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上訴字第 12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四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坤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指定辯護人 許永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三

二一、六二四、九一一、一二三二、一二九二、一二九三、一二

九四、一五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謝坤生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猶基於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營利之犯意,為下列之販賣行為:

(一)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李峻源:李峻源於民國(下同)一00年十一月八日十時四十八分、四十九分、五十二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坤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約定交易地點(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⒈),而於通話結束後之某時到達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厝某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謝坤生當場販賣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李峻源而完成交易。

(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陳修齊:⒈陳修齊於一00年十一月三日十五時零分、五十六分,以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先後與謝坤生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約定交易地點(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⒉),而於通話結束後之某時在雲林縣虎尾鎮某路邊見面,謝坤生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陳修齊,並當場收取五百元之現金而完成交易。

⒉陳修齊於一00年十一月四日十四時十三分、四十七分,以

上開行動電話先後與謝坤生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國中附近交易毒品(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⒊),於通話結束後之某時,到達約定地點,謝坤生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陳修齊,並當場收取五百元之現金而完成交易。

⒊陳修齊於一00年十一月五日十三時五十五分,以上開行動

電話與謝坤生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絡(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⒋),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某全家便利商店前見面,謝坤生當場以五百元之價格,販賣第ㄧ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陳修齊而完成交易。

⒋謝坤生於000年00月0日二十時三分,以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與陳修齊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永年高級中學附近之福懋加油站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⒌),於通話結束後至上開地點,謝坤生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陳修齊,陳修齊並當場交付五百元之現金而完成交易。

⒌陳修齊於一00年十一月九日十三時二十二分,以上開行動

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謝坤生聯絡,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某萊爾富便利商店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⒍),於通話結束後之某時至上開地點,謝坤生以五百元之價格,販賣第ㄧ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陳修齊,並收受陳修齊給付之現金五百元後離去。

⒍謝坤生、陳修齊於一00年十一月九日十八時四十三分、四

十七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同⒊之行動電話),於通話中以「一個客人」暗示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百元,約定在雲林縣某全家便利商店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⒎),於通話結束後之某時至約定地點,謝坤生以五百元之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陳修齊,陳修齊並當場給付五百元之現金予謝坤生而交易完畢。

⒎謝坤生、陳修齊於一00年十一月十日十三時三十分、五十

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同⒊之行動電話),約定在雲林縣臺78線快速道路土庫交流道附近之某理容院前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⒏),於通話結束後至約定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謝坤生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陳修齊,並收受五百元之現金而完成交易。

⒏謝坤生、陳修齊於一00年十一月十日十七時三十三分、五

十分、十八時一分、三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同⒊之行動電話),於通話中以「一張」、「一個客人」暗示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百元,並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厝黃昏市場前之紅綠燈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⒐),旋即至約定地點,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陳修齊,陳修齊並交付五百元之現金予謝坤生而交易完畢。⒐謝坤生、陳修齊於一00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三時二十八分、

四十二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同⒊之行動電話),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某福懋加油站附近路邊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⒑),於通話結束後至約定地點,謝坤生當場販賣價值五百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陳修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完成交易。

⒑謝坤生、陳修齊於一00年十一月十二日十七時四十九分、

十八時一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同⒊之行動電話),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國小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⒒),於通話結束後至約定地點,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陳修齊,並收受陳修齊交付之五百元現金後完成交易。

⒒謝坤生、陳修齊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二時五十九分

、十三時十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⒓),於通話結束後之某時,在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厝黃昏市場前之紅綠燈附近見面,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陳修齊,並收受陳修齊交付之五百元現金後完成交易。

(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吳志賢:吳志賢、謝坤生分別以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先後為下列之毒品交易:

⒈吳志賢於一00年十一月五日十七時十四分以上開行動電話

與謝坤生聯絡,約定在雲林縣○○鎮○○街某全家便利商店旁之橋邊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⒔),於通話結束後之某時到達約定地點,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吳志賢,並收受吳志賢所交付之一千元現金後完成交易。

⒉吳志賢於一00年十一月六日九時三十一分(起訴書誤載為

九十一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與謝坤生聯絡(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⒕),於前開通話結束後之某時,陸續到達雲林縣○○鎮○○○○○路路邊,謝坤生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吳志賢,並收取一千元之現金後完成交易。

⒊吳志賢於一00年十一月十四日十七時十六分以上開行動電

話與謝坤生聯絡(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⒖),於前開通話結束後之某時,在雲林縣○○鎮○○○○○路路邊見面,謝坤生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吳志賢,並收取一千元之現金後完成交易。

⒋吳志賢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日九時四十五分以上開行動電

話與謝坤生聯絡,旋即前往雲林縣○○鎮○○○○○路路邊,再於同日九時五十六分以相同電話告知謝坤生(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⒗),謝坤生於通話結束後不久前往與吳志賢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吳志賢,並收取一千元之現金後完成交易。

⒌吳志賢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時三十八分以上開行動

電話與謝坤生聯絡,旋即前往雲林縣○○鎮○○○○○路路邊,再於同日九時五十五分以相同電話告知謝坤生(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⒘),謝坤生於通話結束後不久前往與吳志賢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吳志賢,並收取一千元之現金後完成交易。

(四)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邱鈺郎:⒈邱鈺郎與謝坤生於000年00月00日十一時三十五分、

五十四分(起訴書誤載四十五分)、五十六分,十二時七分、九分,分別以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雲林縣虎尾鎮建中書局附近交易(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⒙),於通話結束後之某時陸續抵達約定地點,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邱鈺郎,並收受邱鈺郎交付之現金一千元而完成交易。

⒉邱鈺郎與謝坤生於000年00月00日十五時三十九分、

五十六分(簡訊),十六時十分、二十七分,分別以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雲林縣臺78線快速道路土庫交流道附近交易(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⒚),於通話結束後之某時在約定地點碰面,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邱鈺郎,邱鈺郎並給付現金一千元予謝坤生而完成交易。

⒊邱鈺郎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二十時二分,以門號0000

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坤生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旋即前往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厝某寺廟附近,再於同日二十時四十分以相同電話告知謝坤生(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⒛),謝坤生於通話結束後不久前往與邱鈺郎見面,並當場販賣價值一千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邱鈺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完成交易。

⒋謝坤生於000年00月000日十九時三十八分,以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邱鈺郎聯絡,於通話中指示邱鈺郎前來雲林縣土庫鎮某萊爾富便利商店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邱鈺郎在通話結束後不久抵達該處,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邱鈺郎,邱鈺郎並給付一千元之現金予謝坤生而完成交易。

⒌邱鈺郎於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二時四十六分、四十八分

,十三時六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坤生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厝某寺廟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於通話後不久在該處見面,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謝坤生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邱鈺郎,並收受現金一千元而交易完畢。

(五)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邱鈺郎、林正義:謝坤生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邱鈺郎、林正義聯絡,為下列之交易行為:

⒈邱鈺郎與林正義協議各出資一千元向謝坤生購買毒品,由邱

鈺郎於一00年十一月三日二十時十九分、二十一時十五分、十九分、二十五分(起訴書誤載為二十一分、二十五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謝坤生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雲林縣臺78線快速道路土庫交流道下之產業道路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林正義乃駕車搭載邱鈺郎前往,謝坤生亦於通話結束後不久到達該處,邱鈺郎下車將現金二千元(起訴書誤載為一千元)交付謝坤生,謝坤生乃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邱鈺郎、林正義。

⒉邱鈺郎與林正義協議各出資一千元向謝坤生購買毒品,由邱

鈺郎於一00年十一月五日十四時七分、二十八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坤生上開行動電話聯絡,通話中以「二天」暗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千元,並約定在雲林縣虎尾鎮建中書局附近見面,邱鈺郎由林正義搭載前往,謝坤生亦於通話結束後不久到達該處,由邱鈺郎下車將現金二千元(起訴書誤載為一千元)交付謝坤生,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邱鈺郎、林正義。嗣邱鈺郎、謝坤生並以相同電話於同日十五時四十一分、十七時二十七分(起訴書誤載為二十五分)、三十一分談論毒品之品質(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

⒊邱鈺郎與林正義協議各出資五百元向謝坤生購買毒品,由邱

鈺郎於一00年十一月九日十時二十分、十一時二十九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坤生上開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厝某寺廟附近見面,邱鈺郎由林正義搭載於同日十一時三十五分許到達,並以相同電話通知謝坤生(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旋即前往該處,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邱鈺郎、林正義,並收受邱鈺郎所交付之一千元現金而交易完畢。

⒋邱鈺郎與林正義協議各出資五百元向謝坤生購買毒品,由邱

鈺郎於一00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九時四十二分、二十時十八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坤生上開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雲林縣臺78線快速道路土庫交流道附近見面,謝坤生於同日二十時三十一分許到達,並以相同電話通知邱鈺郎(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邱鈺郎則由林正義搭載於稍後到達該處,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邱鈺郎、林正義,並收受由邱鈺郎所交付之一千現金而交易完畢。

⒌邱鈺郎與林正義協議各出資五百元向謝坤生購買毒品,由邱

鈺郎於一00年十一月十七日九時十五分、三十六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坤生上開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厝某寺廟附近見面,邱鈺郎由林正義搭載於同日九時三十九分許到達,並以相同電話通知謝坤生(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旋即前往該處,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邱鈺郎、林正義,並收受邱鈺郎所交付之一千元之現金而交易完畢。

⒍邱鈺郎與林正義協議各出資五百元向謝坤生購買毒品,由邱

鈺郎於一00年十一月十九日十八時二十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坤生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後,由林正義搭載於同日十八時五十一分許到達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厝某寺廟附近,並以相同電話通知謝坤生(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旋即前往該處,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邱鈺郎、林正義,並收受邱鈺郎所交付之一千元之現金而交易完畢。

⒎邱鈺郎與林正義欲合資向謝坤生購買毒品,由邱鈺郎於一0

0年十一月二十日十時五十二分(簡訊)、十一時二分、八分、二十三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坤生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以「五百可以一天薪水嗎?」暗示以賒欠五百元之方式購買一千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並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馬光某寺廟附近見面,惟未獲謝坤生應允,邱鈺郎乃另向他人借得三千元之現金,再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四分以相同電話發送簡訊與謝坤生,以「我要8/1薪水」暗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分之1錢,並於同日十三時五十六分許由林正義搭載到達上開處所,並以相同電話通知謝坤生(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旋即前往該處,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與邱鈺郎、林正義,並收受由邱鈺郎交付之現金三千元而交易完畢。

⒏邱鈺郎與林正義協議各出資五百元向謝坤生購買毒品,由邱

鈺郎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九時二十四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坤生上開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厝某寺廟附近見面,邱鈺郎由林正義搭載於同日稍後到達,並於十九時四十二分、四十六分以電話通知謝坤生(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旋即前往該處,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邱鈺郎、林正義,並收受邱鈺郎所交付之一千元現金而交易完畢。

⒐邱鈺郎與林正義協議各出資五百元向謝坤生購買毒品,由邱

鈺郎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十一時四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坤生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後,由林正義搭載於同日稍後到達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厝某寺廟附近,並於十一時三十五分、四十七分以電話聯絡謝坤生,謝坤生旋即前往該處,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邱鈺郎、林正義,並收受邱鈺郎所交付之一千元之現金而交易完畢,邱鈺郎並於同日十一時五十七分以相同電話與謝坤生討論所購買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品質(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

(六)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顏銘酉:顏銘酉、謝坤生分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先後為下列之毒品交易行為:

⒈顏銘酉於一00年十一月六日二十二時十四分以上開電話去

電謝坤生,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國小附近交易,謝坤生依約到達該處後,再於同日二十二時十九分通知顏銘酉(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待顏銘酉到達該處後,當場一以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顏銘酉,並收取現金一千元後完成交易。

⒉顏銘酉與謝坤生於000年00月0日十時二十三分、四十

分,以上開行動電聯絡,約定在雲林縣虎尾鎮天主教若瑟醫院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於通話結束後之不久依約到達約定地點,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顏銘酉,顏銘酉並交付現金一千元予謝坤生而完成交易。

