稱有打│100年9月9日、9月13日│卡提領 │ 路詐騙資料 ││ │ │ │ │擊臺灣六合彩組頭行│共匯款7萬7,000元 │ │3、常凱雲之警詢筆錄 ││ │ │ │ │動,即先行讓臺灣民│ │ │4、常凱雲上揭帳戶交 ││ │ │ │ │眾中獎,而讓臺灣組│ │ │ 易明細 ││ │ │ │ │頭虧損云云,要求被│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害人先行代簽注云云│ │ │ 0000-000000,100 ││ │ │ │ │,被害人第一次付款│ │ │ 年9月8日通訊監察 ││ │ │ │ │後,詐欺集團即稱要│ │ │ 譯文 ││ │ │ │ │收取領取彩金之稅款│ │ │6、范鴻洋扣案手機簡 ││ │ │ │ │,要先行匯款云云,│ │ │ 訊相片(常凱雲帳號││ │ │ │ │層層詐騙 │ │ │ ) │├──┼───┼─────┼──────┼─────────┼──────────┼───────────┼──────────┤│93、│邱士芳│100年8月31│南投縣○○鎮│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9月5日15 │1、被害人邱士芳之警 ││ │ │日至100年9│○○里00鄰○│路中與以暱稱「最後│戶名:黃筱茹 │47分在高雄市鳳山區鳳松│ 詢筆錄 ││ │ │月5日 │○巷00之00號│的較量」之方鑫與被│帳號:00000000000 │路11號鳳松路郵局持黃筱│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害人聊天,詐稱為在│匯款金額: │茹提款卡提領 │ 及轉帳資料2張 ││ │ │ │ │香港賽馬協會之員工│100年9月5日匯款8萬 │ │3、黃筱如(涉犯幫助 ││ │ │ │ │,謊稱有打擊臺灣六│5,500元 │ │ 詐欺部分,另行偵 ││ │ │ │ │合彩組頭行動,即先│ │ │ 辦)之警詢筆錄 ││ │ │ │ │行讓臺灣民眾中獎,│ │ │4、黃筱如上揭帳戶交 ││ │ │ │ │而讓臺灣組頭虧損云│ │ │ 易明細 ││ │ │ │ │云,要求被害人先行│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代簽注云云,被害人│ │ │ 0000-000000、0000││ │ │ │ │第一次付款後,詐欺│ │ │ -000000,100年9月││ │ │ │ │集團即稱要收取領取│ │ │ 5日通訊監察譯文 ││ │ │ │ │彩金之稅款,要先行│ │ │6、范鴻洋扣案手機簡 ││ │ │ │ │匯款云云,層層詐騙│ │ │ 訊相片(黃筱如帳號││ │ │ │ │ │ │ │ ) │├──┼───┼─────┼──────┼─────────┼──────────┼───────────┼──────────┤│94、│徐瑞蘭│100年初至 │桃園縣楊梅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9月6日20 │1、被害人徐瑞蘭之警 ││ │ │100年9月8 │○○里○○街│路中與以暱稱「戴維│戶名:黃筱茹 │34分在高雄市鳳山區鳳松│ 詢筆錄 ││ │ │ │000巷0號0樓0│」名義與被害人聊天│帳號:00000000000 │路3之4號合作金庫商銀鳳│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詐稱為在香港賽馬│匯款金額: │松分行持黃筱茹提款卡提│ 資料1張 ││ │ │ │ │協會之員工,謊稱有│100年9月6日匯款2萬元│領 │3、黃筱如之警詢筆錄 ││ │ │ │ │打擊臺灣六合彩組頭│ │ │4、黃筱如上揭帳戶交 ││ │ │ │ │行動,即先行讓臺灣│ │ │ 易明細 ││ │ │ │ │民眾中獎,而讓臺灣│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組頭虧損云云,要求│ │ │ 0000-000000,100 ││ │ │ │ │被害人先行代簽注云│ │ │ 年9月6日通訊監察 ││ │ │ │ │云,被害人第一次付│ │ │ 譯文 ││ │ │ │ │款後,詐欺集團即稱│ │ │6、范鴻洋扣案手機簡 ││ │ │ │ │要收取領取彩金之稅│ │ │ 訊相片(黃筱如帳號││ │ │ │ │款,要先行匯款及需│ │ │ ) ││ │ │ │ │要公關費等其他費用│ │ │ ││ │ │ │ │云云,層層詐騙 │ │ │ │├──┼───┼─────┼──────┼─────────┼──────────┼───────────┼──────────┤│95、│王淑梅│100年8月26│高雄市○○區│佯稱提供香港六合彩│華南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9月8日10 │1、被害人王淑梅之警 ││ │ │日至100年9│○○○路000 │中獎號碼,詐騙金錢│戶名:鄭子騰 │33分在高雄市鳳山區中山│ 詢筆錄 ││ │ │月23日 │00樓之0 │ │帳號:000000000000 │西路105號台新銀行鳳山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 │匯款金額: │行持鄭子騰提款卡提領 │ 資料1張 ││ │ │ │ │ │100年9月8日匯款7萬 │ │3、鄭子騰(涉犯幫助 ││ │ │ │ │ │5,000元 │ │ 詐欺部分,另行偵 ││ │ │ │ │ │ │ │ 辦)之警詢筆錄 ││ │ │ │ │ │ │ │4、鄭子騰上揭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 ││ │ │ │ │ │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100 ││ │ │ │ │ │ │ │ 年9月6日通訊監察 ││ │ │ │ │ │ │ │ 譯文 ││ │ │ │ │ │ │ │6、范鴻洋扣案手機簡 ││ │ │ │ │ │ │ │ 訊相片(鄭子騰帳號││ │ │ │ │ │ │ │ ) │├──┼───┼─────┼──────┼─────────┼──────────┼───────────┼──────────┤│96、│黃若筑│100年7月份│新竹縣○○鄉│由詐欺集團成員在U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9月19日14│1、被害人黃若竺之警 ││ │(告訴)│至100年10 │○○路000之0│交友網站上,假以「│戶名:林鳳 │時02分、9月23日13時41 │ 詢筆錄 ││ │ │5日 │號 │張毅輝」名義,向被│帳號:000000000000 │分分別在高雄市新興區七│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害人借用金融卡使用│匯款金額: │賢一路480號土地銀行新 │ 資料1張 ││ │ │ │ │,並訛稱因使用上揭│100年9月19日、23日匯│分行、高雄市苓雅區大順│3、林鳳(幫助詐欺部 ││ │ │ │ │金融卡與他人產生債│款5萬元 │三路207號統一便利商店 │ 分,另行偵辦)之 ││ │ │ │ │務糾紛,要求被害人│ │持林鳳提款卡提領 │ 警詢筆錄 ││ │ │ │ │先行匯款云云 │ │ │4、林鳳上揭帳戶交易 ││ │ │ │ │ │ │ │ 明細 ││ │ │ │ │ │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100 ││ │ │ │ │ │ │ │ 年9月19日;0000 ││ │ │ │ │ │ │ │ -000000,100年9月││ │ │ │ │ │ │ │ 23日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6、范鴻洋扣案手機簡 ││ │ │ │ │ │ │ │ 訊相片(林鳳帳號) │├──┼───┼─────┼──────┼─────────┼──────────┼───────────┼──────────┤│97、│何念瞳│100年4月至│桃園縣桃園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 │第一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9月28日15│1、被害人何念瞳之警 ││ │(告訴)│100年9月28│○○路00號 │網站上佯以「張傑」│戶名:林秀青 │時56分在高雄市鳳山區鳳│ 詢筆錄 ││ │ │日 │ │名義,向被害人佯 │帳號:00000000000 │松路3之4號合作金庫商銀│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稱在澳門新世紀酒店│匯款金額: │鳳松分行持林秀青提款卡│ 資料1張 ││ │ │ │ │擔任企劃主管,有與│100年9月28日匯款8萬 │提領 │3、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臺灣大樂透公司合作│元 │ │ 0000-000000,100 ││ │ │ │ │,可介紹「李副理」│ │ │ 年9月28日通訊監察││ │ │ │ │認識,以操縱大樂透│ │ │ 譯文 ││ │ │ │ │開牌,嗣自稱李副理│ │ │4、陳元順扣案手機簡 ││ │ │ │ │之男子,即主動電聯│ │ │ 訊、電話簿相片(何││ │ │ │ │,謊稱要先繳領牌費│ │ │ 念瞳資料、林秀青 ││ │ │ │ │,待被害人匯款後,│ │ │ 帳號) ││ │ │ │ │又詐稱匯款金額係港│ │ │5、范鴻洋扣案手機簡 ││ │ │ │ │幣非臺幣,續要求匯│ │ │ 訊相片(何念瞳資料││ │ │ │ │款 │ │ │ ) │├──┼───┼─────┼──────┼─────────┼──────────┼───────────┼──────────┤│98、│蔡佳芬│100年9月14│屏東縣○○鎮│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玉山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9月16日16│1、被害人蔡佳芬之警 ││ │ │日至100年9│○○里0鄰○ │路中與以「張君宇」│戶名:陳冠傑 │時02分在高雄市鳳山區鳳│ 詢筆錄 ││ │ │月22日 │○路00號 │名義與被害人聊天,│帳號:000000000000 │松路11號鳳松路郵局持陳│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詐稱為在香港賽馬協│匯款金額: │冠傑提款卡提領100000元│ 資料1張 ││ │ │ │ │會之員工,謊稱有打│100年9月16日匯款12萬│轉帳27000元 │3、陳冠傑(涉犯幫助 ││ │ │ │ │擊臺灣六合彩組頭行│8,250元 │ │ 詐欺部分,另行偵 ││ │ │ │ │動,即先行讓臺灣民│ │ │ 辦)上揭帳戶交易 ││ │ │ │ │眾中獎,而讓臺灣組│ │ │ 明細、宅急便寄貨 ││ │ │ │ │頭虧損云云,要求被│ │ │ 單 ││ │ │ │ │害人先行代簽注云云│ │ │4、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被害人第一次付款│ │ │ 0000-000000號100 ││ │ │ │ │後,詐欺集團即稱要│ │ │ 年9月16日通訊監察││ │ │ │ │收取領取彩金之稅款│ │ │ 譯文 ││ │ │ │ │,要先行匯款,並以│ │ │ ││ │ │ │ │要補足港幣與臺幣之│ │ │ ││ │ │ │ │差額,要再行匯款云│ │ │ ││ │ │ │ │云,層層詐騙 │ │ │ │├──┼───┼─────┼──────┼─────────┼──────────┼───────────┼──────────┤│99、│俞慈涵│100年9月13│宜蘭縣○○鎮│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1、彰化商業銀行 │1、吳富權於100年9月19 │1、被害人余慈涵之警 ││ │(告訴)│日至100年9│○○路000號 │路中與以「張進宇」│戶名:李尚豪 │ 日14時50分在高雄市 │ 詢筆錄 ││ │ │月28日 │ │名義與被害人聊天,│帳號:000000000000000 00區○○○路○○○號│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詐稱為在香港賽馬協│匯款金額: │ 土地銀行興分行持李 │ 資料1張 ││ │ │ │ │會之員工,謊稱有打│100年9月19日匯款1萬 │ 尚豪提款卡提領13000│3、林詩婷、李尚豪( ││ │ │ │ │擊臺灣六合彩組頭行│元 │ 元 │ 涉犯幫助詐欺部分 ││ │ │ │ │動,即先行讓臺灣民│2、臺灣銀行林詩婷 │2、吳富權於100年9月26 │ ,另行偵辦)上揭 ││ │ │ │ │眾中獎,而讓臺灣組│戶名:林詩婷 │ 日11時11分在高雄市 │ 帳戶交易明細 ││ │ │ │ │頭虧損云云,要求被│帳號:000000000000 0 00區○○路○○號鳳 │4、范鴻洋扣案手機簡 ││ │ │ │ │害人先行注云云,被│匯款金額: │ 松路郵局持林詩婷提 │ 訊相片(林詩婷、李││ │ │ │ │害人第一次付款後,│100年9月26日匯款8萬 │ 款卡提領85000元 │ 尚豪帳號) ││ │ │ │ │詐欺集團即稱要收取│5,500元 │ │ ││ │ │ │ │領取彩金之手續費,│ │ │ ││ │ │ │ │云云詐騙被害人再行│ │ │ ││ │ │ │ │匯款 │ │ │ │├──┼───┼─────┼──────┼─────────┼──────────┼───────────┼──────────┤│100 │黃久玲│100年9月20│新竹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彰化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9月20日12│1、被害人黃久玲之警 ││ │ │日至100年9│○街000巷00 │路中與被害人聊天,│戶名:李尚豪 │時34分在高雄市鳳山區鳳│ 詢筆錄 ││ │ │月29日 │號0樓 │詐稱為可提供六合彩│帳號:00000000000000│松路11號鳳松路郵局持李│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號碼供下注云云 │匯款金額: │尚豪提款卡提領1萬元 │ 資料1張 ││ │ │ │ │ │100年9月20日匯款1萬 │ │3、李尚豪上揭帳戶交 ││ │ │ │ │ │元 │ │ 易明細 ││ │ │ │ │ │ │ │4、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100 ││ │ │ │ │ │ │ │ 年9月20日通訊監察││ │ │ │ │ │ │ │ 譯文 ││ │ │ │ │ │ │ │5、范鴻洋扣案手機簡 ││ │ │ │ │ │ │ │ 訊相片(李尚豪帳號││ │ │ │ │ │ │ │ ) │├──┼───┼─────┼──────┼─────────┼──────────┼───────────┼──────────┤│101 │吳濟茹│100年9月20│桃園縣中壢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彰化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9月20日12│1、被害人吳濟茹之警 ││ │(告訴)│日至100年9│○○0街00號0│路中與以「楊昭」名│戶名:李尚豪 │時34分在高雄市鳳山區鳳│ 詢筆錄 ││ │ │月29日 │樓 │義與被害人聊天,詐│帳號:00000000000000│松路11號鳳松路郵局持李│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稱為在香港賽馬協會│匯款金額: │尚豪提款卡提領10000 │ 資料1張 ││ │ │ │ │之信息部主管,謊稱│100年9月22日匯款2萬 │ │3、李尚豪上揭帳戶交 ││ │ │ │ │有六合彩之內部消息│元 │ │ 易明細 ││ │ │ │ │云云,要求被害人先│ │ │4、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行注云云,被害人第│ │ │ 0000-000000,100 ││ │ │ │ │一次付款後,詐欺集│ │ │ 年9月20日通訊監察││ │ │ │ │團即稱要收取領取彩│ │ │ 譯文 ││ │ │ │ │金之手續費云云,詐│ │ │5、范鴻洋扣案手機簡 ││ │ │ │ │騙被害人再行匯款 │ │ │ 訊相片(李尚豪帳號││ │ │ │ │ │ │ │ ) │├──┼───┼─────┼──────┼─────────┼──────────┼───────────┼──────────┤│102 │陳亦馨│100年9月27│高雄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9月27日16│1、被害人陳亦馨之警 ││ │(告訴)│日至100年9│○○路○段 │路上向被害人謊稱:│戶名:朱天羽 │時17分在高雄市鳳山區鳳│ 詢筆錄 ││ │ │月29日 │000號 │其公司得之到香港六│帳號:00000000000000│松路3之4號合作金庫商銀│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合彩三星及四星之中│00 │鳳松分行持朱天羽提款卡│ 資料1張 ││ │ │ │ │獎號碼,要被害人先│匯款金額: │提領 │3、朱天羽(涉犯幫助 ││ │ │ │ │行匯款下注云云,待│100年9月27日匯款1萬 │ │ 詐欺部分,另行偵 ││ │ │ │ │被害人匯款後,又以│元 │ │ 辦)上揭帳戶交易 ││ │ │ │ │領取彩金許要先行匯│ │ │ 明細 ││ │ │ │ │款稅金,再以稅金乃│ │ │4、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港幣非臺幣等由,層│ │ │ .0000-000000號100││ │ │ │ │層詐騙被害人匯款 │ │ │ 年9月28日通訊監察││ │ │ │ │ │ │ │ 譯文 ││ │ │ │ │ │ │ │5、陳元順、范鴻洋扣 ││ │ │ │ │ │ │ │ 案手機簡訊相片(朱││ │ │ │ │ │ │ │ 天羽帳號) ││ │ │ │ │ │ │ │ │├──┼───┼─────┼──────┼─────────┼──────────┼───────────┼──────────┤│103 │謝宜靜│100年9月27│高雄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9月28日18│1、被害人謝靜宜之警 ││ │ │日至100年9│○○街000號 │路中與被害人聊天,│戶名:朱天羽 │時21分在高雄市鳳山區光│ 詢筆錄 ││ │ │月28日 │ │詐稱為在香港彩券公│帳號:00000000000000│復一段56、58號全家便利│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司之主管,謊稱有打│00 │店持朱天羽提款卡提領 │ 資料1張 ││ │ │ │ │擊臺灣六合彩組頭行│匯款金額: │1萬元 │3、朱天羽上揭帳戶交 ││ │ │ │ │動,即先行讓臺灣民│100年9月28日匯款1萬 │ │ 易明細 ││ │ │ │ │眾中獎,而讓臺灣組│元 │ │4、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頭虧損云云,要求被│ │ │ .0000-000000號100││ │ │ │ │害人匯款簽注,並要│ │ │ 年9月28日通訊監察││ │ │ │ │五五分帳云云 │ │ │ 譯文 ││ │ │ │ │ │ │ │5、陳元順、范鴻洋扣 ││ │ │ │ │ │ │ │ 案手機簡訊相片(朱││ │ │ │ │ │ │ │ 天羽帳號) │├──┼───┼─────┼──────┼─────────┼──────────┼───────────┼──────────┤│104 │唐家芝│100年9月22│新竹縣○○鎮│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1、台灣銀行 │1、吳富權於100年9月23 │1、被害人唐家芝之警 ││ │ │日至100年9│○○街000號 │路佯稱「陳振宇」之│戶名:林詩婷 │ 日00時05分在高雄市 │ 詢筆錄 ││ │ │月26日 │ │男子與被害人聊天,│帳號:000000000000號○ ○○區○○○路○○○號│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詐稱為在香港賽馬協│匯款金額: │ 統一便利商持林詩婷 │ 資料1張 ││ │ │ │ │會之主管,謊稱有打│100年9月22日匯款2萬 │ 提款卡提領4萬5,000 │3、林詩婷、謝家侗( ││ │ │ │ │擊臺灣六合彩組頭行│元 │ 元(含唐家芝匯入款項│ 涉犯幫助詐欺部分 ││ │ │ │ │動,即先行讓臺灣民│2、合作金庫銀行 │ ) │ ,另行偵辦)上揭 ││ │ │ │ │眾中獎,而讓臺灣組│戶名:謝家侗 │2、吳富權於100年9月24 │ 帳戶交易明細 ││ │ │ │ │頭虧損云云,若被害│帳號:0000000000000 │ 日13時16分在高雄市 │4、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人下注2萬可獲得570│匯款金額: ○ ○○區○○路○段56 │ .0000-000000號100││ │ │ │ │萬彩金云云,被害人│100年9月24日匯款5萬 │ 、58號全家便利商店 │ 年9月22日、24日通││ │ │ │ │即匯款簽注,待被害│7,000元 │ 持謝家侗提款卡提領 │ 訊監察譯文 ││ │ │ │ │人匯款後,又以領取│ │ 5萬6,000元 │5、范鴻洋扣案手機簡 ││ │ │ │ │彩金許要先行匯款手│ │ │ 訊相片(林詩婷、謝││ │ │ │ │續費,層層詐欺被害│ │ │ 家侗帳號) ││ │ │ │ │人匯款 │ │ │ │├──┼───┼─────┼──────┼─────────┼──────────┼───────────┼──────────┤│105 │李佳蓉│100年9月22│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台灣銀行 │吳富權於100年9月23日14│1、被害人李佳蓉之警 ││ │ │日至100年9│○○路000巷 │路佯稱「趙梓榮」之│戶名:林詩婷 │時45分在高雄市苓雅區大│ 詢筆錄 ││ │ │月27日 │00號0樓之0 │男子與被害人聊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順三路207號統一便利商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詐稱為在香港六合彩│匯款金額: │持林詩婷提款卡提領2萬 │ 資料1張 ││ │ │ │ │公司員工,謊稱有打│100年9月27日匯款2萬 │元 │3、林詩婷上揭帳戶交 ││ │ │ │ │擊臺灣六合彩組頭行│元 │ │ 易明細 ││ │ │ │ │動,即先行讓臺灣民│ │ │4、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眾中獎,而讓臺灣組│ │ │ .0000-000000號100││ │ │ │ │頭虧損云云,若被害│ │ │ 年9月23日通訊監察││ │ │ │ │人下注2萬可獲得570│ │ │ 譯文 ││ │ │ │ │萬彩金云云,被害人│ │ │5、范鴻洋扣案手機簡 ││ │ │ │ │即匯款簽注,待被害│ │ │ 訊相片(林詩婷帳號││ │ │ │ │人匯款後,又以領取│ │ │ ) ││ │ │ │ │彩金許要先行匯款手│ │ │ ││ │ │ │ │續費,層層詐欺被害│ │ │ ││ │ │ │ │人匯款 │ │ │ │├──┼───┼─────┼──────┼─────────┼──────────┼───────────┼──────────┤│106 │柳雅雯│100年8月10│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4、華南商業銀行 │1、李明和於100年9月19 │1、被害人柳雅雯之警 ││ │ │日至100年9│○○路00000 │路佯稱為「翁天賜」│戶名:黃筠婷 │ 日12時39分在桃園縣 │ 詢筆錄 ││ │ │月28日 │樓 │向被害人謊稱其為澳│帳號:0000000000000 │ 中壢市○○路○○○號臺│2、被害人所提供之匯 ││ │ │ │ │門新世紀酒店企劃部│匯款金額: │ 灣銀行中壢行持陳婉 │ 款資料 ││ │ │ │ │主管,並介紹「李大│100年9月19日匯款55萬│ 宜存摺、印章提領45 │3、黃筠婷、陳婉宜、 ││ │ │ │ │哥」與之聯繫,宣稱│5、臺灣銀行 │ 萬元 │ 忻榆涵(上3人涉犯││ │ │ │ │可提供大樂透號碼供│戶名:陳婉宜 │2、忻偉民於100年9月19 │ 幫助詐欺部分,另 ││ │ │ │ │簽注,但要先繳納領│帳號:000000000000 │ 日13時11分在桃園縣 │ 行偵辦)之警詢筆 ││ │ │ │ │牌費云云,待被害人│匯款金額: │ 中壢市○○路○○○號新│ 錄及宅急便寄貨存 ││ │ │ │ │匯款後,即再以須繳│100年9月19、9月20日 │ 光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單3張 ││ │ │ │ │納保證金其他名目之│匯款105萬 │ 持陳婉宜提款卡提領 │4、黃筠婷、陳婉宜及 ││ │ │ │ │金額持續詐騙 │6、合作金庫銀行 │ 9萬9,000元 │ 上揭帳戶之交易明 ││ │ │ │ │ │戶名:忻榆涵 │3、忻偉民於100年9月19 │ 細 ││ │ │ │ │ │帳號:0000000000 │ 日分別在桃園縣中壢 │5、忻偉民所持用門號 ││ │ │ │ │ │匯款金額: │ 市○○路○號、光復街│ 0000000000通訊監 ││ │ │ │ │ │100年9月27日匯款30萬│ 13號之全家便利商店 │ 譯文(100年9月19、││ │ │ │ │ │元 │ 持黃筠婷提款卡提領 │ 20、27日) ││ │ │ │ │ │ │4、李明和於100年9月20 │6、李明和所持用門號 ││ │ │ │ │ │ │ 日09時22分在桃園縣 │ 0000-000000通訊監││ │ │ │ │ │ │ 中壢市○○路○○號華 │ 察譯文(100年9月19││ │ │ │ │ │ │ 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20日) ││ │ │ │ │ │ │ 持黃筠婷存摺、印章 │7、陳元順扣案手機簡 ││ │ │ │ │ │ │ 提領35萬元 │ 訊、電話簿相片(柳││ │ │ │ │ │ │5、忻偉民於100年9月20 │ 雅雯、黃筠婷、陳 ││ │ │ │ │ │ │ 日分別在在新北市汐 │ 婉宜資料、忻渝涵 ││ │ │ │ │ ○ ○ ○區○○路○段○○○號│ 帳號) ││ │ │ │ │ │ │ 統一便利商店、新北 │8、忻偉民、李明和搜 ││ │ │ │ │ │ │ 市○○區○○○路134│ 扣證物(陳婉宜上 ││ │ │ │ │ │ │ 號全家便利商店持黃 │ 揭帳戶之提款卡及 ││ │ │ │ │ │ │ 筠婷提款卡提領 │ 存摺、印章) ││ │ │ │ │ │ │6、李明和於100年9月20 │ ││ │ │ │ │ │ │ 日11時22分在桃園縣 │ ││ │ │ │ │ │ │ 中壢市○○路○○○號臺│ ││ │ │ │ │ │ │ 灣銀行中壢分行持陳 │ ││ │ │ │ │ │ │ 婉宜存摺、印章提領 │ ││ │ │ │ │ │ │ 40萬元 │ ││ │ │ │ │ │ │7、忻偉民於100年9月20 │ ││ │ │ │ │ │ │ 日分別在桃園縣八德 │ ││ │ │ │ │ │ │ 市○○路○段○○○號 │ ││ │ │ │ │ │ │ 統一便利商店、桃園 │ ││ │ │ │ │ │ │ 縣八德市○○路○○○號│ ││ │ │ │ │ │ │ 萊爾富便利商店持陳 │ ││ │ │ │ │ │ │ 婉宜提款卡提領 │ ││ │ │ │ │ │ │8、忻偉民於100年9月27 │ ││ │ │ │ │ │ │ 日14時25分在桃園縣 │ ││ │ │ │ │ │ │ 中壢市還鐘弄208之1 │ ││ │ │ │ │ │ │ 號全家便利商店持忻 │ ││ │ │ │ │ │ │ 榆涵提款卡提領10萬 │ ││ │ │ │ │ │ │ 元 │ │├──┼───┼─────┼──────┼─────────┼──────────┼───────────┼──────────┤│107 │陳亦馨│100年9月27│高雄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臺灣銀行 │1、張桂瑛於100年9月28 │1、被害人陳亦馨之警 ││ │ │日至100年9│○○路○段 │路上向被害人謊稱:│戶名:陳婉宜 │ 日在桃園縣中壢市延 │ 詢筆錄 ││ │ │月29日 │000號 │其公司得之到香港六│帳號:000000000000 │ 平路580號臺灣銀行中│2、被害人所提供之匯 ││ │ │ │ │合彩三星及四星之中│匯款金額: │ 壢分行陳婉宜存摺、 │ 款資料 ││ │ │ │ │獎號碼,要被害人先│100年9月28、29日匯款│ 印章提領16萬5,000元│3、陳婉宜之警詢筆錄 ││ │ │ │ │行匯款下注云云,待│31萬8,667元 │ (含陳亦馨匯入項) │ 及宅急便寄貨存單 ││ │ │ │ │被害人匯款後,又以│ │2、李明和於100年9月29 │4、陳婉宜上揭帳戶之 ││ │ │ │ │領取彩金許要先行匯│ │ 日在桃園縣中壢市延 │ 交易明細 ││ │ │ │ │款稅金,再以稅金乃│ │ 平路580號臺灣銀行 │5、忻偉民、李明和搜 ││ │ │ │ │港幣非臺幣等由,層│ │ 中壢分行持陳婉宜存 │ 扣證物(陳婉宜上 ││ │ │ │ │層詐騙被害人匯款 │ │ 摺、印章提領38萬4, │ 揭帳戶之提款卡及 ││ │ │ │ │ │ │ 000元(含陳亦馨匯 │ 存摺、印章) ││ │ │ │ │ │ │ 入款項) │ ││ │ │ │ │ │ │3、忻偉民於100年9月28 │ ││ │ │ │ │ │ │ 日持陳婉宜提款卡在 │ ││ │ │ │ │ │ │ 台新銀行提款機提領 │ ││ │ │ │ │ │ │ 9萬1,000元(含陳亦馨│ ││ │ │ │ │ │ │ 匯入款項) │ │├──┼───┼─────┼──────┼─────────┼──────────┼───────────┼──────────┤│108 │黃郁嵐│100年9月8 │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1、彰化商業銀行 │1、張桂瑛於100年9月28 │1、被害人黃郁嵐之警 ││ │(告訴)│至100年9月│○○街00巷00│路佯稱「劉衛華」之│戶名:彭莉婷 │ 日在桃園縣中壢市延 │ 詢筆錄 ││ │ │29日 │號0樓 │男子與被害人聊天,│帳號:00000000000000│ 平路580號臺灣銀行中│2、被害人所提供之轉 ││ │ │ │ │詐稱為在香港六合彩│匯款金額: │ 壢分行陳婉宜存摺、 │ 帳及匯款資料 ││ │ │ │ │員工,謊稱有公司有│100年9月27日匯款3萬 │ 印章提領16萬5,000元│3、陳婉宜、彭莉婷( ││ │ │ │ │專案,若被害人匯款│元 │ (含黃郁嵐匯入項) │ 涉犯幫助詐欺部分 ││ │ │ │ │下注保證中獎,獲得│2、臺灣銀行 │2、李明和於100年9月29 │ ,另行偵辦)之警 ││ │ │ │ │彩金云云,被害人即│戶名:陳婉宜 │ 日在桃園縣中壢市延 │ 詢筆錄及宅急便寄 ││ │ │ │ │匯款3 萬簽注,待被│帳號:00000000000 │ 平路580號臺灣銀行中│ 貨存單、彭莉婷所 ││ │ │ │ │害人匯款後,詐欺集│匯款金額: │ 壢分行持陳婉宜存摺 │ 提供網路聊天資料 ││ │ │ │ │團成員又謊稱已獲獎│100年9月28、29日款 │ 、印章提領38萬4,000│4、陳婉宜、彭莉婷上 ││ │ │ │ │,須被害人先行給付│33萬5,500元 │ 元(含黃郁嵐匯入款項│ 揭帳戶之交易明細 ││ │ │ │ │領獎手續費云云,詐│ │ ) │5、忻偉民、李明和搜 ││ │ │ │ │騙被害人匯款 │ │3、忻偉民於100年9月28 │ 扣證物(陳婉宜、 ││ │ │ │ │ │ │ 日持陳婉宜提款卡在 │ 彭莉婷上揭帳戶之 ││ │ │ │ │ │ │ 台新銀行提款機提領 │ 提款卡及存摺、印 ││ │ │ │ │ │ │ 9萬1,000元(含黃郁嵐│ 章) ││ │ │ │ │ │ │ 匯入款項) │6、陳元順扣案手機簡 ││ │ │ │ │ │ │4、忻偉民於100年9月27 │ 訊、電話簿相片(陳││ │ │ │ │ │ │ 日持彭莉婷提款卡在 │ 婉宜資料)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 │ ││ │ │ │ │ │ │ 款機提領2萬9,000元 │ │├──┼───┼─────┼──────┼─────────┼──────────┼───────────┼──────────┤│109 │蕭秀娟│99年5、6月│嘉義縣○○鄉│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李明和於100年9月23 │1、被害人蕭秀娟之警 ││ │ │100年9月23│○○村00鄰○│路佯稱「黃曉東」之│戶名:曾雨凡 │ 日11時06分在桃園縣 │ 詢筆錄 ││ │ │日 │○腳0號 │男子與被害人聊天,│帳號:00000000000號 │ 中壢市○○路○○○號臺│2、被害人所提供之匯 ││ │ │ │ │詐稱為在香港六合彩│匯款金額: │ 灣中小企業行中壢分 │ 款資料 ││ │ │ │ │公司之主管,謊稱有│100年9月23日匯款20萬│ 行持曾雨凡存摺、印 │3、曾雨凡(涉犯幫助 ││ │ │ │ │公司有打擊臺灣地下│元 │ 章提領17萬元 │ 詐欺部分,另行偵 ││ │ │ │ │六合彩組頭專案,若│ │2、李明和於100年9月26 │ 辦)之警詢筆錄 ││ │ │ │ │被害人匯款下注保證│ │ 日09時30分在桃園縣 │4、曾雨凡上揭帳戶之 ││ │ │ │ │中獎,獲得彩金云云│ │ 中壢市○○路○○○號臺│ 交易明細 ││ │ │ │ │,被害人即匯款4萬 │ │ 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 │ ││ │ │ │ │簽注,待被害人匯款│ │ 分行持曾雨凡存摺、 │ ││ │ │ │ │後,詐欺集團成員又│ │ 印章提領3萬元 │ ││ │ │ │ │謊稱已獲獎,須被害│ │ │ ││ │ │ │ │人先行給付領獎手續│ │ │ ││ │ │ │ │費云云,詐騙被害人│ │ │ ││ │ │ │ │匯款 │ │ │ │├──┼───┼─────┼──────┼─────────┼──────────┼───────────┼──────────┤│110 │吳濟茹│100年9月9 │桃園縣中壢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京城商業銀行 │忻偉民於100年9月26日持│1、被害人吳濟茹之警 ││ │ │至100年9月│○○0街00號0│路中與以「楊昭」名│戶名:郭嘉豪 │郭嘉豪提款卡在中國信託│ 詢筆錄 ││ │ │26日 │樓 │義與被害人聊天,詐│帳號:000000000000 │商業銀行提款機提領 │2、被害人所提供之匯 ││ │ │ │ │稱為在香港賽馬協會│匯款金額: │8萬3,000元 │ 款資料 ││ │ │ │ │之信息部主管,謊稱│100年9月26日匯款8萬 │ │3、郭嘉豪(涉犯幫助 ││ │ │ │ │有六合彩之內部消息│5,500元 │ │ 詐欺部分,另行偵 ││ │ │ │ │云云,要求被害人先│ │ │ 辦)之警詢筆錄 ││ │ │ │ │行注云云,被害人第│ │ │4、郭嘉豪上揭帳戶之 ││ │ │ │ │一次付款後,詐欺集│ │ │ 交易明細 ││ │ │ │ │團即稱要收取領取彩│ │ │5、忻偉民搜索扣押物 ││ │ │ │ │金之手續費云云,詐│ │ │ 品(郭嘉豪存摺、 ││ │ │ │ │騙被害人再行匯款 │ │ │ 提款卡) │├──┼───┼─────┼──────┼─────────┼──────────┼───────────┼──────────┤│111 │李沂珍│100年5月初│台中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彰化商業銀行 │1、忻偉民於100年9月27 │1、被害人李沂珍之警 ││ │ │至100年10 │○○路000巷0│路上聯繫被害人謊稱│戶名:彭莉婷 │ 日15時30分持彭莉婷 │ 詢筆錄 ││ │ │25日 │號 │為「林智」係香港賽│帳號:00000000000000│ 提款卡在中國信託商 │2、被害人所提供之匯 ││ │ │ │ │馬協會之員工,詐稱│匯款金額: │ 業銀行提款機提領 │ 款資料 ││ │ │ │ │投資香港馬會2萬, │100年9月27日匯款11萬│ 7萬1,000元 │3、彭莉婷之警詢筆錄 ││ │ │ │ │即可獲利200萬云云 │4,000元 │2、忻偉民於100年9月28 │4、彭莉婷上揭帳戶之 ││ │ │ │ │,待被害人匯款後,│ │ 日00時02分持彭莉婷 │ 交易明細 ││ │ │ │ │詐騙集團即以繳交手│ │ 提款卡在中國信託商 │5、忻偉民搜索扣押物 ││ │ │ │ │續費領款等名義,要│ │ 業銀行提款機提領 │ 品(彭莉婷存摺、 ││ │ │ │ │求被害人再匯款,層│ │ 7萬3,000元(含李沂珍│ 提款卡) ││ │ │ │ │層詐騙 │ │ 匯入款項) │ │├──┼───┼─────┼──────┼─────────┼──────────┼───────────┼──────────┤│112 │黃久玲│100年9月20│新竹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彰化商業銀行 │尚未提領 │1、被害人黃久玲之警 ││ │ │日至100年9│○街000巷00 │路中與被害人聊天,│戶名:彭莉婷 │ │ 詢筆錄 ││ │ │月29日 │0樓 │詐稱為可提供六合彩│帳號:00000000000000│ │2、被害人所提供之匯 ││ │ │ │ │號碼供下注云云 │匯款金額: │ │ 款資料 ││ │ │ │ │ │100年9月29日匯款5萬 │ │3、彭莉婷之警詢筆錄 ││ │ │ │ │ │ │ │4、彭莉婷上揭帳戶之 ││ │ │ │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5、忻偉民搜索扣押物 ││ │ │ │ │ │ │ │ 品(彭莉婷存摺、 ││ │ │ │ │ │ │ │ 提款卡) │├──┼───┼─────┼──────┼─────────┼──────────┼───────────┼──────────┤│113 │林淑敏│100年7月中│彰化縣彰化市│由詐欺集團成員在 │聯邦商業銀行 │1、李明和於100年9月9日│1、被害人林淑敏之警 ││ │ │旬至100年9│○○里0鄰○ │雅虎奇摩網站上佯以│戶名:柳雅雯 │ 在園縣中壢市中央西 │ 詢筆錄 ││ │ │月28日 │○路000巷000│「何厚華」名義,向│帳號:00000000000 │ 路一段62號持柳雅雯 │2、被害人所提供之匯 ││ │ │ │弄00號 │被害人佯稱在澳門新│匯款金額: │ 存摺、印章提領8萬元│ 款資料8張 ││ │ │ │ │世紀酒店擔任企劃主│100年9月9日、15日、 │2、忻偉民於100年9月9日│3、柳雅雯(涉犯幫助 ││ │ │ │ │管,有與臺灣大樂透│20日、21日、22日、26│ 持柳雅雯提款卡在台 │ 詐欺犯嫌,另行偵 ││ │ │ │ │公司合作,可介紹「│日27日、28日共匯款 │ 新商業銀行提款機提 │ 辦)之警詢筆錄 ││ │ │ │ │李副理」認識,並提│147萬6,000元 │ 領7萬元 │4、柳雅雯上揭帳戶存 ││ │ │ │ │供明牌,嗣自稱李副│ │3、李明和於100年9月15 │ 摺影本 ││ │ │ │ │理之男子,即主動電│ │ 日在桃園縣中壢市中 │5、忻偉民、李明和搜 ││ │ │ │ │聯,謊稱要先繳領牌│ │ 央西路一段62號持柳 │ 索扣押物品(柳雅 ││ │ │ │ │費,待被害人匯款後│ │ 雅雯存摺、印章提領 │ 雯帳戶存摺、提款 ││ │ │ │ │,又詐稱匯款金額係│ │ 25萬元 │ 卡) ││ │ │ │ │港幣非臺幣,再接續│ │4、忻偉民於100年9月15 │6、陳元順扣案手機簡 ││ │ │ │ │要繳納保證金、公關│ │ 日持柳雅雯提款卡在 │ 訊、電話簿相片(林││ │ │ │ │費、號碼設定費云云│ │ 台新商業銀行提款機 │ 淑敏資料) ││ │ │ │ │,持續詐騙 │ │ 提領10萬元 │ ││ │ │ │ │ │ │5、李明和於100年9月20 │ ││ │ │ │ │ │ │ 日在桃園縣中壢市中 │ ││ │ │ │ │ │ │ 央西路一段62號持柳 │ ││ │ │ │ │ │ │ 雅雯存摺、印章提領 │ ││ │ │ │ │ │ │ 45萬元 │ ││ │ │ │ │ │ │6、忻偉民於100年9月20 │ ││ │ │ │ │ │ │ 日持柳雅雯提款卡在 │ ││ │ │ │ │ │ │ 中國信託與台新商業 │ ││ │ │ │ │ │ │ 銀行提款機提領10萬 │ ││ │ │ │ │ │ │ 元 │ ││ │ │ │ │ │ │7、李明和於100年9月21 │ ││ │ │ │ │ │ │ 日在桃園縣中壢市中 │ ││ │ │ │ │ │ │ 央西路一段62號持柳 │ ││ │ │ │ │ │ │ 雅雯存摺、印章提領 │ ││ │ │ │ │ │ │ 32萬6,000元 │ ││ │ │ │ │ │ │8、忻偉民於100年9月21 │ ││ │ │ │ │ │ │ 日持柳雅雯提款卡在 │ ││ │ │ │ │ │ │ 台新商業銀行提款機 │ ││ │ │ │ │ │ │ 提領10萬元 │ │├──┼───┼─────┼──────┼─────────┼──────────┼───────────┼──────────┤│114 │陳依婷│100年7月下│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 │聯邦商業銀行 │1、李明和於100年9月14 │1、被害人陳依婷之警 ││ │ │旬至100年9│○○街00巷00│Tagged交友網站上佯│戶名:柳雅雯 │ 日在桃園縣中壢市中 │ 詢筆錄 ││ │ │月29日 │號0樓 │以「李景輝」名義,│帳號:00000000000 │ 央西路一段62號持柳 │2、被害人所提供之匯 ││ │ │ │ │向被害人佯稱在澳門│匯款金額: │ 雅雯存摺、印章提領 │ 款資料1張 ││ │ │ │ │新世紀酒店擔任企劃│100年9月14日匯款15萬│ 7萬元 │3、柳雅雯之警詢筆錄 ││ │ │ │ │主管,有與臺灣大樂│元 │2、忻偉民於100年9月14 │4、柳雅雯上揭帳戶之 ││ │ │ │ │透公司合作,可介紹│ │ 日持柳雅雯提款卡在 │ 交易明細 ││ │ │ │ │「李副理」認識,並│ │ 中國信託與台新商業 │5、忻偉民、李明和搜 ││ │ │ │ │提供明牌,嗣自稱李│ │ 銀行提款機提領8萬元│ 索扣押物品(柳雅 ││ │ │ │ │副理之男子,即主動│ │ │ 雯帳戶存摺、提款 ││ │ │ │ │電聯,謊稱要先繳領│ │ │ 卡) ││ │ │ │ │牌費,待被害人匯款│ │ │6、陳元順扣案手機簡 ││ │ │ │ │後,又詐稱匯款金額│ │ │ 訊、電話簿相片(陳││ │ │ │ │係港幣非臺幣,再接│ │ │ 依婷資料) ││ │ │ │ │續要繳納保證金云云│ │ │ ││ │ │ │ │,持續詐騙 │ │ │ │├──┼───┼─────┼──────┼─────────┼──────────┼───────────┼──────────┤│115 │劉秀玲│100年2月初│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由李明和向李宏恩收購吳│1、被害人劉秀玲之警 ││ │ │ │○○里○○○│路中與被害人聊天,│戶名:吳翊凱 │翊凱(涉犯幫助詐欺部分│ 詢筆錄 ││ │ │ │○00號 │詐稱為可提供六合彩│帳號:000000000000 │,另經臺灣地方法院基隆│2、被害人所提供之匯 ││ │ │ │ │號碼供下注云云,被│匯款金額: │地檢署提起公訴)之帳戶│ 款及轉帳資料2張 ││ │ │ │ │害人下注後,詐騙集│100年3月9日匯款10萬 │後,交由所屬詐欺集團使│3、吳翊凱、李宏恩之 ││ │ │ │ │團成員即謊稱被害人│5,000元(由王昭君名 │用 │ 警詢筆錄 ││ │ │ │ │中獎,須8萬5000元 │義匯款) │ │4、吳翊凱上揭帳戶之 ││ │ │ │ │之手續費云云,待被│ │ │ 交易明細 ││ │ │ │ │害人匯款後,又再以│ │ │ ││ │ │ │ │匯款金額為港幣非臺│ │ │ ││ │ │ │ │幣云云,持續詐騙 │ │ │ │├──┼───┼─────┼──────┼─────────┼──────────┼───────────┼──────────┤│116 │游婷祺│99年11月至│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由李明和向李宏恩收購吳│1、被害人游婷祺之警 ││ │ │100年3月 │○○○街000 │路中以「俞楓」名義│戶名:吳翊凱 │翊凱(涉犯幫助詐欺部分│ 詢筆錄 ││ │ │ │號0樓之0 │與被害人聊天,詐稱│帳號:000000000000 │,另經臺灣地方法院基隆│2、被害人所提供之匯 ││ │ │ │ │為香港六合彩公司主│匯款金額: │地檢署提起公訴)之帳戶│ 款及轉帳資料3張 ││ │ │ │ │管,可提供六合彩號│100年2月22日、23日、│後,交由所屬詐欺集團使│3、吳翊凱、李宏恩之 ││ │ │ │ │碼供下注云云,被害│3月1日、3月9日共匯款│用 │ 警詢筆錄 ││ │ │ │ │人下注後,詐騙集團│48萬6,500元 │ │4、吳翊凱上揭帳戶之 ││ │ │ │ │成員即謊稱被害人中│ │ │ 交易明細 ││ │ │ │ │獎,須8萬5000元之 │ │ │ ││ │ │ │ │手續費云云,待被害│ │ │ ││ │ │ │ │人匯款後,又再以匯│ │ │ ││ │ │ │ │款金額為港幣非臺幣│ │ │ ││ │ │ │ │云云,持續詐騙 │ │ │ │├──┼───┼─────┼──────┼─────────┼──────────┼───────────┼──────────┤│117 │王翎倢│100年8月底│新北市○○區│由詐欺集團成員在網│土地銀行 │林宏仁於100年9月14日12│1、被害人王翎倢之警 ││ │ │至100年9月│○○○○○段│路佯稱「嘉銘」之男│戶名:李崑芳 │時58分在高雄市鳳山區五│ 詢筆錄 ││ │ │14日 │000號0樓 │子與被害人聊天,詐│帳號:000000000000 │甲二硌256號臺灣土地銀 │2、被害人所提供匯款 ││ │ │ │ │稱為在香港六合彩公│匯款金額: │五甲分行持李崑芳提款卡│ 資料2張 ││ │ │ │ │司課長,謊稱有打擊│100年9月8日、9月14日│提領8萬5,500元 │3、李昆芳上揭帳戶交 ││ │ │ │ │臺灣六合彩組頭行動│共匯款10萬5,500元 │ │ 易明細 ││ │ │ │ │,即先行讓臺灣民眾│ │ │4、林宏仁提款畫面翻 ││ │ │ │ │中獎,而讓臺灣組頭│ │ │ 攝照片 ││ │ │ │ │虧損云云,若被害人│ │ │5、林宏仁搜索扣押物 ││ │ │ │ │下注2萬可獲得570萬│ │ │ 品 ││ │ │ │ │彩金云云,被害人即│ │ │ ││ │ │ │ │匯款簽注,待被害人│ │ │ ││ │ │ │ │匯款後,又以領取彩│ │ │ ││ │ │ │ │金許要先行匯款手續│ │ │ ││ │ │ │ │費85000元,後又以 │ │ │ ││ │ │ │ │匯款手續費為港幣非│ │ │ ││ │ │ │ │臺幣云云,層層詐欺│ │ │ ││ │ │ │ │被害人匯款 │ │ │ │├──┼───┼─────┼──────┼─────────┼──────────┼───────────┼──────────┤│118 │曾琰婷│100年8月7 │台北市○○區│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被│第一商業銀行 │1、康添證於100年8月7日│1、被害人曾琰婷之警 ││ │(告訴)│ │○○街○段 │害人網路購物扣款有│戶名:吳智行 │ 19時57分在台中市西 │ 詢筆錄 ││ │ │ │000巷0號0樓 │誤,並訛稱必須取消│帳號:00000000000 0 區○○路○段○○○號全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訂單後,通知郵局,│匯款金額: │ 家便利商店持吳智行 │ 資料3張 ││ │ │ │ │之後會有郵局人員與│100年8月7日匯款3萬 │ 提款卡提領2萬4,000 │3、吳智行(涉犯幫助 ││ │ │ │ │之聯絡云云,嗣詐欺│2,546元 │ 元 │ 詐欺部分,另行偵 ││ │ │ │ │成團成員即電聯繫被│ │2、康添證於100年8月7日│ 辦)警詢筆錄及上 ││ │ │ │ │害人,並指示被害人│ │ 20時30分在台中市北 │ 揭帳戶交易明細 ││ │ │ │ │操作提款機,設定○○ ○ 區○○路○段○○○號統 │4、康添證提款畫面翻 ││ │ │ │ │期付款,詐騙金錢 │ │ 一便利商店持吳智行 │ 攝照片 ││ │ │ │ │ │ │ 提款卡提領8,000元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號,10││ │ │ │ │ │ │ │ 0年8月6日通訊監察││ │ │ │ │ │ │ │ 譯文(吳智行之帳 ││ │ │ │ │ │ │ │ 戶為吳富權依范鴻 ││ │ │ │ │ │ │ │ 