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31號聲 請 人 劉世海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世海之限制出境、出海暨限制住居處分均准予解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世海因涉嫌詐欺取財、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案件,遭原審法院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在案,惟被告劉世海業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亦經鈞院判決上訴駁回,實無必要繼續維持被告上開限制處分,爰請求解除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強制處分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施以強制處分之必要,法院並得就具體個案情節及訴訟進行情形,予以斟酌決定。本案被告劉世海因涉詐欺取財、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0 年8月3 日限制出境、出海暨限制住居,有該院100 年8 月3 日嘉院貴刑100 訴572 字第1 號、100 年8 月3 日嘉院貴刑成
100 訴572 號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而其被訴犯前揭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於102 年9 月11日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本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1224號),是本院審酌上開事由,認被告無再限制其出境、出海暨住居之必要,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張瑛宗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貞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