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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上訴字第 2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29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信良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被 告 王水文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律師、曾怡靜律師被 告 洪麗里選任辯護人 蔡信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2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798、10418、14331號、98年度偵字第72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本案檢察官上訴尚未逾期

㈠、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即檢察長)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8條定有明文。因此對於檢察官所為判決書之送達,應於辦公處所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如執行職務不在辦公處所,或差假不在辦公處所或有其他不能收受送達文書之障礙事由存在時,即應向檢察長為之。倘若執行送達之法警已獲會晤應受送達之檢察官而該檢察官就應受送達之文書,別無其他不能收受送達之原因而故不加收受者,即應認其於該獲會晤送達之時已為合法收受送達。若執行送達之法警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之檢察官,僅將應送達之判決書放置於承辦檢察官辦公室,尚不得逕認該項向辦公室之送達,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祇能以檢察官實際接受判決時為起算上訴期間之標準(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8號、71年臺非字第18號判例、95年臺上字第406判決及刑事訴訟法第58條於56年修正意旨,併予參照)。

㈡、本件原審判決於102年1月25日宣示,證人即送達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法警吳佳慧於102年2月22日收受欲送達檢察官之裁判書正本,並將該正本送至原審法院法警室,復由原審法院法警嚴廷妤於102年2月27日將前開判決書及送達證書送達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由承辦檢察官馮君傑簽收,此經證人吳佳慧、嚴廷妤證述:證人吳佳慧於102年2月22日自法院收受本案判決正本,然該日係星期五,該案書記官又未載明係「最速件」,故證人嚴廷妤即依慣例統一將要交付地檢署之判決書於隔週之星期三即102年2月27日交付承辦檢察官等語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67-173頁),並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原審更㈥卷第93頁),既承辦檢察官馮君傑實際接受判決時間為102年2月27日,加計法定上訴期間10日,其於102年3月7日提起上訴,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3月6日南檢欽孝102上41字第012517號函文附卷足參(見本院卷㈠第6頁),自未逾期,先行敘明。

貳、關於證據能力方面按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證據能力之規定,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苟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證據,然彈劾證據非用於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9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傳聞排除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係針對證據目的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爭點之證據資格而言;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為「彈劾證據憑信性或證明力」之用,旨在減損待證事實之成立者,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成立存否之證據,則無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法概念所稱「彈劾證據」。基於刑事訴訟發現真實及公平正義之功能,在解釋上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亦應有其適用(同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係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應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所援引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其犯罪事實之證據,係屬彈劾證據性質,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先予敘明。

參、訊問被告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乃為擔保自白之任意性,便於偵審機關日後調取勘驗之必要,以期發現真實,故除有急迫情況並經記明筆錄者外,訊問被告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而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時,其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準用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之結果,警詢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其不符之部分,自亦不得作為證據。另刑事訴訟法於第196條之1第1項增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情形時,得詢問證人,是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詢問證人時,予以錄音或錄影,而遇有筆錄與錄音、錄影之內容不相符合者,亦應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之法理,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證人林傳盛96年4月23日調查、同日偵訊之證述,經原審當庭勘驗該證人之警、偵訊光碟,並逐字記載於筆錄(見原審卷㈤第2-16頁、第28-31頁),既經原審勘驗並逐字記載,自較能反應證人林傳盛證詞之真實內容,則該證人林傳盛之證詞,應以原審逐字記載之筆錄為依據。又為比對前開證人林傳盛證述筆錄更正前後之差異,及展現當時警詢、偵訊之原貌,茲將更正前後之筆錄附於附表一。

乙、實體方面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郭信良係現任○○市○○○○○,於民國93年間起即擔任○○市○○。緣○○建築師事務所(下稱○○事務所)實際負責人林傳盛(行賄部分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331號不起訴處分)有鑑於該事務所屢次參與○○市政府公共工程設計監造競標,結果均以第二、三名落榜,認需與市政府有關係方能得標,經多方打探,得知被告郭信良與市府關係良好,林傳盛即於93年初某日,前往被告郭信良服務處尋求協助打探「○○國中新建校舍整體規劃第一期工程設計監造案」(下稱○○國中第一期案)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林傳盛並允諾如能順利取得該標案,將以該標案設計監造費用百分之10予被告郭信良作為酬謝金。被告郭信良則明知機關辦理採購需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作業,及按政府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公共工程最有利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於工程評選前係受保密,非工程相關承辦人員及直接主管無法知悉名單內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林傳盛向其探尋協助取得○○國中第一期標案之機會,向林傳盛詐稱可協助○○事務所取得該案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並幫忙打點○○市政府,以方便林傳盛取得標案。而被告郭信良明知其無法取得正確評選委員名單,然為詐取林傳盛允諾之酬金,竟於該案評選前,先自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下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該名單上有專家學者數百人),再由該建議名單內憑臆測挑選陳長庚、孫全文、賴啟銘及蔡榮哲等4位學者,佯作透過市政府內部高層取自發包機關洩漏之評選委員名單,並將該名單交付予林傳盛。致使林傳盛陷於錯誤,誤認該份名單為真實,而依名單拜訪陳長庚、孫全文、蔡榮哲,請託支持○○事務所承攬該案。嗣因陳長庚、蔡榮哲、賴啟銘3名學者正好為評選委員,而○○事務所參與上開設計監造案評選,亦獲評為第一名並取得該案後,林傳盛因前述原因,誤認順利得標係因被告郭信良打點○○市政府官員妥當及交付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之故,而先後於93年7月14日及同月21日支付新台幣(下同)30萬元及16萬元予被告郭信良作為取得名單及打點市政府官員之酬謝,被告郭信良因此獲利46萬元。因認被告郭信良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被告王水文自92年8月間起,擔任○○市政府○○○(原○○○)處長,負責綜理教育處處務;被告洪麗里自93年12月1日至94年7月31日期間,擔任○○市教育局調用教師,負責辦理○○國中籌備業務,並自94年8月1日起,擔任○○市立○○國民中學校長,負責○○國中校務;被告王水文、洪麗里2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2人於○○國中興建過程均係負責○○國中興建工程相關公務之人。緣○○市政府教育處於94年間辦理「○○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採購。承辦人被告洪麗里因○○建築師事務所承攬○○國中第一期案時有數度缺失,遭○○市校舍工程預算書圖審查小組要求改善,且該事務所並無其他表現優異情事,故於94年6月16日簽擬於○○國中第二期案招標時,建議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該公文簽呈經被告王水文認可批示後,轉呈由市長許添財於94年6月23日批示核可。詎林傳盛於得知上開消息後,為使○○事務所繼續承攬○○國中第二期案,竟向被告郭信良請託,要求被告郭信良前往市政府施壓,促使教育處變更該工程招標方式,由「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變更為「不重新遴選建築師,而與原建築師事務所直接議價」,俾令○○事務所能以「直接議價辦理採購」方式取得該工程。被告郭信良因林傳盛已支付○○國中第一期案之百分之10的佣金46萬元,知悉如能達成林傳盛該項要求,林傳盛即會付出工程款百分之10之佣金,為取得○○國中第二期案佣金,被告郭信良竟基於教唆被告王水文、洪麗里2人圖利○○事務所之犯意,允諾林傳盛向市政府承辦人員施壓,藉以變更○○國中第二期案之招標方式,並隨後以○○身分前往○○○與被告王水文會商,藉其權勢要求被告王水文設法將該案交予林傳盛承作。被告王水文明知上開標案因有數項缺失,經被告洪麗里簽請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後,已由市長許添財批核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無法更改招標方式為直接議價辦理。惟因無法抗拒來自被告郭信良○○○之壓力,竟基於圖利○○事務所之犯意聯絡,同意被告郭信良之要求變更招標方式,隨後並要求被告洪麗里配合。被告王水文、洪麗里2人即共同基於圖利○○事務所之犯意聯絡,數度商討如何將招標方式由重新遴選建築師更改為直接議價辦理採購。此時○○國中恰於94年7月6日再度函送予被告洪麗里「○○國中第二期標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公文資料,被告洪麗里於同年7月8日收受後,為避免該公文呈送市長勾選評選委員後,即無法變更招標方式,竟故意違背行政作業流程,先與被告王水文共同將原應批送市長勾選之「○○國中第二期標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公文資料,以另案簽辦及存參方式結案,而未送市長勾選○○國中第二期案之評選委員,藉此延滯市長勾選○○國中第二期案之評選委員(按正常公文作業流程,該公文密件應立即呈送市長勾選評選委員,而非存參,被告洪麗里亦稱該公文已呈送王水文,然該公文密件及相關遞送流程已滅失,無法查明)。藉此以利與被告王水文共同設法變更○○國中第二期案之招標方式。再者,因被告洪麗里於94年6月16日之簽呈係以○○建築師事務所有數度缺失,且無其他表現優異情事等理由簽准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被告王水文、洪麗里2人為找尋理由藉以推翻上述94年6月16日之簽呈公文以利變更招標方式。

竟先由被告王水文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明知○○○於94年6月20日發函之公文內容僅說明同意調整300萬元之款項供○○國中第2期新建工程先期規劃設計費用,公文內並未要求○○市政府需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國中第2期新建工程發包作業及立即施工等交辦事項,被告王水文竟以○○○94年6月20日函文為理由,於94年7月6日擅自修改由不知情之○○○科員陳金松所擬公文原稿,並於該公文內容添加原○○○公文所未有之限制如「完成發包作業」、「立即施工」等不實事項,偽稱該事項為○○○之交辦事項,製造如不變更招標方式為直接議價辦理採購,則工程無法順利進行之假象,並將該公文於7月8日直接發函予被告洪麗里(洪麗里於7月9日收受公文),藉此作為被告洪麗里重新簽請變更招標方式之依據。被告洪麗里於收受該公文後,與被告王水文數度商議,不堪被告王水文之要求,竟於94年7月21日以○○○函文要求「完成發包作業」、「立即施工」等不實事項為由,陳述如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時程上無法完成○○○交辦之事項,再由被告洪麗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捏造「負責籌備○○國中各項業務之○○國中表示:『自本案第一期校舍施工以來,工地監工主任表現良好、負責盡職,是設計監造單位優良表現』」等不實之理由,佯稱○○事務所承作○○國中第一期案期間表現優異,符合招標資料設校規劃書第6條第2項第3點規範,承攬廠商擁有後期優先承攬權所需之必要條件,簽擬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被告王水文於審核時,均知悉該簽呈之各點說明均屬不實之事項,仍基於與被告洪麗里共同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簽署核准後,並於94年8月2日送市長許添財批准。嗣該案採限制性招標,由○○市政府與○○事務所直接議價,以429萬3千元決標,使○○事務所獲得本件標案之不法利益。○○事務所順利得標後,林傳盛復於94年9月15日指示會計許舒芬提領20萬元交付被告郭信良之助理陳孟章,再由陳孟章轉交被告郭信良,作為被告郭信良幫○○建築師事務所施壓市政府並取得繼續承攬○○國中第二期案之報酬。因認被告王水文、洪麗里2人所為,各係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及刑法第213條、216條之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罪嫌。而被告郭信良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9條第1項之教唆圖利罪嫌。

三、按○○市政府於94年9月15日與○○事務所雙方所簽訂「○○市立○○國中第二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下稱第二期工程設計契約)。依該契約書之規定,○○事務所須負責有關該工程之設計、監造,其工程設計契約約定設計階段須於94年12月15日履約,完成建築工程細部設計圖說(含水電、空調等)、招標文件及工程預算書送請○○國中審查後核定,未依期限內提送相關作業圖說,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1計算逾期違約金(即每日4293元)支付機關。詎該設計契約簽訂後,○○事務所逾履約期限仍未送交相關圖說及工程預算書等文件供審查,被告洪麗里遲至95年3月間,始發覺履約逾期,其明知按契約第9條第8項規定,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須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以書面申請,經機關審酌後,始得同意展延,惟被告洪麗里竟基於圖利○○事務所及偽造文書之犯意,在未收到廠商申請展延之書面文件之情況下,即逕自作成一份於94年12月22日下午2時,同意○○事務所展延設計期程至95年2月28日之不實期末報告紀錄,並指示於94年12月間擔任○○國中總務主任之張家禎,在會議簽到表上簽名,被告洪麗里又另在簽到表上偽造家長會代表陳榮豐、邱崇川及○○○代表陳金松之簽名,足生損害於前開各當事人及○○市政府對工程履約管理之正確性。上開偽造之文書完成後,被告洪麗里再指示時任總務主任之陳秀慧,於95年3月9日以南佃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發函,據以向臺南市政府報備展延設計期程。又○○事務所逾95年2月28日亦未及時履約,被告洪麗里復承前開圖利犯意,再以○○事務所有申請建照及綠建築認證之壓力等理由,將履約期限再展延至95年3月25日,並指示陳秀慧以○○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發函報備。直接圖得○○事務所無庸給付逾期違約金之不法利益,因而至少獲得無庸給付遲延履約100日(94年12月16日至95年3月25日)之違約金42萬9300元之利益。因認被告洪麗里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刑法第216條、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第213條、216條之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謂,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按刑事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其在訴訟上所為之辯解,只須達於對起訴事證提出合理質疑之程度為已足,檢察官如對被告所舉反證仍有爭執,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積極舉證釋疑。被告等既堅決否認犯罪,檢察官所舉證據復不足以使法院產生有罪之心證,原判決因認被告等犯罪不能證明,於法尚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意旨可知,基於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被告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事證所為之辯解,只須使法院達於合理懷疑之程度即可,檢察官如有爭執,即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積極舉證,惟檢察官所舉證據如不足以使法院對被告產生有罪確信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法院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公訴人認被告3人涉有上開犯行之證據:

一、被告郭信良涉有前揭公訴意旨一所指詐欺取財犯行,係以:①被告郭信良之供述,②證人即○○事務所實際負責人林傳盛之證述,③證人即○○國中第一期案評選委員蔡榮哲之證述,④證人即允傳事務所會計許舒芬之證述,⑤證人即○○事務所建築師雷原寧之證述,⑥○○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於彰化銀行所申辦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之93年7月14、21日存摺明細(見96年度偵字第6798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15、125頁),為論斷之依據。

二、被告郭信良涉有前揭公訴意旨二所指教唆圖利犯行,被告王水文、洪麗里則涉有前揭公訴意旨二所指圖利及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犯行,係以:①被告王水文、洪麗里、郭信良之供述,②證人林傳盛之證述,③證人即○○國中校長楊文煌之證述,④證人許舒芬之證述,⑤證人即○○國中總務主任張家禎之證述,⑥證人雷原寧之證述,⑦證人即○○市政府○○○科員陳金松之證述,⑧○○市政府93年10月5日○市○○字第0000000000號函(洪麗里物證卷,下稱洪物證卷第12頁),⑨○○市立○○國民中學94年5月18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函(見洪物證卷第13頁),⑩○○市政府94年6月9日○市○○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見偵一卷第198頁)、○○市立○○國民中學94年6月15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函(見偵一卷第199頁),⑪○○○94年6月20日○○㈠字第000000000號函(見洪物證卷第16、17頁),⑫○○市政府94年7月8日○市○○字第00000000000號函之修正公文底稿(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㈡,下稱偵二卷㈡第207頁)、○○市政府94年7月8日○市00000000000000號函之修正後公文底稿(見偵二卷㈡第208頁)、○○市政府94年7月8日○市○○字第00000000000號函(正式對外發文之函,見96年度偵字第10418號卷㈠,下稱偵二卷㈠第265頁),⑬94年6月16日洪麗里所簽之○○市政府公文會辦簽(稿)統一用紙(見偵二卷㈠第141頁),⑭○○市政府94年6月27日○市○○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見偵二卷㈠第156頁),⑮94年7月21日洪麗里在○○○所擬簽呈(見偵二卷㈠第266-267頁),⑯○○市政府93年2月18日○市○○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公文底稿(見偵二卷㈡第219、220頁)、○○市政府94年2月17日○市○○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公文底稿(見偵二卷㈡第268-270頁),⑰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字第0000000000號測謊報告書(見偵二卷㈡第158頁),⑱○○市立○○國民中學94年6月27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函(見偵二卷㈡第231頁),⑲通訊監察譯文(見偵一卷第71-73頁),為論斷之依據。

三、公訴人認被告洪麗里涉有前揭公訴意旨三所指圖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犯行,係以:①被告洪麗里之證述,②證人即○○國中約僱人員凌右樺之證述,③證人張家禎之證述,④證人陳秀慧之證述,⑤證人即○○國中家長會長陳榮豐之證述,⑥證人即○○國中家長會副會長邱崇川之證述,⑦證人陳金松之證述,⑧「○○市立○○國中第二期委託設計監造」契約(見扣案證物),⑨○○市立○○國民中學94年11月7日○○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開會通知(開會時間:94年11月14日下午3時30分)(見洪物證卷第37頁),⑩94年11月14日○○市立○○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中報告紀錄(見洪物證卷第39頁),⑪○○市立○○國民中學94年11月17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函(見洪物證卷第51頁),⑫○○市立○○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末報告紀錄(見偵二卷㈠第64-67頁),⑬○○市立○○國民中學94年12月16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開會通知單(開會時間94年12月19日下午2時0分,見洪物證卷第57頁),⑭○○市立○○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94年12月22日期末報告紀錄暨出席人員簽到表(見偵二卷㈠第68-69頁),⑮○○國中第二期校舍設計完稿審查會議紀錄(開會日期95年2月27日,見偵二卷㈠第224-225頁),⑯95年3月8日○○市立○○國中有關工程協調會會議紀錄暨出席簽到表(見偵二卷㈠第251、252頁),⑰載明「註銷」之○○市立海佃國民中學95年3月9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函(見偵二卷㈠第20頁),⑱○○市立○○國民中學95年3月28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函(見洪物證卷第73頁),⑲○○市立○○國民中學95年3月9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函(見洪物證卷第68頁),⑳○○市立○○國民中學95年3月14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函(見洪物證卷第69頁),㉑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字第0000000000號測謊報告書(見偵一卷㈡第158頁),為論斷之依據。

肆、被告之辯解:

一、被告郭信良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教唆圖利犯行,辯稱:伊是向林傳盛告知○○國中第一期案評選委員名單來自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網站,從未向林傳盛佯稱該評選委員名單係透過○○市政府內部高層取得,伊未施用詐術,亦未致林傳盛陷於錯誤,且伊向林傳盛收取的30萬元及16萬元,是私人間的借款;伊沒有教唆或施壓王水文、洪麗里,令渠等將○○國中第二期案之招標方式,由「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變更為「不重新遴選建築師,而與原建築師事務所直接議價」,俾令○○事務所能以「直接議價辦理採購」方式取得該工程,且伊與林傳盛間之金錢往來純屬私人借貸關係等語。

二、被告王水文堅決否認有何圖利及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犯行,辯稱:○○國中是一所特殊的學校,它已經換了很多籌備主任,是○○市第一所還在建設中就先借用○○國中上課的學校,學生有時候有衝突,我有接到這樣的訊息想說要如何解決,所以才修改承辦員陳金松之公文底稿,要求○○國中第二期標案提前進度及時程,並依公共利益之考量,於洪麗里就○○國中第二期案簽請「不重新遴選建築師,與原建築師事務所直接議價」時,才認可批示,並轉呈市長核可,此乃行政裁量權之正當行使,未圖利他人,亦無登載不實等語。

三、被告洪麗里堅決否認有何圖利、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伊固於94年6月16日簽擬公文建議○○國中第二期案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惟伊是收到○○市政府94年7月8日○市00000000000000號函,該函表示○○國中第二期案務必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劃設計、相關證照審查、發包作業及核定工程款後立即施工,伊唯恐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無法如期完成前開作業程序,且當時○○國中學生尚無自己校舍,需借用○○國中教室上課,學生及家長均反應希望校舍盡快蓋好,伊考量上開原因,方於94年7月21日簽擬公文建議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94年6月16日簽呈與94年7月21日簽呈所建議事項雖有不同,但其理由均有所本,絕非捏造;94年12月22日確實有召開○○國中第二期工程期末二次報告會議,該會議紀錄並非偽造,伊亦無在簽到表上偽造「陳金松」、「陳榮豐」、「邱崇川」等3人之簽名;且○○事務所於原先約定之94年12月15日之前已提出○○國中第二期工程細部圖說等規劃設計案,惟○○○對該規劃設計指正規劃空間太小,應增加教室量體,○○事務所遂建議將L型校舍建築改為ㄇ字型,並要求展延設計期限,第一次展延至95年2月28日,○○事務所於95年2月26日完成預算書,之後因○○國中開會討論認為走廊儲物間、音樂教室、廁所等建物有修改之必要,遂再讓○○事務所展延至95年3月25日,○○事務所遲至95年4月3日始交件,○○國中依規定對○○事務所要求8日(95年3月26日至95年4月2日)之違約金,並無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等語。

伍、經查:

一、關於公訴意旨一所指被告郭信良涉嫌詐欺取財部分:

㈠、惟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始能構成,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或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此觀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即明。換言之,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係以行為人於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於行為之初,即已意圖為不法之所有或意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如依積極證據足可證明行為人於行為之時確係意圖不法所有,並已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或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固得論以該罪,惟若行為人行為時之意圖為何尚有存疑?是否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亦未明確?依調查之結果復不足以認定其自始具有上述主觀及客觀之犯罪構成要件,即不能概對被告繩以刑法第339條之刑事責任。

㈡、被告郭信良係現任○○市○○○○○,其於93年間起擔任○○市○○,○○事務所實際負責人林傳盛於93年初某日,曾前往址設○○市○○路○段000○0號之服務處,向被告郭信良詢問○○國中第一期標案評選委員名單,被告郭信良於○○國中第一期標案評選前,先自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下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該名單上有專家學者數百人),再由該建議名單內挑選陳長庚、孫全文、賴啟銘及蔡榮哲等4位學者,提供予林傳盛參考,林傳盛再將評選委員蔡榮哲乙情告知○○事務所雷原寧建築師,雷原寧遂前往○○大學尋求該評選委員支持,嗣○○市政府就該標案於93年6月11日為決標公告,得標廠商係○○事務所,而林傳盛先後於93年7月14日、同年月21日,指示○○事務所會計許舒芬自○○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於○○銀行所申辦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各提領30萬元(於該帳戶存摺93年7月14日部分註記「借林哲哉」)及16萬元(於該帳戶存摺93年7月21日部分註記「黃炳庸16」),交付與被告郭信良之助理陳孟章,再由陳孟章交與郭信良,上情經被告郭信良供承在卷(見原審卷㈡第180頁、第182頁背面),核與證人林傳盛、雷原寧、蔡榮哲、許舒芬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依序見偵一卷第22-24頁、第28-30頁、第38-40頁、第99-102頁、第269-270頁、第143-146頁、第169頁、第130-133頁),並有○○市立○○國中新建校園設計規劃評選委員會委員建議名單、上開○○銀行帳戶存摺內頁(見偵一卷第193頁、第115頁、125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㈢、本案並無證據認定被告郭信良有向證人林傳盛佯稱交付之陳長庚、孫全文、賴啟銘及蔡榮哲名單係透過市府內部高層取自發包機關洩漏之評選委員名單,此經證人林傳盛於歷次偵查中均一致結證稱:伊不知道被告郭信良交給伊的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從何而來等語(見偵一卷第30頁、第39頁,偵二卷㈠第155頁)。復於原審詰問時證稱:「(問)當時郭信良提供名單給你們時,他有無告訴你說該名單從哪裡來的?(答)沒有。(問)郭信良有無告訴你他提供給你的名單一定是○○國中第一期的評選委員?(答)他叫我去試看看,我印象中好像不只4人,好像6、7個的樣子。(問)他提供給你的名單有無告訴你說這是○○國中第一期評選委員的名單?(答)是沒有講,是叫我去試看看。」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59頁),是被告郭信良雖曾提供林傳盛○○國中第一期案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郭信良曾向證人林傳盛表示其所提供之名單係來自市府內部高層且取自發包機關洩漏之確定名單,況從前開證人林傳盛之證述可知,倘被告郭信良係以告知之名單取自市府內部高層,為擔保其說法之可信性,自不會再以「試看看」等不確定之用語對應。再依原審勘驗證人林傳盛於96年4月23日調查筆錄光碟,證人林傳盛證稱:他(被告郭信良)有給我4個委員,而且不確定是不是這一件的、他給我名單,名單他自己也不確認阿等語(見原審卷㈤第3頁、第4頁),從證人林傳盛之前開回答,更可認被告郭信良於交付評委名單時未曾對證人林傳盛做任何保證。既被告郭信良於交付前開名單時未曾向證人林傳盛表達名單取自市府內部高層、名單即為○○國中第一期案評選委員等語,則被告郭信良交付名單之行為是否該當於施用詐術,即有可疑。至檢察官上訴理由雖稱:證人林傳盛於民國95年8月9日偵訊時證稱:「(答)郭信良到底幫什麼忙?(答)就是幫忙我拿到案子,聽說當時工程是○○○許陽明在把持,評審名單都是○○○在決定的,評審也都是他的人,外人要切進來很難。(問)郭信良他到底跟你講他能怎麼樣幫你?(答)他是跟我講說市政府的部分怎麼處理我就不用問了,詳細他怎麼作如果問太多他以後就不會幫我忙了,他也有給我外聘委員名單。」等語,可知被告郭信良係向證人林傳盛表示將會對○○市政府內部使力,以協助證人林傳盛取得○○國中第一期案。然上開證述並無從認定被告郭信良於交付名單時,曾對證人林傳盛有何具體表示。另因證人林傳盛自己臆測如果詳細詢問被告郭信良將引發被告郭信良之不悅,未曾加以詢問「如何前往市府處理」、「如何取得外聘委員名單」,既此部分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郭信良曾向伊表示外聘委員名單係取自市府內部高層即發包機關洩漏之名單,而證人林傳盛亦未曾據此加以詢問,自不得據以不利被告郭信良之認定。