洋指示轉寄臺中予 ││ │ │ │ │ │ │ │ 康添證) ││ │ │ │ │ │ │ │6、財金資訊公司跨行 ││ │ │ │ │ │ │ │ 提款交易紀錄(吳智││ │ │ │ │ │ │ │ 行帳戶) │├──┼───┼─────┼──────┼─────────┼──────────┼───────────┼──────────┤│119 │劉志翔│100年8月7 │高雄市○○區│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被│第一商業銀行 │康添證於100年8月7日20 │1、被害人劉志翔之警 ││ │(告訴)│ │○○○路0000│害人網路購物扣款有│戶名:吳智行 │04分在台中市○○路338 │ 詢筆錄 ││ │ │ │之0號0樓 │誤,並訛稱必須取消│帳號:0000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訂單後,通知郵局,│匯款金額: │持吳智行提款卡提領 │ 資料1張 ││ │ │ │ │之後會有郵局人員與│100年8月7日匯款2萬 │3萬500元 │3、吳智行警詢筆錄及 ││ │ │ │ │之聯絡云云,嗣詐欺│2萬9989元 │ │ 上揭帳戶交易明細 ││ │ │ │ │成團成員即電聯繫被│ │ │4、康添證提款畫面翻 ││ │ │ │ │害人,並指示被害人│ │ │ 攝照片 ││ │ │ │ │操作提款機,設定取│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消分期付款,詐騙金│ │ │ 0000-000000號通訊││ │ │ │ │錢 │ │ │ 監察譯文(吳智行 ││ │ │ │ │ │ │ │ 之帳戶為吳富權依 ││ │ │ │ │ │ │ │ 范鴻洋指示轉寄臺 ││ │ │ │ │ │ │ │ 中予康添證) ││ │ │ │ │ │ │ │6、財金資訊公司跨行 ││ │ │ │ │ │ │ │ 提款交易紀錄(吳智││ │ │ │ │ │ │ │ 行帳戶) │├──┼───┼─────┼──────┼─────────┼──────────┼───────────┼──────────┤│120 │莊彥慈│100年8月7 │新北市○○區│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被│第一商業銀行 │康添證於100年8月7日20 │1、被害人莊彥慈之警 ││ │ │ │○○路000巷 │害人網路購物扣款有│戶名:吳智行 │26分在台中市○區○○路│ 詢筆錄 ││ │ │ │000巷00號 │誤,並訛稱必須取消│帳號:00000000000 │22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持吳│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訂單後,通知華南銀│匯款金額: │智行提款卡提領5,100元 │ 資料1張 ││ │ │ │ │行,之後會有華南銀│100年8月7日匯款2萬 │ │3、吳智行警詢筆錄及 ││ │ │ │ │行與之聯絡云云,嗣│5,103元 │ │ 上揭帳戶交易明細 ││ │ │ │ │詐欺成團成員即電聯│ │ │4、康添證提款畫面翻 ││ │ │ │ │繫被害人,並指示被│ │ │ 攝照片 ││ │ │ │ │害人操作提款機,設│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定取消分期付款,詐│ │ │ 0000-000000號通訊││ │ │ │ │騙金錢 │ │ │ 監察譯文(吳智行 ││ │ │ │ │ │ │ │ 之帳戶為吳富權依 ││ │ │ │ │ │ │ │ 范鴻洋指示轉寄臺 ││ │ │ │ │ │ │ │ 中予康添證) ││ │ │ │ │ │ │ │6、財金資訊公司跨行 ││ │ │ │ │ │ │ │ 提款交易紀錄(吳智││ │ │ │ │ │ │ │ 行帳戶) │├──┼───┼─────┼──────┼─────────┼──────────┼───────────┼──────────┤│121 │游琇淇│100年8月7 │新北市○○區│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被│第一商業銀行 │康添證於100年8月7日20 │1、被害人游琇淇之警 ││ │ │日 │○○路0段000│害人網路購物扣款有│戶名:吳智行 │49分在台中市○區○○路│ 詢筆錄 ││ │ │ │0號00樓 │誤,並訛稱必須取消│帳號:00000000000 │478號合作金庫商銀中權 │2、被害人所提供轉帳 ││ │ │ │ │訂單後,通知郵局,│匯款金額: │行持吳智行提款卡提領 │ 資料1張 ││ │ │ │ │之後會有郵局人員與│100年8月7日匯款2萬 │5,000元 │3、吳智行警詢筆錄及 ││ │ │ │ │之聯絡云云,嗣詐欺│5,123元 │ │ 上揭帳戶交易明細 ││ │ │ │ │成團成員即電聯繫被│ │ │4、康添證提款畫面翻 ││ │ │ │ │害人,並指示被害人│ │ │ 攝照片 ││ │ │ │ │操作提款機,設定取│ │ │5、吳富權所持用門號 ││ │ │ │ │消分期付款,詐騙金│ │ │ 0000-000000號通訊││ │ │ │ │錢 │ │ │ 監察譯文(吳智行 ││ │ │ │ │ │ │ │ 之帳戶為吳富權依 ││ │ │ │ │ │ │ │ 范鴻洋指示轉寄臺 ││ │ │ │ │ │ │ │ 中予康添證) ││ │ │ │ │ │ │ │6、財金資訊公司跨行 ││ │ │ │ │ │ │ │ 提款交易紀錄(吳智││ │ │ │ │ │ │ │ 行帳戶) │└──┴───┴─────┴──────┴─────────┴──────────┴───────────┴──────────┘附表二:被告等扣案之物品┌──┬───────────────────┬───┬───┬──────────────┐│編號│ 扣 案 物 │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1. │現金116,000元 │ │謝振旺│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七)││ │ │ │ │ 第30至33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170頁反面)。 │├──┼─────────┬─────────┼───┼───┼──────────────┤│2.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經本院勘驗結果: │壹張 │謝振旺│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收款人吳盈韻、匯款│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人陳美珍,匯款金額│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七)││ │ │10萬元,匯款時間10│ │ │ 第30至33頁)。 ││ │ │0年09月26日 │ │ │②被告謝振旺、陳美珍將詐欺贓││ │ │ │ │ │ 款匯至共犯謝振得所指示帳戶││ │ │ │ │ │ 內之執據(見本院卷(三)第17││ │ │ │ │ │ 0頁反面至第171頁正面)。 ││ │ │ │ │ │ │├──┼─────────┴─────────┼───┼───┼──────────────┤│3. │記帳本 │壹本 │謝振旺│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七)第││ │ │ │ │ 30至33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171頁反面)。 │├──┼───────────────────┼───┼───┼──────────────┤│4. │中華郵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 │壹本 │謝序哲│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戶名:謝序哲)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七)││ │ │ │ │ 第30至33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謝振旺、陳││ │ │ │ │ 美珍或本案詐欺取財共犯所有││ │ │ │ │ 。 │├──┼───────────────────┼───┼───┼──────────────┤│5.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壹張 │謝序哲│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戶名:謝序哲)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七)││ │ │ │ │ 第30至33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謝振旺、陳││ │ │ │ │ 美珍或本案詐欺取財共犯所有││ │ │ │ │ 。 │├──┼───────────────────┼───┼───┼──────────────┤│6. │廠牌ZIKOM 牌門號0000000000號黑色行動電│壹支 │謝振旺│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話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000000)(含SIM卡1枚)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七)││ │ │ │ │ 第30至33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謝振旺、陳美珍││ │ │ │ │ 共同犯本件如附表三各編號所││ │ │ │ │ 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被告││ │ │ │ │ 謝振旺、陳元順、范鴻洋、蔡││ │ │ │ │ 幼、吳富權共同犯本件如附表││ │ │ │ │ 四編號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 │ │ │ │ 之物(見警卷(七)第49頁)。│├──┼───────────────────┼───┼───┼──────────────┤│7. │廠牌三星SAMSUNG Anycall 門號0000000000│壹支 │謝振旺│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號黑色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含SI M卡1 枚)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七)││ │ │ │ │ 第30至33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謝振旺、陳美珍││ │ │ │ │ 共同犯本件如附表三各編號所││ │ │ │ │ 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被告││ │ │ │ │ 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 │ │ │ │ 鴻洋、蔡幼、吳富權共同犯本││ │ │ │ │ 件如附表四編號所示詐欺取││ │ │ │ │ 財罪所用之物(見本院卷(三)││ │ │ │ │ 第171頁反面)。 │├──┼───────────────────┼───┼───┼──────────────┤│8. │電腦主機(黑色) │壹臺 │陳美珍│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七)第102 至103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172頁反面)。 │├──┼───────────────────┼───┼───┼──────────────┤│9. │行動電話SIM 卡號碼: │拾壹枚│謝振旺│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①0000000000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②0000000000 │ │ │ 表(見警卷(七)第102 至103 ││ │③0000000000 │ │ │ 頁)。 ││ │④0000000000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謝振旺、陳美珍││ │⑤0000000000 │ │ │ 共同犯本件如附表三各編號所││ │⑥0000000000 │ │ │ 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被告││ │⑦0000000000 │ │ │ 謝振旺、陳美珍、陳元順、范││ │⑧0000000000 │ │ │ 鴻洋、蔡幼、吳富權共同犯本││ │⑨0000000000 │ │ │ 件如附表四編號所示詐欺取││ │⑩0000000000 │ │ │ 財罪所用之物(見本院卷(三)││ │⑪pok碼00000000 │ │ │ 第172頁正面、反面)。 │├──┼───────────────────┼───┼───┼──────────────┤│10. │廠牌MOCH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序│壹支 │陳美珍│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號:00000000)(含SIM卡1枚)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七)第102 至103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171頁反面)。 │├──┼───────────────────┼───┼───┼──────────────┤│11. │廠牌NOKIA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壹支 │陳美珍│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序號: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枚)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七)第102 至103 ││ │ │ │ │ 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陳美珍、謝振旺││ │ │ │ │ 共同犯本件如附表三各編號所││ │ │ │ │ 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被告││ │ │ │ │ 陳美珍、謝振旺、陳元順、范││ │ │ │ │ 鴻洋、蔡幼、吳富權共同犯本││ │ │ │ │ 件如附表四編號所示詐欺取││ │ │ │ │ 財罪所用之物(見本院卷(三)││ │ │ │ │ 第172 頁反面至第173 頁正面││ │ │ │ │ )。 │├──┼───────────────────┼───┼───┼──────────────┤│12. │現金15,000元 │ │陳美珍│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七)第102 至103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173頁正面)。 │├──┼───────────────────┼───┼───┼──────────────┤│13. │(1)iPhone門號0000000000號白色行動電話 │壹支 │蔡幼 │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含SIM 卡1 枚)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第140至143頁) ││ │(2)iPhone門號0000000000號黑色行動電話 │壹支 │ │②供或預供被告蔡幼與如附表四││ │ (未含SIM 卡1 枚) │ │ │ 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所││ │ │ │ │ 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編││ │ │ │ │ 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 │ │ │ │ 之物(見本院卷(三)第15頁正││ │ │ │ │ 面)。 │├──┼────────┬──────────┼───┼───┼──────────────┤│14. │帳號(電話)紙條│經本院勘驗結果: │叁張 │蔡幼 │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紙張上記載「王主任蔡│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00000000000000」、「│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小忠0000000000 000 │ │ │ 第140至143頁)。 ││ │ │0000000」、「本楊代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碼00000000000000000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 (三)第15頁反面)。 │├──┼────────┼──────────┼───┼───┼──────────────┤│15. │帳號小卡冊 │經本院勘驗結果: │壹本 │蔡幼 │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小卡冊第1 張記載「李│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金惠,陽信銀行(te00│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000000000)00000000 │ │ │ 第140至143頁)。 ││ │ │0000000」、第2張記載│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區○○○路000 │ │ │ ││ │ │巷00號0F欣」、第3張 │ │ │ (三)第15頁反面)。 ││ │ │記載「000000000000 │ │ │ ││ │ │于帳號」、第4張記載 │ │ │ ││ │ │「二嫂帳號0000000000│ │ │ ││ │ │00000號」 │ │ │ ││ │ │ │ │ │ │├──┼────────┴──────────┼───┼───┼──────────────┤│16. │(1)蔡幼之國泰世華銀行存簿2 本、合作金 │肆本 │蔡幼 │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庫銀行存簿2 本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140至143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蔡幼與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所││ │ │ │ │ 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編││ │ │ │ │ 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 │ │ │ │ 之物(見本院卷(三)第16頁正││ │ │ │ │ 面)。 ││ ├───────────────────┼───┼───┼──────────────┤│ │(2)蔡幼之上海商業銀行存簿1 本、郵局存 │叁本 │蔡幼 │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簿1 本、華南商業銀行存簿1 本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140至143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15頁反面)。 │├──┼───────────────────┼───┼───┼──────────────┤│17. │(1)蔡幼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 號金 │貳張 │蔡幼 │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融卡1張、合作金庫金庫帳號000000000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0000號金融卡1張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140至143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蔡幼與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所││ │ │ │ │ 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編││ │ │ │ │ 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 │ │ │ │ 之物(見本院卷(三)第16頁正││ │ │ │ │ 面)。 ││ ├───────────────────┼───┼───┼──────────────┤│ │(2)蔡幼之國泰世華銀行VISA卡2 張、上海 │肆張 │蔡幼 │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張、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金融卡1 張、 │ │ │ 第140至143頁)。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3)范宗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壹張 │范宗勛│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0號金融卡1張 │ │ │ (三) 第16頁正面)。 │├──┼───────────────────┼───┼───┼──────────────┤│18. │范郁欣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壹張 │范郁欣│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卡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140至143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蔡幼或如附││ │ │ │ │ 表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所有,及無證據證││ │ │ │ │ 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 │ │ │ │ 有關聯性(見本院卷(三)第16││ │ │ │ │ 頁正面)。 │├──┼───────────────────┼───┼───┼──────────────┤│19. │范宗勛銀行存簿(台北富邦1 本、合作金庫│捌本 │范宗勛│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1 本、臺灣銀行2 本、土地銀行1本 、國泰│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世華1 本、群益證券1 本、郵局1 本)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140至143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蔡幼或如附││ │ │ │ │ 表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所有,及無證據證││ │ │ │ │ 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 │ │ │ │ 有關聯性(見本院卷(三)第16││ │ │ │ │ 頁反面)。 │├──┼───────────────────┼───┼───┼──────────────┤│20. │范宗勛銀行金融卡(中國信託1 張、台北富│叁張 │范宗勛│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邦1 張、土地銀行1 張)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140至143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蔡幼或如附││ │ │ │ │ 表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所有,及無證據證││ │ │ │ │ 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 │ │ │ │ 有關聯性(見本院卷(三)第16││ │ │ │ │ 頁反面)。 │├──┼───────────────────┼───┼───┼──────────────┤│ │林愛津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壹本 │林愛津│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00號存簿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140至143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蔡幼或如附││ │ │ │ │ 表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所有(見本院卷(││ │ │ │ │ 三)第16頁反面)。 │├──┼───────────────────┼───┼───┼──────────────┤│ │徐仕旻之臺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貳本 │徐仕旻│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簿、寶來證券帳號00000000000號存簿各1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本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140至143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蔡幼或如附││ │ │ │ │ 表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所有,及無證據證││ │ │ │ │ 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 │ │ │ │ 有關聯性(見本院卷(三)第17││ │ │ │ │ 頁正面)。 │├──┼───────────────────┼───┼───┼──────────────┤│ │徐仕旻之臺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金融│壹張 │徐仕旻│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卡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140至143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蔡幼或如附││ │ │ │ │ 表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所有,及無證據證││ │ │ │ │ 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 │ │ │ │ 有關聯性(見本院卷(三)第17││ │ │ │ │ 頁正面)。 │├──┼───────────────────┼───┼───┼──────────────┤│ │桌上型電腦(主機及螢幕,含電源線) │壹組 │蔡幼 │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140至143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蔡幼與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所││ │ │ │ │ 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編││ │ │ │ │ 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 │ │ │ │ 之物(見本院卷(三)第17頁正││ │ │ │ │ 面)。 │├──┼────────┬──────────┼───┼───┼──────────────┤│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經本院勘驗結果: │壹張 │吳富權│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憑條存根聯 │戶名蔡幼,匯款金額6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萬9 千7 百元,匯款時│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間100年09月22日 │ │ │ 第170 至173 頁)。 ││ │ │ │ │ │②被告吳富權將詐欺贓款匯至被││ │ │ │ │ │ 告蔡幼帳戶內之執據(見本院││ │ │ │ │ │ 卷(三)第17頁反面)。 │├──┼────────┴──────────┼───┼───┼──────────────┤│ │廠牌Ferrari牌門號0000000000號紅色行動 │壹臺 │吳富權│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卡1枚)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170至173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蔡幼與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 │ │ │ │ 附表四編號1至、至所││ │ │ │ │ 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見本││ │ │ │ │ 院卷(三)第18頁正面)。 │├──┼────────┬──────────┼───┼───┼──────────────┤│ │筆記本 │經本院勘驗結果: │壹本 │吳富權│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上記載「100 年9 月29│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① 10 5」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 第176至179頁)。 ││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蔡幼與如附表四││ │ │ │ │ │ 編號1至、至「共同正││ │ │ │ │ │ 犯」欄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 │ │ │ │ │ 附表四編號1至、至所││ │ │ │ │ │ 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見本││ │ │ │ │ │ 院卷(三)第18頁正面)。 │├──┼────────┴──────────┼───┼───┼──────────────┤│ │PicaNCO 牌行動電話手機 │壹支 │吳富權│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176至179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18頁正面)。 │├──┼───────────────────┼───┼───┼──────────────┤│ │現金49,600元 │ │吳富權│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176至179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18頁正面)。 │├──┼───────────────────┼───┼───┼──────────────┤│ │廠牌Utec牌門號0000000000號黑色行動電話│壹支 │吳富權│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IMEZ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枚)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176至179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吳富權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1至、至「共同││ │ │ │ │ 正犯」欄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 │ │ │ │ 如附表四編號1至、至││ │ │ │ │ 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見││ │ │ │ │ 本院卷(三)第18頁正面、反面││ │ │ │ │ )。 │├──┼───────────────────┼───┼───┼──────────────┤│ │廠牌三星SAMSUNG Anycall牌門號00000000 │壹支 │吳富權│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00號黑色行動電話手機(IMEZ0000000000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00000)(含SIM卡1枚)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176至179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18頁反面;警卷(三)第││ │ │ │ │ 160頁)。 │├──┼───────────────────┼───┼───┼──────────────┤│ │廠牌NOKIA牌門號00000000000號黑色行動電│壹支 │陳元順│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話(IMEM: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枚)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 │ │ │ │ 第19至22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陳元順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 │ │ │ │ 用之物(見本院卷(三)第29頁││ │ │ │ │ 反面;警卷(一)第25頁)。 │├──┼───────────────────┼───┼───┼──────────────┤│ │廠牌NOKIA牌門號00000000000號灰色行動電│壹支 │陳元順│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話(IMEM: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枚)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 │ │ │ │ 第19至22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30頁正面;警卷(一)第││ │ │ │ │ 25頁)。 │├──┼───────────────────┼───┼───┼──────────────┤│ │無牌門號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IMEM │壹支 │陳元順│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含SIM卡)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 │ │ │ │ 第19至22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陳元順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 │ │ │ │ 用之物(見本院卷(三)第30頁││ │ │ │ │ 正面;警卷(一)第25頁)。 │├──┼───────────────────┼───┼───┼──────────────┤│ │U 盤(澄色,標有KING MAX8GB 字樣) │壹個 │陳元順│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 │ │ │ │ 第19至22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陳元順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 │ │ │ │ 用之物(見本院卷(三)第30頁││ │ │ │ │ 正面;警卷(一)第25頁)。 │├──┼───────────────────┼───┼───┼──────────────┤│ │筆記型電腦(型號:華碩V2B,ID:000000 │壹臺 │陳元順│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00000000)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 │ │ │ │ 第19至22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陳元順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 │ │ │ │ 用之物(見本院卷(三)第30頁││ │ │ │ │ 正面;警卷(一)第25頁)。 │├──┼───────────────────┼───┼───┼──────────────┤│ │型號為長江A838號之門號00000000000號黑 │壹支 │范鴻洋│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色行動電話(IMEZ000000000000000)(含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SIM卡1枚)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34至38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范鴻洋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 │ │ │ │ 用之物(見本院卷(三)第18頁││ │ │ │ │ 反面)。 │├──┼───────────────────┼───┼───┼──────────────┤│ │廠牌MOTOROLA牌型號A168號之門號00000000│壹支 │范鴻洋│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000號金黃色行動電話(IMEZ 000000000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000000)(含SIM卡1枚)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34至38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范鴻洋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 │ │ │ │ 用之物(見本院卷(三)第18頁││ │ │ │ │ 反面至第19頁正面)。 │├──┼───────────────────┼───┼───┼──────────────┤│ │廠牌SAMSUNG Anycall 牌棕色行動電話(型│壹支 │范鴻洋│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號:SGH-L768,IMEM:00000000000000)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34至38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范鴻洋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 │ │ │ │ 用之物(見警卷(三)第41頁)││ │ │ │ │ 。 │├──┼───────────────────┼───┼───┼──────────────┤│ │筆記型電腦(黑色,型號:華碩W3000 ) │壹臺 │范鴻洋│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34至38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范鴻洋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 │ │ │ │ 用之物(見本院卷(三)第19頁││ │ │ │ │ 正面)。 │├──┼───────────────────┼───┼───┼──────────────┤│ │筆記型電腦(黑色,型號:華碩K40AF ) │壹臺 │范鴻洋│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34至38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范鴻洋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 │ │ │ │ 用之物(見本院卷(三)第19頁││ │ │ │ │ 正面、反面)。 │├──┼───────────────────┼───┼───┼──────────────┤│ │筆記型電腦(黑色,型號:聯想B460) │壹臺 │范鴻洋│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34至38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范鴻洋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 │ │ │ │ 用之物(見本院卷(三)第19頁││ │ │ │ │ 反面)。 │├──┼───────────────────┼───┼───┼──────────────┤│ │筆記型電腦(黑色,型號:惠普M11-1 ) │壹臺 │范鴻洋│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34至38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19頁反面;警卷(三)第││ │ │ │ │ 41頁)。 │├──┼───────────────────┼───┼───┼──────────────┤│ │電腦主機(黑色,標有:SUPER 上普字樣)│壹臺 │范鴻洋│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34至38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19頁反面;警卷(三)第││ │ │ │ │ 41頁)。 │├──┼───────────────────┼───┼───┼──────────────┤│ │手機SIM卡(澳門電訊:編號000000000000 │壹枚 │范鴻洋│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0000000)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34至38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范鴻洋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 │ │ │ │ 用之物(見警卷(三)第43頁)││ │ │ │ │ 。 │├──┼───────────────────┼───┼───┼──────────────┤│ │手機SIM卡(澳門電訊:編號000000000000 │壹枚 │范鴻洋│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0000000)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34至38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范鴻洋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 │ │ │ │ 用之物(見警卷(三)第43頁)││ │ │ │ │ 。 │├──┼───────────────────┼───┼───┼──────────────┤│ │手機SIM卡(澳門電訊:編號000000000000 │壹枚 │范鴻洋│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0000000)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34至38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范鴻洋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 │ │ │ │ 用之物(見警卷(三)第43頁)││ │ │ │ │ 。 │├──┼───────────────────┼───┼───┼──────────────┤│ │手機SIM卡(澳門電訊:編號000000000000 │壹枚 │范鴻洋│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0000000)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34至38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范鴻洋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 │ │ │ │ 用之物(見警卷(三)第43頁)││ │ │ │ │ 。 │├──┼───────────────────┼───┼───┼──────────────┤│ │手機SIM卡(動感地帶:編號000000000000 │壹枚 │范鴻洋│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00000000)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34至38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范鴻洋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1至「共同正犯」欄││ │ │ │ │ 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四││ │ │ │ │ 編號1至所示詐欺取財罪所││ │ │ │ │ 用之物(見本院卷(三)第20頁││ │ │ │ │ 正面)。 │├──┼───────────────────┼───┼───┼──────────────┤│ │手機SIM卡(統一超商OPEN講:編號000000 │壹枚 │范鴻洋│①100 年12月22日雲林縣警察局││ │000000000) │ │ │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三)││ │ │ │ │ 第34至38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20頁正面;警卷(三)第││ │ │ │ │ 42頁)。 │├──┼───────────────────┼───┼───┼──────────────┤│ │臺灣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戶名:陳婉│壹張 │陳婉宜│①100 年09月29日基隆市警察局││ │宜) │ │ │ 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第10││ │ │ │ │ 1 至105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忻偉民或如││ │ │ │ │ 附表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所有。 │├──┼───────────────────┼───┼───┼──────────────┤│ │彰化銀行金融卡及存摺000000-00000000( │壹組 │彭莉婷│①100 年09月29日基隆市警察局││ │戶名:彭莉婷) │ │ │ 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第10││ │ │ │ │ 1 至105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忻偉民或如││ │ │ │ │ 附表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所有。 │├──┼───────────────────┼───┼───┼──────────────┤│ │CiTiBANK花旗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壹張 │忻榆涵│①100 年09月29日基隆市警察局││ │ │ │ │ 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第10││ │ │ │ │ 1 至105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忻偉民或如││ │ │ │ │ 附表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所有。 │├──┼───────────────────┼───┼───┼──────────────┤│ │聯邦銀行萬用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號│壹張 │柳雅雯│①100 年09月29日基隆市警察局││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柳雅雯)│ │ │ 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第10││ │ │ │ │ 1 至105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忻偉民或如││ │ │ │ │ 附表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所有。 │├──┼───────────────────┼───┼───┼──────────────┤│ │第一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號(戶名: │壹張 │潘逸祥│①100 年09月29日基隆市警察局││ │潘逸祥) │ │ │ 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第10││ │ │ │ │ 1 至105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忻偉民或如││ │ │ │ │ 附表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所有。 │├──┼───────────────────┼───┼───┼──────────────┤│ │華泰金融福利卡0000000000000 (戶名:黃│壹張 │黃筠婷│①100 年09月29日基隆市警察局││ │筠婷) │ │ │ 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第10││ │ │ │ │ 1 至105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忻偉民或如││ │ │ │ │ 附表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所有。 │├──┼───────────────────┼───┼───┼──────────────┤│ │京城銀行存摺及金融卡000000000000(戶名│壹組 │郭嘉豪│①100 年09月29日基隆市警察局││ │:郭嘉豪) │ │ │ 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第10││ │ │ │ │ 1 至105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忻偉民或如││ │ │ │ │ 附表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所有。 │├──┼───────────────────┼───┼───┼──────────────┤│ │新臺幣仟元紙鈔 │陸拾肆│忻偉民│①100 年09月29日基隆市警察局││ │ │張 │ │ 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第10││ │ │ │ │ 1 至105 頁)。 ││ │ │ │ │②被告忻偉民本案詐欺犯罪所得││ │ │ │ │ (見警卷(一)第119頁)。 │├──┼───────────────────┼───┼───┼──────────────┤│ │新臺幣百元紙鈔 │壹張 │忻偉民│①100 年09月29日基隆市警察局││ │ │ │ │ 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第10││ │ │ │ │ 1 至105 頁)。 ││ │ │ │ │②被告忻偉民本案詐欺犯罪所得││ │ │ │ │ 。 │├──┼───────────────────┼───┼───┼──────────────┤│ │廠牌SAMSUNG 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忻偉民│①100 年09月29日基隆市警察局││ │(IMEI:0000000000000000)(含SIM 卡1 │ │ │ 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枚) │ │ │ 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第10││ │ │ │ │ 1 至105 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忻偉民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犯」││ │ │ │ │ 欄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 │ │ │ │ 四編號、、、、、││ │ │ │ │ 至、至所示詐欺取財││ │ │ │ │ 罪所用之物(見警卷(一)第11││ │ │ │ │ 9 頁;本院卷( 三) 第6 頁反││ │ │ │ │ 面)。 │├──┼───────────────────┼───┼───┼──────────────┤│ │廠牌SONY ERICSSON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 │壹支 │忻偉民│①100 年09月29日基隆市警察局││ │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 │ │ 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卡1枚) │ │ │ 物品目錄表(見警卷(一)第10││ │ │ │ │ 1 至105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6 頁反面)。 │├──┼───────┬───────────┼───┼───┼──────────────┤│ │記事本 │經本院勘驗結果: │貳本 │忻偉民│①100 年09月29日基隆市警察局││ │ │(1)一本封面記載九陰白 │ │ │ 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骨抓、玉山當舖,記事│ │ │ 至105 頁)。 ││ │ │ 本內記載到「C 黑貓松│ │ │②供或預供被告忻偉民與如附表││ │ │ 山○○路○段6/11、C │ │ │ 四編號、、、、、││ │ │ 黑貓瑞芳6/12」及一些│ │ │ 至、至「共同正犯」││ │ │ 數字、地址、電話。 │ │ │ 欄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 │ │(2)一本封面係白色、綠 │ │ │ 四編號、、、、、││ │ │ 色,記事本內記載到 │ │ │ 至、至所示詐欺取財││ │ │ 「華泰商業銀行松山 │ │ │ 罪所用之物(見警卷(一)第11││ │ │ 分行102黃筠婷000000│ │ │ 9 頁;本院卷( 三) 第6 頁反││ │ │ 0000000」、「臺灣銀│ │ │ 第面至7 頁正面)。 ││ │ │ 行中屏分行004陳婉宜│ │ │ ││ │ │ 00000000000」及一些│ │ │ ││ │ │ 數字 │ │ │ │├──┼───────┴───────────┼───┼───┼──────────────┤│ │華南商業銀行存摺(戶名:黃筠婷,帳號00│壹本 │黃筠婷│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00000000000號)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李明和或如││ │ │ │ │ 附表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所有。 │├──┼───────────────────┼───┼───┼──────────────┤│ │花旗臺灣銀行存摺(戶名:忻榆涵,帳號:│壹本 │忻榆涵│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0000000000)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李明和或如││ │ │ │ │ 附表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所有。 │├──┼───────────────────┼───┼───┼──────────────┤│ │聯邦銀行桃鶯分行存摺(戶名:柳雅雯,帳│壹本 │柳雅雯│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號:000000000000 )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李明和或如││ │ │ │ │ 附表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所有。 │├──┼───────────────────┼───┼───┼──────────────┤│ │臺灣銀行存摺(註銷)(戶名:陳婉宜,帳│壹本 │陳婉宜│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號:000000000000)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李明和或如││ │ │ │ │ 附表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所有。 │├──┼───────────────────┼───┼───┼──────────────┤│ │臺灣銀行存摺(戶名:陳婉宜,帳號:0000│壹本 │陳婉宜│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00000000)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李明和或如││ │ │ │ │ 附表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所有。 │├──┼───────────────────┼───┼───┼──────────────┤│ │印章 │壹顆 │黃筠婷│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姓名:黃筠婷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李明和或如││ │ │ │ │ 附表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所有。 │├──┼───────────────────┼───┼───┼──────────────┤│ │印章 │壹顆 │柳雅雯│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姓名:柳雅雯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李明和或如││ │ │ │ │ 附表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所有。 │├──┼───────────────────┼───┼───┼──────────────┤│ │印章 │壹顆 │忻榆涵│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姓名:忻榆涵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李明和或如││ │ │ │ │ 附表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所有。 │├──┼───────────────────┼───┼───┼──────────────┤│ │印章 │壹顆 │陳婉宜│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姓名:陳婉宜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李明和或如││ │ │ │ │ 附表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 │ │ │ │ 犯欄」所示共犯所有。 ││ │ │ │ │③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66││ │ │ │ │ 3 號裁定發還陳婉宜。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手機(SUN:78,IM │壹支 │李明和│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EI:0000000000000,藍色汽車造型手機)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含SIM卡1枚)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李明和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犯」││ │ │ │ │ 欄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 │ │ │ │ 四編號、、、、、││ │ │ │ │ 至、至所示詐欺取財││ │ │ │ │ 罪所用之物(見警卷(一)第23││ │ │ │ │ 8 頁;本院卷( 三) 第7 頁正││ │ │ │ │ 面)。 │├──┼───────────────────┼───┼───┼──────────────┤│ │廠牌SAMSUNG 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壹支 │李明和│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話(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枚)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警卷(││ │ │ │ │ 一)第238頁)。 │├──┼───────────────────┼───┼───┼──────────────┤│ │遠傳3G易付一塊卡000000000000000 │壹片 │李明和│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7 頁正面、反面)。 │├──┼───────────────────┼───┼───┼──────────────┤│ │SIM 卡輕鬆打00000000000000 │壹片 │張桂瑛│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7 頁反面)。 │├──┼───────────────────┼───┼───┼──────────────┤│ │新臺幣千元鈔 │拾伍張│李明和│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被告李明和本案詐欺犯罪所得││ │ │ │ │ (見警卷(一)第238 頁;本院││ │ │ │ │ 卷(三)第7頁反面)。 │├──┼───────────────────┼───┼───┼──────────────┤│ │新臺幣伍佰元紙鈔 │壹張 │李明和│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被告李明和本案詐欺犯罪所得││ │ │ │ │ (見警卷(一)第238 頁;本院││ │ │ │ │ 卷(三)第7頁反面)。 │├──┼───────────────────┼───┼───┼──────────────┤│ │新臺幣壹佰元紙鈔 │貳張 │李明和│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被告李明和本案詐欺犯罪所得││ │ │ │ │ (見警卷(一)第238 頁;本院││ │ │ │ │ 卷(三)第7頁反面)。 │├──┼───────┬───────────┼───┼───┼──────────────┤│ │筆記簿 │經本院勘驗結果: │壹本 │李明和│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 │封面為黑色,筆記簿中記│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載「桃園○○路000巷00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號、中壢西園路、中壢興│ │ │ 218 頁)。 ││ │ │國、中壢○○路大嘴鳥、│ │ │②供或預供被告李明和與如附表││ │ │A2富邦(老闆)8/30 、 │ │ │ 四編號、、、、、││ │ │A3台企(老闆)9/1、A4 │ │ │ 至、至「共同正犯」││ │ │富邦(老闆)9/5」 │ │ │ 欄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 │ │ │ │ │ 四編號、、、、、││ │ │ │ │ │ 至、至所示詐欺取財││ │ │ │ │ │ 罪所用之物(見警卷(一)第23││ │ │ │ │ │ 8 頁;本院卷( 三) 第7 頁反││ │ │ │ │ │ 面)。 │├──┼───────┴───────────┼───┼───┼──────────────┤│ │黃色牛皮紙袋裝人頭金融帳戶用 │拾捌封│李明和│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李明和與如附表││ │ │ │ │ 四編號、、、、、││ │ │ │ │ 至、至「共同正犯」││ │ │ │ │ 欄所示共犯共同犯本件如附表││ │ │ │ │ 四編號、、、、、││ │ │ │ │ 至、至所示詐欺取財││ │ │ │ │ 罪所用之物(見警卷(一)第23││ │ │ │ │ 8 頁;本院卷( 三) 第7 頁反││ │ │ │ │ 面)。 │├──┼───────────────────┼───┼───┼──────────────┤│ │安非他命吸食器 │壹支 │李明和│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與本案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不具││ │ │ │ │ 關聯性(見本院卷(三)第7 頁││ │ │ │ │ 反面)。 │├──┼───────────────────┼───┼───┼──────────────┤│ │安非他命 │ │李明和│①100 年09月29日警政署刑事警││ │ │ │ │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見警卷(一)第213 至││ │ │ │ │ 218 頁)。 ││ │ │ │ │②與本案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不具││ │ │ │ │ 關聯性(見本院卷(三)第7 頁││ │ │ │ │ 反面)。 │├──┼───────────────────┼───┼───┼──────────────┤│ │教戰手則 │肆張 │林宏仁│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記載內容,見警卷(三)第239至242頁)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24頁正面;警卷(三)第││ │ │ │ │ 229頁)。 │├──┼───────────────────┼───┼───┼──────────────┤│ │廠牌ZTEmobile牌門號0000000000號、0000 │壹支 │林宏仁│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000000號黑色雙卡行動電話(IMEI00000000│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000000000)(含SIM卡2枚)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25頁正面)。 │├──┼───────────────────┼───┼───┼──────────────┤│ │廠牌NOKIA牌門號0000000000號黑色行動電 │壹支 │林宏仁│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話(IMEZ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枚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林宏仁與如附表││ │ │ │ │ 五「共同正犯」欄所示共犯共││ │ │ │ │ 同犯本件如附表五所示詐欺取││ │ │ │ │ 財罪所用之物(見本院卷(三)││ │ │ │ │ 第25頁正面)。 │├──┼───────────────────┼───┼───┼──────────────┤│ │廠牌Sony Ericsson牌門號0000000000號黑 │壹支 │林宏仁│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色行動電話(IMEZ000000000000000)(含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SIM卡1枚)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供或預供被告林宏仁與如附表││ │ │ │ │ 五「共同正犯」欄所示共犯共││ │ │ │ │ 同犯本件如附表五所示詐欺取││ │ │ │ │ 財罪所用之物(見本院卷(三)││ │ │ │ │ 第25頁正面)。 │├──┼───────────────────┼───┼───┼──────────────┤│ │廠牌NOKIA牌門號00000000000號白色行動電│壹支 │林宏仁│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話(IMEZ00000000000000)(含SIM卡1枚)│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25頁正面)。 │├──┼───────────────────┼───┼───┼──────────────┤│ │土地銀行存簿(戶名:李崑芳,帳號:0000│壹本 │李崑芳│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00000000)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林宏仁或如││ │ │ │ │ 附表五「共同正犯欄」所示共││ │ │ │ │ 犯所有。 │├──┼───────────────────┼───┼───┼──────────────┤│ │土地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 │壹張 │李崑芳│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林宏仁或如││ │ │ │ │ 附表五「共同正犯欄」所示共││ │ │ │ │ 犯所有。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簿(戶名:林昌輝,帳│壹本 │林昌輝│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號:00000000000)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25頁反面)。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壹張 │林昌輝│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00000,戶名:林昌輝,帳號:00000000000│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25頁反面)。 │├──┼───────────────────┼───┼───┼──────────────┤│ │第一銀行存簿(戶名:林宏仁,帳號:0000│貳本 │林宏仁│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0000000)(含作廢1本)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正面││ │ │ │ │ )。 │├──┼───────────────────┼───┼───┼──────────────┤│ │第一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 ) │壹張 │林宏仁│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25頁正面至第26頁正面││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存簿(戶名:林宏仁,帳號:│壹本 │林宏仁│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000000000000)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26頁正面)。 │├──┼───────────────────┼───┼───┼──────────────┤│ │安泰商業銀行存簿(戶名:林宏仁,帳號:│貳本 │林宏仁│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00000000000000)(含作廢1 本)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26頁正面)。 │├──┼───────────────────┼───┼───┼──────────────┤│ │郵局存簿(戶名:林宏仁,帳號:00000000│壹本 │林宏仁│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000000)(已作廢)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26頁正面、反面)。 │├──┼───────────────────┼───┼───┼──────────────┤│ │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壹張 │林宏仁│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00)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26頁反面)。 │├──┼───────────────────┼───┼───┼──────────────┤│ │萬泰商業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壹張 │林宏仁│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26頁反面)。 │├──┼───────────────────┼───┼───┼──────────────┤│ │臺灣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壹張 │林宏仁│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26頁反面)。 │├──┼───────────────────┼───┼───┼──────────────┤│ │安泰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壹張 │林宏仁│①100 年09月29日雲林縣警察局││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警卷(三)第245 至248 ││ │ │ │ │ 頁)。 ││ │ │ │ │②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所認定之犯││ │ │ │ │ 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見本院卷││ │ │ │ │ (三)第26頁反面)。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