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交通事件裁定 102年度交抗字第7號抗 告 人 程文璟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交聲字第四七三號,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仍由原法官依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四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前項裁定之抗告及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由地方法院終結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之抗告,由高等法院依一00年十一月四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一0一年九月六日修正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於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於一0一年九月三日即已繫屬於原審地方法院,是依上開規定,本院爰依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原裁定謂因他車於路口外側車道處變換車道,導致抗告人即
受處分人程文璟之車輛有緊急煞車之危險,他車在路口雙白線處變換車道,又因車速過慢,他車早有打信號燈要變換車道,可是在變換車道時卻不注意來車是否會造成危險,這種駕駛行為有點不當,當我變換車道超越他車時,有按喇叭,要他車注意行車安全,可是他車在我超越他之後,無故對我按喇叭,於是我就放慢車速等他車來,想說瞭解是否有任何問題,等他車開到我車左側時,我對他車按喇叭揮手時,哪知他車對自己隨意變換車道不管他人行車安全行為表示抱歉,又按喇叭無事挑釁他人,我一開始想說我是否影響到他車,不然大家停下來釐清一下,可能我自己自行處理的方式有比較不當,也可能是受到他車影響,因為當時他車的行為真的讓我很生氣。
㈡原裁定謂一0二年四月二日勘驗筆錄,可是抗告人都不知道
哪來的筆錄,因為警察單位要對我開紅單時,沒有依規定作筆錄,只有勘驗光碟,在網路上瞭解他車單方面的講法,就開立此紅單,這樣沒有瞭解整件事的來龍去脈,對抗告人是否不公平?警方應追究他車於雙白線不當超車之行為,爰不服原裁定,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三、原處分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程文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五日十四時五十八分許,行經臺南市○○路○段○○○巷口時,因危險駕駛(急煞急駛逼車緊急於路中停車),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製單逕行舉發車輛所有人,嗣據車主程蘇月玉陳明該車輛係由抗告人駕駛,移送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乃以抗告人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之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項(原處分漏載第五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原處分漏載上開二條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八千元,記違規點數三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語。
四、經查: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
式駕車者,處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抗告人駕駛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因危險駕駛(急煞急
駛逼車緊急於路中停車),經舉發機關警員製單逕行舉發車輛所有人後,嗣因車主程蘇月玉陳明前開行為係可歸責於駕駛人即抗告人,而經原處分機關以抗告人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之違規事證明確,依法裁處如前所述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一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南市00000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案件違規駕駛人資料提供書、原處分機關一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嘉監南字第裁七四-ST0000000號裁決書各一份附卷可稽。
㈢原審法院勘驗民眾提供之採證錄影光碟之結果,經開啟「P