㈣、另證人林傳盛雖於偵查中證稱:有懷疑郭信良○○騙我。但他給我的委員中有2、3個是有出現在名單上的委員。郭信良○○如果是隨便挑選委員名單,我多少覺得受騙。因為我在業界知道不可能如此精準等語(見偵二卷㈠第155頁)。然查證人林傳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就『○○國中新建校舍整體規劃第一期工程設計監造案』拜託郭信良什麼忙?為何要請他幫忙?(答)主要是麻煩他瞭解評審狀況,因為當時我們在業界都流傳好像○○市政府如果要去參加標案,有固定一批評選委員,聽說這些評選委員聽命於當時○○○,想說是不是找一個○○○○,我們有心想參加,找一位○○○○,瞭解一下評選委員的狀況。(問)當時你有無告訴郭信良說請他所瞭解的委員是○○市政府標案的委員嗎?當時如何具體跟他說?(答)之前我們有去參加過,其實我們都很認真在做,很多標案我們都覺得其實後來獲選的並沒有比我們好,去瞭解狀況就是類似有固定的評選委員是受官方指使的意味,請他瞭解外聘委員,當時○○市政府有一個都市設計審查,聽說裡面委員好像都是重複的,麻煩他去瞭解看是否有這方面的資訊。(問)你在97年12月3日在檢察官偵查中,曾經問你說你是否有懷疑郭信良會騙你,你回答說:我有懷疑,但他給我的委員中有兩三個都有出現在名單上。你為何當時在偵查中檢察官問你時,你會提到說當初會懷疑?(答)懷疑是我覺得他平常這麼忙,他為這種小事去幫忙,因為每次見面大約一分鐘之內,幾句話講一講,他就好像很忙,有事又離開,讓我懷疑說會覺得你這麼忙講一講,你真的會幫我的忙嗎?會有這樣的想法。(問)你曾經在95年8月9日檢察官偵查中,檢察官問你說郭信良如果是隨便挑選名單,你是否覺得受騙?你回答說:多少有一點,因為我在業界知道不可能有如此精準。為何當時你針對檢察官詢問問題時,你會回答說你認為多少有一點受騙?(答)當初我印象中這好像是比較假設性的問題,你問我如果怎樣然後怎樣,我當然會這樣回答,但我印象中,之前我前面有講一些陳述,好像後來都沒有把他記下來,如果他當然隨便亂挑,我當然會覺得多多少少有那個,但裡面確實有幾個評選委員有出現。」(見原審卷㈢第158頁背面、第159頁、第161頁),是依證人林傳盛於原審審理時所為前揭釐清證述,可知其請託被告郭信良之目的,在於瞭解○○市政府外聘委員名單之資訊,亦即是否有固定之評選委員受官方把持指使致有評選不公之情況發生,而其所稱對被告郭信良心生懷疑云云,則係因被告郭信良事務繁忙,不確定被告郭信良是否有空幫忙瞭解其所指上揭○○市政府外聘委員疑有不公情形;又被告郭信良既如上述並無檢察官所指向被告佯稱其所提供之名單係來自市府內部高層且取自發包機關洩漏之確定名單,檢察官徒以「郭信良議員如果是隨便挑選委員名單,你是否覺得受騙?」之「假設性問題」訊問證人林傳盛,證人林傳盛之「假設性回答」自當無從為被告郭信良不利之認定。至檢察官上訴理由認:如果證人林傳盛請託被告郭信良之目的,僅在於瞭解○○市政府外聘委員名單之資訊,亦即是否有固定之評選委員受官方把持指使致有評選不公之情況發生而已,則被告郭信良僅需回答證人林傳盛究竟有無其所懷疑評選不公之情形即可,又何必多此一舉提供外聘委員名單予證人林傳盛?然依原審勘驗證人林傳盛於96年4月23日調查筆錄光碟,證人林傳盛證稱:市政府都是固定的班底在評審,這個其實已經變成公開的秘密了啦,幾乎每一次都是,都是同樣一班人。(見原審卷㈤第12頁背面),既證人林傳盛知悉市政府都是固定的班底在評審,幾乎每一次是同樣一班人,益可認被告證人林傳盛事前即可以知悉評選委員之名單,上情除可認定被告郭信良交付評委名單之過程並未對證人林傳盛施用詐欺,亦可補強證人林傳盛請託被告郭信良之目的,是為了瞭解○○市政府外聘委員名單之資訊,是否真的有固定之評選委員受官方把持指使致有評選不公之情況發生乙節並非不實。

㈤、證人林傳盛96年4月23日經調查員詢問後所製作筆錄固記載「(問)你透過郭信良取得前述委員名單順利承攬該工程,有無給郭信良任何好處?(答)有的,該些行賄款項我均有交待本公司會計小姐許舒芬,以借款給林哲哉或黃炳鏞之名義記載,在○○公司轉帳傳票及○○公司設於○○銀行乙存帳戶內(詳如扣押的編號00傳票及存提款資料),經我核對該項扣押物我可以確定,該工程在93年6月1日經評選順利得標後,為感謝郭信良提供前述4位委員名單,有分2次給郭信良金錢代價,第1次是93年7月14日,我請會計許舒芬於從○○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設於○○銀行帳戶內提領30萬元現金交付給郭信良(傳票內記載借款給林哲哉),第2次係93年7月21日亦由會計許舒芬提領16萬元現金交付給郭信良(銀行存摺記載黃炳鏞16萬元,該次領款計30萬元,包含陳進佶借14萬元),我為答謝郭信良提供評選委員名單,共支付郭信良46萬元。(問)你取得○○國中1、2期工程除給郭信良工程好處外,有無向其他公務員行賄?(答)因為郭信良係○○國中轄區○○區○○,且郭信良有協助提供前述評選委員名單給我,所以才會給他金錢好處,餘未再向其他公務人員行賄。」(見偵㈠卷第92-93頁、第95頁),然經原審當庭播放前揭調查筆錄光碟方式勘驗,其勘驗結果詳如原審卷㈤勘驗筆錄,可知該次訊問內容,證人林傳盛表示「沒有向郭信良行賄」、「林傳盛稱郭信良提供名單沒有幫到忙」、「有沒有幫到忙不確定」、「給郭信良的錢是借款」、「沒有要郭信良還錢是心理要感謝他的想法」、「評審人數那麼多沒有辦法」、「郭信良沒有向其討錢」等事項均漏未記載,自不得以前開勘驗前之筆錄為不利被告郭信良之認定。

㈥、參照政府採購法第1條、第3條及第94條分別明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下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另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所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條第1項且規定「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任務如下:一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二辦理廠商評選。三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可知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公共工程辦理發包採購,評選委員會必須包括外聘專家、學者、及機關內部人員,期間不論人數、比例都有一定之限制,應非知悉單一或少數名單得以左右評選結果。證人林傳盛經營○○事務所時間非短,並自承曾多次參與○○市政府公共工程之監造競標行為,對於前開法規規定自然知之甚詳,參以原審勘驗證人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證人林傳盛證稱:他給我名單,名單他自己也不確認啊,他甚至有沒有幫上忙我不知道,只是一般我們。可是他有沒有幫到忙我不確定。那個名單我覺得他沒有幫上忙啦,名單那個根本幫不了甚麼。我甚至不認為他有幫到我任何忙(見原審卷㈤第4頁、第12頁背面),而證人林傳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後來你有無因為郭信良提供給你這幾人的名單,你們○○事務所就可以拿到○○國中第一期標案?(答)一般評選其實可能都是10幾個評審,大概很難因為幾人就做全面的決定,這應該不是絕對,無法因為幾人就決定要給哪一家中選。(問)他提供給你的基本名單,○○事務所是否因為這4人的名單後來拿到標案?(答)我想應該不是,因為10幾人,後來我們拿到之後,我們瞭解是因為應該是我們配置做對方向,全校配置方向正確,我不知道,這可能是技術面的原因。」(見原審卷㈢第159頁背面),此外並有蓋印○○○○王水文職章且批示「打勾者」為評選委員共15人之○○市立○○國中新建校園設計規劃評選委員會委員建議名單(見偵㈠卷第193頁)附卷可參。既證人林傳盛明確知悉評選委員多達10多人,亦可見證人林傳盛心裡未認為被告郭信良之名單(僅4名學者)足以令○○事務所得標○○國中第一期案,亦不確定被告郭信良有無幫上忙,換言之,證人林傳盛並未因取得被告郭信良交付之評委名單而有陷於會因而取得○○國中第一期案監造案之誤認。

㈦、至本件證人林傳盛確實有交付被告郭信良46萬元之金錢,此本為本案不爭執事項,然交付之目的為何,是否如公訴人所稱:○○事務所於93年6月11日取得○○國中第一期標案而證人林傳盛先後於93年7月14日、同年月21日交付現金,若雙方是借貸關係何以未留存借據、本票等相關憑證,反而在帳戶存摺內就資金往來對象為不實之記載,足以妨害其日後債權之行使,再證人林傳盛曾於95年8月9日、11日先後在偵查中具結作證證稱:「(問)在爭取○○國中這個工程時,你給郭信良多少錢?(答)第一期給了他40幾萬,第二期給他20萬,另外他欠我的30萬我到現在還沒有跟他要。」等語,可知證人林傳盛將其給予被告郭信良之46萬元,與被告郭信良積欠之30萬元有所區別,顯非基於借貸之意,再上開46萬元若為被告郭信良向其借款,則金額若干自應由被告郭信良提出要求,豈會如證人林傳盛於95年8月9日、11日偵訊時所指:用設計監造費的百分之10左右計算之情形?又證人林傳盛於96年4月23日經調查員詢問後,由檢察官複訊時亦未再就上開46萬元表示為借款云云,顯見該筆金額應非屬借貸。然行為人交付金錢之目的本來就多樣「賄款」、「借貸」、「餽贈」、「詐欺之財物」等均無從排除,檢方徒以二分法界定該筆金錢之交付如果不是「借貸」,則應屬被告郭信良交付評選名單之對價,本有邏輯上之矛盾。被告郭信良一再辯稱該筆款項係屬借款,且已陸續歸還,而證人林傳盛亦不否認雙方曾有多筆借貸關係(見偵㈠卷第94-95頁、原審卷㈤第4頁背面),此部分尚非全然無端,至於借貸為何不載立憑據、為何於帳冊內載立他人名義,此或為每個出借人之習慣、或因雙方交情、或因借款人之社會地位差異不一,此部分證人林傳盛亦證稱:我不想讓外人知道我與郭信良有金錢往來,才會用林哲哉、黃炳鏞之名義記帳、94年10月17日郭信良向我借款30萬元,我係以林哲哉之名義記帳等語(見偵㈠卷第94-95頁),亦即在本案之前被告郭信良向證人林傳盛借款時,證人林傳盛即有以林哲哉之名義記帳之紀錄,自無從就證人林傳盛之借款習慣與檢察官不同,即率認該筆金錢絕非借款。再者,證人林傳盛一再證稱:未曾與郭信良約定如果得標可以給付設計費用百分之10給他做為報酬,僅因感覺對被告郭信良有所請託去瞭解外聘委員資訊,心存感謝始借與被告郭信良46萬元之金錢、過程中我有拜託郭信良,我也知道郭信良缺錢,他沒有跟我要過錢,有一直跟我借錢、我的想法是要給他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60頁、原審卷㈤第3-5頁、第60頁),另參以證人林傳盛亦清楚知悉被告郭信良提供部分評委名單對該案件並無助益(同前所述),可認證人林傳盛交付該筆金錢,應與被告郭信良提供部分評委名單、取得標案無涉,亦無全然排除借貸想法,只是該筆金錢除借貸之外,尚包括感謝餽贈之情愫。

㈧、檢察官未舉證該筆金錢之交付係因為被告郭信良對證人林傳盛施以詐術,而證人林傳盛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且亦無被告郭信良與林傳盛有合意約定若林傳盛取得○○國中第一期標案後,需給予被告郭信良任何代價,故檢察官認被告郭信良對林傳盛施用詐術,致林傳盛誤信其順利得標係因被告郭信良打點○○市政府官員及交付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之故,而交付被告郭信良46萬元之代價云云,容有誤會。況原審勘驗之96年4月23日筆錄內容欄所示,通篇證人林傳盛均未提及「行賄」、「賄款」、「代價」等字語,調查員所製作之此部分調查筆錄容有曲解林傳盛本意之嫌,自不得為被告郭信良不利之認定。

㈨、綜上,被告郭信良雖有提供○○國中第一期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予林傳盛,惟被告郭信良並未向證人林傳盛表示其所提供之名單係來自市府內部高層、取自發包機關洩漏之確定名單,且名單已是公開的秘密,而證人林傳盛亦知悉證人郭信良交付之評委名單,連被告郭信良自己亦不確認是否為本次評委名單、且認知僅少數評委名單對得標工程並無助益,被告郭信良、證人林傳盛雙方自無一造施用詐術、一造陷於錯誤之虞,縱證人林傳盛之所以交付46萬元款項予被告郭信良,亦與詐欺乙節無涉,自無從據而認定被告成立詐欺罪。

二、前揭公訴意旨二所指被告王水文、洪麗里涉嫌圖利及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部分:

㈠、被告王水文自92年8月間起,擔任○○市政府○○○○○,於94年7月6日有將○○市政府公文函稿之主旨欄,以手寫方式增列「及發包作業」、「施工」等字,並在該公文函稿手寫批示「退給金松(即科員陳金松)修改」、「水文7/6」等字,嗣陳金松再依被告王水文上開批示,重擬如○○市政府函稿,由調用教師陳金松呈○○○○○課長蔡柄權,再轉呈○○○○○○林淑敏代為決行後,以○○市政府函對外發文致○○市立○○國民中學籌備處、○○市政府○○○○○室、○○市政府○○○、○○市政府○○○洪麗里主任,上情業據被告王水文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斯時任職於○○市政府○○○調用教師陳金松、證人即斯時擔任○○市政府○○○○○○課長蔡柄權證述相符(見原審卷㈣第188頁、第169頁)及○市00000000000000號、97年7月8日○市00000000000000號、97年7月8日○市00000000000000號函文在卷足參(因係同一文件修改,故文號均同,詳見偵二卷㈡第207頁、208頁、偵一卷㈠第265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王水文更改94年7月6日有將○○市政府公文函稿,以手寫方式增列「及發包作業」、「施工」等字,有無登載不實乙節,查:

1、公務員執行職務,應遵守法令規章,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不得逾越法令而濫用裁量權。若公務員於法令授權範圍內為裁量,因裁量不當或不符比例原則而未具違法性時,僅須依其情節論究其行政責任,必也明知違反執行職務所應遵守之法令,而濫用其裁量權,致影響裁量決定之公平性與正確性,圖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破壞國民對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行為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始具有可罰性。90年11月7日修正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增列「明知違背法令」文句,以符構成要件明確化之原則,其所指之「法令」,須與公務員之執行職務所應遵循或行使裁量權有直接關係者為限。而公務員服務法係屬公務員之行為準則與服務規範,其內容乃規制公務員忠實義務、服從義務、保密義務、保持品位義務、執行職務義務、迴避義務、善良保管義務及不為一定行為義務等有關公務員倫理基本規範之概括性抽象法律,縱然違反,固有悖於官箴,僅是否構成應依該法懲處之事由,難認即有刑事上之違法性,此觀該法第22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自明。雖該法第6條亦規定「公務員不得假藉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私利。」,惟此僅係一般性規範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圖個人或他人利益之濫權行為,並非就執行具體職務時,就該具體職務之相關義務所為之特別規定,仍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圖利罪所稱之「法令」。蓋若非將此「法令」概念限縮於具體執行職務上之行為或裁量特別規範,則公務員就「便民」與「圖利他人」間之界線標準殊難以區分,自與圖利罪之修正意旨相違,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931號判例參照。

2、本案○○○於94年l月31日以○○㈠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之內容:「一、各縣市立即執行並切實掌握經費執行進度,年度經費應於年度內執行完竣,至少應達90%以上執行率。

…四、另本案有先予核配工程設計費之學校,非僅係辦理校園整體規劃之初步配置設計,而係應依工程量體大小詳予規劃設計,並於年度內完成預算書圖審查工作,俾利儘速取得建照,於本部核定下年度工程經費之同時即可辦理上網招標事宜,以提昇工程進度及預算執行率。」,上開○○○函示意旨,係為使各校工程發包作業、經費能如期執行完畢,俾使工程得以最速方式發包完成並開工,故建議「於年度內完成預算書圖審查工作,俾利儘速取得建照,於本部核定下年度工程經費之同時即可辦理上網招標事宜,以提升工程進度及預算執行率。此有前開函文附卷足參(見偵二卷㈡第271頁),另參以證人陳金松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看過前開函文,如果是以這張公文是94年1月發出來的話,公文中所謂『年度內執行完峻』的年度內就是在94年12月31日之前執行完峻。函文第4點『另本案有先與核配工程設計費之學校,非僅辦理校園整體規劃之初步設計配置,而係應依工程量體大小詳予規劃設計,並於年度內完成預算書圖審查工作,俾利儘速取得建照』,是因為這個工程款的來源是在於○○○,那○○○對於整體進度的控管比較嚴格,所以如果有新建工程需要執行的話,○○○不會在當年度直接給工程款,只會先給你規劃設計的費用,可以在這一年內完成遴選建築師、規劃設計、建照的申請,或是一些相關像綠建築、水電消防這些圖說的審查,直到年底,○○○才會統籌開審查會,再來決定有沒有工程款。依我的了解,○○○給的這一筆規劃設計費用,就應該要儘力完成預算書圖的設計、相關證照的審查這些,以便等到○○○核定工程款,可以馬上發包,而不會擔誤進度,○○○一直到94年6月20日公文才同意說調整設計費給我們,如果我去跟○○○要工程款的話,就應該在94年底要達到○○○的要求,就是要完成規劃設計、證照審查這些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89頁),再參以證人蔡柄權另證稱前開函文第一點『年度經費應於年度內執行完竣,至少應達90%以上執行率』就是○○○給我們補助款是以年度計算,年度預算必需在12月31日之前決標,另外第4點第1行『並於年度內完成預算書、圖審查工作,俾利儘速取得建照』,則是建築師設計出來的預算書、圖,我們府內還有審查機制,這個意思是指不但要決標,而且要完成,因為決標之後才開始畫圖,畫圖之後還要送審查,是指要完成審查。補助預算要在當年度執行完畢算是公務員承辦案件裡面的一個基本考量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72頁背面)。依前開證人蔡炳權之證述,○○○提撥之年度經費,必需於年度執行完畢,而所謂之執行完畢,必需達到完成審查,隨時可以發包狀態,而此亦承辦學校營繕採購業務之公務員所週知之事。○○○對於各校辦理工程流程,為求經費之核撥順利及工程進度,而為前開函文之函示,亦即○○○若於當年度同意核撥學校新建工程先期規劃設計費,學校於當年度內即年底前,應完成新建工程先期規劃設計案之決標,進而為預算書、圖審查工作。承辦公務員為避免年度預算未能執行完畢,遭上級機關回收,或甚至下年度之經費來源堪慮,必當戮力,自不悖於法規命令及公務倫理。

3、證人陳金松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王水文改完之後會比原來我所擬的那個簽的進度會再快一點,因為原來我所繕打的那份文就是依據○○○規劃設計費的,○○○有強調當年度核可規劃設計費,你就是要在年度內完成規劃設計、預算審查、書圖取得這些,所以原來我所繕打的文就是以這個目標,就是說要在年度內希望可以做到這樣,才可以去跟○○○申請工程款。要有工程款之後,才會有發包的動作,修改完之後,會變成不只是要完成○○○所要求進度,要達到發包的動作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91頁),可知證人陳金松原先擬定之○○市政府94年7月6日公文函稿因被告王水文修改後確實更異了進度。又證人陳金松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簽呈的話,當時○○是否應該可以修改你的公文?(答)我不是正式公務員,我是學校支援老師,可是就我在那裡的立場,之前教我的就是說長官本來就有權可以修改我的文。(問)當時王水文有無跟你說『如果你不改的話,我就要怎麼樣』?(答)記憶中應該是沒有。(問)那修改後有無跟你原來簽呈的意思是不一樣或是相違背的?(答)是沒有違背,它會比我所要求的進度再更快一點。」(見原審卷㈣第191頁),是依證人陳金松前揭證述,被告王水文斯時係○○市政府○○○○○,為陳金松之直屬上層長官,被告王水文本於其行政監督職權,自能修改其所屬幕僚單位之公文,而其修改後之文義,亦無悖於證人陳金松之原意。

4、○○國中於94年6月份已先行招生,因尚無校舍可用,乃借用○○國中之校舍,當地家長甚關心校舍興建進度,迭經家長及當地民意代表屢次反應學童上學之不便與需求,且○○國中、○○國中兩校學生已有衝突發生等情,業據被告郭信良、王水文、洪麗里(見偵一卷第86頁,原審卷㈣第149、151頁、原審卷㈣第82背面、第162頁背面)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斯時○○市政府○○○○○○林淑敏、證人即斯時○○市政府○○○○○○課長蔡柄權(見原審卷㈣第156-157頁、第178頁)證述相符,堪認斯時○○國中之校舍興建確有其特殊急迫性,至為顯明。

