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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交抗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交通事件裁定 102年度交抗字第3號抗 告 人即受處分人 楊智勝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1 年12月28日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仍由原法官依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前項裁定之抗告及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由地方法院終結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之抗告,由高等法院依100年11月4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101年9月6日修正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於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於101年6月11日即已繫屬於原審地方法院,是依上開規定,本院爰依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合先敘明。又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101年10月15日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101年10月修正施行前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與現行之規定相同(即該2項規定在101年5月30日並未修正)。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楊智勝於民國101年4月30日下午9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區○○路○○○巷巷口時,經警要求抗告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抗告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舉發;抗告人上開違規事實明確,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一)本件抗告人並無拒絕酒測之行為:雖本件員警先三次詢問抗告人是否要接受酒測,每次僅相隔4或5分鐘,但抗告人均沈默不語,然即使經過30分鐘,亦不得逕認抗告人有拒絕酒測之意思與行為,故原審法院之認定有違論理法則與證據法則。

(二)本件抗告人並無酒後駕駛之行為:本案當時係抗告人之妻駕車欲停車時,因入檔困難與不順,抗告人與其換座測試排檔,警方前來察看時,該車處於靜止狀態,嗣因該車擋住巡邏車去路,員警叫抗告人前移10公尺,此過程有員警於原審之證述可證,請傳喚抗告人之妻以證明該過程。

(三)原審法院未查明抗告人是否為汽車駕駛人,逕認原處分機關乃因抗告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而非抗告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予以裁處,故不論抗告人所辯是否實在,亦無影響云云,係就構成要件事實未調查明確,顯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

(四)本件雖係於行政訴訟法修法前提出異議,但在裁定前,本案既未終結,似應移送原審行政法庭審理,不應由原審交通法庭審理,是本件有程序之重大瑕疵。爰依法提出抗告云云。

四、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 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101年10月修正施行前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五、經查:㈠抗告人認本件不移送原審行政法庭審理,原審之裁定有程序

之重大瑕疵云云,核諸首開一、之說明,抗告人顯有誤會,合先敘明。

㈡按所謂駕駛汽車,原不以行駛相當距離,始足當之。抗告人

於前揭時地,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向前行駛約10公尺之事實,業據抗告人於原審訊問時供陳:當時車輛擋到員警,始將車輛往前開走約10公尺等語屬實,核與證人即製單舉發之員警田博文於原審訊問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足認抗告人於前揭時地,確為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之汽車駕駛人無疑】。巡邏員警認為其係駕駛人,應屬正確,而非誤認。至抗告人雖辯稱:當日原由抗告人之妻楊力淑貞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嗣因楊力淑貞駛至臺南市○○路○○○巷○○弄,欲找尋停車位時,入檔困難與不順,詢問抗告人如何排除,抗告人乃與楊力淑貞互換座位而至駕駛座查看,當時,上開自用小客車處於靜止之狀態;其後,因前開自用小客車擋住巡邏員警之去路,始將上開自用小客車往前移動約10公尺云云,惟查,抗告人上開辯解,縱或屬實,對於抗告人於前揭時地,為上開自用小客車駕駛人之事實,亦不生影響。抗告人辯稱:巡邏員警誤認上開自用小客車為抗告人所駕駛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是抗告人聲請傳喚其妻以證明抗告人當時非駕駛人一節,核無必要。

㈢按101年10月修正施行前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其立法

目的乃認酒後拒絕受儀器檢定之行為,如不予處罰,將無以落實取締。準此,汽車駕駛人是否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應以汽車駕駛人之實質作為是否有礙取締之落實而為判斷,始符合立法之本旨。【汽車駕駛人雖未明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惟於測試檢定之際,不配合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即屬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查,本件經警於前揭時地,要求抗告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抗告人不配合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事實,業據證人田博文於原審訊問時證述屬實;且【經原審勘驗證人田博文提供之現場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可知員警將抗告人攔下以後,要求抗告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抗告人先向員警陳稱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音為「王與建」之人熟識;再撥打電話予他人,嗣又要求抽菸,其後,員警先後三次詢問抗告人是否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抗告人均沈默不語,且員警三次詢問之時間,相隔約4、5分鐘之久,自員警將抗告人攔下時起至列印其上記載「拒測」等語之酒精測定紀錄單時止,相隔更有30分鐘之久,衡諸常情,如非抗告人不配合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豈有經警三次詢問是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均沈默不語,且為警攔下30分鐘以後,仍未完成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理?可見抗告人於測試檢定之際,顯有不配合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故意】,則其有違反101年10月修正施行前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之違規行為甚明。

㈣抗告人於原審另雖辯稱:伊因感覺受到冤枉,故拒絕接受酒

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且抗告人僅係為免妨礙交通而移置車輛,絕無服用酒類駕駛汽車之犯意云云。惟查:

