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六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台欣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易字第三五五號中華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附表壹編號至部分,暨有期徒刑執行刑撤銷。
盧台欣共同犯附表壹編號至詐欺取財罪,累犯,各處如附表壹編號至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盧台欣上開撤銷部分所處之刑(附表壹編號、、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附表壹編號1、4、至、至、、、至、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附表貳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盧台欣上開撤銷部分所處之刑(附表壹編號、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附表壹編號5、7、9、、
、、、、、、至、至、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盧台欣前犯有竊盜、妨害風化、常業詐欺等罪,其中所犯常業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上易字第三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入監執行,於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假釋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附表壹編號1至部分,在假釋期間中所犯,不構成累犯。編號至部分,則係假釋期滿後所犯,構成累犯)。竟參與陳奕為、林峻毅、蔡耀德、蔡國安、許文成(陳奕為等詐欺取財部分,均經判刑確定)及蘇慧芬(通緝中)與綽號「德哥」之成年男子組成詐欺集團。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陳奕為負責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指揮、調度、提領詐騙款項、分配利潤,以及與大陸集團成員間之聯繫工作;其同居人蘇慧芬負責提領詐騙款項、測試人頭帳戶及將詐得之款項匯至「德哥」指定之帳戶內;盧台欣負責收購、測試人頭帳戶及電話門號;林峻毅負責收購、測試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款項;蔡耀德、蔡國安、許文成負責提領詐騙款項。於附表壹所示時間、犯罪方法,向劉志勇等人詐取附表壹所示之金額(被害人、時間、犯罪所得、犯罪方法,詳如附表壹所示)。陳奕為扣除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之酬勞並予以分配後,自行或指揮蘇慧芬將所餘款項匯入「德哥」所指定之帳戶內。嗣因警方循線追查,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高雄市○○區○○路○○○號十三樓林峻毅住處、嘉義縣○○鄉○○路○○巷○○弄○○號蔡耀德、蔡國安住處、臺南市○區○○路○段○○巷○○號盧台欣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貳所示物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廖君樺、阮健益、唐正慈、陳佩君、楊韻韻、李怡萱、吳昭蓉、周正毅、蔡涵綸、張雅雯、吳昌翰、劉妍姍、呂金燕、黃安慶、洪昶勝、陳信材、于志傑、張瑞斌、李佳燕、陳哲生、麥家寬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理 由
甲、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即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證人之言詞及書面陳述證據,已經本院提示被告表示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規定,可認為已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證人等之陳述及證據資料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之情況,認為適當,亦查無其他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等不實之情事,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得採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前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且經共犯蘇慧芬、蔡耀德、蔡國安之供述,出賣或任意交付帳戶之存簿、金融卡並告知密碼予被告之鄭文煌、陳水吉、張子文、沈仕元、周天珍、鄭清欽、吳信哲、吳文哲、陳泓翔、潘忠雄、施文健,及出賣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予被告使用之曾毓彬等人於警、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許文成、蔡耀德、蔡國安提領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翻拍照片共二十二幀、蔡國安至高雄銀行提款機測試金融卡之翻拍錄影相片十二幀,鄭文煌提供被告刊登租用銀行或郵局帳戶廣告資料二紙在卷可參。此外被告使用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收購人頭帳戶事宜部分,有法院核發九十八年聲監字第四二四號、第四七二號、第四七三號、聲監續字第五三二號、第五九六號、第五九七號、通訊監察書,監聽譯文、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九十九年聲搜字第四九三號搜索票(搜索共犯蔡耀德住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得共犯蔡耀德紀錄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資料及紀錄共犯等人電話號碼之電話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九十九年聲搜字第七六七號搜索票(搜索共犯林峻毅住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法院核發九十九年聲搜字第四三0號搜索票(搜索被告住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三十四年上字第八六二號判例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七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參照);又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就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七九七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參與詐騙集團所進行詐欺取財之犯罪模式,係以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裝為友人借款、佯稱家人欠款、投資、網路購物設定錯誤,或利用網路購物虛偽刊登欲出售之物、網路交友等方式為詐欺取財之方式,係集團式之犯罪;該犯罪集團為逃避警方查緝,採分工方式為之,自架設網路、收購及取得人頭帳戶、人頭電話門號,以網路或以撥打電話實施詐騙、誘騙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預先取得之帳戶或交付個人金融帳戶、測試人頭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因此,此種詐欺集團之各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均能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不特定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既明,甚且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其等共同詐欺取財之結果,自為共同正犯。被告於附表壹編號1至所示犯行,分別與陳奕為(附表壹編號1至)、蘇蕙芬(附表壹編號至)、林峻毅(附表壹編號至)、蔡耀德(附表壹編號至)、蔡國安(附表壹編號至)及許文成(附表壹編號2至)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辯稱:其詐欺行為,非居於主導地位,僅係受陳奕為之指示而收購人頭帳戶及手機,為幫助犯云云。但本件詐欺集團施詐行為型態,共犯陳奕為於取得被告所收購之人頭電話門號後,即將之分配予各集團成員,用於成員間之犯案聯絡及詐騙被害人之用;另取得被告及林峻毅收購之人頭帳戶後,先將人頭帳戶通報身處大陸地區之「德哥」,再由「德哥」指揮其他集團成員以附表壹所示詐騙手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以附表壹所示過程,匯款或轉帳至人頭帳戶內。是被告收購人頭帳戶及手機,係集團實施詐欺取財行為之前端,就詐欺取財犯罪行為實施,乃居於相當重要地位,被告雖不是詐欺集團之主要聯絡人,仍難辭其為共同正犯,尚非為幫助犯而已。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業已修正並於000年0月000日生效,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修正後規定,乃確立與罪刑有關之數罪併罰案件適用範圍,避免發生累罰效應,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避免發生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後,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將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自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附表壹編號1至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與陳奕維、蘇慧芬、林峻毅、蔡耀德、蔡國安、許文成與綽號「阿德」成年人間,就附表壹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附表壹編號、、、、、、至、
、所示之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對此部分被害人施行詐術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多次匯款至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內,各次施詐,被害人分次匯款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雖屬可分,惟仍屬密接,且被害法益主體及被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並不具獨立性,應為被告等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成立一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附表壹編號1至所示詐欺犯行,雖有同一日分別詐騙不同被害人得逞情形,但不僅被害人不同即被侵害法益不同,被告施行詐術亦不同,顯與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之接續犯之要件不同。被告辯稱:同一日所為之數次詐欺行為,有接續犯適用,應僅論一罪云云,不足採信。被告曾犯常業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上易字第三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入監執行,於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假釋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壹編號至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詐欺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附表壹編號1至部分,係在假釋期間所犯,不構成累犯)。
五、原審就附表壹編號至所示部分認為該部分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認被告附表壹編號至部分,構成累犯(詳原判決第6頁),卻於事實欄僅認附表壹編號構成累犯,編號至部分,則未予認定累犯(詳原判決第2頁),前後認定不一,顯有疏誤。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雖無足取,但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暨有期徒刑執行刑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有竊盜、妨害風化、常業詐欺等前科,素行不良,正值壯年,不思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參與詐欺集團,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通訊業者,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暨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壹編號至所示之刑。扣案附表貳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係為被告與共犯蔡耀德、林俊毅等人所有,供詐欺犯行使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原審陳述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所犯各罪項下沒收之。另扣案本票五張(發票人各為:江俞萱、呂繼往、施雅茹、陳運嘉、吳育琪)及身分證影本三張(各為:江俞萱、黃惋菁、陳運嘉)車號00—○○○○號自小客車行車執照、合約書、證明書、買賣證明書,及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號遠傳行動電話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威寶行動電話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家樂福行動電話申請書各一張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廠牌:NOKIA)等資料,雖為被告所有,但被告否認使用本件詐欺犯行使用之物,亦無證據證明為本件詐欺犯行使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乃不為沒收之諭知。
