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795號上 訴 人 廖耘唐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上 訴 人 施柏存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95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302號、100年度偵字第1860、2114、3065、3243、3350、38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耘唐、施柏存關於附表二編號1①②③、編號5①②、編號7④⑤詐欺取財(共7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76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耘唐、施柏存因犯偽造公印文罪、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7罪)、附表二編號1①②③、編號5①②、編號7④⑤所示詐欺取財罪(共7罪)、附表二編號2、編號3①③⑤⑥、編號4、編號7①②、編號8①②、編號9、編號11、編號12、編號15①②所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15罪),廖耘唐犯附表二編號16所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以101年上訴字795號判決罪刑。被告廖耘唐、施柏存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因未表明僅就其中一部上訴,視為全部上訴,而因被告廖耘唐、施柏存所犯其中附表二編號1①②③、編號5①②、編號7④⑤所示詐欺取財罪(共7罪),依上開說明不得上訴第三審,故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規定,且無從補正,就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本院駁回被告二人此部分之上訴,並不影響被告二人就偽造公印文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部分之上訴,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楊清安法 官 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文靜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附表一 │├─┬─────────┬────────────────────────┬─────────────────┤│ │ │扣案契約書內容 │ 宣 告 罪 刑 │├─┼─┬──┬────┼───────────────┬───┬────┤ ││編│行│冒用│租車日期│契約書及空白本票暨偽造署押(署│車 號│卷附契約│ ││號│為│身分│ │名、指印)所在位置及數量; │後四碼│書、空白│ ││ │人│ │ │租期起迄日 │ │本票及偽│ ││ │ │ │ ├───────────────┤ │造證件、│ ││ │ │ │ │所附偽造證件(索引) │ │署押出處│ │├─┼─┼──┼────┼───────────────┼───┼────┼─────────────────┤│1 │胡│林 │99.9.13 │林豐隆(000000-000000) 租賃契約│ 0000 │2310號警│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峻│豐 │ │書及空白本票1份(契約書末款簽名│ │卷第582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1所示 ││ │瑋│隆 │ │欄、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 │、622頁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票發票人欄、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 │;本院卷│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 │ │ │ │字欄署名與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 │ │三第 │指印陸枚,均沒收。 ││ │ │ │ │款後表格署名1枚與指印2枚) │ │291-292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99.9.13至9.17共4日 │ │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1所示 ││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偽造之「林豐隆」國民身分證及汽│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 │ │ │ │駛執照影本(本院卷三第291頁) │ │ │指印陸枚,均沒收。 ││ │ │ │ │ │ │ │胡峻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1所示偽造「 ││ │ │ │ │ │ │ │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 │ │ │ │ │ │ │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指印陸││ │ │ │ │ │ │ │枚,均沒收。 │├─┼─┼──┼────┼───────────────┼───┼────┼─────────────────┤│2 │同│同 │99.9.20 │林豐隆(000000-000000) 租賃契約│ 0000 │2310號警│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上│上 │ │書及空白本票1份[*起訴書非供述│ │卷第585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2所示 ││ │ │ │ │證據編號7-16誤載為(000000-0000│ │、624頁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00)](契約書末款簽名欄、本契約 │ │;本院卷│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 │ │ │ │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票發票人欄│ │三第 │指印陸枚,均沒收。 ││ │ │ │ │、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字欄署名與│ │293-294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款後表格署 │ │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2所示 ││ │ │ │ │名1 枚與指印2枚)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 │ │ │ │偽造之「林豐隆」國民身分證及汽│ │ │指印陸枚,均沒收。 ││ │ │ │ │駛執照影本(本院卷三第293頁) │ │ │胡峻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2所示偽造「 ││ │ │ │ │ │ │ │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 │ │ │ │ │ │ │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指印陸││ │ │ │ │ │ │ │枚,均沒收。 │├─┼─┼──┼────┼───────────────┼───┼────┼─────────────────┤│3 │同│同 │99.9.26 │林豐隆(000000-000000) 租賃契約│ 0000 │2310號警│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上│上 │ │書及空白本票1份(契約書末款簽名│ │卷第584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3所示 ││ │ │ │ │欄、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 │、623頁 │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各陸枚,均││ │ │ │ │票發票人欄、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 │;本院卷│沒收。 ││ │ │ │ │字欄署名與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 │ │三第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款後表格署名與指印各2枚) │ │295-296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3所示 ││ │ │ │ │99.9.26至10.1共5日 │ │頁 │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各陸枚,均││ │ │ │ ├───────────────┤ │ │沒收。 ││ │ │ │ │未附偽造證件 │ │ │胡峻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3所示偽造「 ││ │ │ │ │ │ │ │林豐隆」署名與指印各陸枚,均沒收。│├─┼─┼──┼────┼───────────────┼───┼────┼─────────────────┤│4 │同│同 │99.10.3 │林豐隆(000000-000000) 租賃契約│ 0000 │2310號警│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上│上 │ │書及空白本票1份(契約書末款簽名│ │卷第586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4所示 ││ │ │ │ │欄、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 │、625頁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票發票人欄、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 │;本院卷│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字欄署名與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 │ │三第 │各陸枚,均沒收。 ││ │ │ │ │款後表格署名與指印各2枚) │ │297-298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99.10.3至10.8 共5日 │ │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4所示 ││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偽造之「林豐隆」國民身分證及汽│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駛執照影本(本院卷三第297頁) │ │ │各陸枚,均沒收。 ││ │ │ │ │ │ │ │胡峻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4所示偽造「 ││ │ │ │ │ │ │ │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 │ │ │ │ │ │ │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各陸枚││ │ │ │ │ │ │ │,均沒收。 │├─┼─┼──┼────┼───────────────┼───┼────┼─────────────────┤│5 │同│同 │99.10.10│林豐隆(000000-000000) 租賃契約│ 0000 │2310號警│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上│上 │ │書及空白本票1份(契約書末款簽名│ │卷第583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5所示 ││ │ │ │ │欄、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 │、626頁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票發票人欄、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 │;本院卷│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 │ │ │ │字欄署名與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 │ │三第 │指印陸枚,均沒收。 ││ │ │ │ │款後表格署名1枚與指印2枚) │ │299-300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99.10.10至10.15 共5日 │ │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5所示 ││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偽造之「林豐隆」國民身分證及汽│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 │ │ │ │駛執照影本(本院卷三第299頁) │ │ │指印陸枚,均沒收。 ││ │ │ │ │ │ │ │胡峻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5所示偽造「 ││ │ │ │ │ │ │ │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 │ │ │ │ │ │ │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指印陸││ │ │ │ │ │ │ │枚,均沒收。 │├─┼─┼──┼────┼───────────────┼───┼────┼─────────────────┤│6 │同│同 │99.10.12│林豐隆(000000-000000) 租賃契約│ 0000 │2310號警│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上│上 │ │書及空白本票1份(契約書末款簽名│ │卷第587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6所示 ││ │ │ │ │欄、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 │、627頁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票發票人欄、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 │;本院卷│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字欄署名與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 │ │三第 │各陸枚,均沒收。 ││ │ │ │ │款後表格署名與指印各2枚) │ │301-302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99.10.12至10.15共3日 │ │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6所示 ││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偽造之「林豐隆」國民身分證及汽│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駛執照影本(本院卷三第301頁) │ │ │各陸枚,均沒收。 ││ │ │ │ │ │ │ │胡峻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6所示偽造「 ││ │ │ │ │ │ │ │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 │ │ │ │ │ │ │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各陸枚││ │ │ │ │ │ │ │,均沒收。 │├─┼─┼──┼────┼───────────────┼───┼────┼─────────────────┤│7 │同│同 │99.10.17│林豐隆(000000-000000) 租賃契約│ 0000 │2310號警│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上│上 │ │書及空白本票1份(契約書末款簽名│ │卷第588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7所示 ││ │ │ │ │欄、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 │、628頁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票發票人欄、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 │;本院卷│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字欄署名與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 │ │三第 │各陸枚,均沒收。 ││ │ │ │ │款後表格署名與指印各2枚) │ │303-304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99.10.17至10.22共5日 │ │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7所示 ││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偽造之「林豐隆」國民身分證及汽│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駛執照影本(本院卷三第303頁) │ │ │各陸枚,均沒收。 ││ │ │ │ │ │ │ │胡峻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7所示偽造「 ││ │ │ │ │ │ │ │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 │ │ │ │ │ │ │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各陸枚││ │ │ │ │ │ │ │,均沒收。 │├─┼─┼──┼────┼───────────────┼───┼────┼─────────────────┤│8 │同│同 │99.10.24│林豐隆(000000-000000) 租賃契約│ 0000 │2310號警│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上│上 │ │書及空白本票1份[*起訴書非供述│ │卷第589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8所示 ││ │ │ │ │證據編號7-22誤載為(000000-0000│ │、621頁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00)](契約書末款簽名欄、本契約 │ │;本院卷│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票發票人欄│ │(三) 第│各陸枚,均沒收。 ││ │ │ │ │、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字欄署名與│ │305-306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款後表格署 │ │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8所示 ││ │ │ │ │名與指印各2枚)99.10.24至10.29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共5 日 │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 │ │各陸枚,均沒收。 ││ │ │ │ │偽造之「林豐隆」國民身分證及汽│ │ │胡峻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 │ │ │ │駛執照影本(本院卷三第305頁) │ │ │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8所示偽造「 ││ │ │ │ │ │ │ │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 │ │ │ │ │ │ │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各陸枚││ │ │ │ │ │ │ │,均沒收。 │├─┼─┼──┼────┼───────────────┼───┼────┼─────────────────┤│9 │同│同 │99.11.14│林豐隆(000000-000000)租賃契約 │ 0000 │2310號警│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上│上 │ │書及空白本票1份(契約書末款簽名│ │卷第590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9所示 ││ │ │ │ │欄、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 │、619頁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票發票人欄、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 │;本院卷│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字欄署名與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 │ │三第 │各陸枚,均沒收。 ││ │ │ │ │款後表格署名與指印各2枚) │ │307-308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99.11.14至11.19共5日 │ │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9所示 ││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偽造之「林豐隆」國民身分證及汽│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駛執照影本(本院卷三第307頁) │ │ │各陸枚,均沒收。 ││ │ │ │ │ │ │ │胡峻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9所示偽造「 ││ │ │ │ │ │ │ │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 │ │ │ │ │ │ │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各陸枚││ │ │ │ │ │ │ │,均沒收。 │├─┼─┼──┼────┼───────────────┼───┼────┼─────────────────┤│10│同│同 │99.11.21│林豐隆(000000-000000)租賃契約 │ 0000 │2310號警│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上│上 │ │書及空白本票1份(契約書末款簽名│ │卷第591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10所示││ │ │ │ │欄、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 │、620頁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票發票人欄、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 │;本院卷│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 │ │ │ │字欄署名與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 │ │三第 │指印陸枚,均沒收。 ││ │ │ │ │款後表格署名1枚與指印2枚) │ │309-310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99.11.21至11.26共5日 │ │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10所示││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未附偽造證件(車行遺失) │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 │ │ │ │ │ │ │指印陸枚,均沒收。 ││ │ │ │ │ │ │ │胡峻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10所示偽造「││ │ │ │ │ │ │ │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 │ │ │ │ │ │ │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指印陸││ │ │ │ │ │ │ │枚,均沒收。 │├─┼─┼──┼────┼───────────────┼───┼────┼─────────────────┤│11│許│陳 │99.10.3 │陳豐隆(000000-000000) 租賃契約│ 0000 │2310警卷│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棕│豐 │ │書及空白本票1份(契約書末款簽名│ │第608頁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11所示││ │炫│隆 │ │欄、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 │;本院卷│偽造「陳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票發票人欄、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 │三第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陸枚與││ │ │ │ │字欄署名與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 │ │311-312 │指印柒枚,均沒收。 ││ │ │ │ │款後表格署名2枚與指印3枚) │ │頁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99.10.3至10.8共5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11所示││ │ │ │ ├───────────────┤ │ │偽造「陳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偽造之「陳豐隆」國民身分證及汽│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陸枚與││ │ │ │ │駛執照影本(本院卷三第311頁) │ │ │指印柒枚,均沒收。 ││ │ │ │ │ │ │ │許棕炫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11所示││ │ │ │ │ │ │ │偽造「陳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 │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陸枚與││ │ │ │ │ │ │ │指印柒枚,均沒收。 │├─┼─┼──┼────┼───────────────┼───┼────┼─────────────────┤│12│同│同 │99.10.10│陳豐隆(000000-000000)租賃契約 │ 0000 │2310警卷│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上│上 │ │書及空白本票1份(契約書末款簽名│ │第614頁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12所示││ │ │ │ │欄、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 │;本院卷│偽造「陳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票發票人欄、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 │三第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 │ │ │ │字欄署名與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 │ │313-314 │指印陸枚,均沒收。 ││ │ │ │ │款後表格署名1枚與指印2枚) │ │頁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99.10.10至10.15共5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12所示││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偽造之「陳豐隆」國民身分證及汽│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 │ │ │ │駛執照影本(本院卷三第313頁) │ │ │指印陸枚,均沒收。 ││ │ │ │ │ │ │ │許棕炫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12所示││ │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 │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 │ │ │ │ │ │ │指印陸枚,均沒收。 │├─┼─┼──┼────┼───────────────┼───┼────┼─────────────────┤│13│同│同 │99.10.17│陳豐隆(000000-000000)租賃契約 │ 0000 │2310警卷│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上│上 │ │書及空白本票1份(契約書末款簽名│ │第613頁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13所示││ │ │ │ │欄、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 │;本院卷│偽造「陳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票發票人欄、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 │三第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 │ │ │ │字欄署名與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 │ │315-316 │指印陸枚,均沒收。 ││ │ │ │ │款後表格署名1枚與指印2枚) │ │頁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99.10.17至10.22共5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13所示││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偽造之「陳豐隆」國民身分證及汽│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 │ │ │ │駛執照影本(本院卷三第315頁) │ │ │指印陸枚,均沒收。 ││ │ │ │ │ │ │ │許棕炫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13所示││ │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 │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伍枚與││ │ │ │ │ │ │ │指印陸枚,均沒收。 │├─┼─┼──┼────┼───────────────┼───┼────┼─────────────────┤│14│同│同 │99.10.19│陳豐隆(000000-000000)租賃契約 │ 0000 │2310警卷│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上│上 │ │書及空白本票1份(契約書末款簽名│ │第612頁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14所示││ │ │ │ │欄、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 │;本院卷│偽造「陳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票發票人欄、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 │三第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字欄署名與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 │ │317-318 │各陸枚,均沒收。 ││ │ │ │ │款後表格署名與指印各2枚) │ │頁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99.10.19至10.22共3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14所示││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偽造之「陳豐隆」國民身分證及汽│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駛執照影本(本院卷三第317頁) │ │ │各陸枚,均沒收。 ││ │ │ │ │ │ │ │許棕炫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14所示││ │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 │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 │ │ │各陸枚,均沒收。 │├─┼─┼──┼────┼───────────────┼───┼────┼─────────────────┤│15│同│同 │99.10.24│陳豐隆(000000-000000)租賃契約 │ 0000 │2310警卷│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上│上 │ │書及空白本票1份(契約書末款簽名│ │第609頁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15所示││ │ │ │ │欄、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 │;本院卷│偽造「陳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票發票人欄、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 │三第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字欄署名與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 │ │319-320 │各陸枚,均沒收。 ││ │ │ │ │款後表格署名與指印各2枚) │ │頁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99.10.24至10.29共5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15所示││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偽造之「陳豐隆」國民身分證及汽│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駛執照影本(本院卷三第319頁) │ │ │各陸枚,均沒收。 ││ │ │ │ │ │ │ │許棕炫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15所示││ │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 │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 │ │ │各陸枚,均沒收。 │├─┼─┼──┼────┼───────────────┼───┼────┼─────────────────┤│16│同│同 │99.10.27│陳豐隆(000000-000000)租賃契約 │ 0000 │2310警卷│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上│上 │ │書及空白本票1份(契約書末款簽名│ │第610頁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16所示││ │ │ │ │欄、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 │;本院卷│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各陸枚,均││ │ │ │ │票發票人欄、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 │三第 │沒收。 ││ │ │ │ │字欄署名與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 │ │321-322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款後表格署名與指印各2枚) │ │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16所示││ │ │ │ │99.10.27至10.29共2日 │ │ │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各陸枚,均││ │ │ │ ├───────────────┤ │ │沒收。 ││ │ │ │ │未附偽造證件 │ │ │許棕炫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16所示││ │ │ │ │ │ │ │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各陸枚,均││ │ │ │ │ │ │ │沒收。 │├─┼─┼──┼────┼───────────────┼───┼────┼─────────────────┤│17│同│同 │99.11.14│陳豐隆(000000-000000)租賃契約 │ 0000 │2310警卷│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上│上 │ │書及空白本票1份(契約書末款簽名│ │第611頁 │,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17所示││ │ │ │ │欄、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名欄、本│ │;本院卷│偽造「陳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票發票人欄、車輛驗車單承租人簽│ │三第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字欄署名與指印各1枚及契約書末 │ │323-324 │各陸枚,均沒收。 ││ │ │ │ │款後表格署名與指印各2枚) │ │頁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99.11.14至11.19共5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編號17所示││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偽造之「陳豐隆」國民身分證及汽│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駛執照影本(本院卷三第323頁) │ │ │各陸枚,均沒收。 ││ │ │ │ │ │ │ │許棕炫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一編號17所示││ │ │ │ │ │ │ │偽造「林豐隆」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 │ │ │ │ │ │ │執照影本、偽造「林豐隆」署名與指印││ │ │ │ │ │ │ │各陸枚,均沒收。 │└─┴─┴──┴────┴───────────────┴───┴────┴─────────────────┘┌────────────────────────────────────────────────────────────────────┐│附表二 │├─┬─┬───┬────┬──┬────┬──────────┬────────────┬────┬───────────┬──────┤│編│被│遭騙時│遭騙地點│遭騙│共犯 │行騙經過 │偽造文書(名稱及出處) │所犯法條│宣告罪刑 │應沒收物 ││號│害│間 │ │金額│ │ ├────────────┤及罪名 │ │ ││ │人│ │ │ │ │ │有無偽造印文; │ │ │ ││ │ │ │ │ │ │ │未扣案印章數 │ │ │ │├─┼─┼───┼────┼──┼────┼──────────┼────────────┼────┼───────────┼──────┤│1 │孫│①99年│臺北市信│33萬│開車: │左列共犯共同基於僭行│被害人稱(交查字第1171號│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錫│9月10 │義區信義│元 │胡峻瑋 │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卷第9頁)詐騙集團成員取 │第1項冒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芳│日上午│路4段296│ │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款時交付「傳票」及載有「│充公務員│壹月。 │ ││ │ │11 時│號屈臣氏│ │照水: │,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侯名皇○○○」字樣之公文│行使職權│施柏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超市前 │ │于克強 │分別以李姓警官及侯名│各一紙(未扣案,亦無影本│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皇○○○之名義致電孫│在卷)。 │; │壹月。 │ ││ │ │ │ │ │取款: │錫芳,向孫錫芳誆稱身├────────────┤第339條 │于克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假冒書記│分證遭人冒用開戶,需│無積極證據證明蓋有印文 │第1項詐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官之不明│監管其存款並派專人前│ │欺取財罪│胡峻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男子 │往取款云云並約定時間│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即由胡峻瑋負責開車│ │ │袁祥鳴無罪。 │ ││ │ │ │ │ │贓款收取│搭載于克強及假冒書記│ │ │ │ ││ │ │ │ │ │分配: │官之不詳男子前往前開│ │ │(何培丞、許棕炫、吳志│ ││ │ │ │ │ │施柏存 │地點,于克強現場把風│ │ │偉、鄭聖龍、朱彥溥經檢│ ││ │ │ │ │ │ │,由該假冒書記官之男│ │ │察官撤回起訴。) │ ││ │ │ │ │ │同謀: │子持載有「侯名皇○○│ │ │ │ ││ │ │ │ │ │廖耘唐 │○」字樣之公文書(提│ │ │ │ ││ │ │ │ │ │ │示後未交付)向孫錫芳│ │ │ │ ││ │ │ │ │ │ │取款後交付予于克強,│ │ │ │ ││ │ │ │ │ │ │于克強再將款項交付施│ │ │ │ ││ │ │ │ │ │ │柏存。 │ │ │ │ ││ │ ├───┼────┼──┼────┼──────────┼────────────┼────┼───────────┼──────┤│ │ │②99年│臺北市信│62萬│同上 │左列共犯共同基於僭行│被害人稱(1171號交查卷第│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9月17 │義區○○│元 │ │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9頁)詐騙集團成員取款時 │第1項冒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日上午│路0段000│ │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交付「傳票」及載有「侯名│充公務員│壹月。 │ ││ │ │11 時│巷0號前 │ │ │,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皇○○○」字樣之公文各一│行使職權│施柏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 │ │ │再度自稱陳姓主任致電│紙(未扣案,亦無影本在卷│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孫錫芳,以同一理由要│)。 │; │壹月。 │ ││ │ │ │ │ │ │求監管其存款並約定時├────────────┤第339條 │于克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間,即由胡峻瑋搭載于│無積極證據證明蓋有印文 │第1項詐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克強及上開同一名假冒│ │欺取財罪│胡峻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書記官之不詳男子前往│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前開地點,于克強現場│ │ │袁祥鳴無罪。 │ ││ │ │ │ │ │ │把風,由該假冒書記官│ │ │ │ ││ │ │ │ │ │ │之男子持載有「侯名皇│ │ │(何培丞、許棕炫、吳志│ ││ │ │ │ │ │ │○○○」名義之公文書│ │ │偉、鄭聖龍、朱彥溥,經│ ││ │ │ │ │ │ │(提示後未交付)向孫│ │ │檢察官撤回起訴。) │ ││ │ │ │ │ │ │錫芳收取款項後交予于│ │ │ │ ││ │ │ │ │ │ │克強,于克強再將款項│ │ │ │ ││ │ │ │ │ │ │交付施柏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99年│同上 │83萬│同上 │同上 │被害人稱(1171號交查卷第│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9月17 │ │元 │ │ │9頁)詐騙集團成員取款時 │第1項冒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日下午│ │ │ │ │交付「傳票」及載有「侯名│充公務員│壹月。 │ ││ │ │2時許 │ │ │ │ │皇○○○」字樣之公文各一│行使職權│施柏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紙(未扣案,亦無影本在卷│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 │壹月。 │ ││ │ │ │ │ │ │ ├────────────┤第339條 │于克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無積極證據證明蓋有印文 │第1項詐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 │欺取財罪│胡峻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 │ │袁祥鳴無罪。 │ ││ │ │ │ │ │ │ │ │ │(何培丞、許棕炫、吳志│ ││ │ │ │ │ │ │ │ │ │偉、鄭聖龍、朱彥溥經檢│ ││ │ │ │ │ │ │ │ │ │察官撤回起訴。) │ │├─┼─┼───┼────┼──┼────┼──────────┼────────────┼────┼───────────┼──────┤│2 │吳│99年9 │桃園縣八│58萬│開車: │左列共犯(不含袁祥鳴│卷附「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鳳│月28 │德市大明│2000│不詳男子│)基於共同僭行公務員│監管科(99年9月28,監管 │第1項冒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蘭│日下午│街及介壽│元 │ │職權、行使偽造文書及│58萬2000元)」影本一紙 │充公務員│刑壹年伍月。 │ ││ │ │6時30 │路口「銅│ │照水: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2130號警卷第647頁)。 │行使職權│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分許 │鑼灣海產│ │于克強 │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罪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店」旁 │ │ │不詳成員分別以長庚醫│未蓋印文 │; │刑壹年伍月。 │ ││ │ │ │ │ │取款: │院人員、警員及檢察官│ │第216條 │于克強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假冒書記│名義致電吳鳳蘭,向吳│ │、第211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官之不詳│鳳蘭誆稱其違反票據法│ │條行使偽│肆月。 │ ││ │ │ │ │ │男子(由│需凍結財產並派專人前│ │造公文書│袁祥鳴幫助犯共同犯行使│ ││ │ │ │ │ │袁祥鳴介│往取款云云,即由不詳│ │; │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紹並載來│男子開車搭載于克強及│ │第339條 │刑捌月。 │ ││ │ │ │ │ │會合) │假冒書記官之不詳男子│ │第1項詐 │胡峻瑋無罪。 │ ││ │ │ │ │ │ │前往前開地點,由該假│ │欺取財罪│ │ ││ │ │ │ │ │贓款收取│冒書記官之男子持偽造│ │ │(何培丞、許棕炫、吳志│ ││ │ │ │ │ │及分配: │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偉、鄭聖龍、朱彥溥,經│ ││ │ │ │ │ │施柏存 │署監管科」公文影本向│ │ │檢察官撤回起訴。) │ ││ │ │ │ │ │ │吳鳳蘭出示行使,並由│ │ │ │ ││ │ │ │ │ │同謀: │該假冒書記官之男子向│ │ │ │ ││ │ │ │ │ │廖耘唐 │吳鳳蘭收款後交付予于│ │ │ │ ││ │ │ │ │ │ │克強,于克強再將款項│ │ │ │ ││ │ │ │ │ │ │交付施柏存。 │ │ │ │ │├─┼─┼───┼────┼──┼────┼──────────┼────────────┼────┼───────────┼──────┤│3 │江│①99年│嘉義市東│75萬│開車:于│左列共犯共同基於僭行│被害人稱(2130號警卷第 │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行使造公文│ ││ │春│9月29 │區東興里│元 │克強 │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383頁;1171號交查卷第44 │第1項冒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玉│日上午│13鄰共和│ │照水:鄭│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頁)詐騙集團成員取款時交 │充公務員│壹年伍月。 │ ││ │ │10 時│路「東門│ │聖龍(由 │,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付「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強│行使職權│施柏存共同犯行使造公文│ ││ │ │許 │教會」前│ │袁祥鳴介│江春玉,誆稱其涉嫌以│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台北│罪;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紹加入) │老鼠會方式非法金需監│地檢署公證科公文、高雄地│第216條 │壹年伍月。 │ ││ │ │ │ │ │ │管其名下存款自清云云│檢署監管科公文」各一紙( │、第211 │于克強共同犯行使造公文│ ││ │ │ │ │ │收款: │,即由于克強開車搭載│未扣案,亦無影本在卷)。│條行使偽│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假冒書記│鄭聖龍及假冒書記官(├────────────┤造公文書│月。 │ ││ │ │ │ │ │官之不詳│檢察官)之不詳男子,│無積極證據證明蓋有印文 │罪; │鄭聖龍共同犯行使造公文│ ││ │ │ │ │ │男子 │前往前揭地點,並提出│ │第339 條│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 │偽造之高雄地檢署強制│ │第1項詐 │月。 │ ││ │ │ │ │ │贓款收取│性資產凍結執行書、臺│ │欺取財罪│袁祥鳴共同犯行使造公文│ ││ │ │ │ │ │及分配: │北地檢署公證科及高雄│ │ │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施柏存 │地檢署監管科公文向江│ │ │月。 │ ││ │ │ │ │ │ │春玉行騙,由假冒書記│ │ │(胡峻瑋、何培丞、許棕│ ││ │ │ │ │ │同謀: │官之不詳男子向江春玉│ │ │炫、吳志偉、朱彥溥,經│ ││ │ │ │ │ │廖耘唐 │收款後交予于克強,于│ │ │檢察官撤回起訴。) │ ││ │ │ │ │ │ │克強再將前揭款項交付│ │ │ │ ││ │ │ │ │ │ │施柏存。 │ │ │ │ ││ │ ├───┼────┼──┼────┼──────────┼────────────┼────┼───────────┼──────┤│ │ │③99年│同上 │48萬│開車: │左列共犯共同基於僭行│被害人稱(2130號警卷第 │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9月30 │ │8000│于克強 │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383頁;1171號交查卷第44 │第1項冒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日下午│ │元 │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頁)詐騙集團成員取款時交 │充公務員│刑壹年伍月。 │ ││ │ │2時許 │ │ │照水: │,由詐欺集詐欺集團成│付「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強│行使職權│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鄭聖龍( │員致電江春玉,誆稱其│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台北│罪;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 │由袁祥鳴│涉嫌以老鼠會方式非法│地檢署公證科公文、高雄地│第216條 │刑壹年伍月。 │ ││ │ │ │ │ │介紹加入│金需監管其名下存款自│檢署監管科公文」各一紙( │、第211 │于克強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 │清云云,即由于克強開│未扣案,亦無影本在卷)。│條行使偽│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車搭載鄭聖龍及假冒書├────────────┤造公文書│肆月。 │ ││ │ │ │ │ │收款: │記官(檢察官)之不詳│無積極證據證明蓋有印文 │罪; │鄭聖龍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假冒書記│男子,前往前揭地點,│ │第339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官之不明│並提出偽造之高雄地檢│ │第1項詐 │貳月。 │ ││ │ │ │ │ │男子 │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 │欺取財罪│袁祥鳴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 │書、臺北地檢署公證科│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及高雄地檢署監管科公│ │ │貳月。 │ ││ │ │ │ │ │贓款收取│文向江春玉行騙,由假│ │ │(胡峻瑋、何培丞、許棕│ ││ │ │ │ │ │及分配: │冒 │ │ │炫、吳志偉、朱彥溥,經│ ││ │ │ │ │ │施柏存 │書記官之不詳男子向江│ │ │檢察官撤回起訴。) │ ││ │ │ │ │ │ │春玉收款後交予于克強│ │ │ │ ││ │ │ │ │ │同謀: │,于克強再將前揭款項│ │ │ │ ││ │ │ │ │ │廖耘唐 │交付施柏存。 │ │ │ │ ││ │ ├───┼────┼──┼────┼──────────┼────────────┼────┼───────────┼──────┤│ │ │⑤99年│嘉義市東│50萬│開車: │左列共犯共同基於僭行│被害人稱(2130號警卷第 │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10月4 │區東興里│元 │許棕炫 │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383頁;1171號交查卷第44 │第1項冒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日上午│13鄰共和│ │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頁)詐騙集團成員取款時交 │充公務員│刑壹年伍月。 │ ││ │ │10 時│路與民樂│ │照水: │,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付「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強│行使職權│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許 │街口 │ │于克強 │江春玉,誆稱其涉嫌以│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台北│罪; │文書罪,累犯,處壹年伍│ ││ │ │ │ │ │ │老鼠會方式非法金需監│地檢署公證科公文、高雄地│第216條 │月。 │ ││ │ │ │ │ │收款: │管其名下存款自清云云│檢署監管科公文」各一紙( │、第211 │于克強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假冒書記│,即由許棕炫開車搭載│未扣案,亦無影本在卷)。│條行使偽│文書罪,處壹年肆月。 │ ││ │ │ │ │ │官之不明│于克強及假冒書記官(├────────────┤造公文書│許棕炫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男子 │檢察官)之不詳男子,│無積極證據證明蓋有印文 │;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前往前揭地點,並提出│ │第339條 │刑壹年參月。 │ ││ │ │ │ │ │贓款收取│偽造之高雄地檢署強制│ │第1項詐 │ │ ││ │ │ │ │ │及分配: │性資產凍結執行書、臺│ │欺取財罪│(胡峻瑋、何培丞、吳志│ ││ │ │ │ │ │施柏存 │北地檢署公證科及高雄│ │ │偉、朱彥溥、鄭聖龍、袁│ ││ │ │ │ │ │ │地檢署監管科公文向江│ │ │祥鳴,經檢察官撤回起訴│ ││ │ │ │ │ │同謀: │春玉行騙,由假冒書記│ │ │。) │ ││ │ │ │ │ │廖耘唐 │官之不詳男子向江春玉│ │ │ │ ││ │ │ │ │ │ │收款後交予于克強,于│ │ │ │ ││ │ │ │ │ │ │克強再將前揭款項交付│ │ │ │ ││ │ │ │ │ │ │施柏存。 │ │ │ │ ││ │ ├───┼────┼──┼────┼──────────┼────────────┼────┼───────────┼──────┤│ │ │⑥99年│同上 │75萬│開車: │左列共犯共同基於僭行│被害人稱(2130號警卷第 │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10月5 │ │元 │于克強 │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383頁;1171號交查卷第44 │第1項冒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日上午│ │ │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頁)詐騙集團成員取款時交 │充公務員│刑壹年伍月。 │ ││ │ │10 時│ │ │照水: │,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付「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強│行使職權│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許 │ │ │鄭聖龍( │江春玉,誆稱其涉嫌以│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台北│罪;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 │由袁祥鳴│老鼠會方式非法金需監│地檢署公證科公文、高雄地│第216條 │刑壹年伍月。 │ ││ │ │ │ │ │介紹加入│管其名下存款自清云云│檢署監管科公文」各一紙( │、第211 │于克強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 │,即由于克強開車搭載│未扣案,亦無影本在卷)。│條行使偽│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鄭聖龍及假冒書記官(├────────────┤造公文書│肆月。 │ ││ │ │ │ │ │收款: │檢察官)之不詳男子,│無積極證據證明蓋有印文 │罪; │鄭聖龍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假冒書記│前往前揭地點,並提出│ │第339條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官之不明│偽造之高雄地檢署強制│ │第1項詐 │貳月。 │ ││ │ │ │ │ │男子 │性資產凍結執行書、臺│ │欺取財罪│袁祥鳴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 │北地檢署公證科及高雄│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贓款收取│地檢署監管科公文向江│ │ │貳月。 │ ││ │ │ │ │ │及分配: │春玉行騙,由假冒書記│ │ │胡峻瑋無罪。 │ ││ │ │ │ │ │施柏存 │官之不詳男子向江春玉│ │ │ │ ││ │ │ │ │ │ │收款後交予于克強,于│ │ │(何培丞、許棕炫、吳志│ ││ │ │ │ │ │同謀: │克強再將前揭款項交付│ │ │偉、朱彥溥、等四人業經│ ││ │ │ │ │ │廖耘唐 │施柏存。 │ │ │檢察官撤回起訴,但撤回│ ││ │ │ │ │ │ │ │ │ │起訴書贅載鄭聖龍)。 │ │├─┼─┼───┼────┼──┼────┼──────────┼────────────┼────┼───────────┼──────┤│4 │劉│99年10│高雄市左│90萬│開車: │左列共犯(不含袁祥鳴│被害人稱(2130號警卷第 │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美│月4日 │營區博愛│元 │不詳男子│)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388頁)詐騙集團成員取款 │第1項冒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紗│下午14│三路與重│ │ │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時交付「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充公務員│刑壹年伍月。 │ ││ │ │時許 │立路口「│ │照水: │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詐│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行使職權│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深海釣客│ │于克強 │欺集團成員假冒檢察官│台北地檢署公證科公文、高│罪;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海鮮餐廳│ │ │致電劉美紗,誆稱其身│雄地檢署監管科公文」各一│第216條 │刑壹年伍月。 │ ││ │ │ │」前 │ │取款: │分遭冒用,須監管名下│紙(未扣案,亦無影本在卷 │、第211 │于克強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不詳男子│銀行存款,即由不詳男│)。 │條行使偽│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由袁祥│子開車搭載于克強及由├────────────┤造公文書│肆月。 │ ││ │ │ │ │ │鳴介紹並│袁祥鳴介紹另一名不詳│無積極證據證明蓋有印文 │; │袁祥鳴幫助犯共同犯行使│ ││ │ │ │ │ │載來會合│姓名男子假冒書記官之│ │第339條 │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 │名,共同前往行騙劉美│ │第1項詐 │刑捌月。 │ ││ │ │ │ │ │ │紗得手後,交由于克強│ │欺取財罪│胡峻瑋無罪。 │ ││ │ │ │ │ │贓款收取│後再將前揭款項交付施│ │ │ │ ││ │ │ │ │ │及分配: │柏存。 │ │ │(何培丞、許棕炫、吳志│ ││ │ │ │ │ │施柏存 │ │ │ │偉、鄭聖龍、朱彥溥等五│ ││ │ │ │ │ │ │ │ │ │人,經檢察官撤回起訴)│ ││ │ │ │ │ │同謀: │ │ │ │。 │ ││ │ │ │ │ │廖耘唐 │ │ │ │ │ │├─┼─┼───┼────┼──┼────┼──────────┼────────────┼────┼───────────┼──────┤│5 │賴│①99年│高雄市苓│80萬│開車: │左列共犯共同基於僭行│被害人稱(1171號交查卷第│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趙│10月5 │雅區○○│元 │胡峻瑋 │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44頁)詐騙集團成員取款時 │第1項冒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玉│日下午│里○○○│ │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交付「侯銘煌○○○跟我拿│充公務員│壹月。 │ ││ │珠│14 時│路00巷前│ │照水: │,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的紙」一紙(未扣案,亦│行使職權│施柏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30分許│ │ │鄭聖龍 │檢察官之名詐騙賴趙玉│無影本在卷)。 │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由袁祥│珠,由胡峻瑋、鄭聖龍├────────────┤; │壹月。 │ ││ │ │ │ │ │鳴介紹加│負責開車及照水由另一│無積極證據證明蓋有印文 │第339條 │胡峻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入) │名不詳姓名男子下車取│ │第1項詐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款,再將前揭款項交付│ │欺取財罪│鄭聖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取款: │施柏存。 │ │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不詳男子│ │ │ │袁祥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下車取款│ │ │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 │ │ │ ││ │ │ │ │ │贓款收取│ │ │ │(何培丞、許棕炫、吳志│ ││ │ │ │ │ │及分配: │ │ │ │偉、朱彥溥、于克強等五│ ││ │ │ │ │ │施柏存 │ │ │ │人經檢察官撤回起訴。)│ ││ │ │ │ │ │ │ │ │ │ │ ││ │ │ │ │ │同謀: │ │ │ │ │ ││ │ │ │ │ │廖耘唐 │ │ │ │ │ ││ │ ├───┼────┼──┼────┼──────────┼────────────┼────┼───────────┼──────┤│ │ │②99年│同上 │25萬│ 同上 │同上 │被害人稱(1171號交查卷第│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0月6 │ │元 │ │ │44頁)詐騙集團成員取款時 │第1項冒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日下午│ │ │ │ │交付「侯銘煌○○○跟我拿│充公務員│壹月。 │ ││ │ │15 時│ │ │ │ │錢的紙」一紙(未扣案,亦│行使職權│施柏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許 │ │ │ │ │無影本在卷)。 │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壹月。 │ ││ │ │ │ │ │ │ │無積極證據證明蓋有印文 │第339條 │胡峻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 │第1項詐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 │欺取財罪│鄭聖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 │ │袁祥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何培丞、許棕炫、吳志│ ││ │ │ │ │ │ │ │ │ │偉、朱彥溥、于克強等五│ ││ │ │ │ │ │ │ │ │ │人經檢察官撤回起訴。)│ │├─┼─┼───┼────┼──┼────┼──────────┼────────────┼────┼───────────┼──────┤│7 │吳│①99年│高雄市蔦│58萬│開車: │左列共犯基於共同僭行│卷附文書 │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偽造之「臺北││ │金│10月7 │松區大華│元 │許棕炫 │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第1項冒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地方法檢察署││ │敏│日上午│里大昌路│ │ │公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察署刑事傳票(99年6月12 │充公務員│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印、○○○周││ │ │9時許 │與武昌路│ │照水: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日)」影本、 │行使職權│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士榆、○○○││ │ │ │口 │ │于克強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檢察│(2)「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凍 │罪 │沒收。 │康敏朗、檢察││ │ │ │ │ │ │官致電吳金敏,誆稱其│結管收執行命令(99年7月 │;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行政處鑑、臺││ │ │ │ │ │取款: │身分遭冒用,須監管名│20日)」影本、 │第216條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灣法務部地檢││ │ │ │ │ │不詳男子│下銀行存款,即由許棕│(3)「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第211 │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署印」印文共││ │ │ │ │ │由袁祥鳴│炫開車搭載于克強及由│監管科(99年10月7日,監 │條行使偽│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柒枚、未扣案││ │ │ │ │ │介紹並載│袁祥鳴介紹另一名不詳│管58萬元)」影本、 │造公文書│沒收。 │「臺北地方法││ │ │ │ │ │來會合 │姓名之男子假冒書記官│(4)「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于克強共同犯行使偽造公│院檢察署印、││ │ │ │ │ │ │之名,共同持右列(1 │監管科收據(99年10月7日 │第339條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周士榆││ │ │ │ │ │贓款收取│)(2)(3)(4)文 │,監管58萬元)」影本 │第1項詐 │肆月。如右列「應沒收物│、○○○康敏││ │ │ │ │ │及分配: │書前往出示行使,行騙│,共四紙(2130號警卷第651│欺取財罪│」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朗、檢察行政││ │ │ │ │ │施柏存 │吳金敏得手後,交由于│至654頁)。 │ │許棕炫無罪。 │處鑑、臺灣法││ │ │ │ │ │ │克強後再將前揭款項交├────────────┤ │袁祥鳴無罪。 │務部地檢署印││ │ │ │ │ │同謀: │付施柏存。 │(1)文書上「臺北地方法院 │ │ │」之偽造印章││ │ │ │ │ │廖耘唐 │ │檢察署印、○○○周士榆、│ │(何培丞、胡峻瑋、吳志│共伍顆。 ││ │ │ │ │ │ │ │○○○康敏朗」印文各1枚 │ │偉、朱彥溥、鄭聖龍等五│ ││ │ │ │ │ │ │ │,合計3枚、 │ │人經檢察官撤回起訴) │ ││ │ │ │ │ │ │ │(2)文書上「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 │ │ │ │檢察署印、檢察行政處鑑」│ │ │ ││ │ │ │ │ │ │ │印文各1枚,合計2枚。 │ │ │ ││ │ │ │ │ │ │ │(3)文書上「臺灣法務部地 │ │ │ ││ │ │ │ │ │ │ │檢署印」印文1枚 │ │ │ ││ │ │ │ │ │ │ │(4)「臺灣法務部地檢署印 │ │ │ ││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上開印文所用之「臺北│ │ │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 │ │ │ │ │ │ │○○周士榆」、「○○○康│ │ │ ││ │ │ │ │ │ │ │敏朗」、「檢察行政處鑑」│ │ │ ││ │ │ │ │ │ │ │、「臺灣法務部地檢署印」│ │ │ ││ │ │ │ │ │ │ │印章各1顆,合計5顆。 │ │ │ ││ │ ├───┼────┼──┼────┼──────────┼────────────┼────┼───────────┼──────┤│ │ │②99年│高雄市蔦│80萬│ 同上 │左列共犯基於共同僭行│卷附文書 │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偽造之「法務││ │ │10月8 │松區大華│元 │ │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1)「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第1項冒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部地檢署公正││ │ │日上午│里大昌路│ │ │公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監管科(99年10月8日,監 │充公務員│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處」印文共貳││ │ │9時許 │與武昌路│ │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管80萬元)」影本、 │行使職權│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枚、未扣案偽││ │ │ │口 │ │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檢察│(2)「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罪 │沒收。 │造之「法務部││ │ │ │ │ │ │官致電吳金敏,誆稱其│監管科收據(99年10月8日 │;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地檢署公正處││ │ │ │ │ │ │身分遭冒用,須監管名│,監管80萬元)」影本 │第216條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印章壹顆。││ │ │ │ │ │ │下銀行存款,即由許棕│,共二紙(2130號警卷第 │、第211 │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 ││ │ │ │ │ │ │炫開車搭載于克強及由│655至656頁)。 │條行使偽│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 ││ │ │ │ │ │ │袁祥鳴介紹另一名不詳├────────────┤造公文書│沒收。 │ ││ │ │ │ │ │ │姓名之男子假冒書記官│(1)文書上「法務部地檢署 │; │于克強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 │之名,共同持右列(1 │ 公正處」印文1枚、 │第339條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2)文書前往出示 │(2)文書上「法務部地檢署 │第1項詐 │肆月。如右列「應沒收物│ ││ │ │ │ │ │ │行使,行騙吳金敏得手│ 公正處」印文1枚。 │欺取財罪│」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後,交由于克強後再將├────────────┤ │ │ ││ │ │ │ │ │ │前揭款項交付施柏存。│偽造上開印文所用之「法務│ │許棕炫無罪。 │ ││ │ │ │ │ │ │ │部地檢署公正處」印章1顆 │ │袁祥鳴無罪。 │ ││ │ │ │ │ │ │ │。 │ │(何培丞、胡峻瑋、吳志│ ││ │ │ │ │ │ │ │ │ │偉、朱彥溥、鄭聖龍等五│ ││ │ │ │ │ │ │ │ │ │人經檢察官撤回起訴) │ ││ │ ├───┼────┼──┼────┼──────────┼────────────┼────┼───────────┼──────┤│ │ │④99年│高雄市蔦│63萬│開車: │左列共犯共同基於僭行│被害人稱(1171號交查卷第│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0月13│松區大華│元 │許棕炫 │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11頁反頁)詐騙集團成員取 │第1項冒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日上午│里大昌路│ │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款時交付載有「周士榆○○│充公務員│壹月。 │ ││ │ │11 時│與武昌路│ │照水: │,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字樣之公文一紙(未扣│行使職權│施柏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4分許│口 │ │ │檢察官致電吳金敏,誆│案,亦無影本在卷)。 │罪 │,累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 │于克強 │稱其身分遭冒用,須監├────────────┤; │刑壹年壹月。 │ ││ │ │ │ │ │ │管名下銀行存款,即由│無積極證據證明蓋有印文 │第339條 │于克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取款: │許棕炫開車搭載于克強│ │第1項詐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不詳男子│及由袁祥鳴介紹另一名│ │欺取財罪│許棕炫無罪。 │ ││ │ │ │ │ │(由袁祥│不詳姓名之男子假冒書│ │ │袁祥鳴無罪。 │ ││ │ │ │ │ │鳴介紹並│記官之名,共同前往持│ │ │ │ ││ │ │ │ │ │載來會合│右列偽造文書出行行使│ │ │(何培丞、胡峻瑋、吳志│ ││ │ │ │ │ │) │,行騙吳金敏得手後,│ │ │偉、朱彥溥、鄭聖龍等五│ ││ │ │ │ │ │ │交由于克強後再將前揭│ │ │人經檢察官撤回起訴。)│ ││ │ │ │ │ │贓款收取│款項交付施柏存。 │ │ │ │ ││ │ │ │ │ │及分配: │ │ │ │ │ ││ │ │ │ │ │施柏存 │ │ │ │ │ ││ │ │ │ │ │同謀: │ │ │ │ │ ││ │ │ │ │ │廖耘唐 │ │ │ │ │ ││ │ ├───┼────┼──┼────┼──────────┼────────────┼────┼───────────┼──────┤│ │ │⑤99年│高雄市蔦│45萬│開車: │左列共犯共同基於僭行│被害人稱(1171號交查卷第 │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10月14│松區大華│元 │許棕炫 │公務員職權、意圖為自│11頁反頁)詐騙集團成員僅 │第1項冒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日上午│里大昌路│ │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示意其為周士榆○○○之部│充公務員│壹月。 │ ││ │ │9時許 │與武昌路│ │照水: │,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下,而未交付公文。 │行使職權│施柏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口 │ │于克強 │檢察官致電吳金敏,誆│ │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稱其身分遭冒用,須監│ │; │壹月。 │ ││ │ │ │ │ │取款: │管名下銀行存款,即由│ │第339條 │于克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不詳男子│許棕炫開車搭載于克強│ │第1項詐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由袁祥 │及由袁祥鳴介紹另一名│ │欺取財罪│許棕炫無罪。 │ ││ │ │ │ │ │鳴介紹並│不詳姓名之男子假冒書│ │ │袁祥鳴無罪。 │ ││ │ │ │ │ │載來會合│記官之名,共同前往持│ │ │ │ ││ │ │ │ │ │) │右列文書出示行使,行│ │ │(何培丞、胡峻瑋、吳志│ ││ │ │ │ │ │ │騙吳金敏得手後,交由│ │ │偉、朱彥溥、鄭聖龍等五│ ││ │ │ │ │ │贓款收取│于克強後再將前揭款項│ │ │人經檢察官撤回起訴。)│ ││ │ │ │ │ │及分配: │交付施柏存。 │ │ │ │ ││ │ │ │ │ │施柏存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謀: │ │ │ │ │ ││ │ │ │ │ │廖耘唐 │ │ │ │ │ ││ │ │ │ │ │ │ │ │ │ │ │├─┼─┼───┼────┼──┼────┼──────────┼────────────┼────┼───────────┼──────┤│8 │宮│①99年│新北市板│45萬│開車: │左列共犯基於共同僭行│卷附「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偽造之「臺灣││ │振│10月25│橋區自強│元 │胡峻瑋 │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據(99年10月25日,監管 │第1項冒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省臺北地檢署││ │芳│日上午│新村旁「│ │ │公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45萬元)影本一紙(2130號 │充公務員│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印」印文壹枚││ │ │10 時│板橋上海│ │照水: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警卷第657頁)。 │行使職權│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未扣案偽造││ │ │許 │銀行」前│ │于克強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醫事├────────────┤罪 │沒收。 │之「臺灣省臺││ │ │ │ │ │ │及警務人員致電宮振芳│文書上「臺灣省臺北地檢署│;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北地檢署印」││ │ │ │ │ │取款: │,誆稱其身分遭冒用,│印」印文1枚。 │第216條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印章壹顆。 ││ │ │ │ │ │綽號小譚│須監管名下銀行存款,├────────────┤、第211 │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 ││ │ │ │ │ │之不詳姓│即由胡峻瑋開車搭載于│偽造上開印文所用之「臺灣│條行使偽│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 ││ │ │ │ │ │名男子 │克強及另一名綽號小譚│省臺北地檢署印」印章1顆 │造公文書│沒收。 │ ││ │ │ │ │ │ │不詳姓名之男子,假冒│ │; │于克強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贓款收取│書記官之名,共同持右│ │第339條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及分配: │例文書前往出示行使,│ │第1項詐 │肆月。如右列「應沒收物│ ││ │ │ │ │ │施柏存 │行騙宮振芳得手後,交│ │欺取財罪│」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由于克強後再將前揭款│ │ │胡峻瑋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同謀: │項交付施柏存。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廖耘唐 │ │ │ │肆月。如右列「應沒收物│ ││ │ │ │ │ │ │ │ │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何培丞、袁祥鳴、許棕│ ││ │ │ │ │ │ │ │ │ │炫、吳志偉、朱彥溥、鄭│ ││ │ │ │ │ │ │ │ │ │聖龍等六人業經檢察官撤│ ││ │ │ │ │ │ │ │ │ │回起訴)。 │ ││ │ ├───┼────┼──┼────┼──────────┼────────────┼────┼───────────┼──────┤│ │ │②99年│新北市板│45萬│同上 │同上 │卷附「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偽造之「臺灣││ │ │10月25│橋區「板│元 │ │ │據(99年10月25日,監管 │第1項冒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省臺北地檢署││ │ │日下午│橋國小」│ │ │ │45萬元)」影本一紙。 │充公務員│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印」印文壹枚││ │ │16 時│後門前 │ │ │ │(2130號警卷第658頁) │行使職權│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未扣案偽造││ │ │許 │ │ │ │ ├────────────┤罪 │沒收。 │之「臺灣省臺││ │ │ │ │ │ │ │「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印│;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北地檢署印」││ │ │ │ │ │ │ │文1枚。 │第216條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印章壹顆。 ││ │ │ │ │ │ │ ├────────────┤、第211 │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 ││ │ │ │ │ │ │ │偽造上開印文所用之「臺灣│條行使偽│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 ││ │ │ │ │ │ │ │省臺北地檢署印」印章1顆 │造公文書│沒收。 │ ││ │ │ │ │ │ │ │。 │; │于克強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 │ │ │第339條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第1項詐 │肆月。如右列「應沒收物│ ││ │ │ │ │ │ │ │ │欺取財罪│」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胡峻瑋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 │肆月。如右列「應沒收物│ ││ │ │ │ │ │ │ │ │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何培丞、袁祥鳴、許棕│ ││ │ │ │ │ │ │ │ │ │炫、吳志偉、朱彥溥、鄭│ ││ │ │ │ │ │ │ │ │ │聖龍經檢察官撤回起訴)│ │├─┼─┼───┼────┼──┼────┼──────────┼────────────┼────┼───────────┼──────┤│9 │林│99年10│雲林縣莿│60萬│開車: │左列共犯基於共同僭行│卷附「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凍│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偽造之「臺北││ │萬│月25 │桐鄉饒平│元 │吳志偉 │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結管收執行命令(99年7月 │第1項冒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地方法院檢察││ │枝│日下午│村「饒平│ │ │公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20日)」影本一紙(2130號 │充公務員│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署印、檢察行││ │ │14時 │農會」前│ │照水: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警卷第659頁)。 │行使職權│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政處鑑」印文││ │ │ │ │ │鄭聖龍(│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北├────────────┤罪 │沒收。 │共貳枚、未扣││ │ │ │ │ │由袁祥鳴│地方法院致電林萬枝,│「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案偽造之「臺││ │ │ │ │ │介紹加入│誆稱其身分遭冒用,須│檢察行政處鑑」印文各1枚 │第216條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北地方法院檢││ │ │ │ │ │) │監管名下銀行存款,即│,合計2枚。 │、第211 │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察署印、檢察││ │ │ │ │ │ │由吳志偉開車搭載鄭聖├────────────┤條行使偽│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行政處鑑」印││ │ │ │ │ │取款: │龍及朱彥溥等假冒書記│偽造上開印文所用之「臺北│造公文書│沒收。 │章共貳顆。 ││ │ │ │ │ │朱彥溥 │官之名,持右列文書共│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檢│; │吳志偉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 │同前往出示行使,行騙│察行政處鑑」印章各1顆, │第339條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贓款收取│林萬枝得手後,交給鄭│合計2顆。 │第1項詐 │貳月。如右列「應沒收物│ ││ │ │ │ │ │及分配: │聖龍。 │ │欺取財罪│」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施柏存 │ │ │ │鄭聖龍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同謀: │ │ │ │貳月。如右列「應沒收物│ ││ │ │ │ │ │廖耘唐 │ │ │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朱彥溥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 │貳月。如右列「應沒收物│ ││ │ │ │ │ │ │ │ │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袁祥鳴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 │貳月。如右列「應沒收物│ ││ │ │ │ │ │ │ │ │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何培丞、許棕炫、胡峻│ ││ │ │ │ │ │ │ │ │ │瑋、于克強等四人業經檢│ ││ │ │ │ │ │ │ │ │ │察官撤回起訴) │ │├─┼─┼───┼────┼──┼────┼──────────┼────────────┼────┼───────────┼──────┤│11│王│⑤99年│嘉義市西│85萬│開車: │左列共犯基於共同僭行│卷附文書「台北地檢署公證│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未扣案偽造之││ │高│11月○○○區○○路│元 │胡峻瑋 │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科收據(99年11月23日,監│第1項冒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法務部地檢││ │雁│日下午│000號前 │ │ │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管85萬元)」影本一紙 │充公務員│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署監管科」印││ │霖│16 時│ │ │照水: │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2130 號警卷第668頁、同│行使職權│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章壹顆、扣案││ │ │許 │ │ │許棕炫 │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詐│附表三編號3)。 │罪 │沒收。 │如附表三編號││ │ │ │ │ │ │欺集團成員假冒台大醫├────────────┤;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1、2、3、6所││ │ │ │ │ │取款: │院、警察機關、金管會│文書上之「法務部地檢署監│第216條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示之物。 ││ │ │ │ │ │何培丞 │、健保局及地檢署等致│管科」印文1枚。 │、第211 │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 ││ │ │ │ │ │ │電王高雁霖,誆稱其身├────────────┤條行使偽│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 ││ │ │ │ │ │贓款收取│分遭冒用,須凍結名下│偽造上開印文所用之「法務│造公文書│沒收。 │ ││ │ │ │ │ │及分配: │銀行存款,即由胡峻瑋│部地檢署監管科」印章1顆 │; │胡峻瑋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施柏存 │開車搭載許棕炫及假冒│。 │第216條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書記官之何培丞,由許├────────────┤、第212 │肆月。如右列「應沒收物│ ││ │ │ │ │ │同謀: │棕炫將何培丞照片貼上│「臺灣省法務部行政單位監│條偽造特│」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廖耘唐 │在偽造之臺灣省法務部│管科賴正川○○○識別證」│種文書 │ │ ││ │ │ │ │ │ │行政單位監管科賴正川│一張(2130號警卷第645頁、│; │(何培丞、許棕炫業經原│ ││ │ │ │ │ │ │○○○識別證上偽造完│同附表三編號2)。 │第339條 │審法院不受理判決確定)│ ││ │ │ │ │ │ │成,復將「法務部地檢│ │第1、3項│ │ ││ │ │ │ │ │ │署監管科」印章,蓋於│ │詐欺取財│(袁祥鳴、鄭聖龍、于克│ ││ │ │ │ │ │ │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 │未遂罪 │強、吳志偉、朱彥溥等五│ ││ │ │ │ │ │ │上,而持上開偽造證件│ │ │人經檢察官撤回起訴) │ ││ │ │ │ │ │ │及公文前往向王高雁霖│ │ │ │ ││ │ │ │ │ │ │出示行使但未交付,向│ │ │ │ ││ │ │ │ │ │ │王高雁霖詐騙金錢過程│ │ │ │ ││ │ │ │ │ │ │,許棕炫、何培丞當場│ │ │ │ ││ │ │ │ │ │ │為警方查獲而不遂,並│ │ │ │ ││ │ │ │ │ │ │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 │ │ │ │├─┼─┼───┼────┼──┼────┼──────────┼────────────┼────┼───────────┼──────┤│12│廖│99年11│嘉義縣水│48萬│開車: │左列共犯基於共同僭行│卷附文書 │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偽造之「臺北││ │鴻│月17 │上鄉○○│元 │吳志偉 │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第1項冒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地方法院檢察││ │達│日中午│村○○街│ │ │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察署刑事傳票(99年9月6日│充公務員│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署印、○○○││ │ │12時56│0號旁「 │ │照水: │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影本、 │行使職權│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侯名皇、○○││ │ │分許 │○○幼稚│ │鄭聖龍(│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詐│(2)「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凍 │罪 │沒收。 │○賴文清、法││ │ │ │園」前 │ │由袁祥鳴│欺集團成員假冒警察及│結管收執行命令(99年7月 │;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務部地檢署監││ │ │ │ │ │介紹加入│檢察官等致電廖鴻達,│19日,凍結萬泰銀行57萬 │第216條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管科」印文共││ │ │ │ │ │) │誆稱其為詐騙集團之成│4000元)」影本、 │、第211 │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柒枚、未扣案││ │ │ │ │ │ │員,名下銀行存款,須│(3)「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 │條行使偽│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偽造之「臺北││ │ │ │ │ │取款: │領出,作為保證金等,│據(99年11月17日,監管 │造公文書│沒收。 │地方法院檢察││ │ │ │ │ │朱彥溥 │即由吳志偉開車搭載鄭│48萬元)」影本、 │; │吳志偉共同犯行使偽造公│署印、○○○││ │ │ │ │ │ │聖龍、朱彥溥,再由朱│,共三紙(1171號交查卷第 │第216條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侯名皇、○○││ │ │ │ │ │贓款收取│彥溥假冒檢察官身分,│59至61頁)。 │、第212 │貳月。如右列「應沒收物│○賴文清、法││ │ │ │ │ │及分配: │持偽造法務部○○科○├────────────┤條行使偽│」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務部地檢署監││ │ │ │ │ │施柏存 │○「馬永德」證件下車│(1)「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造特種文│鄭聖龍共同犯行使偽造公│管科」印章共││ │ │ │ │ │ │,持右列(1)(2)(│印、○○○侯名皇、○○○│書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顆。 ││ │ │ │ │ │同謀: │3)文書前往出行使, │賴文清」印文各1枚,合計3│; │貳月。如右列「應沒收物│ ││ │ │ │ │ │廖耘唐 │行騙廖鴻達得手後,再│枚、 │第339條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將前揭款項交付施柏存│(2)「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條第1項 │朱彥溥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 │。 │印、○○○侯名皇、○○○│欺取財罪│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賴文清」印文各1枚,合計3│ │。如右列「應沒收物」欄│ ││ │ │ │ │ │ │ │枚、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3)法務部地檢署監管科」 │ │袁祥鳴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 │ │印文1枚。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貳月。如右列「應沒收物│ ││ │ │ │ │ │ │ │偽造上開印文所用之「臺北│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 │ │ │ │ │ │ │○○侯名皇」、「○○○賴│ │(于克強、胡峻瑋、何培│ ││ │ │ │ │ │ │ │文清」、「法務部地檢署監│ │丞、許棕炫等四人業經檢│ ││ │ │ │ │ │ │ │管科」印章各1顆,合計4顆│ │察官撤回起訴) │ ││ │ │ │ │ │ │ │。 │ │ │ │├─┼─┼───┼────┼──┼────┼──────────┼────────────┼────┼───────────┼──────┤│15│方│①99年│嘉義市東│80萬│開車: │左列共犯基於共同僭行│卷附 │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偽造之「臺北││ │稻│11月○○○區○○路│元 │胡峻瑋 │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第1項冒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地方法院檢察││ │芳│日上午│「吉美釣│ │ │公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察署刑事傳票(99年6月12 │充公務員│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署印、○○○││ │ │11 時│蝦場」前│ │照水: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日」影本、 │行使職權│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周士榆、○○││ │ │許 │ │ │許棕炫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檢察│(2)「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凍 │; │沒收。 │○賴敏朗、檢││ │ │ │ │ │ │官致電方稻芳,誆稱其│結管收執行命令(99年7月 │第216條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察行政處鑑、││ │ │ │ │ │取款: │身分遭冒用,須凍結名│20日)」影本 │、第211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法務部地檢署││ │ │ │ │ │何培丞 │下銀行存款,即由胡峻│共二紙(100訴268卷第246 │條行使偽│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監管科」印文││ │ │ │ │ │ │瑋開車搭載許棕炫、何│、248頁)。 │造公文書│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共伍枚、未扣││ │ │ │ │ │贓款收取│培丞假冒書記官,持右│(3)被害人稱(2130號警卷 │ │沒收。 │案偽造之「臺││ │ │ │ │ │及分配: │列(1)(2)(3)公 │第467頁)詐騙集團成員初 │ │胡峻瑋共同犯行使偽造公│北地方法院檢││ │ │ │ │ │施柏存 │文前往行騙方稻芳得手│交付其「台北地檢署公證科│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察署印、○○││ │ │ │ │ │ │。再由何培丞將贓款61│收據(99年11月23日,監管│ │參月。如右列「應沒收物│○周士榆、○││ │ │ │ │ │同謀: │萬元匯入謝振昌000000│80 萬元)」,嗣後以偽造 │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賴敏朗、││ │ │ │ │ │廖耘唐 │00000000000000000帳 │之160萬元收據換回(未扣 │ │ │檢察行政處鑑││ │ │ │ │ │ │戶內。 │案亦無影本在卷)。 │ │于克強無罪。 │、法務部地檢││ │ │ │ │ │ │ │ │ │吳志偉無罪。 │署監管科」印││ │ │ │ │ │ │ │ │ │鄭聖龍無罪。 │章共伍顆、扣││ │ │ │ │ │ │ │ │ │朱彥溥無罪。 │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袁祥鳴無罪。 │號1、6所示之││ │ │ │ │ │ │ ├────────────┤; │ │物。 ││ │ │ │ │ │ │ │(1)公文上「臺北地方法院 │第339條 │(何培丞、許棕炫業經原│ ││ │ │ │ │ │ │ │檢察署印、○○○周士榆、│第1項詐 │審法院不受理判決確定)│ ││ │ │ │ │ │ │ │○○○賴敏朗」印文各1枚 │欺取財罪│ │ ││ │ │ │ │ │ │ │,合計3枚、 │ │ │ ││ │ │ │ │ │ │ │(2)公文上「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 │ │ │ │檢察署印、檢察行政處鑑」│ │ │ ││ │ │ │ │ │ │ │印文各1枚,合計2枚。 │ │ │ ││ │ │ │ │ │ │ │(3)無證據證明有印文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上開印文所用之「臺北│ │ │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 │ │ │ │ │ │ │○○周士榆」、「○○○康│ │ │ ││ │ │ │ │ │ │ │敏朗」、「檢察行政處鑑」│ │ │ ││ │ │ │ │ │ │ │、「法務部地檢署監管科」│ │ │ ││ │ │ │ │ │ │ │印章各1顆,合計5顆。 │ │ │ ││ │ ├───┼────┼──┼────┼──────────┼────────────┼────┼───────────┼──────┤│ │ │②99年│嘉義市東│80萬│開車: │左列共犯基於共同僭行│卷附 │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偽造之「法務││ │ │11月○○○區○○路│元 │胡峻瑋 │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1)「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第1項冒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部地檢監管科││ │ │許下午│「吉美釣│ │ │公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監管科(99年11月23日,監│充公務員│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印文共貳枚││ │ │14 時│蝦場」前│ │照水: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管160萬元)」影本、 │行使職權│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未扣案偽造││ │ │許 │ │ │許棕炫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檢察│(2)「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 │罪 │沒收。 │之「法務部地││ │ │ │ │ │ │官致電方稻芳,誆稱其│據(99年11月23日,監管 │; │施柏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檢監管科」印││ │ │ │ │ │取款: │身分遭冒用,須凍結名│160萬元)」影本 │第216條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章壹顆、扣案││ │ │ │ │ │何培丞 │下銀行存款,即由胡峻│,共二紙(100訴268卷第 │、第211 │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如附表三編號││ │ │ │ │ │ │瑋開車搭載許棕炫、何│247、249、250頁)。 │條行使偽│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1、6所示之物││ │ │ │ │ │贓款收取│培丞假冒書記官,持右├────────────┤造公文書│沒收。 │。 ││ │ │ │ │ │及分配: │列(1)(2)偽造公文│(1)「法務部地檢署監管科 │; │胡峻瑋共同犯偽造行使公│ ││ │ │ │ │ │施柏存 │書出示行使,並將上午│」印文1枚。 │第339條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交付之監管80萬元收據│(2)「法務部地檢署監管科 │第1項詐 │伍月。如右列「應沒收物│ ││ │ │ │ │ │同謀: │換回,行騙方稻芳得手│ 」印文1枚。 │欺取財罪│」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廖耘唐 │。 ├────────────┤ │ │ ││ │ │ │ │ │ │ │偽造上開印文所用之「法務│ │于克強無罪。 │ ││ │ │ │ │ │ │ │部地檢署監管科」印章1顆 │ │吳志偉無罪。 │ ││ │ │ │ │ │ │ │。 │ │鄭聖龍無罪。 │ ││ │ │ │ │ │ │ │ │ │朱彥溥無罪。 │ ││ │ │ │ │ │ │ │ │ │袁祥鳴無罪。 │ ││ │ │ │ │ │ │ │ │ │(何培丞、許棕炫業經原│ ││ │ │ │ │ │ │ │ │ │審法院不受理判決確定)│ │├─┼─┼───┼────┼──┼────┼──────────┼────────────┼────┼───────────┼──────┤│16│施│99年11│雲林縣土│45萬│開車: │左列共犯基於共同僭行│卷附 │第158條 │廖耘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偽造之「臺北││ │蔡│月22 │庫鎮「永│元 │許棕炫 │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第1項冒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地方法檢察署││ │清│日上午│年中學」│ │胡峻瑋 │公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察署刑事傳票(99年8月6日│充公務員│刑壹年伍月。如右列「應│印、○○○侯││ │梅│10時30│前 │ │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影本、 │行使職權│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名皇、○○○││ │ │分許 │ │ │照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檢察│(2)「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凍 │罪 │沒收。 │賴文清、法務││ │ │ │ │ │綽號阿力│官致電施蔡清梅,誆稱│結管收執行命令(99年6月 │; │胡峻瑋共同犯行使偽造公│部地檢監管科││ │ │ │ │ │之于克強│其帳戶遭冒用,須凍結│8日,凍結花旗銀行46萬 │第216條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印文共柒枚││ │ │ │ │ │ │名下銀行存款,即由胡│8000元)影本、 │、第211 │伍月。如右列「應沒收物│、未扣案偽造││ │ │ │ │ │取款: │峻瑋及許棕炫開車于克│(3)「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 │條行使偽│」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臺北地方││ │ │ │ │ │何培丞 │強及何培丞等,由何培│據(99年11月22日,監管 │造私文書│施柏存免訴。 │法院檢察署印││ │ │ │ │ │ │丞假冒書記官,持右列│45萬元)」影本 │; │于克強免訴。 │、○○○侯名││ │ │ │ │ │贓款收取│(1) (2)(3)偽造公文書│,共3紙。(2130號警卷第 │第339條 │ │皇、○○○賴││ │ │ │ │ │及分配: │前往出示行使,行騙施│661至663頁) │第1項詐 │(何培丞、許棕炫業經原│文清、法務部││ │ │ │ │ │施柏存 │蔡清梅得手。 ├────────────┤欺取財罪│審法院不受理判決確定)│地檢署監管科││ │ │ │ │ │ │ │(1)「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印章共肆顆││ │ │ │ │ │同謀: │ │印、○○○侯名皇、○○○│ │(袁祥鳴、鄭聖龍、吳志│、扣案如附表││ │ │ │ │ │廖耘唐 │ │賴文清」印文各1枚,合計3│ │偉、朱彥溥,經檢察官撤│三編號1、6所││ │ │ │ │ │ │ │枚、 │ │回起訴。) │示之物。 ││ │ │ │ │ │ │ │(2)「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 │ │ │ │印、○○○侯名皇、○○○│ │ │ ││ │ │ │ │ │ │ │賴文清」印文各1枚,合計3│ │ │ ││ │ │ │ │ │ │ │枚、 │ │ │ ││ │ │ │ │ │ │ │(3)「法務部地檢署監管科 │ │ │ ││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上開印文所用之「臺北│ │ │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 │ │ │ │ │ │ │○○侯名皇」、「○○○賴│ │ │ ││ │ │ │ │ │ │ │文清」、「法務部地檢署監│ │ │ ││ │ │ │ │ │ │ │管科」各1,合計4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