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選上訴字第31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文俊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黃溫信律師被 告 李金雪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賄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選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1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文俊為改制前臺南縣善化鎮鎮長,亦係第1屆臺南市第6選區善化、安定區市議員候選人,緣被告李金雪為臺南縣善化鎮轄區內之「早覺運動舞蹈協會」(下稱早覺會)召集人,亦係被告李文俊友人及樁腳,自被告李文俊當選鎮長後,被告李金雪每年以歲末聯歡之名,向善化鎮公所申請補助舉辦活動經費,參加人員包含居住在臺南縣市所有早覺會會員,被告李文俊明知善化鎮公所若欲補助前述活動,應依照預算法、99年度縣市地方總預算編制要點、臺南縣善化鎮辦理社政業務對各人民團體經費補助原則等相關之規定編列預算,對人民團體補助經費,每1計畫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原則,且對餐敘、紀念品購置性質之活動應不予補助,詎其為求順利當選,使對其具有投票權之善化、安定轄區內之早覺會會員能於民國99年11月27日投票日將選票投予其本人,竟與被告李金雪(涉犯偽造文書部分,已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李金雪於99年5月22日函文向善化鎮公所,以投票日前之99年10月9日舉辦「歲末聯歡會」之名,申請補助經費31萬元,被告李文俊即違背上開規定於99年6月24日簽准補助該活動30萬元,並由被告李金雪篩選絕大部分居住在安定、善化轄區內之早覺會會員共約6百名參與,並提前於99年10月9日晚間離歲末仍距近3個月之時,在臺南縣○○鎮○○路○○○號「多功能活動中心」舉辦所謂「歲末聯歡晚會」,被告李文俊、李金雪及晚會主持人胡榮燦(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再於活動當日上台致詞,對與會居住在安定、善化轄區內之早覺會會員強調此歲末聯歡會係因被告李文俊核准補助30萬元才得以舉行,並共同請求在場會員於99年11月27日投票日支持其當選臺南市議員,而不支持其競選對手林丁燦當選臺南市議員,會後並致贈以該補助金所購買之赤山米各1包予與會數百名會員,行李箱各1只則予十餘名舞蹈老師。嗣檢察官接獲檢舉,於99年11月10日持原審核發之搜索票,指揮警調至臺南縣善化鎮公所搜索,並扣得赤山米等物後,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李文俊、李金雪均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假借捐助名義對機關或團體賄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甚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稽。
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對選舉團體或機構賄選罪,係鑒於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間彼此互為影響而形塑一定之凝聚力,倘對該團體或機構賄選,足以影響或動搖其構成員之投票意向,而達到實際影響投票之效果,其惡性不亞於對有投票權人直接行賄罪,乃約制行為人不得假借任何捐助名義,以間接迂迴方式,透過對其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行賄,使其構成員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以防止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介入選舉,維護選舉之公平與純正。行為人間接透過對團體或機構之行賄,其對象雖非構成員,且祗要有使該構成員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或不行使為已足,不以該構成員確已行使或不行使為必要,但該賄選行為仍須與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間,具有交換選民投票權之對價關係,始克相當。茍非屬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或其構成員無投票權者,即無使其不行使或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之可言。