5、○○○於94年6月20日發文通知○○市政府表示同意核撥300萬元作為○○國中2期新建工程先期規劃設計費,此有○○㈠字第000000000號函文在卷足參(見洪物證卷第16-17頁),再依前述2、之說明應於94年12月31日即當年度年底前,完成新建工程先期規劃設計案之決標,進而完成預算書、圖審查,至隨時可以發包之狀況;衡以○○國中學生尚需寄人籬下,學童就學及家長接送均不便,○○國中、○○國中學生間已有衝突等民怨(前述4),被告王水文基於該公共利益之考量,在沒有違背法規命令、公務倫理及科員陳金松意思之前提下,為加快工程進度,在○市00000000000000號公文函稿之主旨欄,以鉛筆手寫方式增列「及發包作業」、「施工」等字,並無法排除非行政裁量權之正當行使。況被告王水文在如前開公文函稿僅增列上開事項,就該函稿主旨有關「儘速辦理第二期建築師遴選」事宜則隻字未動,且係批示「退給金松修改」,而就修改之文字均以鉛筆繕寫,倘被告王水文果真有何意圖○○事務所之不法意圖,豈會不針對建築師遴選為文字之變更,反而就建築師遴選後之工程發包事宜註記意見(○○事務所僅為監造建築師,該案後由○○營造公司施作),可見被告王水文並無檢察官所稱圖利○○事務所之意圖。再者,陳金松在主觀上認為被告王水文之文字修正並無違悖自身之意思後,自行修改重擬如94年7月8日○市00000000000000號函稿,而其後之流程分別由陳金松呈○○○○○課長蔡柄權,再轉呈○○○○○○林淑敏代為決行,倘被告王水文係以修改前開函文為圖利○○事務所之手段,必定要在最後決行之階段把關,以期中途無任何閃失,然其並未據此,益見被告王水文應無登載不實之犯意,亦無設法讓○○事務所繼續承攬○○國中第二期監造之圖利意圖。

6、檢察官另以舉93年2月16日、94年2月17日○市○○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市○○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見偵二卷㈡第219-220頁、第268-270頁)認被告王水文於批閱○○國中等其他學校工程經費函稿,均未加諸要求發包期限等條件設限,欲以此認定本案被告王水文有不法之意圖。然該兩件函稿係針對「國中小老舊危險校舍整建計畫」之工程經費,與本案係針對○○國中斯時業已招生但無校舍性質上並無法等視,自不能相提並論之。

7、檢察官上訴另以:被告郭信良係於94年6月中致電被告王水文,而被告王水文將○○市政府公文函稿之主旨欄,以手寫方式增列「及發包作業」、「施工」等字,則係94年7月6日為之,與接獲被告郭信良來電之時間相近,堪認其有借題發揮之機會;參以○○○於94年6月20日函文僅說明同意調整300萬元之款項供○○國中第2期新建工程「先期規劃設計」費用,而非○○國中第2期新建工程之施工費用,在不知○○○核定該工程興建費用若干之情況下,要難辦理工程發包作業,故○○○94年l月31日○○㈠字第000000000函,亦僅要求有先予核配工程設計費之學校,於年度內完成預算書圖審查工作,俾利儘速取得建照,以期「於本部核定下年度工程經費之同時」即可辦理上網招標事宜,而非要求辦理工程發包作業,蓋無財源即無經費興建工程,貿然辦理發包僅會衍生屢約問題,甚而在不知核定之工程款若干之情況下,亦無從擬定工程底價辦理招標,而證人陳金松原擬內容並無疏漏何必畫蛇添足強求完成發包?至於原判決所認○○國中於94年6月份業已先行招生,因無校舍可供上課,乃借用○○國中之校舍,當地家長甚關心校舍興建進度,迭經家長及當地民意代表屢次反應學童上學之不便與需求,且○○國中、○○國中兩校學生已有衝突發生等情,觀諸修改之○○市政府公文函稿,不論主旨或說明均隻字未提,若上開情事確為被告王水文之重要考量,何以未在函稿內說明?又上開情事為94年6月份起發生,則被告王水文審閱被告洪麗里於94年6月16日簽擬○○國中第二期案建議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之簽呈時,即對此需求有所瞭解,其當時未予提出,不到1個月內竟態度丕變,非但要求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劃設計暨相關證照審查,甚至不合理地要求完成發包作業,加以被告王水文係受被告郭信良之影響,運用其身為○○市政府○○○○○對被告洪麗里之影響力,要求被告洪麗里重新簽請改變○○國中第二期案之決定方式,已如前述,益徵被告王水文此等不合理之要求,目的在於給予被告洪麗里重新簽擬○○國中第二期案建築師決定方式之藉口而已。然:①○○國中於94年6月份已先行招生,斯時尚無校舍可供使用乙節,業經前述4載明,此已是不爭且週知之事實,參以○○○94年6月20日之函文亦於說明欄三載「今貴府函稱○○國中1期工程預算計95年4月完工,為抒解地區學生就學壓力與通勤時間,○○國中已提前於94年8月成立招生,目前暫借鄰近地區空教室使用,預估95年8月勢必全面招生,屆時完工之教室將不敷使用,急需提前進行第2期工程規劃設計,以降低明年該校招生之衝擊」,而被告王水文修改之函文本係承接前開函文而來,此可由主旨「○○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業已奉○○○同意核撥300萬元」可窺,依此又何必將上情一再重複外顯於函文上?②、本案於○○○函覆同意先行分配300萬元予○○國中第二期新建工程先期規劃設計費,工程發包費用尚未明訂,然學校校舍之工程經費,僅部分由○○○補助,其餘仍由各地縣市政府之預算支出,系爭工程為「先期規劃設計案」非無工程慣例得以預估,另工程發包後仍可待預算通過再與得標廠商簽約、或約定工程合約於預算通過復始生效,又縱使前開函文或生微疵至多僅能說明被告王水文是否有失慮之情事,尚不足以證明其因此有圖利之主觀犯意。何況,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王水文有圖利○○事務所認識而擬改部屬文書,既修改部屬文書屬部門首長之行政權限,被告王水文於修改證人陳金松函文時,除參酌○○國中之特殊性外,另參考○○○94年6月20日之函文綜合考量乃係依法執行職務,核無裁量瑕疵之違法可指,亦乏其他積極事證足認其有不法,自難認其有偽造文書、不法圖利他人之犯意。

㈢、檢察官認被告洪麗里於94年6月16日已簽擬於○○國中第二期案招標時,建議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嗣因被告郭信良向被告洪麗里、王水文施壓,要求被告洪麗里、王水文需設法將該案交予林傳盛承作,亦即將招標方式由「重新遴選建築師」更改為「直接議價辦理採購」,被告洪麗里遂於94年7月21日在簽呈上捏造不實理由,簽擬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被告王水文於審核該簽呈時,明知其理由不實,仍簽擬核准,並轉呈市長批准,被告洪麗里、王水文共同以該偽造文書方式,使○○事務所獲得○○國中第二期標案之不法利益云云。經查:

1、被告洪麗里自93年12月1日至94年7月31日期間,擔任○○市○○○調用教師,協助辦理海佃國中籌備業務,並自94年8月1日起,擔任○○市立○○國民中學校長,負責○○國中校務;又○○國中於94年5月18日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檢送「○○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各乙份,報請○○市政府核定;○○市政府於94年6月9日以○市○○字第0000000000號就有關○○國中第二期校舍新建工程,是否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事宜,請○○國中提出本案第一期工程建築師表現情形,供○○市政府作為是否辦理建築師後續擴充之參考,○○國中於94年6月15日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函文回覆○○市政府有關洽詢「○○國中第一期工程建築師表現情形」乙案,因工程執行比率太小,尚無法判定建築師監造及合約執行之表現情形,被告告洪麗里則於94年6月16日就○○國中第二期案招標擬簽,建議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該公文簽呈經王水文蓋章批示後,轉呈由市長許添財於94年6月23日批示核可;○○市政府於94年6月27日(依據94年6月23日市長之核示辦理)以○市00000000000000號,通知○○國中,就有關○○國中第二期校舍新建工程,請儘速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事宜;○○國中於94年6月27日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函知○○市政府,表示其已於94年5月18日檢送「○○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各乙份,○○市政府如再需要,將派專人送達,洪麗里前開函文上書寫「1.經查5/18函並未掛號、簽收,擬請○○國中另送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等資料,2.文存查」;○○市政府於94年7月1日以○市○○字第00000000000號發文請○○國中補送辦理○○國中第二期校舍工程建築師遴選有關資料;○○國中於94年7月6日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檢送「○○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各乙份,被告洪麗里於94年7月8日在前開所示函文上批示「另案簽辦、文存」;○○市政府於94年7月8日以○市00000000000000號函文,通知被告洪麗里,○○國中第二期校舍工程業已奉○○○同意核撥300萬元辦理先期規劃設計,請儘速辦理第二期建築師遴選作業,務必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劃設計、相關證照審查及發包作業,俟核定工程款後立即施工;惟被告洪麗里於94年7月21日就○○國中第二期校舍工程,簽擬不重新辦理遴選建築師等情,業據被告洪麗里供承在卷,且有前開函文在卷足參(見洪物證卷第13頁、偵一卷第198頁、第199頁、202頁、偵二卷㈠第141頁、第156頁、第266-267頁、偵二卷㈡第231頁、第274頁)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2、檢察官以證人即○○國中○○○組長楊文煌之證詞,認被告洪麗里於94年7月21日在該日所簽之簽呈上,捏造「負責籌備○○國中各項業務之○○國中表示:『自本案第一期校舍施工以來,工地監工主任表現良好、負責盡職,是設計監造單位優良表現』」等不實之理由,佯稱○○事務所承作○○國中第一期案期間表現優異,符合招標資料設校規劃書第6條第2項第3點規範,承攬廠商擁有後期優先承攬權所需之必要條件,簽擬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云云,而證人楊文煌於偵查中固結證稱:伊印象中被告洪麗里沒有口頭對伊詢問過○○國中第一期監造建築師的表現等語(見偵二卷㈠第83頁),及○○國中於94年6月15日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函文,回覆○○市政府有關洽詢「○○國中第一期工程建築師表現情形」乙案,因工程執行比率太小,尚無法判定建築師監造及合約執行之表現情形,固經本院認定如前。然查:證人楊文煌於偵查中結證稱:94年6月15日函文(證人楊文煌擬簽)所提及工程執行比率太小,是因為豪雨致工程進度落後,應屬天然災害,與建築師無關,且因為下雨,所以未施工,監工人員未在場,但是發現問題請監工人員來,他們都會趕來配合勘查,詢問工程進度,也會告知,當時因為豪雨很多,所以無法持續施工,不能看出建築師的好壞等語(見偵二卷㈠第79頁第83頁)、伊「不能確定」洪麗里是否曾私下詢問伊○○事務所在○○國中第一期興建工程興建表現情形,但伊「如果需要何種資料打電話給監工主任,監工主任也會送給伊」,伊可能有跟洪麗里講這句話等語(見偵二卷㈠第202頁),參以其於94年6月15日之函文,說明欄第二點全文為「本案目前○○國中第一期工程執行內容為假設工程,其進度約為4-5﹪,因工程執行比率太小,尚無法判定建築師監造及合約執行之表現情形」,此有前開函文在卷足參(出處同前),可見證人楊文煌係認本案工程尚在進行假設性工程,復因「豪雨」天然災害,屬不可歸責○○事務所之事件,以致工程執行比率太小,無法判斷建築師的好壞,且已表示其可能曾向被告洪麗里傳達監工人員隨傳隨到之意;佐以被告洪麗里簽擬不重新辦理遴選建築師簽呈之時間為94年7月21日,距離楊文煌發文時間94年6月15日已間隔逾1個月,而○○事務所仍持續監造中,自無從排除虛心接受改進意見而適時修正之可能;是綜合證人楊文煌曾向被告洪麗里提及○○事務所之配合度,且證人楊文煌未曾指摘○○事務所有何可歸責之不當情形,及被告洪麗里收受楊文煌發文後逾1個月時間方擬簽不重新辦理遴選建築師之簽呈,當非無調查等情,被告洪麗里所擬不重新辦理遴選建築師之簽呈,難認有何「故意捏造不實」情事。

3、被告洪麗里固於94年6月16日簽擬於○○國中第二期案招標時,建議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然:本案證人楊文煌於94年5月18日即因○○○指示○○國中辦理第二期工程建築師遴選,亦已於該日函覆○○市政府,此經證人楊文煌證述在卷(見偵二卷㈠第79頁、第82頁),並有○○國中於94年5月18日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函文在卷足參(出處同前)。而斯時尚未曾依契約書招標文件中「本案第一期工程採購招標文件中,曾敘明建築師後續擴充時間、金額、數量等事件,惟辦理後續擴充亦應合於招標文件所規範之『…合約執行表現優異並經市長核可…』」之條件,詢問過承辦人員。換言之,○○國中第二期招標案,重新辦理遴選、不重新辦理遴選2案,本是可併行存在(亦即一方面請○○國中呈報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一方面可依契約規定觀察得標廠商之表現,決定是否得以繼續承包)。另○○市政府於94年7月8日以○市00000000000000號函文,通知被告洪麗里,○○國中第二期校舍工程業已奉○○○同意核撥300萬元辦理先期規劃設計,請儘速辦理第二期建築師遴選作業,務必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劃設計、相關證照審查及發包作業,俟核定工程款後立即施工等情,有前開函文在卷足參(出處同前);參以證人蔡柄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依94年7月8日○○○發出來的函文,如果要在94年12月31日前完成作業,在7月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的話會來不及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77頁);則以被告洪麗里接獲○○市政府94年7月8日前開函文,暨○○○於94年度已同意核撥300萬元作為○○國中第二期校舍先期規劃設計費,並考量若依被告洪麗里簽擬94年7月21日之時點,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勢必「來不及」於94年12月31日前達成○○市政府要求,且○○國中於94年6月份業已先行招生,因無校舍可供上課,乃借用○○國中之校舍,當地家長甚關心校舍興建進度,迭經家長及當地民意代表屢次反應學童上學之不便與需求,○○國中、○○國中兩校學生斯時已有衝突發生等情,考量民意需求、校舍興建工程進度、建築師表現、工程銜接掌控度、預算執行之急迫性等因素,被告洪麗里依其專業判斷之行政裁量,而於94年7月21日簽擬「為○○國中第二期校舍工程擬不重新遴選建築師,俾掌握設校進度,使工程盡快施工」之簽呈,簽請上級各分層負責機關,及會法制室、政風室、採購中心、採購稽核小組核示,難認被告洪麗里有何登載不實或圖利他人之處。

4、被告洪麗里於94年7月21日簽擬○○國中第二期工程不重新辦理遴選建築師,在該簽呈上,並載明「敬陳主任秘書、副市長、市長」、「敬會法制室、秘書室」,且有「調用教師洪麗里(職章)7/21」、「○○○○○課長蔡柄權(職章)7/21」、「○○○○○○林淑敏(職章)7/21」、「○○○○○王水文(職章)7/22」、「秘書王各上(職章)7/29」、「主任秘書侯正中(職章)7/29」;嗣○○市政府法制室於94年7月26日以○○市政府公文會辦簽(稿)統一用紙,就有關○○國中第二期工程擬不重新辦理規劃設計建築師一案,簽註意見;○○市政府採購中心於94年7月29日以○○市政府公文會辦簽(稿)統一用紙,就有關○○國中第二期工程擬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一案,提供意見,並加會採購稽核小組及政風室,經○○○許陽明在會辦簽稿上蓋印職章(0801),再經○○許添財手寫批示「如擬」、「擬同採購中心簽見」、「財0802」;○○市立○○國民中學(校長洪麗里)於94年8月8日以函文(內容與94年7月26日所示簽呈大致相同),正式發文○○市政府,主旨為「有關本校第二期校舍工程,擬不重新辦理遴選建築師,俾掌握設校進度,使工程盡快施工,請鑒核」;○○市政府於接獲該函文後,法制室、採購中心、採購稽核小組(政風室)、○○○共同出具綜合意見之○○市政府公文會辦簽(稿)統一用紙,在該簽稿上有「調用教師陳金松(職章)0809/1435」、「○○○○○課長蔡柄權(職章)0809」、「○○○○○○林淑敏(職章)0809」、「○○○○○王水文(職章)0810」、「秘書王各上(職章)810/1130」、「○○林暉月(職章)810/1510代」、「如擬8/10(手寫)」、「○○市政府○○許添財(乙)」;嗣○○市政府於94年8月11日以○市00000000000000號函文,發文○○國中,主旨為「貴校函報新建教室工程擬繼續沿用第一期規劃設計監造○○建築師事務所乙案,本府同意辦理」,經被告洪麗里在前開函文上批示「1.加會會計、2.請儘速辦理,俾掌握時效」等情,有前開簽呈、函文附卷足參(見偵二卷㈠第266-267頁、第268頁、第269頁、第270-271頁、洪物證卷第32-33頁、偵一卷第207頁)。依前開簽呈呈轉之流程、單位均遍及市府各單位,可見○○國中第二期案是否重新遴選建築師,並非被告王水文個人即可獨斷或隻手遮天,尚需經由各科室分層審核後,提交主任秘書、副市長、市長批可後始告定案,此據前述公文簽稿暨其上有各科層核章等情,至為灼然,益可見○○國中第二期案繼續沿用第一期規劃設計監造之○○事務所,乃行政機關基於依法行政,並為公共利益通盤考量後所為之決策。從而,被告王水文在被告洪麗里所擬不重新辦理遴選簽呈上,蓋印職章後轉呈主任秘書、市長,難認被告王水文、洪麗里有何共同故意捏造簽呈理由或圖利他人之處。

5、檢察官上訴另以:被告洪麗里於調查、偵查中已證稱:○○○○王水文及○○蔡柄權多次找我,並交代要改變招標方式,計畫直接交由第1期建築師來議價,並要我配合重新簽陳意見」,我乃按○○王水文及○○蔡柄權指示,於94年7月21日簽擬『本案○○國中第二期校舍工程擬不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作業』,交由上面決行,最後應該是市長決行,同意改為議價。我當時認為長官交待我就聽命辦理。實際來講,建築師的表現是缺點比較多,表現應該算不好。我應該有問過楊文煌,只是他的說詞,應該表示監工主任還不是很差,但是我為了要辦理議價,所以在簽呈中表示監工主任表現良好,是蔡柄權○○及王水文○○要我寫的,94年7月21日寫簽呈時,因為當時都在下雨停工,我自己沒有親自去看過,我是猜測的。簽呈內容是我自己想的,是○○叫我自己寫理由。我們在討論時有跟○○說縱然變更成不遴選方式也無法在12月31日前完成等語(見偵二卷㈠第4-5頁、第135頁、第188頁、第281、282頁)」,可知:⒈○○國中第二期案由重新遴選改為直接議價係來自被告王水文之指示,而非被告洪麗里之本意;⒉被告王水文指示被告洪麗里擬定簽呈配合辦理;⒊○○國中第一期案建築師之表現缺點較多,不算良好;⒋被告洪麗里簽呈內所載監工表現良好云云,目的僅為替直接議價尋求藉口而已。然:○○國中第二期建築師究竟係要重新辦理遴選、抑或不重新辦理遴選,均係承辦單位得依相關事證,並參酌主、客觀之情勢,非絕然不得互異,故○○國中於94年5月18日即將第二期建築師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函知○○市政府,此有○○國中94年5月18日○○中總字第000000000函文附卷足參(出處同前)。而辦理「重新遴選」因需由○○勾選評選委員、召開評選委員會議,確認建築師相關文件(如設校規劃書、建築規格說明書)訂定評選標準,再經委員會同意後,透過採購中心上網公告招標,此經被告洪麗里供述在卷(見偵二卷㈡第187頁),並有○○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遴聘要點可供參酌(見洪物證卷第5頁),亦即在過程中相較於「不重新遴選」(依招標資料之設校規劃書第6條第2項第3點,只需合約執行表現優異並經市長核可,得擁有後期優先承攬設計權)是費時費工,故若承辦單位有時間之壓力,非不得加以選用「不重新遴選」之方式為之。而上情亦經被告洪麗里於94年7月21日擬不重新辦理遴選之簽呈上詳載「本案第二期工程如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工作,尚需經歷召開二次評選委員會、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勞務採購等業務,少則費時3個月,多則費時4個月,再加上建築師設計規劃時程至少需時3個月,以目前至年底僅餘5個月之時間而言,勢必無法完成如○○○所交辦事項。」,此可見前開簽呈說明欄第二點,是本件被告洪麗里在時間壓力之考量下,縱使變更先前重新辦理遴選之想法,亦不必然構成檢察官所認定之偽造文書、圖利等犯嫌。另同案被告王水文、證人蔡炳權均係被告洪麗里○○○之長官,基於行政指導之思維下建議洪麗里更異原先較為費時重新辦理遴選之決定,亦難認有何不法。另第一期監造建築師○○事務所之表現,除○○國中曾於94年6月15日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說明「因工程執行進度比率太少,尚無法判斷建築師監造及合約執行之表現情形」,見前開函文(出處同前),於被告洪麗里簽請「重新辦理遴選」或「不重新辦理遴選」時(94年7月中下旬),並無其他之物證可供法院認定○○國中第一期案建築師之表現缺點較多,不算良好,被告洪麗里簽呈內所載監工表現良好係有犯罪之故意。另探知監工表現之方式縱多,不必然要到施工現場實地訪查,上訴意旨第12頁㈢所指亦無所據。再者,雖○○國中第一期工程於規劃設計過程中,建築師曾因採用單價偏高或特殊規格之建材,遭○○市政府校舍工程預算書圖審查小組二度要求改進之事實,此有被告洪麗里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第二點第㈡小點在卷足參(見偵二卷㈠第141頁),然單價偏高、特殊規格等建材或係建築師力求設計表現、或係力求建築質感,除認有綁標違法之嫌,否則實難逕為負項表列。而本案業主即○○市政府反應需求後,○○事務所採取業主喜愛之通用規格、合理價格之建材,解讀為「虛心接受改進意見,並適時予以修正,故本案建築師配合度頗高,是其堪稱優良表現之一」亦未悖於一般事理,上情自無從據為不利被告洪麗里之認定。

6、檢察官再認○○國中於94年7月6日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函文,檢送與被告洪麗里「○○國中第二期標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公文資料,被告洪麗里於同年7月8日收受後,為避免該公文呈送市長勾選評選委員後,即無法變更招標方式,竟故意違背行政作業流程,先與被告王水文共同將原應批送市長勾選之「○○國中第二期標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公文資料,以另案簽辦及存參方式結案,而未送市長勾選○○國中第二期案之評選委員,藉此延滯市長勾選○○國中第二期案之評選委員,藉此以利與被告王水文共同設法變更○○國中第二期案之招標方式云云。被告洪麗里固於前開函文上,批示「另案簽辦、文存」等情,已如上述。然被告洪麗里自行提出由其個人電腦所列印檔案編號94/326簽呈一份,表明其已檢送○○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與被告王水文,此除經被告洪麗里供述在卷外,並有前開簽呈附卷足參(見原審卷㈠第66頁),顯見被告洪麗里應無隱匿97年7月6日函文之事實。又雖被告王水文否認曾批示被告洪麗里自行提出之文件,另檢察官於起訴書亦明白記載「○○國中於94年7月6日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公文密件(即『○○國中第二期標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抽籤紀錄表)及相關遞送流程已滅失,無法查明」,故被告洪麗里所批示「另案簽辦、文存」之實際情形究竟為何,檢察官並未舉證說明,自不得徒憑臆測即認被告洪麗里、王水文有何共同圖謀延滯市長勾選○○國中第二期案之評選委員,或藉此變更○○國中第二期案之招標方式。

㈣、綜上,被告王水文、洪麗里是否共同為圖利○○事務所,共同圖謀將○○國中第二期案之招標方式,由重新遴選建築師更改為直接議價辦理採購,而由被告王水文在○市0000

0000000000號函文上以手寫增列「發包作業」、「施工」等字方式登載不實,及由被告洪麗里於94年7月21日在不重新辦理遴選簽呈上捏造不實事項登載不實,均無從形成渠等有罪之心證。又該部分既無從認定被告等有犯罪之故意,則○○事務所因而依契約之規定與業主直接議價,亦無從評定被告等有何圖利之犯行,並附敘明。

三、前揭公訴意旨二所指被告郭信良涉嫌教唆圖利部分:

㈠、檢察官以證人林傳盛、雷原寧、許舒芬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見偵一卷第71-73頁),認被告郭信良為使○○事務所繼續承攬○○國中第二期案,以取得○○國中第二期案佣金(即林傳盛會支付工程款百分之十佣金),允諾林傳盛會向市政府承辦人員即被告王水文、洪麗里施壓,而教唆被告王水文、洪麗里圖利○○事務所,被告郭信良因而取得林傳盛所支付20萬元之代價云云。

