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07號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卉妤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秋娥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96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4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楊卉妤、楊秋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楊卉妤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楊秋娥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 實
一、楊卉妤、楊秋娥係同胞姊妹,均在行政院衛生署○○醫院(下稱○○醫院)任職。緣戴昭凰於民國97年7月間某日下午,前往○○醫院看病,因之前曾認識楊秋娥,而去找楊秋娥幫忙掛號及介紹醫師。是日下午3、4時許,戴昭凰就診完畢後,到人事室向楊秋娥致謝。楊秋娥明知自己並無投資醫療器材及醫學美容面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戴昭凰佯稱:「我有投資醫療器材及醫學美容面膜,別的行業會倒,醫院不會倒,每個人生病,都會跑醫院,投資這個行業不會倒。如果有問題,就找我。投資的事情,有一位台北的大姐在處理,有很多人投資。我跟大姐的交情比較好,投資的獲利會比較好。投資時,獲利可以先賺起來(指預扣利潤),不像一般的投資,後面才獲利。這個投資是錢滾錢,不用花到本金。」等語,使戴昭凰誤信為真,當場表示願意投資。楊秋娥並於同年月24日上午11時許,帶著戴昭凰到○○醫院資材庫房找楊卉妤,楊卉妤即基於與楊秋娥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鼓動戴昭凰:「自己有投資醫療器材及醫學美容面膜,獲利很好,紅利先賺起來(指預扣紅利),本金放著,都不用先花到本金。如果投資新台幣(下同)10萬元,每個月紅利5千元,三個月一期,先預扣紅利1萬5千元,投資時只要匯款8萬5千元即可,之後每三個月可以獲利1萬5千元,以此類推。投資獲利率,因每筆投資期間之長短,而有不同,是按投資額的12%至18%計算。
」等語,一再鼓吹戴昭凰投資。使戴昭凰陷於錯誤,決定投資。翌(25)日,楊秋娥打電話提供其第一商業銀行朴子分行第00000000000帳號(下稱:00000000000號帳戶),要戴昭凰將投資款匯入其帳戶內。戴昭凰即於是日,依楊卉妤、楊秋娥指示之方法,預扣紅利後之第一筆投資款12萬5千元,以現金存入楊秋娥所提供之帳戶內。楊卉妤、楊秋娥為讓戴昭凰繼續匯款,承前共同犯意聯絡,自97年10月14日起,佯裝投資獲利,接續將紅利匯入戴昭凰帳戶(如附表二編號1至43所示),使戴昭凰陷於錯誤,誤信其投資確有獲利,而繼續投資,自97年7月25日起至100年5月9日止,陸續以現金存款、匯款或轉帳等方式,於附表一所示之期日將各該金額,匯入楊秋娥上述帳戶內。楊卉妤、楊秋娥雖自100年6月4日至101年1月19日仍接續再支付紅利合計15萬元予戴昭凰(如附表二編號44至50所示),然因戴昭凰已無資力再行投資,且有資金需求,要求退股,楊卉妤、楊秋娥始未再支付紅利。合計戴昭凰共匯出投資款1015萬1500元,扣除楊卉妤、楊秋娥匯給戴昭凰之紅利334萬500元,楊卉妤、楊秋娥共詐得681萬1000元。嗣因戴昭凰要求退股,一再遭楊卉妤、楊秋娥藉故拖延,戴昭凰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二、案經戴昭凰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本質雖屬傳聞證據,依傳聞法則,原無證據能力,惟因立法者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例外設定其具備非顯不可信之要件時,得為證據。故被告或辯護人若主張其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自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毋庸另為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13號判決意旨參照)。以下所引用證人即告訴人戴昭凰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業經檢察官於訊問時,依法命具結,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且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依上開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證人戴昭凰其餘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業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106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且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依上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再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範,但其錄音、錄影所取得之證據,則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蓋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法(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有關偵查之法定程序,均係以國家機關在進行犯罪偵查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並未明文。私人就其因犯罪而被害之情事,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至第219條之8有關證據保全規定,聲請由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取證以資保全外,其自行或委託他人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又私人將其所蒐取之證據交給國家作為追訴犯罪之證據使用,國家機關只是被動地接收或記錄所通報即將或已然形成之犯罪活動,並未涉及挑唆亦無參與支配犯罪,該私人顯非國家機關手足之延伸,是以國家機關據此所進行之後續偵查作為,自具其正當性與必要性。而法院於審判中對於私人之錄音、錄影等證物,以適當之設備,顯示其聲音、影像,乃係出於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之法律授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至於利用電話通話或兩人間之對(面)談並非屬於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之核心領域,故國家就探知其談話內容所發生干預基本權利之手段(即法院實施之勘驗)與所欲達成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益目的(即證明犯罪),兩相權衡,國家公權力對此之干預,尚無違比例原則,法院自得利用該勘驗結果(筆錄),以作為證據資料使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82號裁判要旨)。本件所引用告訴人提出之簡訊及電話通訊錄音,其中簡訊係被告楊卉妤傳送至告訴人所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堪認被告楊卉妤傳送時已容忍所傳輸之簡訊內容被紀錄在告訴人行動電話記憶體內,而簡訊、錄音均係以機械方式精準保存原貌,可依適當設備予以重現、檢驗,具準確性保障,告訴人所留存上開簡訊、電話錄音,均屬私人取證,即為保護自己權利所保存之犯罪證據,非出於不法目的,亦無國家公權力介入,核屬通訊保障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不罰之行為。上開簡訊、電話錄音內容,復經原審於準備程序時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並有簡訊內容照片、錄音譯文可為佐證(見原審卷第54-79頁),依前揭說明,自均屬適格之證據。
