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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聲字第 7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家侑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家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家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羅松雄、黃鈺樺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家侑前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致死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76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 年8 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受刑人與被害人之父羅松雄為三親等旁系血親,與被害人之妻黃鈺樺為四親等旁系姻親,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受刑人之父羅松成與被害人之父羅松雄為兄弟關係,因羅松雄移動先人牌位一事而互毆,嗣羅松成再夥同其子即受刑人羅家侑、其女羅雅蕙與羅松雄及其子即被害人羅盡忠互毆,致羅盡忠受傷不治死亡等情,此有歷審判決可稽,為保護被害人其家屬即被害人之父羅松雄、被害人之配偶黃鈺樺,堪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第2項規定,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第38條第2項第1款或數款規定之事項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孫玉文法 官 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