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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聲字第 5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弘明上列受刑人因電業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弘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弘明前因電業法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 年

7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2 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張瑛宗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貞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