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39號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陽學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陽學聖犯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4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蘭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