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一0一年度聲字第二七0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林信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司法等罪,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聲請案號: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誤載為「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陳 義 仲法官 蔡 長 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