至於行為人對團體或機構所交付之財物或其他利益,既係假借捐助名義,從其名目上自不可能明示為選舉之用,是否遂行賄選之實而具有違法性,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酌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其捐助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而與當今社會大眾之觀念相連結,憑為判斷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各該團體或機構構成員之投票意向而定,始能彰顯該罪之立法本旨,以及與捐助之本質在於行善或祈福之念有所區隔,而為人民所接受。倘若行為人之捐助經評價尚未逾社會相當性之範圍,諸如參與民俗節慶、廟會活動,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即不能僅因捐助人或其助選人員有趁機請託其構成員投票支持之行為,遽認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而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793號判決參照)。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其捐助名義之對象須為團體或機構,而非其構成員;倘若交付財物或利益之對象,為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則屬應否成立同法第99條第1項之罪之範疇,自不得令其負上開條項之罪。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文俊、李金雪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假借捐助名義對機關或團體賄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李文俊、李金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胡榮燦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賴月英、莊逸虹、林彥妤、王蘇金緞、王春子、鄭青春、劉曾麗美、翁佩琳、黃美麗、林錦華等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臺南縣善化鎮公所99年6月28日函文1紙、臺南縣善化鎮辦理社政業務對各人民團體經費補助原則1紙、案發當晚聯歡會現場影音光碟及依該光碟所製作之現場發言譯文、臺南縣善化早覺運動舞蹈協會99年5月22日函善化鎮公所之文稿1紙、現場蒐證照片數百張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李文俊坦承其為改制前臺南縣善化鎮鎮長,亦係第1屆臺南市第6選區善化、安定區市議員候選人,被告李金雪坦承其為臺南縣善化鎮轄區內早覺會之召集人,以早覺會於投票日前之99年10月9 日舉辦「善化鎮土風舞社團歲末聯歡會(下稱歲末聯歡會)」為由,於99年5月22日函向善化鎮公所申請補助經費31萬元,被告李文俊於99年6月24日核准補助30萬元,早覺會即於99年10月9日晚間在臺南縣○○鎮○○路○○○號「多功能活動中心」舉辦「歲末聯歡會」,會後致贈以前開補助金所購買之赤山米各1包予與會數百名會員,另致贈行李箱各1只予十餘名舞蹈老師,惟均堅決否認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假借捐助名義對機關或團體賄選之犯行,被告李文俊辯稱:伊就任鎮長前,善化鎮公所即有舉辦「歲末聯歡會」活動,補助經費由鎮長核准即可,「歲末聯歡會」並非每年均由被告李金雪舉辦,伊就當日參與「歲末聯歡會」之對象及是否具有投票權主觀上並不知悉,並無假借捐助名義為賄選之故意及事實等語;被告李金雪辯稱:「歲末聯歡會」之舉辦行之有年,並非每年均由渠舉辦,渠係依循往例向善化鎮公所申請補助經費,並購買赤山米為紀念品致贈與會人士,行李箱則係渠自費購買致贈舞蹈老師,與補助經費無關,到場舞蹈團體未經篩選,與會會員亦非全數居住善化區、安定區內,邀請貴賓包括同選區市議員候選人林丁燦等社會賢達,活動中感謝經費贊助者及到場候選人純為例行感謝及禮節,並無為被告李文俊賄選之意等語。經查:
㈠、臺南縣善化鎮公所自92年起迄99年辦理「歲末聯歡晚會」或與「跨年晚會」名義相似活動之相關申請案件及核准補助金額詳如附表所示,有臺南市善化區公所100年4月7日所文字第1000005076號函附該公所95年至99年辦理「善化鎮社區歲末聯歡會」活動之申請函、核准函等相關文件、100年6月1日所文字第1000008777號函附該公所91年至94年辦理「善化鎮社區歲末聯歡會」相關公文、92年至99年經費核銷憑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62頁至第99頁、第124頁至第262頁),足認臺南縣善化鎮公所自92年起即有民間團體以辦理「歲末聯歡晚會」活動申請該公所核准補助金額,而早覺會曾以舉辦95、96、97年度歲末聯歡會向善化鎮公所申請補助而核撥金額22萬元、30萬元、18萬元,98年度則由臺南縣晨姿土風舞發展協會舉辦歲末聯歡會向善化鎮公所申請補助而核撥金額12萬元,則本件被告李文俊核准被告李金雪以早覺會名義申請舉辦99年度「歲末聯歡會」補助經費30萬元,不論申請補助事由及補助之金額均非毫無前例可循,不能遽指本件被告2人係出於賄選故意,而於選舉期日前特意舉辦「歲末聯歡會」活動用以迂迴行賄,實難以被告李文俊核准補助上開金額,即遽認與被告李金雪共同對於該選舉區內之早覺會,假借捐助名義,交付財物,使早覺會之會員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自難認被告李文俊、李金雪在主觀上確有假借補助款而賄選之意思。