㈡、刑法第29條有關教唆犯之規定,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為改採德國刑法及日本多數見解之共犯從屬性說中之「限制從屬形式」。即認共犯之成立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被教唆者)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即須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始足當之,至於有責性之判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共犯判斷之,而刪除原條文第3項失敗教唆及無效教唆之處罰,修正要件(第1項)為「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亦即被教唆者未產生犯罪決意,或雖生決意卻未實行者,教唆者皆不成立教唆犯。並維持原第2項「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之規定,即成立教唆犯後之處罰,依教唆犯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又所謂教唆犯,係指教唆原無犯罪意思之他人,使之萌生犯罪之意思,進而實行犯罪之情形而言,因造意引發他人產生犯意而犯罪,就惹起犯罪之角度觀察,與正犯之間,具有一定程度之從屬性,但若被教唆者實際上並不成立犯罪(例如無效教唆或失敗教唆),則教唆者之教唆行為,無何作用,乃不加非難,亦不成立犯罪。既檢察官係起起訴被告郭信良涉嫌教唆圖利罪,則被告郭信良要成立有效教唆之前提,則必需正犯成立圖利罪,本件此部分之正犯即被告王水文、洪麗里均不成立圖利罪已如前述,則依教唆犯之從屬性,實難認定被告郭信良成立教唆圖利罪,先行敘明。

㈢、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結果認為被告郭信良就「二期校舍工程其未要求王水文交給林傳盛做」、「二期校舍工程其未收林傳盛的賄款」等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之反應,研判有說謊等情,此有該局民國97年12月4日調科○字第00000000000號測謊報告書附卷可稽(見偵二卷㈡第158頁)附卷可稽。

1、所謂「測謊」,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容易產生恐懼、不安、與情境經驗等情緒波動反應,乃以科學方法,由施測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記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之供述是否真實之技術。是「測謊」在本質上並非針對「謊言」本身加以偵測,而是在檢測人體血壓、脈博、呼吸及皮膚導電反應引起之生理變化,用以研判受測人所述是否屬實。然測謊中之生理反應不一定全然來自說謊,受測者於施測時之緊張情緒、疾病、激憤、冷靜之自我抑制,甚或為受測以外之其他事件所影響,皆有可能引起相同或類似之生理反應,故是否說謊與生理反應之變化間,有無必然之因果關係,已有可疑;且受測者倘具特殊之人格特質,有無可能說謊與否,皆不致產生不同之情緒波動反應,亦無實證研究數據可憑;而案發過久,受測者情緒如已平復,或已合理化其行為,降低其罪惡感,測謊之準確性亦難免受影響;尤以人類皆有避險之本能,瞭解測謊原理者,如使用反制方法,或在施測前服用類似鎮定劑或心律不整之藥物,更足以影響測謊結果。是倘未慮及上述可能影響測謊結果之各種因素,僅以被告說謊與否之測謊結果作為判斷有罪或無罪之唯一依據,則測謊不惟可能陷人於罪,抑且反遭利用為「脫罪」之另一工具。故各國法院實務對測謊證據之容許性,見解極為紛歧。在美國法院刑事判決,多以測謊結果不具可靠性,而未採認其證明力;在德國實務更以法律缺乏測謊容許性與可靠性之明確規範,不論是否徵得被告同意受測,均係嚴重侵犯受測者之人格尊嚴,影響其意思自由,而完全排除測謊之證據能力。而我國就測謊是否為法定證據方法、如何實施、對於實施之爭執如何救濟、測謊結果有無證據能力,固均乏明文;但晚近實務多認為測謊在具備一定嚴格條件下,具有證據能力,可作為審判之參考,惟不得採為唯一或絕對之依據,是否可採,仍應由法院斟酌、取捨及判斷。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439號判決參照。

2、原審當庭播放測謊過程錄影光碟方式,勘驗該測謊過程,勘驗結果如下:「調查員(下稱員):回答只有1個字或2個字,肯定或否定,這樣都了解了嘛?被告郭信良(下稱郭):但是剛才你的問題有衝突耶。員:哪一個問題?郭:就是說有沒有向那個王水文施壓啊,要求讓原來的建築師繼續做。員:我們就是,你說衝突在哪裡?郭:在那一點啊,那一點有衝突。員:怎麼說?郭:因為當地的里長還有家長有來拜託我,這個案子這樣。員:那沒關係,你可以找里長來幫你做證。但是你的回答必須是有,你如果說是沒有,你又說是里長有拜託你,這樣才叫做衝突。員:這個,你自己話要說清楚。你如果跟我說有,原因是因為有里長來拜託,你就說有,我現在再跟你談一下。郭:這樣說會不會因為說有而造成。員:好,我現在講給你聽,你如果說沒有,那事實上是有,你回答沒有,那你會變成說謊,這是第一個。現在在關鍵是另外一個,收錢的問題,你如果是這個案子,校舍工程有跟他拿錢,如果真的有拿錢,不管是什麼原因,你說有來說,跟里長有說還沒有說其實都一樣有問題,對不對?我現在所以關鍵在你有沒有跟他收賄款嘛。郭:賄款沒有,是借貸的關係。員:那借貸是你的說法啊,我現在不管啊,我只說校舍工程你有沒有收林傳盛的賄款,就是說有拿不還的啊。郭:有拿不還哦?對,賄款就是送你的錢啊。郭:那如果贊助金算不算?員:你贊助,你另外去證明啊,我現在不管其他的錢啊。我只說這個校舍工程你有去拜託以後你拿了錢,不會還的錢。所以你如果要改口,改口說今天你有要求,你有去跟王水文談這個事情,因為林傳盛做的很好,哦,包括你的原因是里長他們有來要求,那你就直接說有,你要肯定說有,這樣我們,我們的對話是不一樣的。」(見原審卷㈡第131-132頁),顯見被告郭信良在上開受測過程中,對於施測調查員之提問,或為字義理解之爭議,或為案情繁雜而有認知落差,致使被告郭信良之回答無法具體切要。

3、況參以影響測謊結果之因素頗多,諸如受測者可能因人格特性或對於測謊質問之問題無法真正瞭解或刻意控制,出現不合常情之結果,以致於若全盤接受測謊結果,測謊即有上述受眾多因素干擾之可能,自非得逕以測謊結果為判斷事實真偽之唯一證據。

㈣、被告洪麗里於偵查中以證人身份結證稱:沒有跟郭信良○○接觸這件案子(指○○國中第二期案)等語(見偵二卷㈡第136頁)。是依被告洪麗里所述,並無從證明被告郭信良就有關○○國中第二期案有與被告洪麗里接觸。

㈤、被告王水文於偵訊中供稱:○○國中設計及工程招標期間前後,印象中沒有民意代表關說或施壓要求我配合,我到地方去,有一些地方仕紳及民意代表(名字記不得了)講說已經(○○國中)籌備10幾年了,我們讓工程盡快進行,這是局裡同仁的共識,因為大家都接觸相同的訊息等語(見偵二卷㈠第136頁),於原審審理時稱:民意當然有地方的家長或家長會長、民意代表、跟學校相關社團負責人、區的區長。他們反映○○國中已經籌備很久了,希望他們在地的小孩就不要再跑到別的地方去讀書,就工程能夠儘快完成,讓他們學校學生能儘快回到這邊讀書。我們公務人員是依法行政,是考慮到最大的公共利益,所以並不會受他們影響,因為我是教育的主管,所以應該要為我們○○市的市民提供最好的教育環境,我們是依據專業來做判斷,考慮到最大的公共利益來做行政的考量決定,我們都是依法行政,不會受他們影響等語(見原審卷㈣第82頁)。另佐以被告郭信良於歷次訊問時供稱:○○國中興建新校舍,學生寄讀在○○國中,○○國中之家長會會長及委員曾向我表達希望儘速修建,讓學生早日回到自己的學校就讀,且表示新舊建案如由不同人規劃設計,完工時間就延後,學生就學不便,我當時有將這些意見向○○○王水文反應過、家長會會長張榮豐到我服務處請我瞭解可否加快工程速度,後來我打電話給○○反應這件事,請他加快工程速度,我沒告訴他要如何處理或要求讓第一期建築師續辦、因為里長吳富義、會長陳榮豐向我反應如果公開遴選時間會來不及,會影響學校建校,我是因為家長反應後打電話給王水文,王水文說他會依法辦理,他沒告訴我為何要重新遴選,我將里長他們反應的事告訴他,他只說依法辦理,我只有電話跟他討論這件事等語(見偵一卷第69頁、85頁第240-241頁、第253-254頁),而證人陳榮豐為○○國中之會長,此經其證述在卷(原審卷㈢第9頁),○○國中實際上確有教舍使用上之困難,業已如前述。則被告郭信良既為○○○○,在當地輿論之請託下,電請○○單位主管被告王水文加快工程速度,難謂有何教唆圖利之不法意圖;又○○國中儘速建校既已是○○○局內同仁之共識,亦難認被告王水文○○國中儘速建校(即起訴書所載之○○國中第二期工程不辦理重新遴選)之起意係來自於被告郭信良之請託(即教唆原無犯罪意思之他人,使之萌生犯罪之意思)。

㈥、證人林傳盛於94年9月15日指示○○公司之會計許舒芬自其私人帳戶中提領20萬元交予被告郭信良之助理陳孟章乙情,此為被告郭信良所不爭執,核與證人林傳盛、許舒芬證述相符(見偵一卷第93頁、95頁、第131頁),並有相關電話譯文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71-73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然該筆自證人林傳盛帳戶中提領予被告郭信良20萬元現金之動機,被告郭信良則堅決否認與○○事務所繼續承攬○○國中第二期案之佣金有關,辯稱係借款等語。

1、經原審當庭播放勘驗96年4月23日之調查、偵查筆錄光碟,其結果可知證人林傳盛係證述:郭信良對○○國中第二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未能幫上甚麼忙,這本來就是我們的,第一期是我們承攬,我自己自發性的,我說這個讓他當○○經費,9月15日郭信良有打電話給我要向我拿錢,我要了解那個設計費是多少錢,我還打電話給雷原寧要他計算,郭信良從頭到尾都沒有講說要甚麼回扣,是我自己心裡在想。比例也是我自己我心裡面想。知道設計費多少,然後我再衡量一下要給,要包多少紅包給郭○○,郭○○沒有幫到我們甚麼忙20萬是當成○○經費。他之前就常在跟我調錢,我知道他很缺錢,想說是贊助是借貸等語(見原審卷㈤勘驗筆錄),顯見證人林傳盛並無感受被告郭信良於○○國中第二期案中給予任何助力,並自認其是第一期工程之監造建築師,自當於第二期工程案中取得優先承攬之機會,上情與該案第一期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所載符合規定有後續擴充優先權相符,可認在○○市○○○對○○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是否辦理新遴選時,證人林傳盛並不需要求被告郭信良前往市府施力。再者,證人林傳盛之所以計算工程款比例,係其個人在內心盤算,衡量其個人資力可供借款給被告郭信良之金額為若干,並考量年底選舉將屆,逕將該借款作為贊助被告郭信良之○○經費,亦有免除被告郭信良之該筆借款債務之想法,其非與被告郭信良有合意約定若其繼續承攬○○國中第二期案後,需給予被告郭信良任何代價。況觀原審勘驗之內容,通篇證人林傳盛均未提及「行賄」、「賄款」、「代價」等字語,調查員所製作之此部分調查筆錄容有曲解證人林傳盛本意之嫌,自不得為被告郭信良不利之認定。另參以被告郭信良與證人林傳盛間非無借貸乙節,已如前述,自非不可採。從而,證人林傳盛究竟係基於內心感謝而致贈20萬元給被告郭信良作為○○經費,抑或為借款之資應,均有可能。而證人林傳盛亦未曾將其上開內心想法向被告郭信良說明,被告郭信良亦無在電話譯文內容(見偵一卷第71-73頁)中與證人林傳盛達成利益輸送或提及對價關係之約定(本案遭監聽之時間非短,僅在94年9月15日監聽到多通被告郭信良急於向證人林傳盛急著調錢之對話),故檢察官徒以被告郭信良收受證人林傳盛交付之20萬元,即認被告郭信良為使○○事務所繼續承攬○○國中第二期案,以取得○○國中第二期案佣金云云,容有率斷之嫌。

2、而檢察官上訴指稱:證人林傳盛另於偵訊時證稱:「(問)是否因為有消息要重新遴選建築師事務所你才去找郭信良○○?(答)是。我到他服務處找他,我跟他說有風聲要重新遴選。我有請郭信良○○跟王水文說,我將比圖的過程及我做這個工程的心得跟郭信良○○講。郭信良○○有答應我要去試試看。到底他是否有去講我不知道。(問)為何郭信良○○又跟你要20萬?(答)我想應該要給他的。(問)從電話通聯譯文是郭信良○○跟你要的?(答)因為我之前去找他時我有跟他說因為這個案子有承包到,要給他20萬。」(見偵二卷㈡第155頁),可知,證人林傳盛曾將○○國中第二期案擬辦理重新遴選建築師之事告知被告郭信良,並得到被告郭信良之允諾向被告王水文反應,亦曾對被告郭信良表示若取得設計案將給予好處。然:證人林傳盛製作前開筆錄時間係於97年12月3日,距離本案之檢察官起訴之犯罪時間94年間已超過3年,離先前原審當庭播放勘驗96年4月23日之調查、偵查筆錄製作時間亦已超過1年6月,是否符合當時之時空現狀非無疑義。況該次偵查中證人林傳盛亦證稱:被告郭信良跟我調錢,我想說他有在這個案子幫到我,所以我借給他,他跟我借20、30萬元,我不知道第二期工程監造部分是否真的有要重新辦理遴選,當時有風聲,但是並不確定,我們設計是針對全部工程設計,如果只有對第二期重新遴選承包商,對我們不公平等語(見偵二卷㈡第155頁),亦可認該筆20萬元款項與○○國中第二期監造工程不辦理重新遴選並無關連性。檢察官上訴復稱:被告郭信良就其如何知悉○○國中第二期案擬辦理重新遴選建築師此節,雖辯稱:係家長告知云云,惟洪麗里係於94年6月16日簽擬○○國中第二期案招標,建議重新辦理建築師遴選事宜,層轉○○市市長許添財於94年6月23日批示核可後,由○○市政府於94年6月27日發文○○國中辦理等情,業據原審認定在案,故就94年6月中旬而言,○○國中第二期案擬辦理重新遴選建築師乙節,僅屬○○市政府之內部意見,尚未對外公告,學生家長實無從知悉重新遴選建築師之事,且學生家長固然希望○○國中儘速興建完成,惟重新遴選建築師涉及政府採購事項,一般人較為陌生,尚不至於關切及此,由原判決所引用家長會代表陳榮豐、邱崇川等人之證詞,均未提及其等反對重新遴選建築師乙事可見一斑,反而具有利害關係且得標○○國中第一期案之林傳盛,方有探聽○○國中第二期案如何決定建築師之動機及管道,堪認被告郭信良於94年6月中旬之所以知悉○○國中第二期案擬辦理重新遴選建築師,應係經由林傳盛之告知,進而應林傳盛之請託而致電被告王水文,並非其所辯稱「家長」反應意見之情形。惟:家長會代表陳榮豐、邱崇川就該部分因訊問者未曾就該問題加以詢問,其等自未曾於筆錄中表示意見,亦無從如檢察官之前開評價。另被告郭信良、王水文就○○國中第二期興建工程之意見來源因其等或屬民意代表、或屬主管教育之官員,管道自屬多元,此亦不悖於其等之身份,然縱使被告王水文曾經由被告郭信良口中得知希望○○國中儘速興建之消息,惟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郭信良有使用○○之權限來干預、施壓被告王水文,要求○○國中第二期工程一定不能辦理重新遴選,故本案無從據以前開檢察官推測之意見認定被告郭信良、被告王水文等人成立檢察官起訴教唆圖利罪、圖利罪。

㈦、綜上,被告郭信良確有於94年9月15日收取證人林傳盛之20萬元,揆諸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與○○事務所得以繼續取得○○國中第二期監造工程有何對價關係。再者。依前述教唆犯之從屬性本案被告王水文、洪麗里既未成立圖利罪,另○○國中第二期監造工程重新遴選或不重新遴選均在被告王水文、洪麗里考量之思維,亦非因被告郭信良之舉措而有所造意,被告郭信良自無從成立圖利罪之教唆犯。

四、前揭公訴意旨三所指被告洪麗里涉嫌圖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部分:

㈠、檢察官雖認○○事務所未依「○○市立○○國中第二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第9條約定,於94年12月15日前完成建築工程細部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書供審查云云,而依內容如前開契約第9條固約定:乙方(○○事務所)須於94年12月15日前完成建築工程細部設計圖說招標文件及工程預算書送請甲方(○○國中)審查後核定。甲方審查如認為需修正時,乙方應在甲方要求期限內修正送請複審,逾期依本契約第14條規定處理。然:

1、證人蔡柄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94年12月間,你有沒有陪同被告洪麗里還有陳金松到○○○去討論有關○○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的這些規劃設計的問題?(答)有這麼一趟行程。(問)當時同行的有幾個,你記得嗎?(答)那時候每一個校長都是提那個旅行箱,就是帶很多設計圖去。(問)當日去的時候,○○建築師事務所的規劃設計圖是不是被告洪麗里也已經帶在手上,提供給○○○一起討論跟商量設計的?(答)應該是有,因為○○○的科長要求校長帶著設計圖去討論,因為那個討論是要決定進度跟補助款的額度。(問)當時○○○的科長有沒有對○○建築師事務所所提出的這些規劃設計圖表示意見呢?(答)有,好像他對於教室間數有意見,要求我們去改教室間數,好像是這樣子。(問)後來○○國中就○○○要求說要變更教室的間數這部分,有沒有再跟建築師作協議變更設計的部分?(答)如果○○○有要求我們變更,我們會變更。因為我們要他的錢,所以我們會依據他的要求來變更。「(問)你能夠告訴我當時是哪一位○○○的?(指何人要求)(答)邱乾國科長,他現在已經是專門委員了。」(見原審卷㈣第170-171頁)。

2、證人陳金松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在94年12月12日在○○○開二期工程的經費審查時,○○○看完學校所送出來的預算書圖,認為每間教室的平均單價偏高,所以退回希望檢討那個量體跟教室的平均單價做調整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4頁背面)。

3、證人即○○事務所建築師葉書楷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問)你在『○○市立○○國中第二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這一部分你是負責何業務?(答)我是負責設計的部分。(問)那個設計圖是否你畫的?(答)對。(問)依照這個契約所載,你們的建築師事務所在94年12月15日之前必須履約完成設計階段,請問你們事務所有無依期限來履約?(問)我們那時就是原本沒有更改的那個方案我們有交。(問)是否在契約所定的期限前?(答)有,有在期限前交。(問)那你所交的是草圖還是完成圖?(答)是完成圖。(問)那就是定稿圖就對了?(答)對。(問)之後是否因為學校要求變更校舍,你們才又改?(答)對。(問)是否你們在94年12月15日那個履約期間提不出來,所以校長才跟你們合謀說要讓你們展延?(答)不可能,因為幹嘛要這樣,而且你看後來不是有一個會議記錄裡面有寫說哪些地方要再修改什麼東西,那個沒有資料他們怎麼知道要修改什麼,也不可能沒有圖面怎麼討論」(見原審卷㈢第110頁、第116頁背面、第123頁背面)。

4、再依○○國中於94年11月7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開會通知及期中報告紀錄,可知○○國中於同年月14日下午3時30分召開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做出「上級指示:請貴所(○○事務所)於12/10前送本校二期工程圖說及經費概算表,以便向○○○辦理經費申請手續;並請於12/15完成本案設計」,此有該其中報告第八點附卷足參;而○○國中為對應前開指示,於94年11月17日發文○○事務所,通知該所應於94年12月10日前,將本校第二期工程之工程圖說及施工預算書完成,並交予本校審查,以利轉陳市府辦理有關經費申請事宜,此有94年11月17日○○中總字第000000000號函文附卷足參;再於94年12月14日下午2時召開○○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末報告紀錄時,被告洪麗里答覆「前幾天去○○○爭取經費時,○○○的科長一眼就指出我們教室的規劃空間太小,而且量體不足,但是以建築師計算的結果空間還算夠,但是還是請各位再討論一下,看看是否請設計師增加量體,並且看看是否有需要修改教室空間的配置」等情,亦有94年12月14日期末報告紀錄第七點質疑與建議項下第㈤被告洪麗里之回覆附卷可稽(見洪證物卷第37頁、第39-40頁、第51頁、偵二卷㈠第64-67頁)。

5、依1至4之證據,並參酌證人吳仕捷原審審理中證稱:陳金松去○○○開會回來,有跟我說○○○說量體不足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2頁),可知於94年12月14日召開○○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末報告紀錄前幾天,被告洪麗里與證人蔡柄權攜帶相關設計圖說前往○○○討論工程進度及補助款額度。倘○○事務所未於被告洪麗里前往○○○爭取預算報告進度之際(應早於94年12月15日契約履約日)提出相關設計圖說,被告洪麗里等如何能至○○○爭取工程經費?○○○又當如何提出審查建議?故本案尚無積極證據證明○○事務所未依約於94年12月15日前提出工程細部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書,檢察官認○○事務所逾履約期限(94年12月15日)仍未送交相關圖說及工程預算書乙節,與客觀事證不合。

6、至於檢察官於上訴指稱:①證人吳仕捷於101年5月22日原審審理時證稱:不清楚是否已經履約,去○○○開會可能不是帶完整的,可能是期初或期中的資料送到○○○等語。②證人張家禎於97年2月26日偵訊時證稱:「(問)○○事務所是否於94年12月12日交付設計圖說預算書?(答)有,○○提出的是正式資料,但依照契約好像並未完全將需要的資料交出,但因為校長急著要將設計圖拿到○○○叫他拿出來。」等語,③被告洪麗里於96年6月25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94年12月15日前有交出「簡單」的圖說及預算書,送○○○審核等語,堪認被告洪麗里於94年12月12日攜往○○○爭取經費之○○國中第二期工程圖說,應非○○建築師事務所依據合約規定須於94年12月15日前完成之建築工程細部設計圖說,僅屬期初或期中之設計圖;④況94年12月15日前完成建築工程細部設計圖說,乃○○建築師事務所履行合約之重要事項,攸關該事務所能否請款、有無給付遲延等事項之判斷,○○建築師事務所自應留存相關證明文件以釐清責任,然綜觀全卷,僅有該事務所員工葉書楷空言主張已於94年12月15日前依約完成設計圖云云,而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實不合理,原判決對上開情事漏未審酌,僅以被告洪麗里曾於94年12月12日攜帶設計圖說前往○○○爭取經費乙節,即認○○建築師事務所已履約完成,尚有違誤。然:被告洪麗里前往○○○提出之相關設計圖說,是否為契約書所載之「建築工程細部設計圖說」(契約書用語),此部分證人葉書楷堅稱已於94年12月15日前依約完成設計圖,後係因業主即○○國中有要求修改,此與前述94年12月14日期末報告紀錄(見偵二卷㈠第64-67頁)被告洪麗里回覆大致吻合,自無從為不利被告洪麗里之認定。而證人吳仕捷、證人張家禎等雖有證述如前開檢察官所指之證詞,然證人吳仕捷並非該案之負責人,其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因為那時候還沒有工程款,所以由我們另一位同事,就是把資料帶過去跟○○○討論說我們有這個案子,需要爭取經費,爭取經費部分並非我的業務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9頁),既證人吳仕捷並未與被告洪麗里、證人陳金松一同前往○○○爭取經費,自當未曾於斯時見過設計圖說,其所證述「可能不是帶完整的,可能是期初或期中的資料」即屬臆測,況其於該次審理時復證稱:「(問)○○事務所那時候一些細部的圖說是否都出來了(指修改量體前)?(答)因為第二期其實跟第一期是差不多的,有交發包資料」(見原審卷㈢第39頁),似亦認定○○事務所於修改量體前即已提出第二期細部圖說,檢方舉證人吳仕捷原審審理中之證述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另證人張家禎證述之「好像並未完全將需要的資料交出」,並非肯定回答,且因檢察官未再加以追問亦無從與其對應何謂「完全的資料」,是否意旨建築工程細部設計圖說,被告洪麗里供稱「簡單」,亦屬相同之評價,尚無從為○○事務所於94年12月15日前未交出建築工程細部設計圖說之認定。況證人張家禎於偵訊時另證稱:○○事務所在94年12月10日之前已完成藍圖設計因為市政府○○○○○○指示本校在94年12月10日之前將設計圖帶往○○○○○○爭取經費,由○○○○蔡炳權、借調教師陳金松、校長洪麗里前往,○○○○○○看過藍圖後,表示該藍圖的校園空間設計過於浪費,要求建築師修改藍圖,增加教室的量體等語、於97年2月26日偵查時證稱:○○事務所於94年12月12日有交付設計圖說預算書,所以校長才能拿到○○○,○○提出的是正式資料等語(見偵二卷㈠第48頁、第232頁),可認為被告前往○○○爭取經費時,○○事務所已提出設計圖說。再者,刑事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其在訴訟上所為之辯解,只須達於對起訴事證提出合理質疑之程度為已足,檢察官如對被告所舉反證仍有爭執,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積極舉證釋疑,本案檢察官偵辦多日,除詢問相關證人外,並多次前往各地查扣相關文書,自應由檢方提出不利被告之證據,斷無將責任轉換要求○○建築師事務所應留存相關證明文件以釐清責任之說法,附此敘明。

