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67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小萱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律師
吳玉英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年度易字第19號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4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呂小萱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呂小萱係李襱桀婚外女友,因故分手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民國100 年3 月19日起至同年月27日止,持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接續撥打電話或發送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之簡訊(通話、簡訊全文詳附件)至李襱桀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而以此等加害李襱桀親人之生命、身體及李襱桀名譽之事恐嚇李襱桀,使李襱桀聽聞上開話語及收受上開簡訊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李襱桀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業據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54頁參照),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另其餘非供述證據亦均經法定程序取得,無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呂小萱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襱桀所證情節相符,並有被告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錄音光碟、譯文、簡訊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自白部分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查被告恐嚇告訴人之通話、簡訊均密切發生於000 年0 月00日至27日,依被告所陳,所有恐嚇電話或簡訊,其目的均在迫使被告給付600 萬元,其目的同一,被害法益亦相同,各次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包括之一罪,而屬接續犯。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分係犯恐嚇取財與恐嚇危害安全2 罪,並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按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而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縱令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要無由成立本條之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24上3666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呂小萱陳稱:伊當時與告訴人李襱桀為男女朋友關係,至100 年3 月18日知道告訴人劈腿,我們交往了3 年半,我心裡受到很大的創傷,希望他履行當初的承諾把要送給我的房屋貸款付清,所以我才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話或簡訊等語(偵查卷第28頁;原審卷第91頁反面)。
告訴人李襱桀亦證稱:我有跟被告講明購買房子的頭期款、已繳貸款、裝潢費等就當做是分手費,但是之後的貸款要被告自己繳納,如果被告無力繳納,我就會幫她繳,直到她找到工作為止。房子的貸款我繳到100 年3 月份為止(偵查卷第96頁;原審卷第68頁)。查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臺南市○○區○○○路○○○ 號6 樓之11,原為告訴人李襱桀所有,李襱桀於98年10月12日移轉登記予被告之父呂榮基所有等情,有上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在卷可稽(偵查卷第100 至106 頁)。準此,告訴人李襱桀既將上開房地無償移轉予被告父親呂榮基所有,並自行繳納房屋貸款迄100 年
3 月份雙方分手為止,顯見告訴人確有意贈與上開房地予被告。此從告訴人致被告之信函,內容略以:「誰會房子一開始買妳名字,車子也是,妳信用不佳是我的問題?我保留什麼?我都敢這樣毫無保留投入一切,只因為愛妳」等語,亦足印證(原審卷第111 頁)。嗣雙方因故分手,告訴人不願繼續負擔繳納房屋貸款,被告則要求告訴人履行贈與之承諾,因而要求告訴人給付600 萬元以繳納後續之房屋貸款,其所用之方法固然違法,但其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自不能以恐嚇取財罪相繩。
五、原判決以被告犯恐嚇取財未遂罪,事證明確,爰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應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已如上述。原判決未察,論以恐嚇取財未遂罪,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指被告所為應論以恐嚇取財未遂及恐嚇危害安全二罪,且原判決量刑過輕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因故分手,被告為求告訴人履行其贈與房屋之承諾,要求被告給付600 萬元以支付房屋貸款,遭告訴人所拒,竟以電話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語或文字恐嚇;且男女感情生變,竟波及他方無辜至親,恐嚇對象不僅及於告訴人個人名譽,並及於小孩及父母人身安全,其手段激烈。參酌被告與告訴人100年3月18日分手後,曾分別於同月20、21日藥物中毒送奇美醫院診治、同年月26日嘗試自殺送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診治、同年月29日因自傷行為送衛生署嘉南療養院診治,有各該診斷證明書3紙在卷可參(偵查卷第30 至32頁)。顯見被告因此段感情受創嚴重,不惜與告訴人玉石俱焚之心態。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另原審將被告送衛生署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結果雖認被告案發當時並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有欠缺或減低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亦認其當時有焦慮及憂鬱混合性情緒特徵,有憤怒、衝動、自殺行為等情,有該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原審卷第
