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21號聲 請 人 周淑平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上列聲請人因重傷害案件,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於 101年10月20日遭裁定羈押,算至102年10月22日止,羈押日數為 1年又2日,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10月24日南院勤刑藏101訴1544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所載之 313日,聲請人對上開文義尚存疑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固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惟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載之事由僅係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年10月24日南院勤刑藏101訴1544字第0000000000 號函文內容存有疑義,有前開聲明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院未曾具體宣示主刑、從刑,自非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其向本院聲明疑義,尚屬無據。又前開函文所記載之羈押日數應係卷送本院審理前原審合計之羈押日數(從101年12月14日繫屬原審至102年10月24日卷送本院),尚未包括偵查中羈押所合計之日數,聲請人尚有誤解,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明疑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