㈡、檢察官認被告洪麗里基於圖利○○事務所及偽造文書之犯意,在未收到廠商申請展延之書面文件之情況下,即逕自作成○○國中第二期興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末報告出席人員簽到表(見偵二卷㈠第68-69頁),表示於94年12月22日下午2時,同意○○事務所展延設計期程至95年2月28日之不實期末報告紀錄,並指示於94年12月間擔任○○國中總務主任之張家禎,在會議簽到表上簽名,洪麗里又另在簽到表上偽造家長會代表陳榮豐、邱崇川及○○○代表陳金松之簽名,足生損害於前開各當事人及○○市政府對工程履約管理之正確性云云。

1、94年12月22日○○國中第二期興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末報告所示「出席人員簽到表」有無不實。

①、證人陳金松於偵查中證稱:沒有參加該次會議,簽到單上也

不是伊的簽名等語(見偵二卷㈠第93頁)。證人陳榮豐於偵查中證稱:簽到單上不是伊的簽名等語(見偵二卷㈡第28頁),證人邱崇川於偵查中證稱:簽到單上看起來不像伊簽的等語(見偵二卷㈡第29頁),證人張家禎於偵查中證稱:94年12月22日沒有開會,是事後校長要伊在簽到單上補簽名等語(見偵二卷㈠第231頁),證人凌右樺於偵查中證稱:伊印象中未製作該會議紀錄等語(見偵二卷㈠第72頁)。

②、本案經檢察官將前開出席人員簽到表上「陳金松」、「陳榮

豐」、「邱崇川」簽名及其等當庭書寫筆跡原本3紙及陳金松所提出簽收單l張、簽到表4張、陳榮豐提出送貨單原本6張、邱崇川提出估價單原本5張,以及其等94年12月14日、94年12月29日、95年3月8日、95年3月29日會議記錄簽到表原本各1份、○○國中家長會簽到表原本1份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認定前開簽到表,其上「陳金松」、「陳榮豐」、「邱崇川」筆跡與自行前開提出之文件筆跡、筆劃特徵相同,此有該局97年6月17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參(見偵二卷㈡第38-120頁),原審再送鑑定亦為相同之結果,亦有該局101年6月1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參(見原審卷㈢第133-138頁),堪認「陳金松」、「陳榮豐」、「邱崇川」確有於94年12月32日出席人員簽到表上簽名。

③、另證人邱崇川於原審審理時已改稱:期末報告紀錄之簽到表

上「邱崇川」應該是伊的筆跡沒錯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9頁背面、第20頁背面),可見證人邱崇川非無因時間過久,而產生記憶誤差之情況。另檢察官雖以證人陳榮豐、陳金松證述94年12月22日期末報告紀錄簽到表上簽名與渠等習慣寫法有異所提出質疑,此部分經該案鑑定人李明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個人本身的筆跡有時會有自己的變異性,就是個人的自然變異,也就是不可能每次筆畫寫得都完全一樣,有時會摻雜個人情緒、身體狀況而有書寫變異,這就是在筆跡認定裡,有所謂自然的差異,即個人的書寫變異,算個人的容許範圍,所以要綜合其他細微特徵、結構、筆畫佈局、部首與部首間空隙、書寫角度、型態氣勢、起筆、收筆風格、筆畫轉折,做整體評估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4頁背面、第35頁、第37頁、第78頁背面、第80頁、第82頁、第86頁)。唯人之記憶,隨著時間經過,難免漸趨模糊,尤其對案發經過之細節更易淡忘,或係與平常事務結合而產生記憶干擾現象使然,此乃一般人之記憶不可避免之自然缺陷,本案既證人邱崇川會發生記憶上之誤差,實難保證在證人陳金松、陳榮豐身上不會發生。參以證人林淑敏明確證稱確有召開95年3月8日工程協調會(即95年3月8日協調會,見原審卷㈣第154-155頁),證人陳金松於原審時亦證稱:工程協調會簽到單上簽名與伊慣用寫法不大一樣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6頁),益見證人陳金松對自身筆跡之辨識度不佳。況該部分均已運用科學之方式加以鑑定,除非檢察官尚能提出其他更精準之鑑定方式,否則法院自無從排除前開對被告洪麗里有利之鑑定結果。是檢察官認被告洪麗里有此部分偽造「陳金松」、「陳榮豐」、「邱崇川」簽名云云,即有可疑。

2、94年12月22日該日有無召開設計監造案期末報告。

①、證人即○○市政府○○○○○○技士吳仕捷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期末報告紀錄之出席人員簽到表上,是伊的簽名沒錯,但伊已經沒有印象這個會有沒有開,而伊若有去參加○○國中的開會,應該都會在簽到單上簽名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9頁、第40頁背面);證人葉書楷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有去94年12月22日的會議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19頁背面);證人林傳盛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94年12月22日期末報告紀錄之出席人員簽到表上,是伊的簽名沒錯,伊有全程參與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8頁背面);證人張家禎(即斯時○○國中總務主任)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94年12月22日確實有開會,與會人員也確實有簽到,伊要在這裡向校長洪麗里道歉,因為伊當初在地檢署作證時說謊,伊原本一直堅持名字是伊自己簽的,然後他們一直不相信,伊基於便宜行事,想避掉這件事,就是不要再被傳訊才說謊,事實上94年12月22日真的有開會,該次會議記錄是事後校長洪麗里憑記憶跟凌右樺講,請凌右樺紀錄的,當時伊也在場所以知道校長指示凌右樺紀錄這件事等語(見原審卷㈢第91頁背面、第92頁背面、第94頁背面、第96頁背面、第98、99頁),可認當日簽名之與會人員吳仕捷、葉書楷、林傳盛、張家禎94年12月22日確實有開會。另本院認定期末報告紀錄簽到表上「邱崇川」、「陳榮豐」、「陳金松」簽名為真正,如前1所述,參以證人邱崇川、陳榮豐、陳金松於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若有去開會都會簽到,沒有事後補簽名的情形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4頁背面、第19頁背面、第20頁背面、第26頁)。渠等並明確表示從未會後才補簽名,亦可推認證人邱崇川、陳榮豐、陳金松當日亦應有參與會議,既簽到表上有簽名之人即吳仕捷、張家禎、葉書楷、林傳盛、洪麗里、邱崇川、陳榮豐、陳金松均有參與該會議,可認被告洪麗里有主持94年12月22日期末報告會議,應非無據。

②、至於測謊鑑定結果認為被告洪麗里就「期末會議紀錄是當場

簽名」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之反應,研判有說謊乙節,固有該局97年12月4日調科○字第00000000000號測謊報告書(見偵二卷㈡第158頁)附卷可稽,既與前述卷證資料不符,且依前開最高法院見解,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憑據,自不得據此即為不利被告洪麗里之認定。

3、94年12月22日該日開會內容有無同意○○事務所展延設計期程至95年2月28日

①、94年12月14日下午2時○○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

計監造案期末報告紀錄(見偵一卷第64-67頁),在該期末報告紀錄第七項質疑與建議之㈤,校長洪麗里答覆「前幾天去○○○爭取經費時,○○○的科長一眼就指出我們教室的規劃空間太小,而且量體不足,但是以建築師計算的結果空間還算夠,但是還是請各位再討論一下,看看是否請設計師增加量體,並且看看是否有需要修改教室空間的配置」,在第八項上級指示,記載「請貴所於12/19將變更後的教室格局草圖規劃出來,屆時下午2:00再回到原會議場所討論更改後的教室配置圖」;嗣○○國中於94年12月16日發開會通知單、通知開會時間94年12月19日下午2時,開會事由「本校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末二次報告,此有期末報告紀錄、開會通知(見偵一卷第64-67頁、洪物證卷第57頁)附卷可稽。嗣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延期開會,故將會議時間以電話通知相關人員改至94年12月22日,此經證人張家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4年12月19日星期一下午2點開會通知單有發出去但是在94年12月18日,○○建築師事務所張經理星期日晚上突然間打電話跟我講說我們要他們交的東西他們做不出來,希望能夠展延到22日開會,我是用電話通知開會人員說改日期,沒有發正式的公文,我通知吳仕捷、陳榮豐,請陳榮豐代為轉達邱崇川、吳仕捷,○○建築師事務所他們自己說要到22日,所以沒有通知他們等語(見原審院卷㈢第91頁),亦可補強該日確有開會之事實。

②、另該日會議之內容經證人張家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

那全程開會時會議的重點是什麼?(答)當天會議的重點最主要是因為當初校長有去○○○開會,那開會時他覺得我們學校設計的量體不足,然後教室好像又過於大,然後用大概1億元左右只蓋了那幾間教室,他們覺得說不符合成本效益,所以他當初就被○○○這樣退回來,退回來之後,校長就是說那我們是不是還要再開一次會,來確認說那我們的這個設計要怎麼去修改,當初的目的是這樣子。(問)當時開會有無談到說給○○建築師事務所的展延時間?(答)當初○○建築師事務所的林傳盛是有提出說是不是要展延工期,但是實際上並沒有具體說要展延多少天。(問)94年12月22日那天,開會的內容你是否還記得?(答)開會的內容實際我記得不太清楚,然後我只記得林傳盛有跟陳金松講了一句話說『那你現在如果要變更設計的話,那你要給我們工期』。(問)那一天有無建築師報告關於第二期工程的部分?(答)他那時候好像最主要是因為到○○○開會時,他們覺得我們的量體不夠,就是教室不夠,那教室不夠的話,變成說我們要把量體增加,但是量體增加可能又會超出我們的預算,所以變成說當初可能就有一個就是說,好像是要把那些什麼四層樓那個部分可能要改成三層樓這樣子,當初是有提到這件事。(問)然後要把教室增加就對了?(答)對,就是要增加量體。」(見原審卷㈢第92頁、第97頁)。

③、證人葉書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4年12月22日開會的內容是

因為二期的經費我們評估出來就是只能做12間普通教室、8間的專科教室,後來學校有反應說這樣子教室數量太少,希望普通教室要多一點,就是希望我們再提另外一方案,讓他的普通教室可以增加,開會應該是要講這個,我們是希望學校最好不要改規劃,改的話就是我們不可能在那個時限內可以完成,所以如果要改的話,一定要給我們時間,當天確實有討論到因為設計要變更,所以這個工期必須要展延,但展延到何時這個我們當然是希望比較久,但是展延到何時,現在我想不起來,因為他這樣子改,我們當然是希望學校給我們的時間愈長,我們設計才能做得比較好,才能規劃比較詳細,那至於學校願意給我們多少時間,不是我們可以決定,我們當然是希望他給我們愈長的時間,學校認為他學校教室數量要增加,那我們就說如果要用現在這樣的規劃方式,要再增加教室的數量,那我就是只能在這邊增加一排教室,就是L型改ㄇ字型,這也是在同一天的會議中提出來這個會議重點就是我們要爭取我們的權益,我們就是怕被罰錢當天雷原寧沒有空,所以才找我們林總,就是找林傳盛一起去,因為這個東西就是跟我們○○建築師事務所的權益有關係。當天會談到一個就是說大概的期限,但是至於說那個期限是多久我不知道,其實我們那時覺得學校延長的期限也是不夠,所以我們那時其實有還在跟學校反應說這樣的時間太短。當日沒有同意展延我們不可能同意變更,因為變更我們就一定來不及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15頁、第118頁、第119頁)。

④、證人林傳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有參加94年12月22日期末

會議,校方當時要求更改設計內容印象中是○○○要求教室數量增加,伊為事務所權益,要爭取工期及展延,還記得遇到一個大學學弟吳仕捷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9頁、第112頁背面)。證人陳榮豐證稱:伊印象中有開會討論要增加教室數量,將L型改為ㄇ型,後來設計圖有出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3頁背面)。證人吳仕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去○○○申請經費後,因為教室量體不足,有要修改設計圖,就是修改量體,要增到27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9頁背面)

⑤、綜上,①至④之證據即94年12月14日○○國中第二期新建校

舍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期末報告紀錄第七項質疑與建議之㈤校長洪麗里答覆、第八項上級指示(見偵二卷㈠第64-67頁),證人張家禎、吳仕捷、葉書楷、林傳盛、陳榮豐之證述,可認如94年12月22日期末會議中,係校方提出「增加教室量體」之更改需求,建築師始依專業建議將L型校舍建築改為ㄇ字型,以增加教室數量,並要求展延設計工期。

⑥、檢察官上訴意旨質疑被告洪麗里展延履約期限之原因,依94

年12月14日○○國中第二期期末報告紀錄第七項質疑與建議之㈤校長洪麗里答覆、第八項上級指示等記載、上級指示事項,僅針對教室規劃空間之問題,指示「請貴所於12/l9將變更後的教室格局草圖規劃出來,屆時下午2:00再到原會議場所討論更改後的教室配置圖。」,而未要求建築師事務所「增加教室量體」及「將L型校舍建築改為ㄇ字型」,是原判決此部分之認定,與所引用之證據即94年12月14日○○國中第二期案期末報告紀錄不符;另觀諸卷附該次會議紀錄之手稿(見偵二卷㈠第63頁),其內記載:「前幾天去○○○爭取經費時,部長認為教室太小(∵一個小孩標準空間為2㎡)但建築師算出空間是勉強OK,∴所以大家討論一下、教室陽台是否比照工做(ex移走陽台使教室更大講台也較寬)」,根本未提及教室量體不足及如何因應之事,益徵該次會議並未指示○○建築師事務所修改校舍增加教室量體,被告洪麗里前開辯解,應屬臨訟飾詞,不足採信;至於修改教室配置圖既未涉及校舍結構之改變,○○國中係要求○○建築師事務所在94年12月19日畫出更改後的教室配置圖,費時不多,實無展延75日曆天之必要,堪認被告洪麗里所為展延履約期限之舉並不合理,其主觀上應有圖利○○建築師事務所之犯意。然:本案被告洪麗里攜帶○○事務所之設計圖說前往○○○爭取經費,而○○○認為尚有缺失,故而召開94年12月14日期末報告會議,而會議中被告洪麗里已詳實將問題反映,即校長㈤答覆部分(同前,不再複述),而上級指示所載「教室格局草圖」,除檢察官認定之教室空間外,亦可能含括數量配置圖,即在面積相同之興建地點增建教室數量,自然不排除變更教室之格局,更何況本案確有於94年12月22日召開會議,而與會人員亦已就增加教室數量加以討論,並達成共識,事實上,○○國中亦以變更後之教室數量加以興建、亦以該數量向教育單位請款,實不知檢方該部分所舉如何認定被告洪麗里之不法圖利意圖。另依檢方所舉會議紀錄之手稿僅係開會時當場、迅速記下之筆記,可從手稿筆跡凌亂之程度可知一二,此部分之記載當可能遺漏,參以該次之紀錄人凌右樺於偵查中亦證述:94年12月14日開會有討論專科教室及一般教室分配問題,當時就有討論到一般教室數量不夠使用之問題等語(見偵二卷㈠第71頁),亦無檢方質疑之疑義。

⑦、至檢察官上訴意旨另稱:證人林傳盛於97年12月23日偵訊時

證稱:未曾要求展延等語。證人張家禎於101年5月31日原審審理證稱:94年12月19日開會展延到22日,要變更設計增加量體,只說要展延工期,並未提到要展延工程之日數等語;證人葉書楷於101年5月31日原審審理證稱:○○建築師事務所不能接受展延至95年2月28日等語;再觀諸卷附○○建築師事務所95年3月13日九五○○○字第010號函(見偵二卷㈠第211頁),其內記載:「貴校逕自將展延履約期限紀錄為95年2月28日且未發文至本所,致本所未能提出異議。」等文句,可知○○建築師事務所不論於94年12月22日或該日之後,均未曾同意展延履約期限至95年2月28日,豈有如被告洪麗里所辯稱:在電話中與○○建築師事務所協調展延日數75日之情形?從而,94年12月22日○○國中第二期案期末報告紀錄記載:「決議:同意本案展延設計期程為75日曆天,至95年2月28日止。」等節,足以令人誤認該次會議之與會者(含代表○○事務所出席之林傳盛、葉書楷在內),於當日共同作成「展延設計期程為75日曆天,至95年2月28日止」之決議,與○○建築師事務所之真意不符,應有登載不實之情形,且足以生損害於○○國中對於履約管理之正確性。然:依證人林傳盛於97年12月23日(應係97年12月3日之誤載)偵訊時證述之全文「(問)94年12月22日沒有開展延會議,為何洪麗里主動說要幫你們展延設計期限?(答)一般是我們提出,但本件我們沒提出,我不清楚為何洪麗里這樣做,我沒參與,要問葉書楷」(見偵二卷㈡第156頁),證人林傳盛根本否認有參與94年12月22日之會議,此與前述卷證不符,該日之證述是否屬實不無疑問(或因遺忘、或因訴訟技巧之考量),況其語末係表示該案有無申請展延要詢問葉書楷,而證人葉書楷已證述如③,自不得以證人林傳盛前述不正確、片段之證述為不利被告洪麗里之認定。另檢察官所舉證人張家禎、葉書楷之證述與本院前開認定有於94年12月22日○○國中第二期案期末報告會中討論展延工期乙事相符,不再贅述(至於展延日數詳後述)。再依○○事務所95年3月13日九五○○○字第10號函文內容文末觀之,「懇請貴校展延設計期限,自95年2月20日變更設計定案後起算,計展延60日歷天至95年4月21日」,此有該函文附卷足參(見偵二卷㈠第211頁),是○○事務所發文目的係為爭取更長之履約期間(本案展延後之期限95年2月28日),以期避免支付違約賠償金,自當否定原先協議之延展時間、履約期限,以便有爭取更長之履約期間之空間,自不得據此認定被告洪麗里有登載不實之犯行。

⑧、原審函詢○○市政府○○○有關「○○市立○○國中第二期

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就展延履約期限部份有無相關依循法規規範乙節,經該局函文回覆「除依契約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外,本局並無另訂定相關規範。」,此有該局101年10月29日○市○○○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附卷足參,另依雙方當時簽立之契約書,其契約當事人之甲方係○○國中,乙方係○○事務所,依該契約第9條約定「甲方審查如認為需修正時,乙方應在甲方要求期限內修正送請複審」,此有契約書附卷足參(見調查卷第17-19頁),可認○○國中自有權利訂定期限,令○○事務所在期限內修正工程圖說,故○○國中校長以本校提出增加教室量體(由20間改為27間),及修改外觀造型之需求,於94年12月22日期末報告中,同意延展○○事務所設計工期,乃其基於契約當事人契約上權利之行使。其本可自行決定無疑,其通知校內相關人員、家長會、○○○承辦採購人員列席,不過為求慎重其事,並非須經其等同意方生法律效果。

⑨、又本案於94年12月22日期末報告開會時,僅對展延乙事加以

討論,並有初步要展延之認識,但尚未為對展延之日數達成共識,此已如前述,此亦與被告洪麗里供承:94年12月22日當天,因為建築師認為還要回去精算設計工期,所以該次會議沒能決定出展延幾天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34頁)大致相符。又被告洪麗里為契約當事人之一造(甲方),且由甲方提出變更設計之要求,甲方本有權自行決定展延設計期程,其雖事後才補填經建築師精算後之日數,仍難認有何偽造文書之故意,亦無礙於○○市政府對工程履約管理之正確性,更無讓○○事務所圖得無庸給付原履約期限翌日94年12月16日至95年2月28日違約金之故意。至乙方(○○事務所)雖無以書面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之證據,因本案係甲方(○○國中)提出變更設計之要求(契約第9條第8項第1大點第4小點),雙方並已於94年12月22日會議中達成共識,依契約自由原則,兩造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書面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過為釐清展延之原因,以杜將來之爭議而已,並非乙方必以書面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始得同意乙方展延,亦不因此影響法律效果,附此敘明。

⑩、又原審依檢察官聲請,函詢○○○有關曾否於94年12月12日

認為○○國中教室空間太小、校舍量體太少、建議○○國中將L型校舍改為ㄇ字型建築乙節,固經該○函覆稱「有關各國民中小學校舍規劃設計,應由地方政府衡酌區域發展、社區條件、自然及人文之要素以及學校校地之條件,妥予規劃設計,本部對於地方政府依其相關規定及程序完成之規劃設計案,尊重地方之自主權責。查本部並無行文要求該校校舍變更設計及改建之情事。」等語,有該部100年11月1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卷㈡第127號)附卷可稽,然法院如前認定係○○○於94年12月12日開會時以「口頭」向蔡柄權、陳金松、洪麗里表示○○國中教室量體太少,經被告洪麗里於94年12月14日期末報告、94年12月22日期末報告中提出○○○上開指示,○○事務所始依專業建議將L型校舍改為ㄇ字型,以增加教室數量,此與○○○前揭函文所指「無行文」要求該校校舍變更設計及改建乙節,亦無扞格,併此敘明。

4、檢察官雖認○○事務所逾95年2月28日亦未及時履約,被告洪麗里復承前開圖利犯意,再以○○事務所有申請建照及綠建築認證之壓力等理由,將履約期限再展延至95年3月25日,直接圖得○○事務所無庸給付逾期違約金(95年2月28日至95年3月25日)之不法利益云云。然查:

①、又依95年2月27日○○國中第二期校舍設計完稿審查會議紀

錄、95年3月8日○○國中工程協調會會議,可知於95年2月27日會議時,主席洪麗里提案討論「教室門窗、走廊儲物間、廁所位置是否適當」,經決議「1.普通教室左後方學習角不必墊高,但須留插座和網路線。2·音樂教室做階梯。3.走廊邊儲物間與外壁拉直,排水管使用鐵製水管,裝置在外壁上。4.廁所位置變更,1樓和3樓為女廁,2樓為男廁。」;嗣95年3月8日協調會時,主席林淑敏(○市政府○○○○○○)會議紀錄第七項主席結論記載「請建築師配合校方需求,在3月25日繳交第二期工程預算書及圖說」;另○○國中依據95年3月8日工程協調會協調事項辦理事項於95年3月14日以95年3月14日○○○總字第000000000號函文通知○○事務所,請該所於95年3月25日前,將○○國中第二期工程設計圖說、招標文件及工程預算書完成,請並交予審查,以利轉陳市府辦理有關工程招標事宜等情,此有前開會議紀錄、函文在卷足參(見洪物證卷第60-61頁、第69頁、偵二卷㈠第251-252頁)。