⑴抗告人是否因感覺受到冤枉,始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

定,純屬抗告人違反101年10月修正施行前處罰條例第35 條第4項規定之動機,對於其有違反101年10月修正施行前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之違規行為,並無影響。

⑵原處分機關乃因抗告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予以

裁處,而非因抗告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予以裁處。而抗告人當時是駕駛人一節,業經認定如上,是不論抗告人上開所辯是否屬實,對於其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亦無影響。

⑶從而,抗告人指摘原審就構成要件事實未調查明確,顯有判

決不適用法則及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云云,顯非可採。

㈤綜上,其抗告意旨均不足據為卸免其因違反101年10月修正施行前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所應負責任之正當理由。

六、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所持抗告理由皆無足採,抗告人於前揭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反101年10月修正施行前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之違規行為,應可認定。從而,原審認原處分機關裁處抗告人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101年10月修正施行前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規定,於法無違,駁回受處分人之異議,核無違誤。是受處分人之抗告理由,徒憑己意,指摘原審裁定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應依修正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2項,(廢止前)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高榮宏法 官 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蔡双財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附件:

壹、勘驗標的:現場錄影光碟,名為「0000000楊智勝酒後駕車拒測」之檔案(時間約長34分39秒),其內容如下:

貳、勘驗內容:

一、畫面之內容為員警對於異議人製單舉發之情形。

二、對話內容如下(部分對話乃使用臺語,難以中文逐字翻譯,僅以中文翻譯其意思,部分對話,因音量過小或背景雜音過大,無從辨識其內容,則以「……」方式記載):

㈠播放時間「00:00:21~00:02:20」:

員警:你要去哪裡?異議人:我跟你說我跟「王與建(音譯,下同)」很好。

員警:好好,你跟「王與建」很好。你的證件。

異議人:我證件在家裡。

員警:你不要這樣盧,我有錄音喔。

員警:你現在沒有帶證件喔?異議人:我又沒怎樣。

員警:我知道你沒有怎樣,你合作一點。

異議人:我就已經到家了,從那邊走過來。

員警:你有喝酒,我有聞到。

異議人:沒有啦。

員警:別走,別走,你走幹什麼?員警:配合一下,你這樣反而,你都不合作。

異議人:我會合作。

員警:你不要再走了,你不要再走了。

員警:你再走,我就將你移送法辦喔。

..員警:好,你走去車子旁邊。

異議人:我跟你說讓我坐一下。

員警:你在這樣我辦你妨害公務喔。

異議人:我要坐一下不可以嗎?員警:你不要再這樣子盧喔。

異議人:好啦,我站在這裡就好了。

員警:來,你到車子那邊去,你合作一點。

異議人:我站在這邊就好了啦。

員警:那你不要再移動了。

異議人:好。

員警:你要打電話給誰?異議人:你先看一下,我去拿一下鑰匙。

員警:你不要這樣啦。

㈡播放時間「00:03:37~00:04:40」:

異議人:(使用行動電話與他人通話中)我剛到家門口,剛好被

管區…,對阿,在我家門口啊,看要不要跟他們講一下,對阿,我才剛從大橋回來阿,…你叫他打給我,快一點啦,…喔,這樣喔。

㈢播放時間「00:06:05~00:06:40」:

員警:來,先生,到前面來,我們巡邏車來了,你這樣,我們會再叫更多人來喔。

異議人:阿他現在就…押去了。

員警:沒人會押你過去,我們有在錄影,來啦,快一點啦。

員警:喔,你這樣很難看,很難看。我給你方便,你。

異議人:你這樣押人。

員警:我們沒有押你啦,快一點啦。

㈣播放時間「00:08:48」:

員警:我們上班沒有在接電話的啦。

㈤播放時間「00:13:36~00:22:45」:

