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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0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鈺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五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鈺祥因犯強盜強制性交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

理 由

一、王鈺祥因犯強盜強制性交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法 官 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信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