四、至於以下所引用之書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審酌其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該等證據自得據為本案裁判基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之被告【楊卉妤】雖為認罪之陳述,惟辯稱:因婚姻不順遂,將2名幼子帶離夫家獨立生活,陸續向他人借款,以債養債,97年間經由妹妹楊秋娥介紹認識告訴人,前後以高額利息向告訴人商借680萬元,利率從12%至30%,因預扣利息,所以實拿619萬元,訴訟前後,告訴人要求全部還本才肯談,否則也要先拿出400萬元,被告一時無法籌出這麼大一筆錢,逼急了,為拖延還款期間,始編出台北大姐之謊言以安撫告訴人,告訴人不堪血本無歸,也將被告引入一個詐欺陷阱,又帶人來被告工作處所○○醫院施壓,至被告遭免職,至今親友與被告切割拒絕往來云云,由其辯稱借款,否認施用詐術,難認已為認罪之供述。訊之被告【楊秋娥】則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告訴人係經由被告介紹認識姐姐楊卉妤,姐姐向告訴人借錢周轉,告訴人因與被告認識較久,乃要求被告提供私人帳戶供其匯款以為憑據,然被告並未插手、過問姐姐與告訴人間之資金往來,本件純因被告名下有一棟嘉義市○○街○○○號房地,告訴人才會硬要把被告牽扯進來,被告從未向告訴人提起投資乙事,一切都是告訴人自編自導,簡訊與錄音均是姐姐與告訴人之對話,被告因本案已遭○○醫院免職,親友亦切割拒絕往來等云云。
二、經查,被告楊卉妤與楊秋娥為姐妹關係,原任職行政院衛生署○○醫院(以下稱○○醫院)分別擔任總務室工友與病歷室約用專員,被告楊卉妤因於101年12月11日下午16時30分起至同年12月14日下午5時30分止曠職,為該院解僱,被告楊秋娥則於101年11月16日辭職,有○○醫院101年12月24日函、曠職通知書、郵件回執、離職證明書等在卷可明(見本院卷第17-20頁、第35頁),且為被告二人所是認。次查,告訴人於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日期,以直接存入現款、匯款、憑卡轉帳等方式,將各該現款匯(存)入第一銀行朴子分行楊秋娥所設第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合計共匯入1015萬1500元;而被告楊卉妤於附表二編號1至48所示日期,自上開楊秋娥帳戶以憑卡轉帳方式,將各該款項匯入第一銀行朴子分行告訴人所設第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楊秋娥另於100年12月16日自其上開帳戶憑卡領出1萬元,在朴子醫院交付告訴人,被告楊卉妤復於101年1月19日再匯款4萬元至告訴人上開帳戶,被告楊卉妤、楊秋娥交付告訴人之款項合計為334萬500元,有告訴人提出匯款單16紙、第一銀行朴子分行告訴人與被告楊秋娥上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及被告楊卉妤提出第一銀行匯款存根聯1紙等在卷可資佐證(見101年度他字第392號卷第116-118頁、第72-81頁、第92-114頁;本院卷第138頁),此部分事實並經告訴人證述無訛,復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
三、被告二人雖否認犯行,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查:㈠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投資的事是被告楊秋娥於97年7月
間,在署立○○醫院,第一次楊秋娥稱:有醫療器材和醫學美容的面膜,獲利良好等語而邀約我投資,...第二次經由楊秋娥介紹認識姐姐楊卉妤,楊卉妤稱:別的會倒閉,只有醫院不會倒,有很多人投資,叫我錢匯給楊秋娥,但處理事情是楊卉妤跟台北公司一個大姐」(見交查字第787號卷第110頁);「投資的事情都是楊秋娥跟我談,楊卉妤也有跟我談投資的事」、「一開始就是投資,不是借款」(見交查字第787號卷第66頁);「楊秋娥跟我說她姐姐有在投資...」、「楊卉妤說投資的事情她處理,金額部分則楊秋娥負責,所以我才會匯給楊秋娥」(見他字第392號卷第9頁)。復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結證稱:「我是去醫院看病,我麻煩楊秋娥掛號及介紹醫生,在聊天中,她就向我介紹投資的事情」、「她說她現在有在投資醫療器材及面膜的事情,獲利很好,她也有投資,她說別人行業會倒,醫院不會倒,每個人生病,都會跑醫院,所以投資這個行業沒有問題,...投資的事情有一個台北的大姐在處理,這個很多人投資,她與大姐的交情比較好,投資的獲利會比較好」、「她說這個可以獲利先賺起來,不像一般的投資,後面才獲利,她說這個是錢滾錢,不用花到本金」、「我看完病約下午3、4點」、「楊秋娥帶我去楊卉妤上班醫院的庫房」、「她說這是我姐姐,她還有拿面膜給我」、「楊秋娥及楊卉妤都有說她們在投資醫療器材及面膜的事情」、「(問:有無談到投資紅利多少?)10萬元投資3個月,每個月紅利5千元,一次匯8萬5千元就可以」、「楊卉妤說錢匯給她妹妹的戶頭」、「她跟我說3個月14萬元,每個月賺5千元,1萬5千元先扣起來,她叫我匯12萬5千元」(見原審卷第107頁正、反面、第108、109頁)。由上述證言可知告訴人陳述前後一致,無論偵查中指訴及審判中之證言,均一再證稱被告二人均有向其告知自己投資醫療器材及醫學美容面膜,獲利豐厚,穩當無風險,邀約告訴人投資。
㈡100年3月之後被告交付告訴人「紅利」金額明顯少於以往,
因告訴人已投入巨額資金,且急須款項以支付子女教育費用,情急之下,乃於同年9月間要求被告退回投資款,均遭被告楊卉妤多次以告訴人所投資之款項在台北大姐處,大姐帳戶遭凍結,須待國外資金匯入等情與告訴人虛與委蛇,一再拖延,此有附表三所示被告楊卉妤自100年11月4日至101年2月29日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至告訴人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簡訊21則,及附表四所示告訴人傳送至被告楊卉妤之簡訊3則可資佐證,上開簡訊經原審勘驗屬實,並有簡訊內容照片附於原審卷可明(見原審卷第54頁反面、第60-73頁)。觀附表三所示被告楊卉妤傳送告訴人之簡訊內容,一再提及台北大姐在處理,台北大姐公司是一家外商公司,因全部帳戶被凍結,被稅捐處盯上,無法結清。被告及告訴人全部都要退出(應係指退出投資),大姐也說國外的錢進來,再匯款,被告楊卉妤則稱她自己留在台北,等處理完才會回嘉義,這星期要全部跟大姐這邊弄好,國外錢匯入轉成台幣匯率,有辦法結算,投資的錢,本金都可全數拿回,但重點錢不是在她身上。在等公司要扣的印花稅單,因外資單位還沒開出來,所以今天還沒辦法算清楚,匯出給我們等語,每則簡訊無不提及「台北大姐」,另對於附表四告訴人傳送被告楊卉妤之簡訊中數次表示:投資前曾問被告楊秋娥,如果不想投資,本金可以拿回來嗎,被告楊秋娥曾告知可以,告訴人復於簡訊中一再提及本金及獲利都已落空乙節,被告楊卉妤均無任何反駁,核與告訴人證述被告二人邀其投資時,均曾提及投資的事情,都由台北一位大姐處理相吻合。且被告楊卉妤於原審亦供承「沒有『台北大姐』這個人,我只是在講個理由在拖時間」(見原審卷第117頁),足認告訴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所述並非虛偽,堪可採信。又本件倘係被告向告訴人借款,而非邀告訴人投資,被告楊卉妤在告訴人一再催促還款之下,依常情,應會說明自己無力清償,要求寬限或協調清償期間與成數,何須於簡訊中一再提到台北大姐之處理情形,又何須諉稱留在台北與大姐處理國外資金匯入之事及自己也要退出投資等情,是被告楊卉妤辯稱所謂「台北大姐」僅係為了拖延還款時間始編造之情節云云,要難認為真實。
㈢告訴人於101年2月29日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
被告楊卉妤涉嫌詐欺,此有是日檢察事務官之詢問筆錄可按(見他字392號卷第2-3頁)。告訴人在提出告訴後,101年3月間數次與被告楊卉妤通電話,參以被告楊卉妤在電話中猶向告訴人稱:「因為我也跟她(指台北大姐)清楚結清,你知道嗎,因為外國公司,日本311輻射關係,都包圍起來,因為外國的路線都斷了,現在不重要,最重要的也是跟她談清楚,之後要補什麼也是針對我」(見附表五編號1)、「不是對方不給我們,她(指台北大姐)那邊的資金在外國,妳要讓它過來,也要時間,這個時間不是短短的,妳知道,因為我們是慢慢投進去,我們要一次退回,今天不是她跑掉了,還是沒錢了,...我也不可能放掉這些錢,我的資金放的比妳還多(見附表五編號2)、「阿凰,我不會因為今天報妳這條路,你這些錢怎樣,每一個人的錢都是生命錢。我當初和大姐剛開始合作的時候,...但是我相信資金確定沒有問題。我們就是每筆佔多少照抽,以往要抽多少%的印花稅,大姐說:減稅免減,但是扣印花稅是正常的。因為整個歐洲局勢不穩定,她們也怕放在歐洲那邊的資金不保險,所以整個都趕快移到台灣,但是要轉回來,要換成台幣,也要時間,因為她們一次投將近整億。不可能只有算我們的四千多萬外資匯率,所以整批算完才去切割整個扣的匯率。
早上她有打電話跟我說,匯率的單子已經寄到公司了。...現在她們整個都移回台灣,我上去都住在大姐那裡(見附表編號3)、「公司扣一扣,總共扣35萬元。我跟大姐說,我其中有一股是你的。大家都以1,000元扣掉印花稅3.5%(見附表五編號4),足見被告楊卉妤仍以前揭簡訊內容之理由與告訴人虛與委蛇。則若其未以投資醫療器材及醫學美容面膜,誘使告訴人投資,而純係金錢借貸,在告訴人逾半年之期間一再要求取回投資款後,自無再虛構上述所投資之公司為外商公司,及被告與告訴人之總投資額四千萬元之事實,矇騙告訴人必要。足證被告楊卉妤確有佯以投資醫療器材及醫學美容面膜為餌之詐術手段,誘使告訴人為本件投資。㈣被告楊卉妤於98年間某日,曾簽發如附表六所示本票4紙經