㈡、次查,經原審函詢臺南市政府有關改制前臺南縣善化鎮公所同意補助土風舞社團歲末聯歡會活動30萬元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而得撥付,答覆略以:該公所改制前係屬具公法人之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人民團體申請補助經費自行訂定其補助原則,故其經費之核銷與撥付自應由該公所依支出憑證處裡要點、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及臺南縣善化鎮辦理社政業務對各人民團體經費補助原則等規定,本權責就該人民團體所檢附之收據、相關原始憑證及執行成果報告表執行審核並撥付,有臺南市政府100年10月21日府主歲字第1000732473號函暨所附前開相關規定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㈡第76頁至第82頁)。依臺南縣善化鎮辦理社政業務對各人民團體經費補助原則第4條第1款、第2款規定,對人民團體補助經費,每一計畫以不超過2萬元為原則,具有紀念品購置性質項目不予補助。然同原則第10條規定,如另有特殊專案,得經鎮長核准後辦理。足見改制前臺南縣善化鎮辦理社政業務對各人民團體經費補助金額及項目,具有鎮長身分之被告李文俊應有最終裁量權限,再者,參酌前揭臺南縣善化鎮公所自92年起迄99年辦理「歲末聯歡晚會」相關文件,其中多次活動支出項目包括紀念品、禮盒、慰勞品等,金額亦不限於2萬元,均已核銷撥付補助款項,自難據此即認定本件被告李文俊核准早覺會申請舉辦99年度「歲末聯歡會」補助經費30萬元有違背法令或常規情事,而遽以認定被告2人有選舉行賄行為。
㈢、再查,證人即當時臺南縣善化鎮主計室主任廖秀治於原審99年度選字第21號、100年度選字第3號當選無效事件結證:「(是否記得改制前有因為改制的原因,希望各單位舉辦活動提前,否則會來不及核銷?)基本上不會要求各單位如何做,只要99年12月24日送到會計室都會核銷…」,「(是否曾有聽過預算核銷要提早?)或許有,因為是改制所以是新的程序大家都不知道以後要如何運作,所以可能有人會認為25日以後經費核銷有困難,而儘早提早核銷經費。」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0頁反面、第72頁),被告李文俊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亦供述:「(台南縣市合併,對於預算的控管,及各個預算的決行及如何核銷,縣政府有無舉辦主計方面的說明?)當時沒有,所以當時大家都人心惶惶,包括主計主任也不知道,當時我也有問過他。」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75頁),足認證人廖秀治於另案審理時所為上開之證述,應為平實可信。而臺南縣市於99年12月25日合併,行政機關中不論首長或各科室單位,期望科室內之日常業務能提早舉辦、結束以順利移交,要與常情無悖。被告李金雪辯稱:提早於99年10月9日舉辦「歲末聯歡會」係為免縣市合併後,經費核銷程序及承辦人不確定發生問題等語,尚堪採信。雖此舉辦「歲末聯歡會」時間係在99年11月27日投票前,然事出有因且理由相當,二者相隔時間仍有1個半月,不能遽指係出於賄選故意。
㈣、另依卷附「歲末聯歡會」錄影光碟譯文內容,被告李文俊於致詞中提及前任鎮長每年編列社團補助經費只有60萬元,伊則每年編列社團補助經費將近1千萬元,此次「歲末聯歡會」預算編列近40萬元,伊非常用心認真處理社團,並分析安定、善化選區票源,希望能支持伊當選議員,強調伊比對手更認真拼命,更會爭取經費,並希望大家能參加翌日伊競選總部成立大會;被告李金雪則致詞感謝被告李文俊以鎮長身分到場給大家勉勵,表示能在這邊歡度歲末聯歡,係靠鎮長特別支持,被告李文俊要競選大臺南市議員,應該大力來支持,祝福被告李文俊高票當選乙節,有上揭錄影光碟及譯文內容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67頁至第273頁)。另經原審勘驗前揭錄影光碟,「歲末聯歡會」當場有臺南市市長候選人郭添財與會並致詞希望大家給予支持,亦經原審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㈡第59頁反面至第60頁)。證人即早覺會總幹事歐陽美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早覺會辦活動都會邀請地方知名人士及民意代表到場,此次「歲末聯歡會」亦有邀請林丁燦議員等語(見原審㈡第161頁反面)。