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00三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吳三連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四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三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六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陳 義 仲法官 蔡 長 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