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342號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謝貳上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戴勝利律師林仲豪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沈國榮選任辯護人 李慧千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易煌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57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0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有罪部分撤銷。
乙○○共同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三、五至十七、十九、二一至二八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三、五至十七、十
九、二一至二八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庚○○為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醫療社團法人○○醫院(醫事機構代號為0000000000,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更名前為「○○醫院」;庚○○於九十二年九月間接手經營;歷任負責醫師分別為柳蔭《00年0月0日至00年00月0日》、林健《00年00月0日至00年0月00日》、甲○○《00年0月00日起迄今》;下稱「○○醫院」)實際負責人,及臺南市○○區○○路000號「○○○」(醫事機構代號0000000000)負責人,二醫院均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名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於102年7月23日更名,下稱中央健保署)簽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庚○○並於○○醫院3、5樓附設「○○護理之家」。庚○○經營上開醫院期間,先後僱請乙○○、黃志明、白仲素等人為門診醫師(黃志銘、白仲素二人所犯詐欺取財罪及業務登載不實罪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及聘僱附表壹所載各次犯行共犯人員之護士郭千瑜、阮曉娟、邱佳怡、張晏慈、陳柔君、黃姿菱、黃彩雲、方蕙鈺、吳佳倩、許嘉芬、周珮瑀等人(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藥劑師楊創奮、檢驗師丁○○、陳秀綿(任職於○○○)等人,分別在○○醫院(含同處護理之家)、○○○執行護士擔任照護病人、針劑給藥、記錄病歷等工作、依醫師處方調劑藥物及依醫師指示檢驗等業務,均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
二、庚○○經營○○醫院期間,為增加醫院營收,竟圖以利用不知情住院病患住院期間,開立不須服用或施打之藥物或針劑,或利用3、5樓附設之護理之家內,因中風或腦傷等插管且無意識、家屬不常來探視之住民僅有輕微發燒、咳嗽等狀況,尚不須住院之程度,即以安排住院方式,進行註記後實際上以未給病患診療,或未給病患藥物或針劑等藥物,但仍向中央健保署申報給付之方式牟利。分別指示院內負責看診醫師、擔任組長之護士轉知其他護士或新進護士、或由庚○○指示檢驗師、藥師等人員配合辦理,而該院內任職之上述醫師、檢驗師、藥師、護理人員均明知應據實填載病歷,將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及其他情形如實記載於病患之病歷,並按實際診療情形向健保局領取健保費,仍與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各次參與詐欺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人員,詳如附表壹各編號「共犯人員」欄所載),而為下列行為:
(一)就住院不知情病患開立不須服用、施打之藥物或針劑,為值班醫師先在長期醫囑單內開妥後,或由該醫師在該藥物以打雙勾為記號,或以口頭交代護士說明不用給藥,再由護士在該藥品或針劑處打雙勾之記號,以提示其他醫護人員,院內藥師在見醫囑單或護士謄寫之給藥及治療紀錄單內所載藥品或針劑有打雙勾之記號,亦配合不調劑給藥,相關值班護士,則在給藥及治療紀錄單相關藥品後日期欄內蓋章並填載時間,以示給藥或施打針劑等之不實紀錄。
(二)安排3、5樓護理之家病患住院方式,先由2樓護士依庚○○指示應達到之住院人數(8至10人不等)有不足時,由2樓護士告知3、5樓護士所需辦理假住院人數後,即由3、5樓附設護理之家護士依庚○○所指示挑選意識不清、家屬不常來探視之不知情病患進行辦理假住院,並由護士指示照服人員將該欲辦理假住院之病患直接送至2樓急性病房內,並將該病患不實症狀先寫在粉紅色單子上,連同該病患之病歷、空白檢驗單等資料送至1樓處,並先該在空白檢驗單右上角處貼上黃色便利貼並記載「P」(肺炎)、「U」(泌尿道感染)等暗號,以提醒相關檢驗人員、看診醫師,該病患假住院病歷所應記載之相關紀錄送交至1樓看診間,當日值班醫師見3、5樓護士送下病歷等資料後,其及跟診護士均不會至3、5樓或2樓實際為欲辦理假住院之病患看診,即依據上述資料開立不實住院病歷摘要及長期醫囑單,所開立不須給病患施打或服用藥物或針劑部分亦以同上述方式親自或口頭交代護士打雙勾方式註記,檢驗師見狀亦知假住院,將護士所抽取該病患尿液或血液進行檢驗時,如見檢驗結果數據正常時,即偽造不實且超過正常標準數據記載在檢驗單內,將真實正常數據記載在該黃色便利貼上,以供醫師參考,藥師見護士所送之長期醫囑單或給藥及治療紀錄單內,如有雙勾記號,亦不調劑相關藥物或針劑,在2樓急性病房值班護士,或以口頭說明告知,或在交班單上見該病患有記載「⊕」、「P+」等記號,或有記載該病患實際狀況及假的病症,以示該病患為假住院病患,即知該病患為假住院病患,並見相關住院病患長期醫囑單或給藥及治療紀錄單上所謄寫藥物或針劑如有打雙勾記號,即不予病患服用或施打該藥物或針劑,但均在相關日期處蓋章以示已給病患服用或施打,及在護理紀錄單內則依以往照顧經驗或參考前班護士填載不實護理紀錄,紀錄不實之病患狀況,逐步記載減輕或好轉至辦理出院,後續看診醫師見狀亦配合記載不實病歷紀錄。迄於隔月欲進行請領健保給付時,分別由2樓擔任組長之郭千瑜及負責申報健保費用人員進行檢視病歷,將其中有雙勾標示處擦拭掉或撕除病歷內所貼有黃色便利貼後丟棄,於附表壹各編號所示不實點數資料先後傳輸至健保署申領醫療費用而行使之,使健保局陷於錯誤,依上開不實紀錄給付費用予○○醫院。足以生損害於健保署對於醫療給付費用審查核發作業之正確性及就醫大眾之權益。
三、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獲檢舉,於99年10月7日會同中央健保署人員進行搜索,扣得附表壹、貳所示病歷、護理日誌、交班單、會議紀錄、記載病名、檢驗數據之黃色便利貼等資料,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件證人郭千瑜、邱佳怡、陳柔君、黃彩雲、周珮瑀、童惠娟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均已具結,且依偵查中訊問時之外部情況,檢察官亦無非法取供故意入人於罪或訊問時未予全程連續錄音等情事,即難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甲○○及辯護人並未舉證證明上開證人為脫免渠等偽造被告甲○○醫囑不法行為之證據,即空言指陳上開證人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狀云云,而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否認上述證人證述之證據能力,自難憑採。另有關證人阮曉娟、黃姿菱二人證述內容是否可為被告甲○○不利之認定,係證據證明力、證據價值判斷之問題,要與證據能力之判斷無涉,是證人阮曉娟、黃姿菱於偵查中所為證述,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證人固應就其親身見聞體驗之客觀事實提供證言,倘若陳述其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因係主觀己見或臆測,非屬客觀見聞之事實,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然若證人係以自己直接體驗之事實為基礎,所作之推測或意見,即伴隨該經驗事實或以此原因事實而為之推測,本具有某種程度之客觀性與不可代替性,既係基於合理體驗之事實所形成,乃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自與單純私見或臆測有別。是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所謂不得作為證據者,應僅限於單純之意見及推測,倘證人之意見或推測事項,係基於一定具體之實際經驗事實,而具備合理性之事物者,即非所謂之意見,而仍應認其具有一般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90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甲○○辯護人所指陳證人張晏慈、許嘉芬、周珮瑀等人證述內容均為傳聞而無證據能力等語,然證人張晏慈、許嘉芬、周珮瑀等人所證述內容均為渠等個人所參與○○醫院內以假住院,或醫師開立不須給病患服用或施打藥物及針劑以打雙勾方式註記,護士等人即知不會給病患服藥或針劑等過程以詐領健保給付之過程之見聞,即上述證人分別係以自己直接體驗之事實為基礎,所作之推測或意見,即伴隨該經驗事實或以此原因事實而為之推測,本具有某種程度之客觀性與不可代替性,既係基於合理體驗之事實所形成,乃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自與單純私見或臆測有別,並具備合理性(詳如後述),揆諸上開說明,具有證據能力。是被告甲○○及辯護人所稱證人張晏慈、許嘉芬、周珮瑀等人之證述均為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云云,亦難憑採。
三、再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定有明文。揆諸該規定之立法意旨,乃係因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乃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會計人員或記帳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何況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本件扣得○○醫院相關會議記錄及該院2樓之住院交班本之記錄,均係○○醫院內之護理人員開會或交班時所為登載,用以紀錄或證明病患狀況及是否特殊註記提示為假住院病患,及醫院內負責人之指示內容,均屬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基上,自有證據能力。被告甲○○辯護人以上開文書與被告甲○○無關為由,否認具有證據能力云云,顯係混淆證明力與證據能力之區別,自無可採。
四、另刑事訴訟法159條之4規定,可作為證據之文書有:(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而該法條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不實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因此,採取上開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之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00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起訴書所載附表一、二○○醫院以假住院方式及開立不須給病患服用或施打藥物與針劑而詐領健保給付部分之相關審查及明細資料,分別為中央健保署委請局內專業醫師進行審核而於100年8月16日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年12月21日以第0000000000號函附審核結果資料,於101年8月15日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醫院醫令虛報統計表、明細電子檔暨虛報點數換算值相關資料,於102年9月4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審查事項說明、103年1月10日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審查意見等資料,均為中央健保署依據其業務所載之記錄所為之函附記載,且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及前揭判決意旨所載,自具有證據能力。被告乙○○及辯護人所稱中央健保署函附之病患住院審查資料為行政審查,非醫療專業審查,無證據能力云云,顯不可採。
五、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方惠鈺、丁○○、陳秀綿、楊創奮、焦淑琴等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檢察官、被告等於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均屬合法,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並經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表示意見,對於證據能力之適格,均未爭執,故採納上開證據方法,亦無礙於被告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自得採為本案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六、其他本判決所引用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物證、書證資料,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一審卷㈠第116至117、130至131頁、本院卷㈢第43至69頁),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七、公訴人移送103年度偵字第791號甲○○詐欺案件併辦審理,因移送之證據資料核與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罪嫌之證據資料相符,乃併予審理。
八、病患翁林明美(住院期間99年8月22日至同年月27日,於99年9月17日申請健保給付)部分,雖未據公訴人列於起訴書附表一內以假住院方式詐領健保費用部分;惟公訴人於偵查中已提示上開病患病歷與證人確認為假住院病患資料,並經中央健保署確認被告確有將該份病歷內所載之相關藥物、治療等內容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健保署亦因陷於錯誤而給付,是被告庚○○、乙○○此部分所為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與公訴人已起訴被告庚○○等人於99年9月17日申報健保給付詐領健保費用部分犯行間,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經蒞庭檢察官當庭補正,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
九、按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1、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2、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又檢察官起訴書,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苟與其他犯罪不致相混,足以表明其起訴之範圍者,即使記載未詳,法院不得以其內容簡略而不予受理(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662號判例參照)。可知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目的在特定犯罪事實,為達此一目的,檢察官於起訴書除記明構成要件該當之事實外,必須盡可能以時間、地點、態樣及其他可資特定的方法加以描述該犯罪事實。檢察官於起訴書已載明被告3人於起訴書附表一(97年起迄今)、附表二(95年起迄今)所載之時間先後以將不須住院病患偽造病情而收住院及以開立不須給病患服用之藥物或針劑等方式以進行詐領健保給付,並於起訴書附表一、二明確列出被告3人所利用病患虛偽登載之病歷資料,及各月申報健保給付之日期,可知起訴書已詳細臚列被告犯罪行為時間,藉以界定本件起訴之範圍,是本件犯罪行為時間即最後申報詐領健保給付時間為99年9月17日,至於病患陳張翠芬(住院期間00年0月00日至同年0月0日)、蕭明強(住院期間00年0月0日至同年月0日、同年00月0
日)、黃天送(住院期間00年0月0日至同年月00日)曾麗君(住院期間00年0月00日至同年月00日)、蔡有福(住院期間00年0月00日至同年月00日)、林吳理(住院期間00年0月00日至同年月00日)、江秋分(住院期間00年0月00日至同年00月0日)、林文雄(住院期間00年0000日至同年00月0日)、林信宏(住院期間00年0月00日至同年00月0日)、徐建光(住院期間00年00月0日至同年月0日)、買張錦綢(住院期間00年00月0日至同年月0日)、翁淑芬(住院期間00年00月0日至同年月0日)、陳清山(住院時間00年00月00日至同年月00日,申報日期00年00月00日,起訴書起訴申報月份並無該月份之紀錄)等部分,尚未經被告向中央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即尚未詐得款項部分,為證人童惠娟、戊○○2人陳述明確,是上開資料均未列於起訴書附表一、二內,且就本案罪數部分,蒞庭檢察官亦當庭表示按月論以數罪,則與本件被告等人最後行為時間為99年9月17日間顯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係未經起訴,就上開病患病歷被告等人有業務登載不實等犯行部分,自毋庸加以審理,併此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等辯解:
(一)被告庚○○為認罪之陳述,辯稱:伊為醫院之經營者,有經營者之壓力;因○○醫院設於台南○○、○○○設於○○,均屬地區醫院,國人生病大都前往大醫院就醫,導致地區醫院經營困難,有時住院之病患比值班之護士人數還少,為免醫院虧損而倒閉,才會向受雇醫師表示:住院之標準不要太嚴格等語,但未指示收受全然無病之人來住院。犯後已知錯誤,願意承擔起訴之犯行,就健保署認定詐領之金額全部繳清完畢,健保署已於原審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行政罰部分,被告亦接受健保局停約及罰款之處分,量刑自宜從輕云云。
(二)被告乙○○辯稱:伊在○○醫院兼職僅每週日早上看診4小時,是支援醫師,沒有必要配合庚○○做犯罪行為;並未在長期醫囑單藥名處打勾,亦未指示護士在醫囑單上打勾後不用給病患藥物;至於伊開立之醫囑單上藥名處有打雙勾記號,不清楚是由何人勾打;確實有替病患吳佳倩看診,吳佳倩稱無蜂窩性組織炎是因認知不同云云。
(三)被告甲○○辯稱:伊收病患住院都採嚴謹的態度,符合住院標準,護士所述不實;伊未配合庚○○要求將不需住院病患辦理假住院,或開立不需使用的藥物;伊沒有指示護士辦理假住院或開立不需施用藥物,再指示護士註記配合不給藥;部分醫囑單上非本人筆跡,應為護理人員擅自增刪;對不法情事無所知悉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庚○○為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醫院實際負責人,及臺南市○○區○○路000號「○○○」負責人,上開醫院均與中央健保署簽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庚○○並成立○○護理之家,有上開日期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在卷可憑(見一審卷㈡第194至212頁)。
(二)附表壹所載病患病歷均經扣押,而相關病歷中所附長期醫囑單與給藥及治療紀錄單,均有在如證人邱佳怡等人(詳後述)所證述藥品旁或以鉛筆或以原子筆打雙勾之記號,以提醒不用給病患服用或施打藥物、針劑等紀錄部分,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而被告3人於附表壹編號21至28所示即99年間以收不須住院之3、5樓病患假住院方式詐領健保給付部分,業經中央健保署就是否假住院部分交予專業審查醫師進行認定,並提出審查意見,另依證人即護理人員證述雙勾註記而逐一檢視核對確認後,並再確認確有申報健保給付而明顯涉嫌虛報等情,各有中央健保署100年8月16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病患蕭明強、林榮輝、林毛秀、江昭慧、謝楊美淑、楊智凱、詹添旺、吳鬧尋、林吳牡丹、葉秋霖等人病歷虛偽記載情形、申請費用及審核結果及理由書;100年12月21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病患王清河、李星輝、林信宏、陳清山、李當、朱王仙葉、蔡昆輝等病歷暨說明審核結果及理由、病歷虛偽記載情形及申請費用等資料;101年8月15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醫療社團法院○○醫院醫令虛報統計表、明細暨虛報點數換算值相關資料附卷可參(見偵查卷㈦第59至69、75至79頁、偵查卷㈧第291頁)。再中央健保署就起訴書附表一,該署如何認定為假住院,係依專業審查醫師之審查意見或依檢察官調查之護理人員證詞即假住院者會於檢驗單作特殊住記;起訴書附表二,該署認定不實給藥,係依檢察官調查之護理人員證詞即鉛筆雙勾不給藥或不處置,而經該署核對並立發現鉛筆雙勾記號或有擦拭後之殘留痕跡者作為判別標準,亦有該署102年9月4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之專業審查醫師審查理由、翻拍長期醫囑單所載藥品或針劑上有雙勾資料附卷可稽(見一審卷㈡第49至67頁)。
(三)證人即承辦本件之中央健保署○區○○組課員戊○○到庭證稱:伊於99年10月間擔任上開職務,是本件詐領健保費用之承辦人,本案有接獲檢舉並接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搜索時經通知配合辦理,起訴書附表一、二表格均為伊單位製作,就檢察官進行搜索扣到的病歷○○進行審核,病歷長期醫囑單及給藥紀錄單在藥名部分如有打雙勾先貼上標籤,如雙勾有擦拭掉痕跡,但如有殘留印,經單位同仁討論後認為痕跡明確,也會認定有虛報而納入後,再調閱○○醫院原始申報檔案進行比對,是否為○○醫院有向健保局申報費用,如有就註記,就歸類為虛報金額部分。另以○○醫院向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的申報醫師姓名,不一定是開立長期醫囑單上的醫師,這部分並未作核對。有關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假住院資料是依據護理人員供述藥品上有特殊註記,進行比對時就會注意,如病歷內的藥品全部有雙勾記號,表示全部不用給藥,另有依據檢察官指示有些病患住院頻率特別高,就會請專業醫師進行審查表示意見。就起訴書附表一部分為伊單位整理原始資料並交與承辦檢察官,審查單位的機制是由不同地區醫院的醫師進行審查,例如嘉義地區會找臺南的醫師進行審查,有關胸腔科會請相關胸腔科醫師進行審查,將病歷交付與審查醫師進行專業審查時會將醫院名稱及病歷上醫師名稱均遮蔽掉,所以審查醫師不知審查是何醫療院所及醫師的病歷,審核假住院部分,專業醫師第1次依據病歷記載認為有住院必要,之後伊會再提醒審查醫師該院護理人員所陳述如有雙勾表示沒有給藥,審查醫師會再一次審查,如認依病人臨床主訴及檢查資料所呈有住院必要,但給藥上有問題,病人的主訴就可能是造假,而認定有無住院必要是有疑問的,故認無住院必要並均附在附表一部分,審查醫師審查後也僅蓋代碼章,一般人無法得知由何醫師進行審查,當時有委請二位專業醫師進行審查,是將整份病歷交與專業醫師審查,是以書面審查,且不是僅看長期醫囑單或給藥紀錄,另因本案假住院病患多是安養病院內多為躺在床上無意識病患,沒有辦法陳述,所以就沒有再對病患進行調查筆錄等語(見一審卷㈡第181至187頁);於本院證稱:「(起訴書附表、是否貴署所製作的?)是。」「(起訴書附表、的資料你們是如何找到的?)起訴書附表部分是檢察官偵查時護理人員有講到如果在病歷當中有P+的記號就是假住院,另外檢察官以扣押的病歷裡面它的住院非常頻繁,就請健保署審查醫師審查發現不符合住院情事者,及病歷中全部雙勾指示護理人員不予投藥,列為附表假住院;附表部分,是扣押病歷當中有雙勾的部分,就是醫院指示護理人員不予投藥,整理出來的虛報筆數。」「(有關前面所提到護理人員P+病歷是何人提供的?)有P+或有雙勾的病歷是檢察官搜索時查扣全部病歷,然後健保署派員逐本逐筆核對。「(也就是病歷有P+或有打雙勾是健保署整理出來製作成起訴書附表、,所以附表、是否真的是偽造或虛報,你們沒有辦法認定?)當時雙勾及P+部分,地檢署也有拍照存證,健保署這邊是負責核對出有P+醫院確實有申報費用,及雙勾也有申報費用者會列入附表、。」「(也就是說你們並沒有實質審查單純根據檢察官指示標有P+及雙勾部分作成彙整?)P+的部分是病歷中發現有特殊註記,所以這部分有請審查醫師部分再予審查,審查醫師意見確不符合住院及病歷中記載不符醫學常規予以列入附表;附表部分是病歷中打雙勾指示不予投藥,所以詐領的金額僅以當筆藥費或處置費用計算,非計算全部住院費用,所以這部分因數量龐大,未送審查醫師審查。」「(審查醫師是哪邊請來的?)據我所知是各大醫療團體所推薦的。」「(這次審查醫師的醫學專業是什麼,你知道嗎?)審查病歷時是有分科的,如果是內科的病人,就會請內科的醫師來審查,如果是外科的病人,就會請外科的醫師來審查,而且會與受審的醫院區域不重覆。」「(你們審查製作過程中是否有跟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彙整溝通意見?)有,例如檢察官會從扣押病歷當中,住院次數過高者或過於頻繁者會來文檢送病歷請本署進行專業審查及核對病歷當中發現全部藥品均不予投藥,檢察官認為住院病程中全部不予給藥明顯是假住院情事,所以才製作附表、。」(見本院卷㈡106至107頁)。被告乙○○及辯護人辯稱:中央健保署函附之病患住院審查資料為行政審查,非醫療專業審查,不足作為本件假住院及虛報用藥之證據云云,顯不可採。
(四)有關被告庚○○指示其所聘僱之醫師即被告乙○○、甲○○、黃志明、白仲素等人與護士邱佳怡、郭千瑜、阮曉娟、張晏慈、陳柔君、黃姿菱、黃彩雲、吳佳倩、方惠鈺、許嘉芬、周珮瑀,檢驗師丁○○、陳秀綿、負責申報健保給付之人員,為經營○○醫院之業績等,並得以順利申請健保費之給付,而一同配合將○○醫院3樓或5樓之附設安養之家並無住院必要之病患,以附表壹所載由醫師開立不須給病患服用或施打之針劑或藥物或虛偽以病患罹患有「肺炎」、「泌尿道感染」等急症辦理假住院方式,並開立不需投藥治療之藥物、針劑、檢查等方式,同時由附表壹各編號所示之醫師及護士在渠等業務上所需記載之醫囑單、護理紀錄、給藥紀錄等均為不實之記載後,並於次月由負責行政人員據以向中央健保署行使,申請給付,致中央健保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分別陷於錯誤,按申報點數分別核可並撥付如附表壹各月所示之醫療費用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在該院1、2、3樓及5樓擔任護士之焦淑琴、許嘉芬、阮曉娟、黃姿菱、方蕙鈺、邱佳怡、黃彩雲、郭千瑜(兼2樓住院部組長)、張晏慈、陳柔君、周珮瑀、吳佳倩、負責申報健保之童慧娟、檢驗師丁○○、○○○檢驗師陳秀綿、藥師楊創奮、謝基煌,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庚○○等人分別證述甚詳,分述如下:
⒈○○醫院2樓病房護士之證述:
⑴證人即2樓病房小夜班護士邱佳怡證稱:伊於98年8月20日至
○○醫院任職,之前也曾在○○醫院任職,因身體健康因素曾離職1年,在○○醫院是負責2樓急性病房的護士,以小夜班為主,○○醫院負責人是被告庚○○醫師,伊於00年任職○○醫院前任職時,該院就有以假病患向健保局詐領健保費的情形了,被告庚○○會要求住院病患達到一定人數,如果病患不足,被告庚○○有告知並要求伊聯繫3、5樓人院問有無人要住院,這些要收進來的病人其實根本不需要住院,樓上3、5樓護士下來掛號就會告訴醫師病人的實際情形,哪些是假病患,哪些是真病患,因庚○○有要求,所以醫師還是要配合。該假住院病患就會在交班單或交班本上註記「+」或以口頭交代,醫囑單上也會有雙勾情形,在長期醫囑單品項上打2個勾的意思就是不用給藥的意思,也就是在各欄位填寫藥名但實際上不用給藥,因可以拿這些資料向健保局申請健保的藥品給付,上開打雙勾的有些是被告庚○○打的,有些是值班護士打的,不一定是在上面蓋章的護士,因有時被告庚○○來會自己打勾,或指示護士打勾,在長期醫囑單上各醫師簽名欄位的醫師有被告庚○○、乙○○、甲○○及黃志明等醫師指示過在藥品品名上方打勾,醫師黃旭加部分是被告庚○○在做修改,另在伊值班期間並未遇過白仲素醫師指示護士或其自己打勾情形,黃志明、乙○○、甲○○、庚○○等醫師都會在醫囑的藥名上打雙勾,或指示伊在藥品上打雙勾,因為都是這幾位醫師在收住院,通常乙○○、黃志明都是口頭跟伊講這個藥不用給,伊就以鉛筆打雙勾,之後這些藥也都沒有給病患服用,這是因被告庚○○會要求,若上開醫師沒有自己註記雙勾,被告庚○○查房時發現,會自行打勾或叫護士打勾,再叫醫師上來溝通、責罵,實際上每個醫師都會這麼做及被要求,醫師也會配合寫假病歷及開立不實藥物,不足部分再由庚○○補,病患入院的長期醫囑單一定是醫師自己寫的,之後會因醫師交代而由伊代為填寫再蓋醫師印章,但一定會與醫師確認過才由伊填寫。伊雖沒有看到○○醫院內何人告知被告乙○○、甲○○有關藥品打雙勾不用給藥之情形,但被告乙○○、甲○○均有口頭交代伊某藥品打雙勾不用給藥,這表示被告甲○○不就是知道打雙勾不給藥的情形。長期醫囑單上的醫囑有以鉛筆打雙勾,就表示該檢驗報告數據是假的,給藥也是假的,因給藥紀錄單交給藥師,藥師就會知道不用給藥,是為配合假住院時所做的假檢驗報告,待病人要出院也要配合做一次實際上不需要做的檢驗,但第二次的檢驗報告數據值就是真的,但這是不必做的檢驗在臨時醫囑單上也有書寫,以持向健保局申請給付。病歷表內的檢驗報告單附近貼有便利貼,該便利貼上會記載診斷、數據、檢驗品項的意思,其中便利貼上所寫U/W是尿液中白血球指數、C/W是血液中白血球指數,另外還寫上病名及檢驗數據,在便利貼上的數據是真實的數據,病名則是抄自就診時或真或假的病名,便利貼上的數據是被告庚○○要求檢驗師丁○○一定要寫的,貼在檢驗報告上給醫師參考,檢驗報告上的數據由檢驗師自己偽填達到住院標準,如果檢驗結果真的異常,檢驗報告上的數據就會和便利貼的數據一樣,或由檢驗師在便利貼上寫上「異常」,這些便利貼也會在病患出院後撕掉。護士小姐部分,就是看2樓護理人員交般的護理日誌上病患名字後面是否有加註「+」記號就是假住院的病人,或交班護士以口頭交代告之「加住」,護士就會知道醫囑上的「口服抗生素」、「注射抗生素」、「大量輸液」(如生理食鹽水或林格爾氏液等)都要打雙勾,不用給藥,但單張交班單,在病人出院該交班單就會銷燬,護理紀錄就是依照3、5樓護士所提供病症來記載,之後就紀錄情況慢慢減輕,以便辦理出院。在伊值班裡,除白仲素、黃旭佳醫師未給伊指示在藥品名稱上打雙勾外,其餘醫師黃志明、乙○○、甲○○都曾指示過,只要是醫院內的醫師都知道病歷內只要打雙勾就是不給藥,如果醫師不能配合庚○○的要求,庚○○會不斷反覆提醒,甚至會在護士面前罵醫師,這樣的醫師做不了多久就會離開。病患吳佳倩部分是假住院,吳佳倩是伊同事,伊知道他辦理住院又上班,護理紀錄單上是伊所記載的,內容是虛偽的,伊並沒有點滴及抗生素針劑等藥品與吳佳倩施打。伊依照照顧其他病人經驗及參考上一班護士紀錄偽編護理紀錄內容,有關病患林吳牡丹給藥及治療紀錄單欄位為藥物種類途及用法上有打2個勾,下面載「Augmert in」是藥品名稱,就是抗生素,有打2個勾就是沒有給藥,藥品是由8月5日當天輪值醫師(黃志明)開立處方籤開的,當天輪值醫師(黃志明)知道所開立藥物不會給病人服用,因該病人實際上不需使用這類抗生素,也就是病人並未達到住院標準,僅因要有住床率,被告庚○○要求從3、5樓安養中心送病人下來辦理住院。病患曾麗君、許阿祥、吳炯德長期醫囑單正本上均有打2勾被擦掉的痕跡,或是有漏擦的,就表示相關的藥或針劑是沒有給病患的,但有向健保局申請給付,有關99年10月5日護理日誌上記載0000郭秀、0000謝仙助等人後方均有一個「+」字,表示均不需要住院,這部分註記在護理日誌上,病歷上不會有。99年10月護理日誌有關0000陳貴榮後面註記「+」也表示不需住院,這些不需住院的病患都是從安養中心過來的,會挑這些人辦假住院,是因可能有些輕微發燒或咳嗽,就會找來住院。安養中心送下來住院多為白班處理,護士為周佩禹下午班或晚班就不會收住院,若是小夜或大夜班就是真的病患。有關病患謝楊淑美部分,是○○醫院老闆娘,由被告庚○○親自在長期醫囑單上直接用黑筆打雙勾,所開藥品全部沒有給。病患林吳理病歷,是由被告乙○○醫師收住院,長期醫囑單由被告乙○○紀錄,當下由被告乙○○指示不給藥部分,伊就以鉛筆打雙勾,病患吳炯德部分是由黃志明醫師收住院,並由黃志明指示不給藥部分,由伊以鉛筆打雙勾,打勾這3項是一般生理食鹽水、針劑抗生素、口服抗生素均沒有給藥,並在病患出院後,長期醫囑單等資料會回到2樓護士組長黃姿菱、郭千瑜那邊,由護士組長將打雙勾鉛筆部分擦拭掉,病患謝先助住病歷打雙勾未給藥的是生理食鹽水、抗生素針劑。護士都是為賺取薪水才聽從被告庚○○的指示,不然被告庚○○會一直罵或是或要求減班或休假,罵到護士自動離職,伊才會為薪水而配合被告等人作假等語(見偵查卷㈠第109至129頁、一審卷㈠第160背面至173頁背面)。
證人邱佳怡嗣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對於所提示相關病患資料打雙勾紀錄何人指示勾打,當時情況如何等均回答不記得,因證人邱佳怡已明確說明因已經過一段時間而不復記憶,於偵查中證述內容均為真實等語,而所提示者為99年間之病患資料,距離原審進行交互詰問之102年5月28日已相隔約3年時間,是證人邱佳怡證述不復記憶,尚無違社會常情,自難以此遽認證人邱佳怡於偵查中之證述為不實在。
⑵證人即2樓病房護士阮曉娟證稱:伊於00年0月00日至00年0
月00在○○醫院任職,擔任2樓病房部護士,○○醫院有以假住院詐領健保費情形,何時開始伊已無印象,作法是先由
3、5樓護士跟醫師說或寫簡單病人情形,醫師就開醫囑單,伊在2樓擔任護士交班時,交班護士會跟伊說這個病人是「加住」,伊就知道該病患是假住院,「加住」是指病患病情不符合健保住院規定,醫囑上也會打雙勾,若看到醫囑藥名、針劑部分有雙勾就不給藥或不打針,伊在交班時也會轉告接班護士該病患是「加住」,假住院病患來源多為○○醫院樓上護理之家病患。值班醫師是知道病患假住院,因一般來講病患沒有嚴重症狀,應不要收住院,但值班醫師都會下醫囑收住院,且樓上護士推病患下來時,也會告知醫師病患情況,並跟醫師說想要讓該病患辦理住院,醫師就會照護士描述病人狀況來寫醫囑,有時病人實際上並無這些狀況,醫師還是會寫上去,這些假住院病患屬於年紀很大的人,都會繼續吃原來的慢性病藥物,另外醫師有時會開一些藥品但實際上不需給的藥,只因可以申請健保給付,所以醫師會在該藥品前打雙勾,伊看到醫囑打雙勾就不會給藥物;伊看過交班本上寫病患入院情況及檢驗結果,所以上面會有檢驗數據,但交班本上另有以鉛筆寫一個數據,那是正常數據,伊會知道上述情形,是伊到職後由帶伊的護士「陳雨晴」教伊的,並告知伊這是被告庚○○的規定,各樓層護士均會知悉,因交班時都會說,若不配合被告庚○○會罵「死腦筋」,若收不到被告庚○○要求床數就也會罵人,醫師部分均有經手,並配合開立醫囑,護士才能替該病患辦理住院,故醫師均應知情,伊並不能決定何種藥物可以不給藥,決定權在醫師,伊也看過被告庚○○巡房後病歷上就出現雙勾,有時由被告庚○○自己打,有時會交代當班組長打,有關提示病患林文雄(00年0月0日至0日住院病歷照片)及蕭明強(00年0月00日至00日住院病歷),其中林文雄病歷中長期醫囑單上開立藥名有2項打雙勾,是一開始就打勾的,就沒有給藥,打雙勾的是被告庚○○,另病患蕭明強病歷中所附給藥及治療紀錄單上藥品打雙勾部分均沒有給藥。在伊任職期間常辦假住院的3、5樓病患為楊郭秀、朱王仙葉,這2位病患常住院,幾乎每次住院均是假住院,另外翁林明美、萬金蒼、林毛秀等人偶而會發燒,但不到住院程度,辦理假住院病患多是沒有家屬,醫院主要針對沒有家屬病患辦理假住院,因為怕有家屬的會有反應為何常住院,至於伊第1次於警詢中否認○○醫院有假住院詐領健保費之陳述,是不實在,因伊會害怕所以陳述不實等語(見偵查卷㈠第70至75頁、偵查卷㈦第119至135頁)。
⑶證人即2樓病房護士黃姿菱證稱:伊於97年7月底到○○醫院
任職,做到00年0月底,期間均在2樓病房擔任護士,照顧病人、給藥、打針及填載護理紀錄等工作,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庚○○,伊剛到○○醫院時,有3個月的試用期,前2個禮拜由護士邱佳怡帶伊瞭解院院護士工作內容,有告知伊鉛筆打雙勾的代號就是不用給住院病人服用,試用期滿3個月後,伊和被告庚○○簽約1年合約,簽完合約約1個禮拜內,被告庚○○就到病房區找伊,並拿出1張○○醫院常規規定,裡面其中1項就是打雙勾不給住院病人服藥,被告庚○○在查房時也會特別交代住院部護士醫囑上打雙勾的不可以給藥。其他醫師部分並沒有交代,但有些醫師會在醫囑上打雙勾,有些不會,印象中最多的是被告庚○○及乙○○會打雙勾,大部分都是醫師自己打雙勾,但有些醫師不要自己打雙勾就會口頭交代護士在醫囑單上某些藥物不要給病患服用,所以護士會替醫師在醫囑單上所交代藥品處打雙勾,這種情形是黃志明醫師較多,另一種情形是住院病人從3、5樓護理之家會自己帶藥過來,醫師仍會開重複的藥,護士就會在給藥及治療紀錄單上在該藥名上打雙勾,醫師也是叫護士自己處理,此時護士才會自己打雙勾。假住院病患如何決定伊不清楚,是護理之家小姐決定的,是從3、5樓護理之家選出住民,有些真的生病或有些症狀,但症狀輕微卻仍為他們辦住院,
3 、5樓護士會先打電話下來問病床,為讓醫師及護士較好區別,多選特定床號如08、09、05,而05是雙人房,被告庚○○有說儘量不要使用,以免臨時有外來病患要住院床位不夠,然後把交班單及X光片拿下來,病歷送到1樓辦住院,掛號處會通知伊下樓拿醫囑單及藥品。臨時醫囑單多是臨時要抽痰或驗血較多,給藥及治療紀錄單是按照長期醫囑單謄寫過來,按日給藥,長期醫囑單是針對藥物及病患的護理處置,長期醫囑單內容均是醫師自己寫的。如果病患沒事,醫囑單上藥品上會打雙勾,交班單上也可以看得出來,護理之家護士會加註「加」字,代表該病患並不到需住院程度,護士之間久了大家都知道,也不用交接。配合的醫師有被告庚○○、乙○○及黃志明等人,因伊有看到他們開上來的醫囑有打雙勾,打雙勾就是不用給藥,雙勾部分通常是醫師勾的,如果醫囑單上沒有打雙勾,伊會打電話給醫師確認醫囑單上的抗生素是否要施打,有的醫師會叫伊等人自己看著辦或處理,護士就根據被告庚○○之前指示不給病人施打抗生素,並在醫囑單、給藥及治療紀錄單上藥名處打雙勾。另一種情形是護士是看到有重複給藥也會在重複藥名上打勾,醫師縱使知道病患自己有帶藥仍會重複開藥。其中所提示病患林毛秀、林吳牡丹、林信宏、買張錦綢、楊郭秀、蕭明強等10份病歷,該病患均是護理之家住民,在長期醫囑單上藥品上有打雙勾者,就是沒有給藥,長期醫囑單上是醫師黃志明開立,但雙勾部分均為伊勾打,但伊均有親自打電話詢問醫師黃志明說明病患檢驗報告確實數據,是否有需要打抗生素,黃志明均是跟伊說叫伊自己看著辦或院內怎麼規定就怎麼辦,所以伊才在藥名處打雙勾。被告乙○○在病歷上打雙勾部分也是同上情形,另非3、5樓住民而是外來住院的病患,被告乙○○也會開立不用給的藥物,在對該不要給藥的藥上打雙勾表示不用給藥,如腦震盪的病患開立降腦壓的藥物,開了之後又打雙勾,這情形伊親眼看過。藥師部分,護士是拿醫囑單跟藥師拿藥,藥師如看到醫囑單上有打雙勾就不會給藥;檢驗師部分,病人住院要做檢查,為符合住院標準,醫院會要求檢驗師給護士病人真正的檢驗數據,檢驗單上則做造假做一張符合住院標準的檢驗報告單貼在病歷上,檢驗師會請伊在檢驗單上貼上便利貼,註明醫師在醫囑上所開的症狀,檢驗師就會配合所開症狀給檢驗數據,護士會將檢驗真的數值告知醫師,醫師也知是假住院情形。伊在護理紀錄上也會根據醫師病歷記載資料作登載,伊也認為不妥,都是在寫假紀錄。童惠娟是行政人員負責申報健保給付,有告知伊要整理病歷,將雙勾擦拭掉,並將真的檢驗報告事後都會丟掉,因此判斷該病患是否假住院是要看該這病人的抗生素部分有無打雙勾,有的話就是假住院。如果不配合,被告庚○○就會大聲咆哮罵伊等人,所以伊等人不得不配合,可以說只要在○○醫院服務之醫護人員均知該規定,因為不遵守規定的醫師不到1個月或幾個禮拜就走了等語(見偵查卷㈠第281至288頁、偵查卷㈦第139至188頁)。
⑷證人即2樓病房護士黃彩雲證稱:伊於00年0月起至00年0月