ICT5983」之錄影內容,見:「此為提供檢舉畫面之民眾所駕駛之汽車(下稱甲車)之行車紀錄器所攝畫面,甲車行駛於安吉路三段快速道路外側車道上(往南方向),其前方遠處有一砂石車(下稱乙車)行駛,①畫面00:00:38秒時,乙車亮起煞車燈,甲車漸漸行駛至乙車後方;②畫面00:00:50秒時,乙車停止行駛於紅燈前,甲車亦隨即停駛;③畫面00:01:16秒時,乙車開始行駛,甲車亦隨之開始行駛,內側車道有一小客車自甲車旁超越甲車行駛;④畫面00:01:26秒時,乙車駛入交岔路口,甲車亦隨之駛入,嗣甲車駛入內側車道超越乙車後,行駛於內側車道上;⑤畫面00:01:34秒時,聽見不知名車輛按鳴二短喇叭聲;⑥畫面00:01:38秒時,一輛自小客車(下稱丙車,按即抗告人車)自外側車道超越甲車行駛而過,甲車駕駛人按鳴二短喇叭聲;⑦畫面00:
01:42秒時,聽甲車駕駛人稱,他叭我,我叭他啊;⑧畫面00:01:43秒時,丙車於甲車右前方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偏向內側車道行駛,車輛車輪已駛越車道分隔線,煞車燈亮,行駛速度減慢;⑨畫面00:01:46秒時,丙車行駛速度趨近停止,車身左邊車輛部分在內側車道,右邊車身在外側車道,內側車道可行駛車輛之寬度變狹,甲車行駛於內側車道,欲閃避丙車而左偏向安全島行駛超越丙車;⑩畫面00:01:50秒時,聽見不知名車輛按鳴二短喇叭聲;⑪畫面00:01:56秒時,見丙車於外側車道上行駛於甲車之右方,並聽見二短喇叭聲,丙車持續行駛於甲車右方;⑫畫面00:02:04秒時,丙車加速行駛超速甲車並偏左駛入內車道於甲車前方,即緊急煞停於甲車前方,甲車隨即緊急煞停,二車均放慢速度前進,見丙車車牌號碼為「○○○○-○○」號;⑬畫面00:02:16秒時,二車停止行駛於內側車道上,丙車駕駛人靠在車窗口往甲車方向看,隨後丙車駕駛人打開車門下車往甲車駕駛座方向走來,走到甲車駕駛座旁時敲了甲車車窗,聽丙車駕駛人稱,你抓車過去,也開快一點,也要注意別人的車,甲車駕駛人稱,你開比較快,丙車駕駛人口氣不佳稱,這快速道路,你開那麼慢,人家叭你一下,你是怎樣,甲車駕駛人稱,叫你注意啊,丙車駕駛人稱,你不要彎過來就好,是要注意什麼,你自己注意一點,甲車駕駛人稱,好,那我注意,丙車駕駛人稱,那是恁爸今天沒帶東西出來,甲車駕駛人稱,不然是要殺人喔,丙車駕駛人稱,差不多啦,那是現在東西沒帶在車上,開車亂叭,你開慢慢的,也要看一下別人的車,內車道是快車道,甲車駕駛人稱,我超過了,車不夠快,不行喔,丙車駕駛人稱,你超過了,也注意後面的車,我叭你一下,你跟車跟那樣的,大車你就不要跟,就讓他過,甲車駕駛人稱,我過了,也加油門在衝了,丙車駕駛人稱,加油門,這台車我開到不開了,前一輛車是這台,甲車駕駛人稱,隨你便,你趕時間要不要先走;⑭畫面00:03:54秒時,丙車駕駛人走回車上,駕駛丙車離開」,此有原審法院一0二年四月二日勘驗筆錄、採證光碟、現場圖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二十七至二十八頁、第十九頁袋中、第二十五頁)。依上開勘驗結果,抗告人駕駛車輛行駛於快速道路,突然偏左減速行駛,並以車輛左車身占據部分內側車道,使內側車道後方車輛能行駛之空間變狹,致無法正常行駛,又緊急煞停於內側車道上,致內側車道後方車輛亦須緊急煞停,若後方車輛不及反應,必然衝撞前方車輛而造成傷害,足認抗告人之上開行為,對公共交通安全影響甚鉅,自屬在道路上以危險方式駕車之行為,甚為明確。
㈣抗告人雖以上揭情詞抗辯,惟查:抗告人駕駛車輛行駛於快
速道路上,突然緊急煞停於內側車道上,已對後方車輛造成危險。復依上開勘驗結果,抗告人下車後走到後方車輛駕駛人旁邊,即開始指責該駕駛人如何駕駛不當,並無抗告人所言係要了解對方是否有發生事故之言詞,是難認抗告人之辯詞與事實相符。且縱令對方確有與抗告人相同違規行為,舉發機關對於其他汽車駕駛人違規行為怠於製單舉發,致原處分機關未處罰其他危險駕駛之汽車駕駛人,使其他危險駕駛之汽車駕駛人因個案違法狀態未被排除而獲得利益,該利益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故抗告人仍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要求原處分機關比照辦理而不予處罰。職此,抗告人之上開辯詞,均不足據為免罰之正當理由。至抗告人如認其他駕駛人確有相同違規行為,舉發機關怠於舉發,自可主動檢具相關事證,向舉發機關檢舉,附予敘明。
㈤綜上所述,抗告人於前揭時、地,確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駕
駛汽車之違規行為,應可認定。從而,原審法院認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項(原處分漏載第五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原處分漏載上開二條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一萬八千元,記違規點數三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於法核無不當,遂裁定駁回受處分人之異議。本院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之抗告理由,徒憑己意,指摘原審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法 官 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信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