51 至53 頁),復參以被告因感情受創,屢次嘗試自殺,顯見被告精神受創嚴重,一時衝動,致罹此罪名。目前精神狀況已恢復,並已結婚,已認知男女感情之事不能以砸鍋式之犯罪手段進行報復或修復,經此偵審教訓,已足促其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 年,緩刑期間並付保護管束,以輔導協助其走出憂鬱情境,樂觀看待人生,不再受情緒控制而傷害自己或他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93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廷昌法 官 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雪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類別│時 間 │內 容 │├──┼──┼───────┼──────────────┤│ 1 │通話│100年3月19日某│黑道白道我不是沒有,只是我不││ │ │時 │想弄複雜 │├──┼──┼───────┼──────────────┤│ 2 │通話│100年3月19日某│只要你一開業,我就有辦法找到││ │ │時 │你,我就讓你生意做不下去. . ││ │ │ │我沒有辦法放過你... │├──┼──┼───────┼──────────────┤│ 3 │通話│100年3月22日某│你要小心. . . 上報,你可以看││ │ │時 │清楚。我跟你說,明天下午,你││ │ │ │不過來簽下借據,我就把它爆出││ │ │ │去。. . . 不要把我逼急,我什││ │ │ │麼事都做的出來,一個連命都不││ │ │ │要的人,什麼事都做的出來。 │├──┼──┼───────┼──────────────┤│ 4 │通話│100年3月23日某│我相信蘋果很喜歡這種報導 ││ │ │時 │ │├──┼──┼───────┼──────────────┤│ 5 │通話│100年3月23日某│會害怕就叫你太太小心每天24小││ │ │時 │時監督她的小孩,否則哪一天她││ │ │ │的小孩出事了我不知道。 │├──┼──┼───────┼──────────────┤│6 │通話│100年3月23日某│我要你陪葬,你現在不過來簽,││ │ │時 │我就到炘霓的安親班接他,我現││ │ │ │在就在附近,,你打電話去問,││ │ │ │,那我就在他們班上鬧,鬧的更││ │ │ │難聽。. . . 接下來我要去接御││ │ │ │緹,我要讓你家蒙上最大的羞恥││ │ │ │。 │├──┼──┼───────┼──────────────┤│ 7 │通話│100年3月23日某│我讓你的惡夢永遠不會消失。 ││ │ │時 │ │├──┼──┼───────┼──────────────┤│ 8 │簡訊│100年3月23日15│你不接,你媽在住院,別怪我. ││ │ │時49分 │.. │├──┼──┼───────┼──────────────┤│ 9 │簡訊│100年3月26日20│我同樣有挺我的媒體朋友,如果││ │ │時55分 │我回去了,他們也許會好好報導││ │ │ │,這我已阻止不了。會不會造成││ │ │ │到. . . 我走了. . 所有的訊息││ │ │ │他們都會公布出來.. │├──┼──┼───────┼──────────────┤│ 10 │簡訊│100年3月27日15│我臺北的朋友已經開始有些動作││ │ │時13分 │... │├──┼──┼───────┼──────────────┤│ 11 │簡訊│100年3月27日15│你大概忘了臺北有很挺我的人,││ │ │時34分 │有錢有勢,只要有錢所有都不是││ │ │ │困難... │└──┴──┴───────┴──────────────┘附表二:
┌──┬──┬───────┬──────────────┐│編號│類別│時 間 │內 容 │├──┼──┼───────┼──────────────┤│ 1 │通話│100年3月19日某│我500萬已經是底線... ││ │ │時 │ │├──┼──┼───────┼──────────────┤│ 2 │通話│100年3月21日某│我說了我只要600萬,600萬我拿││ │ │時 │不到,我資料會交給葉瑞香... │├──┼──┼───────┼──────────────┤│ 3 │通話│100年3月24日某│你不付600萬的話,我不會就這 ││ │ │時 │樣子. . . 那你就等所有的報紙││ │ │ │都登出來. . . 我登了你以後也││ │ │ │就不用作人了... │├──┼──┼───────┼──────────────┤│ 4 │通話│100年3月24日某│小孩被撞也沒關係,你不付你試││ │ │時 │試看,等小孩沒有,小孩死掉也││ │ │ │沒關係,我被關我也不怕,我不││ │ │ │怕死啦!. . . 你無言以對就等││ │ │ │著你小孩死,600萬換你2個小孩││ │ │ │的命,每天去看小孩,撞死小孩││ │ │ │. . . 我寧願犯法去關,也要你││ │ │ │小孩一起陪葬,不付600萬,就 ││ │ │ │要小孩死。 │├──┼──┼───────┼──────────────┤│ 5 │通話│100年3月24日某│我就是600萬後不會跟你扯上關 ││ │ │時 │係,沒有600萬你就讓他們一輩 ││ │ │ │子背上陰影. . . 只要600萬付 ││ │ │ │完,要不然你連診所也不用去了││ │ │ │,其他牙醫診所你也不用去,在││ │ │ │家等死好了。 │├──┼──┼───────┼──────────────┤│6 │通話│100年3月24日某│我會找兄弟去找你,要你的小孩││ │ │時 │平安,就付600萬,如果有人撞 ││ │ │ │他們的車,那就不是故意的,付││ │ │ │不出錢就要小孩來賠命,喪天害││ │ │ │理我已經不怕了,好戲在後面,││ │ │ │你等著看,不要怪我做出喪天害││ │ │ │理的事. . . 你就每小時等著保││ │ │ │護你的家人,保佑他們不要被車││ │ │ │撞,我開出的錢你付不了,那小││ │ │ │孩就顧不了了. . . 小孩的命值││ │ │ │600萬,要不然就每天保護他們.││ │ │ │. . │├──┼──┼───────┼──────────────┤│ 7 │通話│100年3月24日某│600萬拿出來把這棟房子清掉, ││ │ │時 │我就跟你毫無瓜葛. . . 不付就││ │ │ │試試看。 │├──┼──┼───────┼──────────────┤│ 8 │通話│100年3月24日某│等著瞧你全家一起死... ││ │ │時 │ │├──┼──┼───────┼──────────────┤│ 9 │通話│100年3月24日某│那就持續騷擾,部落格見google││ │ │時 │見,小孩幾年幾班,公布爸爸的││ │ │ │照片,不付600萬就這樣子做, ││ │ │ │我就po在他們的網站... │├──┼──┼───────┼──────────────┤│ 10 │簡訊│100年3月24日某│600萬元買你2個小孩的命,不就││ │ │時 │範就丟臉,抬不起頭,找兄弟去││ │ │ │撞小孩. . . 明天家長會裸照 ││ │ │ │po出來,影響他們自尊完,再來││ │ │ │影響他們的安全,不讓他們好過││ │ │ │...就讓600萬當小孩的喪葬費。│├──┼──┼───────┼──────────────┤│ 11 │簡訊│100年3月23日16│600萬給我,我就不會傷你的家 ││ │ │時52分 │人,也不會晚上去敲門. . . 在││ │ │ │我還沒喪心病狂之前,給我你爸││ │ │ │的電話,不然小朋友會因為你一││ │ │ │輩子受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