間任職於○○醫院擔任2樓急診病房護士,○○醫院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庚○○,伊不清楚院內何時開始以3、5樓住民以假住院方式詐領健保費部分,在伊去上班時就有這情形,上面怎麼說伊就怎麼做,假住院住民,醫師會在病歷上做記號,不需要服用藥物部分,會打勾,3、5樓將要辦住院住民送下來時就會事先告知伊這些病患有事或沒事,他們也會跟樓下醫師做交代,這些假住院病患中僅單純嘔吐也會帶下來住院,被告庚○○有指示伊等人看到ORDER上打勾的不要投藥,伊看住院長期醫囑單、給藥紀錄單、交班單藥物名稱有註記勾的,伊就知道是假住院,或是檢驗單上注意P(+)也是假住院,交班時也會口頭交代哪些是不給藥。打勾部分有些是醫師自己打,有些是醫師口頭講要求伊等護士代為打勾,被告庚○○每天都會來看病歷,有時也會把其他醫師醫囑加註記號,就表示不要給藥,伊會依據醫師開的ORDER上藥名打勾處,就不會給住民投藥,護理紀錄上面也會配合造假以符合住院情況,不給藥部分大部分是抗生素類的藥物。配合的醫師有被告庚○○、甲○○、乙○○、黃志明、白仲素、黃旭加及林健等人,他們的作法均與被告庚○○相同,收住院的主治醫師一定都知道該病患是假住院,這些規定都是院長庚○○規定下來的,因此並不會有醫師不配合不寫不實的醫囑。2樓病房護士有郭千瑜、邱佳怡、張晏慈及伊等人均有配合醫師造假。至於3、5樓及1樓配合造假的護士則不清楚。如該假住院病患醫師說是泌尿道感染,伊就會用鉛筆註明,交給檢驗師,檢驗師丁○○就會知道該病患並不是真的住院,也會配合作假的檢驗報告。藥師部分會配藥,領藥後並未給假住院的住民服用,伊並不能決定哪些藥需不需要給病患,給藥是需醫師開,在藥名上打勾也是醫師決定的。真假住院病患都混在一起,因此醫師每天早上都會來巡房診查,但僅看真正住院病患,假住院病患僅看一下並沒有診療或任何醫療行為,等病患出院後伊會將長期醫囑單上打雙勾記號擦掉。有關病患林文雄是該院住民,於00年0月00日至0月00日收住院,是由被告乙○○診斷收住院,當時由伊擔任護士,在長期醫囑單藥名抗生素部分有打雙勾記號,因林文雄實際上不需住院,由樓上安養院送下來辦住院,為符合住院標準,所以醫師有開抗生素藥物,但實際上不給藥,雙勾記號是何人打的,伊不記得,但伊肯定有請示過被告乙○○後才不給藥,相關不實的醫囑也是被告乙○○親自寫的,病患劉黃美於00年0月0日至0月0日住院是由醫師黃志明收院,該病患也是安養院住民,該住民並不需要住院,樓上將他送下來辦假住院,為符合住院標準,醫師黃志明有開抗生素,但有打雙勾表示實際不用給藥,伊也有請示過黃志明後即無給藥等語(見偵查卷㈠第291至298頁、偵查卷㈧第75至99頁、一審卷㈠第232背面至第240頁背面);至於證人黃彩雲於原審證述時,雖多證述不復記憶等語,但仍肯定○○醫院內確實有醫師開立不須給病患服用、施打之藥物與針劑後打雙勾提示2樓病房區值班護士不用給藥,及將3、5樓安養中心無須住院病患送至2樓病房區住院等情形,但因原審進行詰問日期與距離事發日期已相隔約3年時間,是證人黃彩雲證述不復記憶部分,並不違社會常情,可認證人黃彩雲於偵查中所述內容為可採信。
⑸證人即2樓病房白天班護士兼組長郭千瑜證稱:伊於00年0月
0 日至○○醫院任職,負責2樓急性病房護士並擔任組長職務,○○醫院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庚○○,○○醫院有詐領健保費情形,伊是依被告庚○○之指示辦理,在伊到職時被告庚○○就有交代伊所開藥物上打雙勾就是不給病患藥物,方式為利用○○醫院3、5樓護理之家病患辦理假住院方式,被告庚○○先指示依所需要住院的人數,最近要求維持在9至
10 個病人,如不足,伊即與3、5樓護士聯繫,由3、5樓護士安排假住院病患,整體流程為伊聯繫3、5樓護士後,由3、5樓找出可安排假住院病患,將交班單送下,該交班單上同時記載病患實際狀況及假的病症,也會以口述告知,因病人不算多,之後進行整套檢查,假病患送至2樓就抽血,及留尿檢查,檢驗師將真的數據寫在便利貼上,另作假的數據報告,醫師看到就知道是假的,依照假數據寫在病歷上,之後開醫囑單會開藥,並會告知哪些藥物實際不用給藥,伊等人就會做記號,不給藥部分會打雙勾,伊在給藥紀錄單上以打雙勾做記號後交給藥師,藥師就知道哪些藥是不用給的,該假住院病人護理紀錄就按照醫師開的寫,伊並不能自己決定哪些藥不用給病患服用,要醫師決定才行。區辨真住院、假住院就是看有無打雙勾、寫「加」及貼便條紙,其他均以口頭講,會如此做是被告庚○○配合的,看診的醫師有被告甲○○、黃志明、乙○○等人配合,醫師白仲素是被動配合,被告乙○○也不太願意配合,2樓及3、5樓護士均是這樣配合,藥師亦有配合。有關被告甲○○部分,其中住院病患蔡有福病歷部分是伊經手,是被告甲○○至2樓病房區查房後在護理站寫醫囑單,有開點滴、口服抗生素及B群,依規定護士要將醫師開立藥品謄寫至給藥紀錄單並執行,但被告甲○○有交代伊這只需填寫記錄不需給藥,並叫伊等人打勾做記號,病患林吳理(00年0月200日)部分為伊經手,長期醫囑單為被告甲○○於該病患住院當日填寫,其中所開立N/S(生理食鹽水點滴)及AMIKIN(抗生素)部分,被告甲○○寫完後有交代不要給抗生素,被告庚○○看到之後,即說點滴也不用給,伊就依醫師指示辦理並打勾做記號。病患黃天送部分是由伊經手,長期醫囑單是被告甲○○於該病患住院當天所開立,其中所開立PANADOL(普拿疼)、STFROCAINE(胃藥)等藥品2處均有打勾,是被告庚○○至護理站看到後叫伊不要給藥,並叫伊打雙勾做記號,伊就如此做,並叫伊打電話問被告甲○○在何處,並有告知甲○○有關不給藥情形。醫師白仲素比伊更晚到○○醫院,曾經未配合辦理而遭被告庚○○罵過許多次,有關病患陳張翠芬於99年8月31的長期醫囑單為白仲素開立,為伊經手,該病患為樓上護理之家病患,有插尿管,當初症狀有尿液有沈澱物多、髒,並有臭味,是有住院必要,所開立生理食鹽水點滴、口服及注射抗生素、癲痛用藥及軟便劑等藥物均有打雙勾,均是被告庚○○叫伊勾打的,打勾就沒有給藥,病患蕭明強是3樓住民,3樓住民均有包尿布,多少會有泌尿道感染情形,但其狀況並不嚴重,99年0月0日長期醫囑單是白仲素開立,其為3樓病患,送下來住院狀況寫泌尿道感染,白仲素就依3樓送下資料及其診治填寫醫囑單,之後在2樓檢查有肺炎感染,但其病歷整體看起來是泌尿道感染,所開立藥物打勾部分是被告庚○○叫伊所做記號不給藥,肺炎部分診療是等該病患辦出院後再以掛門診方式治療。護士吳佳倩在5樓護理之家任職,曾經於00年0月00日打電話給伊說腳部被機車排氣管燙傷叫伊陪同看門診,並有辦理住院,但沒有實際住院,且應無住院必要,辦理住院醫師為白仲素,被告庚○○也知情,因被告庚○○見吳佳倩腳部受傷走路不便,就叫吳佳倩來辦住院,被告謝二上就打電話給白仲素講這件事,因被告庚○○聲音很大大家都聽到,伊也聽到被告庚○○要求白仲素配合指示在病歷上寫誇大、嚴重一點,醫師白仲素就寫蜂窩性組織炎,並開立口服抗生素及點滴,被告庚○○也說不用給藥,但伊私下跟藥師說要給1、2天的止痛藥及胃藥。吳佳倩是上大夜班,白天就照顧母親,僅在2樓護理站換藥及量血壓,在吳佳倩的護理紀錄單於00年0月00日下午6時及13日上午9時,由伊記載體溫過高是被告庚○○要求體溫要寫高一點,以符合病名,實際上吳佳倩體溫並沒有過高,另在00日所記載無法站立、現仍在bedrest中也是伊造假的,伊有向醫師甲○○、乙○○、黃志明等人說吳佳倩是假住院,且該3位醫師均認識吳佳倩,均知是被告庚○○同意讓吳佳倩住院的。病患林信宏及林文雄均是3樓住民,該2位病患住院長期醫囑單(均為00年0月00日)均由醫師黃志明開立,所開的生理食鹽水點滴、抗生素及化痰藥等均由黃志明開立,開藥後醫師黃志明有告知伊哪幾項不用給藥,伊就依照指示辦理並打勾做記號沒有給藥等語(見偵查卷㈠第144至147、149至181頁、一審卷㈠第193至第207頁背面)。至於證人郭千瑜於101年3月21日偵查中改稱:○○醫院沒有假住院,僅有輕病就醫,伊沒有做不實給藥紀錄,伊的班都會給藥,病患吳佳倩有實際住院,不給藥是因病患出現過敏症狀才打雙勾不給藥,通知醫師另做處理,之前均因緊張而說錯云云等語,然證人郭千瑜於原審審理時已陳述:伊於101年3月1日所述內容不完全實在,因當時還在○○醫院上班,常常被老闆庚○○及老闆娘叫去講話,律師也是庚○○請的,要伊共體時艱配合,因而於上開日期為不實陳述等語甚詳(見一審卷㈠第104頁);並參照證人即○○醫院注射室護士沈怡君於偵查中證稱:伊於後接獲通知應訊前,被告庚○○及其太太謝楊美淑2人均得悉伊要出庭,均跟伊講說要伊承認打雙勾病歷為伊處理,不要讓事情越挖越大,罰金部分庚○○、謝楊美淑會幫伊支付,伊當時有拒絕等語(見偵查卷㈨第237頁),可見被告庚○○及其妻謝楊美淑2人在得悉○○醫院護士接獲偵查機關通知而需至檢察署開庭前,即要求相關證人證述不實內容,要由護士等人承擔起,被告庚○○會協助支付罰金部分,以達為被告庚○○個人或其他共犯醫師脫免卸責之目的甚明。是證人郭千瑜於101年3月1日陳述內容顯係為迴護被告等人所為之不實陳述,故不足為有利於被告等人之認定。
⑹證人即2樓病房大夜班護士陳柔君證稱:伊於99年7月5日起
至同年8月24日間在○○醫院2樓病房負責大夜班護士,○○醫院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庚○○,該院2樓病患主要來自該院3、5樓護理之家的病患。有關該院有利用3、5樓護理之家病患辦理假住院詐領健保費情形,在伊進入醫院時就這麼做了,剛進入醫院由白班的郭千瑜、小夜班邱佳怡、大夜班黃彩雲帶伊跑流程,剛開始伊並不清楚,在99年7月底時,聽到資深護士以「加住」做密語代表假住院,交班時也會說「這些症狀都是假的」來交代下一班的人,且有些病人並沒有給藥,主管仍是要求記錄有給藥,並要抄寫前面假的護理紀錄,伊曾懷疑,之後上述護士即告知伊有打雙勾就是不用給藥,另外有畫一個圈中間有加的記號就表示假住院。詳細分工方式:護士方面,2樓負責組長白天為郭千瑜,晚上是邱佳怡,負責每日住院病患人數,參考值班護士人數,1個護士要負責照顧10位病患,如認住院人數不足,就會打電話至3、5樓護理之家負責護士,白天是周佩瑀、晚上是吳佳倩,3、5樓負責的組長就會安排護理之家病患到2樓住院,假住院的病名多以疑似肺炎、慢性阻塞肺炎或泌尿道感染等名義,假住院流程為3、5樓護士會在粉紅色處方籤寫假的症狀,連同該住民之前門診病歷送至1樓輪值醫師或護士,並不會請醫師至3、5樓看住民,醫師就會知道假病患要假住院,不會去看住民,就直接在診間寫假的住院病歷摘要和長期醫囑,長期醫囑上有開哪些藥物,但是假記錄,實際不用病患服用,寫好之後再請2樓護士下來拿資料幫該住民辦假住院,此時2樓護士會在長期醫囑單上假開藥物用鉛筆打雙勾,再依長期醫囑單上所開藥物寫在給藥紀錄單上,並在給藥紀錄單上不需給得藥物前面打2個勾,另在空白檢驗單左上角處寫假病名的縮寫,如P是肺炎、U是泌尿道感染,有時會在檢驗單或交班單上或抗生素申請表上註記⊕,如果有這些註記,同時有註記P或U,藥師看到相關記號就不會給藥,檢驗師看到寫P就會作假的肺炎報告,白血球也要寫異常高,看到有U就作假的泌尿道感染報告,尿液中白血球就會寫異常高,檢驗師會把實際正常的數據寫在便利貼上,並黏在檢驗單上,2樓配合的護理師有黃彩雲、張晏慈、配合的護士有伊、郭千瑜及邱佳怡,就是要填寫假的護理紀錄、給藥紀錄。郭千瑜、邱佳怡擔任主管並另負責審核診斷病歷,在病人辦出院後檢查病歷上作假的註記均要擦掉或拿掉,若有護士沒有配合寫相關病症在護理紀錄上,他們也會拿掉改寫較嚴重的病症,3、5樓配合的護士有周佩瑀、吳佳倩、林欣惠、方倩(姓氏不記得),負責挑選適合假住院的病患,在粉紅色單子上寫上假症狀交與1樓給醫師看,醫師接著寫假的病歷安排住院,接著3、5樓就直接將病患送至2樓病房區。1樓護士有幫忙填寫病歷,但不記得姓名,行政人員童惠娟負責在假住院病患出院後審核病歷,找出漏洞,並將鉛筆註記擦掉,拿掉便利貼。被告庚○○關心的是現在住幾個病人,如果不足,他會向護士說「你知不知道病患要住幾個」等語,意思就是病患不足,伊就會轉告白天般的護士要不足病患人數。除上述護士跟伊講過外,被告甲○○也有交代伊說假住院病患護理記錄的數據,如血壓值就要寫異常;另伊有問過醫師黃志明,為何要在假住院病患紀錄上寫COPD(慢性阻塞肺疾病)、UTI(泌尿道感染)、PNUMONIA(肺炎)等症狀,黃志明有說這些症狀以後會好,比較不會被查出來。伊並有看過被告庚○○看護理站白板說住院人數太少,可以多安排一些人下來住,然後郭千瑜就打電話去樓上護理之家,安排病患下來住院,醫師會知道也是看病歷上的記號,伊有看過院內的被告庚○○、甲○○、乙○○、黃志明、白仲素等醫師均在護理站寫假住院病患的紀錄,根本不用去看病人就可以寫出來,上述醫師知道是假住院的病患也不會去巡房,在伊任職期間,僅看過護士郭千瑜、邱佳怡2人在藥名上打雙勾,醫師也會告訴護士哪些藥不用給,護士去打雙勾,被告庚○○也會打,但伊看到情形較少。伊有聽過被告庚○○、甲○○、黃志明、郭千瑜等人講過打雙勾不用給藥,醫師乙○○、白仲素、庚○○、甲○○4位醫師都不會去看假病患,看前面醫師開的長期醫囑單、病程演進,看到上面的註記也知道是假病人,值班護士也會口頭提醒,都有接著寫假的醫囑。至於醫囑單內有伊字跡部分,一定是醫師或資深護士交代由伊填寫,伊不會擅自填寫醫囑內容,○○醫院內醫師均知情有假住院情形,伊有聽過護士跟醫師講這是「加住」等語,假住院的病人也直接送到2樓病房,沒有推到門診處給醫師看,且該假病患住院期間,醫師都知道,巡病房時都不會看假住院的病患,被告甲○○、乙○○2人分別在護理站或診間裡寫出一本病歷,伊部分有配合寫假的護理紀錄及假的給藥紀錄,伊於偵查中之記憶最清楚,當時講的是正確的等語(見偵查卷㈠第230至239頁、偵查卷㈦第256至288頁、一審卷㈠第287至300頁)。證人陳柔君先後證述內容除因時間經過不復記憶外,其餘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所證述內容亦均為其個人親自見聞而陳述,並無個人臆測,是證人陳柔君之證述足以採信。
⑺證人即2樓病房大夜班護士張晏慈證稱:伊於00年0月0日起
在○○醫院任職,先在6樓學習病理技術,3個月後調至2樓病房,主要是值大夜班,該院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庚○○,被告甲○○僅是掛名的院長,在該院任職期間有聽同事講被告庚○○有要求將3、5 樓住民移下來或庚○○附設醫院送來作假住院,這樣醫院才能請領健保給付,假住院部分是由白班護士安排,待伊上班交班時會詢問白班或小夜班護士,有無何事,如說是「加住」就是假病人,或交班單上也會記載「加住」表示是假病人,通常偽造為肺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泌尿道感染,如搜索日當日有假住院病患為謝仙助、蕭明強,另一個江秋芬預計下午辦出院。伊都是聽2樓護士郭千瑜的指示流程如何進行,醫師先指示郭千瑜再由她轉述,小夜班或LEADER郭千瑜會跟伊講說打雙勾是沒有疾病患者,不用給藥,伊有問郭千瑜這樣病患住院伊要作什麼,郭千瑜說就負責量血壓、抽血、或幫氣切病患抽痰等護理,打雙勾就不用給藥,伊做久了就知道這個流程,主要是看交班單、長期醫囑單、給藥紀錄單,交班單上會寫這個病人沒有什麼事,長期醫囑單、給藥紀錄單上不用給藥部分會打雙勾,通常是抗生素,因假住院病人並沒有實際上的病情,所以伊會參考前一班護士所寫的病情來製作假的護理紀錄,這樣才能拖延病人住院的時間。有關病患江秋芬長期醫囑單上所載藥品要打雙勾再擦拭情形,有打雙勾就是不用給藥的記號,伊並不清楚醫師開的是何藥,另病患吳佳倩實際上沒有住院,她是因燙傷來住院,但沒有病歷所載蜂窩性組織炎這麼嚴重,伊記載的護理紀錄是以護理計畫下去寫,實際上病人沒有病情,但伊必須記載比較嚴重,才能達到住院請領健保給付的標準,之後的紀錄要記載狀況慢慢減輕變少,最後讓病人出院,伊有在「給藥及治療紀錄單」上蓋章,用意是為讓病歷看起來完整,因郭千瑜有教不論有無給藥都要蓋章,像吳佳倩是○○醫院的護士,要上班,所以醫師並沒有做實際診療,其他假病人醫師會去看,但病歷記載並不是真的病情,伊所為都是為配合醫院的指示等語(見偵查卷第131至134頁、偵查卷㈧第173至175頁)。
⑻證人即2樓病房大夜班護士方惠鈺證稱:伊於00年00月間至
○○醫院任職,迄於00年0月離職,於00年0月00日起在該院
2 樓病房擔任護士,之前在1樓注射室打針,由郭千瑜帶伊走一趟流程,有交代伊病歷上有打雙勾就不用給藥,伊值大夜班,雙勾都已經打好了,只要病歷上有打雙勾,伊就沒有給藥,但伊不清楚何人打的,但伊不行決定哪些要不給病患要醫師才能決定等語(見偵查卷㈦第240至251頁)。
⒉○○醫院3、5樓護理之家護士之證述:
⑴證人即3、5樓護士許嘉芬證稱:伊於97年4月1日在○○醫院
任職迄今,分別在3、5樓擔任護士,被告庚○○曾跟護理之家人員說,2樓住院人數比較少,護理之家住民如果有問題,雖然還不到需要住院程度,也安排下來住院,並會給伊壓力,2樓值班護士就會打電話上來問有沒有什麼事,2樓需要幾個病患,伊就會看有無實際需住院的住民,如果有就直接送過去辦住院,如果沒有就依被告庚○○所指示那種沒有家屬,或是家屬比較不囉唆的住民來假住院,辦理假住院時,會填寫交班單,及粉紅色處方籤,交班單交給2樓護士,並口頭向2樓值班護士告知該住民實際上還不到需要住院程度,粉紅色處方籤是交給1樓醫師,再由看護人員推該假住院的住民到2樓辦理住院,中間過程,醫師並不會先到5樓來看住民的狀況,有的會打電話上來問,但伊會跟醫師講該住民狀況,不用講太白,病患狀況就是這樣,今天額度是多少,看你們要不要辦,如果要辦就辦,不辦就不辦,送下去的病患,醫師大多有辦住院,醫師也知道要假住院的病患,至於是否要辦住院,也是由醫師判斷,之後再回到5樓護理之家時僅有安養病歷及門診病歷,及交班單,有時交班單雖有記載特定給藥紀錄,但2樓護士會口頭告知,有開藥但沒有給住民服用,因該住民是假住院。該院的醫師均知情,有配合過的醫師有被告甲○○、乙○○及黃志明等語甚詳(見偵查卷㈠第137至141頁、偵查卷㈧第204至205頁)。
⑵證人即3、5樓晚班護士吳佳倩證稱:伊於99年0月0日至○○
醫院任職,在該院5樓護理之家擔任護士之職。伊到職後由組長許嘉芬教伊將3、5樓護理之家病患送至2樓病房部辦理假住院方式,2樓病房部1天需10位病人住院,因為有人出院缺3、4人時,2樓護士小姐就會告知3、5樓護士所需住院病患人數,接下來由3、5樓護士評估病人情況,如很久沒有住院的住民或有發燒或沒有發燒就寫成有發燒送下去辦理住院,但這部分因是假住院,所以病患並未實際到1樓門診區看診而直接辦理住院,假病名多為泌尿道感染、肺炎或消化不好等,由3、5樓護士用粉紅色處方簽註記該住民所需以何假住院病名辦理住院及該病患之前病歷與健保卡等均送至1樓門診掛號,由1樓小姐直接拿該病患健保卡辦理住院,接著請看護人員將該要假住院的病患直接推送至2樓病房另填寫1張白色交班單給2樓護士,讓他們知道該病人是以何原因辦理住院,有關假住院病患,交班時亦會以口頭告知2樓護士說「加住」。上述紙條均是讓配合病患辦理假住院的其他部門的護士及醫師知道原因配合寫病歷及護理紀錄參考用的。伊有問過許嘉芬為何如此做,許嘉芬就說是老闆被告庚○○交代要教護士如此做的。00年0月00日前幾天因右小腿部分遭機車排氣管燙傷,於該日下午至○○醫院掛號就診,郭千瑜陪伊就診,由醫師白仲素看診,伊與郭千瑜均有問白仲素可否將病情寫嚴重一點並安排住院,醫師白仲素說可以,所以就寫成蜂窩性組織炎,實際上並沒有蜂窩性組織炎,僅紅腫而已,看完診後伊馬上辦住院,5天後就辦出院,但伊並未住院,在這5天中也有上班,護理紀錄單均是2樓病房護士小姐自行依據曾經照顧其他病人經驗自己編造的,該住院期間伊也沒有施打或口服抗生素,該段期間被告甲○○完全沒有替伊看診,另被告乙○○及黃志明醫師有在伊大夜班下班時在2樓護理站幫伊看傷口,醫師甲○○、乙○○、黃志明、白仲素等人均知伊是假住院,且伊事後有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3萬4千4百元。在伊任職期間印象中3、5樓住民蕭明強的狀況算穩定,但常送至2樓病房區辦理假住院,但送下去之後情形則不清楚,但只要有上班的醫師及護士均知道且配合,因每天值班的醫師與護士均不同,伊值班時會這樣做,其他醫師、護士也會跟著做,如果不知情就不會跟著做,都是知情才會這樣做,沒辦法這是老闆庚○○交代的等語(見偵查卷㈠第24至45、47頁、偵查卷㈧第3至13頁、偵查卷㈨第75至78頁)。至證人吳佳倩於101年4月3日警、偵訊時亦更異前詞改稱:伊在○○醫院任職期間並不會安排病患假住院,伊也沒有假住院,伊當時被燙傷確實有輕微蜂窩性組織炎,伊雖有上班,但累了就會去病床躺一下,伊認為這樣算住院等語;然再經訊問被告相關安排3、5樓護理之家之病患假住院及證人吳佳倩住院給藥細節等內容,證人吳佳倩則坦承○○醫院內確有有安排3、5樓護理之家病患至2樓病房區辦理假住院,及其個人亦有因上開受傷而辦理假住院情形甚詳,再參以前述證人所證稱被告庚○○在事發後得悉院內護士接獲偵查機關通知而需至檢察署接受偵查時,則有要求證人等人為避重就輕之供述知情,可認證人吳佳倩於101年4月3日之證述顯係為迴護被告等人之證述,而不可採信。
⑶證人即5樓護理護士兼組長周珮瑀證稱:伊於00年0月0日起
在○○醫院任職,在5樓護理之家擔任護士組長,醫院內護士人力不足時,也會到2、3樓支援,該院院長是被告甲○○,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庚○○,依據被告庚○○的指示與要求辦理院內病患假住院情形,也就是被告庚○○會要求2樓住院人數達8至10人,如不足會由被告庚○○或2樓護士組長郭千瑜打電話上來說有沒有要辦「住」,被告庚○○有說找的對象,要找那種家屬不常來、意識不清無法表達的病患或很少生病可以偶爾掛號辦住,5樓的病患多屬於重症氣切病患,多少有點症狀,一定都會有痰體溫37.5 度就會認為發燒,只是看輕或重。辦理假住院的流程,僅有紙上作業,會在「交班單」上填載足以讓住民辦理住院的程度,但實際上並不是真實的狀況,伊會再以口頭表示跟2樓值班人員說「加住」或「加」等語表示假住院,之後將該住民病歷拿到1樓門診處掛號,整個過程中醫師並不會到5樓來看要辦住院的病患,因為根本沒有什麼狀況要看,都是跑紙上作業,伊與郭千瑜聊天時,有問到藥師、檢驗師及醫師部分也均有配合,領完藥後,並不會給該假住院住民服用,另健保局有要求住院病患做一定檢驗,因此,檢驗出來如無問題,檢驗師也會在資料上更改,也會跟醫師表示是加住病患,伊到○○醫院任職期間不久,被告庚○○的作法與伊理念不符,但為生活才會聽從被告庚○○的指示等語甚詳(見偵查卷㈠第81至85頁)。
⒊○○醫院1樓跟診護士及申報健保之行政人員之證述:
⑴證人即申報健保費之童慧娟證稱:伊於95年間任職○○醫院
迄今,該院院長為被告甲○○,董事長為被告庚○○,伊之工作內容是聽被告庚○○之指示,檢察官於99年10月7日至醫院執行搜索時,在一樓申報室垃圾桶內發現12張黃色便利貼,其中編號5、9記載「急性腸胃炎」,編號1、3、4、6、7所寫「UTI、COPDCAE」是護士記載的診斷,編號1記載「無數、NUMEROUS」是被告庚○○寫的,此外,編號1至10 號所記載的數據則是檢驗師丁○○寫的,伊知道檢驗師所寫數據是假造的,但無法確認為哪位病患,但均是00年0月份住院病患的,護士會先在便條紙上寫病名,再由檢驗師寫數據,伊負責在申報健保費時將相關便利貼私下丟掉,因被告庚○○有告知伊這些數據是造假的,並要求伊將病歷上貼的便條紙撕下,伊並有將病歷上有些以鉛筆做註記部分擦拭掉。申請健保給付給藥部分,是看「長期醫囑單」及「給藥及治療紀錄單」的資料,將藥名及劑量、次數填載在電腦網站上,之後上傳給健保局,搜索當日伊最後一筆申報是99年8 月間,另9月及10月份均尚未請領健保給付等語(見偵查卷㈠第254至261頁)。
⑵證人即○○醫院1樓跟診護士焦淑琴證稱:伊最早於00年間
至○○醫院任職,負責1樓門診醫師的跟診護士,負責帶領病患測量血壓、抽血檢查,如要住院病患就將醫師所開立病歷交給掛號處辦理住院,之後將病患帶至2樓將病患及病歷交與2樓護士,至於住院病患服藥情形伊並未負責處理,就不會再接觸病歷等資料,伊在跟診期間,曾見過被告庚○○、醫師黃志銘、白仲素等人在看診完後,在病歷醫囑單上打雙勾,被告庚○○及其他醫師並未交代伊打雙勾目的,但伊有親耳聽到被告庚○○及其他醫師有跟藥師說打勾的藥就不用給藥,因此打勾不用做是個暗號,醫院大家都知道,被告庚○○剛接○○醫院時並未有這種打雙勾不給藥的情形,大約在檢察官查獲前2、3年前開始有這個動作,這個記號在○○醫院已經行之有年,院內很多護士、藥劑師都知道什麼意思,伊也知道是不用給藥,交代最多的醫師是被告庚○○等語(見偵查卷㈨第21至25頁、一審卷㈠第279背面至286頁)。至於證人焦淑琴雖於原審證稱:在其跟診被告乙○○看診期間,並未見過被告乙○○在病歷藥品上打雙勾情形,及被告乙○○、甲○○均對於3、5樓病患有時會上樓看該病患情形是否需住院,及認為不須住院時會退掉拒絕辦理,○○醫院是有打雙勾制度,但這是指病患要辦出院,不須使用藥物才打雙勾等語,是證人焦淑琴先後證述內容顯有不一;且與相關證人(護士、藥師等人)之證述完全不同,既然證人焦淑琴所認知打雙勾是指病患要出院,不用給藥因此打雙勾以為註記,此有何不法,被告甲○○、乙○○值班期間當會遇見狀況好轉欲辦理出院病患,如此,在藥品項上打雙勾以表示不用給藥被告乙○○、甲○○為何不得為之?且據前述證人所證稱被告乙○○多為向2樓值班護士以口述交代在醫囑單藥品處打雙勾,並未完全親自打雙勾情形,及證人焦淑琴所陳述病患住院情形,顯為一般院外住民住院情況,並非○○醫院3、5樓安養院之住民住院情形,是證人焦淑琴是否知悉被告乙○○配合辦理○○醫院安養院住民假住院情形,及是否有在相關該等假住院住民病歷內需開藥品後再以交代2樓值班護士打雙勾不給藥情形顯均不知悉,是證人焦淑琴此部分之證述顯有迴護被告之情,故難遽為有利於被告乙○○、甲○○之認定。
⒋○○醫院或○○○藥師、檢驗師之證述:
⑴證人即檢驗師丁○○證稱:伊於95年7月份起,在○○醫院
擔任檢驗師,負責血液、尿液及生化檢查,自99過年後之3、4月間,被告庚○○到檢驗室跟伊提過有跟伊講檢驗數據不夠漂亮時要拉高,檢驗出來如果是正常的,病患並不需要住院,但被告庚○○就會要求伊把數據拉高,說是這樣健保局在審核費用時比較不會扣錢,被告庚○○指示是針對血液及尿液中白血球的數據,這就是發炎指數,如尿液中白血球數據如果為10至20的話,要調整到80至100,或60至80等,血液中白血球數是11000可以拉到15000或16000左右,至於生化檢驗如肝功能、腎功能、血脂肪等檢查,就不用調整數據,拉高的目的是要讓住在○○安養之家的人員符合住院資格,至於病患是否要住院並非伊決定,而是醫師決定,主要是針對3、5樓安養中心的病患如此做,作法是護士載送檢體及空白檢驗單過來時就會先貼便條紙,便條紙上會寫病因,多為泌尿道感染或肺炎,之後伊會將實際檢測得數據寫在便條紙上,拉高不實得數據則是寫在檢驗單上,再將這些資料交給護士,只要檢驗單上有貼便條紙的,就會注意要做調整,護士郭千瑜曾送貼有便條紙的檢驗單來,當時伊就有問過郭千瑜要將實際數據寫在便條紙上,虛假提高數據寫在檢驗單上,病患翁淑芬00年00月0日的檢驗報告單上貼有小紙條就是伊所講的要注意調整檢驗數據的病患,檢驗單上的COPD是指肺氣腫、UTI是泌尿道感染,這份檢驗報告尚未出來,所以還沒有填數據,但就是如伊所述須拉高數值的便條紙,病患蕭明強00年00月0日檢驗報告單上所載WBC值為14900,但經從新檢驗所得數值均為9000,看起來像伊所拉高的數據,但機器有時也會有誤差等語(見偵查卷㈠第242至25頁)。嗣於本院證稱:在○○醫院有聽過、見過或指示有便利貼伴隨檢體送到你面前,請你作檢驗時按便利貼指示檢驗數據;碰到這情形你如何做,時間已久已經忘記了;是庚○○指示以便利貼指示作檢驗數據;除了庚○○外,沒有其他人;跟乙○○同時在○○醫院上班很少交集過,只有在衛生署對醫院作評鑑時才有云云(見本院卷㈡第68背面至69頁)。因證人丁○○係檢驗室檢驗師,乃根據護士所送檢體及空白檢驗單附貼之便條紙指示製作檢驗數據,此部分資料,尚須送至擔任醫師之被告乙○○、甲○○作為診療依據,是證人丁○○證述與被告乙○○上班很少交集過,尚難作為被告乙○○、甲○○有利認定。
⑵證人即○○○檢驗師陳秀綿證稱:伊於00年0月間受僱於被
告庚○○負責的○○○,擔任醫檢師,在伊進入醫院幾個月後,被告庚○○叫伊至診間裡,被告庚○○跟伊講希望伊配合醫院,如果檢驗單上有貼便條紙,就要配合將檢驗數值拉高,將白血球數值往上提升,主要是更動白血球數值及尿液細菌數值,這樣病患才能繼續治療,健保才會給付相關費用,因此,如果便條紙上有寫東西,如「BT」或「UTI」,「BT」代表醫師希望病患體溫上升,要伊將檢驗數值呈現體溫上生現象,所以伊就會去更動白血球數,通常都比正常值高10000;寫「UTI」就是尿道感染,伊就更改尿液細菌數值,如果寫「PEUMONIAE」是指肺炎,就要更動血液中白血球數值。這樣以利後續醫療處理,健保才會給付,不會遭刪除,就要將白血球數值更改為較高,像病患蔡國龍部分,有更改血液中白血球數值,抽血後的數值為6300,伊改成16300,更動完後,如果是住院病患會將更改的檢驗報告加上便條紙送回2樓護理站,伊會在原來便條紙上註記正確檢驗數據,以供醫師參考,事後醫院人員會將便條紙撕下丟掉,如果檢驗出來數據是異常的,會在便利貼上註記「DATA同上」等語(見偵查卷㈠第363至371頁)。
⑶證人即藥劑師楊創奮證稱:伊於00年00月任職於○○醫院,
負責○○醫院藥局內之藥劑師之職,工作項目為依醫師開處方箋包藥,門診部分,是依醫師以電腦開出處方箋,藥局處列印出藥品處方,伊即依照處方內容配藥,住院部分則是依據醫師在病歷表上手寫用藥品名,伊依照病歷所寫配藥,有關病患楊郭秀、翁淑芬、謝先助、蕭明強等人給藥及治療紀錄單上部分藥品有打雙勾,就是不用給藥,這是被告庚○○打電話跟伊講說樓上下來的醫囑單如果有打2個勾的藥,那種藥就不用給,之後伊看到醫囑單上有打2個勾的藥,就不會給那種藥,伊也有將此情形告知另一位藥師謝基煌,但伊不清楚打勾是何人註記。就病患翁淑芬所開藥品項均打勾,應不須住院,病患謝先助部分所給藥物紀錄均是治療精神疾病的藥,其中打勾的藥是抗生素,故這個藥物不給,該病患精神疾病沒有發作,應不須住院,病患楊秀部分所給藥物均是治療慢性病藥物,不給藥部分為抗生素,也是不用住院,伊身為員工也是很無奈等語(見偵查卷㈠第301至324頁)。
⑷證人即藥師謝基煌證稱:伊於94年10月間至○○醫院內設藥
局任職,伊職務內容為醫師看診後,開立處方籤,資料傳送到藥局,由伊調劑藥品交給病患,如是住院病患,醫師會在醫囑單上記載藥名與劑量,跟診小姐會將病歷連同醫囑單送到藥局,伊調劑後交給護士進行投藥,所提示病患楊郭秀、翁淑芬、謝仙助、蕭明強等人的給藥及治療紀錄單內在藥名處有以鉛筆打雙勾的記號,有這樣註記表示不用實際給藥,因伊進來醫院後,藥師楊創奮及護士均有告知伊上開紀錄單上如有打勾藥品就不用給藥,護士也告知伊是老闆庚○○交代指示說紀錄單上有註記打勾就不用給藥,或給藥幾天後之後才沒給藥,護士也會記載不實的給藥紀錄,會如此做是因藥品可以申請健保給付等語(見偵查卷㈠第328至333頁)。
(五)上開○○醫院護理人員、檢驗師、藥劑師之證述內容,均核與下列扣案之文書紀錄相符,其等證述○○醫院由負責人被告庚○○指示醫師及其他相關護士、檢驗師、藥師及負責申報健保人員等人配合,由醫師就住院病患開立不須給病患服用或施打之藥物與針劑後,再口頭提示或親自打雙勾以提示護士、藥師不用給藥,再由負責申報人員按月向健保署提出申請給付,及收受不須住院之病患,進行檢驗,登載不實檢驗數據,並開立不須給病患服用與施打之藥物及針劑等,仍由負責申報人員於次月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之證述內容,確與事實相符。
⒈扣案之(住院部)交班紀錄本,其中日期7月14日第1點記載
:每個安養病患住院,次數1年不可大於10次,天數需從出院日起滿16天,因健保會被刪。該次交班紀錄單並貼1張空白尿液檢驗報告單,在左上角處畫一「+」符號,右側處貼1張黃色便條紙,上方記載一「u」、「正確數據」下方寫「SUGER:150」,並由證人郭千瑜、邱佳怡、陳柔君、黃彩雲、張晏慈等人蓋章以示閱覽。
⒉交班紀錄本7月23日證人郭千瑜留言:以後安養病人住院,
如果加住的,會有自備藥,如果是有狀況的就不會有自備藥,同由證人郭千瑜、陳柔君、邱佳怡、張晏慈蓋章表示閱覽。
⒊交班紀錄本8月25日記載:「BOSS謝SAYS:請Dr開irrgation
時要加上N╱S500ML(ex:208D)以方便申報耗材。」,並由證人郭千瑜、邱佳怡、黃彩雲、張晏慈等人蓋章以示閱覽。⒋交班紀錄本8月28日紀錄:「頭部外傷患者,診斷一定要
SHOW①HI併腦震盪,②長期order一定要有show(並雙勾)Frucerol300 CCcefazolin1gm BID仍由同上開護士蓋章以示閱覽。
⒌交班紀錄本9月2日記載:「各位小姐,請幫忙每天病患數請
勿低於〝8〞個以下,因為BOSS在說了(幫忙一下)。」仍由上開護士蓋章表示已閱覽部分(見偵查卷㈨第107至112頁)。
⒍扣案護理日誌交班紀錄單1本,其中於病人床號、姓名部分
後僅於部分病患如0000郭秀、0000仙助、0000貴榮、0000明強、0000林信宏、0000林文雄、0000吳理、000 0楊智凱、208D戴文銘等病患姓名後繪一⊕或(+)圖樣,另扣案病患謝先助於00年00月0日住院病歷在尿液檢驗報告單上確實貼有便利貼記載「UTI、U/W 2—3)、10月5日開立長期醫囑單藥名處確有打雙勾記號情形,入住交班單在病況說明右下角處確有⊕之符號記載;病患蕭明強於00年00月0日住院病歷內附之尿液檢驗報告單貼有黃色便利貼記載U/W80—100+、L╱9000,長期醫囑單所開立藥品、針劑處確有雙勾紀錄,入住交班單病況說明欄並記載「無事加住」等字樣;病患買張錦綢於00年00月0日住院病歷內附醫師甲○○開立長期醫囑單確有在藥品名稱旁打雙勾之記號;病患楊郭秀之住院病歷內附尿液檢驗報告單上貼有黃色便利貼,記載U/W3—4,由醫師黃志明開立長期醫囑單藥名處確有打雙勾之記號,入住交班單在病況說明亦寫有(加住)。
(六)再關於吳佳倩假住院部分,亦有法務部保險犯罪防制通報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證人吳佳倩投保紀錄單、吳佳倩之考勤表(即打卡紀錄)、手寫上下班簽名紀錄表(其中8月12日、13日、14日、15日證人吳佳倩均有簽名上下班之時間紀錄),證人吳佳倩於99年8月12日至16日住院之護理紀錄單、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10月22日以(101)南壽保單字第00000號函證人吳佳倩之保險單號碼、主約險種名稱、保險金申請書及理賠給付金額、吳佳倩住院之護理紀錄單等在卷可憑(見偵查卷㈡、偵查卷㈠第28至36、184至228、247至248頁背面)。
(七)至證人即共犯庚○○於偵查中多次陳述,所述內容反覆、不一,或為認罪之陳述,或完全否認犯罪,或陳稱願意認罪,但僅坦承指示檢驗師填載不實數據;對該院內醫師部分則表示其他醫師均不知情;另藥品有雙勾部分是護士部分誤會被告庚○○之意思所造成,雙勾也是護士自己製造出來云云。然觀被告於99年10月13日第一次偵查中先後以被告及證人身分接受訊問及陳述時明確證稱:伊所設立護理之家有3間,○○護理之家、○○護理之家及○○護理之家,其中○○護理之家於96年設立,另外2間則於98年設立。伊確實有利用護理之家之住民住進醫院進行不實醫療行為詐領健保費的行為,主要是○○醫院,○○○也有這情形,但很少。整個流程均為伊所設想出並由伊指示沒錯,相關作業流程的指示,對於護士部分,伊會跟2樓護士說如果住院病患不夠,就從3、5樓的住民抓下來住院,並會叫3、5樓護士配合,並指示渠等有關2樓病房空床多就再多找一些病人,2樓護士就會與
3、5樓護士互動,伊指示選擇的住民以配合度較高,比如說不會表達意見或沒有家屬的,伊也有提醒護士常見疾病依序是呼吸道、泌尿道、胃腸道等有這方面問題可以考慮收住院,並稱症狀好了就不用再給藥,伊是大體上的指示,沒有管那麼細。對醫師部分,伊有對被告甲○○、乙○○、黃志明、白仲素等人說儘量配合2樓的作法,並說因健保給付被刪除很多,住院人數最好達到一定的量,不然營運成本會不夠,這4位醫師伊均有傳達到,有的不講話,有的說再看看,並對該4位醫師說要儘量收一些外面病患,不要老是用裡面的老人,要醫師鼓吹社區病患多住院,伊並沒有要醫師問病人有無保險的問題,3、5樓護士將輕病儘量寫成符合住院標準,醫師就照護士寫的症狀,看病人之後綜合寫成病歷,收病患住院。就病患數目來說,醫師大部分都有配合護士寫的症狀收住院。對於檢驗師部分,如病患是肺炎,但檢驗數據偏低,伊會指示檢驗師重新檢驗或直接將數據更改較高數據,目的是為達住院標準才能申請健保給付,檢驗師會利用便利貼,將檢驗出真的數據寫在便利貼上,黏貼再檢驗單上一併附在病歷內,醫師就會看到,讓醫師做病情診斷、處置的參考,至於從3、5樓選下來住院的住民,醫師有無實際看診,伊並不在場,並不知情,僅指示如果缺病患就要找上面下來住院,細節部分不知道,醫師大致上都有配合,給藥部分,是見病患好轉,就會跟護士說不要給藥,就算醫師開藥也不給藥,或在醫囑單的藥名上打勾,實際上沒有給病患服用藥物,但仍有將相關藥品向健保局申請給付,因申請健保給付會被砍所以要多申報一點。○○○部分多是真住院,僅是檢驗結果不符合該病患症狀,就會請檢驗師將數據拉高,病人仍實際給藥治療,且○○○的健保給付還過的去,就沒有像○○醫院一樣要求一定的住院人數等語(見偵查卷㈣第54至57、62至68頁)。之後被告庚○○於100年6月8日、101年7月3日偵查中則更異前詞,否認有何指示○○醫院醫護人員以假住院詐領健保費,藥品名稱打勾為護士例行作業方式,陳稱:護士所證稱藥品打雙勾是不需給藥是護士講錯了,伊事前不知護士吳佳倩住院情形,是護士吳佳倩住院2、3日後伊查房才看到,並詢問吳佳倩傷勢,並指示護士幫忙包紮好,95年至97年間有些病歷的醫囑均是空白的,應該是醫師疏漏掉,或疏失遺失,並不是假住院,○○○沒有假住院也看不出哪份檢驗資料是假的等語,於原審審理雖為「認罪」、「願承擔所有責任」,及於本院為「認罪」之陳述,但以證人身分作證時亦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之犯行,○○醫院沒有什麼打雙勾的內規,至於打雙勾伊的認知是該藥品前後各打1個勾,就是2頭勾,意思是不用給藥,是因伊查房後見病患病情改善,這個藥不用再使用,可以停掉,所以勾起來,或是該種藥物沒有效果,勾起來改藥,但已經停止使用藥物,事後仍向健保署申請給付,才引起這件案子,這情形均未告知被告乙○○、甲○○,渠等亦均不知情,也沒有要求被告乙○○、甲○○2人開立不須給病患使用的藥物,之後打雙勾,也沒有要求被告乙○○、甲○○收3、5樓護理之家不須住院病患住院,僅說收住院門檻不要太高,避免醫療糾紛等語(見偵查卷㈤第217至219頁、偵查卷㈦第52至55頁、偵查卷㈧第271頁、一審卷㈠第217至228頁)。然據上述相關證人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庚○○於99年10月13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查事務官及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內容與證人等人所述內容大致相符,並參照扣案相關病歷資料所載,並無被告庚○○所述其自行在藥品前後各打1個大勾表示不給藥,或是打勾部分有另行改藥之紀錄甚明。足認被告庚○○前開所述未指示被告乙○○、甲○○配合3、5樓所送下護理之家住民資料收住院,及開立不須給病患服用藥物及以雙勾以為暗示之證述內容,顯係為迴護被告乙○○、甲○○2人所為不實之陳述甚明,毫無足取。
(八)再參酌被告甲○○、乙○○2人於最初偵訊中之陳述均有坦承被告庚○○確實有指示收病患住院以較寬鬆標準辦理,並配合2樓、3、5樓護士將該院3、5樓附設護理之家之病患辦理住院等情;即被告甲○○陳稱:伊於101年7月份至○○醫院任職,擔任院長及看診醫師,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庚○○,有關○○醫院住院標準部分,被告庚○○有跟伊說過如果可以多收就儘量多收,住院病人分為「家住」及「社區」2種病患,所謂家住就是3、5樓護理之家的老人病患,「家住」病患收住院過程是依護士所寫便條紙收住院,護士會將該便條紙貼在病歷上,記載該病人目前狀況、檢查的數據、病因,因為護士寫病人的狀況大致都是要收住院的,所以伊就會依據該便條紙所寫狀況來收住院,除非護士有在便條紙上有寫請醫師到樓上看,伊才會到樓上看,否則伊都是依照護士所寫的便條紙就決定收住院了,伊的想法是護士也是專業人員,並實際照顧病人,所以根據護士寫的便條紙來收住院,伊也知這部分作法不太恰當,但伊不會指示護士在醫囑單藥名處打勾或指示護士伊所開藥物不給病患服用等語。被告乙○○偵查中亦稱:伊曾經聽說○○醫院醫護人員、檢驗師、藥師配合製造假病症來詐領健保費,伊承認伊收住院、開抗生素的標準比較寬鬆,被告庚○○曾跟伊說醫師要儘量配合樓上護士,比如說有住院要求,不要有醫療糾紛,有問題就趕快收住院,被告庚○○沒有跟伊講2樓每日住院人數要多少,但護士都會拜託醫師多收住院,因為被告庚○○會罵護士們,所以護士會打電話來拜託,不僅是樓上要多收住院,連外面就診的也要多收住院,如有外傷就問要不要住院,用腦震盪等症狀,被告庚○○是說多收外面的病患,比如腦震盪、暈眩等。伊沒有主動要護士送假病人來住院,僅是配合護士的指示等語(見偵查卷㈠第56至59、62至63、88至96頁)。可見被告甲○○、乙○○確有依被告庚○○的指示並配合○○醫院3、5樓護士所送下該院護理之家住民病歷資料,即收該院病患住院,並開立抗生素等藥物之情甚明。至於被告乙○○辯稱:醫療實務運作中,護士拒絕聽令醫師的指示,甚至藐視、欺侮新進菜鳥醫師及兼職醫師的情形,事所常有云云。然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已陳:「(護士把住民病歷和處方籤拿到診間時,有無遇過護士交代該病人沒有處方籤上的病症?)沒有,他們沒有人敢這樣跟我講,好幾年前剛進這家醫院時,有護士跟我說過,結果被我罵,我說沒有病為何收住院,後來就沒有人敢這樣跟伊講,我相信護士的專業等語…」,顯見被告乙○○對該院內護士具有一定指揮權威,而無上開所稱遭欺侮或隱瞞情形。
(九)另證人即同該院門診醫師黃志明及白仲素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均否認有受被告庚○○之指示所開立的長期醫囑單並無記載不須給病患服用或施打之藥物,亦未在藥品上打雙勾或指示護士打雙勾或為該院3、5樓住民辦理假住院之行為,會於偵查中為認罪表示,均因不願再繼續上法院云云(見一審卷㈡第81至87、100至112頁)。然證人黃志明、白仲素2人所述內容,不僅與前述證人證述內容不同,且證人2人均不約而同為相同內容之陳述,顯有可疑,且如證人白仲素、黃志明2人如均屬清白無辜而未涉犯本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何以僅單為避免訴訟之累,而甘願為認罪並接受緩起訴處分之陳述,是證人黃志明、白仲素2人上開證述內容顯為迴護被告3人所為之陳述甚明,故不足為有利於被告3人之認定,併此說明。
三、被告乙○○雖另辯稱:伊係按時計酬之兼職醫生,不負責醫院營收,又無分紅權益,實無配合醫院之必要云云,惟查:
(一)庚○○於99年10月13日初案發時,第一次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對醫師部分,我跟對甲○○、乙○○、黃志明、白仲素等人說儘量配合2樓的作法,並說因健保給付被刪除很多,住院人數最好達到一定的量,不然營運成本會不夠,這4位醫師伊均有傳達到,有的不講話,有的說再看看,並對該4位醫師說要儘量收一些外面病患,不要老是用裡面的老人,要醫師鼓吹社區病患多住院,我並沒有要醫師問病人有無保險的問題,3、5樓護士將輕病儘量寫成符合住院標準,醫師就照護士寫的症狀,看病人之後綜合寫成病歷,收病患住院。就病患數目來說,醫師大部分都有配合護士寫的症狀收住院等語(見偵查卷㈣第66至67頁),業已證述其事先告知被告乙○○、甲○○配合二樓護士作法。
(二)被告乙○○在99年10月7日檢察官訊問時亦稱:我曾經聽說○○醫院醫護人員、檢驗師、藥師配合製造假病症來詐領健保費,我承認我收住院、開抗生素的標準比較寬鬆,庚○○曾跟我說醫師要儘量配合樓上護士,比如說有住院要求,不要有醫療糾紛,有問題就趕快收住院,庚○○沒有跟我講2樓每日住院人數要多少,但護士都會拜託醫師多收住院,因為被告庚○○會罵護士們,所以護士會打電話來拜託,不僅是樓上要多收住院,連外面就診的也要多收住院,如有外傷就問要不要住院,用腦震盪等症狀,庚○○是說多收外面的病患,比如腦震盪、暈眩等。我沒有主動要護士送假病人來住院,僅是配合護士的指示。我大概聽過鉛筆打勾就是不用給藥等語(見偵查卷㈠第88至96頁),可知被告乙○○於案發前就已經被庚○○告知要配合二樓護士辦理住院,且也知道醫院存在打雙勾不給藥的情形。被告乙○○嗣翻異前詞辯稱:不知○○醫院有收假住院及打雙勾之事等語,顯係卸責之詞。