被告楊秋娥轉交告訴人,作為告訴人投資之擔保,已據告訴人證述在卷(見101年交查字第878號卷第65頁),提出本票4紙附卷,雖被告楊秋娥於原審辯稱不記得有無轉交本票給告訴人,惟是項由楊秋娥轉交本票之事實業經被告楊卉妤供述無訛,並稱本票背面備註欄為其所記載(見101年交查字第878號卷第66頁),是被告楊卉妤簽發上述本票,由被告楊秋娥轉交予告訴人,以擔保告訴人之投資,自堪予認定,被告楊秋娥辯稱不記得有無轉交本票,要屬避重就輕之詞。其次,對照告訴人戴昭凰證述:「之前資金都是我和楊卉妤互相匯來匯去,楊卉妤跟我說不要那麼麻煩,要我固定把740萬元放在她那邊,每個月可固定獲利74,000元,機動是本票部分,本票有6個月、8個月、10個月、12個月之到期日,每一張本票的獲利百分之18先扣起來,只要匯另外的百分之82給她,一年到期100萬元放著再繼續投資,到期後再給百分之18的利息,到期後本金就一直放著只拿獲利。例如本票號碼000000000的金額為100萬元,就先扣18萬元,實匯82萬元給楊卉妤,因為我是匯款之後再一次拿本票,因此無法與匯款金額互相核對」(見101年交查字第878號卷第66-67頁)、「(問:她是如何算?)像本票的部分有6個月是50萬,獲利是3萬,8個月是50萬元,獲利4萬元,10個月是200萬,獲利是26萬,12個月是100萬,獲利是18萬,這些本票的金額都有先扣起來」(見原審卷第109頁)等語,其證言核與被告楊卉妤於本票背面記載之備註事項諸如【投】時間12個月、【實投】820,000、18%、【已扣前獲】180,000(見附表六編號1);【投】1,740,000、【實投】13%、已扣【前獲】260,000(見附表六編號2);【獲利】40,000【已扣前】(見附表六編號3);【獲利】30,000【已扣前】(見附表六編號4),及附表六編號1、3、4所示本票期間各為1年、8個月、6個月等情互核相符,職是,被告楊卉妤於本票背面備註之文字,顯係向告訴人表明所匯款項,係用於投資,其每筆投資金額、投資期別、事先預扣之獲利金額等事項,益徵告訴人指訴被告二人以投資醫療器材及醫學美容面膜,誘使告訴人投資乙節,堪信為真實,則告訴人匯入被告楊秋娥帳戶內之款項,應係投資而非借貸至明。
四、被告楊秋娥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認定告訴人於97年7月間某日下午前往○○醫院看病,請求被告楊秋娥幫忙掛號及介紹醫師,是日下午告訴人就診完畢後,至人事室向被告楊秋娥致謝時,被告楊秋娥即以其有投資醫療器材及醫學美容面膜為由,慫恿使告訴人投資,已據告訴人證述在卷,業如前述。參諸同年月24日上午11時左右,被告楊秋娥偕同告訴人前往○○醫院資材庫房找被告楊卉妤,告訴人於次日即將現款存入被告楊秋娥帳戶內,而告訴人與被告楊卉妤原不認識,若非假藉投資醫療器材及醫學美容面膜,誘使告訴人投資,被告楊秋娥何以要引介告訴人與被告楊卉妤認識,且告訴人甫認識被告楊卉妤之翌日,即匯款12萬5千元資金,益證告訴人上述證言可信。此外,被告楊秋娥並提供自己帳戶,供告訴人匯入投資款項,及轉交被告楊卉妤簽發供擔保告訴人投資款如附表六所示本票4紙予告訴人,以取信告訴人,足以證明被告楊秋娥與楊卉妤間,對於假藉投資醫療器材及醫學美容面膜,誘使告訴人投資,騙取告訴人鉅額款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楊秋娥否認參與行騙,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被告楊卉妤、楊秋娥自97年10月14日起至101年1月19日止,自第一銀行朴子分行楊秋娥帳戶,以憑卡轉帳或憑卡提款方式,接續將獲利合計334萬500元匯入第一銀行朴子分行告訴人帳戶內或交付告訴人,業如前述。經核對楊秋娥存摺交易明細,其中存入部分,只有被告楊秋娥每個月薪資、告訴人之投資匯款。足見被告二人匯給告訴人之款項,係從告訴人匯入的款項中,以憑卡轉帳或憑卡提款方式,轉入(或交付)告訴人帳戶,其等對告訴人所稱之投資利得,無非是讓告訴人陷於錯誤,誤以為已如期收受豐厚之投資獲利,而誘使告訴人陸續投入資金。足證被告接續匯款或交付現款予告訴人之行為,是為了持續詐取告訴人財物之手段,至為顯然。
六、告訴人最後一次匯款時間雖在100年5月9日,其後未再匯款,然被告仍再多次匯款給告訴人(如附表二編號44-48所示),嗣雖告訴人為繳納子女教育費用急須款項,向被告表示欲取回資金,且於100年12月16日至○○醫院,由被告楊秋娥憑卡提款1萬元交付之(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另由被告楊卉妤於101年1月19日再匯款4萬元至告訴人帳戶(如附表二編號50所示),業如前述,然參照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101年1月19被告楊卉妤匯款4萬元時,伊尚未提告,尚不知被騙等語(見本院卷第107頁反面),因認被告二人於100年6月4日至101年1月19日交付告訴人之款項仍屬承前詐欺犯意接續施用詐術之行為,目的仍在取信告訴人,即其等交付告訴人此部分款項亦屬詐欺犯罪行為之一部,而非事後之賠償。又告訴人雖因被告二人施用詐術匯款合計1015萬1500元,然被告二人自其匯入之款項以「獲利」為由,再匯回(或交付)334萬500元,此部分「獲利」款項既是被告二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給付告訴人,已由告訴人受領,被告並無此部分所得,應自被告二人詐欺取得之財物中扣除,則被告二人接續向告訴人所詐得之財物合計應為681萬1千元(計算式:10,151,500元-3,340,500元=6,811,000元)。
七、綜上,被告二人共同假藉投資醫療器材及醫學美容面膜名義,接續向告訴人詐取現款681萬1千元,事證明確,依法論科。
八、至於辯護人雖為被告二人聲請測謊,以憑判斷被告二人有無詐欺取財犯行,惟按測謊鑑驗係在受測人對相關事項回答時,對應其神經、呼吸、心跳等反應為測試,鑑驗結果因受測人生理、心理因素而有相當影響,未具有全然的準確性。測謊鑑定固可作為審判參考,但非屬判斷的唯一及絕對依據,是否可採,仍由法院斟酌取捨,且其證明犯罪事實達於如何程度,仍應併同全部卷證而為判斷。本件既有上揭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詐欺取財犯行,測謊鑑定既屬針對被告所為之證據資料蒐集,其結果未具有全然的準確性,尚難僅憑測謊結果,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況本件行為時間以告訴人匯款時間計算自97年7月25日起至100年5月9日,告訴人於101年2月29日提出告訴,距今已逾1年餘,再行測謊難認具有準確性,故辯護人聲請對被告二人進行測謊鑑定,尚無必要,併為說明。
叁、論罪科刑
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等假藉投資醫療器材及醫學美容面膜名義,接續匯入假利得,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自97年7月25日起至100年5月9日止,陸續匯款交付25筆資金,扣除被告二人匯回或交付假利得之金額334萬500元,共計詐得681萬1千元,其施用詐術行為雖長達3年6個月之久,但其自始假藉投資醫療器材及醫學美容面膜名義,誘使告訴人投資時,即係本於誘使告訴人陸續投資之單一犯意,是其後匯入假利得之行為,無非為達成其詐欺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肆、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一、原判決認為被告楊卉妤、楊秋娥所犯詐欺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二人對告訴人施用詐術匯款或交付告訴人之款項應為334萬500元,其等詐得之財物扣除是項交付告訴人之款項,應為681萬1千元,原判決認定被告二人匯款金額為325萬500元,並認定被告二人詐得之財物為1015萬1500元,尚有違誤,被告二人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惟被告楊卉妤關於詐取金額之辯解,尚非無據,檢察官上訴認為原判決量刑過輕,雖非全無理由,然原判決亦有前揭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審酌被告楊卉妤、楊秋娥為同胞姊妹,二人均在○○醫院工作。楊卉妤高中畢業,育有2名子女,101年間離婚,離婚前,與其夫薪資所得,月入五萬餘元;楊秋娥專科畢業,未婚,薪資月入2萬6千餘元。二人原本工作穩定,收入雖不豐厚,只要生活簡約,平穩生活無虞。但被告二人生活闊綽,衣著華麗,此據告訴人及證人謝耀慶證述在卷,被告顯未安於簡約生活,而追求超乎其所得之奢華生活,以致債台高築,挺而走險,遂為本件犯行,意圖不勞而獲。並審酌告訴人之投資款,其中4百餘萬元,係其夫車禍死亡之賠償金,另有賠本出脫持股的股票款60萬元、告訴人母親給與的撫養子女準備款70萬元、保險未到期先行質借款50萬元等情,亦據告訴人戴昭凰證述在卷。告訴人因被告二人之詐騙行為,投入身邊所有可以支用或質借之款項,最後血本無歸,遭受如此重大損害,生活日漸困窘,在其傳給被告楊卉妤的簡訊中記載:「我實在快被錢逼瘋了,總不能一直借錢過生活吧,已經一年了,獲利、本金都沒著落,妳一次又一次說沒問題,但是妳總是讓我的等待落空,妳要我怎麼再相信妳,我真的希望事情快一點解決...。」,顯現其對未來生活的窘迫、無助與害怕,而苦苦要求被告,其被害感受性特別強烈。且被告亦供承知道告訴人育有3名子女,需負擔龐大生活費及教育費,仍枉顧告訴人生活,騙取告訴人所有積蓄,惡性非輕。復於告訴人提出告訴後,分文未還,犯後猶持續編造故事,欺瞞告訴人,態度不佳。復審酌被告二人參與犯罪之程度、詐取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處。至於辯護人雖為被告楊卉妤辯護,表示被告楊卉妤願與告訴人和解,可先拿出100萬元,餘款按月以1萬元分期給付,請求對被告楊卉妤諭知附條件緩刑之宣告等語。