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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上重訴字第 4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470號上 訴 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 王聖貿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謝昌育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聖貿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聖貿因被訴強制性交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依一般社會常情顯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起執行羈押。

二、按刑事被告經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 號判例),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本件被告因被訴強制性交殺人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綜合本案事證資料,本院認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無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02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建畿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