(三)再參以○○醫院2樓病房護士下列之證述,亦可證明被告乙○○配合醫院之做法:
⒈證人即2樓病房小夜班護士邱佳怡於99年10月7日偵訊時具結
證稱:「(在○○醫院的長期醫囑單或者是給藥治療紀錄單,只要有用打2『v』就是代表沒給藥或減量給藥?)是。」「(依長期醫囑單上各醫師簽名欄位的醫師有無指示你們在藥品品名上方打勾?)基本上只要是醫師都知道,因為庚○○醫師會要求醫院的醫師要打2『v』,或是醫師自己來查房的時候,醫師會自己或口頭上請護士在藥品名稱上打上2『v』,就代表停藥了,但事實上病歷上並沒有停,只是我們實際上不再給病人投藥。」「(黃志明、乙○○、甲○○、白仲素等人有無指示你們要在藥品名稱上打上2『v』紀號?)我的班裡面除了白仲素之外,其他三位黃志明、乙○○、甲○○都曾指示過。」「(黃志明、乙○○、甲○○也會在醫囑的藥名上面打雙勾?)有時候會。因為庚○○醫師會要求,因為像有有些病人不用住院,因為庚○○的要求我們要住房達到一定人數,如果病人不足,我們會打電話給3、5樓,問有無人要住院,或是他也會打電話問我們有無要收病人,然後那些要收進來的病人,其實根本不需要住,這些人我們說會註記「+」的符號,這些人的醫囑單上就會有雙勾。」(見偵查卷㈠第117至118頁),證述被告乙○○曾指示在醫囑單上打雙勾,自己也會打雙勾;於101年4月3日偵訊時具結證稱:「(○○醫院長期醫囑單以鉛筆打勾是何用意?)用鉛筆打勾的是不給藥的。」「(長期醫囑單鉛筆打勾是何人指示?)是醫生指示在醫囑單上的藥品哪些要打勾,就指示我們護士以鉛筆在哪些藥品上打勾,被勾選的藥品就不給藥。」「(在長期醫囑單以及給藥及治療記錄單上有用鉛筆打雙勾的藥物或生理食鹽水,都是經由醫生指示不用給,再由護士打雙勾並且不給藥?)是。」「(是哪一些醫生有給妳這樣指示?)黃志明、乙○○、甲○○、庚○○,因為都是這幾個醫生在收住院。」「(《提示林吳理病例》你與乙○○醫生收林吳理時,長期醫囑單何人記錄情形為何?)是乙○○記錄的,通常乙○○是直接跟我說這個藥不用給,我就以鉛筆打雙勾,後來這些藥都沒有給。」(見偵查卷㈧第137至139頁),證述在長期醫囑單以及給藥及治療記錄單上有用鉛筆打雙勾的藥物或生理食鹽水,都是經由醫生指示不用給,再由護士打雙勾並且不給藥,被告乙○○記錄患者林吳理長期醫囑單時,有指示不給藥。並於原審證實此段證述為事實,乙○○有指示過(見一審卷㈠第169頁)。證人邱佳怡雖於原審證述時,對於所提示相關病患資料打雙勾紀錄何人指示勾打,當時情況如何等均回答不記得等語,然其已明確說明因已經過一段時間而不復記憶,於偵查中證述內容均為真實等語,因所提示之99年間病患資料間,距離原審作證時間102年5月28日已相隔約3年,證人邱佳怡不復記憶亦無違社會常情,是難遽認證人邱佳怡偵查中之證述為不實在。
⒉證人即2樓病房護士黃姿菱於101年3月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你在○○醫院任職期間,院長庚○○以及醫生會指示病歷上有打雙勾的不需要給藥,也不需要做任何醫療行為?有哪些醫生曾這樣指示?)有,院長有這樣指示,乙○○醫師也會自己打雙勾,有時候他會叫我們自己打。」「(從你於97年於○○醫院任職開始就有這種院長或醫生指示病人不需要給藥的情形?)對。」「( 是誰在病歷上打雙勾的?)院長比較多,乙○○也會,黃志明都用講得比較多,我們幫他打。」(見偵查卷㈠第187頁),證述被告乙○○指示打雙勾,有時他亦會自己打;於101年4月3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陳毛錦雲病歷照片乙份》該份病歷上乙○○醫師章及雙勾的部分也是同上情形?)是的,章是我蓋的,我會跟林醫生說病患的檢驗數據,他都會直接跟我說不用給,我在藥名上面打勾。但如果是外來的病患有住院,林醫師會自己針對不用給藥的藥品打勾,如腦震盪的病患會開降腦壓的藥物,但開了以後又會打雙勾,表不用給藥,我有看過林醫師針對外來病患住院的醫囑打勾。」(見偵查卷㈧第73頁
),證述被告乙○○指示病患陳毛錦雲,打雙勾不給藥,也看過乙○○醫囑單打勾。
⒊證人即2樓病房護士黃彩雲於101年3月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你在○○醫院任職期間,院長庚○○以及醫生會指示病歷上有打雙勾的不需要給藥,也不需要做任何醫療行為?)是,我印象比較深的曾經有這樣指示的醫生有黃志明、乙○○。」「(從你在98年於○○醫院任職開始就有這種院長或醫生指示病人不需要給藥的情形?)是。」「(是誰在病歷上打勾的?)我記得醫師會,護士也會,我們在打勾之前會先問醫生,跟他說這個病人是沒有事情下來住院的,院長也會打,醫生也會交代如果病人是沒有病下來住院的,就在醫囑單、給藥記錄單上就藥名的部分打雙勾,點滴也會打雙勾。」(見偵查卷㈠第114頁),證述被告乙○○醫囑單打雙勾;於101年4月3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主治醫生和你收治假住院病人,你們會如何討論註記?)醫生會在長期醫囑單上給藥部分打雙勾,大部分都是抗生素類,我們當班護士看就會知道,如果醫生沒有在長期醫囑單上註記,我們當班護士就會跟收治醫師討論,因為這些病人沒有那麼嚴重不用給抗生素,我會跟醫生說某某病人是從樓上下來的,其實他沒有什麼特別的事情。我記得乙○○、黃志明會直接說不用給,大部分是抗生素,再由我們替醫生在上面打雙勾。」「(《提示林文雄於00年0月00日至0月00日病歷照片》該住院病人收治住院醫生及護士為何人?)醫生是乙○○,護士是我。」「(長期醫囑單和給藥及治療記錄單上面有打雙勾?)對,林文雄出院時,我有把長期醫囑單上的雙勾擦掉,但是給藥及治療記錄單上面的雙勾忘了擦。」「(乙○○醫生有開抗生素,但為何不給藥?)因為他們不需要住院,…」「(你有請示過乙○○醫生,才這麼做的?)對,我忘了他的回答,但我一定有問他,我會跟他說病人情況,這些藥物還需不需要給。」「(這件雙勾記號是誰打的?)我不記得,可能是我或乙○○醫生,但我肯定有請示過乙○○醫生。」「(所以乙○○醫生、護士邱佳怡、黃姿菱及你都知道林文雄是假住院?)對,都知道,因為上面的護士拿病歷給醫生時會跟醫生說這個病人其實沒有什麼事。」「(林文雄不實的醫囑是何人寫的?)乙○○醫生自己寫的。」(見偵查卷㈧第94至97頁),證述被告乙○○指示病患不給藥,有請示過,病歷是他自己寫的。至於證人黃彩雲於原審有證述不復記憶等語,亦因詰問日期與距離事發日期約3年時間,不復記憶尚不違社會常情,證人黃彩雲偵查中所述內容仍為可信。
⒋證人即2樓病房大夜班護士陳柔君於99年10月7日偵訊時具結
證稱:「(配合造假的醫師有哪些人?配合方式?)有甲○○、黃志明、白仲素、乙○○。他們都是寫假的長期醫囑、臨時醫囑、病程演進及入出院病歷摘要,主管會在醫生寫的假病歷上打勾。」(見偵查卷㈠第237頁),證述被告乙○○配合作假。
(四)另關於附表一編號28病患(亦是3、5樓晚班護士)吳佳倩部分,據吳佳倩證稱:00年0月00日,因右小腿部分遭機車排氣管燙傷,於該日下午至○○醫院掛號就診,郭千瑜陪伊就診,由醫師白仲素看診,伊與郭千瑜均有問白仲素可否將病情寫嚴重一點並安排住院,醫師白仲素說可以,所以就寫成蜂窩性組織炎,實際上並沒有蜂窩性組織炎,僅紅腫而已,看完診後伊馬上辦住院,5天後就辦出院,但伊並未住院,在這5天中也有上班,護理紀錄單均是2樓病房護士小姐自行依據曾經照顧其他病人經驗自己編造的,該住院期間伊也沒有施打或口服抗生素,被告乙○○及黃志明醫師有在伊大夜班下班時在2樓護理站幫伊看傷口,醫師甲○○、乙○○、黃志明、白仲素等人均知伊是假住院,且伊事後有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3萬4千4百元云云(見偵查卷㈠第24至45頁);並據證人即2樓病房大夜班護士張晏慈證稱:
病患吳佳倩實際上沒有住院,她是因燙傷來住院,但沒有病歷所載蜂窩性組織炎這麼嚴重,伊記載的護理紀錄是以護理計畫下去寫,實際上病人沒有病情,但伊必須記載比較嚴重,才能達到住院請領健保給付的標準,之後的紀錄要記載狀況慢慢減輕變少,最後讓病人出院,伊有在「給藥及治療紀錄單」上蓋章,用意是為讓病歷看起來完整,因郭千瑜有教不論有無給藥都要蓋章,像吳佳倩是○○醫院的護士,要上班,所以醫師並沒有做實際診療,其他假病人醫師會去看,但病歷記載並不是真的病情,伊所為都是為配合醫院的指示等語屬實(見偵查卷㈠第131至134頁、偵查卷㈧第173至175頁),並有吳佳倩之考勤表(即打卡紀錄)、手寫上下班簽名紀錄表(其中8月12日、13日、14日、15日吳佳倩均有簽名上下班之時間紀錄),吳佳倩於99年8月12日至16日住院之護理紀錄單在卷可參,證明吳佳倩是假住院,仍繼續上班,沒給藥。被告乙○○亦供稱:「(《提示吳佳倩99年8月15日progres notes》你在上面註記文字是什麼意思?)病人的右小腿有燙傷4乘以3公分,發紅、發腫,沒有發燒,神智清楚,頸部沒有問題,胸部聽起來沒有雜音,診斷結果為右小腿燙傷,合併蜂窩性組織炎,P就是決定怎麼治療,傷。要包紮,開。服和打針的抗生素,打針的抗生素通常都是用點滴注射,比較不會過敏。」「(你是在哪裡幫吳佳倩看診?)2樓的病房。」(見偵查卷㈠第94頁),承認為吳佳倩看診;是被告乙○○應知悉吳佳倩所簽醫囑單給藥亦係造假。被告乙○○雖否認吳佳倩為假住院,供稱:「(你如何認定吳佳倩有蜂窩性組織炎?)我看到的時候,有一點紅、有一點腫,我不知道前面的狀況,她自已說她好很多。」「(吳佳倩說她自己的情況其實沒有蜂窩性組織炎?)可能認知不同吧。」「(如果有蜂窩性組織炎,為什麼繼續上班?)她的蜂窩性組織炎其實還可以上班。」(見偵查卷㈠第95頁),明確診斷吳佳倩為蜂窩性組織炎。但此已為護士之吳佳倩本人證述無蜂窩性組織炎之情事;且2樓病房白天班護士兼組長郭千瑜於99年10月7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吳佳倩的檢驗數值及給藥記錄是否實在?)前二天有給藥,但之後就沒給了。」「(是否有向黃志明、甲○○、乙○○說吳佳倩是假住院?)有,而且他們都認識吳佳倩,我有跟他們說是庚○○要求的。」(見偵查卷㈠第181頁),足見被告乙○○此之所供純係避重就輕之詞,委不足採。
(五)至於證人郭千瑜雖曾證稱:有關乙○○所開立長期醫囑單上之藥品名稱部分均有打雙勾之記號,但稱均為庚○○所勾打,乙○○均不知情,就伊所知乙○○是沒有配合辦理假住院云云(見偵查卷㈠第179頁)。然據證人郭千瑜所證述在○○醫院任職期間僅3個月,對於○○醫院早於97年間即長期以來由被告庚○○要求院內上下醫護人員、檢驗員、藥師及行政人員等均一同配合以開立假藥物或收不需住院病患辦理住院方式詐領健保費部分,是否均全盤了然,對於其任職前之情形,是否確實知悉,顯有疑義,是證人郭千瑜此部分之證述,尚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乙○○之認定。另證人焦淑琴雖亦證稱:跟乙○○醫生門診時,沒有看過乙○○在病歷或醫囑單上打勾或雙勾云云(見偵查卷㈨第24頁背面),然此與上開證人所述不同,且此純係證人個別跟診之情形,亦不足作為被告乙○○有利之認定。是綜合上情所述,被告乙○○所辯,實不足採信。
(六)有關被告乙○○辯護人於103年8月27日庭提準備書狀(見本院卷㈡第93至96頁),指出原審判決附表壹記載被告乙○○之犯罪事實錯誤。經對照原審判決附表壹共犯欄之記載與起訴書附表一共犯欄所載被告乙○○部分結果,關於被告乙○○參與之部分確實有誤,業更正如附表壹所示,其中有「☆」部分,為原審判決記載參與共犯之錯誤處,被告乙○○並未為此部分參與犯罪,附此敘明。
四、被告甲○○雖辯稱:其經手的病患皆符合住院標準,且質疑醫囑有未經醫師指示下,被護理人員擅自增刪之情形;部分醫囑單上非本人筆跡,應為護理人員擅自增刪;對不法情事無所知悉云云。惟查:
(一)庚○○於99年10月13日初案發時,第一次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對醫師部分,我跟對甲○○、乙○○、黃志明、白仲素等人說儘量配合2樓的作法,並說因健保給付被刪除很多,住院人數最好達到一定的量,不然營運成不會不夠,這4位醫師伊均有傳達到,有的不講話,有的說再看看,並對該4位醫師說要儘量收一些外面病患,不要老是用裡面的老人,要醫師鼓吹社區病患多住院,我並沒有要醫師問病人有無保險的問題,3、5樓護士將輕病儘量寫成符合住院標準,醫師就照護士寫的症狀,看病人之後綜合寫成病歷,收病患住院。就病患數目來說,醫師大部分都有配合護士寫的症狀收住院等語(見偵㈣卷第66至67頁),業已證述其事先告知被告乙○○、甲○○配合二樓護士作法。
(二)再參以被告甲○○前已坦承被告庚○○確實有指示收病患住院以較寬鬆標準辦理,並配合2樓、3、5樓護士將該院3、5樓附設護理之家之病患辦理住院等情,此觀之被告甲○○於99年10月7日訊問陳稱:我於101年7月份至○○醫院任職,擔任院長及看診醫師,實際負責人為庚○○,有關○○醫院住院標準部分,庚○○有跟我說過如果可以多收就儘量多收,住院病人分為「家住」及「社區」2種病患,所謂家住就是3、5樓護理之家的老人病患,「家住」病患收住院過程是依護士所寫便條紙收住院,護士會將該便條紙貼在病歷上,記載該病人目前狀況、檢查的數據、病因,因為護士寫病人的狀況大致都是要收住院的,所以我就會依據該便條紙所寫狀況來收住院,除非護士有在便條紙上有寫請醫師到樓上看,我才會到樓上看,否則我都是依照護士所寫的便條紙就決定收住院了,我的想法是護士也是專業人員,並實際照顧病人,所以根據護士寫的便條紙來收住院,我也知這部分作法不太恰當,但我不會指示護士在醫囑單藥名處打勾或指示護士我所開藥物不給病患服用等語(見偵查卷㈠第56至59、62至63頁),堪認其經庚○○告知已對醫院浮收住院情形有所知悉,而予以配合甚明。
(三)另據○○醫院2樓病房護士下列之證述,亦可證明被告甲○○事先知情並予以配合:
⒈證人即2樓病房小夜班護士邱佳怡於99年10月7日偵訊時具結
證稱:「(在○○醫院的長期醫囑單或者是給藥治療紀錄單,只要有用打2『v』就是代表沒給藥或減量給藥?)是。」「(依長期醫囑單上各醫師簽名欄位的醫師有無指示你們在藥品品名上方打勾?)基本上只要是醫師都知道,因為庚○○醫師會要求醫院的醫師要打2『v』,或是醫師自己來查房的時候,醫師會自己或口頭上請護士在藥品名稱上打上2『v』,就代表停藥了,但事實上病歷上並沒有停,只是我們實際上不再給病人投藥。」「(黃志明、乙○○、甲○○、白仲素等人有無指示你們要在藥品名稱上打上2『v』紀號?)我的班裡面除了白仲素之外,其他三位黃志明、乙○○、甲○○都曾指示過。」「(黃志明、乙○○、甲○○也會在醫囑的藥名上面打雙勾?)有時候會。因為庚○○醫師會要求,因為像有有些病人不用住院,因為庚○○的要求我們要住房達到一定人數,如果病人不足,我們會打電話給3、5樓,問有無人要住院,或是他也會打電話問我們有無要收病人,然後那些要收進來的病人,其實根本不需要住,這些人我們說會註記「+」的符號,這些人的醫囑單上就會有雙勾。」(見偵查卷㈠第117至118頁),證述被告甲○○曾指示在醫囑單上打雙勾,自己也會打雙勾;於101年4月3日偵訊具結證稱:「(○○醫院長期醫囑單以鉛筆打勾是何用意?)用鉛筆打勾的是不給藥的。」「(長期醫囑單鉛筆打勾是何人指示?)是醫生指示在醫囑單上的藥品哪些要打勾,就指示我們護士以鉛筆在哪些藥品上打勾,被勾選的藥品就不給藥。」「(在長期醫囑單以及給藥及治療記錄單上有用鉛筆打雙勾的藥物或生理食鹽水,都是經由醫生指示不用給,再由護士打雙勾並且不給藥?)是。」「(是哪一些醫生有給妳這樣指示?)黃志明、乙○○、甲○○、庚○○,因為都是這幾個醫生在收住院。」(見偵查卷㈧第137頁),證述被告甲○○有指示不用給,再由護士打雙勾並且不給藥;於原審證稱:「(被告甲○○如果對於患者要下指示時,是否也在醫囑上寫醫囑?)對。」「(被告甲○○是否會用口頭指示?)也會。」「(口頭指示之後,被告甲○○是否會再寫醫囑?)會,處理完之後他當然會再寫醫囑。」「(醫囑是否都是他自己寫?)我們有一些基本流程,有時本來就會用蓋章蓋在上面,但入院醫囑都是醫生自己寫的。」「(《提示起訴書謝蔡日99年7月8日病歷資料》請你看臨時醫囑單七月十二日上面有寫醫囑,是否被告甲○○寫的?)不是,是我寫的。」「(你為何要寫這個?)我不記得,但應該是醫師查房時說病人已經用了幾天抗生素,需要再驗一次發炎指數。」「(醫囑單不管是長期或臨時,也有你們護理人員的筆跡?)是。」「(你們是否都有問過醫師,還是自己作主?)我們會問過醫師。」「(是否每個都會問?)是,不論三更半夜我們都會問。」(見一審卷㈠第162背面至163、164頁正背面),證述病患謝蔡日醫囑單是其寫的,有問過被告甲○○。
⒉證人即2樓病房護士黃彩雲於99年10月7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假住院病患來源?)院長會跟3、5樓的小姐說帶病人下來,會有交辦單,上面寫說病人發燒或生病症狀,這些情形有些時候是假的,我會把這些寫在護理紀錄上面,以符合住院情況,收病人是樓上3樓和5樓當班的人叫我們收我就收。
」「(其他醫生有無配合?我知道現在在○○醫院上班的醫生8有庚○○、黃志明、甲○○、白仲素、乙○○、黃旭加、林健等都有配合,他們的做法都與庚○○一樣。」(見偵查卷㈠第296頁),證述被告甲○○配合作假。
(四)至於被告甲○○另辯稱:護理人員有未經告知醫師,擅自修改醫囑之情形,並指護理人員郭千瑜、陳柔君、邱佳怡、黃彩雲等四人經手之部分病歷資料,其醫囑內筆跡與被告甲○○不符或被告未上班卻蓋甲○○的章等語,此部分事實則經原審由被告與證人邱佳怡、郭千瑜等人進行交互詰問中:
⒈護理人員郭千瑜於原審102年6月4日審理時證稱:病患林信
宏99年7月15日病歷中甲○○的章是我們護士蓋的;病患王江鑾病歷,那時間點是甲○○看診時間,有時我們在忙,醫生會先寫醫囑,事後由護士再蓋章;病患李水心99年7月15日臨時醫囑單是我執行的,也是蓋甲○○的章,但醫師有時會口頭方式告訴我們,但不一定他自己寫;病患林吳理也是這樣,只要醫囑單上有甲○○的印章,醫囑即便不是甲○○本人筆跡,也是我們打電話問他,庚○○只教我打雙勾部分,他會來查有沒有打,醫生的醫囑我沒有能力去判斷等語(見一審卷㈠第198至204頁)。
⒉護理人員邱佳怡於原審102年5月28日審理時證稱:病患謝蔡
日99年7月12日臨時醫囑單是我寫的,長期或臨時醫囑單都有我們護理人員筆跡,不論三更半夜我們都會問過每個醫師,醫囑單上的藥名、藥品不一定都是醫生寫的,入院紀錄上面大部分是醫生會先寫,但有時是會視病人入院情形做調整,有時是醫生口頭告知,由護理人員寫,乙○○曾口頭要我寫藥品紀錄,病患林吳理部分是乙○○口頭告知我寫醫囑,藥物是按照醫生醫囑來紀錄等語(見一審卷㈠第163至173頁)。
⒊由護理人員郭千瑜、邱佳怡證述可知,醫囑單之紀錄不全然
是醫師自己親寫,或有時是醫師口頭指示,再由護理人員紀錄書寫,或經護理人員請示過醫師後再製作醫囑,依此可合理解釋為何醫囑上有非醫師本人的字跡。至於扣案假住院病患陳清山於00年0月00日至同年月00日住院病歷內所附臨時醫囑單之記載,雖證人黃彩雲證述臨時醫囑單內蓋有甲○○醫師印章之2項藥品均為其書寫,並蓋用證人甲○○印章等情,惟該2項藥品上並未打雙勾,證人黃彩雲顯係依據以往照護病患經驗開立相關藥品並確實有給予病患服用,但本件病患病歷在長期醫囑單處共有7項藥品有打雙勾記號,該病患確為經安排之假住院病患,被告甲○○仍配合記載該病患住院之病程紀錄(PROGESSN OTE),並不因上開藥物由證人黃彩雲代為書寫,即認被告甲○○不知該病患為經安排為假住院病人甚明,是證人黃彩雲之證述並不足為有利於被告甲○○之認定。事實上,醫囑單是一種長時間連續治療過程之紀錄,若護理人員擅自在醫囑上增刪,醫師事後有可能不發現嗎?能不提出質疑嗎?是被告甲○○事前對非其筆跡之醫囑單未予質疑,允許護理人員蓋其職章,事後竟以少部分形式上有疑慮之醫囑單,諉稱自己毫無所知,是護理人員欲脫免密醫罪責所為云云,所辯自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參照),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本案被告乙○○、甲○○2人均係依被告庚○○之指示辦理將3、5樓護士所送下假住院病患收住院,及開立不須給病患服用藥物及針劑等方式詐領健保給付,被告乙○○、甲○○均配合辦理收無須住院之3、5樓安養之家之病患住院,或開立不須給病患服用或施打之藥物與針劑,並自行或以口述交代護士以打雙勾註記,並記載不實之病程紀錄,並由該院相關檢驗師、護士及藥師等人均配合製作不實檢驗資料,紀錄不實護理記錄及給藥記錄,並不另給相關藥物,之後由該院負責申報人員向健保署提出健保給付,以遂渠等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乙○○、甲○○就上述犯行部分顯然是與被告庚○○及附表壹所載之相關護理、行政人員等人,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分工合作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自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被告庚○○、乙○○、甲○○等人上開所辯,均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3人共犯附表壹所示業務登載不實、詐欺取財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處。
六、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新刑法(94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依上開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原則上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例外於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時,始適用新法,即採「從舊從輕原則」。惟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必行為時與行為後律均有處罰之規定,始有新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至新舊法孰重孰輕,應以其可罰性範圍及刑之重輕為主要比較對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103年6月21日施行,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將罰金部分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茲比較新舊刑法結果,以舊刑法規定對告較為有利,故仍應依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刑法之規定。又被告3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本件被告庚○○、乙○○、甲○○3人所犯之罪之宣告刑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是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予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餘地,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
七、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庚○○、乙○○、甲○○3人附表編號壹各編號所為(即被告庚○○犯附表壹編號1至28部分,被告乙○○犯附表壹編號1至3、5至17、19、21至28部分,被告甲○○犯附表壹編號27、28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被告3人所犯上開犯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庚○○與乙○○、甲○○及附表壹各編號所載之相關護士、檢驗師、藥師及申報健保之行政人員等人間,(被告庚○○就附表壹編號1至28部分、被告乙○○就附表壹編號1至
3、5至17、19、21至28部分,被告甲○○犯附表壹編號27、28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等人所利用至○○醫院就診或住院之不知情病患或利用○○醫院
3、5樓護理之家不知情病患開立不須給病患服用或施打之藥物與針劑或辦理假住院方式詐領健保給付所為,均係間接正犯。
(三)被告等係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術以達其詐欺取財犯行,是被告等所為詐欺取財行為同時亦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2罪,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按行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然若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逐次實行而具連續性,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罪名,亦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2年臺上字第276號判決參照)。所謂集合犯,乃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集合犯之成立,除行為人主觀上須出於一個決意外,該自然意義之複數行為,在時、空上並應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為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與立法之意旨相符(最高法院102年臺上字第133號判決參照)。
本件被告庚○○、乙○○、甲○○3人係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罪,而詐欺取財之行為人於各該行為終了時,即已達其目的,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且最高法院就如施用毒品等立法修正理由所提及可發展包括一罪之犯罪型態,亦採嚴格數罪併罰之解釋(最高法院96年度第9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是就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再者,犯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本案被告庚○○、乙○○、甲○○3人所犯詐欺取財犯行,當無論以集合犯之餘地,應回歸一般刑法上行為單、複數之認定,而予論罪科刑。而我刑法之犯罪係以構成要件該當性為成立要件,故判斷犯罪之個數,依據構成要件為標準,具有適正的理論基礎,較為妥當。經查,被告3人實施詐欺取財之方式,係以每日利用不知情看診病患或開立不須給病患服用、施打之藥物與針劑或以將該院3、5樓附設護理之家之病患以辦理假住院方式進行詐領健保給付,於隔月月中依上月所為業務登載不實之紀錄與資料彙整後進行申報健保給付,經健保署負責單位審核後,即一次給付該次所申報之相關費用等情,已經被告庚○○、證人童惠娟、戊○○等人陳述甚詳。是依被告庚○○等3人及相關配合共犯之犯罪手法觀之,被告庚○○3人及其他共犯雖於每日均有為業務登載不實行為,惟該月份之相關健保給付,係待次月一次進行申報後待被害人即健保署進行審查,不知有偽而陷於錯誤進而給付申報款項,而完成一個詐欺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等人於同段期間利用不知情不同病患接續為業務登載不實記載,但於次月同時申請給付健保費用,係法律上之一行為,雖同日有多數次業務登載不實之行為,應係為達一詐騙行為而以接續業務登載不實行為,僅論以一罪。至被告庚○○、乙○○、甲○○於不同月份申請健保給付之行為,客觀上應屬可分,是被告按月申報前月健保給付,各月申報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及詐欺罪行為應分論併罰,而論以如附表壹所示各編號之數罪。
八、原審就被告乙○○部分,予被告乙○○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乙○○參與本件共犯部分,於附表壹「☆」部分,並未參與為共同正犯,詳如前述;原判決附表壹共犯欄記載被告乙○○為參與之共同正犯,洵有違誤。又被告乙○○參與共犯之其餘附表壹未打「☆」部分,被告庚○○為主事者,被告乙○○僅為配合者,被告乙○○參與次數亦無被告庚○○之多,原判決量處之刑度相同或接近,亦有違量刑比例原則。被告乙○○上訴否認犯罪,雖無足取。但原判決關於被告乙○○有罪部分既有可議,自屬無法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改判之。爰審酌被告乙○○無前科素行;曾任臺南市0000000、臺南市○○;擔任○○醫院醫師時,配合醫院登載不實病歷資料方式向健保署虛報醫療費用;所犯之犯罪時間自97年4月間至99年9月;與妻育有二子女;犯後否認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三、五至十七、十九、二一至二八所示之宣告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九、原審就被告庚○○、甲○○部分,認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28條、第215條、第216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並審酌全民健康保險為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甚鉅,醫師以照顧病患生命與健康為使命,維持專業自主,以良知和尊重生命尊嚴之態度執行醫療專業;被告庚○○、甲○○均為醫師;庚○○為○○醫院、○○○、○○護理之家、○○護理之家、○○護理之家共計2間醫院、3間護理之家之負責人;甲○○為○○醫院院長;在社會上為一般國人所敬重,收入所得均高於一般多數民眾,不知自愛,仗為負責人、醫師之地位,長期開立不實藥品,及利用○○醫院內所附設護理之家無意識、不知情病患,且所利用病患多屬因中風、氣切、插管而無意識,病患家屬不常探視之病患,不知尊重、憐惜,任意進行抽血、採尿檢驗,將檢驗數據造假,而以登載不實之醫囑將不須住院病患收住院並登載不實相關病歷資料等方式向健保署大量虛報相關醫療費用牟取私利,違反醫師倫理與敬業精神,影響健保財務根基甚鉅;庚○○為指使者,甲○○配合指示;庚○○所犯時間97年4月間至99年9月,甲○○99年7月至同年8月之犯罪行為;各次申報詐領之金額,庚○○犯後已與中央健保署達成和解,為民事賠償;但庚○○犯罪後陳述反覆,雖為「認罪」之陳述,但相關過程又拒絕誠實交代,一再求處緩刑之態度;甲○○否認犯行,推諉為護士等人所為之犯後態度;2人之家庭經濟、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壹各編號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被告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被告甲○○有期徒刑陸月,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標準。並說明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醫療法第67條第1項明文規定,病歷之所有權應歸屬於醫療機構。被告庚○○、甲○○與附表壹所示共犯間為不實登載病歷資料(內含長期醫囑單、病程紀錄、護理紀錄、給藥及治療紀錄單、檢驗資料等),雖係被告3人共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所生之物,惟該等病歷均為「○○醫院」所有,並非被告2人所有,亦非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又說明被告2人前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庚○○犯罪後陳述反覆,雖為「認罪」之陳述,但相關過程又拒絕誠實交代,一再求處緩刑之態度;被告甲○○於95年間已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領健保給付,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月16日以95年偵字第3145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7年1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甲○○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不知以此為警惕,仍再度犯案,難認無再犯之虞,犯後又否認犯行之態度;難認2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均不為緩刑之諭知。本院經核原判決雖未及比較適用修正前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然因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採從新從輕原則,以往實務見解認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新舊刑法時,上訴後,雖比較結果以舊刑法有利於行為人,而原判決別無其他撤銷事由,仍應由本院以此為由撤銷;惟修正後之規定係採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行為時法,因此原判決雖未及比較適用,然上訴本院後,經比較新舊刑法,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原判決對被告2人量刑亦屬妥適,乃予維持。公訴人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被告庚○○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被告甲○○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被告庚○○辯護人雖舉出㈠原審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㈠第228至240頁),認該案前立法委員林進興詐騙健保費3,255,600元,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該案犯罪金額為本案附表壹735,983元之五倍,刑度為原審所定執行刑3年6月之1.8倍;本案涉案金額較少,宣告刑較重。㈡中華日報103年8月8日B5版剪報乙則(見本院卷㈡第86頁),刊登前立法委員侯水盛詐騙健保費230多萬元,宣告有期徒刑6月;該案金額為本案之3倍,刑度為原審所定6分之1;本案涉案金額較少,宣告刑較重云云。惟該二案件犯罪時間均在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前,當時刑法尚有常業詐欺罪規定,故二案均依常業詐欺一罪論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本案則係發生於00年0月0日後,刑法業將常業詐欺罪廢止,廢止後乃一罪一罰,被告庚○○於本案附表壹編號一至二八等行為,共觸犯附表壹編號一至二八所示之二八罪,詳如上述,原判決亦依詐騙健保費多寡,依序量處刑度,編號一至二十均量處有期徒刑3月,編號二四、二八各量處有期徒刑4月,編號二一、二二、二五各量處有期徒刑5月,僅於編號二三、二六、二七量處有期徒刑6月,刑度尚未偏高,因合併定應執行刑,刑度始為3年6月,符合刑法第51條5款前段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辯護人以詐騙健保費多寡,比較三案,認本案刑度量處比上開二案為重,而未予審酌上開情狀,自不足取。另被告庚○○辯護人提出臺南市政府感謝狀、臺南市○○國小感謝狀、臺南市政府獎狀、○○派出所聘書、○○社區發展協會守望相助隊顧問聘書、0000000委員會聘書(見本院卷㈡第87至92頁),辯稱:庚○○已自白,請求為緩刑宣告云云。惟被告庚○○雖為認罪之陳述,概括承擔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但被告庚○○於原審以證人身分證述:乙○○、甲○○,均不知情,也沒有要求乙○○、甲○○2人開立不須給病患使用的藥物,之後打雙勾,也沒有要求乙○○、甲○○收3、5樓護理之家不須住院病患住院,僅說收住院門檻不要太高,避免醫療糾紛云云,未為全部犯罪事實,難謂被告庚○○「認罪」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被告自白全部犯罪事實。況公訴人上訴指訴:「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乃我國社會保險體系中重要一環,成敗良窳關乎國計民生甚鉅,不容少數不肖從事醫療人員率以詐偽欺瞞之手段,侵蝕全民辛勤付出、得來不易之社會安全機制。而全民健康保險自推辦以來,連年鉅額虧損,幾至破產,制度設計之不良、藥價黑洞等固為其因素之一,然部分不肖醫療從業人員惡意詐領健保給付,對全民健康保險財務之健全,影響亦甚鉅。醫師本為收入甚高之行業,被告庚○○以醫師為業,復經營數家醫院、養護之家,所得較一般受雇於醫療診所之高薪醫師為高,然仍不知足,為滿足其無止盡之貪欲,而犯本案罪行,犯罪之動機卑劣,與醫師職業之高尚道德有違背。其藉工作上之僱傭關係,使為求生計之護理人員、藥師、檢驗師聽從指示,而共同為本案犯行,製造多數犯罪行為於先;又於獲得交保後對同案護理人員施壓,致渠等先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後翻異前詞,否認犯罪,其企圖以司法程序影響證人做證意願,犯後態度至為惡劣;再者,其於審理中雖為「認罪」之陳述,但有關相關過程又拒絕誠實交代,刻意迴護被告乙○○、甲○○,僅一再求緩刑,更值高度非難。」又原審判決亦說明不予被告庚○○為緩刑之諭知。辯護人提出上開庚○○公益事跡,所請為緩刑宣告,仍非適宜。被告庚○○辯護人於原審提出原審98年度易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認該案詐領健保費金額高於本案,被告等判處之刑度比本案較輕,並獲得緩刑宣告云云。惟該原審98年度易字第1221號案係被告等認罪,經與檢察官為科刑範圍及緩刑宣告之合意協商,由檢察官聲請原審改依協商程序所為之協商判決(見一審卷㈡第141至173頁),核與本案之進行訴訟程序不合,以該案案情請求為本案緩刑宣告,尚屬無據。
貳、無罪部分(即被告庚○○、乙○○2人於95年2月間至97年4月間共犯如附表貳相關編號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領健保費犯行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為詐取健保給付之藥費、藥事服務費等醫療費用,竟與被告乙○○、醫師黃志明、護士郭千瑜、阮曉娟、邱佳怡、張晏慈、陳柔君、黃姿菱、黃彩雲、吳佳倩、許嘉芬、周珮瑀、方惠鈺、檢驗師丁○○、藥師楊創奮、陳秀綿(黃志明等人另為緩起訴處分)等,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95年起至97年3月間,均明知附表貳所示病患情況穩定不需給藥,即均不須與病患服用或施打如附表貳各編號所示藥物或針劑,竟為圖申報健保給付之利仍在長期醫囑單內開立,並由醫師本人或由醫師交代護士以打雙勾為記號,以為其他護士配合填載不實之給藥紀錄單(打雙勾者即不給藥),藥師楊創奮看到醫囑單或給藥紀錄單上之藥名有打雙勾之記錄者,亦配合不出藥,但仍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補助。核計自95年2月申報至97年4月16日申報詐得藥品費、處置費用、特殊材料費等金額達萬元。因認被告庚○○、乙○○2人就此部分犯行涉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支詐欺取財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既維持原審所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自無庸逐一說明以下所引用之各該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先此敘明。
三、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亦即檢察官於訴訟上所負之舉證責任,必須說服法院至確信、無合理之懷疑其主張可能為不實的程度,始盡其舉證責任,若雖經檢察官舉證,惟法院對被告究否犯罪仍存有合理懷疑時,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再被告之自白,雖為證據之一種,但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為證據。又依同條第2項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防止偏重自白,發生誤判之危險(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525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4年度臺覆字第10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庚○○、乙○○2人,或由被告庚○○與其他醫護人員,或由被告庚○○與被告乙○○2人有於附表貳各編號所示日期共犯行使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及詐欺取財罪,係以證人即同案被告白仲素、黃志明、郭千瑜、阮曉娟、邱佳怡、張晏慈、陳柔君、黃姿菱、黃彩雲、方惠鈺、吳佳倩、許嘉芬、周珮瑀、丁○○、陳秀綿、楊創奮、焦淑琴、童慧娟等人於警、偵訊中之證述,另有扣案病歷資料、會議紀錄本、2樓(住院部)交班本、抗生素使用申請表、交班紀錄、黃色便利貼12張等資料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被告庚○○固坦承於上開時間擔任○○醫院負責醫師並看診,惟先稱:被告庚○○記得於99年間才開始指示醫師及護士在藥名上打雙勾不給藥的情形,伊於93年間雖在○○醫院任職,但僅為兼職醫師,當時負責的醫師為柳蔭,被告庚○○是受僱於柳蔭,由被告庚○○全權負責是96年10月間,至扣案95年、96年間病歷記錄也有打雙勾記號,因時間太久無法記憶,被告庚○○從未指示醫師在病歷上打雙勾等語。另被告乙○○亦坦承有受僱於被告庚○○在○○醫院看診等情不諱,但均否認附表貳所示之日期之犯行,被告庚○○、乙○○及渠等選任辯護人並以前開辯詞為辯。