查被告楊卉妤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固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明,惟參諸被告與告訴人前曾協商因彼此和解條件有所差距未能達成和解,已據告訴人陳述在卷,並稱被告須先提出詐欺金額之二分之一即3佰餘萬元,始考慮和解,無法接受被告楊卉妤提出之前述和解條件等語(見本院卷第110頁反面),被告顯然未獲告訴人宥恕,本院審酌被告二人詐得之金額高達680餘萬元,且為告訴人維持生活所需之畢生積蓄,對告訴人造成極大傷害,又所提和解條件與告訴人認知有差距,亦未提供擔保,不足以確保履行,綜上各情,本院認為被告二人均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不宜予以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楊清安法 官 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文靜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戴昭凰匯款明細 │├──┬───────┬────────┬─────────┬──────┬──────┬──────┤│編號│ 匯款日期 │匯出銀行 │ 存入或匯入銀行 │ 匯款金額 │ 備 註 一 │ 備 註 二│├──┼───────┼────────┼─────────┼──────┼──────┼──────┤│ 1 │ 97年07月25日│第一銀行朴子分行│第一銀行朴子分行 │ 125,000元 │第一銀行存款│101他392卷 ││ │ │存款人戴昭凰 │第00000000000號 │ │存根聯 │第118頁 ││ │ │ │楊秋娥帳戶 │ │ │ │├──┼───────┼────────┼─────────┼──────┼──────┼──────┤│ 2 │ 97年08月5日 │ 同 上 │ 同 上 │ 20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 ││ │ │ │ │ │ │第118頁 │├──┼───────┼────────┼─────────┼──────┼──────┼──────┤│ 3 │ 97年09月01日│京城銀行朴子分行│ 同 上 │ 410,000元 │京城銀行匯款│101他392卷 ││ │ │匯款人戴昭凰 │ │ │委託書證明聯│第116頁 │├──┼───────┼────────┼─────────┼──────┼──────┼──────┤│ 4 │ 97年9月5日 │第一銀行朴子分行│ 同 上 │ 200,000元 │第一銀行存款│101他392卷 ││ │ │存款人戴昭凰 │ │ │存根聯 │第118頁 │├──┼───────┼────────┼─────────┼──────┼──────┼──────┤│ 5 │ 97年9月8日 │朴子郵局 │ 同 上 │1,950,000元 │郵政跨行匯款│101他392卷 ││ │ │匯款人戴昭凰 │ │ │申請書 │第117頁 │├──┼───────┼────────┼─────────┼──────┼──────┼──────┤│ 6 │ 97年10月9日 │京城銀行朴子分行│ 同 上 │ 930,000元 │京城銀行匯款│101他392卷 ││ │ │匯款人戴昭凰 │ │ │委託書證明聯│第116頁 │├──┼───────┼────────┼─────────┼──────┼──────┼──────┤│ 7 │ 97年12月4日 │ 同 上 │ 同 上 │ 27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 ││ │ │ │ │ │ │第116頁 │├──┼───────┼────────┼─────────┼──────┼──────┼──────┤│ 8 │ 97年12月8日 │ 同 上 │ 同 上 │ 80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 ││ │ │ │ │ │ │第116頁 │├──┼───────┼────────┼─────────┼──────┼──────┼──────┤│ 9 │ 98年1月6日 │ 同 上 │ 同 上 │ 40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 ││ │ │ │ │ │ │第116頁 │├──┼───────┼────────┼─────────┼──────┼──────┼──────┤│10 │ 98年1月6日 │朴子郵局 │ 同 上 │1,600,000元 │郵政跨行匯款│101他392卷 ││ │ │匯款人戴昭凰 │ │ │申請書 │第117頁 │├──┼───────┼────────┼─────────┼──────┼──────┼──────┤│11 │ 98年2月18日 │憑卡轉帳 │ 同 上 │ 200,000元 │第一銀行朴子│101他392卷 ││ │ │第一銀行朴子分行│ │ │分行第000000│第73頁 ││ │ │第00000000000號 │ │ │0000號存摺 │ ││ │ │戴昭凰帳戶 │ │ │ │ │├──┼───────┼────────┼─────────┼──────┼──────┼──────┤│12 │ 98年5月5日 │ 同 上 │ 同 上 │ 140,000元 │自動櫃員機客│101他392卷 ││ │ │ │ │ │戶交易明細表│第118頁 │├──┼───────┼────────┼─────────┼──────┼──────┼──────┤│13 │ 98年5月12日 │ 同 上 │ 同 上 │ 185,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 ││ │ │ │ │ │ │第118頁 │├──┼───────┼────────┼─────────┼──────┼──────┼──────┤│14 │ 98年7月1日 │第一銀行朴子分行│ 同 上 │ 95,000元 │第一銀行存款│101他392卷 ││ │ │存款人戴昭凰 │ │ │存根聯 │第118頁 │├──┼───────┼────────┼─────────┼──────┼──────┼──────┤│15 │ 98年7月13日 │憑卡轉帳 │ 同 上 │ 284,000元 │第一銀行朴子│101他392卷 ││ │ │第一銀行朴子分行│ │ │分行第000000│第74頁 ││ │ │第00000000000號 │ │ │0000號存摺 │ ││ │ │戴昭凰帳戶 │ │ │ │ │├──┼───────┼────────┼─────────┼──────┼──────┼──────┤│16 │ 98年9月2日 │ 同 上 │ 同 上 │ 28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 ││ │ │ │ │ │ │第74頁 │├──┼───────┼────────┼─────────┼──────┼──────┼──────┤│17 │ 98年9月21日 │ 同 上 │ 同 上 │ 285,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 ││ │ │ │ │ │ │第74頁 │├──┼───────┼────────┼─────────┼──────┼──────┼──────┤│18 │ 98年10月30日│京城銀行朴子分行│ 同 上 │ 500,000元 │京城銀行匯款│101他392卷 ││ │ │匯款人戴昭凰 │ │ │委託書證明聯│第116頁 │├──┼───────┼────────┼─────────┼──────┼──────┼──────┤│19 │ 99年6月1日 │憑卡轉帳 │ 同 上 │ 65,000元 │第一銀行朴子│101他392卷 ││ │ │第一銀行朴子分行│ │ │分行第000000│第77頁 ││ │ │第00000000000號 │ │ │0000號存摺 │ ││ │ │戴昭凰帳戶 │ │ │ │ │├──┼───────┼────────┼─────────┼──────┼──────┼──────┤│20 │ 99年6月28日 │ 同 上 │ 同 上 │ 115,000元 │自動櫃員機客│101他392卷 ││ │ │ │ │ │戶交易明細表│第118頁 │├──┼───────┼────────┼─────────┼──────┼──────┼──────┤│21 │ 99年9月13日 │ 同 上 │ 同 上 │ 137,500元 │第一銀行朴子│101他392卷 ││ │ │ │ │ │分行第000000│第78頁 ││ │ │ │ │ │0000號存摺 │ │├──┼───────┼────────┼─────────┼──────┼──────┼──────┤│22 │ 99年9月20日 │ 同 上 │ 同 上 │ 110,000元 │自動櫃員機客│101他392卷 ││ │ │ │ │ │戶交易明細表│第118頁 │├──┼───────┼────────┼─────────┼──────┼──────┼──────┤│23 │ 99年10月4日 │ 同 上 │ 同 上 │ 550,000元 │第一銀行朴子│101他392卷 ││ │ │ │ │ │分行第000000│第78頁 ││ │ │ │ │ │0000號存摺 │ │├──┼───────┼────────┼─────────┼──────┼──────┼──────┤│24 │ 99年11月16日│ 同 上 │ 同 上 │ 22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 ││ │ │ │ │ │ │第78頁 │├──┼───────┼────────┼─────────┼──────┼──────┼──────┤│25 │ 100年5月9日 │ 同 上 │ 同 上 │ 10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 ││ │ │ │ │ │ │第80頁 │├──┴───────┴────────┴─────────┴──────┴──────┴──────┤│ 合計:10,151,500元 │└──────────────────────────────────────────────────┘┌──────────────────────────────────────────────────┐│附表二:被告匯款(付款)予告訴人明細 │├──┬───────┬────────┬─────────┬──────┬──────┬──────┤│編號│ 匯款日期 │匯出銀行 │匯入銀行 │ 匯款金額 │ 備 註 一 │ 備 註 二│├──┼───────┼────────┼─────────┼──────┼──────┼──────┤│ 1 │ 97年10月14日 │憑卡轉帳 │第一銀行朴子分行 │ 45,000元 │楊秋娥、戴昭│101他392卷第││ │ │第一銀行朴子分行│第00000000000號 │ │凰前開帳戶存│72、95頁 ││ │ │第00000000000號 │戴昭凰帳戶 │ │摺交易明細 │ ││ │ │楊秋娥帳戶 │ │ │ │ │├──┼───────┼────────┼─────────┼──────┼──────┼──────┤│ 2 │ 97年12月8日 │ 同 上 │ 同 上 │ 55,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3、96頁 │├──┼───────┼────────┼─────────┼──────┼──────┼──────┤│ 3 │ 97年12月30日 │ 同 上 │ 同 上 │ 8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3、96頁反面│├──┼───────┼────────┼─────────┼──────┼──────┼──────┤│ 4 │ 98年2月4日 │ 同 上 │ 同 上 │ 15,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3、97反面頁│├──┼───────┼────────┼─────────┼──────┼──────┼──────┤│ 5 │ 98年2月11日 │ 同 上 │ 同 上 │ 35,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3、98頁 │├──┼───────┼────────┼─────────┼──────┼──────┼──────┤│ 6 │ 98年3月10日 │ 同 上 │ 同 上 │ 245,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3、98頁 │├──┼───────┼────────┼─────────┼──────┼──────┼──────┤│ 7 │ 98年4月2日 │ 同 上 │ 同 上 │ 15,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3、98頁反面│├──┼───────┼────────┼─────────┼──────┼──────┼──────┤│ 8 │ 98年4月8日 │ 同 上 │ 同 上 │ 4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3、99頁 │├──┼───────┼────────┼─────────┼──────┼──────┼──────┤│ 9 │ 98年5月6日 │ 同 上 │ 同 上 │ 3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4、99頁 │├──┼───────┼────────┼─────────┼──────┼──────┼──────┤│10 │ 98年5月12日 │ 同 上 │ 同 上 │ 4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4、99頁反面│├──┼───────┼────────┼─────────┼──────┼──────┼──────┤│11 │ 98年6月1日 │ 同 上 │ 同 上 │ 4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4、99頁反面│├──┼───────┼────────┼─────────┼──────┼──────┼──────┤│12 │ 98年6月5日 │ 同 上 │ 同 上 │ 15,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4、100頁 │├──┼───────┼────────┼─────────┼──────┼──────┼──────┤│13 │ 98年6月19日 │ 同 上 │ 同 上 │ 47,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4、100頁反 ││ │ │ │ │ │ │面 │├──┼───────┼────────┼─────────┼──────┼──────┼──────┤│14 │ 98年7月7日 │ 同 上 │ 同 上 │ 4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 ││ │ │ │ │ │ │第74、100頁 ││ │ │ │ │ │ │反面 │├──┼───────┼────────┼─────────┼──────┼──────┼──────┤│15 │ 98年7月7日 │ 同 上 │ 同 上 │ 26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 ││ │ │ │ │ │ │第74、100頁 ││ │ │ │ │ │ │反面 │├──┼───────┼────────┼─────────┼──────┼──────┼──────┤│16 │ 98年7月28日 │ 同 上 │ 同 上 │ 25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4、101頁 │├──┼───────┼────────┼─────────┼──────┼──────┼──────┤│17 │ 98年8月13日 │ 同 上 │ 同 上 │ 20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4、101頁 │├──┼───────┼────────┼─────────┼──────┼──────┼──────┤│18 │ 98年8月24日 │ 同 上 │ 同 上 │ 95,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4、101頁反 ││ │ │ │ │ │ │面 │├──┼───────┼────────┼─────────┼──────┼──────┼──────┤│19 │ 98年9月20日 │ 同 上 │ 同 上 │ 22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4、102頁 │├──┼───────┼────────┼─────────┼──────┼──────┼──────┤│20 │ 98年10月23日 │ 同 上 │ 同 上 │ 4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5、102頁反 ││ │ │ │ │ │ │面 │├──┼───────┼────────┼─────────┼──────┼──────┼──────┤│21 │ 98年11月3日 │ 同 上 │ 同 上 │ 125,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5、102頁反 ││ │ │ │ │ │ │面 │├──┼───────┼────────┼─────────┼──────┼──────┼──────┤│22 │ 98年12月15日 │ 同 上 │ 同 上 │ 6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5、103頁反 ││ │ │ │ │ │ │面 │├──┼───────┼────────┼─────────┼──────┼──────┼──────┤│23 │ 98年12月28日 │ 同 上 │ 同 上 │ 5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5、103反面 ││ │ │ │ │ │ │頁 │├──┼───────┼────────┼─────────┼──────┼──────┼──────┤│24 │ 99年1月20日 │ 同 上 │ 同 上 │ 22,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5、104頁 │├──┼───────┼────────┼─────────┼──────┼──────┼──────┤│25 │ 99年2月3日 │ 同 上 │ 同 上 │ 5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6、104頁反 ││ │ │ │ │ │ │面 │├──┼───────┼────────┼─────────┼──────┼──────┼──────┤│26 │ 99年3月22日 │ 同 上 │ 同 上 │ 5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 ││ │ │ │ │ │ │第77、105頁 │├──┼───────┼────────┼─────────┼──────┼──────┼──────┤│27 │ 99年4月30日 │ 同 上 │ 同 上 │ 7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7、105頁反 ││ │ │ │ │ │ │面 │├──┼───────┼────────┼─────────┼──────┼──────┼──────┤│28 │ 99年6月15日 │ 同 