證人胡榮燦於偵查中證稱:到場並有賴清德的助選員及郭添財等語(見選他卷第333頁)。綜上,足認上開「歲末聯歡會」確有其他候選人到場,且主辦單位早覺會於舉辦活動前亦應有邀請與被告李文俊同一選區候選人林丁燦議員到場,而被告李文俊當日以鎮長身分與會致詞,言詞中宣傳政績爭取在場民眾支持,及被告李金雪於致詞時感謝被告李文俊支持社團活動,請在場民眾於選舉時支持被告李文俊,經核要屬選舉常情,且與一般認知舉辦活動應酬禮數無悖,實難據此即認定被告2人確有賄選故意。至證人林丁燦於本院上訴審理時到庭證述:事先並沒有人通知伊去參加當天歲末聯歡晚會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61頁反面),惟查證人林丁燦係與被告李文俊同一選區之三名市議員候選人之一,於該屆市議員選舉結果由被告李文俊及第三人梁順發當選,林丁燦未選上乙節,此為證人林丁燦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上訴審卷第62頁反面),又被告李文俊另案原審99年度選字第21號、100年度選字第3號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中,證人林丁燦係該案之原告,則被告李文俊本件賄選刑事案件,攸關證人林丁燦上開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是否判決被告李文俊當選無效,對於證人林丁燦應具有相當之利害關係,實難期待證人林丁燦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為公正誠實之證述,另證人林丁燦即為該屆市議員候選人,並曾任臺南縣縣議員,對於政治應較一般人更為敏銳,反應亦更為迅速,理應相當注意選區內之各項大型活動之舉行,其本人或其競選團隊亦會積極爭取參加之機會,並藉此達到宣傳自己給選民之目的,何以於被告李金雪舉辦上開歲末聯歡晚會之大型活動時,其本人及競選團隊竟無人知曉,顯與一般參加競選之候選人之應變方式,迥不相同而異於常情,況證人林丁燦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亦證述:之前胡瑞蘭當鎮長時,伊都有參加善化鎮所舉辦的歲末聯歡晚會,李文俊前二年(任鎮長)有邀請伊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63頁),足見證人林丁燦對於選區內之所舉辦之大型活動,確曾積極爭取參加之機會,故而證人林丁燦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所為上開並沒有人通知伊去參加歲末聯歡晚會等語,實無法資為證明被告2人確有賄選之故意。
㈤、證人王春子於警詢時證稱:今年參加對象有善化鎮、安定鄉、新市鄉的土風舞團體,也有其他地區的土風舞團體等語(見警卷第198頁),證人鄭青春於警詢時證稱:今年參加對象有善化鎮、安定鄉、新市鄉、臺南市安南區等,桌上會排參加社團名稱的牌子,伊看到是善化鎮、安定鄉及新市鄉的社團,臺南市安南區也有一個社團等語(見警卷第213頁、第214頁),足見參與本件「歲末聯歡會」舞蹈團體會員實不限於居住在本件被告李文俊參選之善化區、安定區之會員,檢察官亦未提出證據證明本件「歲末聯歡會」事前確有篩選參與人員限於善化區、安定區之有投票權人。證人賴月英、劉曾麗美、莊逸虹、林彥妤、黃美麗、翁佩琳、王蘇金緞、王春子、鄭青春、林錦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證稱分別隨同舞蹈社參與「歲末聯歡會」,並於會後領取赤山米1包,證人黃美麗、林錦華並有領取行李箱1只,惟就該經費來源,或證稱是善化鎮公所補助,或證稱就經費來源不瞭解,證人賴月英、劉曾麗美、莊逸虹、林彥妤、翁佩琳、王春子、鄭青春、林錦華於警詢時並證稱不會因此投票給被告李文俊或變更投票對象或可能不會投給被告李文俊等語(見警卷第22頁、第23頁、第87頁、第88頁、第101頁、第102頁、第126頁、第127頁、第142頁、第158頁、第192頁、第202頁、第203頁、第217頁、第218頁、第235頁、第236頁),要難認為前開證人收受赤山米或行李箱,即認定確有動搖其等投票權行使對象,均難憑認被告2人確有假借捐助名義而行賄選之行為。
㈥、檢察官以被告李金雪涉嫌持虛偽收據向臺南市善化區公所申請補助活動經費30萬元,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簽分偵查結果,以被告李金雪所提收據確有實際支出,而為被告李金雪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94頁),足認被告李金雪持以申請補助之項目及支出金額均屬實情。本件早覺會辦理「歲末聯歡會」申請補助,並未列入購置行李箱項目,另慰勞品(即會後致贈之赤山米)部分,經臺南縣善化鎮公所審核,命早覺會出具切結實際發出領取慰勞品之兌換卷627張,而核給5萬0,160元,並就其餘支出項目合計核銷補助21萬4,020元,有相關函稿、簽呈及補助經費審核說明報告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96頁至第99頁)。被告李金雪辯稱:行李箱係渠自費購買致贈舞蹈老師,與補助經費無關等情,應屬可信。