⒊顏銘酉於一00年十一月十日十時三十三分以上開行動電話

去電謝坤生,於通話中以「我先拿一半」表示要購買五百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謝坤生應允後,另於同日十時五十二分、十一時三分以相同電話聯絡,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國小附近之紅綠燈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於通話結束後不久到達約定地點,謝坤生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顏銘酉,並收取顏銘酉交付之現金五百元而交易完畢。

⒋顏銘酉與謝坤生於000年00月00日九時三十三分、十

一時三十二分、四十一分、四十三分,以上開行動電聯絡,顏銘酉於通話中以「我先去向別人當一半」等語表示欲向謝坤生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百元(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於通話結束後之不久到達雲林縣元長鄉鹿南村某雜貨店,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顏銘酉,顏銘酉並交付現金五百元予謝坤生而完成交易。

⒌顏銘酉與謝坤生於000年00月00日十三時四十二分、

五十八分,以上開行動電聯絡,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土庫國中附近之外環變電所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於通話結束後之不久依約到達約定地點,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顏銘酉,顏銘酉並交付現金一千元予謝坤生而完成交易。

⒍顏銘酉與謝坤生於000年00月00日十時五十九分,以

上開行動電聯絡,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土庫國中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於通話結束後之不久依約到達約定地點,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予顏銘酉,顏銘酉並交付現金一千元予謝坤生而完成交易。

(七)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沈士農:沈士農於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十八時十七分、二十二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坤生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國小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於通話結束後之不久到達約定地點,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予沈士農,沈士農並交付現金五百元予謝坤生而完成交易。

(八)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蘇美娟:蘇美娟、謝坤生分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先後為下列之毒品交易行為:

⒈蘇美娟於一00年十一月三日十九時三十八分以上開行動電

話去電謝坤生,約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並指示謝坤生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衛生紙包裹後,放置在雲林縣○○鎮○○○鎮○路上檳榔攤旁電線桿附近之水桶內,謝坤生應允之,而於稍後將價值二千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放置於上開水桶旁,再於同日二十時十分、十五分告知蘇美娟(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蘇美娟於通話結束後之某時,前往上開地點拿取謝坤生所放置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另於翌日將現金二千元寄放於上開檳榔攤,通知謝坤生前往收取而完成交易。

⒉謝坤生於000年00月0日二十三時三十九分前之某時許

,先將價值一千元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放置於上開地點,再於同日二十三時三十九分以相同行動電話告知蘇美娟前往拿取(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蘇美娟於接獲通知後約十分鐘前往該處取走謝坤生所放置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並於翌日將現金一千元寄放於上開檳榔攤,謝坤生再前往收取而完成交易。

⒊蘇美娟於一00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五時十五分,以上開行動

電話去電謝坤生,於通話中告知謝坤生已先將現金一千元寄放於上開檳榔攤,藉以表示欲購買價值一千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指示謝坤生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放置於上開地點,謝坤生應允後,前往該處收取現金一千元後,再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藏放於香菸盒後放置在上開地點;謝坤生另於同日十五時五十五分以相同電話通知蘇美娟前往拿取(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蘇美娟立即前往該處取走謝坤生放置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而完成交易。

⒋蘇美娟、謝坤生於000年00月00日十六時五十一分,

以上揭電話聯絡,約定由謝坤生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上開檳榔攤旁之水桶(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應允後,於通話結束後不久,前往約定地點並將價值一千元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放置妥當後離去,蘇美娟則於稍後前往將該包甲基安非他命取走,並將現金一千元寄放於該檳榔攤,由謝坤生自行前往收取而完成交易。

⒌謝坤生於000年00月00日十六時四十一分,以上開電

話與蘇美娟聯絡,告知蘇美娟已將價值約一千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放置於上開檳榔攤旁之水桶,並催促蘇美娟盡速前往拿取(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蘇美娟於通話結束後前往上開地點取走該包甲基安非他命,購買之價金則於日後一併給付予謝坤生(詳如⒍所述)。

⒍謝坤生於000年00月00日十五時四十五分、十八時二

十五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與蘇美娟聯絡,於通話中告知蘇美娟,稍後將前往上開檳榔攤附近之水桶旁放置蘇美娟欲購買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提醒蘇美娟應將前次積欠之款項連同本次購買之金額一併給付,蘇美娟應允後(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即依約將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放置於約定地點,蘇美娟於隨即前往拿取,並將前次積欠之一千元與本次購買之一千元,共計二千元之現金寄放於上開檳榔攤,謝坤生則於翌日前往收取而完成交易。

⒎謝坤生、蘇美娟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日十五時三十四分、

五十九分,以相同行動電話聯絡,約定於上開檳榔攤附近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於通話結束後隨即將價值一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放置於上開檳榔攤旁之水桶邊,蘇美娟則於同日稍後前往拿取該包甲基安非他命,並寄放現金一千元於上開檳榔攤,由謝坤生自行前往收取而完成交易。

⒏謝坤生於000年00月000日十六時十五分、三十分以

上開行動電話與蘇美娟聯絡,約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由蘇美娟先前往約定上開地點,將現金一千元寄放於上開檳榔攤,謝坤生於收取上開寄放之現金並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妥當後,再於同日十八時五十九分以相同行動電話告知蘇美娟已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妥當(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蘇美娟於稍後前往拿取該包甲基安非他命而完成交易。

⒐謝坤生、蘇美娟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五時四十五分

,以相同行動電話聯絡,約定於上開檳榔攤附近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於通話結束後隨即將價值一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放置於上開檳榔攤旁之水桶邊,蘇美娟則於同日稍後前往拿取該包甲基安非他命,並寄放現金一千元於上開檳榔攤,由謝坤生自行前往收取而完成交易。

⒑蘇美娟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十六時五十四分,以上開

行動電話與謝坤生聯繫,於通話中以:「要出來了嗎?」等語暗示要與謝坤生交易毒品,謝坤生應允後,蘇美娟隨即前往上開檳榔攤,並將現金一千元放置於該檳榔攤附近之木材下面,再於同日十七時二分、五十五分以相同電話通知催促謝坤生儘速前往(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於通話結束後隨即至上開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水桶邊,並將蘇美娟所放置之一千元現金取走,蘇美娟則於稍後前往拿取該包甲基安非他命。

⒒謝坤生、蘇美娟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六時五十四分

、十九時四十八分,以相同行動電話聯絡,約定於上開檳榔攤附近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於通話結束後隨即將價值約一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放置於上開檳榔攤旁之水桶邊,蘇美娟則於同日稍後前往拿取該包甲基安非他命,購買之價金則於日後一併給付予謝坤生(詳如⒓所述)。

⒓謝坤生、蘇美娟於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十八時四十三分,

以相同行動電話聯絡,約定於上開檳榔攤附近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謝坤生並要以:「你明天要做一次喔」等語,要求蘇美娟應連同前次積欠之一千元一併清償,蘇美娟同意後(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於通話結束後不久將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放置於上開檳榔攤旁之水桶邊,蘇美娟則於同日稍後前往拿取該包甲基安非他命,並寄放現金共二千元(含⒒之交易金額一千元)於該檳榔攤,由謝坤生自行前往收取而完成交易。

(九)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俊源:謝坤生、陳俊源分別以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交易毒品之工具,先後為下列交易毒品行為:

⒈謝坤生、陳俊源於一00年十一月五日二十一時二十四分、

二十九分、二十二時二十四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繫,於通話中陳俊源以:「二啦」等語暗示欲購買約五百元份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小包,約定在雲林縣臺78線東西向快速道路虎尾交流道(下稱虎尾交流道)附近之萊爾富便利商店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於通話結束後不久到達上開地點,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小包予陳俊源,並收受現金一千元後完成交易。

⒉陳俊源於一00年十一月六日十八時五十八分、十九時四十

七分,以上開行動電話撥打謝坤生之相同行動電話,於通話中以:「一張」等語,表示欲向謝坤生購買一千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約定於雲林縣虎尾鎮某萊爾富便利商店前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陳俊源隨後到達該便利商店後,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予陳俊源,並收受由陳俊源交付之一千元現金後完成交易。⒊陳俊源於一00年十一月八日十四時二十五分、十五時五分

、三十分、三十九分、十九時三十四分,以上開行動電話撥打謝坤生之相同行動電話,於通話中以:「一張」等語暗示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千元,約定在陳俊源雲林縣虎尾鎮住處附近之帝君廟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於通話結束後不久到達約定地點,陳俊源亦前往會合,謝坤生乃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予陳俊源,並收受一千元之現金後完成交易。

⒋陳俊源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興」之男子,欲合

資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由陳俊源於一00年十一月九日二十三時零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與謝坤生聯絡,謝坤生於接獲電話後(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隨即前往雲林縣土庫鎮某萊爾富便利商店與陳俊源及綽號「阿興」之男子見面,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予陳俊源及綽號「阿興」之男子,於收受一千元之現金後完成交易。⒌陳俊源於一00年十一月十日九時五十分,以上開行動電話

與謝坤生聯絡,於通話中以:「一張」等語暗示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約定在陳俊源雲林縣○○鎮○○路○○○號住處附近見面。謝坤生於接獲上開電話後,隨即前往約定地點,並於同日十時零分、八分以相同電話與陳俊源確認到達約定地點(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陳俊源前往會合後,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予陳俊源,並收受現金一千元而完成交易。

⒍陳俊源與謝坤生於000年00月0日十五時四十五分、十

六時三分、二十五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於通話中以:「一張」等語暗示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千元,約定於陳俊源上開住處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於通話結束後不久到達約定地點,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予陳俊源,陳俊源並給付一千元之現金予謝坤生而完成交易。

⒎陳俊源與謝坤生於000年00月00日九時三十八分、五

十六分、十時七分、九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陳俊源之上開住處附近交易毒品(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隨後前往上開地點與陳俊源見面,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予陳俊源,並收受一千元之現金後完成交易。

⒏陳俊源於一00年十一月十一日十四時零分、五十五分,以

上開行動電話聯絡謝坤生,於通話中以:「跟早上一樣」等語暗示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約定於陳俊源之上開住處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於通話結束後隨即抵達約定地點,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予陳俊源,並收受陳俊源給付之一千元現金後,完成交易。

⒐陳俊源、謝坤生於000年00月00日十八時三十八分、

五十二分、十九時五分、十分(起訴書誤載為十一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約定於雲林縣虎尾鎮圓環見面,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謝坤生依約到達後,當場交付不詳種類之毒品一包予陳俊源,並收受陳俊源所交付之五百元(起訴書誤載為一千元,業經檢察官更正)現金。陳俊源於謝坤生離去後,察覺謝坤生所交付之毒品並非甲基安非他命,隨即於同日十九時十九分再以相同之行動電話告知謝坤生(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乃折返上開約定地點,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交付與陳俊源,並收回該包不詳種類之毒品。

⒑陳俊源與謝坤生於000年00月00日十五時十七分、四

十六分、四十七分、十八時四十一分、十九時九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雲林縣虎尾鎮圓環附近交易毒品(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隨後前往上開地點與陳俊源見面,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小包予陳俊源,並收受一千元之現金後完成交易。

⒒陳俊源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欲合資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由陳俊源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四時二分、三十五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與謝坤生聯絡,並約定在雲林縣虎尾鎮圓環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到達上開地點後,當場販賣價值約一千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俊源及該名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並收取一千元之現金後完成交易。

⒓陳俊源與謝坤生於000年00月000日二十一時十六分

、二十三分、五十七分、二十二時三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雲林縣虎尾鎮「大盤大」大賣場附近交易毒品(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隨後前往上開地點與陳俊源見面,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予陳俊源,並收受五百元(起訴書記載五百或一千元,業經檢察官更正)之現金後完成交易。

⒔陳俊源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十五時三十八分、五十五

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與謝坤生聯絡,並約定在雲林縣虎尾鎮帝君廟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陳俊元於通話結束後不久,先後到達上開地點,謝坤生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予陳俊源,並收取一千元之現金後完成交易。