六、至於原審就附表壹編號1至、所示部分,認為該部分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並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己身之能力,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參與詐欺集團,有組織、大規模、縝密分工之方式,詐騙無辜被害人之金錢,造成偵查犯罪機關追查贓款及詐欺集團成員極為困難,助長詐騙歪風,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兼衡被害人遭詐騙之損失程度,復前於九十五年間犯詐欺取財罪(利用拍賣網站刊登不實拍賣訊息,致不特定買家陷於錯誤而匯款購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於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假釋出監,仍在假釋期中,旋加入詐騙集團實行詐騙行為,無悔改之意,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通訊業者,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壹編號1至、所示之刑(原判決附表壹宣告刑欄「盧台欣共犯詐欺取財罪」,應糾正為「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因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三者,本件盧台欣為共同正犯,原判決自缺漏「同」字)。扣案附表貳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係為被告與共犯蔡耀德、林俊毅等人所有,供詐欺犯行使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原審陳述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所犯各罪項下沒收之。另扣案本票五張(發票人各為:江俞萱、呂繼往、施雅茹、陳運嘉、吳育琪)及身分證影本三張(各為:江俞萱、黃惋菁、陳運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車執照、合約書、證明書、買賣證明書,及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遠傳行動電話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威寶行動電話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家樂福行動電話申請書各一張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廠牌:NOKIA)等資料,雖為被告所有,但被告否認使用本件詐欺犯行使用之物,亦無證據證明為本件詐欺犯行使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乃不為沒收之諭知。並就附表壹編號2、3、6、8、至、、、、至、、所示拘役之刑,定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定執行刑部分,詳如後述)。扣案附表貳編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本院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附表壹所示有期徒刑之刑,其執行刑,即被告撤銷部分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壹編號、、),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壹編號1、4、至、至、、、至、),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被告撤銷部分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壹編號、),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壹編號5、7、9、、、、、、、、至、至、),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清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陳 義 仲法官 蔡 長 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編│被│時│ 共犯 │犯罪所得│ 犯罪方法 │ 犯罪證據 │ 宣告刑 ││號│害│間│ │(新台幣)│ │ │ ││ │人│ │ │ │ │ │ │├─┼─┼─┼─────┼────┼─────────────┼───────────┼───────────┤│⒈│劉│98│陳奕為 │250,000 │劉志勇於98年7月23日,接獲 │①劉志勇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志│年│盧台欣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佯稱友│ 第285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勇│07│「德哥」 │ │人梁耀駿來電稱亟需款項週轉│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匯款│扣案附表貳編號三所示之││ │ │月│及其他不 │ │,致劉志勇陷於錯誤,遂依指│ 副通知書(警卷第286 │物,沒收。 ││ │ │23│詳成員 │ │示於同日至桃園縣桃園市渣打│ 頁背面) │ ││ │ │日│ │ │國際商業銀行會稽分行匯款25│③鄭乃源前述帳戶客戶歷│ ││ │ │ │ │ │0,000元至鄭乃源臺南郵局文 │ 史交易清單(警卷第 │ ││ │ │ │ │ │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288頁) │ ││ │ │ │ │ │號人頭帳戶。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⒈】 │ │ │├─┼─┼─┼─────┼────┼─────────────┼───────────┼───────────┤│⒉│張│98│陳奕為 │4,780 │張雅雯於98年9月2日,在雅虎│①張雅雯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雅│年│盧台欣 │ │奇摩拍賣網站上購得健康食品│ 第538頁背面至539頁背│,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雯│09│許文成 │ │後,並於同年月7日在提款機 │ 面)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德哥」 │ │轉帳4,780元至陳泓翔臺灣中 │②陳泓翔之臺灣中小企業│算壹日。扣案附表貳均沒││ │ │02│及其他不 │ │小企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 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開│收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詳成員 │ │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嗣 │ 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 ││ │ │ │ │ │未收到貨品,且撥打賣方所留│ 明細查詢單(警卷第 │ ││ │ │ │ │ │聯絡電話0000000000亦聯繫不│ 541至543頁背面) │ ││ │ │ │ │ │上,始知受騙。 │③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 ││ │ │ │ │ │ │ 機交易明細單影本1張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警卷第540頁) │ │├─┼─┼─┼─────┼────┼─────────────┼───────────┼───────────┤│⒊│陳│98│陳奕為 │950 │陳鳳玲於98年9月5日在雅虎奇│①陳鳳玲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鳳│年│盧台欣 │ │摩拍賣網站上購得魔力溶脂美│ 第552頁)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玲│09│許文成 │ │顏素後,並於同年月8日匯款9│②陳泓翔臺灣中小企業銀│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德哥」 │ │50元至陳泓翔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東臺南分行帳戶開戶│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05│及其他不 │ │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 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三所示之物,沒收。 ││ │ │日│詳成員 │ │000號人頭帳戶,嗣未收到貨 │ 細查詢單(警卷第555 │ ││ │ │ │ │ │品,且撥打賣方所留聯絡電話│ 至557頁背面) │ ││ │ │ │ │ │0000000000亦聯繫不上始知受│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騙。 │ 易明細單影本1張(警 │ ││ │ │ │ │ │ │ 卷第554頁背面)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⒋│賴│98│陳奕為 │89,000 │賴純惠於98年9月6日,接獲02│①賴純惠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純│年│盧台欣 │ │-00000000、00-00000000號自│ 第465頁)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惠│09│許文成 │ │稱花旗銀行客服人員來電,稱│②吳信哲之聯邦商業銀行│附表貳編號三所示之物,││ │ │月│「德哥」 │ │其在網路購物時,遭重複扣款│ 帳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沒收。 ││ │ │06│及其他不 │ │,要幫其重新設定辦理分期付│ 存摺存款明細(警卷第│ ││ │ │日│詳成員 │ │款,並要求其至提款機遭操作│ 469至471頁) │ ││ │ │ │ │ │匯款,遂於同日依指示匯款89│③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000元至吳信哲聯邦商業銀行│ 易明細表影本2紙(警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人│ 卷第468頁) │ ││ │ │ │ │ │頭帳戶中。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⒌│徐│98│陳奕為 │29,989 │徐敦傑於98年9月6日,接獲02│①徐敦傑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敦│年│盧台欣 │ │-00000000號佯稱為網路購物 │ 第473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傑│09│許文成 │ │客服人員,稱其購物時設定分│②吳信哲之玉山銀行仁德│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德哥」 │ │其付款有誤,要求其前往郵局│ 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06│及其他不 │ │提款機做身分確認,使徐敦傑│ 及存摺存款明細(警卷│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日│詳成員 │ │不疑有他,於同日匯款29,989│ 第476至478頁) │ ││ │ │ │ │ │元至吳信哲之玉山銀行仁德分│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戶。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⒍│周│98│陳奕為 │6,119 │周正毅於98年9月6日,在雅虎│①周正毅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正│年│盧台欣 │ │奇摩拍賣網站購得液晶螢幕,│ 第516頁背面至517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毅│09│許文成 │ │並於同日在網路銀行匯款6,11│②陳泓翔之臺灣中小企業│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德哥」 │ │9元至陳泓翔臺灣中小企業銀 │ 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開│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06│及其他不 │ │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 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三所示之物,沒收。 ││ │ │日│詳成員 │ │000號人頭帳戶,嗣未收到貨 │ 明細查詢單(警卷第 │ ││ │ │ │ │ │品,且撥打賣方所留聯絡電話│ 520至522頁背面) │ ││ │ │ │ │ │0000000000亦聯繫不上始知受│③台幣轉帳交易列印資料│ ││ │ │ │ │ │騙。 │ (警卷第518頁背面)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⒎│蔡│98│陳奕為 │12,000 │蔡涵綸於98年9月6日,在奇摩│①蔡涵綸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涵│年│盧台欣 │ │雅虎拍賣網站購得相機,並於│ 第524頁)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綸│09│許文成 │ │同日在郵局轉帳12,000元至陳│②陳泓翔之臺灣中小企業│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德哥」 │ │泓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臺南│ 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開│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06│及其他不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人 │ 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日│詳成員 │ │頭帳戶,嗣未收到貨品,撥打│ 明細查詢單(警卷第 │ ││ │ │ │ │ │賣方所留聯絡電話0000000000│ 526至528頁) │ ││ │ │ │ │ │亦未理會,且賣方帳號被停權│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 │ │ │ │ │ │ │├─┼─┼─┼─────┼────┼─────────────┼───────────┼───────────┤│⒏│劉│98│陳奕為 │1,150 │劉妍姍於98年9月6日,在雅虎│①劉妍姍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妍│年│盧台欣 │ │奇摩拍賣網站上購得深海賦活│ 第573頁)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姍│09│許文成 │ │魚油後,並於翌(7)日於提 │②陳泓翔之臺灣中小企業│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德哥」 │ │款機轉帳1,150元至陳泓翔臺 │ 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開│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06│及其他不 │ │灣中小企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三所示之物,沒收。 ││ │ │日│詳成員 │ │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 明細查詢單(警卷第 │ ││ │ │ │ │ │,嗣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 575至577頁) │ ││ │ │ │ │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細單影本1張(警卷第 │ ││ │ │ │ │ │ │ 574頁背面) │ │├─┼─┼─┼─────┼────┼─────────────┼───────────┼───────────┤│⒐│廖│98│陳奕為 │22,302 │廖中暉於98年9月7日,接獲顯│①廖中暉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中│年│盧台欣 │ │示00-00000000、00-00000000│ 第480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暉│09│許文成 │ │號佯稱是PChome客服人員來電│②吳玟儀之京城商業銀行│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德哥」 │ │,稱其在網路購物,因賣家處│ 佳里分行帳戶開戶基本│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07│及其他不 │ │理不當,致其帳戶每月均須遭│ 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日│詳成員 │ │扣款,須操作提款機解除扣款│ 警卷第483至484頁) │ ││ │ │ │ │ │,廖中暉信以為真,遂依指示│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於同日轉帳22,302元至吳玟儀│ 易明細表影本1紙(警 │ ││ │ │ │ │ │京城商業銀行佳里分行帳號:│ 卷第482頁背面) │ ││ │ │ │ │ │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⒑│江│98│陳奕為 │6,000 │江泉鋒於98年9月7日,在網站│①江泉鋒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泉│年│盧台欣 │ │上購得電腦螢幕,並於同日在│ 第530頁背面至531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鋒│09│許文成 │ │提款機轉帳6,000元至陳泓翔 │②陳泓翔之臺灣中小企業│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德哥」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臺南分行│ 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開│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07│及其他不 │ │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 │ 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三所示之物,沒收。 ││ │ │日│詳成員 │ │戶,嗣未收到貨品,且撥打賣│ 明細查詢單(警卷第53│ ││ │ │ │ │ │方所留聯絡電話0000000000亦│ 3至535頁背面) │ ││ │ │ │ │ │聯繫不上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⒒│吳│98│陳奕為 │6,400 │吳昌翰於98年9月7日,在露天│①吳昌翰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昌│年│盧台欣 │ │拍賣網站上得知不詳之賣家刊│ 第545頁)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翰│09│許文成 │ │載,以6,400元換取美金200元│②陳泓翔之臺灣中小企業│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德哥」 │ │之訊息,吳昌翰信以為真,遂│ 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開│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07│及其他不 │ │於同日匯款6,400元至陳泓翔 │ 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三所示之物,沒收。 ││ │ │日│詳成員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臺南分行│ 明細查詢單(警卷第 │ ││ │ │ │ │ │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 │ 548至550頁) │ ││ │ │ │ │ │戶。 │③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 易明細單影本1張(警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卷第546頁) │ │├─┼─┼─┼─────┼────┼─────────────┼───────────┼───────────┤│⒓│游│98│陳奕為 │4,500 │游湘婷於98年9月7日在網路購│①游湘婷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湘│年│盧台欣 │ │買迷你音響組合2組後,於同 │ 第559頁背面至560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婷│09│許文成 │ │日匯款4,500元至陳泓翔臺灣 │②陳泓翔之臺灣中小企業│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德哥」 │ │中小企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 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開│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07│及其他不 │ │: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 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三所示之物,沒收。 ││ │ │日│詳成員 │ │嗣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 │ 明細查詢單(警卷第 │ ││ │ │ │ │ │ │ 562至564頁背面)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 ││ │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 ││ │ │ │ │ │ │ 1張(警卷第561頁) │ │├─┼─┼─┼─────┼────┼─────────────┼───────────┼───────────┤│⒔│黃│98│陳奕為 │2,000 │黃逸婷於98年9月7日,在奇摩│①黃逸婷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逸│年│盧台欣 │ │雅網站上購得老行家燕窩後,│ 第566頁-566頁背面) │,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 │婷│09│許文成 │ │並於同日自申請之臺灣銀行之│②陳泓翔之臺灣中小企業│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德哥」 │ │網路銀行轉帳2,000元至陳泓 │ 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開│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07│及其他不 │ │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臺南分│ 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三所示之物,沒收。 ││ │ │日│詳成員 │ │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 │ 明細查詢單(568至570│ ││ │ │ │ │ │帳戶,嗣未收到貨品,始知受│ 頁) │ ││ │ │ │ │ │騙。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⒕│呂│98│陳奕為 │7,300 │呂佳玲於98年9月7日,在雅虎│①呂佳玲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佳│年│盧台欣 │ │奇摩拍賣網站上購得速養療食│ 第580頁)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玲│09│許文成 │ │品2 罐後,並於同日於提款機│②陳泓翔之臺灣中小企業│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德哥」 │ │轉帳7,300元至陳泓翔臺灣中 │ 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開│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07│及其他不 │ │小企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 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三所示之物,沒收。 ││ │ │日│詳成員 │ │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嗣 │ 明細查詢單(警卷第 │ ││ │ │ │ │ │未收到貨品,並與賣家所留電│ 582至584頁) │ ││ │ │ │ │ │話0000000000聯繫不上,始知│ │ ││ │ │ │ │ │受騙。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⒖│廖│98│陳奕為 │3,300 │廖崇麟於98年9月7日,在奇摩│①廖崇麟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崇│年│盧台欣 │ │雅網站上購得折疊式腳踏車後│ 第586頁) │,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 │麟│09│許文成 │ │,並於同日於提款機匯款3,30│②陳泓翔之臺灣中小企業│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德哥」 │ │0元至陳泓翔臺灣中小企業銀 │ 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開│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07│及其他不 │ │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 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三所示之物,沒收。 ││ │ │日│詳成員 │ │000號人頭帳戶,未收到貨品 │ 明細查詢單(警卷第 │ ││ │ │ │ │ │,撥打賣家提供之聯絡電話00│ 590至591頁) │ ││ │ │ │ │ │00000000亦無人接聽始知受騙│③廖崇麟郵政存簿儲金簿│ ││ │ │ │ │ │。 │ 內頁影本1份(警卷第 │ ││ │ │ │ │ │ │ 588頁)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⒗│陳│98│陳奕為 │100,000 │陳立顯於98年9月13日,接獲 │①陳立顯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立│年│盧台欣 │ │000000000000自稱聯邦銀行行│ 第497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顯│09│許文成 │ │員來電稱其先前購物時設定成│②郭峻豪之第一商業銀行│附表貳編號三所示之物,││ │ │月│「德哥」 │ │分其付款方式,要求其前往銀│ 臺南分行帳戶開戶基本│沒收。 ││ │ │13│及其他不 │ │行存入一個安全帳號,使陳立│ 資料及存款明細表(警│ ││ │ │日│詳成員 │ │顯不疑有他,於同日依指示存│ 卷第501至502頁背面)│ ││ │ │ │ │ │入100,000元至郭峻豪第一商 │③第一商業銀行自動櫃員│ ││ │ │ │ │ │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 機交易明細影本3紙( │ ││ │ │ │ │ │00000號人頭帳戶。 │ 警卷第500頁)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⒘│吳│98│陳奕為 │142,000 │吳昭蓉於98年9月14日,接獲 │①吳昭蓉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昭│年│盧台欣 │ │佯稱是PChome客服人員來電,│ 第486至487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蓉│09│許文成 │ │稱其在網路購物時,因操作有│②吳汶惠之聯邦商業銀行│附表貳編號三所示之物,││ │ │月│「德哥」 │ │誤,致重複訂購,須做取消之│ 佳里分行帳戶開戶基本│沒收。 ││ │ │14│及其他不 │ │動作,致吳昭蓉陷於錯誤,於│ 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 ││ │ │日│詳成員 │ │同日依指示①匯款42,000元至│ (警卷第490至492頁) │ ││ │ │ │ │ │吳汶惠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③陳濬壕之中國信託商業│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匯│ 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 │ │ │ │ │款100,000元至陳濬壕中國信 │ 及歷史交易查詢報表(│ ││ │ │ │ │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警卷第492頁背面至493│ ││ │ │ │ │ │000000帳戶。 │ 頁) │ ││ │ │ │ │ │ │④聯邦商業銀行、中國信│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託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 ││ │ │ │ │ │ │ 明細表影本10紙(警卷│ ││ │ │ │ │ │ │ 第488頁背面至489頁)│ │├─┼─┼─┼─────┼────┼─────────────┼───────────┼───────────┤│⒙│李│98│陳奕為 │79,000 │李怡萱於98年9月25日,接獲 │①李怡萱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怡│年│盧台欣 │ │+000000000000號、+00000000│ 第457頁背面至458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萱│09│林峻毅 │ │0號佯稱為賣家之人來電,稱 │②鄭清欽之台新國際商業│附表貳編號二、三所示之││ │ │月│許文成 │ │其收貨時,勾選付款方式錯誤│ 銀行後甲分行帳戶開戶│物,沒收。 ││ │ │25│「德哥」 │ │,若要取消需先至提款機匯錢│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日│及其他不 │ │作為擔保,致李怡萱陷於錯誤│ 警卷第462至463頁背面│ ││ │ │ │詳成員 │ │,於同年月27日,以現金存款│ ) │ ││ │ │ │ │ │方式共存款79,000元至鄭清欽│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後甲分行帳│ 影本2紙(警卷第460頁│ ││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 ) │ ││ │ │ │ │ │戶中。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⒛】 │ │ │├─┼─┼─┼─────┼────┼─────────────┼───────────┼───────────┤│⒚│蔡│98│陳奕為 │58,123 │蔡麗蘭於98年9月27日,接獲 │①蔡麗蘭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麗│年│盧台欣 │ │0000000000號佯稱為郵局之客│ 第448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蘭│09│林峻毅 │ │服人員之來電,稱其收貨時,│②鄭清欽之台新國際商業│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勾選付款方式錯誤,若要取消│ 銀行後甲分行帳戶開戶│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27│「德哥」 │ │須先至提款機匯錢作為擔保,│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致蔡麗蘭陷於錯誤,於同日,│ 警卷第451至452頁) │。 ││ │ │ │詳成員 │ │轉帳共58,123元至鄭清欽台新│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國際商業銀行後甲分行帳號:│ 影本2紙(警卷第450頁│ ││ │ │ │ │ │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中│ 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⒚】 │ │ ││ │ │ │ │ │ │ │ │├─┼─┼─┼─────┼────┼─────────────┼───────────┼───────────┤│⒛│唐│98│陳奕為 │714,620 │唐正慈於98年9月28日在網路 │①唐正慈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正│年│盧台欣 │ │MSN 與自稱「鐘其鵬」之男子│ 第381至382頁) │,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慈│09│林峻毅 │ │聊天,該男子向唐正慈佯稱可│②石奇檳國泰世華商業銀│附表貳編號二、三所示之││ │ │月│許文成 │ │為其以30,000元之代價投注香│ 行基隆分行帳戶基本資│物,沒收。 ││ │ │28│「德哥」 │ │港六合彩,致唐正慈不疑有他│ 料及交明細表(警卷第│ ││ │ │日│及其他不 │ │,遂依指示於同日匯款30,000│ 393至395頁) │ ││ │ │ │詳成員 │ │元至石奇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③黃昭元之合作金庫銀行│ ││ │ │ │ │ │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北寧分行帳戶開戶基本│ ││ │ │ │ │ │號帳戶;後於同年10月5日接 │ 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 ││ │ │ │ │ │獲「鐘其鵬」+00000000000、│ 卷第399至400頁) │ ││ │ │ │ │ │+00000000000與自稱「李總監│④張錦祥遠東國際商業銀│ ││ │ │ │ │ │」+00000000000之男子之電話│ 行南分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佯稱中了1560萬元,惟需先匯│ 及交易明細(警卷第 │ ││ │ │ │ │ │款1%之手續費,唐正慈信以 │ 386至390頁) │ ││ │ │ │ │ │為真,遂於同日匯款156,000 │⑤林品益之臺灣中小企業│ ││ │ │ │ │ │元至黃昭元合作金庫銀行北寧│ 銀行安平分行帳戶開戶│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 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警│ ││ │ │ │ │ │帳戶;又於翌(6)日上午10 │ 卷第396至398頁) │ ││ │ │ │ │ │時許,匯款200,000元至張錦 │⑥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6 │ ││ │ │ │ │ │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南分行│ 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嗣於同日下午1時許,匯款3│ 2紙(警卷第384頁至38│ ││ │ │ │ │ │28,620元至林品益臺灣中小企│ 5頁) │ ││ │ │ │ │ │業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 │ ││ │ │ │ │ │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⒒】 │ │ │├─┼─┼─┼─────┼────┼─────────────┼───────────┼───────────┤││楊│98│陳奕為 │200,000 │楊珊珊於98年9月28日,接獲0│①楊珊珊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珊│年│盧台欣 │ │000000000號自稱警方及書記 │ 第504至505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珊│09│林峻毅 │ │官之來電,稱其涉案,並傳真│②王銘全之玉山商業銀行│附表貳編號二、三所示之││ │ │月│許文成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 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物,沒收。 ││ │ │28│「德哥」 │ │行處之公文,要求楊珊珊前往│ 戶交易明細表(警卷第│ ││ │ │日│及其他不 │ │提款機提款並匯款,使楊珊珊│ 512至514頁) │ ││ │ │ │詳成員 │ │不疑有他,於同日存入100,00│③郭吳信芳之國泰世華商│ ││ │ │ │ │ │0元至王銘全之玉山商業銀行 │ 業銀行成功分行帳戶之│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戶交│ ││ │ │ │ │ │另於同日匯款100,000元至郭 │ 易明細表(警卷第509 │ ││ │ │ │ │ │吳信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成功│ 至511頁背面) │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④存款憑條影本2紙(警 │ ││ │ │ │ │ │戶。 │ 卷第508頁)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陳│98│陳奕為 │150,026 │陳哲生於00年00月00日於連線│①陳哲生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哲│年│盧台欣 │ │至奇摩交友網站聊天室時,自│ 第727頁背面至728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生│10│林峻毅 │ │稱「雅琪」女子佯稱願與陳哲│②王品鈞之彰化商業銀行│附表貳編號二、三所示之││ │ │月│許文成 │ │生見面,嗣接獲一名不詳姓名│ 大順分行帳戶客戶資料│物,沒收。 ││ │ │11│「德哥」 │ │年籍之男子以00000000000000│ 卡及交易明細查詢(警│ ││ │ │日│及其他不 │ │、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卷第734至736頁) │ ││ │ │ │詳成員 │ │0、000000000000來電,並稱 │③湯翔琮渣打國際商業銀│ ││ │ │ │ │ │ :須至華南商業銀行提款機 │ 行科學園區分行帳戶開│ ││ │ │ │ │ │作業,以證實其非警務人員等│ 戶基本資料及明細表(│ ││ │ │ │ │ │語,致陳哲生陷於錯誤,於11│ 警卷第737至738頁) │ ││ │ │ │ │ │至15日,①轉帳3,000元至王 │④林霈涵台新國際商銀行│ ││ │ │ │ │ │品鈞彰化銀行大順分行帳號:│ 淡水分行帳戶之開戶基│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 ││ │ │ │ │ │轉帳25,026元至陳惠婷台灣中│ (警卷第741至743頁)│ ││ │ │ │ │ │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帳號:00│⑤劉政煌之第一商業銀行│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轉 │ 鳳山分行帳戶之開戶基│ ││ │ │ │ │ │帳21,000元至林霈涵台新銀行│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 │ │ │ │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偵卷第363至370頁) │ ││ │ │ │ │ │15號帳戶;④存入42,000元至│⑥陳惠婷台灣中小企業銀│ ││ │ │ │ │ │劉政煌第一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行大發分行帳戶之開戶│ ││ │ │ │ │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 │ │ │ │⑤存入59,000元至湯翔琮渣打│ (偵卷第372至373頁)│ ││ │ │ │ │ │國際商業銀行科學園區分行帳│⑦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9 │ ││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紙(警卷第732至733頁│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廖│98│陳奕為 │29,989 │廖厚翔於98年10月12日,接獲│①廖厚翔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厚│年│盧台欣 │ │+000000000、+000000000佯稱│ 第292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翔│10│林峻毅 │ │為網路賣家來電,稱其付款方│②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式錯誤,致廖厚翔陷於錯誤,│ 易明細表(警卷第295 │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12│「德哥」 │ │遂依指示於同日,至提款機前│ 頁) │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取消分期付款,遭轉帳29,989│③林美蓮前述帳戶開戶 │。 ││ │ │ │詳成員 │ │元至林美蓮後壁郵局號帳號00│ 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 ││ │ │ │ │ │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 單(第296至297頁)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⒉】 │ │ │├─┼─┼─┼─────┼────┼─────────────┼───────────┼───────────┤││廖│98│陳奕為 │12,013 │廖君樺於98年10月12日,接獲│①廖君樺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君│年│盧台欣 │ │佯稱為網路賣家來電,稱其付│ 第299頁)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樺│10│林峻毅 │ │款方式錯誤,致廖君樺陷於錯│②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誤,遂依指示於同日,至提款│ 交易明細表(警卷第 │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12│「德哥」 │ │機前取消分期付款,遭轉帳12│ 302頁背面) │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013元至林美蓮後壁郵局號帳│③林美蓮前述帳戶開戶 │。 ││ │ │ │詳成員 │ │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 ││ │ │ │ │ │。 │ 單(第303頁)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⒊】 │ │ │├─┼─┼─┼─────┼────┼─────────────┼───────────┼───────────┤││武│98│陳奕為 │528,967 │武文月於98年10月13日,接獲│①武文月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文│年│盧台欣 │ │00-00000000、00-00000000佯│ 第307至308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月│10│林峻毅 │ │稱為網路購物客服人員來電稱│②林美蓮華南商業銀行開│扣案附表貳編號二、三所││ │ │月│許文成 │ │其使用信用卡扣款有問題,要│ 戶資料及對帳單(警卷│示之物,沒收。 ││ │ │13│「德哥」 │ │求其至提款機進行處理,致武│ 第309至314頁) │ ││ │ │日│及其他不 │ │文月陷於錯誤,①同日,依指│③劉凱寧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詳成員 │ │示轉帳29,989元至王昶裕國泰│ 行臺中豐原分行開戶資│ ││ │ │ │ │ │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料及歷史交易查詢報表│ ││ │ │ │ │ │0000號帳戶;②於翌(14)日│ (警卷第319至320頁)│ ││ │ │ │ │ │轉帳29,989元2次(共59,978 │④王文龍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元)至林美蓮華南商業銀行臺│ 行臺中豐原分行開戶資│ ││ │ │ │ │ │南仁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 料及歷史交易查詢報表│ ││ │ │ │ │ │74號帳戶;③另將現金100,00│ (警卷第321至322頁)│ ││ │ │ │ │ │0元匯入王文龍中國信託商業 │⑤王昶裕國泰世華銀行開│ ││ │ │ │ │ │銀行臺中豐原分行帳號:0000│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現金20│ 警卷第323至326頁) │ ││ │ │ │ │ │0,000元匯入劉凱寧中國信託 │⑥黃富貴彰化銀行桃園分│ ││ │ │ │ │ │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 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現金13│ 表(警卷第315至318頁│ ││ │ │ │ │ │9,000元匯入黃富貴彰化銀行 │ ) │ ││ │ │ │ │ │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⒋】 │ │ │├─┼─┼─┼─────┼────┼─────────────┼───────────┼───────────┤││湯│98│陳奕為 │6,210 │湯啟洲於98年10月13日在雅虎│①湯啟洲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啟│年│盧台欣 │ │奇摩拍賣網站上購買寬宏藝術│ 第334至335頁)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洲│10│林峻毅 │ │門票2張,於同日轉帳6,210元│②陳水吉開戶基本資料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許文成 │ │至陳水吉臺南成功路郵局帳號│ 歷史交易明細表(警卷│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13│「德哥」 │ │: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第341頁) │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嗣未收到門票,始知受騙。