另早覺會辦理「歲末聯歡會」申請善化鎮公所補助21萬4,020元,早覺會確實有舉辦活動並因此支出簡餐、水果飲料點心、燈光音響主持費、雜支、場地佈置、舞衣指導、舞衣租用費用合計16萬3,860元,有相關活動照片及發票收據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㈠第90頁至第95頁),此部分自難謂係假借捐助名義間接交付財物予早覺會。至早覺會於「歲末聯歡會」後致贈與會會員赤山米1包,以發出兌換卷627張核給補助5萬0,160元計算,平均每包赤山米僅補助80元,依一般社會觀念評價,顯難左右受領人之投票意向,況前揭證人賴月英、劉曾麗美、莊逸虹、林彥妤、翁佩琳、王春子、鄭青春、林錦華於警詢時亦證稱不會因此投票給被告李文俊或變更投票對象或可能不會投給被告李文俊等語,要難據以認定被告2人意欲以此為代價,左右投票人之投票意向,而遽認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自無法成立上開賄選之犯行。再者公訴人起訴謂被告2人共同請求在場會員支持被告李文俊當選臺南市市議員,會後並致贈以上開補助款所購買之赤山米1包予與會數百名會員,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其捐助名義之對象須為團體或機構,而非其構成員;倘若交付財物或利益之對象,為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則屬應否成立同法第99條第1項之罪之範疇,自不得令被告2人負上開條項之罪。
㈦、綜上,被告李文俊核准「歲末聯歡會」之補助經費,既非本次選舉前始突兀為之,而係每年經常性之核准補助,且金額與往年相較之下亦無特別異常處,參與人員未經篩選限於善化區、安定區之有投票權人,實際確有正當活動舉辦,自難認為確有賄選之故意,再與會會員每人所領取之赤山米1包,實際上由被告李文俊核准由臺南縣善化鎮公所公款補助者僅金額80元,實不足動搖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是本院綜合上情評價後認被告李文俊核准補助經費之行為尚未逾社會相當性之範圍,自不能僅因被告2人於系爭聯歡會中曾到場請託在場民眾(非僅限於早覺會之構成員)投票支持被告李文俊之行為,遽以認定被告李文俊之核准補助經費與民眾(或參與「歲末聯歡會」會員)投票支持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而論以被告2人選罷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對選舉團體或機構賄選罪。
五、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經核均不足形成本院認定被告李文俊、李金雪有罪之心證,本院復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李文俊、李金雪確有上開賄選之犯行,自不得遽為被告李文俊、李金雪有罪之認定,應為被告李文俊、李金雪無罪之諭知。
六、綜上各情,公訴人起訴被告李文俊、李金雪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假借捐助名義對機關或團體賄選之犯行,既均有前開合理之懷疑,難認屬實情,且又查無任何被告李文俊、李金雪確涉犯有上開犯行之相關事證。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法院依法定職權調查所得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被告李文俊、李金雪所辯並無上開犯行,尚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李文俊、李金雪確有上開之犯行,應認為不能證明被告李文俊、李金雪犯罪,尚難以臆測或假設性之推論,遽以認定被告李文俊、李金雪犯罪。是原審據以為被告李文俊、李金雪無罪之諭知,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俱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稱原判決關於李文俊、李金雪上開犯行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違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珍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之限制。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宜柔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註記:本件原訂於民國101年6月2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該日放颱風假一天,故延至民國101年6月21日下午5時宣判。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