員警:你有沒有要測啦?沒關係阿,你不要測也沒有關係阿,快

一點啦,你有沒有要測啦?員警:你不是要配合我們嗎?員警:我們沒有空在這邊等你喔,我們已經在這邊等你15分鐘了。

員警:這邊有礦泉水給你。

異議人:不用不用,你拿一包菸給我,我要先去買菸。

員警:你這樣沒必要啦。

異議人:我都已經到家門口了。

員警:你也是剛好被我們看見啦,你不是第一次,不是第一次酒

醉駕車被查獲吧?異議人:阿我就住在這邊的阿。

員警:你叫什麼名字?異議人:楊智勝。

員警:之前有被捉過嗎?異議人:我真的是因為工作…,我抽一下菸。

員警:好,你抽完菸,我們再來執行酒測。

異議人:好。

員警:…運氣不好阿,我轉進巷子裡剛好看見你,怎麼臉紅通通。

異議人:我去慈愛醫院看腳。

員警:我們剛好騎摩托車,不然我們也不會知道。

異議人:本來是叫我老婆騎機車,但我想騎機車,下午還下雨,

不然就騎機車過去,順便拿錢過去大橋,順便過去慈愛醫院看診。你看一下,這個線都自己拆的,發炎沒辦法消,所以都到慈愛醫院去看診。

員警:你這樣更是不能喝酒。

異議人:我知道阿。

員警:那你還喝。

異議人:就拿錢去公司的時候,跟裡面司機對帳的時候。但我是

住在這裡的,跟這裡的管區好幾個都有認識的,……(開始述說伊認識的員警姓名)……。我是說我是住在這裡的,不是外地來的,…應該是自己的居民,不用這樣。……我的職業就是司機。

員警:你之前不是就被查獲過一次了嗎?異議人:那很久了。

員警:多久以前?異議人:差不多6、7年了。

員警:你漱口一下,你配合一下漱口。你知道現在捉很嚴嗎?異議人:我知道。

員警:現在你連打電話都沒辦法。

異議人:這個我知道。

員警:好,你都知道阿。你幫忙一下,趕快漱口好不好。

異議人:……(模糊,無法辨識)。

員警:你剛剛這樣好好講不就好了,你一下車就開始跑。

異議人:我跑是因為……(模糊,無法辨識)。

員警:你的管區是誰都一樣啦。……一下車就逃跑,我們還叫你回來。

異議人:我有請你們去我家那邊。

員警:去你家幹嘛?在這邊就好了,好好講就好了。……你自己還走到那邊,我們還跟著跑過去,……。

異議人:我老婆在旁邊,我不可能,我是要跑去哪裡。

員警:你趕快漱口。

異議人:這個就算灌一箱下去也是沒有效果。

員警:你自己知道你喝多少,會超標了喔。

員警:好啦,你漱口一下,趕快測一測,好不好。好了喔?異議人:我先喝一下茶。

員警:沒關係,你茶等一會再喝,你已經漱完口了,我們沒時間

還要等你喝飲料。漱完口就趕快測,不要浪費你自己的時間了。多拖而已。……,我跟你說三次完,你就拒測了。

異議人:我跟你說,我們以後可以成為很好的朋友,好朋友有時候可以互相幫忙,……。

員警:快測一測,來測一測,你在這邊站沒有意義。

異議人:因為你交我這一個朋友,你以後的業績絕對會比今天好。

員警:我們沒有業績啦,來測一測啦,快一點啦。

㈥播放時間「00:22:50~00:24:39」:

員警:我們跟你宣讀酒測。楊智勝先生,現在已經超過15分鐘,

且已經讓你漱口完畢,我要問你,你現在是否願意接受我們實施酒後測試?你要配合警方作酒後測試嗎?你默認也是視同一樣喔。楊先生,現在第1 次告知喔。我等一下會跟你告知3 次,如果你還是拒絕警方接受酒測,我會跟你做拒測的測驗喔,好不好,你瞭解嗎?異議人:(未回答)員警:車也要扣ㄡ,如果拒測,扣車、扣駕照、罰金6 萬,你自

己考慮,宣告第一次了。……拒測是罰最高的,吹也不一定這麼高。……你如果不是喝太多,你自己斟酌看看,拒測是罰最高的。

員警:楊先生,我們跟你做第2 次告知,現在是夜間21時10分,

你是否要我們對你實施酒測?要不要同意警方做酒測?你拒答也是視同默認,好不好?這個都有錄影存證,我會跟你告知3 次,第3 次如果你還是沒有回答警方,我就會跟你做拒測的測驗。

異議人:(未回答)㈦播放時間「00:26:57~00:29:26」:

員警:你願意接受酒測嗎?我跟你詢問第3 次囉,我要對你宣讀第3 次了。

另一員警:不要吹,罰6 萬,扣駕照、扣車,看你如何?你吹還

不一定這麼高?你考慮看看?考慮好沒?員警:楊先生,可以嗎?楊智勝先生,現在是夜間21時12分,你

是否接受警方對你做、實施酒測?你有同意嗎?我問你最後1 次?如果拒測就扣車,吊銷駕照3 年,罰金6 萬元。

……你是保持沈默,或者要回答警方說你是要同意或不同意?……異議人:(未回答)㈧播放時間「00:31:36~00:31:54」:

員警:楊智勝先生,我已經跟你告知3次,你現在還是拒絕警方

對你酒測,現在我給你做拒測。好,拒測。(列印拒測單)異議人:(未回答)㈨播放時間「00:33:26」:

員警:你老婆會開車嗎?異議人:(未回答)(之後員警央請異議人隨同員警至派出所)。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