②、又證人林淑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5年3月8日○○國中工程

協調會會議我有出席該會議,依95年3月8日○○國中工程協調會會議記錄,七、主席結論第2點,這個應該就是學校跟建築師兩方大家談、談、談,然後最後照我當時的判斷,應該覺得說校方要求在3月25日要交這個第二期的,我覺得是合理的,所以做這樣的決議,因為3月25日是學校要求建築師要提出來的,前面建築師說第二期設計要求在3月25日完稿,所以有困難,仍盡力配合。所以這個日期是學校給我的,那我的立場是幫忙學校,就是催建築師要如期去完成。學校提出來3月25日,那我會幫學校去要求建築師說你在這個時候要完成等語」會報到市政府的都是工程、工期的展延。監造的部分好像沒有報過,所以對於監造的部分,其實真的不太有印象那個合約履約的期限,還有早期對這塊其實沒有那麼強烈,尤其是設計的部分。工程因為它會牽涉到之前罰款,他工程的展延學校都會報上來,那我們都會簽到一層。就是建造結構體的部分都會要報上市政府,但是設計監造的部分,印象是沒有報到市政府的,因為他是甲方,甲乙雙方學校自己決定同意展延就可以了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54頁背面、第155頁背面、第157頁背面-159頁)。

③、依①至②可認○○國中確提出走廊儲物間、音樂教室、廁所

等變更設計要求。再依前述契約書及⑧、⑨之論述,○○國中有權利訂定期限,令○○事務所在期限內修正工程圖說,故○○國中校長以走廊儲物間、音樂教室、廁所等變更設計要求,委請○○市政府○○○林淑敏○○○召開如94年3月8日工程協調會,同意再延展○○事務所設計工期,自屬依約行事,乃其基於契約當事人契約上權利之行使,其本可自行決定無疑,故被告洪麗里於第一次延展設計工期95年2月28日將屆之前日,即95年2月27日會議紀錄所示變更設計之要求,依約自當可再訂定期限要求○○事務所在期限內即95年3月25日前修正,檢察官認被告洪麗里因○○事務所有申請建照及綠建築認證之壓力為由,故意給予○○事務所延展履約期限云云,與前述客觀事證不符,亦難認被告洪麗里有讓○○事務所圖得無庸給付原履約期限至95年3月25日違約金之故意。

④、○○國中於95年3月28日以○○○總字第000000000號函文,

通知○○事務所關於「○○市立○○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圖說及預算書」應於95年3月25日完稿交件逾期未交件,涉及違約乙案,另○○事務所復於95年4月3日以九五○○○字第13號檢送「○○國中校舍整體規劃暨第二期新建工程」之預算書及設計圖說;○○國中再於95年4月11日以○○○總字第000000000號函文,告知○○事務所因「○○市立○○國中第二期新建校舍工程圖說及預算書」逾期交件,逾期日由95年3月26日起計算至95年4月2日止,共計8日,依契約第14條第1款之約定,以契約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每日應罰款4293元,故貴所逾期違約金總計34,344元等情,均有前開函文在卷足參(見洪物證卷第73頁、偵二卷㈠第206頁、第287頁),可見被告洪麗里對○○事務所之違約案,並無怠於處理,而係積極向○○事務所表明上開違約情事,並追償○○事務所逾期違約金,益見被告洪麗里並無圖利○○事務所之意。

5、綜上,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洪麗里為圖利○○事務所,明知○○事務所未依約送交相關圖說及工程預算書,竟以偽造94年12月22日不實期末報告紀錄暨其簽到表上「陳金松」、「陳榮豐」、「邱崇川」簽名方式,讓○○事務所圖得無庸給付逾期違約金(94年12月16日至95年3月25日)利益。

五、綜上所述,被告郭信良究否確有對林傳盛施用詐術,致林傳盛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被告郭信良是否確有教唆被告王水文、洪麗里圖利○○事務所,被告王水文、洪麗里是否確有受被告郭信良教唆而以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方式圖利○○事務所,被告洪麗里是否以偽造私文書及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方式,讓○○事務所將履約期限展延,使○○事務所圖得無庸給付遲延履約100日之違約金利益,均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均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3人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等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3人均無罪之諭知。