┌──┬──┬──────┬────────┬────┬──────┬──────┬─────┬────┐│編號│年度│ 申請單位 │ 活動名稱 │申請日期│申請補助金額│公所核准金額│ 核銷金額 │ 備註 ││ │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新臺幣)│ │├──┼──┼──────┼────────┼────┼──────┼──────┼─────┼────┤│ 1│92 │臺南縣晨姿土│92年歲末除舊迎新│92.11.28│3萬3,750元 │1萬元 │1萬元 │ ││ │ │風舞發展協會│年活動 │ │ │ │ │ │├──┼──┼──────┼────────┼────┼──────┼──────┼─────┼────┤│ 2│92 │善友早安會 │92年度年終慶歡會│92.12.25│3萬元 │2萬元 │2萬元 │ ││ │ │ │ │ │ │ │ │ │├──┼──┼──────┼────────┼────┼──────┼──────┼─────┼────┤│ 3│93 │臺南縣善化鎮│93年度親子陶藝暨│93.01.12│7萬8,800元 │2萬元 │2萬元 │ ││ │ │文正社區發展│春節聯歡晚會 │ │ │ │ │ ││ │ │協會 │ │ │ │ │ │ │├──┼──┼──────┼────────┼────┼──────┼──────┼─────┼────┤│ 4│93 │臺南縣善化鎮│93年度聖誕節社區│93.12.15│3萬7,000元 │1萬元 │1萬元 │ ││ │ │溪美社區發展│聯合慶祝活動 │ │ │ │ │ ││ │ │協會 │ │ │ │ │ │ │├──┼──┼──────┼────────┼────┼──────┼──────┼─────┼────┤│ 5│94 │臺南縣晨姿土│94年度新春聯誼活│94.01.12│6萬2,500元 │1萬元 │1萬元 │ ││ │ │風舞發展協會│動 │ │ │ │ │ │├──┼──┼──────┼────────┼────┼──────┼──────┼─────┼────┤│ 6│94 │臺南縣善化鎮│94年媽媽土風舞班│94.12.07│2萬9,500元 │2萬元 │2萬元 │ ││ │ │嘉南社區社區│歲末聯歡晚會 │ │ │ │ │ ││ │ │發展協會 │ │ │ │ │ │ │├──┼──┼──────┼────────┼────┼──────┼──────┼─────┼────┤│ 7│95 │臺南縣早覺運│聖誕社團聯誼系列│95.12.05│31萬元 │22萬元 │22萬元 │ ││ │ │動舞蹈協會 │活動 │ │ │ │ │ │├──┼──┼──────┼────────┼────┼──────┼──────┼─────┼────┤│ 8│96 │臺南縣善化早│善化鎮社區社團歲│96.12.12│32萬2,000元 │30萬元 │30萬元 │ ││ │ │覺運動舞蹈協│末聯歡會 │ │ │ │ │ ││ │ │會 │ │ │ │ │ │ │├──┼──┼──────┼────────┼────┼──────┼──────┼─────┼────┤│ 9│97 │善化鎮民眾服│97年全鎮歲末聯誼│97.01.24│7萬7,990元 │3萬元 │3萬元 │ ││ │ │務社 │活動 │ │ │ │ │ ││ │ │ │ │ │ │ │ │ │├──┼──┼──────┼────────┼────┼──────┼──────┼─────┼────┤│ 10│97 │臺南縣善化早│善化鎮社區社團歲│97.09.10│43萬2,000元 │40萬元 │無資料 │ ││ │ │覺運動舞蹈協│末聯歡會 │ │ │ │ │ ││ │ │會 │ │ │ │ │ │ │├──┼──┼──────┼────────┼────┼──────┼──────┼─────┼────┤│ 11│97 │臺南縣善化早│善化鎮社區社團歲│97.11.28│18萬2,000元 │18萬元 │18萬元 │ ││ │ │覺運動舞蹈協│末聯歡會 │ │ │ │ │ ││ │ │會 │ │ │ │ │ │ │├──┼──┼──────┼────────┼────┼──────┼──────┼─────┼────┤│ 12│97 │臺南縣善化鎮│善化鎮97年度社團│97.12.08│15萬3,400元 │13萬5,000元 │13萬5,000 │ ││ │ │文正社區發展│藝文活動暨歲末聯│ │ │ │元 │ ││ │ │協會 │歡會 │ │ │ │ │ │├──┼──┼──────┼────────┼────┼──────┼──────┼─────┼────┤│ 13│98 │臺南縣晨姿土│善化鎮社區社團歲│98.12.02│22萬元 │12萬元 │12萬元 │ ││ │ │風舞發展協會│末聯歡會 │ │ │ │ │ │├──┼──┼──────┼────────┼────┼──────┼──────┼─────┼────┤│ 14│99 │臺南縣善化早│臺南縣善化鎮土風│99.05.22│31萬元 │30萬元 │21萬4,020 │ ││ │ │覺運動舞蹈協│舞社團歲末聯歡會│ │ │ │元 │ ││ │ │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