六、經查:
(一)經原審調閱扣案起訴書附表二所載於95年1月間起至97年3月25日間相關住院病患之病歷資料所載,雖病歷內所附醫師開立之長期醫囑單內所載藥名處,及護理人員負責紀錄之給藥及治療紀錄單上所記載藥物種類途徑用法上有以鉛筆、原子筆之雙勾或以橡皮擦擦拭、立可白塗抹痕跡,有扣案病歷可佐。然該段期間任職在○○醫院之護士均非上開公訴人所傳喚之證人即護士郭千瑜、阮曉娟、邱佳怡、張晏慈、陳柔君、黃姿菱、黃彩雲、方惠鈺、吳佳倩、許嘉芬、周珮瑀等人,並據上開扣案病歷所載任職護士為趙美琪、沈琳苓、張寶尹、鄭怡君、蘇淳穗、粘秀棉、黃惠珍、吳秋燕、楊舒燁、王佩君、沈怡君、翁靜瑜、蔡幸容、黃婉如、鍾水淦、康月霞、楊惠雅、黃郁凌、吳秀華、高明秀、謝瑜瑩、程諾涵、鄭莉詩、丘珊綺、吳佩怡、陳美玲、鄭濬婕、林宇慧、劉慧美、楊秀雲、翁雪馨、阮汝純、秦靜蕊、王紀雯、張芳倩、王玉蓮、劉慧美等人,檢驗師為韓幸珊、蔡幸芬等人,另醫師部分除有被告庚○○、乙○○、黃志明等人外,另有醫師楊正敏、李守仁、楊誠俊、李德義等人,公訴人於偵查中均未通知上開證人到庭,是此部分病歷內所打雙勾記號,是否即為不給藥或不施打針劑?又此部分之指示是否為被告庚○○所下達指令分別指示護士、醫師配合以假給藥之方式詐領健保給付?或由被告乙○○所指示?實不無疑問。
(二)而被告庚○○利用○○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住院病患以假住院方式或利用住院病患開立不須給藥或不須施打之針劑方式詐領健保給付所為究竟何時開始,據證人即一樓跟診護士焦淑琴所述:伊早於80年間即在○○醫院任職,一直到101年8月間曾請假半個月,○○醫院內在病歷藥名處打雙勾表示不給藥行之多年,被告庚○○剛接手○○醫院時還沒有開始,約遭搜索前2、3年開始有這個動作等語;證人阮曉娟陳稱:有關醫師在病歷上做不實記載,將不須給藥的藥名以鉛筆打雙勾,此手法好像是從98年時有這種情形,伊剛去時沒有這種情形,但確定時間已不記得等語;證人即○○醫院檢驗師丁○○證稱:伊從95年7月開始在○○醫院擔任檢驗師,有關依被告庚○○要求將檢驗數據提高的時間,印象中應該是99年過年後3、4月份開始的,但詳細時間不記得等語。證人即負責申報請領健保費之童慧娟亦稱:伊於95年間開始任職於○○醫院,即負責申報健保工作,印象中是在99年才看到病歷上有貼便利貼情形,被告庚○○也是在便利貼出現後才有跟伊說要將病歷上的便利貼撕掉等語。證人即藥師楊創奮於偵查中有關給藥單上有打雙勾記號究竟何時開始,其先後所陳亦有不一情形,即證人楊創奮於99年10月7日於警詢中先稱:93年被告庚○○接任○○醫院開始營運支出,並無開列藥物但不給藥情形,從何時開始未依處方給藥已不記得等語,偵查中雖證稱從94年間開始等語,但證人楊創奮已先稱:伊沒有注意何時開始有這種狀況等語,但經提示證人楊創奮有關證人謝基煌所稱從94年開始後,證人楊創奮即稱應該是從94年開始的等語,顯係附和證人謝基煌所述內容,但逾101年4月11日偵查中,另改陳:有關打雙勾不給藥是從94年底到95年初左右開始有這種情形等語,再觀證人即藥師謝基煌則證稱:伊於94年間任職於○○醫院,伊到職第1天護士及另一位藥師楊創奮均有跟伊說給藥及治療紀錄單有打雙勾註記就是不用給藥,但跟伊講的護士均已離職等語,是上開證人證述內容或其個人有先後陳述不一,或彼此間陳述出入情形,尚難遽信,而為不利於被告庚○○、乙○○2人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就起訴書附表二有關○○醫院於95年2月19日至97年4月16日向健保署所申請藥品或針劑等項目之給付,依公訴人所舉前開事證,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實難僅憑以證人間不一之證述,及扣案之病歷內確有打雙勾之記號而斷然認被告庚○○、乙○○2人均有開立不須給病患使用或施打之藥物及針劑而仍向健保署申請給付而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公訴人指訴被告庚○○、乙○○2人此部分犯行,均屬犯罪不能證明。
七、原審基於上述理由,為被告庚○○、乙○○2人無罪之諭知。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215條、第216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義仲法 官 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嘉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醫療社團法人○○醫院、○○醫院及○○○分別
以安排假住院及虛偽開立藥物之業務登載不實方式詐領健保醫療費用】┌──┬──────┬────┬───────┬─────────┬───────┬────┬─────┬───────┐│編號│ 申報日期 │病患名稱│就診暨住院日期│共犯(醫師部分即由│共犯(藥師部分│詐欺行為│所詐欺取得│宣告刑 ││ │ │ │ │實際負責人庚○○分│配合不給藥,護│暨偽造內│申報費用 │ ││ │ │ │ │別指示下列負責診療│士部分,分別紀│容 │ │ ││ │ │ │ │醫師配合在長期醫囑│錄不實給藥紀錄│ │ │ ││ │ │ │ │單上或開立不需給病│,假住院病患部│ │ │ ││ │ │ │ │患服用之藥品或以不│分並記錄不實護│ │ │ ││ │ │ │ │需要住院病患收入住│理記錄單,檢驗│ │ │ ││ │ │ │ │院開立不實醫囑及藥│師部分,就假住│ │ │ ││ │ │ │ │品) │院病患則配合製│ │ │ ││ │ │ │ │ │作不實檢驗報告│ │ │ ││ │ │ │ │ │數據) │ │ │ │├──┼──────┼────┼───────┼─────────┼───────┼────┼─────┼───────┤│一 │97年05月13日│方秋霖 │97年04月09日至│庚○○、黃志明 │護士:陳美玲、│以開立不│754元 │庚○○共同犯詐││ │ │ │97年04月17日 │ │邱佳怡、林宇慧│須給病患│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服用藥物│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與針劑之│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方式詐領│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健保給付│ │壹日。 ││ │ │ │ │ │ │。所虛偽│ │乙○○共同犯詐││ │ │ │ │ │ │記載藥品│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及針劑如│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起訴書附│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表二第5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頁醫令中│ │壹日。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王旭昇 │97年04月07日至│庚○○ │護士:陳美玲、│同上述方│191元 │ ││ │ │ │97年04月20日 │黃志明 │邱佳怡、林宇慧│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信宏 │97年04月07日至│庚○○ │護士:陳美玲、│同上述方│2434元 │ ││ │ │ │97年04月20日 │黃志明 │邱佳怡、林宇慧│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9、│ │ ││ │ │ │ │ │ │20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穆宏男 │97年04月15日至│庚○○ │陳美玲、邱佳怡│同上述方│1626元 │ ││ │ │☆ │97年04月29日 │黃志明 │林宇慧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6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洪李邊 │97年04月17日至│庚○○ │護士:陳美玲、│同上述方│44元 │ ││ │ │☆ │97年04月27日 │黃志明 │邱佳怡、林宇慧│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鄭濬婕、吳佩│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怡 │二第6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翁淑芬 │97年04月13日至│庚○○ │護士:陳美玲、│同上述方│448元 │ ││ │ │ │97年04月19日 │乙○○ │邱佳怡、林宇慧│式,如起│ │ ││ │ │ │ │ │、鄭濬婕、吳佩│訴書附表│ │ ││ │ │ │ │ │怡 │二第8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97年06月18日│王茂榮 │97年05月15日至│庚○○ │邱佳怡、鄭濬婕│同上述方│6元 │庚○○共同犯詐││ │ │ │97年05月23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7頁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醫令中、│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英文名稱│ │壹日。 ││ │ ├────┼───────┼─────────┼───────┼────┼─────┤乙○○共同犯詐││ │ │徐陳紅笑│97年05月01日至│庚○○ │邱佳怡、鄭濬婕│同上述方│1552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97年05月14日 │黃志明 │陳美玲、林宇慧│式,如起│ │期徒刑貳月,如││ │ │ │ │林健 │ │訴書附表│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二第34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醫令中、│ │壹日。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錦文 │97年05月01日至│庚○○ │邱佳怡、鄭濬婕│同上述方│710元 │ ││ │ │ │97年05月15日 │黃志明 │陳美玲、林宇慧│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廷玉 │97年05月13日至│庚○○ │邱佳怡、鄭濬婕│同上述方│20元 │ ││ │ │ │97年05月22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林健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周俊銘 │97年05月18日至│庚○○ │邱佳怡、鄭濬婕│同上述方│627元 │ ││ │ │☆ │97年05月25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6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洪李邊 │97年05月20日至│庚○○ │邱佳怡、鄭濬婕│同上述方│779元 │ ││ │ │ │97年05月29日 │林健 │曾慧芸、魏玉蕙│式,如起│ │ ││ │ │ │ │ │王淑卉、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鄭林寶玉│97年04月27日至│庚○○ │邱佳怡、鄭濬婕│同上述方│929元 │ ││ │ │ │97年05月04日 │乙○○ │ │式,如起│ │ ││ │ │ │ │黃志明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汪鄭金枝│97年05月19日至│庚○○ │邱佳怡 │同上述方│623元 │ ││ │ │ │97年05月27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董秀治 │97年05月11日至│庚○○ │邱佳怡、鄭濬婕│同上述方│866元 │ ││ │ │☆ │97年05月15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9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三 │97年07月17日│庚○○ │97年06月11日至│庚○○、黃志明 │護士部分:曾慧│由左列醫│6299元 │庚○○共同犯詐││ │ │☆ │97年06月16日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芸、陳美玲、邱│護及行政│ │欺取財罪,處有││ │ │ │ │上、黃志明、乙○○│佳怡 │人員配合│ │期徒刑參月,如││ │ │ │ │、林健) │檢驗師: │將以上述│ │易科罰金,以新││ │ │ │ │ │藥師: │假住院方│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式詐領健│ │壹日。 ││ │ │ │ │ │ │保給付。│ │乙○○共同犯詐││ │ │ │ │ │ │所申報點│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數項目、│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內容及金│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額如起訴│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書附表一│ │壹日。 ││ │ │ │ │ │ │第編號40│ │ ││ │ │ │ │ │ │所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許明輝 │97年06月12日至│庚○○ │邱佳怡、曾慧芸│同上述方│1541元 │ ││ │ │ │97年06月22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柯金水 │97年06月06日至│庚○○ │邱佳怡、曾慧芸│同上述方│540元 │ ││ │ │ │97年06月12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林榮輝 │97年05月22日至│庚○○ │邱佳怡、曾慧芸│同上述方│458元 │ ││ │ │ │97年06月03日 │黃志明 │鄭濬潔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楊麗珍 │97年06月11日至│庚○○ │邱佳怡、曾慧芸│同上述方│1345元 │ ││ │ │ │97年06月15日 │黃志明 │陳美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美杏 │97年06月15日至│庚○○ │邱佳怡、曾慧芸│同上述方│463元 │ ││ │ │ │97年06月20日 │乙○○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幸子 │97年05月29日至│庚○○ │邱佳怡、曾慧芸│同上述方│1096元 │ ││ │ │ │97年06月04日 │黃志明 │陳美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錦文 │97年06月03日至│庚○○ │邱佳怡 │同上述方│664元 │ ││ │ │ │97年06月17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林芳如 │97年06月15日至│庚○○ │邱佳怡、曾慧芸│同上述方│287元 │ ││ │ │☆ │97年06月19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3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蘇金松 │97年06月06日至│庚○○ │邱佳怡 │同上述方│363元 │ ││ │ │☆ │97年06月12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說明:原判決誤載林│ │二第46頁│ │ ││ │ │ │ │ 易煌為共犯,│ │醫令中、│ │ ││ │ │ │ │ 本院刪除。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陳金樹 │97年06月05日至│庚○○ │邱佳怡、曾慧芸│同上述方│943元 │ ││ │ │ │97年06月16日 │黃志明 │陳美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姜林綢│97年06月15日至│庚○○ │邱佳怡、曾慧芸│同上述方│1605元 │ ││ │ │ │97年06月28日 │乙○○ │陳美玲 │式,如起│ │ ││ │ │ │ │黃志明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曲庭葦 │97年05月31日至│庚○○ │邱佳怡、曾慧芸│同上述方│1198元 │ ││ │ │ │97年06月04日 │黃志明 │陳美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簡金英 │97年06月10日至│庚○○ │邱佳怡、曾慧芸│同上述方│1300元 │ ││ │ │ │97年06月21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8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郭豐斌 │97年06月17日至│庚○○ │邱佳怡、曾慧芸│同上述方│93元 │ ││ │ │ │97年06月30日 │黃志明 │陳美玲 │式,如起│ │ ││ │ │ │ │乙○○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0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四 │97年08月15日│周清旺 │97年07月03日至│庚○○ │邱佳怡、陳美玲│同上述方│20元 │庚○○共同犯詐││ │ │ │97年07月16日 │黃志明 │盧怡靜 │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8頁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醫令中、│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英文名稱│ │壹日。 ││ │ ├────┼───────┼─────────┼───────┼────┼─────┤ ││ │ │林麗娟 │97年06月28日至│庚○○ │邱佳怡、曾慧芸│同上述方│2006元 │ ││ │ │ │97年07月04日 │黃志明 │陳美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林滿 │97年07月19日至│庚○○ │盧怡靜、邱佳怡│同上述方│280元 │ ││ │ │ │97年07月23日 │黃志明 │邢荷子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王光賢 │97年07月17日至│庚○○ │盧怡靜、邱佳怡│同上述方│370元 │ ││ │ │ │97年07月23日 │黃志明 │邢荷子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郭蔡樹蘭│97年07月08日至│庚○○ │盧怡靜、邱佳怡│同上述方│880元 │ ││ │ │ │97年07月21日 │黃志明 │邢荷子、陳美玲│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郭薛金珠│97年07月09日至│庚○○ │盧怡靜、邱佳怡│同上述方│689元 │ ││ │ │ │97年07月27日 │黃志明 │陳美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莊進國 │97年07月08日至│庚○○ │盧怡靜、邱佳怡│同上述方│835元 │ ││ │ │ │97年07月19日 │黃志明 │邢荷子、陳美玲│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3 │ │ ││ │ │ │ │ │ │、104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林桂枝│97年07月10日至│庚○○ │盧怡靜、邱佳怡│同上述方│226元 │ ││ │ │ │97年07月14日 │黃志明 │陳美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6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五 │97年09月18日│陳宗添 │97年08月17日至│庚○○ │盧怡靜、阮曉娟│同上述方│9元 │庚○○共同犯詐││ │ │ │97年08月28日 │乙○○ │ │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林健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6頁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醫令中、│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英文名稱│ │壹日。 ││ │ │ │ │ │ │ │ │乙○○共同犯詐││ │ ├────┼───────┼─────────┼───────┼────┼─────┤欺取財罪,處有││ │ │金成山 │97年08月20日至│庚○○ │盧怡靜、阮曉娟│同上述方│882元 │期徒刑貳月,如││ │ │ │97年08月26日 │黃志明 │邢荷子、黃姿菱│式,如起│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訴書附表│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二第14頁│ │壹日。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信德 │97年08月11日至│庚○○ │阮曉娟、邢荷子│同上述方│1078元 │ ││ │ │ │97年08月23日 │黃志明 │黃姿菱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8、│ │ ││ │ │ │ │ │ │19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蔡銀來 │97年08月06日至│庚○○ │盧怡靜、阮曉娟│同上述方│1966元 │ ││ │ │ │97年08月14日 │黃志明 │邢荷子、黃姿菱│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9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林惠禪 │97年08月16日至│庚○○ │阮曉娟、邢荷子│同上述方│492元 │ ││ │ │☆ │97年08月21日 │黃志明 │黃姿菱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109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陳瑞麟 │97年08月16日至│庚○○ │阮曉娟、邢荷子│同上述方│786元 │ ││ │ │☆ │97年08月19日 │黃志明 │黃姿菱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100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劉卓端員│97年08月3日至 │庚○○ │邢荷子、黃姿菱│同上述方│919元 │ ││ │ │ │97年08月10日 │乙○○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1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周朵秀 │97年07月22日至│庚○○ │盧怡靜、邢荷子│同上述方│8元 │ ││ │ │(起訴書│97年08月04日 │林健 │ │式,如起│ │ ││ │ │附表二誤│ │ │ │訴書附表│ │ ││ │ │載為周忐│ │ │ │二第27頁│ │ ││ │ │秀)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97年08月22日至│庚○○ │盧怡靜、邢荷子│同上述方│297元 │ ││ │ │ │97年08月30日 │黃志明 │阮曉娟、黃姿菱│式,如起│ │ ││ │ │ │ │林健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邱墻梅 │97年08月06日至│庚○○ │邢荷子、黃姿菱│同上述方│634元 │ ││ │ │(起訴書│97年08月13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附表二誤│ │ │ │訴書附表│ │ ││ │ │載為邱惰│ │ │ │二第32頁│ │ ││ │ │梅)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黃陳貴爾│97年08月06日至│庚○○ │阮曉娟、邢荷子│同上述方│33元 │ ││ │ │(起訴書│97年08月18日 │黃志明 │黃姿菱 │式,如起│ │ ││ │ │附表二誤│ │ │ │訴書附表│ │ ││ │ │載為陳黃│ │ │ │二第40頁│ │ ││ │ │貴圴)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姜林網│97年08月06日至│庚○○ │盧怡靜、阮曉娟│同上述方│1935元 │ ││ │ │ │97年08月18日 │黃志明 │邢荷子、黃姿菱│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0、│ │ ││ │ │ │ │ │ │71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楊郭秀 │97年08月03日至│庚○○ │盧怡靜、阮曉娟│同上述方│648元 │ ││ │ │ │97年08月14日 │乙○○ │邢荷子、黃姿菱│式,如起│ │ ││ │ │ │ │林健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李煥 │97年07月20日至│庚○○ │盧怡靜、邱佳怡│同上述方│1179元 │ ││ │ │☆ │97年08月07日 │乙○○ │邢荷子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4、│ │ ││ │ │ │ │ │ │85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 │ │97年08月22日至│庚○○ │盧怡靜、邢荷子│同上述方│154元 │ ││ │ │ │97年08月27日 │黃志明 │黃姿菱 │式,如起│ │ ││ │ │ │ │林健 │ │訴書附表│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二第85頁│ │ ││ │ │ │ │上、乙○○、林健)│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裴蕙芳 │97年07月22日至│庚○○ │盧怡靜、阮曉娟│同上述方│4元 │ ││ │ │☆ │97年08月07日 │黃志明 │邢荷子、邱佳怡│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8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張容瑜 │97年07月30日至│庚○○ │盧怡靜、阮曉娟│同上述方│1948元 │ ││ │ │(起訴書│97年08月06日 │黃志明 │邢荷子、邱佳怡│式,如起│ │ ││ │ │附表二誤│ │ │ │訴書附表│ │ ││ │ │載為張容│ │ │ │二第89頁│ │ ││ │ │棰)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翁淑芬 │97年08月08日至│庚○○ │阮曉娟、邢荷子│同上述方│609元 │ ││ │ │ │97年08月18日 │黃志明 │黃姿菱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六 │97年10月16日│黃雲林 │97年09月07日至│庚○○ │盧怡靜、阮曉娟│同上述方│906元 │庚○○共同犯詐││ │ │ │97年09月20日 │乙○○ │楊怡珊、黃姿菱│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林健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11頁│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醫令中、│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英文名稱│ │壹日。 ││ │ ├────┼───────┼─────────┼───────┼────┼─────┤乙○○共同犯詐││ │ │余文洲 │97年09月05日至│庚○○ │盧怡靜、楊怡珊│同上述方│597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97年09月15日 │黃志明 │邢荷子、黃姿菱│式,如起│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訴書附表│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二第104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105頁 │ │壹日。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葉松鑫 │97年08月31日至│庚○○ │盧怡靜、阮曉娟│同上述方│899元 │ ││ │ │ │97年09月04日 │乙○○ │邢荷子、黃姿菱│式,如起│ │ ││ │ │ │ │林健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5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張 發 │97年09月01日至│庚○○ │盧怡靜、楊怡珊│同上述方│1360元 │ ││ │ │ │97年09月10日 │黃志明 │黃姿菱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林滿 │97年08月24日至│庚○○ │邢荷子、黃姿菱│同上述方│28元 │ ││ │ │ │97年09月04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林健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邱墻梅 │97年09月11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95元 │ ││ │ │ │97年09月17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陳貴爾│97年09月08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2065元 │ ││ │ │ │97年09月14日 │林 健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黃志明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0、│ │ ││ │ │ │ │ │ │41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陳新財 │97年09月13日至│庚○○ │盧怡靜、阮曉娟│同上述方│27元 │ ││ │ │☆ │97年09月16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4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東亞 │97年09月10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1167元 │ ││ │ │☆ │97年09月23日 │黃志明 │阮曉娟、楊怡珊│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黃志明、林健、│ │二第49、│ │ ││ │ │ │ │乙○○) │ │50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顏金 │97年09月08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1377元 │ ││ │ │ │97年09月21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楊郭秀 │97年09月12日至│庚○○ │黃姿菱 │同上述方│3元 │ ││ │ │ │97年09月23日 │黃俊誠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莊金燕│97年09月26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409元 │ ││ │ │ │97年09月28日 │黃志明 │王淑卉、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裴蕙芳 │97年09月05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5元 │ ││ │ │ │97年09月20日 │林健 │ │式,如起│ │ ││ │ │ │ │黃俊誠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七 │97年11月19日│林德興 │97年10月04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1365元 │庚○○共同犯詐││ │ │ │97年10月16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4頁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醫令中、│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英文名稱│ │壹日。 ││ │ ├────┼───────┼─────────┼───────┼────┼─────┤乙○○共同犯詐││ │ │王清河 │97年10月03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2077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97年10月12日 │黃志明 │阮曉娟、楊怡珊│式,如起│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訴書附表│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二第14、│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15頁醫令│ │壹日。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吳天城 │97年09月27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516元 │ ││ │ │☆ │97年10月07日 │黃志明 │阮曉娟、楊怡珊│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2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美媛 │97年09月29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1315元 │ ││ │ │ │97年10月06日 │黃志明 │阮曉娟、楊怡珊│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7、│ │ ││ │ │ │ │ │ │28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蘇葉美津│97年10月10日至│庚○○ │黃姿菱 │同上述方│380元 │ ││ │ │ │97年10月18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張鍾傳妹│97年10月18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1052元 │ ││ │ │ │97年10月27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陳貴爾│97年10月13日至│庚○○ │黃姿菱、楊怡珊│同上述方│11元 │ ││ │ │ │97年10月24日 │黃志明 │盧怡靜 │式,如起│ │ ││ │ │ │ │林健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謝安 │97年10月19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40元 │ ││ │ │ │97年10月25日 │乙○○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孫格 │97年10月19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8元 │ ││ │ │ │97年10月28日 │乙○○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黃俊誠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楊蔥 │97年10月08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657元 │ ││ │ │(起訴書│97年10月17日 │黃志明 │楊怡珊、阮曉娟│式,如起│ │ ││ │ │附表二誤│ │林健 │ │訴書附表│ │ ││ │ │載為陳楊│ │ │ │二第68、│ │ ││ │ │蚩) │ │ │ │69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唐陳玉花│97年10月17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962元 │ ││ │ │ │97年10月24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游劉捷 │97年10月08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25元 │ ││ │ │(起訴書│97年10月16日 │黃志明 │阮曉娟、楊怡珊│式,如起│ │ ││ │ │附表二誤│ │ │ │訴書附表│ │ ││ │ │載為游劉│ │ │ │二第72頁│ │ ││ │ │喀)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 斷 │97年09月24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681元 │ ││ │ │(起訴書│97年10月06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附表二誤│ │ │ │訴書附表│ │ ││ │ │載為李漱│ │ │ │二第8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郭蔡樹蘭│97年09月24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11元 │ ││ │ │ │97年10月04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汪鄭金枝│97年10月13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627元 │ ││ │ │ │97年10月21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葉花妹 │97年10月20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26元 │ ││ │ │ │97年10月30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鄭千育 │97年10月10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13元 │ ││ │ │ │97年10月13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喻興容 │97年10月03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450元 │ ││ │ │(起訴書│97年10月04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附表二誤│ │ │ │訴書附表│ │ ││ │ │載為0) │ │ │ │二第103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八 │97年12月19日│林德興 │97年11月14日至│庚○○ │黃姿菱、楊怡珊│同上述方│ 7元 │庚○○共同犯詐││ │ │ │97年11月20日 │黃志明 │盧怡靜 │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林健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4頁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醫令中、│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英文名稱│ │壹日。 ││ │ ├────┼───────┼─────────┼───────┼────┼─────┤乙○○共同犯詐││ │ │李雲基 │97年11月03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762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97年11月11日 │林 健 │盧怡靜 │式,如起│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訴書附表│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二第10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醫令中、│ │壹日。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林榮輝 │97年11月08日至│庚○○ │盧怡靜、楊怡珊│同上述方│267元 │ ││ │ │☆ │97年11月15日 │黃志明 │黃姿菱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1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洪銘澤 │97年11月09日至│庚○○ │黃姿菱、盧怡靜│同上述方│630元 │ ││ │ │ │97年11月12日 │乙○○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林滿 │97年11月03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571元 │ ││ │ │ │97年11月12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謝美麗 │97年11月19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571元 │ ││ │ │ │97年11月25日 │黃志明 │楊怡珊、盧怡靜│式,如起│ │ ││ │ │ │ │林 健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張鍾傳妹│97年11月17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1017元 │ ││ │ │ │97年11月23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林健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蔡清碟 │97年11月03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1065元 │ ││ │ │ │97年11月07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陳貴爾│97年11月09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1889元 │ ││ │ │ │97年11月18日 │乙○○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黃志明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丁旺 │97年11月22日至│庚○○ │楊怡姍、黃姿菱│同上述方│1484元 │ ││ │ │☆ │97年11月28日 │黃志明 │阮曉娟、盧怡靜│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林健、乙○○)│ │二第5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再福 │97年11月27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27元 │ ││ │ │ │97年11月29日 │林 健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柯傑祥 │97年11月08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992元 │ ││ │ │☆ │97年11月14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黃志明、乙○○│ │二第5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鄭世基 │97年11月03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187元 │ ││ │ │ │97年11月06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徐得泉 │97年10月26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640元 │ ││ │ │ │97年11月04日 │乙○○ │阮曉娟、楊怡珊│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東亞 │97年11月16日至│庚○○ │黃姿菱、楊怡珊│同上述方│506元 │ ││ │ │ │97年11月28日 │乙○○ │ │式,如起│ │ ││ │ │ │ │林健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楊蔥 │97年11月14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17元 │ ││ │ │ │97年11月20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黃俊誠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朱王仙葉│97年11月12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268元 │ ││ │ │ │97年11月19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3、│ │ ││ │ │ │ │ │ │74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王柯迎 │97年11月15日至│庚○○ │黃姿菱、楊怡珊│同上述方│326元 │ ││ │ │☆ │97年11月21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8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寶治 │97年11月20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256元 │ ││ │ │(起訴書│97年11月24日 │林 健 │楊怡珊 │式,如起│ │ ││ │ │附表二誤│ │ │ │訴書附表│ │ ││ │ │載為吳螅│ │ │ │二第88頁│ │ ││ │ │治)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月娥 │97年11月24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70元 │ ││ │ │ │97年11月27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歐薛赤 │97年10月27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1105元 │ ││ │ │ │97年11月04日 │黃志明 │阮曉娟、楊怡珊│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2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簡金英 │97年11月12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6元 │ ││ │ │ │97年11月18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8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楊鄭玉霞│97年11月05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874元 │ ││ │ │ │97年11月11日 │黃志明 │阮曉娟、楊怡珊│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九 │98年1月17日 │李林滿 │97年12月07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544元 │庚○○共同犯詐││ │ │ │97年12月12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王元甫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26、│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27頁醫令│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中、英文│ │壹日。 ││ │ │ │ │ │ │名稱 │ │乙○○共同犯詐││ │ ├────┼───────┼─────────┼───────┼────┼─────┤欺取財罪,處有││ │ │許松雄 │97年12月01日至│庚○○ │盧怡靜、黃姿菱│同上述方│315元 │期徒刑貳月,如││ │ │ │97年12月07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訴書附表│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二第33、│ │壹日。 ││ │ │ │ │ │ │34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陳瑞雲 │97年12月15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1395元 │ ││ │ │ │97年12月20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6、│ │ ││ │ │ │ │ │ │37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黃榮杉(│97年12月07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5元 │ ││ │ │起訴書附│97年12月13日 │乙○○ │楊怡珊 │式,如起│ │ ││ │ │表二誤載│ │ │ │訴書附表│ │ ││ │ │為鍾梭鳳│ │ │ │二第40頁│ │ ││ │ │珠)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萬金蒼 │97年11月26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462元 │ ││ │ │ │97年12月02日 │黃志明 │盧怡靜、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穆德恆(│97年12月05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83元 │ ││ │ │起訴書附│97年12月11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表二誤載│ │ │ │訴書附表│ │ ││ │ │為穆德秏│ │ │ │二第4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梁舜丞 │97年12月07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949元 │ ││ │ │ │同年月11日 │乙○○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昭清 │97年11月30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398元 │ ││ │ │ │同年12月6日 │黃志明 │、阮曉捐、盧怡│式,如起│ │ ││ │ │ │ │王元甫 │靜、李美燕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智陽 │97年12月08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863元 │ ││ │ │ │97年12月15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王元甫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鄭博欽 │97年12月24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899元 │ ││ │ │ │97年12月30日 │王元甫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柯惠萍(│97年12月03日至│庚○○ │阮曉娟、盧怡靜│同上述方│510元 │ ││ │ │起訴書附│97年12月05日 │王元甫 │黃姿菱、李美燕│式,如起│ │ ││ │ │表二誤載│ │ │ │訴書附表│ │ ││ │ │為柯玟圻│ │ │ │二第8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翁淑芬 │97年11月26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792元 │ ││ │ │ │97年12月02日 │黃志明 │盧怡靜、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楊鄭玉霞│97年11月30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17元 │ ││ │ │ │97年12月11日 │王元甫 │李美燕、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盧怡靜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 料 │97年12月08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1012元 │ ││ │ │ │97年12月15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劉卓端員│97年11月30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675元 │ ││ │ │☆ │97年12月06日 │黃志明 │李美燕、阮曉娟│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盧怡靜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101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戴文銘 │97年11月22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1120元 │ ││ │ │ │97年12月05日 │黃志明 │盧怡靜、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說明:原判決誤載黃│ │二第106 │ │ ││ │ │ │ │ 志明為乙○○│ │、107頁 │ │ ││ │ │ │ │ ,本院更正。│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林谷炤 │97年11月28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873元 │ ││ │ │ │97年12月03日 │黃志明 │盧怡靜、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江山 │97年12月19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592元 │ ││ │ │ │97年12月25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雲基 │97年11月26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1016元 │ ││ │ │ │97年12月09日 │黃志明 │盧怡靜、楊怡珊│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 │ ││ │ │ │ │ │ │11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黃雲林 │97年12月05日至│庚○○ │楊怡珊、黃姿菱│同上述方│5元 │ ││ │ │ │97年12月12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侯邦禹 │97年12月16日至│庚○○ │楊怡珊、李美燕│同上述方│60元 │ ││ │ │ │97年12月20日 │王元甫 │黃姿菱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郡嬪 │97年12月07日至│庚○○ │楊怡珊、李美燕│同上述方│589元 │ ││ │ │ │97年12月11日 │黃志明 │黃姿菱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十 │98年02月18日│黃雲林 │97年12月28日至│庚○○ │楊怡珊、李美燕│同上述方│1035元 │庚○○共同犯詐││ │ │ │ │乙○○ │ │訴書附表│ │欺取財罪,有期││ │ │ │ │ │ │二第11頁│ │徒刑參月,如易││ │ │ │ │ │ │醫令中、│ │科罰金,以新臺││ │ │ │ │ │ │英文名稱│ │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 │林榮輝 │97年12月22日至│庚○○ │楊怡珊、李美燕│同上述方│355元 │乙○○共同犯詐││ │ │ │98年01月01日 │黃志明 │黃姿菱、阮曉娟│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徒││ │ │ │ │ │ │訴書附表│ │刑貳月,如易科││ │ │ │ │ │ │二第13頁│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醫令中、│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洪金山 │97年12月31日至│庚○○ │楊怡珊、李美燕│同上述方│333元 │ ││ │ │ │98年01月06日 │王元甫 │黃姿菱、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蔡錦雀 │97年12月26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066元 │ ││ │ │ │98年01月03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閆林雪珍│98年01月18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142元 │ ││ │ │ │98年01月25日 │乙○○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王順興 │98年01月12日至│庚○○ │黃姿菱 │同上述方│782元 │ ││ │ │ │98年01月18日 │黃俊誠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劉福山 │98年01月02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318元 │ ││ │ │ │98年01月08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7 │ │ ││ │ │ │ │ │ │、108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簡金英 │98年01月11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758元 │ ││ │ │☆ │98年01月17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108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黃裕峰 │98年01月18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608元 │ ││ │ │ │98年01月22日 │乙○○ │楊怡珊、李美燕│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鎧伍 │98年01月05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172元 │ ││ │ │ │98年01月11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康菊芬 │98年01月22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29元 │ ││ │ │ │98年01月25日 │王元甫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9、│ │ ││ │ │ │ │ │ │30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葉英花 │98年01月11日至│庚○○ │黃姿菱、楊怡珊│同上述方│195元 │ ││ │ │ │98年01月17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張鍾傳妹│98年01月19日至│庚○○ │黃姿菱、楊怡珊│同上述方│542元 │ ││ │ │ │98年01月24日 │黃志明 │李美燕、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詹哲雄 │98年01月23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25元 │ ││ │ │ │98年01月25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劉月雲 │98年01月11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9元 │ ││ │ │ │98年01月17日 │乙○○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雅蘋 │98年01月19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80元 │ ││ │ │ │98年01月23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6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馬鈺婷 │98年01月19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60元 │ ││ │ │ │98年01月25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6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游劉捷 │98年01月13日至│庚○○ │黃姿菱、楊怡珊│同上述方│753元 │ ││ │ │ │98年01月19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丁旺 │98年01月0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94元 │ ││ │ │ │98年01月20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顏居財 │98年01月02日至│庚○○ │黃姿菱、楊怡珊│同上述方│239元 │ ││ │ │☆ │98年01月09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黃志明、乙○○│ │二第5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招清 │98年01月04日至│庚○○ │黃姿菱、楊怡珊│同上述方│236元 │ ││ │ │ │98年01月10日 │乙○○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炯德 │98年01月11日至│庚○○ │黃姿菱 │同上述方│240元 │ ││ │ │☆ │98年01月18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6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徐得泉 │98年01月06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700元 │ ││ │ │ │98年01月12日 │黃志明 │李美燕、楊怡珊│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2、│ │ ││ │ │ │ │ │ │63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蔡 金 │98年01月05日至│庚○○ │黃姿菱、楊怡珊│同上述方│421元 │ ││ │ │ │98年01月11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十一│98年03月16日│陳炎水 │98年02月01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758元 │庚○○共同犯詐││ │ │ │98年02月07日 │乙○○ │ │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6頁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醫令中、│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英文名稱│ │壹日。 ││ │ ├────┼───────┼─────────┼───────┼────┼─────┤乙○○共同犯詐││ │ │林榮輝 │98年01月30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688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98年02月05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訴書附表│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二第13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醫令中、│ │壹日。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阮陳鶯炫│98年02月02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307元 │ ││ │ │ │98年02月11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榮利 │98年02月02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70元 │ ││ │ │ │98年02月10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安邦 │98年02月22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736元 │ ││ │ │☆ │98年02月26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3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施周緣治│98年02月0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695元 │ ││ │ │ │98年02月17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玉葉 │98年02月15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50元 │ ││ │ │☆ │98年02月19日 │黃志明 │李美燕、楊怡珊│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8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金樹 │98年02月01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59元 │ ││ │ │☆ │98年02月07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5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張庭祥 │98年02月10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78元 │ ││ │ │ │98年02月14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唐陳玉花│98年01月30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26元 │ ││ │ │ │98年02月04日 │黃俊誠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許秀娥 │98年01月30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688元 │ ││ │ │ │98年02月03日 │黃志明 │楊怡珊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十二│98年04月16日│陳炎水 │98年3月15日至 │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430元 │庚○○共同犯詐││ │ │ │98年3月21日 │乙○○ │郭千瑜、阮曉娟│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6頁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醫令中、│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英文名稱│ │壹日。 ││ │ ├────┼───────┼─────────┼───────┼────┼─────┤乙○○共同犯詐││ │ │黃雲林 │98年03月0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769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98年03月15日 │楊英輝 │郭千瑜 │式,如起│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訴書附表│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二第11、│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12頁醫令│ │壹日。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王銘賢 │98年03月01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269元 │ ││ │ │ │98年03月08日 │乙○○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王清河 │98年02月27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471元 │ ││ │ │ │98年03月05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星輝 │98年02月27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596元 │ ││ │ │ │98年03月07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筱芸 │98年03月17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469元 │ ││ │ │ │98年03月20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陶清春 │98年03月22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742元 │ ││ │ │ │98年03月26日 │乙○○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0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卓郭翠藤│98年03月07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688元 │ ││ │ │ │98年03月13日 │黃志明 │李美燕、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阮陳鶯炫│98年03月11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39元 │ ││ │ │ │98年03月16日 │黃志明 │李美燕、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天送 │98年03月02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424元 │ ││ │ │ │98年03月08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劉阮莉花│98年03月11日至│庚○○ │李美燕 │同上述方│19元 │ ││ │ │ │98年03月14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6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蔡錦雀 │98年03月14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769元 │ ││ │ │ │98年03月20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1、│ │ ││ │ │ │ │ │ │92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蔡依柔 │98年03月27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10元 │ ││ │ │(起訴書│98年03月30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附表二誤│ │ │ │訴書附表│ │ ││ │ │載為黃依│ │ │ │二第94頁│ │ ││ │ │柔)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徐碧妃 │98年03月18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100元 │ ││ │ │ │98年03月23日 │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金樹 │98年03月06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765元 │ ││ │ │ │98年03月12日 │李德義 │李美燕、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水松 │98年03月08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151元 │ ││ │ │ │98年03月14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招清 │98年03月08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519元 │ ││ │ │ │98年03月14日 │乙○○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7、│ │ ││ │ │ │ │ │ │58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李坤山 │98年03月18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1132元 │ ││ │ │ │98年03月23日 │李德義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1、│ │ ││ │ │ │ │ │ │62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李慧明 │98年03月11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436元 │ ││ │ │ │98年03月16日 │黃志明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翁林明美│98年03月01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1079元 │ ││ │ │ │98年03月07日 │乙○○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朱王仙葉│98年03月14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780元 │ ││ │ │☆ │98年03月20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黃志明、乙○○│ │二第7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姜林網│98年03月16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617元 │ ││ │ │ │98年03月22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穆買鉛雀│98年03月16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10元 │ ││ │ │ │98年03月19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劉美瓊 │98年03月01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811元 │ ││ │ │ │98年03月14日 │乙○○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機明鴦│98年03月02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841元 │ ││ │ │ │98年03月09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楊郭秀 │98年03月16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1222元 │ ││ │ │ │98年03月22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5、│ │ ││ │ │ │ │ │ │76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楊謝進花│98年03月10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94元 │ ││ │ │ │98年03月18日 │沈耿裕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十三│98年05月18日│閆林雪珍│98年04月07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134元 │庚○○共同犯詐││ │ │ │98年04月14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1頁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醫令中、│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英文名稱│ │壹日。 ││ │ ├────┼───────┼─────────┼───────┼────┼─────┤乙○○共同犯詐││ │ │吳光雄 │98年04月05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1306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98年04月11日 │乙○○ │李美燕 │式,如起│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訴書附表│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二第3頁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醫令中、│ │壹日。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徐建光 │98年04月17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688元 │ ││ │ │ │98年04月23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林水法 │98年04月18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2006元 │ ││ │ │ │98年04月26日 │黃俊誠 │李美燕、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星輝 │98年03月26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688元 │ ││ │ │ │98年04月02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信德 │98年03月31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1646元 │ ││ │ │ │98年04月06日 │黃志明 │李美燕、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林信宏 │98年04月21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688元 │ ││ │ │ │98年04月27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郭蔡樹蘭│98年04月01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710元 │ ││ │ │ │98年04月07日 │黃志明 │李美燕、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0、│ │ ││ │ │ │ │ │ │81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郭蔡樹蘭│98年04月21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224元 │ ││ │ │ │98年04月29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天城 │98年04月02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688元 │ ││ │ │ │98年04月08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詹添旺 │98年04月02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963元 │ ││ │ │ │98年04月09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詹添旺 │98年04月19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1835元 │ ││ │ │☆ │98年04月27日 │黃志明 │李美燕、阮曉娟│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4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黃陳貴爾│98年04月09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641元 │ ││ │ │ │98年04月15日 │黃志明 │李美燕、阮曉娟│式,如起│ │ ││ │ │ │ │黃俊誠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楊鄭玉霞│98年03月31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791元 │ ││ │ │ │98年04月10日 │黃志明 │李美燕、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5、│ │ ││ │ │ │ │ │ │96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歐薛赤 │98年04月04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1730元 │ ││ │ │ │98年04月10日 │李德義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2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宋秀玉 │98年03月23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363元 │ ││ │ │ │98年04月02日 │黃志明 │李美燕、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劉美瓊 │98年04月14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1489元 │ ││ │ │ │98年04月22日 │黃志明 │李美燕、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王柯迎 │98年03月29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341元 │ ││ │ │ │98年04月04日 │乙○○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3、│ │ ││ │ │ │ │ │ │84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翁林明美│98年04月16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731元 │ ││ │ │ │98年04月22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劉英明 │98年03月25日至│庚○○ │黃姿菱 │同上述方│169元 │ ││ │ │ │98年04月02日 │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金樹 │98年04月07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188元 │ ││ │ │ │98年04月13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顏居財 │98年04月11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1047元 │ ││ │ │ │98年04月17日 │黃志明 │李美燕、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6、│ │ ││ │ │ │ │ │ │57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吳炯德 │98年04月16日至│庚○○ │黃姿菱、郭千瑜│同上述方│706元 │ ││ │ │ │98年04月22日 │乙○○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黃志明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十四│98年06月17日│吳光雄 │98年05月04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977元 │庚○○共同犯詐││ │ │ │98年05月10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3頁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醫令中、│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英文名稱│ │壹日。 ││ │ ├────┼───────┼─────────┼───────┼────┼─────┤乙○○共同犯詐││ │ │陳海長 │98年04月30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841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98年05月06日 │黃志明 │郭千瑜 │式,如起│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訴書附表│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二第6頁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醫令中、│ │壹日。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王順興 │98年04月28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884元 │ ││ │ │ │98年05月04日 │黃志明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郭榮樹 │98年04月26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758元 │ ││ │ │ │98年05月02日 │李德義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雲林 │98年05月13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85元 │ ││ │ │ │98年05月19日 │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王清河 │98年04月28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798元 │ ││ │ │ │98年05月04日 │黃志明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信德 │98年04月26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681元 │ ││ │ │ │98年05月02日 │李德義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莊進國 │98年05月15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612元 │ ││ │ │ │98年05月21日 │黃志明 │阮曉娟、郭千瑜│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4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林武雄 │98年05月21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420元 │ ││ │ │ │98年05月22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4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吳天城 │98年05月0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794元 │ ││ │ │ │98年05月14日 │黃志明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1、│ │ ││ │ │ │ │ │ │22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卓郭翠藤│98年05月06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80元 │ ││ │ │ │98年05月12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林毛秀 │98年05月04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613元 │ ││ │ │ │98年05月10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邱裕翔 │98年05月11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00元 │ ││ │ │ │98年05月16日 │黃志明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蘇葉美津│98年05月20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97元 │ ││ │ │ │98年05月26日 │黃志明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瑰芳 │98年05月0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5元 │ ││ │ │ │98年05月10日 │李德義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6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徐碧妃 │98年05月22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11元 │ ││ │ │ │98年05月29日 │黃志明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詹添旺 │98年05月21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712元 │ ││ │ │ │98年05月25日 │黃志明 │阮曉娟、郭千瑜│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蔡錦雀 │98年05月20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322元 │ ││ │ │ │98年05月26日 │黃志明 │阮曉娟、郭千瑜│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方惠鈺 │98年05月12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57元 │ ││ │ │ │98年05月15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3、│ │ ││ │ │ │ │ │ │94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王森塗 │98年05月02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26元 │ ││ │ │ │98年05月04日 │黃志明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聰筆 │98年05月05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760元 │ ││ │ │ │98年05月08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顏居財 │95年05月03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516元 │ ││ │ │ │98年05月09日 │乙○○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招清 │98年05月04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76元 │ ││ │ │ │98年05月10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徐得泉 │98年04月27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581元 │ ││ │ │ │98年05月04日 │黃志明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謝國棟 │98年04月2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80元 │ ││ │ │ │98年05月02日 │李德義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梁允彰 │98年05月03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899元 │ ││ │ │ │98年05月06日 │乙○○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游劉捷 │98年05月10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414元 │ ││ │ │ │98年05月18日 │乙○○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楊郭秀 │98年05月18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315元 │ ││ │ │ │98年05月24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朱王仙葉│98年05月18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629元 │ ││ │ │ │98年05月24日 │黃志明 │郭千瑜、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十五│98年07月15日│許仙蒂 │98年05月26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475元 │庚○○共同犯詐││ │ │ │98年06月02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1頁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醫令中、│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英文名稱│ │壹日。 ││ │ ├────┼───────┼─────────┼───────┼────┼─────┤乙○○共同犯詐││ │ │吳光雄 │98年05月30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346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98年06月05日 │黃志明 │郭千瑜 │式,如起│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訴書附表│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二第3頁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醫令中、│ │壹日。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翁 文 │98年05月25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765元 │ ││ │ │ │98年06月04日 │黃志明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王銘賢 │98年05月24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175元 │ ││ │ │☆ │98年06月01日 │黃志明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1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林榮輝 │98年06月18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3元 │ ││ │ │ │98年06月24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王大塹 │98年06月13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3元 │ ││ │ │ │98年06月19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王清河 │98年06月02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64元 │ ││ │ │ │98年06月08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李星輝 │98年05月27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876元 │ ││ │ │ │98年06月02日 │黃志明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6、│ │ ││ │ │ │ │ │ │17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 │ │ ││ │ ├────┼───────┼─────────┼───────┼────┼─────┤ ││ │ │黃南進 │98年05月2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728元 │ ││ │ │ │98年06月04日 │黃志明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謝陳玉貴│98年06月17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46元 │ ││ │ │ │98年06月23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林文雄 │98年06月10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82元 │ ││ │ │ │98年06月16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林信宏 │98年06月05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421元 │ ││ │ │ │98年06月12日 │李德義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卓郭翠藤│98年06月03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267元 │ ││ │ │ │98年06月09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周佾勳 │98年06月14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397元 │ ││ │ │ │98年06月15日 │乙○○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洪銘澤 │98年06月14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701元 │ ││ │ │ │98年06月16日 │乙○○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0、│ │ ││ │ │ │ │ │ │21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劉美瓊 │98年05月24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678元 │ ││ │ │ │98年06月01日 │黃志明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翁淑芬 │98年06月05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67元 │ ││ │ │ │98年06月11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林毛秀 │98年06月04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94元 │ ││ │ │ │98年06月12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吳幸子 │98年06月20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039元 │ ││ │ │ │98年06月24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8、│ │ ││ │ │ │ │ │ │29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 │ │ ││ │ ├────┼───────┼─────────┼───────┼────┼─────┤ ││ │ │柯鳳昭 │98年05月31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911元 │ ││ │ │ │98年06月04日 │乙○○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3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 │ │ ││ │ ├────┼───────┼─────────┼───────┼────┼─────┤ ││ │ │許阿祥 │98年06月04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765元 │ ││ │ │ │98年06月10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3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林欣蕙 │98年06月1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66元 │ ││ │ │ │98年06月23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蘇朝榮 │98年06月15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522元 │ ││ │ │ │98年06月23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徐碧妃 │98年06月14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1元 │ ││ │ │ │98年06月18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葉貴香 │98年05月31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899元 │ ││ │ │ │98年06月04日 │乙○○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翁黃炎琴│98年05月31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813元 │ ││ │ │ │98年06月02日 │乙○○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6、│ │ ││ │ │ │ │ │ │87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 │ │ ││ │ ├────┼───────┼─────────┼───────┼────┼─────┤ ││ │ │王吳笑 │98年05月31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130元 │ ││ │ │ │98年06月06日 │乙○○ │郭千瑜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國林 │98年06月25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45元 │ ││ │ │ │98年06月29日 │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張萬來 │98年06月14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4元 │ ││ │ │ │98年06月20日 │乙○○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周瑞璋 │98年06月1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93元 │ ││ │ │ │98年06月25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姜林綢│98年06月10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7元 │ ││ │ │ │98年06月16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周許玉花│98年06月23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998元 │ ││ │ │ │98年06月29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謝卓魯氣│98年06月01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2元 │ ││ │ │ │98年06月05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郭元智 │98年06月05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899元 │ ││ │ │ │98年06月08日 │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十六│98年08月17日│吳光雄 │98年06月2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63元 │庚○○共同犯詐││ │ │ │98年07月06日 │黃志明 │阮曉娟、黃彩雲│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3頁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醫令中、│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英文名 │ │壹日。 ││ │ ├────┼───────┼─────────┼───────┼────┼─────┤乙○○共同犯詐││ │ │蔡溪泉 │98年07月01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53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98年07月08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訴書附表│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二第4頁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醫令中、│ │壹日。