陸、原審為被告3人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俱無違誤。檢察官所執之上訴理由亦已均於判決中加以論述,亦無從形成被告等有罪之心證,其所指摘原判決不當,上訴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決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淑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編號│96年4月23日調查筆錄記載 │101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勘驗內容 │├──┼────────────────────────────┼────────────────────────────┤│1 │1.(○○建築師事務所有無參予「○○市○○區○○國中新建校│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一第2分27秒至5分46秒處之錄 ││ │ 舍整體規劃第一期工程」規劃設計標案?有無得標?)有的,│音內容逐字勘驗如下:錄音內容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 ││ │ ○○建築師事務所有參與投標該工程並經評選為第一名,承攬│(院五卷第2至3頁) ││ │ 該設計規劃標案。(偵一卷第91頁) │調查員1:現在是96年4月23號下午的16時30分,陳昆廷檢察官 ││ │ │ 因為他偵辦一件貪瀆案件傳你過來,以證人身分傳喚││ │2.(○○建築師事務所承攬前揭標案有無事前取得評選委員名單│ 你,再交給我們台南縣調查站問你,問你的時候你有││ │ ?如何取得?)有的,我當時為順利取得該建工程標案,在公│ 三項權利啦,第一得保持緘默無需違背自己的意思而││ │ 告上網後某日(詳細時間不記得〉有透過當時任○○市○○郭│ 陳述啦,第二可以選任辯護人,第三得請求調查對你││ │ 信良(現任○○○〉前往○○市政府了解有哪些教授是評選委│ 有利的證據,這三項權利你了解嗎?(2 分27秒) ││ │ 員,不久郭信良有口頭告訴我○○大學孫全文、陳長庚、○○│林傳盛 :我了解。 ││ │ 管理學院賴啟明,○○大學蔡榮哲等4位教授是該案的評選委 │調查員2:證人,證人不需要。 ││ │ 員。(偵一卷第91至92頁) │調查員1:喔,你是證人。 ││ │ │林傳盛 :我本來律師,我律師有來那。 ││ │3.(你取得孫全文、陳長庚、賴啟明、蔡榮哲等4人名單後如何 │調查員1:哦,你是證人哦,你是證人就不必告訴你權利,你是││ │ 處理?有無前往請託行賄?)我知道孫全文、陳長庚、賴啟明│ 否了解,就是用證人的身分傳喚你來問,你了解嗎?││ │ 、蔡榮哲等4人係評選委員之後,我有親自拜訪陳長庚尋求支 │林傳盛 :剛才有給我一張傳票。 ││ │ 持,孫全文係由成大兼任教授李夢熊負責拜訪,蔡榮哲係由雷│調查員1:我看一下,我們今天傳你來作證是哪一件你知道嗎?││ │ 原寧建築師負責拜訪,至於賴啟銘因不認識,也沒有管道接觸│林傳盛 :他們說是○○國中。 ││ │ ,所以也沒有拜訪,前述4位委員只是尋求拜訪沒有條件交換 │調查員1:對,○○國中是不是你們標的? ││ │ ,也沒有行賄。(偵一卷第92頁) │林傳盛 :我們設計的,對。 ││ │ │調查員1:規劃設計是你們標的嗎。 ││ │ │林傳盛 :對。 ││ │ │調查員1:你們是哪一家? ││ │ │林傳盛 :○○建築師事務所。 ││ │ │調查員1:○○建築師事務所嘛,我們現在問你這件事啦,我是││ │ │希望你能夠充分配合啦。 ││ │ │林傳盛 :是。 ││ │ │調查員1:因為你也是很清楚嘛。 ││ │ │林傳盛 :我之前齁,這個案子,其實我之前被羈押了一次,那││ │ │ 一次其實過程檢察官都已經問的很清楚,那我也都,││ │ │ 我所知道的我已經全部都據實以告。 ││ │ │調查員1:對,現在我們就是還要根據你跟檢察官陳述的問題,││ │ │ 再跟你問一次。 ││ │ │林傳盛 :是。 ││ │ │調查員1:因為我們今天還有更明確的東西要問你。 ││ │ │林傳盛 :是。 ││ │ │調查員1:你這件工程吼,有沒有向○○或者是評選委員買票或││ │ │者是行賄? ││ │ │林傳盛 :沒有。 ││ │ │調查員1:蛤? ││ │ │林傳盛 :沒有。 ││ │ │調查員1:甚麼沒有你這邊就有寫阿,甚麼沒有? ││ │ │林傳盛 :沒有行賄阿,那個○○我有給他錢。 ││ │ │調查員1:對你有給他錢阿。 ││ │ │林傳盛 :對,但是事後我們自己有標到以後我覺得我感覺我有││ │ │ 去拜託他,其實我覺得他並沒有幫到我甚麼忙。 ││ │ │調查員1:他沒有幫到你甚麼忙? ││ │ │林傳盛 :沒有沒有沒有。 ││ │ │調查員1:蛤?那你。 ││ │ │林傳盛 :他有給我四個委員,而且不確定是不是這一件的,不││ │ │ 確定是不是這一件,我那時候我是麻煩,請他幫我打││ │ │ 聽一下,最近常在市政府出入的評審是哪些人。 ││ │ │調查員1:恩,他給你哪四個? ││ │ │林傳盛:有一個我真的忘了不知道是○○還是管理,其他有一個││ │ │是賴市民、孫全文還一個是陳長庚。 ││ │ ├────────────────────────────┤│ │ │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一第31分40秒至33分45秒處之 ││ │ │錄音內容逐字勘驗如下:錄音內容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 ││ │ │示(院五卷第3至3頁背面) ││ │ │林傳盛 :我可以請我律師過來嗎?(31分40秒) ││ │ │調查員1:證人問這個而已,我們連問你權利都沒有了,現在又││ │ │ 不是,因為你是證人,證人沒有給你問要不要請律師││ │ │ 問題,由雷原寧建築師負責拜訪,至於賴啟銘因不認││ │ │ 識,也沒有管道,你都不認識,沒有管道嘛? ││ │ │林傳盛 :不要那麼說,那是就聽說那個評審都是那個許○○○││ │ │ 找的嘛,阿其實我們就是剛好有認識,或是問看誰有││ │ │ 認識這樣子。 ││ │ │調查員3:我插問一句齁,是說那個,你給那個,你給那個郭信││ │ │ 良的這些百分比的錢,就是答謝他,他沒有退還給你││ │ │ 嗎?(32分35秒處) ││ │ │林傳盛 :他是有,有跟我提過啦,但後來我都沒有,反正有在││ │ │ ○○啦,有在○○啊,就是。 ││ │ │調查員3:他沒有退還給你嗎? ││ │ │林傳盛 :退還是沒有啦,他有跟我提過啦,我說不用啦,就是││ │ │ 拿去○○這樣子。 ││ │ │調查員1:只是純粹拜訪,尋求支持,沒有行賄。 ││ │ │調查員3:他,那把這句話註明,那他給他的幾筆錢,他沒有退││ │ │ 還,是否已退還給他,他說沒有,但是他有口頭講。││ │ │林傳盛 :有口頭講,我說你○○已經快到了。 ││ │ │調查員3:結果就是沒有退給你? ││ │ │林傳盛 :結果我不要了。 ││ │ │調查員1:沒有,你有沒有期約,就是說你如果有支持。 ││ │ │林傳盛 :沒有,這之前檢察官都已經問過了,之前我在那個派││ │ │ 出所拘留的時候,檢察官問過好幾次了。 ││ │ │調查員1:也沒有行賄是不是? ││ │ │林傳盛 :沒有。(33分45秒) │├──┼────────────────────────────┼────────────────────────────┤│2 │(你透過郭信良取得前述委員名單順利承攬該工程,有無給郭信│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一第49分42秒至52分2秒處之錄││ │良任何好處?)有的,該些行賄款項我均有交特本公司會計小姐│音內容逐字勘驗如下:錄音內容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 ││ │許舒芬,以借款給林哲哉或黃炳鏞之名義記載,在○○公司轉帳│(院五卷第3頁背面至4頁) ││ │傳票及○○公司設於○○銀行乙存帳戶內(詳如扣押的編號00傳│調查員1:第一期是在工程得標後,這四十萬是甚麼名義,就是││ │票及存提款資料),經我核對該項扣押物我可以確定,該工程在│ 他幫你的。(49分42秒) ││ │93年6月1日經評選順利得標後,為感謝郭信良提供前述4位委員 │林傳盛:沒有啦,我是說他有在○○,我確實有去拜託。 ││ │名單,有分2次給郭信良金錢代價,第1次是93.7.14日,我請會 │調查員1:給四十萬做為代價,做為取得那個。 ││ │計許舒芬於從○○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設於○○銀行帳戶內提領新│林傳盛 :哦,不是不是。 ││ │台幣〈下同〉30萬元現金交付給郭信良(傳票內記載借款給林哲│調查員1:阿你拜託拿到的啊。 ││ │哉),第2次係93.7.21日亦由會計許舒芬提領16萬元現金交付給│林傳盛 :我給他拜託,他給我名單,名單他自己也不確認阿,││ │郭信良(銀行存摺記載黃炳庸16萬元,該次領款計30萬元,包含│ 他甚至有沒有幫上我忙我不知道,只是一般我們。 ││ │陳進佶借14萬元),我為答謝郭信良提供評選委員名單,共支付│調查員1:就是你自己認為。 ││ │郭信良46萬元。(偵一卷第92至93頁) │林傳盛 :我自己認為。 ││ │ │調查員1:是你主動給還是他跟你討的? ││ │ │林傳盛 :我主動給他的啦。 ││ │ │調查員1:就是因為他有幫你做這件事阿。 ││ │ │林傳盛 :我的想法是這樣子。 ││ │ │調查員1:對阿,就是你的想法就是這樣,所以你給他,他也收││ │ │ 了嘛,對不對?是不是這樣子,要不然你突然給他錢││ │ │ 幹嘛,你怎麼不給我,對不對?因為就是他有幫忙你││ │ │ ,因為你感謝他幫忙你,所以你給他四十萬嘛? ││ │ │林傳盛 :可是他有沒有幫到忙我不確定。 ││ │ │調查員1:不管幫忙就有沒有幫上忙,欸,很多人幫忙,也..不││ │ │ 見得幫得上忙阿,你就是因為他幫忙你工程委員你拿││ │ │ 到了,你才給他四十萬的阿,這是一個事實嘛。 ││ │ │林傳盛 :四十萬啊,因為我知道他缺錢啦,他常在跟我借錢阿││ │ │ ,所以我知道。 ││ │ │調查員1:你是認為說。 ││ │ │林傳盛 :我心裡的想法,我心裡的想法。(50分58秒) ││ │ │調查員1:他幫忙你。 ││ │ │林傳盛 :我想說。 ││ │ │調查員1:你給他這個代價嘛 ││ │ │林傳盛 :對,我既然有去跟人家開口..。 ││ │ │調查員1:你就要給人家一個代價,四十萬給他嘛,提供評審委││ │ │ 員名單,並順利得標該工程的代價。這個時間你記不││ │ │ 起來嗎?你給他的那個地點在哪邊你記不記得?你想││ │ │ 一下,那個帳。 ││ │ │林傳盛 :那個時間也隔很久啦,之前檢察官問我,我真的,我││ │ │ 很努力的在想,我那時候被羈押的時候,其實我真的││ │ │ 完全配合。 ││ │ ├────────────────────────────┤│ │ │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二從檔案開始至7分35秒處之錄││ │ │音內容逐字勘驗如下:錄音內容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 ││ │ │(院五卷第4頁背面至6頁) ││ │ │林傳盛 :可能不見得會開票,就也都是記成這樣阿。 ││ │ │調查員1:對啦,這個調錢這個部分是在這邊很明確阿,14萬在││ │ │ 這裡阿。 ││ │ │林傳盛 :不是,有時候他跟我調錢,比如說他只有14萬的票,││ │ │ 他要跟我調到30萬。 ││ │ │調查員1:那你現在我要確認你的時間,你想想看 ││ │ │林傳盛 :時間我真的忘了啦。 ││ │ │調查員1:這一筆30萬不必確認,另外十幾萬,你另外十幾萬。││ │ │林傳盛 :另外到底是十萬還是十幾萬我忘了,因為他那時候他││ │ │ 跟我借出的金額大概。 ││ │ │調查員1:你想想看,仔細想想看,今天找你來就是要確認這個││ │ │ 的阿。 ││ │ │林傳盛 :他跟我調的錢剛好是三十萬的就有好幾次啦,十幾萬││ │ │ 的也好幾次阿,他調的都是這種數字。 ││ │ │調查員1:但是你們會計有特別記,你跟他講的阿,有一部十六││ │ │ 萬。 ││ │ │林傳盛 :有可能是他跟我實際調三十萬,他只給我十四萬的票││ │ │ 也是記成這樣。 ││ │ │調查員1:那你為甚麼會給他四十幾萬做為代價,這樣子? ││ │ │林傳盛 :四十幾萬 ││ │ │調查員1:怎麼來的? ││ │ │林傳盛 :我那時候我自己,自己感謝他的。 ││ │ │調查員1:怎麼來的? ││ │ │林傳盛 :怎麼來的,就是我有請那個雷建築師算一下設計費嘛││ │ │ ,阿我自己先想說不然就大概四十幾。 ││ │ │調查員1:..四十幾萬,分兩次給,該四十幾,印象中新台幣四││ │ │ 十,有四十,欸,新台,郭信良二次喔,..收過二次││ │ │ ,二次,..,做為提供名單的代價..。 ││ │ │林傳盛 :不是那個代價,那個名單我覺得他沒有幫上忙啦,名││ │ │ 單那個根本幫不了甚麼。 ││ │ │調查員1:那我們這個錢是甚麼錢,剛不是你,你就是你心裡想││ │ │ 的阿。 ││ │ │林傳盛 :我心裡想。 ││ │ │調查員1:你心裡想要給他的代價阿。 ││ │ │林傳盛 :我心裡想就是我有拿到案子,我知道他平常..錢。 ││ │ │調查員1:你還經過計算的捏。 ││ │ │林傳盛 :經過計算是我自己要有個底阿...大概多少。 ││ │ │調查員1:對阿,你要給他的捏,他也收了阿,你心裡想,我們││ │ │ 沒有問他阿,問他他怎麼解釋是他的事,但你心裡想││ │ │ 就是我要給他的代價阿,給你幫忙提供你名單的代價││ │ │ 嘛。 ││ │ │林傳盛 :提供名單不可能...那麼多錢。 ││ │ │調查員1:那是你心裡想的代價阿。 ││ │ │林傳盛 :我心裡想的是,我有拿到這個案子,我也有去拜託過││ │ │ 他,這我真的心裡想的,之前檢察官問我也是都這麼││ │ │ 講的阿。 ││ │ │調查員1:阿就是有包含提供評審委員嘛,他有幫忙你還有幫忙││ │ │ 甚麼? ││ │ │林傳盛 :就是他給我四個名單。 ││ │ │調查員1:對阿,你怎麼這麼番啊,就跟你說那麼多,你又講說││ │ │ 提供四個委員,那不是一樣,就是這樣子阿,要不然││ │ │ 你要說幫忙你甚麼嘛,不是四個委員嗎還有甚麼? ││ │ │林傳盛 :我講說我有拿到,反正我橫豎我有去,在業界就是這││ │ │ 樣啦,生意人就是這樣啦,你要不的話,你可能你下││ │ │ 去再去拜託人家,人家也都不理你了啦。 ││ │ │調查員1:對阿,所以你要給他,這是你,你認為是他幫忙你的││ │ │ 代價阿,幫忙你就是提供評選委員嘛,要不然怎麼講││ │ │ ,對不對啦? ││ │ │林傳盛 :是,嘿,可是。 ││ │ │調查員1:嘿,不然要怎麼說,你講阿? ││ │ │林傳盛 :沒有阿你。 ││ │ │調查員1:就是這樣子,他幫忙你甚麼你講。 ││ │ │林傳盛 :你這麼講就是真的。 ││ │ │調查員1:不是我這麼講,是你要這麼講。 ││ │ │林傳盛 :他就是拿。 ││ │ │調查員1:幫忙你。 ││ │ │林傳盛 :他也不確定那四個是不是評審委員,這個我 ││ │ │調查員1:真假我不管,就是幫忙你 ││ │ │林傳盛 :嘿,嘿。 ││ │ │調查員1:我們不管真假的問題,就是幫忙你,是不是?提供名││ │ │ 單給你,所以你要給他這個四十幾萬的代價嘛。 ││ │ │林傳盛 :最主要是我有拿到。 ││ │ │調查員1:對阿 ││ │ │林傳盛 :我有拿到,也給人家吃紅。 ││ │ │調查員1:你也順利得標了嘛,至於有沒有效我們也不管阿,就││ │ │ 是有提供,所以你才給他嘛,不然你怎麼不拿給別人││ │ │ 呢,是不是,對不對啦,對不對啦? ││ │ │林傳盛 :對啦。 ││ │ │調查員1:對就對,說半天。 ││ │ │林傳盛 :那是我自己心裡在想的啦。 ││ │ │調查員1:你想就對啦,不然你突然間要給人錢? ││ │ │林傳盛 :他沒跟我討阿。 ││ │ │調查員1:為感謝他提供這名單給我,我分兩次給他,一次是30││ │ │ 萬一次是十幾萬。...該工程在九十..年得標日期.. ││ │ │ ,你們評選得標的嘛,這個時間。 ││ │ │林傳盛 :嗯。 ││ │ │調查員1:九十三年六月一號,經評選順利得標,為感謝郭信良││ │ │ 提供前述委員名單,前述四位。還有甚麼幫忙,他還││ │ │ 有幫忙甚麼? ││ │ │林傳盛 :沒有,就是請他幫我搞定委員而已。 ││ │ │調查員1:就是這樣,對阿。 ││ │ │林傳盛 :學者比較常去的,常去開會的。 ││ │ │調查員1:他有幫忙裡面嗎,行政機關的人員他有影響嗎? ││ │ │林傳盛 :沒有啦,裡面是誰我也不知道阿。 ││ │ │調查員1:有分兩次給郭信良金錢代價,第一次是。日期你記得││ │ │ 起來嗎? ││ │ │林傳盛 :他跟我調錢調過太多次了..。 ││ │ │調查員1:對啦,第一次記得嗎,這筆可以確認嗎。 ││ │ │林傳盛 :這個確切時間我不確定啦,真的我,你要知道我..。││ │ │調查員1:我現在給你看阿,現在給你看。 ││ │ │林傳盛 :你給我看我也不確定是不是那段時間阿,他跟我借錢││ │ │ 借過好幾次了啦,我都是用這個名義阿。 ││ │ │調查員1:對阿,就是這筆錢的時間阿,七月十四號阿,你說分││ │ │ 兩次,但是隔不知道多遠嘛,一次是十幾萬嘛,第一││ │ │ 次是三十萬嘛,第一次是新台幣三十萬,第二次係十││ │ │ 幾萬元,共四十幾萬元。 ││ │ │林傳盛 :我不知道是四十萬還是四十幾萬,不知道是四十萬,││ │ │因 ││ │ │ 為一般這個我們大概有可能就是給個整數這樣子,應││ │ │ 該是不會,反正就是四字頭的,有可能是四十萬,也││ │ │ 可能是四十幾萬,因為時間過的太久。 ││ │ │調查員1:你都沒辦法確認嗎,你這樣子..。 ││ │ │林傳盛 :他跟我調錢調過那麼多次,我沒有辦法很完全那個啦││ │ │ 。 │├──┼────────────────────────────┼────────────────────────────┤│3 │(前述工程第2期係以何種方式取得?郭信良有無幫忙?有無支 │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二第34分17秒至47分40秒處之 ││ │付代價?金額若干?)94年8月間「○○市○○國中第2期工程委│錄音內容逐字勘驗如下:錄音內容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 ││ │託設計監造」案,我希望○○(市政府不要採用公開評選方式, │示(院五卷第6至9頁背面) ││ │為確保本事務所能繼續承攬,所以我又找郭信良幫忙向○○市政│調查員1:前述第二期,前述工程,前述第二期工程係以何種方││ │府相關單位幫忙美言給我們有繼續服務機會,後來○○市政府有│ 式取得?郭信良有無幫忙? ││ │繼續找我們承攬,我乃又於94.9.15請會計許舒芬從○○公司設 │林傳盛 :第二期哦,本來就是。 ││ │於○○銀行帳戶提領現金20萬元,交由郭信良陳姓司機〈經查係│調查員1:有無支付代價?金額多少?哦,他問說第二期工程你││ │陳孟章〉收取轉交郭信良。(偵一卷第93頁) │ 是怎麼拿到的喔,郭信良有沒有幫忙,有沒有支付代││ │ │ 價,金額多少啦? ││ │ │林傳盛 :第二期本來就是第一期的延續。 ││ │ │調查員1:對啦,對啦。 ││ │ │林傳盛 :只是我們那時候想說第一期拿到,第一期拿到部分所││ │ │ 以給四十幾萬,是我們自己在想,想說是以第一期的││ │ │ 那個,第二期因為是延續工程沒有錯,可是那時候還││ │ │ 沒有做到,等我們做到我才把錢再給他這樣。 ││ │ │調查員1:對啦,第二期工程,第二期工程是直接議價方式取得││ │ │ 啦。 ││ │ │林傳盛 :對,可是他第一期的合約。 ││ │ │調查員1:對啦,因為..沒有更改了,就直接,經過用議價方式││ │ │ 去取得啦。 ││ │ │林傳盛 :對,對,對。 ││ │ │調查員1:第二期工程是? ││ │ │林傳盛 :議價,設計費本來就固定的。 ││ │ │調查員1:第二期工程是直接,是由郭信良幫忙議價取得? ││ │ │林傳盛 :哦,沒有沒有,第二期本來也就是我們的。 ││ │ │調查員1:那你為甚麼要給他錢? ││ │ │林傳盛 :一次比圖,一次,因為第二期還沒有做到。 ││ │ │調查員1:那你有辦理發包咧? ││ │ │林傳盛 :蛤。 ││ │ │調查員1:你有辦理發包捏? ││ │ │林傳盛 :沒有比圖,沒有比圖。 ││ │ │調查員1:對啦沒有比圖,就是議價,直接議價沒有發包嘛,就││ │ │ 是直接議價的方式阿? ││ │ │林傳盛 :對,是因為他們那個經費是分兩年,逐年編列。 ││ │ │調查員1:我知道啦,我是說他是用議價的方式辦理發包嘛,辦││ │ │ 理議價的方式由你們來那個規劃設計嘛? ││ │ │林傳盛 :我們第一次比圖的時候就是比全校的,第一次比圖的││ │ │ 時候就一次比圖,他是逐年編列,第二次是不用再比││ │ │ 的,本來第二次就含在第一期的合約裡面? ││ │ │調查員1:嗯。 ││ │ │林傳盛 :他只是因為他經費是逐年編列,所以到第二期經費下││ │ │ 來。 ││ │ │調查員1:郭信良是怎麼幫忙,你為甚麼要給他二十萬? ││ │ │林傳盛 :他,我們就等於是延續第一期的阿。 ││ │ │調查員1:就是要延續下去,但是他辦理程序是議價啦。 ││ │ │林傳盛 :建築師的設計費比例都是一樣的,沒有所謂叫什麼議││ │ │ 價啦,建築師的設計費比例都是一樣的。 ││ │ │調查員1:第二期工程是多少?第二期工程。 ││ │ │林傳盛 :好像也是大概九千多萬的樣子。 ││ │ │調查員1:沒有,你們規劃設計啦。 ││ │ │林傳盛 :規劃設計? ││ │ │調查員1:嗯,經費多少? ││ │ │林傳盛 :金額九千多萬,設計費應該也是三四百萬吧。 ││ │ │調查員1:那是議價取得的方式阿,是議價阿,你怎麼聽不懂?││ │ │林傳盛 :我要跟你講的是,議價,我不知道,因為在建築師的││ │ │ 那個是沒有所謂的議價啦,議價是只有工程才叫議價││ │ │ 啦。 ││ │ │調查員1:嗯,那你們那個是甚麼,延續取得? ││ │ │林傳盛 :延續工程,所謂的延續工程就是現在新學校,新學校││ │ │ 他都辦理一次的比圖。 ││ │ │調查員1:嗯。 ││ │ │林傳盛 :就是只有一次比圖而已,那次比圖你就取得這個整所││ │ │ 學校的設計權,只是市政府他,我現在手頭上的經費││ │ │ 可能沒有那麼多。 ││ │ │調查員1:嗯。 ││ │ │林傳盛 :他可能是分逐年編列,所以他會,他們自己會去切割││ │ │ ,分成兩段,其實你們看第一期的合約就知道了啦。││ │ │調查員1:他叫甚麼嘛,你們拿到的是甚麼方式嘛,第二期的?││ │ │林傳盛 :拿到了他就通知我們直接繼續第二期的那個設計阿,││ │ │ 第一期已經發包了,就開始第二期的設計阿。 ││ │ │調查員1:但是我們看的公文,我們去調的是議價的方式嘛,取││ │ │ 得嘛? ││ │ │林傳盛 :議價那個可能是一個。 ││ │ │調查員1:直接議價由你們來做嘛? ││ │ │林傳盛 :議價那個可能是一個程序,可是那是含在第一期的合││ │ │ 約裡面。 ││ │ │調查員1:對啦對啦,就是議價的方式取的,阿他是幫忙你取得││ │ │ 。 ││ │ │林傳盛 :沒有...幫忙。 ││ │ │調查員1:那你怎麼會給他,為什麼要給他。 ││ │ │林傳盛 :因為第一期是他幫忙阿,第二期等於是跟第一期。 ││ │ │調查員1:好,第二期工程是直接由議價方式取得。這裡給你看││ │ │ 嘛,..月間嘛。 ││ │ │林傳盛 :嗯。 ││ │ │調查員1:取得第二期工程嘛設計工程嘛,他有先去幫忙關說阿││ │ │ 。不然也是有困難,我看公文都是寫有困難啊。 ││ │ │林傳盛 :他第一期裡面就有載明,那個第二期他是整所學校的││ │ │ ,第一期是整所學校的,那他只是分逐年編列。 ││ │ │調查員1:不然這樣,他那個是未經公開評選的方式啦取得啦。││ │ │林傳盛 :對,可是第一期就已經含了喔,是我講這樣也許你會││ │ │ 搞混啦,就是也不要講分第一期第二期啦,他本來整││ │ │ 所學校就是一次比圖,我們就取得設計權了,只是因││ │ │ 為他的預算,目前他僅有預算是九千萬,所以九千萬││ │ │ 的部分先行設計辦理發包,再開始第二期這樣。 ││ │ │調查員1:九十四年八月間,八月間嘛 ││ │ │林傳盛 :對 ││ │ │調查員1:九十四年八月間哦。 ││ │ │林傳盛 :這個是合法的啦。 ││ │ │調查員1:對啦,○○國中第二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標案。郭信││ │ │ 良有幫忙嘛? ││ │ │林傳盛 :他能幫上甚麼忙,這本來就是我們的。 ││ │ │調查員1:好,設計監造案亦順利由那個。 ││ │ │林傳盛 :他這個發包程序是合法的,因為我們一次比圖就是。││ │ │調查員1:○○建築師承攬,我認為該二期工程能順利承攬延續││ │ │ 第二期工程,這樣啦,對不對? ││ │ │林傳盛 :我們本來就是一次那個的? ││ │ │調查員1:對啦,那是延續的嘛,你認為跟郭信良有關係呀,所││ │ │ 以你又給他二十萬元回扣嘛。 ││ │ │林傳盛 :不是,他是第一次等於我覺得我有去跟他拜託,所以││ │ │ 。 ││ │ │調查員1:第二期你有沒有拜託他? ││ │ │林傳盛:我自己自發性的,我說這個讓他當○○經費,啊,哇,││ │ │ 你們硬要解釋成這樣我也不知道怎麼。 ││ │ │調查員1:阿不然你要怎麼講,你為什麼要給他二十萬嘛? ││ │ │林傳盛 :二十萬就是延續第一期的阿,第一期當初我只是說第││ │ │ 一期的部分我覺得,就是以業界我們所認知的我給個││ │ │ 十percent,第二期我有拿到,他也快○○了,我就 ││ │ │ 是再拿一筆錢給他這樣子。 ││ │ │調查員1:郭信良有幫忙,郭信良有幫忙。 ││ │ │調查員2:有幫忙? ││ │ │調查員1:就是延續第一期工程,他有幫忙阿,所以你繼續給他││ │ │ 這樣聽得懂意思嗎? ││ │ │林傳盛 :對啦對啦。 ││ │ │調查員1:所以我又給他,○○銀行哦,九月十五號,我又於九││ │ │ 十四年九月十五號請會計從○○銀行帳戶提領現金二││ │ │ 十萬。你在哪裡交給他阿? ││ │ │林傳盛 :這筆是他來事務所拿的,在我們樓下。 ││ │ │調查員1:由誰來拿? ││ │ │林傳盛 :他們一個司機,甚麼名字我不知道。 ││ │ │調查員1:由那個郭信良司機,你知道什麼人嗎? ││ │ │林傳盛 :甚麼名字我不知道 ││ │ │調查員1:這個陳,姓陳啦。 ││ │ │林傳盛 :就是那個票主嗎? ││ │ │調查員1:對啦,那個票主阿。 ││ │ │林傳盛 :我不知道。 ││ │ │調查員1:剛不是有給你看? ││ │ │林傳盛 :你要講那個,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名字啦,我也不知道││ │ │ 他姓甚麼。 ││ │ │調查員1:票子案阿,陳孟章阿,陳孟章啊,你是說這個啊,你││ │ │ 知道嗎? ││ │ │林傳盛 :嗯。 ││ │ │調查員1:票主是陳進佶捏。 ││ │ │林傳盛 :他用過好,他那個有時候都是客票啦,不見得是誰啦││ │ │ 。 ││ │ │調查員1:直接陳姓司機啦,他也不知道,經查是陳孟章。經查││ │ │ 陳孟章啦,收取。問,那個你這兩筆是都是用一成去││ │ │ 算還是後面這二十萬再另外去算。? ││ │ │林傳盛 :就一個意思而已,後面。 ││ │ │調查員1:你前面這個是比例的就對了? ││ │ │林傳盛 :比例的是我自已。 ││ │ │調查員1:你前面那四十六萬,那是比例的嘛。你支付郭信良那││ │ │ 個第一次工程款,第一期工程款,四十六萬元現金如││ │ │ 何計算?第二期二十萬又如何計算?又如何計算?又││ │ │ 如何計算支付?你是怎麼算的?(45:00) ││ │ │林傳盛 :第一期就是約設計費的10Percent。 ││ │ │調查員1:你有跟雷原寧討論過嘛? ││ │ │林傳盛 :沒有,我有請雷原寧那個幫我算,我們那個案子設計││ │ │ 費多少錢這樣子,我自己。 ││ │ │調查員1:我是根據雷原寧 ││ │ │林傳盛 :我是請他幫我算。 ││ │ │調查員1:整個工程經費啦 ││ │ │林傳盛 :算設計費,我們的設計費。 ││ │ │調查員1:的一成。 ││ │ │林傳盛 :實領多少錢。 ││ │ │林傳盛 :沒有,我沒有叫他算整體,我要了解設計費多少錢這││ │ │ 樣。 ││ │ │調查員1:我是從工程經費,工程設計經費的約一成。 ││ │ │林傳盛 :設計費。 ││ │ │調查員1:約一成嘛? ││ │ │林傳盛 :設計費。 ││ │ │調查員1:五百萬差不多五百萬,你們那差不多四百九十幾萬,││ │ │林傳盛 :約一成。 ││ │ │調查員1:工程設計經費做為支付代價,做為支出的標價,這樣││ │ │ 嘛?對不對?後面二十萬也是嘛? ││ │ │林傳盛 :二十萬就比較沒有所謂的比例了,二十萬反正那個是││ │ │ 延續性的我覺得選舉也快到了。 ││ │ │調查員1:四十六萬元,第一期工程四十六萬一部分四十六萬元││ │ │ ,第二期的二十萬元,我是隨意,你是隨意嗎?你是││ │ │ 怎樣? ││ │ │林傳盛 :就是大概比如說折算阿這樣子。 ││ │ │調查員1:是怎麼算?你怎麼算? ││ │ │林傳盛 :沒算阿,就是我了解一下第二期的那個設計費是 ││ │ │ 多少。 ││ │ │調查員1:也是一樣阿。 ││ │ │林傳盛 :這個是比較隨性的,反正是要給。 ││ │ │調查員1:第二期設計經費。 ││ │ │林傳盛 :要給那個。 ││ │ │調查員1:第二期設計經費計算支付的。 ││ │ │林傳盛 :我覺得應該要請,請律師來。(47分26秒) ││ │ │調查員1:會啦,那個第一工程你的設計經費是多少阿? ││ │ │林傳盛 :蛤? ││ │ │調查員1:設計經費多少? ││ │ │林傳盛 :第一期?可能大概就四百多萬吧,設計費大概四百多││ │ │ 萬(47分40秒) │├──┼────────────────────────────┼────────────────────────────┤│4 │1.(〈提示:94/9/15/14/14/47林傳盛0000000000/郭信良095606│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三第4分11秒至20分處逐字勘驗││ │ 8685譯文〉該譯文你像郭信良表示: 「因為合約現在送去在裝│如下,錄音內容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院五卷第9頁背││ │ 訂了,現在裡面設計費的比例,因為這次有打折,現在送去印│面至12頁): ││ │ ,我叫他們傳真回來,然後馬上算出來,算出來之後,我馬上│調查員1:我現在問你這通電話,你是? ││ │ 打給你,再過去找你」該電話譯文中係哪一件工程?意義為何│林傳盛 :嗯。 ││ │ ?)〈檢視後作答〉這是指○○國中第2期工程,當時郭信良 │調查員1:打電話給郭信良的? ││ │ 打電話給我係要向我拿該工程的錢,我要計算該工程設計費比│林傳盛 :嗯。 ││ │ 率支付給郭信良。(偵一卷第95頁) │調查員1:那天你打? ││ │2.