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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附民上字第 1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102號上 訴 人 關洪麗花訴訟代理人 關文城

邱創典 律師被上訴人 蔡素琴 住嘉義市○區○○里○鄰○○路○○○號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黃曉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90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及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自民國85年10月5日起受僱被上訴人經營位於嘉義市○○路○○○號「嘉義市私立蘭潭家福護理之家」,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6,000元至39,000元,惟其自89年10月4日起以法定最低薪資每月15,840元為上訴人投保勞工保險,歷年均未變更投保金額,被上訴人此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上訴人,上訴人訴請偵辦,檢察官起訴後經原審為無罪判決,現上訴人上訴於本院審理中。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老年給付差額520,007元、失業補助金43,560元、特休金18,900元,另被上訴人為鼓勵員工長期服務,而訂有員工服務滿15年即有退休獎勵金、服利金80萬元可領,因被上訴人將上訴人薪資以多報少而生爭執,上訴致遭開除,因此無法服務滿15年,喪失領取80萬元之獎勵金,致有損失,一併請求,總計被上訴人應賠償之金額為1,382,467元。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382,4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答辯意旨略以:上訴人主張非自願離職失業補助金、特休金、退休獎勵金等,並非本件刑事業務登載不實罪所生之損害,無提起附帶民事請求之餘地,又上訴人目前尚未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條件,尚不能請求勞保老年給付,自無法計算差額,而上訴人係自願辭職,並非被上訴人將其辭退,亦無從請領失業給付,另上訴離職當年度尚未滿1年,亦無特休假可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承諾員工工作滿15年另給付80萬元獎勵金,更是為刑事和解所編造,無足採信。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原審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以101年度易字第429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51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審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聲請。本院經核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當。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揆之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吳勇輝法 官 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宛妮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