│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詳成員 │ │ │ 細表(警卷第340頁)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⒍】 │ │ │├─┼─┼─┼─────┼────┼─────────────┼───────────┼───────────┤││賴│98│陳奕為 │6,000 │賴慶文於98年10月13日在雅虎│①賴慶文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慶│年│盧台欣 │ │奇摩拍賣網站上購買電腦液晶│ 第355頁)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文│10│林峻毅 │ │瑩幕,並於同年月15日轉帳6,│②陳水吉開戶基本資料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許文成 │ │000元至陳水吉臺南成功路郵 │ 歷史交易明細表(警卷│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13│「德哥」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 第359頁) │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頭帳戶,嗣未收到貨品,且賣│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詳成員 │ │方所留聯絡電話0000000000已│ 細表(警卷第358頁背 │ ││ │ │ │ │ │經停話始知受騙。 │ 面)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⒐】 │ │ │├─┼─┼─┼─────┼────┼─────────────┼───────────┼───────────┤││謝│98│陳奕為 │13,000 │謝秉佑於98年10月13日上網連│①謝秉佑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秉│年│盧台欣 │ │結UT聊天室時,不詳姓名年籍│ 第746頁背面至748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佑│10│林峻毅 │ │「熒熒」之女子表示願與謝秉│②劉政煌之渣打國際商業│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佑援交,復於翌(14)日相約│ 銀行九如分行帳戶開戶│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13│「德哥」 │ │見面,惟須先支付價金,致謝│ 基本資料及對帳單(警│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秉佑陷於錯誤,存入13,000元│ 卷第749至750頁) │。 ││ │ │ │詳成員 │ │至劉政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九│ │ ││ │ │ │ │ │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號人頭帳戶。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王│98│陳奕為 │2,210 │王修彥於98年10月14日在網路│①王修彥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修│年│盧台欣 │ │下標購物時,遭佯稱為賣家之│ 第420至421頁) │,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 │彥│10│林峻毅 │ │人以00-00000000、000000000│②周天珍之高雄銀行前鎮│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許文成 │ │0、0000000000聯絡並傳簡訊 │ 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14│「德哥」 │ │要求王修彥先匯款2,210元至 │ 及交易明細(警卷第 │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周天珍高雄銀行前鎮分行帳號│ 429至430頁) │ ││ │ │ │詳成員 │ │: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中│③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王修彥匯款後始知受騙。 │ 易明細表(警卷第423 │ ││ │ │ │ │ │ │ 頁)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⒕】 │ │ │├─┼─┼─┼─────┼────┼─────────────┼───────────┼───────────┤││郭│98│陳奕為 │15,000 │郭舒婷於98年10月15日,在雅│①郭舒婷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舒│年│盧台欣 │ │虎奇摩拍賣網站購買山竹果汁│ 第328頁背面至329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婷│10│林峻毅 │ │5箱,即撥打網站所留0000000│②郭舒婷存簿內頁影本(│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000門號訂購後,於同日匯款 │ 警卷第331頁) │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15│「德哥」 │ │15,000元至陳水吉臺南成功路│③陳水吉開戶基本資料及│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歷史交易明細表(警卷│。 ││ │ │ │詳成員 │ │人頭帳戶,惟迄未收到貨品,│ 第332頁)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⒌】 │ │ │├─┼─┼─┼─────┼────┼─────────────┼───────────┼───────────┤││葉│98│陳奕為 │6,210 │葉昱儀於98年10月15日在雅虎│①葉昱儀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昱│年│盧台欣 │ │奇摩拍賣網站上購買火焰舞門│ 第343頁)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儀│10│林峻毅 │ │票,於同日轉帳6,210元至陳 │②陳水吉開戶基本資料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許文成 │ │水吉臺南成功路郵局帳號:00│ 歷史交易明細表(警卷│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15│「德哥」 │ │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嗣│ 第347頁) │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未收到門票,始知受騙。 │③跨行匯款回聯條(警卷│ ││ │ │ │詳成員 │ │ │ 第345頁背面)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⒎】 │ │ ││ │ │ │ │ │ │ │ │├─┼─┼─┼─────┼────┼─────────────┼───────────┼───────────┤││阮│98│陳奕為 │3,000 │阮健益於98年10月15日在雅虎│①阮健益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健│年│盧台欣 │ │奇摩拍賣網站上購買冰箱並與│ 第349頁)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益│10│林峻毅 │ │賣方所留聯絡電話0000000000│②陳水吉開戶基本資料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許文成 │ │聯繫後,於同日轉帳3,000元 │ 歷史交易明細表(警卷│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15│「德哥」 │ │至陳水吉臺南成功路郵局帳號│ 第353頁) │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③交易明細查詢表(警卷│ ││ │ │ │詳成員 │ │,嗣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 第350頁)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⒏】 │ │ │├─┼─┼─┼─────┼────┼─────────────┼───────────┼───────────┤││蔡│98│陳奕為 │6,500 │蔡文原於98年10月15日在雅虎│①蔡文原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文│年│盧台欣 │ │奇摩拍賣網站上向「王騏肇」│ 第425至426頁)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原│10│林峻毅 │ │購買桌上型電腦後,並與賣方│②周天珍之高雄銀行前鎮│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許文成 │ │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 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15│「德哥」 │ │00聯絡後,於翌日匯款6,500 │ 及交易明細(警卷第 │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元至周天珍高雄銀行前鎮分行│ 429至430頁) │ ││ │ │ │詳成員 │ │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戶,迄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 細表(警卷第427頁背 │ ││ │ │ │ │ │。 │ 面)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⒖】 │ │ │├─┼─┼─┼─────┼────┼─────────────┼───────────┼───────────┤││陳│98│陳奕為 │2,983 │陳佩君於98年10月16日在雅虎│①陳佩君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佩│年│盧台欣 │ │奇摩拍賣網站上購物後,於同│ 第433頁)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君│10│林峻毅 │ │日轉帳2,983元至周天珍高雄 │②周天珍之高雄銀行前鎮│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許文成 │ │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 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16│「德哥」 │ │0000號人頭帳戶,迄未收到貨│ 及交易明細(警卷第 │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品,始知受騙。 │ 429至430頁) │ ││ │ │ │詳成員 │ │ │③交易明細表(警卷第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⒗】 │ 434頁背面) │ │├─┼─┼─┼─────┼────┼─────────────┼───────────┼───────────┤││吳│98│陳奕為 │215,112 │吳麗香於98年10月17日,接獲│①吳麗香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麗│年│盧台欣 │ │00-00000000、00-00000000 │ 第361頁背至第362頁)│,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香│10│林峻毅 │ │佯稱為網路購物客服人員之來│②陳水吉第一銀行歸仁分│扣案附表貳編號二、三所││ │ │月│許文成 │ │電,稱其付款方式錯誤,致吳│ 行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示之物,沒收。 ││ │ │17│「德哥」 │ │麗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同│ 往來明細(警卷第367 │ ││ │ │日│及其他不 │ │日,至提款機前取消分期付款│ 至369頁) │ ││ │ │ │詳成員 │ │,分別①匯款71,000元匯至陳│③張杉陽中華郵政股有限│ ││ │ │ │ │ │水吉第一銀行歸仁分行帳號:│ 公司高雄三塊厝郵局帳│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②轉帳2│ 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 ││ │ │ │ │ │3,989元至張杉陽高雄三塊厝 │ 交易明細表(警卷第 │ ││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70頁) │ ││ │ │ │ │ │帳戶;③匯款100,000至劉順 │④劉順益第一銀行開戶資│ ││ │ │ │ │ │益第一銀行小港分行帳號:71│ 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 ││ │ │ │ │ │000000000號帳戶;④匯款20,│ 371至375頁) │ ││ │ │ │ │ │123元至劉順益林園郵局帳號 │⑤劉順益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限公司林園郵局帳戶開│ ││ │ │ │ │ │ │ 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⒑】 │ 表(警卷第379頁) │ ││ │ │ │ │ │ │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 10紙(警卷第364至365│ ││ │ │ │ │ │ │ 頁) │ │├─┼─┼─┼─────┼────┼─────────────┼───────────┼───────────┤││吳│98│陳奕為 │6,250 │吳怡慧於98年10月17日在雅虎│①吳怡慧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怡│年│盧台欣 │ │奇摩拍賣網站上購物後,於同│ 第436頁背面至437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慧│10│林峻毅 │ │日轉帳6,250元至周天珍高雄 │②周天珍之高雄銀行前鎮│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許文成 │ │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 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17│「德哥」 │ │0000號人頭帳戶,迄未收到貨│ 及交易明細(警卷第43│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品,始知受騙。 │ 9至440頁背面) │ ││ │ │ │詳成員 │ │ │③轉帳資料(警卷第438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⒘】 │ 頁背面) │ │├─┼─┼─┼─────┼────┼─────────────┼───────────┼───────────┤││楊│98│陳奕為 │52,203 │楊文瑞於98年10月17日接獲 │①楊文瑞警詢筆錄(偵 │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文│年│盧台欣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㈡卷第337至339頁)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瑞│10│林峻毅 │ │0號佯稱是PChome客服人員來 │②張杉陽中華郵政股份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電,稱其在網路購物時,匯款│ 限公司高雄三塊厝郵局│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17│「德哥」 │ │時在提款機按到批發商的帳戶│ 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造成約定轉帳成分期扣款,│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 ││ │ │ │詳成員 │ │要求楊文瑞前往提款機做取消│ 卷第674頁) │ ││ │ │ │ │ │之動作,遂於同日依指示轉帳│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52,203元至張杉陽高雄三塊厝│ 易明細表(偵卷第341 │ ││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頁) │ ││ │ │ │ │ │人頭帳戶。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卓│98│陳奕為 │23,456 │卓志錠於98年10月17日接獲佯│①卓志錠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志│年│盧台欣 │ │稱是PChome客服人員來電,稱│ 第676頁背面至677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錠│10│林峻毅 │ │其在網路購物時,誤簽1張分 │②張杉陽之中華郵政股份│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期付款單,必需前往郵局做取│ 有限公司高雄三塊厝郵│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17│「德哥」 │ │消之動作,致卓志錠陷於錯誤│ 局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於同日匯款23,456元至張杉│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詳成員 │ │陽高雄三塊厝郵局帳號:0000│ 警卷第680頁) │ ││ │ │ │ │ │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 │ 細表影本1紙(警卷第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679頁) │ │├─┼─┼─┼─────┼────┼─────────────┼───────────┼───────────┤││楊│98│陳奕為 │3,800 │楊韻韻於98年10月18日在雅虎│①楊韻韻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韻│年│盧台欣 │ │奇摩拍賣網站上購物後,於同│ 第442頁)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韻│10│林峻毅 │ │日匯款3,800元至周天珍高雄 │②周天珍之高雄銀行前鎮│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月│許文成 │ │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 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 │ │18│「德哥」 │ │0000號人頭帳戶,迄未收到貨│ 及交易明細(警卷第44│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品,且撥打賣家所留聯絡電話│ 5至446頁背面) │ ││ │ │ │詳成員 │ │0000000000亦無法聯繫上始知│③楊韻韻所提供名間鄉農│ ││ │ │ │ │ │受騙。 │ 會存摺簿影本(警卷第│ ││ │ │ │ │ │ │ 444頁)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⒙】 │ │ │├─┼─┼─┼─────┼────┼─────────────┼───────────┼───────────┤││呂│98│陳奕為 │24,512 │呂金燕於98年10月18日,接獲│①呂金燕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金│年│盧台欣 │ │0000000000、0000000000佯稱│ 第594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燕│10│林峻毅 │ │是PChome客服人員來電,稱其│②潘忠雄之臺灣中小企業│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在網路購物以刷卡方式付費時│ 銀行安平分行帳戶開戶│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18│「德哥」 │ │,因其公司服務人員輸入有誤│ 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造成刷卡金額分12期清償等│ 細查詢單(警卷第596 │。 ││ │ │ │詳成員 │ │語,致呂金燕陷於錯誤,於同│ 至598頁) │ ││ │ │ │ │ │日依指示匯款24,512元至潘忠│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 ││ │ │ │ │ │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 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 │ ││ │ │ │ │ │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 │ 警卷第595頁) │ ││ │ │ │ │ │戶。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黃│98│陳奕為 │29,989 │黃安慶於98年10月18日,接獲│①黃安慶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安│年│盧台欣 │ │0000000000、000000000000佯│ 第600頁背面至601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慶│10│林峻毅 │ │稱是PChome客服人員來電,稱│②潘忠雄之臺灣中小企業│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其在網路購物以刷卡方式付費│ 銀行安平分行帳戶開戶│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18│「德哥」 │ │時,因其會計人員操作錯誤,│ 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造成重複扣款等語,致黃安慶│ 細查詢單(警卷第603 │。 ││ │ │ │詳成員 │ │陷於錯誤,於同日依指示匯款│ 至605頁) │ ││ │ │ │ │ │29,989元至潘忠雄臺灣中小企│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 ││ │ │ │ │ │業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 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 │ ││ │ │ │ │ │00000號人頭帳戶。 │ 警卷第602頁)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黎│98│陳奕為 │11,110 │黎心佳於98年10月22日在雅虎│①黎心佳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心│年│盧台欣 │ │奇摩拍賣網站上購買衛星導航│ 第402頁)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佳│10│林峻毅 │ │後欲取消訂購,遭某男子詐稱│②沈仕元臺灣新光商業銀│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要前往提款機按密碼方能取消│ 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開│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22│「德哥」 │ │,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轉│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帳11,110元至沈仕元新光商業│ 卷第405至406頁) │。 ││ │ │ │詳成員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③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2 │ ││ │ │ │ │ │人頭帳戶。 │ 紙(警卷第404頁)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⒓】 │ │ │├─┼─┼─┼─────┼────┼─────────────┼───────────┼───────────┤││蘇│98│陳奕為 │298,989 │蘇新富於98年10月22日,接獲│①蘇新富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新│年│盧台欣 │ │佯稱為網路賣家之來電,稱其│ 第408至409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 │富│10│林峻毅 │ │付款方式錯誤,致蘇新富陷於│②高悅寧台新銀行帳戶開│附表貳編號二、三所示之││ │ │月│許文成 │ │錯誤,遂依指示於同日,至提│ 戶基本料及交易明細表│物,沒收。 ││ │ │22│「德哥」 │ │款機前取消分期付款,並分別│ (警卷第416至418頁)│ ││ │ │日│及其他不 │ │①存款169,000元至高悅寧之 │③沈仕元之臺灣新光商業│ ││ │ │ │詳成員 │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銀行股份有仕元之臺灣│ ││ │ │ │ │ │00號帳戶;②匯款29,989元至│ 新光限公司帳戶開資料│ ││ │ │ │ │ │沈仕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 及交易明細表(警卷第│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 │ 411至412頁) │ ││ │ │ │ │ │存款100,000元至蔣若瀅第一 │④蔣若瀅之第一銀行北桃│ ││ │ │ │ │ │銀行北桃園分行帳號:000000│ 園分行帳戶開戶申請資│ ││ │ │ │ │ │00000號帳戶。 │ 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卷│ ││ │ │ │ │ │ │ 第413至415頁)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⒔】 │⑤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 │ 細表及存、匯款明細等│ ││ │ │ │ │ │ │ 3紙(警卷第409頁背面│ ││ │ │ │ │ │ │ ) │ │├─┼─┼─┼─────┼────┼─────────────┼───────────┼───────────┤││張│98│陳奕為 │129,989 │張伊萍於98年10月23日接獲佯│①張伊萍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伊│年│盧台欣 │ │稱是PChome客服人員來電,稱│ 第653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萍│10│林峻毅 │ │其在網路購物以刷卡方式付費│②施文健之京城商業銀行│附表貳編號二、三所示之││ │ │月│許文成 │ │時,因疏失造成扣款有問題等│ 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物,沒收。 ││ │ │23│「德哥」 │ │語,致張伊萍陷於錯誤,於同│ 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 │ │日│及其他不 │ │日依指示轉帳29,989元至施文│ (警卷第656至657頁)│ ││ │ │ │詳成員 │ │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③吳健榮之第一商業銀行│ ││ │ │ │ │ │000000號帳戶;現金存款100,│ 鼎泰分行帳戶開戶基本│ ││ │ │ │ │ │000元至吳健榮第一商業銀行 │ 資料及存摺存款交易明│ ││ │ │ │ │ │鼎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細查詢單(警卷第658 │ ││ │ │ │ │ │號帳戶。 │ 至662頁) │ ││ │ │ │ │ │ │④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表影│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本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 易明細表影本各1紙( │ ││ │ │ │ │ │ │ 警卷第655頁) │ │├─┼─┼─┼─────┼────┼─────────────┼───────────┼───────────┤││張│98│陳奕為 │129,989 │張瑞斌於98年10月23日接獲+0│①張瑞斌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瑞│年│盧台欣 │ │000000000、+0000000000佯稱│ 第664至665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斌│10│林峻毅 │ │是PChome客服人員來電,稱其│②施文健京城商業銀行帳│附表貳編號二、三所示之││ │ │月│許文成 │ │在網路購物以刷卡方式付費時│ 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摺│物,沒收。 ││ │ │23│「德哥」 │ │,因會計人員作業疏失,將其│ 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 │ │日│及其他不 │ │付費方式設定成分期付款,嗣│ 警卷第668至669頁) │ ││ │ │ │詳成員 │ │有自稱郵局之人員向張瑞斌要│③張忠軒之第一商業銀行│ ││ │ │ │ │ │求前往郵局操作提款機,使張│ 彰化分行帳戶開戶基本│ ││ │ │ │ │ │瑞斌陷於錯誤,於同日轉帳29│ 資料及存摺存款交易明│ ││ │ │ │ │ │,989元至施文健之京城商業銀│ 細查詢單(警卷第670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至672頁) │ ││ │ │ │ │ │;嗣又向張瑞斌佯稱避免帳號│④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表影│ ││ │ │ │ │ │遭駭客入盜用,需前往第一銀│ 本2紙、郵政自動櫃員 │ ││ │ │ │ │ │行將每日最高提款金額100,00│ 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紙 │ ││ │ │ │ │ │0元提領出來,張瑞斌遂依指 │ (警卷第667頁) │ ││ │ │ │ │ │示操作,因而存款100,000元 │ │ ││ │ │ │ │ │至張忠軒之第一商業銀行彰化│ │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戶。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李│98│陳奕為 │140,000 │李佳燕於98年10月23日接獲自│①李佳燕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佳│年│盧台欣 │ │稱黃姓友人之來電佯稱:因急│ 第700至701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燕│10│林峻毅 │ │需現金週轉,使李佳燕陷於錯│②吳上山之星展銀行桃園│附表貳編號二、三所示之││ │ │月│許文成 │ │誤,於同日匯款80,000元至吳│ 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物,沒收。 ││ │ │23│「德哥」 │ │上山星展銀行桃園分行帳號:│ 及往來明細查詢報表(│ ││ │ │日│及其他不 │ │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翌│ 警卷第707頁至710頁)│ ││ │ │ │詳成員 │ │(24)日,匯款30,000元至賴│③賴韻伊台灣中小企業銀│ ││ │ │ │ │ │韻伊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博愛│ 行博愛分行帳戶開戶基│ ││ │ │ │ │ │分行帳戶;於同年月25日復匯│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 ││ │ │ │ │ │款30,000元至賴韻伊台灣中小│ 卷第704至706頁) │ ││ │ │ │ │ │企業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④合作庫銀行存摺簿影本│ ││ │ │ │ │ │0000000號帳戶。 │ 、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 ││ │ │ │ │ │ │ 請書代收人傳票及自動│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 ││ │ │ │ │ │ │ (警卷第702頁背面至 │ ││ │ │ │ │ │ │ 703頁) │ │├─┼─┼─┼─────┼────┼─────────────┼───────────┼───────────┤││饒│98│陳奕為 │71,442 │饒植維於98年10月24日接獲02│①饒植維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植│年│盧台欣 │ │00000000佯稱是PChome客服人│ 第713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維│10│林峻毅 │ │員來電,稱其在網路購物時,│②賴韻伊華南商業銀行北│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因作業疏失,有重複扣款問題│ 高雄分行帳戶客戶基本│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24│「德哥」 │ │,嗣有0000000000自稱郵局人│ 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表│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員來電要求饒植維前往附近之│ (警卷第715至716頁)│。 ││ │ │ │詳成員 │ │提款機作取消扣款之動作,使│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饒植維陷於錯誤,於同日分別│ 細表影本3紙(警卷第 │ ││ │ │ │ │ │匯款29,989元、19,989元及21│ 714頁) │ ││ │ │ │ │ │,464元至賴韻伊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 │00號人頭帳戶。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陳│98│陳奕為 │47,978 │陳雅嫺於98年10月24日接獲00│①陳雅嫺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雅│年│盧台欣 │ │00000000自稱花旗銀行來電,│ 第718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嫺│10│林峻毅 │ │佯稱其在網路購物入帳有問題│②賴韻伊華南商業銀行北│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要求陳雅嫺至提款機做更正│ 高雄分行帳戶客戶基本│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24│「德哥」 │ │動作,使陳雅嫺陷於錯誤,於│ 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表│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 │日│及其他不 │ │同日匯款29,989元至黃聖巖之│ (警卷第721至722頁)│。 ││ │ │ │詳成員 │ │合作金庫銀行新莊分行帳號:│③黃聖巖之合作金庫銀行│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 新莊分行帳戶開戶基本│ ││ │ │ │ │ │7,989元至賴韻伊之華南商業 │ 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 ││ │ │ │ │ │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 卷第723至725頁) │ ││ │ │ │ │ │000000號人頭帳戶。 │④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 │ 細表影本2紙(警卷第7│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20頁) │ │├─┼─┼─┼─────┼────┼─────────────┼───────────┼───────────┤││林│98│陳奕為 │10,989 │林進寶於98年10月31日接獲+0│①林進寶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進│年│盧台欣 │ │000000000佯稱是PChome客服 │ 第683至684頁)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寶│10│林峻毅 │ │人員來電,稱其在網路購物時│②吳美珍中華郵政股份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因作業疏失,將其付費方式│ 限公司嘉義站前郵局之│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31│蔡耀德 │ │設定成分期付款,嗣有+00000│ 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客│號一、二、三所示之物,││ │ │日│「德哥」 │ │00000自稱花旗銀行人員來電 │ 戶歷史交易清單(警卷│沒收。 ││ │ │ │及其他不 │ │要求林進寶前往附近之提款機│ 第686頁) │ ││ │ │ │詳成員 │ │作設定,使林進寶陷於錯誤,│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於同日轉帳10,989元至吳美珍│ 細表影本1紙(警卷第 │ ││ │ │ │ │ │嘉義站前郵局帳號:00000000│ 685頁) │ ││ │ │ │ │ │000000號人頭帳戶。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王│98│陳奕為 │53,021 │王光明於98年10月31日接獲00│①王光明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光│年│盧台欣 │ │-00000000佯稱是PChome客服 │ 第688頁背面至689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明│10│林峻毅 │ │人員來電,稱其在網路購物時│②吳美珍中華郵政股份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因作業疏失,將其付費方式│ 限公司嘉義站前郵局之│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31│蔡耀德 │ │設定成分期付款,嗣有000000│ 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客│號一、二、三所示之物,││ │ │日│「德哥」 │ │0000自稱玉山銀行人員來電要│ 戶歷史交易清單(警卷│沒收。 ││ │ │ │及其他不 │ │求王光明前往附近之提款機設│ 第692頁) │ ││ │ │ │詳成員 │ │定成關閉分期扣款,使王光明│③王光明所提供之郵政自│ ││ │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分別轉帳28│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 │ │ │,123元及24,898元至吳美珍嘉│ 本2紙(警卷第691頁)│ ││ │ │ │ │ │義站前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 │ │ │ │0000號人頭帳戶。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廖│98│陳奕為 │24,112 │廖英帆於98年10月31日接獲00│①廖英帆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英│年│盧台欣 │ │0000000000、000000000000不│ 第694頁背面至695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帆│10│林峻毅 │ │詳姓名年籍之人來電,佯稱其│②吳美珍之中華郵政股份│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購物刷卡消費方式有誤,要求│ 有限公司嘉義站前郵局│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31│蔡耀德 │ │其前往提款機操作,致廖英帆│ 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號一、二、三所示之物,││ │ │日│「德哥」 │ │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4,123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沒收。 ││ │ │ │及其他不 │ │元至人頭帳戶,嗣該不詳姓名│ 卷第697頁) │ ││ │ │ │詳成員 │ │年籍之人又向廖英帆稱若要退│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費,須再持另一人之之金融卡│ 細表影本2紙(警卷第 │ ││ │ │ │ │ │方能退款,廖英帆遂向其表弟│ 696頁) │ ││ │ │ │ │ │借金融卡轉帳19,989元至吳美│ │ ││ │ │ │ │ │珍嘉義站前郵局帳號:000000│ │ ││ │ │ │ │ │00000000號人頭帳戶。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張│98│陳奕為 │19,140 │張錦祥於98年11月8日接獲00 │①張錦祥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錦│年│盧台欣 │ │00000000自稱花旗銀行人員來│ 第753頁背面至754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祥│11│林峻毅 │ │電,稱其在網路購買商品時,│②張漢源關廟鄉農會帳戶│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因該公司作業疏失,將重複扣│ 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往│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08│蔡耀德 │ │款,要求其前往提款機作取消│ 來交易明細表(警卷第│號一、二、三所示之物,││ │ │日│「德哥」 │ │之動作,致張錦祥陷於錯誤,│ 756至759頁) │沒收。 ││ │ │ │及其他不 │ │於同日匯款19,140元至張漢源│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詳成員 │ │關廟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 易明細表(警卷第755 │ ││ │ │ │ │ │0000號人頭帳戶。 │ 頁)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楊│98│陳奕為 │30,000 │楊乾坤於98年11月23日接獲自│①楊乾坤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乾│年│盧台欣 │ │稱地下錢莊之人員,佯稱其女│ 第761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坤│11│林峻毅 │ │婿為友人借款150萬元作保, │②李坤龍之國泰世華商業│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要求楊乾坤前往提款機匯款30│ 銀行屏東分行帳戶開戶│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23│蔡耀德 │ │,000元至李坤龍國泰世華商業│ 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號一、二、三所示之物,││ │ │日│「德哥」 │ │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 易明細表(警卷第763 │沒收。 ││ │ │ │及其他不 │ │0000號人頭帳戶。 │ 至764頁) │ ││ │ │ │詳成員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黃│98│陳奕為 │30,000 │黃景慧於98年11月23日接獲佯│①黃景慧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景│年│盧台欣 │ │稱為其友人之來電,稱須現金│ 第769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慧│11│林峻毅 │ │週轉,致黃景慧陷於錯誤,而│②李坤龍之國泰世華商業│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許文成 │ │於同日匯款30,000元至李坤龍│ 銀行屏東分行帳戶開戶│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 │ │23│蔡耀德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 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交│號一、二、三所示之物,││ │ │日│「德哥」 │ │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易明細表(警卷第770 │沒收。 ││ │ │ │及其他不 │ │。 │ 至771頁) │ ││ │ │ │詳成員 │ │ │③黃景慧提供之台灣中小│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 易明細(警卷第768頁 │ ││ │ │ │ │ │ │ 背面) │ │├─┼─┼─┼─────┼────┼─────────────┼───────────┼───────────┤││陳│98│陳奕為 │100,000 │陳麗時於98年11月24日接獲佯│①陳麗時警詢筆錄(偵㈡│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麗│年│盧台欣 │ │稱為其友人之來電,稱須現金│ 卷第492至494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時│11│林峻毅 │ │週轉,致陳麗時陷於錯誤,而│②李坤龍之合作金庫銀行│附表貳編號一、二、三所││ │ │月│許文成 │ │於同日匯款100,000元至李坤 │ 屏南分行帳戶開戶基本│示之物,沒收。 ││ │ │24│蔡耀德 │ │龍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行帳號│ 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 ││ │ │日│「德哥」 │ │: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 細表(警卷第773至774│ ││ │ │ │及其他不 │ │。 │ 頁) │ ││ │ │ │詳成員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麥│98│陳奕為 │10,000 │麥家寬於98年11月25日接獲佯│①麥家寬警詢筆錄(偵㈡│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家│年│盧台欣 │ │稱為其友人「邱姐」之來電,│ 卷第488至490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寬│11│林峻毅 │ │稱須現金週轉,致麥家寬陷於│②李坤龍之合作金庫銀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月│許文成 │ │錯誤,而於同日匯款10,000元│ 屏南分行帳戶開戶基本│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 │ │25│蔡耀德 │ │至李坤龍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 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表貳編號一、二、三所示││ │ │日│「德哥」 │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 │ 細表(警卷第773至774│之物,沒收。 ││ │ │ │及其他不 │ │頭帳戶。 │ 頁) │ ││ │ │ │詳成員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洪│98│陳奕為 │169,000 │洪昶勝於98年12月24日接獲+0│①洪昶勝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昶│年│盧台欣 │ │0-00000000、+0000000000自 │ 第606頁背面至607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勝│12│林峻毅 │ │稱遠東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來電│②張翠月之彰化商業銀行│。扣案附表貳編號一、二││ │ │月│許文成 │ │,稱其先前向快樂購網路公司│ 宜蘭分行帳戶開戶基本│、三所示之物,沒收。 ││ │ │24│蔡耀德 │ │所購買之物品,該公司向發卡│ 資料及存摺存款交易明│ ││ │ │日│蔡國安 │ │銀行請款後,因作業疏失,會│ 細查詢單(警卷第611 │ ││ │ │ │蘇慧芬 │ │向其連續扣款12次,要求其授│ 至613頁) │ ││ │ │ │「德哥」 │ │權代為做更改動作,並至提款│③李勇助之彰化商業銀行│ ││ │ │ │及其他不 │ │機做停止付款動作,致洪昶勝│ 潮州分行帳戶開戶基本│ ││ │ │ │詳成員 │ │陷於錯誤,於翌(25)日轉帳│ 資料及存摺存款交易明│ ││ │ │ │ │ │100,000元至張翠月之彰化商 │ 細查詢單(警卷第613 │ ││ │ │ │ │ │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 背面至616頁) │ ││ │ │ │ │ │00000000號帳戶;轉帳69,000│④彰化商業銀行交易明細│ ││ │ │ │ │ │元至李勇助之彰化商業銀行潮│ 表影本2紙(警卷第609│ ││ │ │ │ │ │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頁背面) │ ││ │ │ │ │ │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王│99│陳奕為 │100,000 │王麗新於99年1月7日接獲自稱│①王麗新警詢筆錄(偵㈢│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麗│年│盧台欣 │ │自己兒子之來電佯稱:被別人│ 卷第43至44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新│01│林峻毅 │ │押走要還錢,致王麗新現於錯│②張春菊之臺灣土地銀行│。扣案附表貳編號一、二││ │ │月│許文成 │ │誤,於同日匯款100,000元至 │ 金門分行帳戶開戶基本│、三所示之物,沒收。 ││ │ │07│蔡耀德 │ │張春菊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 資料及存摺存款交易明│ ││ │ │日│蔡國安 │ │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 細查詢單(警卷第647 │ ││ │ │ │蘇慧芬 │ │戶。 │ 至649頁) │ ││ │ │ │「德哥」 │ │ │③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 ││ │ │ │及其他不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款憑條(警卷第645頁 │ ││ │ │ │詳成員 │ │ │ ) │ │├─┼─┼─┼─────┼────┼─────────────┼───────────┼───────────┤││陳│99│陳奕為 │220,000 │陳信材於99年1月12日接獲不 │①陳信材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信│年│盧台欣 │ │詳姓名之成年女子來電,假藉│ 第620至621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材│01│林峻毅 │ │為陳信材之友人,並佯稱:其│②周冠宇之中華郵政股份│。扣案附表貳編號一、二││ │ │月│蔡耀德 │ │票據到期需要現金週轉,致陳│ 限公司鳳鳴郵局帳戶開│、三所示之物,沒收。 ││ │ │12│蔡國安 │ │信材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30│ 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 ││ │ │日│蘇慧芬 │ │,000元至李總鎮之合作金庫銀│ 交易清單(警卷第623 │ ││ │ │ │「德哥」 │ │行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 頁) │ ││ │ │ │及其他不 │ │15547號帳戶;匯款60,000元 │③邱炳通之合作金庫銀行│ ││ │ │ │詳成員 │ │至周冠宇鳳鳴郵局帳號:0000│ 黎明分行帳戶開戶基本│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0,0│ 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 ││ │ │ │ │ │00元至邱炳通之合作金庫銀行│ 卷第629至633頁) │ ││ │ │ │ │ │黎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④陳進丁之台新國際商業│ ││ │ │ │ │ │908號帳戶;於翌(13)日匯 │ 銀行汐止分行帳戶開戶│ ││ │ │ │ │ │款100,000元至陳進丁之台新 │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 │ │ │ │國際商業銀行汐止分行帳號:│ (警卷第624至626頁)│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陳信材之存簿內頁影本│ ││ │ │ │ │ │ │ 、存入憑條、第一銀行│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及臺中縣大肚鄉農會自│ ││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 ││ │ │ │ │ │ │ 等(警卷第621頁背面 │ ││ │ │ │ │ │ │ 至622頁) │ ││ │ │ │ │ │ │⑥李總鎮合作金庫南三重│ ││ │ │ │ │ │ │ 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警卷第62│ ││ │ │ │ │ │ │ 7至628頁) │ │├─┼─┼─┼─────┼────┼─────────────┼───────────┼───────────┤││郭│99│陳奕為 │30,000 │郭淑芳於99年1月27日接獲自 │①郭淑芳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淑│年│盧台欣 │ │稱王姓友人之來電佯稱:因家│ 第640至641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芳│01│林峻毅 │ │裡有變故需現金急用,使郭淑│②張春菊之臺灣土地銀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月│蔡耀德 │ │芳陷於錯誤,於同日以提款機│ 金門分行帳戶開戶基本│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 │ │27│蔡國安 │ │轉帳30,000元至張春菊臺灣土│ 資料及存摺存款交易明│表貳編號一、二、三所示││ │ │日│蘇慧芬 │ │地銀行金門分行帳號:000000│ 細查詢單(警卷第647 │之物,沒收。 ││ │ │ │「德哥」 │ │000000號人頭帳戶。 │ 至649頁) │ ││ │ │ │及其他不 │ │ │ │ ││ │ │ │詳成員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于│99│陳奕為 │30,000 │于志傑於99年1月28日接獲不 │①于志傑警詢筆錄(警卷│盧台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志│年│盧台欣 │ │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來電,│ 第634至635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累犯││ │傑│01│林峻毅 │ │假藉為其友人,並佯稱:需現│②張春菊之臺灣土地銀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月│蔡耀德 │ │金3萬元週轉,于志傑不疑有 │ 金門分行帳戶開戶基本│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 │ │28│蔡國安 │ │他,於同日以提款機轉帳30,0│ 資料及存摺存款交易明│表貳編號一、二、三所示││ │ │日│蘇慧芬 │ │00元至張春菊臺灣土地銀行金│ 細查詢單(警卷第636 │之物,沒收。 ││ │ │ │「德哥」 │ │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至638頁) │ ││ │ │ │及其他不 │ │人頭帳戶。 │ │ ││ │ │ │詳成員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附表貳:被告及共犯扣案物┌───┬────┬───────────┬───────────┐│ 編號 │ 所有人 │ 扣案物 │內 容 │├───┼────┼───────────┼───────────┤│ 一 │蔡耀德 │ (一)雜記簿(一本) │記載人頭帳戶帳號資料記││ │ │ (二)電話單(一張) │載上開共犯等人電話資料││ │ │ │。 │├───┼────┼───────────┼───────────┤│ 二 │林峻毅 │ 教戰手冊一張 │記載提醒車手提領款項注││ │ │ │意事項,及代號含意等。│├───┼────┼───────────┼───────────┤│ 三 │盧台欣 │(一)登報收購所得之行│分別為被告盧台欣收購欲││ │ │ 動電話門號: │作為詐騙聯繫之人頭卡及││ │ │ ⒈00000000 │聯繫共犯使用之行動電話││ │ │ 00亞太行動電話 │。 ││ │ │ 易付卡一張(申請 │ ││ │ │ 人:邱凱偉)。 │ ││ │ │ ⒉00000000 │ ││ │ │ 00亞太行動電話 │ ││ │ │ 易付卡一張(申請 │ ││ │ │ 人:林文章)。 │ ││ │ │ ⒊00000000 │ ││ │ │ 00亞太行動電話 │ ││ │ │ 易付卡一張。 │ ││ │ │ ⒋00000000 │ ││ │ │ 00威寶行動電 │ ││ │ │ 話易付卡一張(申 │ ││ │ │ 請人:林文章)。 │ ││ │ │ ⒌00000000 │ ││ │ │ 00威寶行動 │ ││ │ │ 電話易付卡一張。 │ ││ │ │ ⒍00000000 │ ││ │ │ 00家樂福行 │ ││ │ │ 動電話易付卡一張 │ ││ │ │ (申請人:林文章 │ ││ │ │ )。 │ ││ │ │ ⒎00000000 │ ││ │ │ 00家樂福行 │ ││ │ │ 動電話易付卡一張 │ ││ │ │ (申請人:林文章 │ ││ │ │ )。 │ ││ │ │ ⒏00000000 │ ││ │ │ 00家樂福行 │ ││ │ │ 動電話易付卡一張 │ ││ │ │ (申請人:邱凱偉 │ ││ │ │ )。 │ ││ │ │ ⒐00000000 │ ││ │ │ 00統一超商 │ ││ │ │ 行動電話易付卡一 │ ││ │ │ 張。 │ ││ │ │ ⒑000000000│ ││ │ │ 0統一超商行動電話│ ││ │ │ 易付卡一張。 │ ││ │ │ ⒒000000000│ ││ │ │ 0超商行動電話易付│ ││ │ │ 卡一張。 │ ││ │ │ ⒓000000000│ ││ │ │ 0遠傳行動電話易付│ ││ │ │ 卡一張(申請人:林│ ││ │ │ 文章)。 │ ││ │ │ ⒔卡號0000000│ ││ │ │ 00000遠傳行動│ ││ │ │ 電話易付卡一張。 │ ││ │ │(二)行動電話一支(廠│ ││ │ │ 牌:GPLUS,│ ││ │ │ 搭配門號:000│ ││ │ │ 0000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