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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聲減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文標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減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文標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標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如附表編號1、2),已經判刑確定,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彭喜有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清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