((提示:94/9/15/14/25/38林傳盛0000000000/雷原寧0000000│林傳盛 :他打給我的。 ││ │ 557譯文〉該譯文內容意義為何?)當時郭信良向我表示要拿 │調查員1:對對對,他打給你的? ││ │ 該2 期工程的錢,因為雷原寧是規劃設計的建築師,所以我請│林傳盛 :他打給我的。 ││ │ 他計算支付的比率,我們同意支付20萬給郭信良作為代價。(│調查員1:蛤? ││ │ 偵一卷第95頁) │林傳盛 :他打給我的。 ││ │ │調查員1:他打給你?喔對,他打給你的,他打給你的嘛,第一││ │ │ 句話嘛,就是說"現在送去裝訂了啦,現在裡面設計 ││ │ │ 費的比例,因為這次有打折,現在送去印,我叫他們││ │ │ 傳真回來,然後馬上算出來,算出來之後,再打電話││ │ │ 打你,再過去找你"這個,這句話的意思,所謂的合 ││ │ │ 約是指哪一期工程?就是九月二十萬的,十五號那天││ │ │ 的時候,哪一期工程? ││ │ │林傳盛 :這第二期的。 ││ │ │調查員1:第二期工程嘛? ││ │ │林傳盛 :對。 ││ │ │調查員1:該電話譯文,該電話譯文合約係指哪一件工程?電話││ │ │ 譯文中,係談,係哪一件工程? ││ │ │林傳盛 :就○○國中的,應該是二期吧。 ││ │ │調查員1:意義為何? ││ │ │林傳盛 :我那一天比較晚起來啦,然後他打電話,我。 ││ │ │調查員1:你說這是○○國中的第二期工程嘛,他要意思是他要││ │ │ 向你拿那個,拿錢嘛,你要算嘛,你要算工程合約的││ │ │ 比例嘛,來支付給他嘛? ││ │ │林傳盛 :對。 ││ │ │調查員1:這是○○國中第二期工程,這是指,當時郭信良打電││ │ │ 話給我,係要向我拿錢,我要計算比例,計算該工程││ │ │ 比例,支付給他? ││ │ │林傳盛 :我是要了解那個設計費是多少錢。 ││ │ │調查員1:了解該工程設計費比例,支付給他,支付給郭信良。││ │ │ 該工程的錢。第二通就是你有跟雷原寧講的意思嘛,││ │ │ 你算出來就是要支付二十萬嘛,所以你要跟他講嘛?││ │ │林傳盛 :我叫他算設計費。 ││ │ │調查員1:這個嘛,好,你就叫他算設計費嘛? ││ │ │林傳盛 :算設計費。 ││ │ │調查員1:意思是這樣子嘛。雷原寧,意義為何?答,我當時郭││ │ │ 信良向我表示要拿錢,表示要拿該工程的錢,該二期││ │ │ 工程的錢,我請喔,我打。 ││ │ │林傳盛 :沒有啦,他沒有這麼講,他從頭到尾都沒有講說要甚││ │ │ 麼回扣,是我自己心裡在想。 ││ │ │調查員1:我又沒有寫回扣,我是寫錢阿。 ││ │ │林傳盛 :對。 ││ │ │調查員1:我有跟你寫回扣嗎? ││ │ │林傳盛 :不是,錢,對啦,你的意思都一直。 ││ │ │調查員1:那他這邊就是要給他二十萬阿,你這邊就要算比例阿││ │ │ 。 ││ │ │林傳盛 :比例是我自己我心裡面。 ││ │ │調查員1:我是根據這個譯文問你的阿,阿你,我請雷原寧,因││ │ │ 為雷原寧是建築師,規劃設計的建築師嘛? ││ │ │林傳盛 :我們是那個合夥人。 ││ │ │調查員1:不是啦,雷原寧是規劃設計的建築師嘛? ││ │ │林傳盛 :沒有錯,我們是合夥人。 ││ │ │調查員1:雷原寧是規劃設計的建築師,所以我請他計算該工程││ │ │ 的設計經費比例,我當時同意支付二十萬給郭信良,││ │ │ 支付比例,我們同意支付二十萬給郭信良作為代價,││ │ │ 當時任括弧,這邊寫現任○○○,○○市政府,一些││ │ │ 教授,那個雷原寧是自己去嗎? ││ │ │林傳盛 :去哪裡? ││ │ │調查員1:那個拜訪那個蔡榮哲。 ││ │ │林傳盛 :那時候應該是有透過朋友介紹吧。 ││ │ │調查員1:那誰,透過誰? ││ │ │林傳盛 :沒有甚麼印象,蔡榮哲的部分我真的沒有甚麼印象,││ │ │ 因為我沒有親,我不是親自去的。 ││ │ │調查員1:那個時間第一次是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我請會 ││ │ │ 計...? ││ │ │調查員2:還沒吃飯?你先去吃飯吧? ││ │ │林傳盛 :沒有關係,問完在吃。 ││ │ │調查員2:等一下還要,你先吃沒有關係,吃不下喔? ││ │ │林傳盛 :復訊我可以請律師到場嗎? ││ │ │調查員2:看是甚麼身分阿,他會跟你講,他說你可以請就可以││ │ │ 請...。 ││ │ │調查員1:因為你是證人阿,又不是要針對你。 ││ │ │林傳盛 :這些之前那個我在收押期間檢察官都有問過我。 ││ │ │調查員2:...講清楚。 ││ │ │調查員1:詳細地點他記不起來,你這兩遍交都在馬路邊,但是││ │ │ 哪裡的馬路你不記得嘛?你想看看? ││ │ │林傳盛 :如果有應該都是在五期附近。 ││ │ │調查員1:都是在五期附近? ││ │ │林傳盛 :我沒有辦法確定啦。 ││ │ │調查員1:你沒辦法確定? ││ │ │林傳盛 :他跟我借了好幾次錢阿。 ││ │ │調查員1:詳細地點我忘記了,第一次交付三十萬元,...,係 ││ │ │ 延續,括弧,經費,設計經費四百九十幾阿?四百八││ │ │ ? ││ │ │林傳盛 :確切的我不知道。 ││ │ │調查員1:四百多萬元? ││ │ │林傳盛 :四百多萬元就是四百。 ││ │ │調查員1:四百八的樣子啦,四百八十萬? ││ │ │林傳盛 :沒有印象,四百多啦,四百多。 ││ │ │調查員1:就將近五百萬阿? ││ │ │林傳盛 :那就四百多,那就四百多啊。 ││ │ │調查員2:不是有那個嗎?有得標的那個? ││ │ │調查員1:...四百八十萬的樣子,四百八十萬啦。 ││ │ │林傳盛 :那就是..。 ││ │ │調查員1:四百八十萬啊,第二期就不知道多少了嘛? ││ │ │林傳盛 :第二期可能也差不多。 ││ │ │調查員1:也有那麼多嗎? ││ │ │林傳盛 :差不多。 ││ │ │調查員1:跳掉了,第二期從設計經費折算出來的,折半,你是││ │ │ 有給他打折,折半,你有打折嘛? ││ │ │林傳盛:因為我覺得是要給○○經費的阿,第一期我們有,第 ││ │ │ 一期也有感謝過了,案子拿到的時候有感謝過了,所││ │ │ 以第二,那時候剛好年底要。 ││ │ │調查員1:..多少? ││ │ │林傳盛 :雷原寧是跟我合夥的,不是甚麼名義負責人啦,我們││ │ │ 都有負責所內的事務。 │├──┼────────────────────────────┼────────────────────────────┤│5 │(你取得○○國中1、2期工程除給郭信良工程好處外,有無向其│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三第20分至25分40秒處逐字勘 ││ │他公務員行賄?)因為郭信良係○○國中轄區〈○○區〉○○,│驗如下,錄音內容中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院五卷第12 ││ │且郭信良有協助提供前述評選委員名單給我,所以才會給他金錢│至13頁): ││ │好處,餘未再向其他公務人員行賄。(偵一卷第95頁) │調查員1:採用林哲哉、黃炳鏞名義記帳,你取得○○國中第一││ │ │ 、第二期工程除行賄,除給郭信良好處外,有無,工││ │ │ 程好處外,有無向其他公務員行賄?有沒有? ││ │ │林傳盛 :沒有。 ││ │ │調查員1:沒有,都沒有嗎? ││ │ │林傳盛 :沒有,我連接觸都沒有。 ││ │ │調查員1:或是透過人阿? ││ │ │林傳盛 :沒有,沒有。 ││ │ │調查員1:...給郭信良工程回扣,這算回扣嘛? ││ │ │林傳盛 :他是沒有,沒有擺明跟我。 ││ │ │調查員1:但是你認為這是回扣嘛? ││ │ │林傳盛 :幫忙就是要那個啦。 ││ │ │調查員1:因為他幫你,所以他要有代價阿。 ││ │ │林傳盛 :是我自己覺得,應該要。 ││ │ │調查員1:你不給他可以嗎?我問你,你不給他可以嗎? ││ │ │林傳盛 :他應該不會跟我計較,如果不給的話他應該不會跟我││ │ │ 那個,之前沒有協議啦。 ││ │ │調查員1:這是不是工程回扣? ││ │ │林傳盛:我拿到設計,我就覺得反正他○○也快到了,我自己 ││ │ │ 心裡是這麼想的啦,可是你們硬要把他界定成,他沒││ │ │ 有跟我要。 ││ │ │調查員1:他是甚麼,他是甚麼樣,他是參加甚麼工程委員,那││ │ │ 個議會裡面,他是甚麼? ││ │ │林傳盛 :那個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是因為他是該區的那││ │ │ 個○○嘛,○○國中所在地該區的○○,所以那時候││ │ │ 我們就想說找那個○○看能不能幫。 ││ │ │調查員1:因為郭信良係○○國中那個地區的,轄區○○嘛。選││ │ │ 區的○○嘛? ││ │ │林傳盛 :○○區的○○。 ││ │ │調查員1:因為,那怎樣?所以你認為他可以,你怎樣? ││ │ │林傳盛 :剛好是他跟我有借貸關係,有借貸關係我想說麻煩幫││ │ │ 我了解一下那個,現在市府裡面。 ││ │ │調查員1:你,那個轄區的○○嘛,你認為說市政府的工程都拿││ │ │ 不到,都許陽明在處理嘛。 ││ │ │林傳盛 :我聽說的,我聽說的。 ││ │ │調查員1:所以你想要拿得到,你就拜託他? ││ │ │林傳盛 :只是增加這個評審,評審人數那麼多我們沒有辦法?││ │ │調查員1:且郭信良有協助取得該工程。 ││ │ │林傳盛 :哦!沒有,沒有,這個,這個,沒有沒有沒有。 ││ │ │調查員1:協助嘛,提供名單不是協助嗎,提供名單阿。 ││ │ │林傳盛 :甚至我不認為,不是,我甚至我不認為他有幫到我任││ │ │ 何忙。 ││ │ │調查員1:好啦,你就說他有協助幫你取得名單嘛,這樣就好啦││ │ │ ,我有說他,剛才講的你又在,你真的是齁。 ││ │ │林傳盛 :剛才,你。 ││ │ │調查員1:他就是協助你取得名單,不是嗎? ││ │ │林傳盛 :我跟你講,我們的用意喔,用意就是市政府都是固定││ │ │ 的班底在評審,這個其實已經變成公開的秘密了啦,││ │ │ 幾乎每一次都是,都是同樣一班人。 ││ │ │調查員1:不然你就是叫他打點幫忙你嘛。 ││ │ │林傳盛 :沒有。 ││ │ │調查員1:是不是這樣?這裡面有投給你有幾個嗎? ││ │ │林傳盛 :有投給我的,我不知道阿,我也不知道啊,就宣布第││ │ │ 一名,第一名我們就去那個簽約就這樣阿,我怎麼會││ │ │ 知道誰有打給我誰沒有。 ││ │ │調查員1:且郭信良有,有協助那個前述四位評選委員名單給我││ │ │ ,那樣也是,對阿,剛剛前面講的阿..。 ││ │ │林傳盛 :可是他也並不確認那四個人就是。 ││ │ │調查員1:對阿,但是不管就是這四個給你,我又沒有說,這四││ │ │ 個有沒有是一回事阿,但是就是有提供給你阿。 ││ │ │林傳盛 :有啦,有提供啦。 ││ │ │調查員1:郭信良有協助提供。 ││ │ │林傳盛 :阿就繞來繞去也是..。 ││ │ │調查員1:對阿,當然是這樣阿,我針對這個問,又沒有叫你問││ │ │ 到別的地方去啊,有協助提供前述評選委員名單給我││ │ │ ,所以才會給他..。 ││ │ │林傳盛 :我可以打通電話給我律師一下嗎?待會如果等一下檢││ │ │ 察官要復訊。 ││ │ │調查員1:復訊等一下啦,我現在快作完了嘛 ││ │ │林傳盛 :律師還是在..。 ││ │ │調查員1:快作完了嘛,所以才會給他金錢好處,至於其他公務││ │ │ 人員我沒有,餘未再向。 ││ │ │調查員2:啥? ││ │ │調查員1:餘未再向 ││ │ │調查員2:什麼叫餘未再。 ││ │ │調查員1:其餘未再向其他公務人員行賄。 │└──┴────────────────────────────┴────────────────────────────┘┌──┬────────────────────────────┬────────────────────────────┐│編號│96年4月23日調查筆錄記載 │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勘驗內容 │├──┼────────────────────────────┼────────────────────────────┤│6 │(前述你總共向郭信良行賄66萬元及以借款名義借款30萬元,但│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三第1時1分17秒至1時2分18秒 ││ │迄今未還你有無告知你的合夥人雷原寧?)本事務所財務都是我│錄音結束之部分逐字勘驗如下,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 ││ │一人在負責,原則上我不會告知雷原寧要向郭信良行賄之情事,│(院五卷第28至28頁背面) ││ │要行賄也通常都是我一人在決定。(偵一卷第96頁) │調查員3:我再問你喔,問,...,問那你那個事務所不是你跟 ││ │ │ 那個雷建築師所有?共同合夥嘛? ││ │ │林傳盛 :對,合夥。 ││ │ │調查員3:那你要送錢給那個,給郭信良喔,你之前有沒有,這││ │ │ 二十萬元以外,你有電話跟他聯絡,你有跟他講以外││ │ │ ,其他前面的三十萬跟十六萬那個你沒跟他講喔? ││ │ │林傳盛 :二十萬他也不知道,其實他那個郭議員他那天打電話││ │ │ 來,其實是要跟我,要跟我借錢。 ││ │ │調查員3:嗯。 ││ │ │林傳盛 :他本來跟我開口是要,要五十萬的樣子。 ││ │ │調查員3:嘿。 ││ │ │林傳盛 :我說我那邊可能。 ││ │ │調查員3:你們既然合夥怎麼,你怎麼會不讓那個雷原寧知道呢││ │ │ ?雷原寧喔。 ││ │ │林傳盛 :那個借貸關係,那個。 ││ │ ├────────────────────────────┤│ │ │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四第31分20秒開始至35分處逐 ││ │ │字勘驗如下,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院五卷第28頁背面 ││ │ │至29頁背面) ││ │ │調查員6:怎麼會?你既然是合夥關係怎麼不會跟他講? ││ │ │林傳盛 :因為他,他從來不管外務的。 ││ │ │調查員6:好,所以你沒有跟他講齁? ││ │ │林傳盛 :沒有。 ││ │ │調查員6:就是四十六萬那個,都沒有跟他講?問,前述你總共││ │ │ 向郭信良行賄,就是四十六,六十六萬元,有無事先││ │ │ 告知喔,事先,有無告知就好,事先有無告知你的合││ │ │ 夥人喔? ││ │ │(電話鈴聲響) ││ │ │林傳盛 :喂,嘿,喂,嘿,怎樣(講電話)? ││ │ │(電話鈴聲響) ││ │ │調查員1:喂,我現在在忙耶,我現在在忙(講電話)。 ││ │ │林傳盛 :喂,收訊不好,怎麼樣?誰?嘿,這樣嗎?好好好(││ │ │ 講電話)。可以再那個嗎,因為好像那個雷原寧。 ││ │ │調查員6:快好了,我們筆錄好了,怎麼樣? ││ │ │林傳盛 :不是,那個剛送外套來的,因為那個,他有幫那個雷││ │ │ 原寧帶一件。 ││ │ │調查員1:可以阿,請..。 ││ │ │林傳盛 :他只拿一件而已,可以麻煩他們再拿一件給雷原寧?││ │ │調查員1:可以阿。 ││ │ │調查員6:那些欠錢都沒還嗎? ││ │ │林傳盛 :嗯? ││ │ │調查員6:那些欠錢,欠錢都沒還嗎?還是只有那三十萬沒有還││ │ │ 而已? ││ │ │林傳盛 :三十萬沒有還,大部分都有還。 ││ │ │調查員6:以借款名義,借款三十萬元,但迄今未還,都沒有跟││ │ │ 他講齁?只有二十萬那個有跟他講而已,其他都沒有││ │ │ 講? ││ │ │林傳盛 :講甚麼? ││ │ │調查員6:事先跟雷原寧講阿,就說要送給那個。 ││ │ │林傳盛 :他也不知道,我是叫他算設計費。 ││ │ │調查員6:喔。 ││ │ │林傳盛 :我叫他算,這種事我不會跟他講。 ││ │ │調查員6:答,財務是你在管就對了,答,公司,那個本事務所││ │ │ 財務,都是我一人在負責,原則上我不會告知雷原寧││ │ │ 要向那個郭信良行賄之情事,要行賄也通常都是我一││ │ │ 個人在決定。 │├──┼────────────────────────────┼────────────────────────────┤│7 │(有無補充意見?)我們會以金錢向郭信良行賄,請他幫忙,實│96年4月23日林傳盛調查筆錄光碟四第35分開始至40分21秒處逐 ││ │在是為了生存取得工程設計監造案件,才不得已,我已深俱悔意│字勘驗如下,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院五卷第29頁背面 ││ │,並充分自白,希望法律能再給我自新的機會。(偵一卷第96頁│至30頁背面) ││ │ │林傳盛 :待會檢察官還要復訊齁? ││ │ │調查員6:是,對對,很快啦很快。把他截掉好了,總共幾頁?││ │ │ 有沒有補充意見? ││ │ │林傳盛 :補充意見就是自業界的,業界,業界在,在比圖齁。││ │ │調查員6:嘿? ││ │ │林傳盛 :真的的確也太多次,失敗的,失敗的經驗,不是我們││ │ │ 不用心。 ││ │ │調查員6:嘿,我知道。 ││ │ │林傳盛 :我們也不會說用很那個,很那個的手段,我們只是想││ │ │ 說那個是地方學校要把他,我們的出發點。 ││ │ │調查員1:他是認為○○市的工程都是許陽明在把持的阿。 ││ │ │林傳盛 :我是有聽說是這樣啦。 ││ │ │調查員1:他們拿不到啦。 ││ │ │林傳盛 :所以會導致,我們之前有去比了幾個案子都比不上。││ │ │調查員1:比不上。 ││ │ │調查員6:所以才不得不用這種方式? ││ │ │林傳盛 :我們用的方式我們也沒有辦法說一定中。 ││ │ │調查員6:嘿。 ││ │ │林傳盛 :我們就是盡人事嘛,學者如果剛好有認識的或是那個││ │ │ ,稍微拜託一下。 ││ │ │調查員6:嘿。 ││ │ │林傳盛 :其實我們出發點是這樣,不是說為了要去做甚麼。 ││ │ │調查員6:好,答,我會喔,我們會喔,我們會喔,以金錢向郭││ │ │ 信良行賄喔,請他幫忙,實在為了生存取得案件,工││ │ │ 程案件。 ││ │ │林傳盛 :設計啦,不是工程案。 ││ │ │調查員6:設計建造案喔。取得工程設計建造案。 ││ │ │林傳盛 :我們自己也是很努力,我們作品也沒有輸人家,這個││ │ │ 其實都可以。 ││ │ │調查員6:是為了,為了實在是,取得工程..,才不得以,就是││ │ │ 希望法律可以原諒你?還怎麼樣?..? ││ │ │林傳盛 :我就是之前齁,之前曾檢察官在那個。 ││ │ │調查員6:嗯。 ││ │ │林傳盛 :我全部都有據實以告喔。 ││ │ │調查員6:嗯。嘿嘿。 ││ │ │林傳盛 :我除了一些時間點跟那個我的確我沒有甚麼印象。 ││ │ │調查員6:好,我喔。 ││ │ │林傳盛 :然後,自從上次被拘押以後。 ││ │ │調查員6:我已充滿悔意。 ││ │ │林傳盛 :不只悔意而已,對家庭也造成很大的那個。 ││ │ │調查員6:充滿悔意,我知道你們都是好人,我也充滿那個,我││ │ │ 已充滿悔意,不然怎麼樣?我已,我已那個深具悔意││ │ │ ? ││ │ │林傳盛 :就是希望庭上可以給我們一個,一個那個,一個改過││ │ │ 自新的機會。 ││ │ │調查員6:深,深海的深。 ││ │ │(電話鈴響) ││ │ │林傳盛 :喂(講電話)。 ││ │ │調查員6:我也希望喔,法律可以再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我已││ │ │ 深具悔意,充分自白,並充分自白。 ││ │ │林傳盛 :然後就是自從被拘押以後,上次被拘押以後,可能就││ │ │ 是大環境齁,大環境其實就是。 ││ │ │調查員1:無奈..? ││ │ │林傳盛 :無奈,所以我們現在連公共工程也都不碰了,只是把││ │ │ 舊的那個。 ││ │ │調查員6:這個沒關係啦,我們針對這邊案件就好了,我主要,││ │ │ 重點在於說你今天不要被,再被,我相信這樣的話我││ │ │ 會幫你講話,好不好? ││ │ │林傳盛 :謝謝。 ││ │ │(電話鈴響) ││ │ │調查員6:整個工程東西我希望。 ││ │ │林傳盛 :喂,你還在等嗎?喂,你還在等嗎?喂喂喂,你,好好││ │ │ 好,你等一下喔(講電話)。 ││ │ │調查員1:讓他下去拿啦,下去讓他拿啦,下去讓他拿...。 ││ │ │林傳盛 :雷原寧的衣服。 ││ │ │調查員6:....。 ││ │ │林傳盛 :因為他在等。 ││ │ │調查員1:現在幾點? ││ │ │林傳盛 :快八點。 ││ │ │調查員1:現在幾點? ││ │ │林傳盛 :快八點。 ││ │ │調查員1:你有帶印章嗎? ││ │ │林傳盛 :沒有,他今天臨時打電話說,他沒有叫我帶身分證或││ │ │ 是印章。 │└──┴────────────────────────────┴────────────────────────────┘┌──┬────────────────────────────┬────────────────────────────┐│編號│96年4月23日偵訊筆錄記載 │101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勘驗內容 │├──┼────────────────────────────┼────────────────────────────┤│8 │「(你在前述電話中,有提到在計算設計費的比例,代表何意?│(院五卷第13頁背面至14頁) ││ │)因為我當時不知道○○國中新建校舍第二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檢:你在那個電話中哦,你在前述電話中有提到,在計算設計費││ │監造費實際是多少,所以我請雷原寧計算,再依計算費的數額衡│ 的比例哦。 ││ │量要給郭信良的紅包,後來我就決定給郭信良20萬元的紅包。」│林:對。 ││ │ │檢:是代表甚麼?...。 ││ │ │林:我們,因為我不知道那個案子實際上的設計費是多少。 ││ │ │檢:因為我當時不知道○○國中興建工程第二期哦? ││ │ │林:對。 ││ │ │檢:設計監造費。 ││ │ │林:是實際上是多少,所以我請雷建築師幫我算一下那個設計監││ │ │ 造費。 ││ │ │檢:實際是多少齁? ││ │ │林:對。 ││ │ │檢:所以我請那個雷原寧嘛? ││ │ │林:對。 ││ │ │檢:計算? ││ │ │林:是。 ││ │ │檢:那計算這個幹嘛? ││ │ │林:我才知道設計費多少,然後我再衡量一下要給,要包多少紅││ │ │ 包給郭○○。 ││ │ │檢:再依這個計算費的數額衡量要給郭信良多少錢的,多少數額││ │ │ 的紅包。後來你就決定給郭信良20萬元的紅包? ││ │ │林:對,那個第二期實際的,那時候工程費用多少,我並不清楚││ │ │ 。 ││ │ │檢:可是你根據你們計算出來。 ││ │ │林:計算出來的那個。 ││ │ │檢:..就決定給他20萬? ││ │ │林:就包一個20萬,因為。 ││ │ │檢:那算紅包嘛? ││ │ │林:好像,好像也沒有,沒有幫到我們甚麼忙。我,那個。這個││ │ │ 我。 ││ │ │檢:沒關係啦,你覺得他沒有幫到甚麼忙,所以只給他20萬。 ││ │ │林:可是另外,他有跟我借30萬。 ││ │ │檢:我會另外再問。我會另外再問。 │├──┼────────────────────────────┼────────────────────────────┤│9 │「((提示○○建築師事務所○○艱行乙存帳戶存摺影本)94年10│(院五卷第14至15頁) ││ │月31日提領30萬元,94年1月2日提領10萬元,均後註「借款:林 │檢:提示○○建築師事務所○○銀行乙存帳戶存摺影本,94年10││ │哲哉」,代表何意?)這二筆款項都是郭信良向我借的款項,但│ 月31日提領30萬元,那94年11月2 日提領10萬元喔,後均註││ │事後郭信良只還了10萬元,另外30萬元的部分,我向他催討幾次│ 記,後註,均後註「借款:林哲哉」,代表何意?在這裡有││ │,他都未歸還,後來因為也近○○,所以我就沒有繼續向他催討│ 兩筆啦。94年10月31日30萬,94年11月2號10萬,那都是記 ││ │。」 │ 載「借款:林哲哉」,這兩筆錢是什麼? ││ │ │林:對。最後一筆應該是他跟我借的,然後後來沒有還,我後來││ │ │ ,因為○○到了我想,我就沒有跟他要。 ││ │ │檢:這兩筆款項都是那個郭信良向你的借的款項嘛? ││ │ │林:應該是。 ││ │ │檢:但事後他都沒有歸還。 ││ │ │林:沒有,後來好像有還我,還我10萬的樣子。阿30的部分沒有││ │ │ 還,阿30的部分我跟他催了好幾次後來就,到○○到了我也││ │ │ 不好意思。 ││ │ │檢:郭信良只還了10萬,另外30萬元的部分我向他催討幾次他都││ │ │ 未歸還,那你就把它當成是那個○○國中興建校舍第二期。││ │ │林:沒有那時候我,這其實之前,報告檢察官不好意思喔!這偵││ │ │ 檢在招問的時候,就是我心裡的想法真的已經跟那個,因為││ │ │ 也離了一段時間了,那段時間○○又快到了,我也不好意思││ │ │ 說,我已經催到趕工作也趕,阿○○又已屆,那我一天到晚││ │ │ 在跟人家要錢,明知道人家○○,這反正就是好像社會上的││ │ │ 一種,我也不好意思再要了。我不好意思再要,阿後來就他││ │ │ 就是○○啊,後來又選上○○,然後過年,過年不久我那時││ │ │ 候就被,被收押。後來那10萬。 ││ │ │檢:等一下。 ││ │ │林:後來那10萬他,10萬應該是有還啦!我被收押的時候那10萬││ │ │ 。 ││ │ │檢:就是。 ││ │ │林:當初都還擺在我的那個甚麼。 ││ │ │檢:你這兩筆的話差幾天而已哦,你說都是郭信良跟你的借款嘛││ │ │ ,借的款項嘛? ││ │ │林:對。 ││ │ │檢:事後郭信良只還了10萬嘛?另外30萬你跟他催討幾次他都沒││ │ │ 有歸還? ││ │ │林:對。 ││ │ │檢:那後來因為也屆○○了 ││ │ │林:嗯。 ││ │ │檢:所以你就沒有繼續再向他催討? ││ │ │林:對。 ││ │ │檢:那,郭信良跟你借錢都有拿支票給你嗎? ││ │ │林:不一定。 ││ │ │檢:還是只有那一次而已? ││ │ │林:不一定,應該不只一次。有時候他直接跟我拿現金,阿用現││ │ │ 金還我。他是這樣,他有時候就是要嘎票,有的時候是要嘎││ │ │ 票,嘎票銀行狀況他有時候,我會請我們會計師直接到漁會││ │ │ ,或是他會請他助理來拿。就兩種,一種他助理如果有空,││ │ │ 他助理會來公司拿。那如果真的已經很趕了,時間快到了,││ │ │ 他有時候都是下午兩、三點才打電話來,我說我自己我也沒││ │ │ 有錢,有時候我沒有辦法。我有錢我會請那個會計送到那個││ │ │ ,有時候是到漁會啦,有時候或是他們那個,因為很趕啊,││ │ │ 趕著要那個,他要支付甲存的那個,阿有些,有些的時間就││ │ │ 不一定,可能是他自己私人要借的。 │├──┼────────────────────────────┼────────────────────────────┤│10 │「(你在○○國中新建校舍第一、二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院五卷第15至16頁) ││ │,總共行賄郭信良多少款項?)第一期是46萬元,第二期是20萬│檢:那你在這個○○國中興建校舍第一、二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元,另外他有向我借款30萬元未歸還,後來因為○○到了,我想│ 案,總共行賄郭信良多少款項?第一期的話這樣算46萬。 ││ │也曾在○○國中的案子中拜託過他,算是還他一個人情,贊助他│林:對。 ││ │選舉。」 │檢:第一期。 ││ │ │林:阿第二期實際是我。 ││ │ │檢:第二期是20萬? ││ │ │林:對。可是那30萬我到現在,我,這個。 ││ │ │檢:那他後來那30萬勒,借款的30萬勒? ││ │ │林:就是我最後,那時候已經○○到了,我沒有跟他要。 ││ │ │檢:嗯,你是當成甚麼? ││ │ │林:我那時候是當成,反正要○○了。他之前就常在跟我調錢啊││ │ │,我知道他很缺錢啊,就是想說。 ││ │ │檢:當成是。 ││ │ │林:贊助。 ││ │ │檢:跟..有關的..? ││ │ │林:那是我心裡想的,因為我事後跟他催了好幾次,啊沒有還,││ │ │ 我就想說,我心裡就想說。 ││ │ │檢:就是他幫忙你,在○○國中案子中幫忙你,你給他的那個,││ │ │ 那叫什麼?紅包還是說回饋啦? ││ │ │林:沒有,沒有,我第二期我就是,我那時候就是只打算給,給││ │ │ 他20萬而已。 ││ │ │檢:對啊,那這30萬你當是甚麼? ││ │ │林:我就是想說已經○○到了,當年度的年底真的是○○。 ││ │ │檢:嗯,我知道。 ││ │ │林:我之前我有跟他催過,催過幾次嘛。他說類似現在在,在 ││ │ │ 忙○○啊,或是那個。 ││ │ │檢:另外他有向我借款30萬元未歸還哦,阿你這30萬你當成是甚││ │ │ 麼啊? ││ │ │林:這個是心裡認定的問題啦。 ││ │ │檢:沒關係啊!你自己怎麼認定說你把它當成是甚麼錢就好啦。││ │ │林:我是,我自己心裡想說,是已經○○到了,阿反正你有欠錢││ │ │ ,欠成這樣,你好像也有幫,到底有沒有幫我忙,我到現在││ │ │ 還搞不清楚啦,你反正我去了,啊好像你就有,就有幫我去││ │ │ 跑嘛,類似這樣嘛。 ││ │ │檢:可是就是你有拜託他去做這件事啦。然後就當成是他,對他││ │ │ 的酬謝這樣? ││ │ │林:可是那個,因為○○到了我覺得跟,因為其實應該是切割開││ │ │ 來啦。 ││ │ │檢:嗯。 ││ │ │林:應該是跟那個,○○這個我就是給那個,第二期那時候我們││ │ │ 有拿到的時候我就是給20而已啊。那個是借貸沒有還。 ││ │ │檢:..因為○○到了,我也一直沒有跟他催討。 ││ │ │林:對啦。 ││ │ │檢:啊你沒有再打算跟他催討?事隔那麼久了。 ││ │ │林:後來選完以後不久就過年。 ││ │ │檢:對啊!你抓進來之後又出去,你也出去很久了。 ││ │ │林:我出去了,我不敢再跟那個,我不敢再跟他聯絡。 ││ │ │檢:阿你就這筆錢是當成甚麼啊? ││ │ │林:當成不見了。出來以後我們澎湖投資那邊也出問題,那個也││ │ │ 是錢被人家拿了就跑到大陸去。 ││ │ │檢:就當成。 ││ │ │林:我就出來以後其實我都專注在我們那個案場。 ││ │ │檢:就當成錢不見了還有..。 ││ │ │林:心裡是想說你以前有跟我拜託,阿你○○也快到了,就不然││ │ │ 就。 ││ │ │ 檢:他有跟你拜託還是你跟他拜託? ││ │ │林:對我有跟他拜託,反正就是好像欠人家一個人情。他經濟狀││ │ │ 況不好,又要○○,這個是一個比較,反正就好像比較社會││ │ │ 面的思考啦。 ││ │ │檢:嗯。 ││ │ │林:沒有說特意,特意說是要給,給你甚麼○○,因為○○那是││ │ │ 。 ││ │ │ 檢:..就...,另外他跟你借30萬也沒有歸還嘛齁? ││ │ │林:對。 ││ │ │檢:後來因為○○到了,那我想也曾在○○國中的案子中拜託過││ │ │他,算是還他一個人情嘛? ││ │ │林:就贊助○○這樣。 ││ │ │檢:贊助他○○嘛? ││ │ │林:嗯,可是我沒有明講,沒有,沒有擺明的跟他講。 ││ │ │檢:沒關係,這是你自己的想法啦,我們也是寫你想啦。 ││ │ │林:嗯。 ││ │ │檢:喔。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