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聲減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1號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錦元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1年聲減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錦元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曾錦元犯附表所示妨害公務等2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之罪(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之(常業詐欺)罪合併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蘭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