⒕陳俊源與謝坤生於000年00月000日二十一時二十九

分、三十二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雲林縣某萊爾富便利商店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隨後前往上開地點與陳俊源見面,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予陳俊源,並收受一千元之現金後完成交易。

⒖陳俊源與謝坤生於000年00月00日十八時四十五分、

五十八分,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絡,約定在雲林縣虎尾鎮「大統領」理容院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謝坤生隨後前往上開地點與陳俊源見面,當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予陳俊源,並收受一千元之現金後完成交易。

二、經警於一00年十月二十六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對於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於一0一年一月三日,經謝坤生之同意,在其雲林縣○○鎮○○路○段○○○號二樓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海洛因三小包、甲基安非他命二小包、塑膠鏟管一支、電子磅秤一臺、電子磅秤砝碼一個、止血帶一條、注射針筒九支、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夾鏈袋一包、糖粉一包、美娜水一包、電話記事簿、紀錄電話紙板一張、行動電話二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一張),因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故被告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若主張其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自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毋庸另為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二九0四號、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五六八四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證人李峻源、陳修齊、吳志賢、邱鈺郎、林正義、沈士農、蘇美娟、顏銘酉、陳俊源之證述,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告知以證人之地位訊問並依法具結後,其等立於證人地位所為之證言,屬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上開規定,除經證明有顯不可信之情形外,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之客觀條件及環境,認其等心理狀態健全,並無受到脅迫、利誘或詐欺,且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主張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自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查除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外,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一審卷㈠第一二五背面至一二七頁背面、一審卷㈡第六三背面至七一頁背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上揭被告謝坤生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謝坤生於原審偵審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峻源、陳修齊、吳志賢、邱鈺郎、林正義、沈士農、蘇美娟、顏銘酉、陳俊源(李峻源部分:警卷㈢第一二七至一三二頁、他字卷㈡第十四至十六頁;陳修齊部分:警卷㈡第十至十三頁、他字卷㈠第二一三至二一七頁;吳志賢部分:警卷㈣第九九至一0五頁、他字卷㈠第一二七至一三一頁;邱鈺郎部分:警卷㈣第一一八至一三四頁、他字卷㈠第一五0至一五六頁;林正義部分:警卷㈣第一四三至一五九頁、他字卷㈠第一七八至一七九頁;沈士農部分:警卷㈠第一九八至二0二頁、他字卷㈡第十九至二一頁;蘇美娟部分:他字卷㈡第三十至三六頁;顏銘酉部分:警卷㈠第一三六至一四七頁、他字卷㈡第三九至四三頁;陳俊源部分:警卷㈤第三五四至三七八頁、他字卷㈡第七七至八三頁)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詳如附表二所示)、原審100年聲監字第557號及545號、100年聲監續第559號通訊監察書(警卷㈠第二二二頁、警卷㈥第七三至七四頁)可資佐證,並有下列事證:

⒈證人李峻源、陳修齊、吳志賢、邱鈺郎、林正義、沈士農、

蘇美娟、顏銘酉、陳俊源均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一審卷㈠第三七至六六頁),又證人林正義、邱鈺郎、沈士農、陳俊源、顏銘酉、蘇美娟、吳志賢等,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可憑(見一審卷㈠第七八至八二、八五至九一、九四至九七頁),足證其等均有施用毒品之慣行,且至上開採尿時,均尚未戒絕,是當有向被告購買毒品之需求,且其等於偵查中所為對於購買毒品之金額、時間及地點等毒品交易事項,均證述明確,無反覆或翻異之情形,其等關於被告販賣毒品之證詞,當有相當之可信性。至證人陳修齊、李峻源於101年1月4日經採尿送驗之結果,固呈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代謝物陰性反應(見一審卷㈠第八三至

八四、九二至九三頁),惟被告本件販賣毒品予陳修齊、李峻源之時間,與上開採尿時間尚有差距,無法僅以此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⒉再就通訊監察譯文觀察,被告與證人李峻源之通訊監察譯文

顯示,二人於電話接通後,未見有意義之交談,旋即約定見面地點,被告並詢問:「你是夠不夠錢」等語。被告與證人陳修齊之通話內容則多直接約定見面地點,通話均十分簡短,另出現:「跟下午一樣」、「一個客人」、「我要一個客人,這樣才推的動」等隱晦不明之用語,且依被告供稱:所稱「客人」,就是海洛因等語(見一審卷㈠第一三0頁)。被告與證人吳志賢之通話內容亦顯現,二人於電話接通後即約定見面地點,並於到達約定地點後,再以電話互相通知之情形。被告與邱鈺郎、林正義之通訊監察譯文,亦無明確或具體之談話內容,多為約定見面地點,或告知已經到達,另被告亦供稱:邱鈺郎都叫我「金剛」,譯文中所稱的金剛就是我的綽號;譯文中出現「二天」,應該是指二千元;「就我一次嗎五百可以一天薪水嗎」,是要買一千元的量,先給我五百元的意思;「我要8/1薪水」,是要8分之1錢,約三千元的海洛因等語(見一審卷㈠第一五五至一五九頁)。被告與證人沈士農、顏銘酉之通話內容呈現,雙方直接約定見面地點,並於到達後再以電話通知之情形。被告與證人蘇美娟之通話內容,多次出現:「電線桿」、「水桶旁」、「棍子旁」、「檳榔攤」、「用腳壓一下」、「放在那裡了」、「等一下被雨淋濕了」、「拿去寄」等語,此與證人蘇美娟證述:伊與被告都是約定將毒品放在檳榔攤旁的水桶,伊則將錢寄放在附近檳榔攤,由被告前往收取等語(證據出處同前),可以互相佐證。被告與證人陳俊源間之通話內容,亦多直接約定見面地點,且多次出現「遠傳」、「臺灣」、「臺哥大」、「一張」等前後語意邏輯不通之用語,而據被告供稱:「遠傳」、「臺哥大」分別是毒品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號(見一審卷㈠第一七四頁正背面)。是被告與上開證人間之通訊監察譯文,應屬實務上常見之毒品交易聯絡方式,且多以暗語交談,顯有迴避偵查之意圖,又上開譯文中出現地點與金額,與證人證述之內容亦可以互相補強,是被告係以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交易毒品情節,亦可認定。

⒊扣案之海洛因三包、甲基安非他命二包,經送鑑驗之結果,

分別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4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一審卷㈠第十七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5月15日草療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鑑驗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見一審卷㈠第七一至七二頁)附卷可證,且被告供稱:該等毒品都是拿來賣的等語(見他字卷㈡第八七頁正背面、一審卷㈡第六八頁正背面)。另於被告上開住所扣得電子磅秤一臺、電子磅秤砝碼一個、夾鏈袋一包、糖粉一包、塑膠鏟管一支等物,被告亦供稱:電子磅秤及砝碼,是購入毒品時秤重用的,夾鏈袋及鏟管是分裝毒品用的,糖粉則是摻入海洛因販賣用的等語(見一審卷㈡第六九至七一頁),被告確有分裝毒品以販賣之行為,應已明確。

二、按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輒因買賣雙方關係之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購買對象之風險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職是之故,即使未經查得實際販賣之利得,但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人證、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本件被告上開販賣毒品之犯行,均係當場或於數日後收受現金作為代價,並非無償提供之情形,此為被告所承認,並經證人陳修齊等結證屬實,而被告與證人陳修齊等均非至親或有何特殊交情,其本身既有施用毒品之需求,如非有利可圖,何需甘冒觸犯販毒重罪之風險,提供毒品予證人陳修齊等人。參以被告自稱:伊原本從事輕鋼架工作,月入約五至六萬元,當時每天需施用海洛因五次,花費約二千元等語(見一審卷㈡第七三頁),則依被告當時之收入與施用毒品之花費判斷,如被告未因販賣毒品獲有一定之利益,當無法維持其上開施用毒品之費用,是被告供稱:伊賣一包一千元之海洛因,大概可賺二百至三百元,甲基安非他命也差不多等語(見一審卷㈡第七二頁正背面),應屬實在,堪認被告上開販賣毒品之行為,均係出於營利之意圖。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犯罪事實一㈠至㈥(附表一編號1至)販賣海洛因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一㈦至㈨(附表一編號至)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係犯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基於販賣之目的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㈤,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邱鈺郎、林正義;就犯罪事實一㈨⒋及⒒犯行,同時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俊源、綽號「阿興」之男子及真實姓名不詳之男子,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被告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四、按「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累犯之成立,必須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否則即不能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依該規定,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其刑期既合併計算,以定其責任分數,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就該責任分數計算所得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自亦合併計算。而『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該條第三、四項分別定有明文。足見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雖應分別執行,但由上開合併計算刑期、合併計算所得縮短應執行之刑期、累進處遇及假釋,依縮短後之刑期計算、縮短刑期執行期滿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觀之,實無從區分各項刑期執行完畢之日期,而應待全部刑期執行完畢,始能認為各項刑期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一00年度臺非字第一三六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亦即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得許假釋」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規定,於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情形,不適用之。於此情形,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其有期徒刑之殘餘刑期,於全部執行完畢時,即應認為已執行完畢,不再與嗣後接續執行之他刑,合併計算執行期間,從而殘餘刑期之執行與接續執行之他刑,其刑期應分別計算。」(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非字第一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先後以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②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③一00年度訴字第四0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④一00年度訴字第九九一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上開①、②之罪接續執行,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假釋期間因另犯③之罪,假釋經撤銷,殘刑五月二十七日,③、④之罪經原審一0一年度聲字第四六一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與上開殘刑接續執行,於一0一年一月四日入監執行,現正執行中,以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上開①、②之罪,於假釋期間因另犯③之罪,業經撤銷,其所餘殘刑於一0一年一月四日入監執行,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應以其所犯上開①、②之罪接續執行之殘刑五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時,其所犯上開①之罪始執行完畢,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均係在一00年十一月間,當無構成累犯可言。起訴意旨,認被告本件犯行構成累犯,而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顯有誤解,應予敘明。

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至行為人之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既屬法院就所認定之事實,本於職權而為法律上之評價,故被告是否曾為自白,不以自承所犯之罪名為必要。且自白既係被告於刑事訴追機關發覺其犯行後,自動或被動供出不利於己之犯罪事實,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均屬之(最高法院一00年度臺上字第三八七八號判決意旨參照)。

⒈被告於警詢供稱:我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用門號

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等語,並指認吳志賢、李峻源、沈士農、蘇美娟、陳俊源、陳修齊、顏銘酉、邱鈺郎等人及係向伊購買毒品之人(見警卷㈠第三至十六頁)。於偵查中,於檢察官提示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附表,被告均表示:我都承認等語(見偵321號卷第一五一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坦承全部犯行(見一審卷㈠第一八九頁背面、本院卷第八七頁背面),被告雖於警詢中就部分犯罪細節表示記憶不清,但整體評價其供述之內容,並無否認犯罪之情形,是被告就全部犯罪事實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已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於一0一年三月五日警詢時供稱:伊的毒品來源是謝坤

