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吳協宗
吳志成吳朗宇上三人共同 吳燦庭訴訟代理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092號誣告刑事案件101年2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由訴訟理人吳燦庭以言詞代理原告吳協宗、吳朗宇及吳志成等三人,對被告吳文璧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 款之規定,補正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民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薇潔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