上 │ 同 上 │ 6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7、106頁反 ││ │ │ │ │ │ │面 │├──┼───────┼────────┼─────────┼──────┼──────┼──────┤│29 │ 99年7月1日 │ 同 上 │ 同 上 │ 5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7、107頁 │├──┼───────┼────────┼─────────┼──────┼──────┼──────┤│30 │ 99年7月19日 │ 同 上 │ 同 上 │ 55,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7、107頁反 ││ │ │ │ │ │ │面 │├──┼───────┼────────┼─────────┼──────┼──────┼──────┤│31 │ 99年8月17日 │ 同 上 │ 同 上 │ 97,5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7、108頁 │├──┼───────┼────────┼─────────┼──────┼──────┼──────┤│32 │ 99年8月26日 │ 同 上 │ 同 上 │ 25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7、108頁反 ││ │ │ │ │ │ │面 │├──┼───────┼────────┼─────────┼──────┼──────┼──────┤│33 │ 99年9月30日 │ 同 上 │ 同 上 │ 7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8、109頁 │├──┼───────┼────────┼─────────┼──────┼──────┼──────┤│34 │ 99年10月29日 │ 同 上 │ 同 上 │ 7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8、109頁反 ││ │ │ │ │ │ │面 │├──┼───────┼────────┼─────────┼──────┼──────┼──────┤│35 │ 99年11月30日 │ 同 上 │ 同 上 │ 2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8、110頁 │├──┼───────┼────────┼─────────┼──────┼──────┼──────┤│36 │ 99年12月3日 │ 同 上 │ 同 上 │ 54,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8、110頁 │├──┼───────┼────────┼─────────┼──────┼──────┼──────┤│37 │100年1月7日 │ 同 上 │ 同 上 │ 5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9、110頁反 ││ │ │ │ │ │ │面 │├──┼───────┼────────┼─────────┼──────┼──────┼──────┤│38 │100年1月19日 │ 同 上 │ 同 上 │ 2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9、110頁反 ││ │ │ │ │ │ │面 │├──┼───────┼────────┼─────────┼──────┼──────┼──────┤│39 │100年1月29日 │ 同 上 │ 同 上 │ 7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79、110頁反 ││ │ │ │ │ │ │面 │├──┼───────┼────────┼─────────┼──────┼──────┼──────┤│40 │100年2月23日 │ 同 上 │ 同 上 │ 2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80、111頁 │├──┼───────┼────────┼─────────┼──────┼──────┼──────┤│41 │100年3月9日 │ 同 上 │ 同 上 │ 3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80、111頁 │├──┼───────┼────────┼─────────┼──────┼──────┼──────┤│42 │100年4月8日 │ 同 上 │ 同 上 │ 2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80、111頁反 ││ │ │ │ │ │ │面 │├──┼───────┼────────┼─────────┼──────┼──────┼──────┤│43 │100年5月6日 │ 同 上 │ 同 上 │ 2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80、111頁反 ││ │ │ │ │ │ │面 │├──┼───────┼────────┼─────────┼──────┼──────┼──────┤│44 │100年6月4日 │ 同 上 │ 同 上 │ 2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81、112頁 │├──┼───────┼────────┼─────────┼──────┼──────┼──────┤│45 │100年6月16日 │ 同 上 │ 同 上 │ 2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81、112頁 │├──┼───────┼────────┼─────────┼──────┼──────┼──────┤│46 │100年7月7日 │ 同 上 │ 同 上 │ 2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81、112頁 │├──┼───────┼────────┼─────────┼──────┼──────┼──────┤│47 │100年8月5日 │ 同 上 │ 同 上 │ 2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81、112頁反 ││ │ │ │ │ │ │面 │├──┼───────┼────────┼─────────┼──────┼──────┼──────┤│48 │100年9月7日 │ 同 上 │ 同 上 │ 20,000元 │ 同 上 │101他392卷第││ │ │ │ │ │ │81、112頁反 ││ │ │ │ │ │ │面 │├──┼───────┼────────┼─────────┼──────┼──────┼──────┤│49 │100年12月16日 │憑卡提款 │ │ 10,000元 │楊秋娥前開帳│楊秋娥憑卡提││ │ │第一銀行朴子分行│ │ │戶存摺交易明│款交付告訴人││ │ │第00000000000號 │ │ │細 │101他392卷 ││ │ │楊秋娥帳戶 │ │ │ │第114頁 │├──┼───────┼────────┼─────────┼──────┼──────┼──────┤│50 │101年1月19日 │第一銀行朴子分行│第一銀行朴子分行 │ 40,000元 │第一銀行存款│本院卷第138 ││ │ │匯款人楊卉妤 │第00000000000號 │ │存根聯 │頁 ││ │ │ │戴昭凰帳戶 │ │ │ │├──┴───────┴────────┴─────────┴──────┴──────┴──────┤│ 合計:3,340,500元 │└──────────────────────────────────────────────────┘┌──────────────────────────────────────────────────┐│附表三:被告楊卉妤傳送告訴人之簡訊 │├──┬───────┬────────────────────────────────┬──────┤│編號│傳送日期 │簡訊內容 │備 註 │├──┼───────┼────────────────────────────────┼──────┤│ 1 │100年11月4日 │阿凰:現在我在台北大姐這裡,今天還不能匯,星期一我再打給妳,放心│原審卷第57頁││ │ │沒有問題的 │ │├──┼───────┼────────────────────────────────┼──────┤│ 2 │100年11月16日 │阿凰:大姐那邊被查好幾天,我請大姐這幾天會先匯現金給我,對大姐也│原審卷第58頁││ │ │造成麻煩,對妳真不好意思。只要大姐匯進,我隨時轉過去給妳 │ │├──┼───────┼────────────────────────────────┼──────┤│ 3 │100年11月23日 │阿凰:大姐我已經請她儘快匯一些錢過來,因全部被凍帳戶,不然我已可│原審卷第59頁││ │ │給妳匯,當初若分開,大姐那邊也被稅捐處給盯上,造成她的麻煩,要不│ ││ │ │然我拿房子先去貸給妳。 │ │├──┼───────┼────────────────────────────────┼──────┤│ 4 │100年12月16日 │阿凰:我等今天銀行通知對保,銀行最近貸款案件多,比較慢,大姐前天│原審卷第60頁││ │ │因車禍腳斷,我要上台北去,她有請她兒子回來處理我們的事,貸款若一│ ││ │ │下來,我也會趕快匯給妳。 │ │├──┼───────┼────────────────────────────────┼──────┤│ 5 │100年12月28日 │阿凰:大姐的兒子回來了,這兩天我會上台北,現在整個包括我們全部都│原審卷第60- ││ │ │要退出來給我們,昨晚大姐打來電話,我再打給妳,妳不用再回我電話,│61頁 ││ │ │不便接。 │ │├──┼───────┼────────────────────────────────┼──────┤│ 6 │101年1月1日 │阿凰:我現在在搭車,要回嘉義,已全好了,但大姐公司是外商,過年假│原審卷第61頁││ │ │要等星期四或五日,大姐她兒子全部將與我的結清,我會請佩娥一次匯給│ ││ │ │妳,我再打給妳,新年快樂平安。 │ │├──┼───────┼────────────────────────────────┼──────┤│ 7 │101年1月10日 │阿凰:因帳戶剛解除,她兒子說等這一、二天,用分散再轉進,我會隨時│原審卷第61- ││ │ │打給妳,妳再去整理。 │62頁 │├──┼───────┼────────────────────────────────┼──────┤│ 8 │101年2月6日 │阿凰:我今天出差,我現在等她兒子回來,匯進來我會打給妳,我也有跟│原審卷第63頁││ │ │她說孩子註冊的時間,她原定十號回來,我們過年前都已談好,沒有問題│ ││ │ │。 │ │├──┼───────┼────────────────────────────────┼──────┤│ 9 │101年2月10日 │阿凰:他人是今晚才到台灣,下星期他就會轉,因我有說孩子要註冊的時│原審卷第63- ││ │ │間,我是在用簡訊告知,怕妳煩惱,事情都談好的。 │64頁 │├──┼───────┼────────────────────────────────┼──────┤│10 │101年2月11日 │阿凰:在過去都已談好,她兒子要回德國,等他回來,就會轉過來,時間│原審卷第64頁││ │ │都有說好,要讓我來得及繳學費,要扣多少稅就扣,已經說好大專院校二│ ││ │ │十號才開學。 │ │├──┼───────┼────────────────────────────────┼──────┤│11 │101年2月16日 │阿凰:昨天大姐有來電話,這兩天會匯,因她兒子也是過年回德國,就是│原審卷第65頁││ │ │匯錢回台灣,所以她弄好就會馬上轉。 │ │├──┼───────┼────────────────────────────────┼──────┤│12 │101年2月17日 │阿凰:我也請大姐要快啊,我中午要上台北,她有說國外進來的錢,今天│原審卷第66頁││ │ │應該都會進來。 │ │├──┼───────┼────────────────────────────────┼──────┤│13 │101年2月18日 │我昨天太晚了,我沒打給妳,錢是沒問題,我還在台北,此次我處理完才│原審卷第67頁││ │ │會回嘉義,因我也請幾天假,總是將錢處理好,匯進妳帳戶,我會馬上打│ ││ │ │給妳。 │ │├──┼───────┼────────────────────────────────┼──────┤│14 │101年2月21日 │阿凰:我為了在這星期全部跟大姐這邊弄好,我會打給妳,不是不管妳的│原審卷第68頁││ │ │死活,實在都用這樣言語在講,我也真的很難過,我一個人在處理的,不│ ││ │ │會拿不到錢。 │ │├──┼───────┼────────────────────────────────┼──────┤│15 │101年2月21日 │阿凰:我這星期都在台北,等好轉成台幣匯率,她才有辦法跟我結,總是│原審卷第68頁││ │ │讓他作業,我也在台北,我不會讓妳等太久,真的對不起妳,要讓她轉的│ ││ │ │時間就這幾天,不然我不會在這裡等。 │ │├──┼───────┼────────────────────────────────┼──────┤│16 │101年2月21日 │我有跟大姐的立場跟情誼在,也請妳這幾天給我時間,讓她作業,我也會│原審卷第69頁││ │ │隨時通知妳。 │ │├──┼───────┼────────────────────────────────┼──────┤│17 │101年2月21日 │有投資錢,本金都可全數拿回,那虧的時候妳拿什麼補我,我跟大姐之間│原審卷第70頁││ │ │,她也沒跟我算這些,所以阿凰終就一句話,會儘快,我不想談了,在大│ ││ │ │姐這裡不便。 │ │├──┼───────┼────────────────────────────────┼──────┤│18 │101年2月21日 │也因德國歐州都下雪,她兒子也趕著將那邊事情回來處理,我這邊都已在│原審卷第71頁││ │ │處理了。 │ │├──┼───────┼────────────────────────────────┼──────┤│19 │101年2月21日 │每個人身上的錢,都是生命錢,阿凰,錢會匯回去你身上,不要再傳了,│原審卷第72頁││ │ │重點錢不是在我身上,處理也都是我在處理,不要再傳了。 │ │├──┼───────┼────────────────────────────────┼──────┤│20 │101年2月24日 │阿凰:妳放心,今天作業下來,只要來得及,給我們的錢,在下午三點半│原審卷第72頁││ │ │以前,我會儘快匯給妳,若來不及,我也會再跟妳打簡訊,終就錢算清楚│ ││ │ │最重要,我總是可趕快跟妳結清。 │ │├──┼───────┼────────────────────────────────┼──────┤│21 │101年2月29日 │阿凰:我今天等公司要扣的印花稅單,那外資單位還沒開出來,所以今天│原審卷第73頁││ │ │還沒辦法算清楚,匯出給我們,錢明天倘若有早收到的稅單,就可結清,│ ││ │ │我會再打給妳。 │ │└──┴───────┴────────────────────────────────┴──────┘┌──────────────────────────────────────────────────┐│附表四:告訴人傳送被告楊卉妤之簡訊 │├──┬───────┬────────────────────────────────┬──────┤│編號│傳送日期 │簡訊內容 │備 註 │├──┼───────┼────────────────────────────────┼──────┤│ 1 │101年2月16日 │卉妤:時間已經那麼久了,獲利沒了,本金又沒著落,我是非常信任妳,│原審卷第65頁││ │ │所以妳說什麼,我就聽什麼,希望我們好來好去,但是請不要讓我失。 │ │├──┼───────┼────────────────────────────────┼──────┤│ 2 │101年2月21日 │我也不想用這種語言跟妳講,我實在快被錢逼瘋了,總不能一直借錢過生│原審卷第69- ││ │ │活吧,已經一年了,獲利、本金都沒著落,妳一次又一次說沒問題,但是│70頁 ││ │ │妳總是讓我的等待落空,妳要我怎麼再相信妳,我真的希望事情快一點解│ ││ │ │決,我總是把妳跟佩娥(指被告楊秋娥)當好姐妹,但是在金錢上也要明│ ││ │ │算帳不是嗎? │ │├──┼───────┼────────────────────────────────┼──────┤│ 3 │101年2月21日 │當初要投資,我有問佩娥如果不想投資,本金可以拿回來嗎,佩娥說可以│原審卷第71頁││ │ │,但要提前說。要不我不會將我先生要扶養小孩的生命錢全投資進去。 │ │└──┴───────┴────────────────────────────────┴──────┘┌──────────────────────────────────────────────────┐│附表五:告訴人與被告楊卉妤間之電話錄音 │├──┬───────┬────────────────────────────────┬──────┤│編號│時間 │通話內容 │備 註 │├──┼───────┼────────────────────────────────┼──────┤│ 1 │101年3月 │楊卉妤:都算好,確定好了以後就快了,你就跟我扣多少,就一項一項慢│原審卷第74頁││ │檔案:REC017 │ 慢扣,扣掉多少,剩下的金額你就直接匯給我【註:楊告訴上面│ ││ │ │ 一位大姐(負責人)之對話】,我沒有要分段,你就一千扣掉三│ ││ │ │ 十萬,我就九百七十給你,我就直接給你轉九百七十,我就直接│ ││ │ │ 當天匯你帳號,現在我星期四星期五我會去(台北),現在他扣│ ││ │ │ 一扣看怎樣,當日用好,這兩天都喬好之後,我就隨時打電話跟│ ││ │ │ 阿凰(戴)說。你不要說真的還是假的啦,因為我也跟她清楚結│ ││ │ │ 清,你知道嗎,因為外國公司,日本311輻射關係,都包圍起來 │ ││ │ │ ,因為外國的路線都斷了,現在不重要,最重要的也是跟她談清│ ││ │ │ 楚,之後要補什麼也是針對我,我等一下要坐公務車出去,反正│ ││ │ │ 我會再打電話跟你聯絡。 │ ││ │ │(喂…因為對方有插撥,便掛斷電話) │ │├──┼───────┼────────────────────────────────┼──────┤│ 2 │101年3月 │戴昭凰:喂,卉妤。 │原審卷第75頁││ │檔案:REC018 │楊卉妤:我剛剛有電話插撥進來,我跟你說我今天等一下要出差,我星期│ ││ │ │ 四星期五我會請假上去台北,我和她結算弄清楚以後,開始匯錢│ ││ │ │ ,假如這兩天能夠匯錢以後,找個時間出來吃飯,這段時間大家│ ││ │ │ 都不要說什麼,我也不要因為這件事來耽誤你,我告訴你,佩娥│ ││ │ │ (楊妹)因為你上次去找他,病了很久,阿凰(戴)我都不敢告│ ││ │ │ 訴你這件事。 │ ││ │ │戴昭凰:卉妤你知道嗎,我們也都是很好的朋友,你都把我當作是大姐,│ ││ │ │ 我都沒去找你們。 │ ││ │ │楊卉妤:對!對! │ ││ │ │戴昭凰:為了這件事我有多難過。 │ ││ │ │楊卉妤:我知道,不只你難過,不是對方不給我們,她(指大姐)那邊的│ ││ │ │ 資金在外國,妳要讓它過來,也要時間,這個時間不是短短的,│ ││ │ │ 妳知道,因為我們是慢慢投進去,我們要一次退回,今天不是她│ ││ │ │ 跑掉了,還是沒錢了,今天全程的經過,而且我也不可能放掉這│ ││ │ │ 些錢,我的資金放的比妳還多。 │ ││ │ │戴昭凰:對啊!我們那麼多錢那裡,也不可能不管啊! │ ││ │ │楊卉妤:我幾乎每個禮拜都跑兩三趟台北,你可以問佩娥 (楊妹),佩娥│ ││ │ │ 她很會緊張,妳比我更了解她的個性,她從上次妳來醫院找她,│ ││ │ │ 她病了快一個月,我也沒有告訴你這件事。 │ ││ │ │戴昭凰:卉妤,佩娥病一個月。你可知道,我晚上都沒辦法睡覺,我都快│ ││ │ │ 得憂鬱症了。 │ ││ │ │楊卉妤:阿凰(戴),你想想。 │ ││ │ │戴昭凰:因為我有孩子要扶養,我一個月薪水才多少錢。 │ ││ │ │楊卉妤:所以這段時間我面對的,說實在,我說一句,我遇到這次之後,│ ││ │ │ 不是說我的朋友…(插撥)…阿凰 (戴)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 │├──┼───────┼────────────────────────────────┼──────┤│ 3 │101年3月 │戴昭凰:喂,卉妤。 │原審卷第76- ││ │檔案:REC019 │楊卉妤:阿凰,我跟你說我不會因為今天報妳這條路,你這些錢怎樣,每│77頁 ││ │ │ 一個人的錢都是生命錢。我當初和大姐剛開始合作的時候,我們│ ││ │ │ 也有將近7、8個月的時間,我們也有這種過度時期,因為遇到冬│ ││ │ │ 天,說難聽一點,那時候是因為遇到日本地震,我還不會認為怎│ ││ │ │ 樣,但是我相信資金確定沒有問題,因為那次我請差不多4,5天│ ││ │ │ ,我去台北出差2天,我又自己請假3天在那裡,跟大姐在那裡,│ ││ │ │ 所以現在全部轉過來給他兒子,現在所有資金跟跟他們核對。 │ ││ │ │戴昭凰:對啊!你都已經跟我說好了。 │ ││ │ │楊卉妤:阿凰你聽我說,我上次在那裡那麼多天,是為了跟大姐和他兒子│ ││ │ │ ,我就把簿子所有每筆資金,一筆一筆對,大家都核對正確,因│ ││ │ │ 為他全部都交給他兒子,我也要他核對,這個來源,每筆佔多少│ ││ │ │ 部份。 │ ││ │ │戴昭凰:對啊!我們要每筆核對清楚。 │ ││ │ │楊卉妤:我們就是每筆佔多少照抽,以往要抽多少%的印花稅,大姐說:│ ││ │ │ 「扣稅免減,但是扣印花稅是正常的」,我也跟大姐說:「我跟│ ││ │ │ 你分擔這些印花稅是正常的」,因為每一種東西要進來的通路,│ ││ │ │ 一定要貼一張印花稅,沒關係,所以和她核對的那幾天,每一筆│ ││ │ │ 錢怎麼進來,因為我們分散進來,所以每條明細都很清楚。 │ ││ │ │戴昭凰:每條明細都要很清楚,金錢上都是如此。 │ ││ │ │楊卉妤:大家都是金額對了,oK沒問題,大家確認總金額這樣,我說沒關│ ││ │ │ 係,外資多少,因為它是整批,不是只有我們這一批,因為整個│ ││ │ │ 歐洲那邊,國家目前局勢不穩定,她們也怕放在歐洲那邊的資金│ ││ │ │ 不保險,所以整個都趕快移到台灣,但是要轉回來,要換成台幣│ ││ │ │ ,也要時間,因為她們一次投將近整億,回來時,他們要轉換的│ ││ │ │ 時間,他們整批不可能只有算我們的4千多萬外資匯率,所以整 │ ││ │ │ 批算完才去切割整個扣的匯率,早上她有打電話跟我說,匯率的│ ││ │ │ 單子已經寄到公司了,我就跟他說,我今天請2天假,我上去台 │ ││ │ │ 北看扣幾%,扣一扣結一結就很簡單清楚了,我們核對結束,事│ ││ │ │ 情就是要清楚,免得以後有什麼話講。 │ ││ │ │戴昭凰:我知道。 │ ││ │ │楊卉妤:我要跟你說一下,免得你不放心,你不要再跟我說是真得還是假│ ││ │ │ 的,我也知道你在等,我們也都是有小孩要扶養。 │ ││ │ │戴昭凰:對啊,但是卉妤你每次都是這樣子講,沒有一次是真的。 │ ││ │ │楊卉妤:阿凰你知道嗎,我今天也在等對方,我回來上班,星期五下班,│ ││ │ │ 隔天又坐上去台北。 │ ││ │ │戴昭凰:卉妤,都是你在處理,大家一起負擔,不能只有你一個人負擔。│ ││ │ │楊卉妤:這些沒關係,今天我也不想誤你這些錢。 │ ││ │ │戴昭凰:我知道。 │ ││ │ │楊卉妤:我自己這筆錢沒了沒關係,但是妳的錢我不會去誤你,佩娥的個│ ││ │ │ 性跟我不一樣,她現在在那個單位上班,每天都要面對申報的壓│ ││ │ │ 力。 │ ││ │ │戴昭凰:我知道。 │ ││ │ │楊卉妤:我內外都自己在處理,佩娥比較軟弱,她本來也要打電話給你 │ ││ │ │戴昭凰:但是都沒有,我有時也很忙,有時打給她,她也不接電話。 │ ││ │ │楊卉妤:我跟佩娥說,阿凰的事我來處理。大姐也不是不跟我處理,我每│ ││ │ │ 個禮拜都上台北,他們現在整個都移回臺灣,我上去都住在大姐│ ││ │ │ 那裡,我也都是對他,有什麼事他馬上打給我,我星期四五,就│ ││ │ │ 馬上上去,這兩天看處理怎樣,我再打電話給你。 │ │├──┼───────┼────────────────────────────────┼──────┤│ 4 │101年3月 │楊卉妤:喂,卉妤。 │原審卷第78- ││ │檔案:REC021 │戴昭凰:卉妤。 │79頁 ││ │ │楊卉妤:阿凰(戴)。 │ ││ │ │戴昭凰:怎麼,你在找我。 │ ││ │ │楊卉妤:我跟你說,公司扣一扣,總共扣35萬,星期一整理好就匯給你。│ ││ │ │戴昭凰:星期一歐。 │ ││ │ │楊卉妤:嗯! │ ││ │ │戴昭凰:下星期一歐。 │ ││ │ │楊卉妤:對啊!因為我打給你,你都電話中。 │ ││ │ │戴昭凰:因為我女兒要回來,我去嘉義交流道載她,我想說等一下再打給│ ││ │ │ 你。 │ ││ │ │楊卉妤:她星期一會給我,看時間怎樣我再打給你。 │ ││ │ │戴昭凰:確定? │ ││ │ │楊卉妤:我和她算清楚,看怎樣,你一直跟我說確定,那是什麼意思。 │ ││ │ │戴昭凰:因為你以前都說要給我,但都沒有。 │ ││ │ │楊卉妤:我有跟大姐說,已經要處裡了,不要到後來又沒有。 │ ││ │ │戴昭凰:對啊!就是這樣。 │ ││ │ │楊卉妤:我跟大姐說,我其中有一股是你的,你不能耽誤時間,這樣好像│ ││ │ │ 我在欺騙人家,我如果一直拖,拖到被告怎麼辦。 │ ││ │ │戴昭凰:我很需要錢,我這個月要繳5萬多塊的保險費,還有貸款。 │ ││ │ │楊卉妤:我也跟她講,所有保險都停掉了,我也有說妳的困難,我也有我│ ││ │ │ 的困難。 │ ││ │ │戴昭凰:我是想說,能夠把事情圓滿解決最重要。 │ ││ │ │楊卉妤:我跟她說你們怎麼做,你們方便就好,我們的立場就是錢拿回來│ ││ │ │ ,她也沒有要誤我們的錢,沒關係,以他們公司的限度怎麼做都│ ││ │ │ 沒關係。 │ ││ │ │戴昭凰:對啊!他們怎麼倣 (打斷)。 │ ││ │ │楊卉妤:對啊對啊,反正他錢處理給我,星期一我會馬上打電話給你,如│ ││ │ │ 果錢下來我趕快去第一銀行整筆匯給你,我在打電話告訴你。 │ ││ │ │戴昭凰:因為我老二回來,我去交流道載她,連我兒子一起載,我想回來│ ││ │ │ 再打給你。 │ ││ │ │楊卉妤:算完,他說大家都以一千扣掉印花稅3.5%,以一千下去算就三 │ ││ │ │ 十五,大家各自扣三十五起來,我跟他說:「反正印花稅扣多少│ ││ │ │ 沒差,反正我就四千讓你扣,差不多一百二十幾,你扣掉之後,│ ││ │ │ 就匯過來。」看怎樣,我再去一銀處理,我帳號都有帶在身邊,│ ││ │ │ 我在匯給你。他如果中午以前匯給我,我就可以中午去早一點匯│ ││ │ │ 給你。 │ ││ │ │戴昭凰:我再等你電話。 │ ││ │ │楊卉妤:我會再打電話跟你聯絡。 │ │└──┴───────┴────────────────────────────────┴──────┘┌──────────────────────────────────────────────────┐│附表六:被告楊卉妤簽發交付告訴人之本票 │├──┬────┬─────┬──────┬──────┬──────┬────────┬──────┤│編號│發票人 │本票號碼 │發票日 │到期日 │面 額 │本票背面備註 │備 註 │├──┼────┼─────┼──────┼──────┼──────┼────────┼──────┤│ 1 │楊卉妤 │000000000 │97年9月 │98年8月 │1,000,000元 │投時間12個月(實│101他392卷 ││ │ │ │(未載日) │(未載日) │ │投820,000) 18% │第120頁 ││ │ │ │ │ │ │已扣前獲180,000 │ │├──┼────┼─────┼──────┼──────┼──────┼────────┼──────┤│ 2 │楊卉妤 │000000000 │未載發票日 │98年6月 │20,000,000元│每10個月(中期)│同上卷 ││ │ │ │ │(未載日) │ │投(1,740,000) │第119頁 ││ │ │ │ │ │ │實投13% 已扣前獲│ ││ │ │ │ │ │ │260,000 │ │├──┼────┼─────┼──────┼──────┼──────┼────────┼──────┤│ 3 │楊卉妤 │000000000 │97年12月 │98年8月31日 │ 500,000元 │獲利40,000(已扣│同上卷 ││ │ │ │ (未載日)│ │ │前)每季8個月, │第121頁 ││ │ │ │ │ │ │到期作廢 │ │├──┼────┼─────┼──────┼──────┼──────┼────────┼──────┤│ 4 │楊卉妤 │000000000 │97年11月 │98年4月30日 │ 500,000元 │獲利30,000(已扣│同上卷 ││ │ │ │ (未載日)│ │ │前)每季6個月, │第122頁 ││ │ │ │ │ │ │到期作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