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50號聲 請 人 周葶榕即告發 人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1年11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767號偽證案件),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高許宗美於當時並未接獲檢察官之傳票,判決書內容敘述其經檢察官傳訊作證,無奈前來此部分陳述有誤。又依當時在場之證人均稱被告係冷眼旁觀,無所為,並非居中協調,且係被告告知張玉龍之妻余美麗去把周葶榕之花盆移開,可證主因為被告,被告亦非遭波及,無妄之災,判決書敘述其公親變事主而遭波及,亦有誤,且告發人與被告間關係長期不睦卻隻字未提,是法官並未做出正確公正評論等語,聲請更正錯誤。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三、本件依聲請意旨所載,為該判決於理由欄貳、八、九之量刑及緩刑理由之敘述,均非屬該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揆之前揭規定,非屬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事項。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