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明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明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鄭明豊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欽賢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