元,並指認謝坤元等語(見警卷㈥第七至十頁)。而謝坤元因販賣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一年十月一日以一0一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五、二0一至二0四號起訴,有該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就謝坤元之查獲過程,證人即警員李旺興於原審具結證稱:謝坤生的上游我已經在掌握中,但他到案的那天我才知道名字,是因為謝坤生於查獲時講出謝坤元,才可以找到等語(見一審卷㈡第六一至六三頁),並所出具職務報告書略以:職接獲代號A1之人檢舉,有綽號「兄仔」之男子於雲林縣虎尾鎮一帶販賣毒品,並提供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惟於通訊監察期間,一直無法掌握該名販毒者之姓名,直至謝坤生被查獲之當日,才得知該門號之持用人為謝坤元等語(見一審卷㈡第二九頁),均屬一致。參以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亦於101年5月25日芳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本分局有因謝坤生之供述查獲謝坤元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於101年3月17日以芳警分偵字第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見一審卷㈠第一0九頁),被告供稱:我被查獲當天,警察有問我監聽譯文是在跟誰講話,我就有說出是謝坤元,警察本來不知道,然後我帶警察去謝坤元家看,但是他不在等語(見一審卷㈡第二五背面至二六頁),自可採信。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雖於101年9月27日以雲檢文仁101偵1232字第25679號函覆稱:查獲謝坤元販賣毒品案,非因謝坤生之供述等語(見一審卷㈡第四五頁),與上開事證不符,不足採為被告不利證據;蓋據證人李旺興之證述及前揭職務報告書函文可知,謝坤元雖經警監聽,並認涉有販毒之嫌疑,然偵辦警員並無法確認被告之毒品來源係謝坤元,謝坤元之真實姓名及行蹤,迄至被告供出後,始得以進一步掌握,而謝坤元業經緝獲到案並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提起公訴。是堪認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六、另被告辯護人辯稱:被告僅國中畢業,智識淺薄,思慮欠周,一時失慮,誤罹重典。被告犯後態度十分良好,於警詢時即坦承全部犯行,對於司法資源並無不必要之浪費。被告販賣之金額不大,犯罪時間約一個月,相當短暫。被告之獲利甚微,難與大盤毒梟相比擬。被告係因經濟能力欠佳,又身染毒品,實為受毒所害之人,依其犯罪情節,應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按刑法第十九條規定所稱「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者而言(最高法院三十八年臺上字第十六號、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一六五號及五十一年臺上字第八九九號等判例參照)。又刑法第五十九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八六二號判決意旨可參)。本件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如附表編號⒈至共計三十七次,時間自一00年十一月三日至同年十一月三七日止,販賣次數非少,販賣之頻率亦不低,然被告每次犯罪金額多為五百元或一千元,僅一次係交易三千元,是被告販賣毒品之數量應不多,約略為購毒者一次施用之量,與上游毒販動輒數萬元之交易模式顯不相同,散播毒品之範圍不可等同視之。又被告自陳:因施用毒品之需求甚大,收入不足以應付吸毒所需,乃以販賣毒品作為維持施用毒品之方式,觀其過程,實為施用毒品犯罪常見之惡性循環,其根本原因仍是無法戒絕毒品之誘惑,雖不足以作為販賣毒品之正當原因,但仍不失為受毒品所害之人。而被告自警詢、偵查至審理中,均坦承全部犯行,對於犯罪之過程均詳細交代,並積極配合檢警查緝相關犯罪,犯後態度良好,顯見已有悔過之心。另就法定刑度以觀,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最低刑度為無期徒刑,縱依上開規定予以遞減輕其刑,其法定最低刑度仍為五年,為符合立法者鼓勵自新,減少司法資源浪費,並給予供出上手者適度寬典之意旨,就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應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遞減輕其刑。至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經依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後,法定刑度為一年二月,已足以適當反應被告該部分之犯行,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尚無以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前段、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九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審酌被告販賣次數六十五次,交易金額約五百至一千元,僅一次交易三千元,販賣對象九人,犯罪時間持續一個月之犯罪情節;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素行不佳,顯受毒所害無法斷絕,進而從事販賣毒品行為;國中畢業之學歷,教育程度不佳,母親尚在,由胞兄扶養,未婚,有一名子女,未負擔扶養義務;從事搭設輕鋼架工作,經濟狀況不差;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配合檢警之偵查,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於扣案海洛因三包、甲基安非他命二包,亦認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被告最後一次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主文項下(即犯罪事實一㈣⒌及一㈨⒖之宣告刑),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使用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復敍明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之。且販賣毒品所得六萬一千五百元,雖未經查扣,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各該販賣毒品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關於扣案電子磅秤一臺、電子磅秤砝碼一個、塑膠鏟管一支等物,認定係被告所用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另扣案夾鏈袋一包,則為被告所有預備供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扣案糖粉一包,亦屬被告預備供販賣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此外扣案SONYERICSSON廠牌黑色手機一支、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一支,分別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使用(未扣案),而用於聯絡交易毒品之事;扣案電話記事簿、紀錄電話紙板一張,為被告用於紀錄購毒者之電話號碼,為被告所承認(見一審卷㈡第六八背面、七0、七一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各次販賣毒品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SIM卡部分,則因未扣案,應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止血帶一條、注射針筒九支、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美娜水一包、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一張,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八、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陳 義 仲法官 蔡 長 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所犯罪刑表┌──┬───────┬───────────────────┐│編號│犯 罪 事 實 │所犯罪名及應科之刑 ││ │ │ │├──┼───────┼───────────────────┤│ ⒈ │一、㈠ │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販賣第一級毒品│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海洛因予李峻源│、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⒉ │一、㈡ │⒈│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販賣第一級│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SONY ERICSSON││ │毒品海洛因│ │廠牌黑色手機1支、電子磅秤壹臺、電子磅 ││ │予陳修齊 │ │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袋壹包、││ │ │ │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 │ │ │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號、0000000000││ │ │ │號SI M卡各壹張,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⒊ │ │⒉│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SONY ERICSSON││ │ │ │廠牌黑色手機1支、電子磅秤壹臺、電子磅 ││ │ │ │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袋壹包、││ │ │ │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 │ │ │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號、0000000000││ │ │ │號SIM卡各壹張,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⒋ │ │⒊│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⒌ │ │⒋│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⒍ │ │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⒎ │ │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⒏ │ │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⒐ │ │⒏│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⒑ │ │⒐│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⒒ │ │⒑│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⒓ │ │⒒│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⒔ │一、㈢ │⒈│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販賣第一級│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毒品海洛因│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予吳志賢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⒕ │ │⒉│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⒖ │ │⒊│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⒗ │ │ │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⒋│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⒘ │ │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⒙ │一、㈣ │⒈│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販賣第一級│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毒品海洛因│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予邱鈺郎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⒚ │ │⒉│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⒛ │ │⒊│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⒋│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含包裝袋叁只,驗││ │ │ │餘淨重合計叁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 │ │ │之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 ││ │ │ │臺、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 │ │ │鏈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 │ │ │錄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一、㈤ │⒈│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販賣第一級│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毒品海洛因│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予邱鈺郎、│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林正義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⒉│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⒊│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⒋│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⒏│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⒐│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一、㈥ │⒈│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販賣第一級│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毒品海洛因│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予顏銘酉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⒉│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⒊│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⒋│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⒍│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糖粉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 │ │ │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一、㈦ │ │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販賣第二級│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毒品甲基安│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非他命予沈│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士農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一、㈧ │⒈│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販賣第二級│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毒品甲基安│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非他命予蘇│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美娟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⒊│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⒎│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⒐│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⒑│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⒒│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⒓│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一、㈨ │⒈│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販賣第二級│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毒品甲基安│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非他命予陳│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俊源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⒊│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販賣第二級│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毒品甲基安│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非他命予陳│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俊源」、綽│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號「阿興」│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販賣第二級│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毒品甲基安│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非他命予陳│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俊源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⒎│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⒐│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⒑│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販賣第二級│⒒│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毒品甲基安│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非他命予陳│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俊源、不詳│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男子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販賣第二級│⒓│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毒品甲基安│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非他命予陳│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俊源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⒔│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⒕│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電子磅秤壹臺 ││ │ │ │、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管壹支、夾鏈││ │ │ │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錄電話紙板壹││ │ │ │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⒖│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 │ │ │只,驗餘淨重合計陸點貳貳壹捌克)沒收銷││ │ │ │燬之;扣案之ANYCALL廠牌黑色手機壹支、 ││ │ │ │電子磅秤壹臺、電子磅秤砝碼壹個、塑膠鏟││ │ │ │管壹支、夾鏈袋壹包、電話記事簿壹本、紀││ │ │ │錄電話紙板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⒈ │100年11月8│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㈠││ │日10時48分│B:0000000000(李峻源)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17秒 ├───────────────┤ 警卷㈢第130至131頁││ │ │A:你誰? │ 。 ││ │ │B:我那個阿吉…我上次開阿吉的 │ ││ │ │ 車去找你的那個。 │ ││ │ │A:開阿吉的車去找我的那個? │ ││ │ │B:啊,開白色貨車去找你的那個 │ ││ │ │ 。 │ ││ │ │A:嘿,怎樣? │ ││ │ │B:要去哪裡找你? │ ││ │ │A:在馬光這邊啦。 │ ││ │ │B:啊? │ ││ │ │A:在馬光這邊啦。 │ ││ │ │B:一樣那邊喔。 │ ││ │ │A:嘿啦。 │ ││ │ │B:好,我到了再打給你。 │ ││ │ │A:好。 │ ││ ├─────┼───────────────┤ ││ │100年11月8│B:大仔。 │ ││ │日10時49分│A:你誰? │ ││ │44秒 │B:我開白色貨車的那個。 │ ││ │ │A:嗯。 │ ││ │ │B:我到的時候再打給你。 │ ││ ├─────┼───────────────┤ ││ │100年11月8│B:大仔我到了。 │ ││ │日10時52分│A:你是夠不夠? │ ││ │56秒 │B:啊? │ ││ │ │A:你是夠不夠錢? │ ││ │ │B:什麼? │ ││ │ │A:你還有多少錢? │ ││ │ │B:五百呀。 │ ││ │ │A:那不要了,沒做了。 │ ││ │ │B:啊? │ ││ │ │A:都不要做了啦。 │ ││ │ │B:不要喔? │ ││ │ │A:你去找虎尾那個啦。 │ ││ │ │B:虎尾那個我沒去找過他。 │ ││ │ │A:你叫你那個帶你去找他呀。 │ ││ │ │B:他又不在,他去工作。 │ ││ │ │A:那你自己設法。 │ │├──┼─────┼───────────────┼──────────┤│ ⒉ │100年11月3│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㈡││ │日15時0分 │B:0000000000(陳修齊) │ ⒈。 ││ │1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對話都不會通, │ 警卷㈥第57頁。 ││ │ │A:打那一支啦。 │ ││ ├─────┼───────────────┤ ││ │100年11月3│A:0000000000(謝坤生) │ ││ │日15時56分│B:0000000000(陳修齊) │ ││ │59秒 ├───────────────┤ ││ │ │A:到了啦,不要再催了。 │ ││ │ │B:哪有等那麼久的,好啦。 │ ││ │ │ │ │├──┼─────┼───────────────┼──────────┤│ ⒊ │100年11月4│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㈡││ │日14時13分│B:0000000000(陳修齊) │ ⒉ ││ │5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你有來嗎? │ 警卷㈥第57頁。 ││ │ │A:有啦,每次都不知道要跟你怎 │ ││ │ │ 麼說呢。 │ ││ │ │B:快啦,要去市場啦。 │ ││ ├─────┼───────────────┤ ││ │100年11月4│A:0000000000(謝坤生) │ ││ │日14時47分│B:0000000000(陳修齊) │ ││ │00秒 ├───────────────┤ ││ │ │A:你說你在哪? │ ││ │ │B:你到底有沒有來啦? │ ││ │ │A:有啦,找不到在哪啦。 │ ││ │ │B:就在之前你叫我來的國小還是 │ ││ │ │ 國中這啊。 │ ││ │ │A:喔。 │ │├──┼─────┼───────────────┼──────────┤│ ⒋ │100年11月5│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㈡││ │日13時55分│B:0000000000(陳修齊) │ ⒊。 ││ │5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到了啦,不用一直打啦。 │ 警卷㈢第145頁。 │├──┼─────┼───────────────┼──────────┤│ ⒌ │100年11月5│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㈡││ │日20時3分 │B:0000000000(陳修齊) │ ⒋。 ││ │3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喂。 │ 警卷㈢第145頁。 ││ │ │B:我在土商這裡了。 │ ││ │ │A:我在福懋這裡。 │ ││ │ │B:福懋? │ ││ │ │A:永年旁邊啦。 │ ││ │ │B:你在永年旁邊等我。 │ ││ │ │A:我就在加油站裡面,你要叫我 │ ││ │ │ 去哪裡等你啦。 │ ││ │ │B:好啦好啦。 │ │├──┼─────┼───────────────┼──────────┤│ ⒍ │100年11月9│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㈡││ │日13時22分│B:0000000000(陳修齊) │ ⒌。 ││ │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我在圓環啦。 │ 警卷㈢第145頁。 ││ │ │A:萊爾富啦。 │ ││ │ │B:萊爾富喔。 │ │├──┼─────┼───────────────┼──────────┤│ ⒎ │100年11月9│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㈡││ │日18時43分│B:0000000000(陳修齊) │ ⒍。 ││ │2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你要在哪裡啦。 │ 警卷㈢第145 至146 ││ │ │B:你沒有在土庫不用啦。 │ 頁。 ││ │ │A:如果我現在過去呢? │ ││ │ │B:你要多久? │ ││ │ │A:約3分鐘啦,好嗎? │ ││ │ │B:在圓環喔? │ ││ │ │A:不要在圓環啦。 │ ││ │ │B:不然要在哪? │ ││ │ │A:在全家這裡。 │ ││ │ │B:我加油完再過去全家。 │ ││ │ │A:好啦。 │ ││ ├─────┼───────────────┤ ││ │100年11月9│B:喂。 │ ││ │日18時47分│A:跟下午一樣嗎? │ ││ │7秒 │B:沒有啦。 │ ││ │ │A:不然要怎樣? │ ││ │ │B:一個客人啦。 │ ││ │ │A:喔,好啦。 │ │├──┼─────┼───────────────┼──────────┤│ ⒏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㈡││ │10日13時30│B:0000000000(陳修齊) │ ⒎。 ││ │分5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喂,安怎? │ 警卷㈢第147頁。 ││ │ │B:你在做什麼,不然來土庫一下 │ ││ │ │ 。 │ ││ │ │A:你可能要過來,現在沒辦法過 │ ││ │ │B:要過去喔? │ ││ │ │A:走不開啦,不然就要在崙內。 │ ││ │ │B:好啦,你快一點,我馬上到。 │ ││ │ │A:好。 │ ││ ├─────┼───────────────┤ ││ │100年11月 │A:喂。 │ ││ │10日13時50│B:我在理容這。 │ ││ │分8秒 │A:好啦。 │ │├──┼─────┼───────────────┼──────────┤│ ⒐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㈡││ │10日17時33│B:0000000000(陳修齊) │ ⒏。 ││ │分1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喂。 │ 警卷㈢第148頁。 ││ │ │B:你在哪? │ ││ │ │A:怎樣喔,見面再說啊。 │ ││ │ │B:在哪啊。 │ ││ │ │A:在我庄內啊,我現在沒有辦法 │ ││ │ │ 過去啊。 │ ││ │ │B:你庄內哪裡,下午那裡? │ ││ │ │A:沒有啦,再進來一點。 │ ││ │ │B:進去黃昏市場紅綠燈。 │ ││ │ │A:嗯嗯好好。 │ ││ │ │B:快一點喔。 │ ││ ├─────┼───────────────┤ ││ │100年11月 │A:喂。 │ ││ │10日17時50│B:還沒有來喔。 │ ││ │分15秒 │A:你又沒有說你到了,我怎麼知 │ ││ │ │ 到。 │ ││ │ │B:我在這邊等一下子了。 │ ││ │ │A:哪裡。 │ ││ │ │B:在龍上去一點這。 │ ││ │ │A:什麼龍再上去。 │ ││ │ │B:黃昏市場紅綠燈這。 │ ││ │ │A:好好。 │ ││ │ │B:快一點喔。 │ ││ ├─────┼───────────────┤ ││ │100年11月 │A:怎樣啦。 │ ││ │10日18時01│B:我要拿一張給你。 │ ││ │分21秒 │A:什麼拿一張給我啦。 │ ││ │ │B:我要一個客人呢,這樣才推的 │ ││ │ │ 動。 │ ││ ├─────┼───────────────┤ ││ │100年11月 │B:喂。 │ ││ │10日18時03│A:你是在哪裡? │ ││ │分19秒 │B:一樣在剛剛這裡啊。 │ │├──┼─────┼───────────────┼──────────┤│ ⒑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㈡││ │11日13時28│B:0000000000(陳修齊) │ ⒐。 ││ │分2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我現在人在土庫。 │ 警卷㈢第148頁。 ││ │ │A:過來這邊。 │ ││ │ │B:過去那邊喔。 │ ││ │ │A:嗯,我現在走不開,家裡有一 │ ││ │ │ 些事。 │ ││ │ │B:我馬上過去,要去哪。 │ ││ │ │A:一樣。 │ ││ │ │B :我馬上到。 │ ││ ├─────┼───────────────┤ ││ │100年11月 │A:喂。 │ ││ │11日13時42│B:怎麼還沒來。 │ ││ │分9秒 │A:你到了喔。 │ ││ │ │B:到了啦。 │ ││ │ │A:到了。 │ │├──┼─────┼───────────────┼──────────┤│ ⒒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㈡││ │12日17時49│B:0000000000(陳修齊) │ ⒑。 ││ │分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到了,我在昨天這裡。 │ 警卷㈢第149頁。 ││ │ │A:昨天哪裡忘記了。 │ ││ │ │B:在黃昏市場再下來往崙內這裡 │ ││ │ │ 。 │ ││ │ │A:在國小這裡,沒有要去哪裡。 │ ││ │ │B :好啦,趕快出來。 │ ││ │ │ │ ││ ├─────┼───────────────┤ ││ │100年11月 │A:到了啦 │ ││ │12日18時1 │ │ ││ │分31秒 │ │ │├──┼─────┼───────────────┼──────────┤│ ⒓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㈡││ │24日12時59│B:0000000000(陳修齊) │ ⒒。 ││ │分4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過去找你。 │ 警卷㈢第149頁。 ││ │ │A:好啦。 │ ││ │ │B:我馬上到喔 │ ││ ├─────┼───────────────┤ ││ │100年11月 │B:你來了喔。 │ ││ │24日13時10│A:快到了。 │ ││ │分45秒 │ │ │├──┼─────┼───────────────┼──────────┤│ ⒔ │100年11月5│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㈢││ │日17時14分│B:0000000000(吳志賢) │ ⒈。 ││ │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我另外要找你呢。 │ 警卷㈣第101頁。 ││ │ │A:我在土庫啊。 │ ││ │ │B:土庫哪裡? │ ││ │ │A:來橋邊裡面啊。 │ ││ │ │B:好,你出來喔。 │ │├──┼─────┼───────────────┼──────────┤│ ⒕ │100年11月6│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㈢││ │日9時31分 │B:0000000000(吳志賢) │ ⒉。 ││ │1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我到了。 │ 警卷㈣第101頁。 ││ │ │A:我在這裡啊。 │ ││ │ │B:你在那邊等喔,好。 │ │├──┼─────┼───────────────┼──────────┤│ ⒖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㈢││ │14日17時16│B:0000000000(吳志賢) │ ⒊。 ││ │分3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你怎麼不出來,我叫阿林打的 │ 警卷㈣第102頁。 ││ │ │ 。 │ ││ │ │A:好啦。 │ │├──┼─────┼───────────────┼──────────┤│ ⒗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㈢││ │20日9時45 │B:0000000000(吳志賢) │ ⒋。 ││ │分5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要去哪裡找你? │ 警卷㈣第102頁。 ││ │ │A:一樣啊。 │ ││ │ │B:我到了打給你。 │ ││ ├─────┼───────────────┤ ││ │100年11月 │B:我到了。 │ ││ │20日9時56 │A:好。 │ ││ │分54秒 │ │ │├──┼─────┼───────────────┼──────────┤│ ⒘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㈢││ │21日9時38 │B:0000000000(吳志賢) │ ⒌。 ││ │分2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我到了再打給你。 │ 警卷㈣第102頁。 ││ │ │A:好。 │ ││ ├─────┼───────────────┤ ││ │100年11月 │B:到了。 │ ││ │21日9時55 │A:好好。 │ ││ │分53秒 │ │ │├──┼─────┼───────────────┼──────────┤│ ⒙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㈣││ │11日11時35│B:0000000000(邱鈺郎) │ ⒈。 ││ │分1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喂。 │ 警卷㈣第124 至125 ││ │ │B:你在哪裡。 │ 頁。 ││ │ │A:你就過來我這邊再打,不要問 │ ││ │ │ 我在哪裡啦。 │ ││ │ │B:你要去虎尾嗎? │ ││ │ │A:不知道,現在電話中不要說什 │ ││ │ │ 麼了好嗎。 │ ││ │ │B:好啦。 │ ││ ├─────┼───────────────┤ ││ │100年11月 │A:虎尾等你,要趕快過來。 │ ││ │11日54分27│B:好啦。 │ ││ │秒 │ │ ││ ├─────┼───────────────┤ ││ │100年11月 │A:安怎? │ ││ │11日56分50│B:你是要在東西,還是怎樣? │ ││ │秒 │A:街上啦。 │ ││ │ │B:好,我馬上過去。 │ ││ ├─────┼───────────────┤ ││ │100年11月 │A:喂。 │ ││ │11日12時07│B:我在建中書局這啦。 │ ││ │分35秒 │A:你再往前直走,就有看到888錄│ ││ │ │ 影帶行。 │ ││ │ │B:喔,在往莿桐方向喔。 │ ││ │ │A:嗯啦。 │ ││ │ │B:好啦。 │ ││ ├─────┼───────────────┤ ││ │100年11月 │A:喂。 │ ││ │11日12時09│B:我看到你的車,沒有看到你的 │ ││ │分46秒 │ 人。 │ ││ │ │A:好啦。 │ │├──┼─────┼───────────────┼──────────┤│ ⒚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㈣││ │13日15時39│B:0000000000(邱鈺郎) │ ⒉。 ││ │分2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金剛哥,我要去找你。 │ 警卷㈣第125 至126 ││ │ │A:二崙。 │ 頁。 ││ │ │B:好。 │ ││ ├─────┼───────────────┤ ││ │100年11月 │簡訊:由B發給A │ ││ │13日15時56│金剛哥我從來都沒對你怎樣過喔!│ ││ │分17秒 │可以不要把你對義阿的事牽涉到我│ ││ │ │身上!!我今天才剛回來!!接我│ ││ │ │的電話好嗎 │ ││ ├─────┼───────────────┤ ││ │100年11月 │B:我在土庫交流道這了。 │ ││ │13日16時10│A:你在那裡等我。 │ ││ │分34秒 │ │ ││ ├─────┼───────────────┤ ││ │100年11月 │A:去上次晚上去的那裡。 │ ││ │13日16時27│B:晚上我去的那裡嗎? │ ││ │分12秒 │A:嗯啦。 │ │├──┼─────┼───────────────┼──────────┤│ ⒛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㈣││ │27日20時02│B:0000000000(邱鈺郎) │ ⒊。 ││ │分1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金剛哥喔,我郎啊,過去找你 │ 警卷㈣第129頁。 ││ │ │ 啊。 │ ││ │ │A:好啦。 │ ││ ├─────┼───────────────┤ ││ │100年11月 │B:金剛哥,我到了。 │ ││ │27日20時49│A:好。 │ ││ │分20秒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㈣││ │29日19時38│B:0000000000(邱鈺郎) │ ⒋。 ││ │分0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你直直過來就看到萊爾富了。 │ 警卷㈣第131頁。 ││ │ │B:喔好。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㈣││ │30日12時46│B:0000000000(邱鈺郎) │ ⒌。 ││ │分2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你在你庄,還是土庫? │ 警卷㈣第131頁。 ││ │ │A:我庄啦。 │ ││ │ │B:我快到了。 │ ││ ├─────┼───────────────┤ ││ │100年11月 │B:我在之前那裡喔。 │ ││ │30日12時48│A:好啦。 │ ││ │分31秒 │ │ ││ ├─────┼───────────────┤ ││ │100年11月 │B:我在廟旁邊啊。 │ ││ │30日13時6 │A:沒有啦,你進來這條裡面啦。 │ ││ │分17秒 │B:好。 │ │├──┼─────┼───────────────┼──────────┤│  │100年11月3│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㈤││ │日20時19分│B:0000000000(邱鈺郎) │ ⒈。 ││ │2秒 │ │ ││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喂。 │ 警卷㈣第145頁。 ││ │ │B:金剛哥,我過去找你。 │ ││ │ │A:我在虎尾,要快一點。 │ ││ │ │B:我現在在埔里,下去要1個小時│ ││ │ │ 呢。 │ ││ │ │A:好啦。 │ ││ │ │B:你在虎尾等我喔。 │ ││ │ │A:好啦。 │ ││ ├─────┼───────────────┤ ││ │100年11月3│A:你在哪裡,我要趕回去了。 │ ││ │日21時15分│B:不然在東西向等。 │ ││ │28秒 │A:你多久會到? │ ││ │ │B:我快到東西向了。 │ ││ │ │A:跟昨天一樣嗎? │ ││ │ │B:嗯。 │ ││ ├─────┼───────────────┤ ││ │100年11月3│A:我到了啦。 │ ││ │日21時19分│B:好。 │ ││ │25秒 │ │ ││ ├─────┼───────────────┤ ││ │100年11月3│B:喂,在你後面。 │ ││ │日21時25分│A:快一點啦。 │ ││ │9秒 │ │ │├──┼─────┼───────────────┼──────────┤│  │100年11月5│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㈤││ │日14時7分 │B:0000000000(邱鈺郎) │ ⒉。 ││ │55秒 │ │ ││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喂,金剛不好意思啦。 │ 警卷㈣第146 至147 ││ │ │A:不然你也講一下。 │ 頁。 ││ │ │B:你在虎尾喔。 │ ││ │ │A:在土庫這邊。 │ ││ │ │B:我叫益雅下去喔。 │ ││ │ │A:好啦,我昨天不是叫你問他錢 │ ││ │ │ 的事情? │ ││ │ │B:他欠師傅的錢都被扣完了,他 │ ││ │ │ 說晚2天再給你。 │ ││ │ │A:叫他確定時間啦。 │ ││ │ │B:等一下你跟他說。喂,金剛喔 │ ││ │ │ 。 │ ││ │ │A:你給我確定時間啦,現在只剩 │ ││ │ │ 你而已。 │ ││ │ │B:給我一星期。 │ ││ │ │A:好啦。 │ ││ ├─────┼───────────────┤ ││ │100年11月5│A:他人下來了嗎? │ ││ │日14時28分│B:有啊,他在路上了。 │ ││ │13秒 │A:一樣跟那天一樣嗎,還是怎樣 │ ││ │ │ ? │ ││ │ │B:不不,二天。 │ ││ │ │A:好好,我了解,我聽懂。 │ ││ │ │ │ ││ ├─────┼───────────────┤ ││ │100年11月5│A:喂。 │ ││ │日15時21分│B:你怎麼沒接益雅的電話啊? │ ││ │29秒 │A:他又沒有打給我。 │ ││ │ │B:你在哪啊? │ ││ │ │A:你跟他說我在虎尾啦。 │ ││ │ │B:好好。 │ ││ │ │A:你的我封起來。 │ ││ │ │B:好好。 │ ││ ├─────┼───────────────┤ ││ │100年11月5│B:金剛哥謝謝你呢。 │ ││ │日15時41分│A:好好。 │ ││ │42秒 │B:你先去忙。 │ ││ │ │ │ ││ ├─────┼───────────────┤ ││ │100年11月5│A:這個好嗎,你感覺呢? │ ││ │日17時27分│B:不好。 │ ││ │41秒 │A:不好喔,比之前的還不好喔。 │ ││ │ │B:比之前的還不好。 │ ││ │ │A:差很多嗎? │ ││ │ │B:真的差很多。 │ ││ │ │A :好好我知道了。 │ ││ │ │ │ ││ ├─────┼───────────────┤ ││ │100年11月5│A:你要反應一下,我才知道。 │ ││ │日17時31分│B:跟沒有一樣。 │ ││ │21秒 │A:改天你要反應一下,我才知道 │ ││ │ │ 。 │ ││ │ │B:之前的我都沒有說啊。 │ ││ │ │A :好啦,我知道。 │ │├──┼─────┼───────────────┼──────────┤│  │100年11月9│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㈤││ │日10時20分│B :0000000000(邱鈺郎) │ ⒊。 ││ │56秒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警卷㈣第148 至149 ││ │ │A:喂。 │ 頁。 ││ │ │B:金剛喔,我等一下過去找你。 │ ││ │ │A:好啊。 │ ││ │ │B:你在哪? │ ││ │ │A:我在虎尾若瑟在看病,等一下 │ ││ │ │ 就回去。 │ ││ │ │B:我馬上過去。 │ ││ │ │A:好。 │ ││ ├─────┼───────────────┤ ││ │100年11月9│A:喂。 │ ││ │日11時29分│B:喂金剛喔,我在土庫交流道要 │ ││ │37秒 │ 下去了。 │ ││ │ │A:好啦。 │ ││ │ │B:要往哪裡。 │ ││ │ │A:我在庄內啦。 │ ││ │ │B:去你們庄喔? │ ││ │ │A:嗯啦。 │ ││ ├─────┼───────────────┤ ││ │100年11月9│A:喂。 │ ││ │日11時35分│B:我到了,廟這裡。 │ ││ │13秒 │A:好。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㈤││ │11日19時42│B:0000000000(邱鈺郎) │ ⒋。 ││ │分19秒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警卷㈣第150頁。 ││ │ │A:喂。 │ ││ │ │B:我過去找你。 │ ││ │ │A:我在虎尾。 │ ││ ├─────┼───────────────┤ ││ │100年11月 │B:我在土庫東西等你。 │ ││ │11日20時18│A:好。 │ ││ │時21秒 │ │ ││ ├─────┼───────────────┤ ││ │100年11月 │A:我在巷口而已,你直走就看到 │ ││ │11日20時31│ 我了。 │ ││ │分31秒 │B:好啦。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㈤││ │17日9時15 │B:0000000000(邱鈺郎) │ ⒌。 ││ │分47秒 │ │ ││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金剛哥我過去找你。 │ 警卷㈣第151頁。 ││ │ │A:好好,快一點。 │ ││ ├─────┼───────────────┤ ││ │100年11月 │B:我到交流道了,過去你庄內嗎 │ ││ │17日9時36 │ ? │ ││ │分54秒 │A:嗯。 │ ││ ├─────┼───────────────┤ ││ │100年11月 │B:到了。 │ ││ │17日9時39 │A:好。 │ ││ │分7秒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㈤││ │19日18時20│B :0000000000(邱鈺郎) │ ⒍。 ││ │分53秒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警卷㈣第151 至152 ││ │ │B:我過去找你。 │ 頁。 ││ │ │A:好啦。 │ ││ ├─────┼───────────────┤ ││ │100年11月 │B:到了。 │ ││ │19日18時51│A:好。 │ ││ │分3秒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㈤││ │20日10時52│B:0000000000(邱鈺郎) │ ⒎。 ││ │分49秒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警卷㈣第153頁。 ││ │ │簡訊:由B傳給A │ ││ │ │金剛哥能就我一次嗎" 五百" 可以│ ││ │ │一天新水嗎 │ ││ ├─────┼───────────────┤ ││ │100年11月 │A:過來再說。 │ ││ │20日11時2 │B:好,謝謝。 │ ││ │分38秒 │ │ ││ ├─────┼───────────────┤ ││ │100年11月 │B:你在哪? │ ││ │20日11時8 │A:我庄啦。 │ ││ │分30秒 │B:好,我過去。 │ ││ ├─────┼───────────────┤ ││ │100年11月 │B:我到了。 │ ││ │20日11時23│A:好。 │ ││ │分49秒 │ │ ││ ├─────┼───────────────┤ ││ │100年11月 │簡訊:由B發給A │ ││ │20日13時34│金剛哥…我要8/1新水 │ ││ │分55秒 │ │ ││ ├─────┼───────────────┤ ││ │100年11月 │B:我在剛剛那。 │ ││ │20日13時56│A:好啦。 │ ││ │分39秒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㈤││ │28日19時24│B:0000000000(邱鈺郎) │ ⒏。 ││ │分59秒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警卷㈣第130頁。 ││ │ │B:我郎啊,我要去哪裡找你? │ ││ │ │A:我庄啦。 │ ││ ├─────┼───────────────┤ ││ │100年11月 │B:到了。 │ ││ │28日19時42│A:好。 │ ││ │分59秒 │ │ ││ ├─────┼───────────────┤ ││ │100年11月 │A:再前面一點。 │ ││ │28日19時46│B:喔,好啦。 │ ││ │分27秒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㈤││ │29日11時4 │B:0000000000(邱鈺郎) │ ⒐。 ││ │分42秒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警卷㈣第130頁。 ││ │ │B:金剛哥,我郎啊,你在哪? │ ││ │ │A:我在這邊。 │ ││ │ │B:好啦。 │ ││ ├─────┼───────────────┤ ││ │100年11月 │B:金剛哥,我到了。 │ ││ │29日11時35│A:好。 │ ││ │分7秒 │ │ ││ ├─────┼───────────────┤ ││ │100年11月 │A:到了。 │ ││ │29日11時47│B:好。 │ ││ │分37秒 │ │ ││ ├─────┼───────────────┤ ││ │100年11月 │B:不錯。 │ ││ │29日11時57│A:好。 │ ││ │分6秒 │ │ │├──┼─────┼───────────────┼──────────┤│  │100年11月6│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㈥││ │日13時06分│B:0000000000(顏銘酉) │ ⒈。 ││ │4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我到變電所這裡了。 │ 警卷㈠第139頁。 ││ │ │A:好好。 │ ││ ├─────┼───────────────┤ ││ │100年11月6│A:你也打電話跟我說一下。 │ ││ │日13時47分│B:我剛剛到家而已,沒有氣啦。 │ ││ │50秒 │A:算會走就對了。 │ ││ │ │B:會走但沒有氣,你也知道最主 │ ││ │ │ 要要有氣。 │ ││ │ │A:喔,好好。 │ ││ ├─────┼───────────────┤ ││ │100年11月6│B:喂,鬥陣,要過去哪裡找你。 │ ││ │日22時14分│A:過去紅綠燈。 │ ││ │36秒 │B:紅綠燈喔,我到了喔。 │ ││ ├─────┼───────────────┤ ││ │100年11月6│A:我到了喔。 │ ││ │日22時19分│ │ ││ │37秒 │ │ │├──┼─────┼───────────────┼──────────┤│  │100年11月9│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㈥││ │日10時23分│B:0000000000(顏銘酉) │ ⒉。 ││ │4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喂,你在哪? │ 警卷㈠第140頁。 ││ │ │A:若瑟啊。 │ ││ │ │B:我現在過去。 │ ││ │ │A:在若瑟這啊。 │ ││ │ │B:在全家那裡嗎? │ ││ │ │A:嗯啦,在全家這邊啦。 │ ││ │ │B:喔,好啦。 │ ││ ├─────┼───────────────┤ ││ │100年11月9│A:你到了嗎? │ ││ │日10時40分│B:我到了啊,我在急診室這邊啦 │ ││ │08秒 │ ,門口。 │ ││ │ │A:喔,好啦。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㈥││ │10日10時33│B:0000000000(顏銘酉) │ ⒊。 ││ │分4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喂,鬥陣ㄟ,我先拿一半啦。 │ 警卷㈠第141頁。 ││ │ │A:好。 │ ││ ├─────┼───────────────┤ ││ │100年11月 │B:喂,鬥陣ㄟ,我現在要過去喔 │ ││ │10日10時52│ 。 │ ││ │分11秒 │A:好啦,快一點。 │ ││ │ │B:你庄內,還是在哪? │ ││ │ │A:我庄內啦。 │ ││ │ │B:好啦好啦。 │ ││ ├─────┼───────────────┤ ││ │100年11月 │B:喂。 │ ││ │10日11時03│A:你到了嗎? │ ││ │分33秒 │B:我要到馬光厝了啊,要去哪? │ ││ │ │A:一樣紅綠燈過來這邊啦。 │ ││ │ │B:喔,好啦。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㈥││ │11日09時33│B:0000000000(顏銘酉) │ ⒋。 ││ │分1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喂。 │ 警卷㈠第142 至143 ││ │ │B:喂,鬥陣ㄟ,我鹿寮的。 │ 頁。 ││ │ │A:我知道。 │ ││ │ │B:跟你商量一下。 │ ││ │ │A:又要商量什麼? │ ││ │ │B:下午拿給你。 │ ││ │ │A:沒有辦法,不要。 │ ││ │ │B:不要這樣啦。 │ ││ │ │A:已經給你方便了,不要再說那 │ ││ │ │ 個。 │ ││ │ │B:給我方便就那個。 │ ││ │ │A:電話中不要說那個。 │ ││ │ │B:好好。 │ ││ ├─────┼───────────────┤ ││ │100年11月 │A:你不要用這支電話打啦,你用 │ ││ │11日11時32│ 公用電話啦。 │ ││ │分00秒 │B:我這支電話摔到了。 │ ││ │ │A:你聽不懂,叫你不要用這支電 │ ││ │ │ 話打啦。 │ ││ ├─────┼───────────────┤ ││ │100年11月 │A:我不是叫你用別支打,我現在 │ ││ │11日11時41│ 在你庄啦,安怎? │ ││ │分01秒 │B:你在我庄喔。 │ ││ │ │A:嗯啦,安怎? │ ││ │ │B:沒有啦,我先去向別人當一半 │ ││ │ │ 啦。 │ ││ │ │A:不要跟我說那個,見面再說, │ ││ │ │ 現在電話中都不要跟我說那個 │ ││ │ │ 。 │ ││ │ │B:好啦。 │ ││ ├─────┼───────────────┤ ││ │100年11月 │A:我叫你不要用這支你聽不懂? │ ││ │11日11時43│B:我沒有電話啊。 │ ││ │分43秒 │A:你不會騎鐵馬出來外面等我就 │ ││ │ │ 好喔。 │ ││ │ │B:有啊。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㈥││ │15日13時42│B:0000000000(顏銘酉) │ ⒌。 ││ │分0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你在哪? │ 警卷㈠第144頁。 ││ │ │A:你誰? │ ││ │ │B:我鹿寮那個。 │ ││ │ │A:一樣。 │ ││ │ │B:馬光厝喔? │ ││ │ │A:嗯啦。 │ ││ │ │B:我到再打給你。 │ ││ ├─────┼───────────────┤ ││ │100年11月 │B:我到外環變電所。 │ ││ │15日13時58│A:好。 │ ││ │分37秒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㈥││ │17日10時59│B:0000000000(顏銘酉) │ ⒍。 ││ │分4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你在哪? │ 警卷㈠第144頁。 ││ │ │B:我在土庫國中旁,高鐵下。 │ ││ │ │A:到了啦。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㈦││ │30日18時17│B:0000000000(沈士農) │ 。 ││ │分3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我沈士農啦,我要去哪找你? │ 警卷㈠第200頁。 ││ │ │A:在我們這邊啦。 │ ││ │ │B:好,我到了再打。 │ ││ ├─────┼───────────────┤ ││ │100年11月 │B:我到你們這裡了。 │ ││ │30日18時22│A:去國小等啦。 │ ││ │分15秒 │B:好啦。 │ │├──┼─────┼───────────────┼──────────┤│  │100年11月3│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㈧││ │日19時38分│B:0000000000(蘇美娟) │ ⒈。 ││ │4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喂,你現在在哪裡。 │ 警卷㈠第106 至107 ││ │ │A:在家裡。 │ 頁。 ││ │ │B:如果你過來,你先放在外面電 │ ││ │ │ 線桿水桶旁,用衛生紙包起來 │ ││ │ │ 丟在那邊就好。 │ ││ │ │A:好好。 │ ││ │ │B:再打電話告訴我。 │ ││ │ │A:好好。 │ ││ ├─────┼───────────────┤ ││ │100年11月3│A:我放在外面這裡了。 │ ││ │日20時10分│B:喔,好。 │ ││ │19秒 │ │ ││ ├─────┼───────────────┤ ││ │100年11月3│A:我有放在外面了。 │ ││ │日20時15分│B:哪有。 │ ││ │04秒 │A:有啦,放在水桶旁棍子旁。 │ │├──┼─────┼───────────────┼──────────┤│  │100年11月4│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㈧││ │日23時39分│B:0000000000(蘇美娟) │ ⒉。 ││ │1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喂,我一樣放在昨天那裡喔。 │ 警卷㈠第107頁。 ││ │ │B:喔,好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㈧││ │11日15時15│B:0000000000(蘇美娟) │ ⒊。 ││ │分2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喂。 │ 警卷㈠第109頁。 ││ │ │B:我等一下拿去寄檳榔攤那裡喔 │ ││ │ │ 。 │ ││ │ │A:喔,好啦。 │ ││ │ │B:好好。 │ ││ ├─────┼───────────────┤ ││ │100年11月 │A:過來拿,不然等一下被別人撿 │ ││ │11日15時55│ 走,香菸盒喔。 │ ││ │分32秒 │B:不用啦,這樣就好。 │ ││ │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㈧││ │14日16時51│B:0000000000(蘇美娟) │ ⒋。 ││ │分1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你出來的時候在那邊放一下啊 │ 警卷㈠第109 至110 ││ │ │ 。 │ 頁。 ││ │ │A:好啦。 │ ││ │ │B:你要用腳壓一下喔。 │ ││ │ │A:好了。 │ ││ │ ├───────────────┤ ││ │ │A:現在要過去。 │ ││ │ │B:好。 │ ││ │ ├───────────────┤ ││ │ │A:我放在那裡了。 │ ││ │ │B:又沒說,好。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㈧││ │16日16時41│B:0000000000(蘇美娟) │ ⒌。 ││ │分4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出來拿啦,等一下被雨淋濕了 │ 警卷㈠第110頁。 ││ │ │ 。 │ ││ │ │B:不會下雨啦。 │ ││ │ │A:趕快出來喔,等一下不見了, │ ││ │ │ 我不知道喔。 │ ││ │ │B:好啦。 │ ││ │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㈧││ │18日15時45│B:0000000000(蘇美娟) │ ⒍。 ││ │分5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我拿去寄啦,你補貼一下。 │ 警卷㈠第110頁。 ││ │ │A:好啦。 │ ││ ├─────┼───────────────┤ ││ │100年11月 │A:放在那裡了。 │ ││ │18日18時25│B:喔,好。 │ ││ │分35秒 │ │ ││ │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㈧││ │20日15時34│B:0000000000(蘇美娟) │ ⒎。 ││ │分3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你放在那了嗎? │ 警卷㈠第110頁。 ││ │ │B:還沒,我現在要出門了。 │ ││ │ │A:好啦。 │ ││ ├─────┼───────────────┤ ││ │100年11月 │B:我放在你給我那裡。 │ ││ │20日15時59│A:好啦。 │ ││ │分16秒 │ │ ││ ├─────┼───────────────┤ ││ │100年11月 │A :我放在那裡了,你等一下去拿│ ││ │20日16時02│。 │ ││ │分33秒 │B:好啦。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㈧││ │22日16時15│B:0000000000(蘇美娟) │ ⒏。 ││ │分5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要過來拿嗎? │ 警卷㈠第111頁。 ││ │ │B:我等一下拿去寄啦。 │ ││ │ │A:好好。 │ ││ ├─────┼───────────────┤ ││ │100年11月 │B:我寄在這裡,你再處理一下。 │ ││ │22日16時30│A:好。 │ ││ │分25秒 │ │ ││ ├─────┼───────────────┤ ││ │100年11月 │A:要過去而已。 │ ││ │22日18時21│B:好好。 │ ││ │分32秒 │ │ ││ ├─────┼───────────────┤ ││ │100年11月 │A:放在那裡了。 │ ││ │22日18時59│B:喔(交易成功)。 │ ││ │分02秒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㈧││ │24日15時45│B:0000000000(蘇美娟) │ ⒐。 ││ │分3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我在你說的這裡。 │ 警卷㈠第111頁。 ││ │ │B:好,我馬上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㈧││ │26日16時54│B:0000000000(蘇美娟) │ ⒑。 ││ │分4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要出來了嗎? │ 警卷㈠第111 至112 ││ │ │A:要出去再打給你。 │ 頁。 ││ │ │B:好。 │ ││ ├─────┼───────────────┤ ││ │100年11月 │B:我壓在木材那。 │ ││ │26日17時02│A:在下雨等一下濕了。 │ ││ │分52秒 │B:不會啦。 │ ││ │ │ │ ││ ├─────┼───────────────┤ ││ │100年11月 │A:到了,不要再打了。 │ ││ │26日17時55│B:好啦。 │ ││ │分26秒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㈧││ │28日16時54│B:0000000000(蘇美娟) │ ⒒。 ││ │分3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我放在桶子這裡。 │ 警卷㈠第112頁。 ││ │ │A :好啦,我等下過去。 │ ││ │ │ │ ││ ├─────┼───────────────┤ ││ │100年11月 │A:我要過去了。 │ ││ │28日19時48│B:好啦。 │ ││ │分35秒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㈧││ │30日18時43│B:0000000000(蘇美娟) │ ⒓。 ││ │分4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現在要過去了。 │ 警卷㈠第112頁。 ││ │ │B:你先拿過去放,我明天再拿錢 │ ││ │ │ 給你。 │ ││ │ │A:你明天要做一次喔。 │ ││ │ │B:我知道啦。 │ ││ │ │ │ ││ │ │ │ ││ │ │ │ │├──┼─────┼───────────────┼──────────┤│  │100年11月5│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㈨││ │日21時24分│B:0000000000(陳俊源) │ ⒈。 ││ │03秒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 警卷㈤第356 至357 ││ │ ├───────────────┤ 頁。 ││ │ │B:東西向底下喔。 │ ││ │ │A:啊怎樣。 │ ││ │ │B:2啦。 │ ││ │ │A:你在那邊等我一下,我馬上到 │ ││ │ │ 。 │ ││ ├─────┼───────────────┤ ││ │100年11月5│A:我在閣樓檳榔攤。 │ ││ │日21時29分│B:我在這邊呢。 │ ││ │56秒 │A:你過來一下。 │ ││ ├─────┼───────────────┤ ││ │100年11月5│A:萊爾富啦。 │ ││ │日22時24分│B:我到了, │ ││ │18秒 │A:我知道,你等一下我馬上到。 │ ││ │ │B:要在哪裡? │ ││ │ │A:萊爾富啦。 │ ││ │ │B:好好。 │ │├──┼─────┼───────────────┼──────────┤│  │100年11月6│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㈨││ │日18時58分│B:0000000000(陳俊源) │ ⒉。 ││ │4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我現在另外一個朋友,我去萊 │ 警卷㈤第358 至359 ││ │ │ 爾富找你。 │ 頁。 ││ │ │A:不要啦,不要1次就好。 │ ││ │ │B:他還沒到啊。 │ ││ │ │A:差一下時間而已,我要跑很多 │ ││ │ │ 次呢。 │ ││ │ │B:我去萊爾富等你啊,等一下我 │ ││ │ │ 叫他直接開過來。 │ ││ │ │A:好啦好啦,你另外一個朋友怎 │ ││ │ │ 樣? │ ││ │ │B:遠傳的啦。 │ ││ │ │A:不是台灣的喔,是遠傳的喔。 │ ││ │ │B:1張喔。 │ ││ │ │A:2天喔,2張吧。 │ ││ │ │B:1張啦。 │ ││ │ │A:好啦。 │ ││ │ │B:等一下斗六那個…。 │ ││ │ │A:好好,我知道。 │ ││ ├─────┼───────────────┤ ││ │100年11月6│B:我朋友在這。 │ ││ │日19時47分│A:好好。 │ ││ │30秒 │ │ │├──┼─────┼───────────────┼──────────┤│  │100年11月8│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㈨││ │日14時25分│B:0000000000(陳俊源) │ ⒊。 ││ │4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嘿,在睡喔。 │ 警卷㈤第361 至362 ││ │ │A:起來了。 │ 頁。 ││ │ │B:有要過來嗎? │ ││ │ │A:要過去哪裡? │ ││ │ │B:你知道四保這個廟這裡,大間 │ ││ │ │ 廟這裡? │ ││ │ │B:我在這裡。 │ ││ │ │A:一樣是台灣的嗎? │ ││ │ │B:嘿。 │ ││ │ │A:好。 │ ││ │ │B:好嗎。 │ ││ │ │A:好。 │ ││ ├─────┼───────────────┤ ││ │100年11月8│A:你在那裡?抱歉睡著了。 │ ││ │日15時05分│B:帝君廟呀。 │ ││ │47秒 │A:帝君廟喔,啊一樣嗎? │ ││ │ │B:你快到再打給我。 │ ││ │ │A:你要出幾張? │ ││ │ │B:1張呀。 │ ││ │ │A:喔,好。 │ ││ ├─────┼───────────────┤ ││ │100年11月8│A:我出門了。 │ ││ │日15時30分│B:好。 │ ││ │06秒 │ │ ││ ├─────┼───────────────┤ ││ │100年11月8│A :鬥陣的,我在崇德國中這裡了│ ││ │日15時39分│ 。 │ ││ │02秒 │ │ ││ ├─────┼───────────────┤ ││ │100年11月8│B:喂,鬥陣的,有在我們這邊嗎 │ ││ │日19時34分│ ? │ ││ │11秒 │A:有呀,一樣在這附近。 │ ││ │ │B:到家裡來一下好嗎? │ ││ │ │A:啊。 │ ││ │ │B:到家裡來一下。 │ ││ │ │A:喔好,阿怎樣? │ ││ │ │B:我朋友要一張台哥大。 │ ││ │ │A:喔好,一樣就對。 │ ││ │ │B:嘿,麻煩你啦。 │ ││ │ │A:好。 │ │├──┼─────┼───────────────┼──────────┤│  │100年11月9│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㈨││ │日23時0分 │B:0000000000(陳俊源) │ ⒋。 ││ │4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鬥陣ㄟ。 │ 警卷㈤第363頁。 ││ │ │A:我10分鐘就到。 │ ││ │ │B:好好,麻煩你。(交易成功)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㈨││ │10日09時50│B:0000000000(陳俊源) │ ⒌。 ││ │分4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喂。 │ 警卷㈤第364頁。 ││ │ │B:喂,鬥陣ㄟ。 │ ││ │ │A:嗯。 │ ││ │ │B:你有在家附近嗎? │ ││ │ │A:有啊。 │ ││ │ │B:遠傳拿一張好嗎? │ ││ │ │A:遠傳還是台灣的? │ ││ │ │B:遠傳的。 │ ││ │ │A:喔,好好。 │ ││ │ │B:你多久會到,我10點要去分局 │ ││ │ │ 吧。 │ ││ │ │A:現在幾點? │ ││ │ │B:9點50分了。 │ ││ │ │A:好啦,我趕一下。 │ ││ ├─────┼───────────────┤ ││ │100年11月 │A:在半路了啦。 │ ││ │10日10時00│B:好,麻煩你。 │ ││ │分12秒 │ │ ││ ├─────┼───────────────┤ ││ │100年11月 │A:你在家喔。 │ ││ │10日10時08│B:嗯啊。 │ ││ │分24秒 │A:我快到了。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㈨││ │10日15時45│B:0000000000(陳俊源) │ ⒍。 ││ │分0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喂。 │ 警卷㈤第364 至365 ││ │ │B:要台哥大。 │ 頁。 ││ │ │A:台哥大喔,要怎樣? │ ││ │ │B:1至2張, │ ││ │ │A:要補幾張? │ ││ │ │B:差不多1至2張,他過來我再打 │ ││ │ │ 給你,我問好再打給你。 │ ││ │ │A:好好。 │ ││ ├─────┼───────────────┤ ││ │100年11月 │A:喂。 │ ││ │10日16時03│B:台哥大啦,台哥大拿1張。 │ ││ │分01秒 │A:喔。 │ ││ │ │B:麻煩你。 │ ││ │ │A:好好。 │ ││ ├─────┼───────────────┤ ││ │100年11月 │B:喂,朋友。 │ ││ │10日16時25│A:在家喔。 │ ││ │分28秒 │B:嗯。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㈨││ │11日09時38│B:0000000000(陳俊源) │ ⒎。 ││ │分4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09時38分49秒 │ 警卷㈤第367 至368 ││ │ │B:鬥陣ㄟ。 │ 頁。 ││ │ │A:嗯。 │ ││ │ │B:台灣大哥大。 │ ││ │ │A:見面再說就好了。 │ ││ │ │B:我在東方對面這條路進來。 │ ││ │ │A:哪裡? │ ││ │ │B:東方遊戲場,圓環。 │ ││ │ │A:我到了再打給你。 │ ││ │ │B:好。 │ ││ ├─────┼───────────────┤ ││ │100年11月 │A:喂。 │ ││ │11日09時56│B”鬥陣ㄟ,你出發了嗎? │ ││ │分32秒 │A:出發了,在半路。 │ ││ │ │B:地檢前面有一個公園你知道嗎 │ ││ │ │ ? │ ││ │ │A:喔,好好。 │ ││ │ │B:你來就看到我了。 │ ││ ├─────┼───────────────┤ ││ │100年11月 │A:喂。 │ ││ │11日10時07│B:差一點點喔。 │ ││ │分50秒 │A:有差一點點喔,都照規矩走呢 │ ││ │ │ 。 │ ││ │ │B:人家不要怎麼辦。 │ ││ │ │A:差一點點,哪有可能。 │ ││ │ │B:真的啦,不信你回家看一下。 │ ││ │ │A:等一下我也拿給你。 │ ││ │ │B:我也是要拿給他啊。 │ ││ │ │A:你先拿給他,我再拿給你啊。 │ ││ │ │B :好好。 │ ││ │ │ │ ││ ├─────┼───────────────┤ ││ │100年11月 │B:喂,我馬上到。 │ ││ │11日10時09│ │ ││ │分27秒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㈨││ │11日14時00│B:0000000000(陳俊源) │ ⒏。 ││ │分3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鬥陣ㄟ,跟早上一樣。 │ 警卷㈤第367頁。 ││ │ │A:好好。 │③檢察官起訴書附表通││ │ │B:我在家喔。 │ 話時間欄記載「2時3││ │ │A:好。 │ 2」部分應更正為「 ││ ├─────┼───────────────┤ 2時」。 ││ │100年11月 │A:我現在剛要出發而已。 │ ││ │11日14時55│B:我在家啦。 │ ││ │分57秒 │A:還要10幾分喔,好嗎? │ ││ │ │B:好,麻煩你。 │ ││ │ │ │ ││ │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㈨││ │12日18時38│B:0000000000(陳俊源) │ ⒐。 ││ │分0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人家跟我約在虎尾圓環。 │ 警卷㈤第369頁。 ││ │ │A:好啦。 │ ││ ├─────┼───────────────┤ ││ │100年11月 │A:我到了,圓環喔。 │ ││ │12日18時52│B:好,我馬上到。 │ ││ │分37秒 │ │ ││ ├─────┼───────────────┤ ││ │100年11月 │B:你離開圓環了嗎? │ ││ │12日19時05│A:還沒。 │ ││ │分56秒 │B:我馬上到。 │ ││ │ │A:好。 │ ││ ├─────┼───────────────┤ ││ │100年11月 │B:我到圓環這了。 │ ││ │12日19時10│A:好,快一點。 │ ││ │分18秒 │ │ ││ ├─────┼───────────────┤ ││ │100年11月 │B:剛剛你搞錯了啦,不一樣的啦 │ ││ │12日19時19│ 。 │ ││ │分10秒 │A:現在要怎樣。 │ ││ │ │B:換回來啊,不然怎麼樣。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啦。 │ ││ │ │B :我在圓環這裡。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㈨││ │20日15時17│B:0000000000(陳俊源) │ ⒑。 ││ │分3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我朋友20分到若瑟醫院。 │ 警卷㈤第373頁。 ││ │ │A:好啦。 │ ││ ├─────┼───────────────┤ ││ │100年11月 │A:快到了。 │ ││ │20日15時46│B:若瑟喔。 │ ││ │分21秒 │A:好啦。 │ ││ ├─────┼───────────────┤ ││ │100年11月 │A:不要在那裡。 │ ││ │20日15時47│B:在大盤大好嗎? │ ││ │分51秒 │A:好啦。 │ ││ ├─────┼───────────────┤ ││ │100年11月 │B:你有辦法過來嗎,我在圓環這 │ ││ │20日18時41│ 。 │ ││ │分45秒 │A:好。 │ ││ ├─────┼───────────────┤ ││ │100年11月 │A:到了喔。 │ ││ │20日19時09│B:好。 │ ││ │分22秒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㈨││ │21日04時02│B:0000000000(陳俊源) │ ⒒。 ││ │分3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你要過來嗎,我朋友找你。 │ 警卷㈤第374頁。 ││ │ │A:你在哪。 │ ││ │ │B:在我家。 │ ││ │ │A:好啦。 │ ││ ├─────┼───────────────┤ ││ │100年11月 │A:你在哪? │ ││ │21日04時35│B:圓環。 │ ││ │分43秒 │A:好。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㈨││ │21日21時16│B:0000000000(陳俊源) │ ⒓。 ││ │分5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我等一下過去土庫找你。 │ 警卷㈤第374 至375 ││ │ │A:好。 │ 頁。 ││ ├─────┼───────────────┤ ││ │100年11月 │B:萊爾富,快到了喔。 │ ││ │21日21時23│A:好。 │ ││ │分22秒 │ │ ││ ├─────┼───────────────┤ ││ │100年11月 │A:你朋友到了嗎? │ ││ │21日21時57│B:大盤大。 │ ││ │分43秒 │A:喔,好。 │ ││ ├─────┼───────────────┤ ││ │100年11月 │A:我到了。 │ ││ │21日22時03│B:好好。 │ ││ │分42秒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㈨││ │23日15時38│B:0000000000(陳俊源) │ ⒔。 ││ │分2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B:你到虎尾帝君廟打給我,我朋 │ 警卷㈤第375頁。 ││ │ │ 友趕時間。 │ ││ │ │A:好。 │ ││ ├─────┼───────────────┤ ││ │100年11月 │B:帝君廟門口。 │ ││ │23日15時55│A:好好。 │ ││ │分16秒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㈨││ │27日21時29│B:0000000000(陳俊源) │ ⒕。 ││ │分3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你在來萊爾富等我。 │ 警卷㈤第375頁。 ││ │ │B:好啦。 │ ││ ├─────┼───────────────┤ ││ │100年11月 │A:你到了嗎? │ ││ │27日21時32│B:到了,再給我30秒。 │ ││ │分44秒 │A:好。 │ ││ │ │ │ │├──┼─────┼───────────────┼──────────┤│  │100年11月 │A:0000000000(謝坤生) │①佐證犯罪事實一、㈨││ │30日18時45│B:0000000000(陳俊源) │ ⒖。 ││ │分1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A:我現在要過去虎尾東西向。 │ 警卷㈤第375 至376 ││ │ │B:我快到了。 │ 頁。 ││ ├─────┼───────────────┤ ││ │100年11月 │A:在大統領這條啦。 │ ││ │30日18時58│B:斜的那條喔? │ ││ │分47秒 │A:嗯。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