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翁 文 │98年06月23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94元 │ ││ │ │ │98年07月01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翁 文 │98年07月24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322元 │ ││ │ │ │98年07月30日 │黃志明 │阮曉娟、黃彩雲│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 │ │ ││ │ │ │ │ │ │7頁醫令 │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 │ │ ││ │ ├────┼───────┼─────────┼───────┼────┼─────┤ ││ │ │郭榮樹 │98年07月15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54元 │ ││ │ │ │98年07月21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王銘賢 │98年06月2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4元 │ ││ │ │ │98年07月04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王銘賢 │98年07月22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2元 │ ││ │ │ │98年07月28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王清河 │98年07月14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80元 │ ││ │ │ │98年07月20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5、│ │ ││ │ │ │ │ │ │16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 │ │ ││ │ ├────┼───────┼─────────┼───────┼────┼─────┤ ││ │ │黃南進 │98年07月13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369元 │ ││ │ │ │98年07月19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7、│ │ ││ │ │ │ │ │ │18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 │ │ ││ │ ├────┼───────┼─────────┼───────┼────┼─────┤ ││ │ │林信宏 │98年06月26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54元 │ ││ │ │ │98年07月02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歐薛赤 │98年06月25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5元 │ ││ │ │ │98年07月01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2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楊陳桂妹│98年07月1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642元 │ ││ │ │ │98年07月22日 │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2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林陳丹桂│98年07月1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642元 │ ││ │ │ │98年07月22日 │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2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顏淑招 │98年07月12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654元 │ ││ │ │ │98年07月16日 │乙○○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3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陳月巧 │98年07月19日至│庚○○ │李美燕、黃彩雲│同上述方│630元 │ ││ │ │ │98年07月22日 │ │黃姿菱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3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楊鄭玉霞│98年06月2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27元 │ ││ │ │ │98年07月05日 │黃志明 │黃彩雲、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吳天城 │98年07月01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42元 │ ││ │ │ │98年07月07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林毛秀 │98年06月26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元 │ ││ │ │ │98年07月03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吳美鳳 │98年07月05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25元 │ ││ │ │ │98年07月11日 │乙○○ │黃彩雲、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蘇朝榮 │98年07月08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35元 │ ││ │ │ │98年07月14日 │黃志明 │黃彩雲、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翁菁吟 │98年06月28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630元 │ ││ │ │ │98年07月01日 │乙○○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康智勇 │98年07月19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94元 │ ││ │ │ │98年07月22日 │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戴文銘 │98年07月14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69元 │ ││ │ │ │98年07月20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7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陳曾桃 │98年07月10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72元 │ ││ │ │ │98年07月16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5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劉卓端員│98年07月08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52元 │ ││ │ │ │98年07月14日 │黃志明 │黃彩雲、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1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鄭佩玲 │98年07月08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749元 │ ││ │ │ │98年07月10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翁淑芬 │98年07月16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39元 │ ││ │ │ │98年07月22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翁林明美│98年07月11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1019元 │ ││ │ │ │98年07月17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唐陳玉花│98年06月2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27元 │ ││ │ │ │98年07月05日 │黃志明 │黃彩雲、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詹茂盛 │98年07月08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41元 │ ││ │ │ │98年07月14日 │黃志明 │黃彩雲、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3、│ │ ││ │ │ │ │ │ │54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 │ │ ││ │ ├────┼───────┼─────────┼───────┼────┼─────┤ ││ │ │萬金蒼 │98年07月07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417元 │ ││ │ │ │98年07月13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陳榮華 │98年07月03日至│庚○○ │黃姿菱 │同上述方│238元 │ ││ │ │ │98年07月09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陳金樹 │98年07月01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478元 │ ││ │ │ │98年07月08日 │黃志明 │黃彩雲、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1、│ │ ││ │ │ │ │ │ │52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 │ │ ││ │ ├────┼───────┼─────────┼───────┼────┼─────┤ ││ │ │陳 織 │98年07月13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05元 │ ││ │ │ │98年07月18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朱王仙葉│98年07月06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524元 │ ││ │ │ │98年07月12日 │黃志明 │黃彩雲、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十七│98年09月16日│謝美麗 │98年08月10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651元 │庚○○共同犯詐││ │ │ │98年08月16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30頁│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醫令中、│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英文名 │ │壹日。 ││ │ ├────┼───────┼─────────┼───────┼────┼─────┤乙○○共同犯詐││ │ │吳光雄 │98年07月22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2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98年08月06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訴書附表│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二第3頁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醫令中、│ │壹日。 ││ │ │ │ │ │ │英文名 │ │ ││ │ ├────┼───────┼─────────┼───────┼────┼─────┤ ││ │ │吳光雄 │98年08月25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64元 │ ││ │ │ │98年09月05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王銘賢 │98年08月18日至│庚○○ │黃姿菱 │同上述方│2元 │ ││ │ │ │98年08月24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蔡錦雀 │98年08月06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213元 │ ││ │ │ │98年08月11日 │黃志明 │李美燕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伏梅君 │98年07月2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32元 │ ││ │ │ │98年08月05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林毛秀 │98年08月04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14元 │ ││ │ │ │98年08月10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吳美鳳 │98年08月04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81元 │ ││ │ │ │98年08月12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程可萍 │98年08月16日至│庚○○ │黃姿菱、吳祝惠│同上述方│247元 │ ││ │ │ │98年08月20日 │乙○○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陳曾桃 │98年07月28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300元 │ ││ │ │ │98年08月05日 │黃志明 │黃彩雲、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6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陳清山 │98年08月06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23元 │ ││ │ │ │98年08月12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黃石車 │98年07月2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80元 │ ││ │ │ │98年08月04日 │黃志明 │黃彩雲、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黃陳貴爾│98年08月27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180元 │ ││ │ │ │98年09月03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詹茂盛 │98年08月05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532元 │ ││ │ │ │98年08月18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陳金樹 │98年08月03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82元 │ ││ │ │ │98年08月10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吳炯德 │98年08月06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3元 │ ││ │ │ │98年08月13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羅恩慧 │98年08月24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184元 │ ││ │ │ │98年08月28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朱王仙葉│98年07月29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167元 │ ││ │ │ │98年08月04日 │黃志明 │黃彩雲、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楊郭秀 │98年08月29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470元 │ ││ │ │ │98年09月03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王柯迎 │98年08月11日至│庚○○ │黃姿菱、李美燕│同上述方│90元 │ ││ │ │ │98年08月17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十八│98年10月19日│馬錦蕊 │98年09月04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899元 │庚○○共同犯詐││ │ │ │98年09月07日 │黃志明 │邱佳怡 │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106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頁醫令中│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英文名│ │壹日。 ││ │ ├────┼───────┼─────────┼───────┼────┼─────┤ ││ │ │王紫香 │98年09月28日至│庚○○ │黃姿菱 │同上述方│150元 │ ││ │ │ │98年09月28日 │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十九│98年11月19日│王大塹 │98年10月12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8元 │庚○○共同犯詐││ │ │ │98年10月19日 │ │ │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9頁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醫令中、│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英文名 │ │壹日。 ││ │ ├────┼───────┼─────────┼───────┼────┼─────┤乙○○共同犯詐││ │ │王鈺菁 │98年10月04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396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98年10月07日 │乙○○ │ │式,如起│ │期徒刑徒刑貳月││ │ │ │ │ │ │訴書附表│ │,如易科罰金,││ │ │ │ │ │ │二第33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醫令中、│ │折算壹日。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戴文銘 │98年09月28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06元 │ ││ │ │ │98年10月04日 │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7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二十│99年01月14日│黃陳貴爾│98年12月21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96元 │庚○○共同犯詐││ │ │ │98年12月25日 │黃志明 │邱佳怡 │式,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訴書附表│ │期徒刑參月,如││ │ │ │ │ │ │二第41、│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42頁醫令│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中、英文│ │壹日。 ││ │ │ │ │ │ │名稱 │ │ ││ │ ├────┼───────┼─────────┼───────┼────┼─────┤ ││ │ │楊郭秀 │98年12月23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376元 │ ││ │ │ │98年12月29日 │黃志明 │邱佳怡、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二一│99年02月10日│王清河 │99年01月08日至│庚○○、黃志明 │護士:黃彩雲、│由左列醫│12642元 │庚○○共同犯詐││ │ │ │99年01月14日 │、乙○○、林健 │黃姿菱、阮曉娟│護及行政│ │欺取財罪,處有││ │ │ │ │ │、邱佳怡、許嘉│人員配合│ │期徒刑伍月,如││ │ │ │ │ │芬 │將以上開│ │易科罰金,以新││ │ │ │ │ │檢驗師:丁○○│假住院方│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藥師:楊創奮行│式詐領健│ │壹日。 ││ │ │ │ │ │政申報人員:童│保給付。│ │乙○○共同犯詐││ │ │ │ │ │惠娟 │所申報點│ │欺取財罪,處有││ │ ├────┼───────┼─────────┼───────┤數內容及├─────┤期徒刑貳月,如││ │ │林信宏 │99年01月20日至│庚○○、黃志明 │均同上 │金額如起│14963元 │易科罰金,以新││ │ │ │99年01月27日 │、乙○○ │ │訴書附表│ │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一第編號├─────┤壹日。 ││ │ │李 當 │99年01月23日至│庚○○、黃志明 │均同上 │12、18、│12563元 │ ││ │ │ │99年01月29日 │、乙○○ │ │27、31、│ │ ││ │ ├────┼───────┼─────────┼───────┤32所載 ├─────┤ ││ │ │朱王仙葉│98年12月28日至│庚○○、黃志明 │均同上 │ │15096元 │ ││ │ │ │99年01月04日 │、林健、乙○○ │ │ │ │ ││ │ ├────┼───────┼─────────┼───────┤ ├─────┤ ││ │ │朱王仙葉│99年01月20日至│庚○○、黃志明 │均同上 │ │12086元 │ ││ │ │ │99年01月25日 │、乙○○ │ │ │ │ ││ │ ├────┼───────┼─────────┼───────┼────┼─────┤ ││ │ │蔡佩蓉 │99年1月4日至99│庚○○、黃志明 │黃姿菱、邱佳怡│由左列醫│117元 │ ││ │ │ │年1月8日 │ │ │師開立不│ │ ││ │ │ │ │ │ │須給住院│ │ ││ │ │ │ │ │ │病患服用│ │ ││ │ │ │ │ │ │或施打之│ │ ││ │ │ │ │ │ │藥品或針│ │ ││ │ │ │ │ │ │劑方式詐│ │ ││ │ │ │ │ │ │領健保給│ │ ││ │ │ │ │ │ │付,所虛│ │ ││ │ │ │ │ │ │報藥品之│ │ ││ │ │ │ │ │ │中英文醫│ │ ││ │ │ │ │ │ │令名稱如│ │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表二第10│ │ ││ │ │ │ │ │ │1頁醫令 │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楊智凱 │98年12月29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以│15元 │ ││ │ │ │99年01月05日 │黃志明 │、黃彩雲 │開立不須│ │ ││ │ │ │ │ │ │給病患服│ │ ││ │ │ │ │ │ │用或施打│ │ ││ │ │ │ │ │ │之藥物與│ │ ││ │ │ │ │ │ │針劑之方│ │ ││ │ │ │ │ │ │式詐領健│ │ ││ │ │ │ │ │ │保給付,│ │ ││ │ │ │ │ │ │如起訴書│ │ ││ │ │ │ │ │ │附表二第│ │ ││ │ │ │ │ │ │34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伍辛秋香│98年12月29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宜│同上述方│313元 │ ││ │ │ │99年01月05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買張錦綢│99年01月21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589元 │ ││ │ │ │99年01月26 日 │黃志明 │邱佳怡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鄭陳玉蓮│99年01月04日至│庚○○ │黃彩雲 │同上述方│230元 │ ││ │ │ │99年01月10 日 │黃志明 │邱佳怡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許秀娥 │99年01月24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230元 │ ││ │ │ │99年01月30 日 │乙○○ │邱佳怡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招清 │99年01月09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213元 │ ││ │ │ │99年01月15 日 │黃志明 │邱佳怡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明泉 │99年01月03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167元 │ ││ │ │ │99年01月08 日 │黃志明 │邱佳怡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洪尾 │99年01月15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40元 │ ││ │ │ │99年01月16 日 │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謝來成 │99年01月04日至│庚○○ │黃姿菱 │同上述方│203元 │ ││ │ │ │99年01月9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洪基華 │99年01月26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818元 │ ││ │ │ │99年01月29日 │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幸子 │99年01月13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106元 │ ││ │ │ │99年01月18日 │黃志明 │邱佳怡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二二│99年03月11日│蕭明強 │99年02月11日至│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黃彩│由左列人│7956元 │庚○○共同犯詐││ │ │ │99年02月17日 │黃志明 │雲、黃姿菱、阮│員配合以│ │欺取財罪,處有││ │ │ │ │ │曉娟、邱佳怡、│假住院方│ │期徒刑伍月,如││ │ │ │ │ │許嘉芬 │式詐領健│ │易科罰金,以新││ │ │ │ │ │檢驗師:丁○○│保給付。│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藥師:楊創奮 │所申報點│ │壹日。 ││ │ │ │ │ │申報健保費用人│數內容及│ │乙○○共同犯詐││ │ │ │ │ │員:童惠娟 │金額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訴書附表│ │期徒刑貳月,如││ │ ├────┼───────┼─────────┼───────┤一第編號├─────┤易科罰金,以新││ │ │林吳牡丹│99年01月27日至│醫師部分:庚○○、│均同上 │9、11、2│16895元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99年02月04日 │黃志明、乙○○ │ │3、35、3│ │壹日。 ││ │ │ │ │ │ │6所載 │ │ ││ │ ├────┼───────┼─────────┼───────┤ ├─────┤ ││ │ │陳清山 │99年01月29日至│醫師部分:庚○○、│均同上 │ │12531元 │ ││ │ │ │99年02月04日 │黃志明、乙○○ │ │ │ │ ││ │ ├────┼───────┼─────────┼───────┤ ├─────┤ ││ │ │蔡坤輝 │99年01月23日至│醫師部分:庚○○、│均同上 │ │24294元 │ ││ │ │ │99年02月03日 │黃志明、乙○○ │ │ │ │ ││ │ ├────┼───────┼─────────┼───────┤ ├─────┤ ││ │ │蔡坤輝 │99年02月17日至│醫師部分:庚○○、│均同上 │ │13843元 │ ││ │ │ │99年02月23日 │黃志明、乙○○ │ │ │ │ ││ │ ├────┼───────┼─────────┼───────┼────┼─────┤ ││ │ │鄭劉金珠│99年02月02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由左列人│789元 │ ││ │ │ │99年02月08 日 │黃志明 │邱佳怡 │以開立不│ │ ││ │ │ │ │ │ │須給病患│ │ ││ │ │ │ │ │ │服用藥物│ │ ││ │ │ │ │ │ │或針劑方│ │ ││ │ │ │ │ │ │式詐領健│ │ ││ │ │ │ │ │ │保給付,│ │ ││ │ │ │ │ │ │如起訴書│ │ ││ │ │ │ │ │ │附表二第│ │ ││ │ │ │ │ │ │102、103│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翁淑芬 │99年01月28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6元 │ ││ │ │ │99年02月03 日 │黃志明 │邱佳怡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素璉 │99年02月17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521元 │ ││ │ │ │99年02月23 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招清 │99年02月05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30元 │ ││ │ │ │99年02月11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廖林素珠│99年02月05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66元 │ ││ │ │ │99年02月12 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楊郭秀 │99年02月19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67元 │ ││ │ │ │99年02月25 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蔡金 │99年02月10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650元 │ ││ │ │ │99年02月16 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7、│ │ ││ │ │ │ │ │ │78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黃陳貴爾│99年01月30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725元 │ ││ │ │ │99年02月05 日 │黃志明 │邱佳怡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楊智凱 │99年01月28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297元 │ ││ │ │ │99年02月03 日 │黃志明 │邱佳怡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4、│ │ ││ │ │ │ │ │ │35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黃石車 │99年02月05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317元 │ ││ │ │ │99年02月14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許英才 │99年02月16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184元 │ ││ │ │ │99年02月19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詹添旺 │99年01月29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5元 │ ││ │ │ │99年02月04 日 │黃志明 │邱佳怡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金樹 │99年02月04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319元 │ ││ │ │ │99年02月13 日 │黃志明 │邱佳怡、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邵文儀 │99年02月18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884元 │ ││ │ │ │99年02月27 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幸子 │99年02月11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325元 │ ││ │ │ │99年02月17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美鳳 │99年02月08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785元 │ ││ │ │ │99年02月16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徐郭金花│99年02月03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71元 │ ││ │ │ │99年02月10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4、│ │ ││ │ │ │ │ │ │25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黃南進 │99年02月16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329元 │ ││ │ │ │99年02月25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王銘賢 │99年02月13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30元 │ ││ │ │ │99年02月19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二三│99年4月13日 │ │99年03月27日 │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黃姿│由左列醫│4889 │庚○○共同犯詐││ │ │ │99年03月02日 │乙○○、黃志明 │菱、阮曉娟、黃│護及行政│ │欺取財罪,處有││ │ │ │ │ │彩雲、邱佳怡、│人員配合│ │期徒刑陸月,如││ │ │ │ │ │許嘉芬 │將以上述│ │易科罰金,以新││ │ │ │ │ │檢驗師:丁○○│假住院方│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藥師:楊創奮 │式詐領健│ │壹日。 ││ │ │ │ │ │申報健保給付人│保給付。│ │乙○○共同犯詐││ │ │ │ │ │員:童惠娟 │所申報點│ │欺取財罪,處有││ │ ├────┼───────┼─────────┼───────┤數內容及├─────┤期徒刑參月,如││ │ │王清河 │99年02月23日至│醫師部分:謝貳 │均同上 │金額如起│12478元 │易科罰金,以新││ │ │ │99年03月01日 │上、黃志明 │ │訴書附表│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一編號6 │ │壹日。 ││ │ │ │ │ │ │、10、13│ │ ││ │ ├────┼───────┼─────────┼───────┤、14、15├─────┤ ││ │ │王清河 │99年03月21日至│醫師部分:謝貳 │均同上 │、19、28│13389元 │ ││ │ │ │99年03月27日 │上、乙○○、黃 │ │、33 │ │ ││ │ │ │ │志明 │ │ │ │ ││ │ ├────┼───────┼─────────┼───────┤ ├─────┤ ││ │ │李星輝 │99年03年17日至│醫師部分:謝貳 │均同上 │ │12554元 │ ││ │ │ │99年03月23日 │上、黃志明、林 │ │ │ │ ││ │ │ │ │易煌 │ │ │ │ ││ │ ├────┼───────┼─────────┼───────┤ ├─────┤ ││ │ │林信宏 │99年02月23日至│醫師部分:謝貳 │均同上 │ │13311元 │ ││ │ │ │99年03月01日 │上、黃志明 │ │ │ │ ││ │ ├────┼───────┼─────────┼───────┤ ├─────┤ ││ │ │林毛秀 │99年02月24日至│醫師部分:庚○○、│均同上 │ │13676元 │ ││ │ │ │99年3月3日 │黃志明 │ │ │ │ ││ │ ├────┼───────┼─────────┼───────┤ ├─────┤ ││ │ │李 當 │99年03月17日至│醫師部分:庚○○、│均同上 │ │13027元 │ ││ │ │ │99年03月23日 │黃志明、乙○○ │ │ │ │ ││ │ ├────┼───────┼─────────┼───────┤ ├─────┤ ││ │ │朱王仙葉│99年03月18日至│醫師部分:庚○○、│均同上 │ │13884元 │ ││ │ │ │99年03月24日 │黃志明、乙○○ │ │ │ │ ││ │ ├────┼───────┼─────────┼───────┼────┼─────┤ ││ │ │陳炎水 │99年03月03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524元 │ ││ │ │ │99年03月09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以開立│ │ ││ │ │ │ │ │ │不須給病│ │ ││ │ │ │ │ │ │患服用之│ │ ││ │ │ │ │ │ │藥物或針│ │ ││ │ │ │ │ │ │劑方式詐│ │ ││ │ │ │ │ │ │欺健保給│ │ ││ │ │ │ │ │ │付,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翁 文 │99年02月25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186元 │ ││ │ │ │99年03月08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楊郭愛蓮│99年03月21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718元 │ ││ │ │ │99年03月27日 │乙○○ │黃彩雲、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正春 │99年02月28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9元 │ ││ │ │ │99年03月09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戴文銘 │99年02月25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1366元 │ ││ │ │ │99年03月04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7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郭豐斌 │99年03月11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1089元 │ ││ │ │ │99年03月17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0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邱文詩 │99年03月16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741元 │ ││ │ │ │99年03月20日 │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0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翁淑芬 │99年03月08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49元 │ ││ │ │ │99年03月13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廖林素珠│99年02月27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8元 │ ││ │ │ │99年03月05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周許玉花│99年03月15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13元 │ ││ │ │ │99年03月21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林吳牡丹│99年03月09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18元 │ ││ │ │ │99年03月15日 │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楊金寶│99年03月12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57元 │ ││ │ │(起訴書│99年03月16日 │ │黃彩雲 │式,如起│ │ ││ │ │誤載為陳│ │ │ │訴書附表│ │ ││ │ │楊金螐)│ │ │ │二第8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許朝陽 │99年02月26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776元 │ ││ │ │ │99年03月02日 │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炯德 │99年03月08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1824元 │ ││ │ │ │99年03月13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蔡 金 │99年03月23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301元 │ ││ │ │ │99年03月29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楊郭秀 │99年03月15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183元 │ ││ │ │ │99年03月21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呂國益 │99年02月26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351元 │ ││ │ │ │99年03月02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翁林明美│99年03月04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30元 │ ││ │ │ │99年03月10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兵文受 │99年03月13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1元 │ ││ │ │ │99年03月17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嚴明雲 │99年03月10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6元 │ ││ │ │ │99年03月17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鬧尋 │99年03月09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509元 │ ││ │ │ │99年03月15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朝置 │99年03月23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39元 │ ││ │ │ │99年03月31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張清祥 │99年03月11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458元 │ ││ │ │ │99年03月16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2、│ │ ││ │ │ │ │ │ │43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周瑞璋 │99年03月04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30元 │ ││ │ │ │99年03月09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雲林 │99年03月19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68元 │ ││ │ │ │99年03月25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卓郭翠藤│99年03月09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30元 │ ││ │ │ │99年03月15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2、│ │ ││ │ │ │ │ │ │23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陳毛錦雲│99年03月03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72元 │ ││ │ │ │99年03月09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林榮輝 │99年03月25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717元 │ ││ │ │ │99年03月31日 │黃志明 │邱佳怡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3、│ │ ││ │ │ │ │ │ │14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林文雄 │99年03月21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494元 │ ││ │ │ │99年03月27日 │乙○○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二四│99年5月19日 │陳清山 │99年04月03日至│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黃姿│由左列醫│13987元 │庚○○共同犯詐││ │ │ │99年04月09日 │黃志明、乙○○ │菱、黃彩雲邱佳│護及行政│ │欺取財罪,處有││ │ ├────┼───────┼─────────┤怡、阮曉娟、許│人員配合├─────┤期徒刑肆月,如││ │ │江昭慧 │99年04月18日至│醫師部分:庚○○、│嘉芬、吳佳倩 │將以上述│3035元 │易科罰金,以新││ │ │ │99年04月20日 │乙○○、黃志明 │檢驗師:丁○○│假住院方│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藥師:楊創奮 │式保給付│ │壹日。 ││ │ ├────┼───────┼─────────┤申報健保人員:│點數內容├─────┤乙○○共同犯詐││ │ │李周玉英│99年04月17日至│醫師部分:庚○○、│童惠娟 │及金額如│4700元 │欺取財罪,處有││ │ │ │99年04月20日 │黃志明、乙○○ │ │起訴書附│ │期徒刑貳月,如││ │ ├────┼───────┼─────────┤ │表一編號├─────┤易科罰金,以新││ │ │林信宏 │99年04月11日至│醫師部分:庚○○、│ │20、24、│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99年04月17日 │乙○○、黃志明 │ │38、41所│13933元 │壹日。 ││ │ │ │ │ │ │載 │ │ ││ │ ├────┼───────┼─────────┼───────┼────┼─────┤ ││ │ │吳文昌 │99年03月26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由│280元 │ ││ │ │ │99年04月01日 │黃志明 │黃彩雲 │醫師開立│ │ ││ │ │ │ │ │ │不須給病│ │ ││ │ │ │ │ │ │患服用藥│ │ ││ │ │ │ │ │ │物或針劑│ │ ││ │ │ │ │ │ │方式詐領│ │ ││ │ │ │ │ │ │健保給付│ │ ││ │ │ │ │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戴文銘 │99年04月07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4元 │ ││ │ │ │99年04月13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7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蔡坤輝 │99年04月04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499元 │ ││ │ │ │99年04月10日 │乙○○ │黃彩雲、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9、│ │ ││ │ │ │ │ │ │100頁醫 │ │ ││ │ │ │ │ │ │令中、英│ │ ││ │ │ │ │ │ │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蔡坤輝 │99年04月22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135元 │ ││ │ │ │99年04月28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0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楊鄭玉霞│99年03月28日至│庚○○ │阮曉娟、邱佳怡│同上述方│16元 │ ││ │ │☆ │99年04月03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乙○○) │ │二第9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 斷 │99年04月01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35元 │ ││ │ │ │99年04月07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許仙蒂 │99年04月14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844元 │ ││ │ │ │99年04月20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 │ │ ││ │ │ │ │ │ │2頁醫令 │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陳榮華 │99年03月28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22元 │ ││ │ │ │99年04月03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常恩 │99年04月22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57元 │ ││ │ │ │99年04月28日 │黃志明 │黃彩雲、阮曉娟│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軍羿 │99年04月21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209元 │ ││ │ │ │99年04月24日 │黃志明 │阮曉娟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毛錦雲│99年04月25日至│庚○○ │黃姿菱 │同上述方│114元 │ ││ │ │ │99年04月30日 │乙○○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美鳳 │99年04月02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349元 │ ││ │ │ │99年04月13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二五│99年6月17日 │林榮輝 │99年05月17日至│庚○○、黃志明 │護士部分:邱佳│由左列醫│10354元 │庚○○共同犯詐││ │ │ │99年05月23日 │、乙○○ │怡、黃姿菱黃彩│護及行政│ │欺取財罪,處有││ │ │ │ │ │雲、方惠鈺、許│人員配合│ │期徒刑伍月,如││ │ │ │ │ │嘉芬、吳佳倩 │將以上述│ │易科罰金,以新││ │ │ │ │ │檢驗師:丁○○│假住院方│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藥師:楊創奮 │式保給付│ │壹日。 ││ │ │ │ │ │申報健保給付:│點數內容│ │乙○○共同犯詐││ │ │ │ │ │童惠娟 │及金額如│ │欺取財罪,處有││ │ ├────┼───────┼─────────┼───────┤起訴書附├─────┤期徒刑貳月,如││ │ │李星輝 │99年05月05日至│庚○○、黃志明 │護士部分:黃姿│表一編號│14182元 │易科罰金,以新││ │ │ │99年05月11日 │、乙○○ │菱、邱佳怡、黃│1、16所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彩雲、沈怡君、│載 │ │壹日。 ││ │ │ │ │ │吳佳倩、許嘉芬│ │ │ ││ │ │ │ │ │、,其餘與上述│ │ │ ││ │ │ │ │ │記載同 │ │ │ ││ │ ├────┼───────┼─────────┼───────┼────┼─────┤ ││ │ │張蔡金嬌│99年05月25日至│庚○○ │黃姿菱、方惠鈺│同上述方│184元 │ ││ │ │ │99年05月31日 │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8、│ │ ││ │ │ │ │ │ │110頁醫 │ │ ││ │ │ │ │ │ │令中、英│ │ ││ │ │ │ │ │ │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 │吳安程 │99年05月14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818元 │ ││ │ │ │99年05月17日 │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5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鄭劉金珠│99年05月15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210元 │ ││ │ │ │99年05月21日 │黃志明 │邱佳怡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3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林吳理 │99年05月20日至│庚○○ │黃姿菱、方惠鈺│同上述方│260元 │ ││ │ │ │99年05月25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翁淑芬 │99年05月11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1107元 │ ││ │ │ │99年05月17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 允 │99年04月30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288元 │ ││ │ │ │99年05月06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陳 允 │99年05月15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437元 │ ││ │ │ │99年05月25日 │黃志明 │邱佳怡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9│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黃政雄 │99年05月06日至│庚○○ │黃姿菱 │同上述方│928元 │ ││ │ │ │99年05月13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戴木山 │99年05月18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197元 │ ││ │ │ │99年05月24日 │黃志明 │方惠鈺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2、│ │ ││ │ │ │ │ │ │53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吳鬧尋 │99年05月04日至│庚○○ │黃姿菱 │同上述方│23元 │ ││ │ │ │99年05月10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蔡慶和 │99年05月05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395元 │ ││ │ │ │99年05月18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 當 │99年05月10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556元 │ ││ │ │ │99年05月17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胡清海 │99年04月27日至│庚○○ │黃姿菱 │同上述方│226元 │ ││ │ │ │99年05月02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陳貴爾│99年05月04日至│庚○○ │黃姿菱 │同上述方│812元 │ ││ │ │ │99年05月10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楊加市 │99年05月20日至│庚○○ │黃姿菱 │同上述方│582元 │ ││ │ │☆ │99年05月28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原判決誤載為謝貳│ │訴書附表│ │ ││ │ │ │ │上、黃志明、乙○○│ │二第3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呂勝雄 │99年05月17日至│庚○○ │黃姿菱、邱佳怡│同上述方│11元 │ ││ │ │ │99年05月21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葉秋霖 │99年05月02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44元 │ ││ │ │ │99年05月08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林文雄 │99年05月01日至│庚○○ │黃姿菱、阮曉娟│同上述方│167元 │ ││ │ │ │99年05月05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王清河 │99年05月24日至│庚○○ │黃姿菱、黃彩雲│同上述方│280元 │ ││ │ │ │99年05月30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二六│99年7月19日 │李星輝 │99年06月07日至│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郭千│由左列醫│12524元 │庚○○共同犯詐││ │ │ │99年06月13日 │黃志明、白仲素、林│瑜、邱佳怡、黃│護及行政│ │欺取財罪,處有││ │ │ │ │易煌 │彩雲、方惠鈺、│人員配合│ │期徒刑陸月,如││ │ │ │ │ │吳佳倩、許嘉芬│以上述假│ │易科罰金,以新││ │ │ │ │ │檢驗師:丁○○│住院方式│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藥師:楊創奮 │保給付點│ │壹日。 ││ │ │ │ │ │申報健保給付人│數內容及│ │乙○○共同犯詐││ │ │ │ │ │員:童惠娟 │金額如起│ │欺取財罪,處有││ │ ├────┼───────┼─────────┼───────┤訴書附表├─────┤期徒刑參月,如││ │ │林信宏 │99年06月06日至│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邱佳│一編號17│13290元 │易科罰金,以新││ │ │ │99年06月12日 │林健、黃志明、白仲│怡、黃彩雲、郭│、21、25│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素 │千瑜、方惠鈺、│、29、34│ │壹日。 ││ │ │ │ │ │吳佳倩、許嘉,│1所載 │ │ ││ │ │ │ │ │其餘人員同上 │ │ │ ││ │ ├────┼───────┼─────────┼───────┤ ├─────┤ ││ │ │陳清山 │99年06月20日至│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郭千│ │15492元 │ ││ │ │ │99年06月27日 │乙○○、黃志明、白│瑜、阮曉娟、黃│ │ │ ││ │ │ │ │仲素 │彩雲、方惠鈺、│ │ │ ││ │ │ │ │ │邱佳怡、吳佳倩│ │ │ ││ │ │ │ │ │、許嘉芬,其餘│ │ │ ││ │ │ │ │ │人員同上 │ │ │ ││ │ ├────┼───────┼─────────┼───────┤ ├─────┤ ││ │ │李 當 │99年06月01日至│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沈怡│ │17542元 │ ││ │ │ │99年06月09日 │黃志明、乙○○、白│君、方惠鈺、黃│ │ │ ││ │ │ │ │仲素 │彩雲、邱佳怡、│ │ │ ││ │ │ │ │ │郭千瑜、吳佳倩│ │ │ ││ │ │ │ │ │、許嘉芬,其餘│ │ │ ││ │ │ │ │ │人員同上 │ │ │ ││ │ ├────┼───────┼─────────┼───────┤ ├─────┤ ││ │ │朱王仙葉│99年6月8日至99│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邱佳│ │13388元 │ ││ │ │ │年6月14日 │黃志明、乙○○、白│怡、郭千瑜、黃│ │ │ ││ │ │ │ │仲素 │彩雲、方惠鈺、│ │ │ ││ │ │ │ │ │吳佳倩、許嘉芬│ │ │ ││ │ │ │ │ │,其餘人員同上│ │ │ ││ │ ├────┼───────┼─────────┼───────┼────┼─────┤ ││ │ │林谷炤 │99年06月16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以開立不│295元 │ ││ │ │ │99年06月22日 │黃志明 │黃彩雲 │須給病患│ │ ││ │ │ │ │ │ │服用或施│ │ ││ │ │ │ │ │ │打之藥物│ │ ││ │ │ │ │ │ │或藥物之│ │ ││ │ │ │ │ │ │方式詐領│ │ ││ │ │ │ │ │ │健保給付│ │ ││ │ │ │ │ │ │,虛開藥│ │ ││ │ │ │ │ │ │品名稱如│ │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表二第2 │ │ ││ │ │ │ │ │ │、3頁醫 │ │ ││ │ │ │ │ │ │令中、英│ │ ││ │ │ │ │ │ │文名稱 │ │ ││ │ │ │ │ │ │ │ │ ││ │ ├────┼───────┼─────────┼───────┼────┼─────┤ ││ │ │林基礎 │99年06月08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197元 │ ││ │ │ │99年06月14日 │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10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陳清枝 │99年06月08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605元 │ ││ │ │ │99年06月14日 │ │方惠鈺、黃彩雲│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4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許雅惠 │99年06月24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9元 │ ││ │ │ │99年06月29日 │黃志明 │黃彩雲、沈怡君│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1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鍾陳花懲│99年06月17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182元 │ ││ │ │ │99年06月21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2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劉美瓊 │99年06月12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250元 │ ││ │ │ │99年06月17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翁淑芬 │99年06月13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603元 │ ││ │ │ │99年06月18日 │乙○○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王振昌 │99年06月04日至│庚○○ │沈怡君、黃彩雲│同上述方│108元 │ ││ │ │ │99年06月05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蔡慶和 │99年06月10日至│庚○○ │郭千瑜 │同上述方│48元 │ ││ │ │ │99年06月16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蔡 金 │99年06月12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250元 │ ││ │ │ │99年06月17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戴木山 │99年06月23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650元 │ ││ │ │ │99年06月29日 │黃志明 │黃彩雲、沈怡君│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翁林明美│99年06月13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277元 │ ││ │ │ │99年6月18日 │乙○○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7、│ │ ││ │ │ │ │ │ │68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林毛秀 │99年06月20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322元 │ ││ │ │ │99年06月26日 │乙○○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呂勝雄 │99年06月05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717元 │ ││ │ │ │99年06月11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美鳳 │99年06月02日至│庚○○ │郭千瑜 │同上述方│1153元 │ ││ │ │ │99年06月09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1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鄭春風 │99年06月17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122元 │ ││ │ │ │99年06月23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洪登貴 │99年06月24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46元 │ ││ │ │ │99年06月30日 │黃志明 │沈怡君、黃彩雲│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南進 │99年06月18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696元 │ ││ │ │ │99年06月24日 │白仲素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卓郭翠藤│99年06月07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1059元 │ ││ │ │ │99年06月13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二七│99年8月16日 │楊智凱 │99年07月11日至│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郭千│由左列醫│9341元 │庚○○共同犯詐││ │ │ │99年07月16日 │乙○○、甲○○、白│瑜、黃彩雲、陳│護及行政│ │欺取財罪,處有││ │ │ │ │仲素、黃志明 │柔君、方惠鈺、│人員配合│ │期徒刑陸月,如││ │ │ │ │ │邱佳怡、周珮瑀│將以上述│ │易科罰金,以新││ │ │ │ │ │、吳佳倩、許嘉│假住院方│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芬 │式詐領健│ │壹日。 ││ │ │ │ │ │檢驗師:丁○○│保給付。│ │乙○○共同犯詐││ │ │ │ │ │藥師:楊創奮 │所申報點│ │欺取財罪,處有││ │ │ │ │ │申報健保費用:│數內容及│ │期徒刑肆月,如││ │ │ │ │ │童惠娟 │金額如起│ │易科罰金,以新││ │ ├────┼───────┼─────────┼───────┤訴書附表├─────┤臺幣壹仟元折算││ │ │吳鬧尋 │99年07月17日至│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陳柔│一編號2 │11416元 │壹日。 ││ │ │ │ │黃志明、甲○○、白│千瑜、邱佳怡、│、26、30│ │甲○○共同犯詐││ │ │ │ │仲素 │周珮瑀、吳佳倩│、37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許嘉芬,其餘│ │ │期徒刑肆月,如││ │ │ │ │ │人員同上 │ │ │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林信宏 │99年07月11日至│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郭千│ │11306元 │壹日。 ││ │ │ │99年07月16日 │黃志明、乙○○、沈│瑜、黃彩雲、陳│ │ │ ││ │ │ │ │國榮、白仲素 │柔君、邱佳怡、│ │ │ ││ │ │ │ │ │周珮瑀、吳佳倩│ │ │ ││ │ │ │ │ │、許嘉芬,其餘│ │ │ ││ │ │ │ │ │人員同上 │ │ │ ││ │ ├────┼───────┼─────────┼───────┤ ├─────┤ ││ │ │陳清山 │99年07月20日至│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郭千│ │11103元 │ ││ │ │ │99年07月25日 │白仲素、黃志明、沈│瑜、陳柔君、黃│ │ │ ││ │ │ │ │國榮、乙○○ │彩雲、邱佳怡、│ │ │ ││ │ │ │ │ │周珮瑀、吳佳倩│ │ │ ││ │ │ │ │ │、許嘉芬,其餘│ │ │ ││ │ │ │ │ │人員同上 │ │ │ ││ │ ├────┼───────┼─────────┼───────┤ ├─────┤ ││ │ │李 當 │99年07月05日至│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郭千│ │12161元 │ ││ │ │ │99年07月11日 │黃志明、白仲素、林│瑜、黃彩雲、邱│ │ │ ││ │ │ │ │易煌 │佳怡、方惠鈺、│ │ │ ││ │ │ │ │ │陳柔君、周珮瑀│ │ │ ││ │ │ │ │ │、吳佳倩、許嘉│ │ │ ││ │ │ │ │ │芬,其餘人員同│ │ │ ││ │ │ │ │ │上 │ │ │ ││ │ ├────┼───────┼─────────┼───────┤ ├─────┤ ││ │ │蔡坤輝 │99年06月25日至│庚○○、白仲素 │護士部分:郭千│ │13014元 │ ││ │ │ │99年07月01日 │、黃志明、林易 │瑜、黃彩雲、邱│ │ │ ││ │ │ │ │煌 │佳怡、沈怡君、│ │ │ ││ │ │ │ │ │方惠鈺、許嘉芬│ │ │ ││ │ │ │ │ │、吳佳倩、周珮│ │ │ ││ │ │ │ │ │瑀 │ │ │ ││ │ │ │ │ │藥師:陳秀綿 │ │ │ ││ │ │ │ │ │其餘人員同上 │ │ │ ││ │ ├────┼───────┼─────────┼───────┼────┼─────┤ ││ │ │楊順祈 │99年07月21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由│35元 │ ││ │ │ │99年07月27日 │黃志明 │陳柔君 │醫師開立│ │ ││ │ │ │ │ │ │不須給病│ │ ││ │ │ │ │ │ │患服用或│ │ ││ │ │ │ │ │ │施打之藥│ │ ││ │ │ │ │ │ │物或針劑│ │ ││ │ │ │ │ │ │仍申請健│ │ ││ │ │ │ │ │ │保給付方│ │ ││ │ │ │ │ │ │式詐領健│ │ ││ │ │ │ │ │ │保費,如│ │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表二第53│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王基南 │99年07月06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237元 │ ││ │ │ │99年07月12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水心 │99年07月06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308元 │ ││ │ │ │99年07月17日 │白仲素 │ │式,如起│ │ ││ │ │ │ │甲○○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劉黃美 │99年07月01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175元 │ ││ │ │ │99年07月07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朱王仙葉│99年07月16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266元 │ ││ │ │ │99年07月21日 │白仲素 │陳柔君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林榮輝 │99年06月26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609元 │ ││ │ │ │99年07月02日 │黃志明 │黃彩雲、沈怡君│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9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郭豐斌 │99年07月08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182元 │ ││ │ │ │99年07月12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0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林秀蘭 │99年07月12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776元 │ ││ │ │ │99年07月18日 │黃志明 │陳柔君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9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林吳理 │99年07月25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228元 │ ││ │ │ │99年07月30日 │乙○○ │ │式,如起│ │ ││ │ │ │ │白仲素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買張錦綢│99年07月20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205元 │ ││ │ │ │99年07月25日 │白仲素 │陳柔君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楊郭秀 │99年06月27日至│庚○○ │郭千瑜、黃彩雲│同上述方│446元 │ ││ │ │ │99年07月03日 │乙○○ │、沈怡君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6、│ │ ││ │ │ │ │ │ │77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 │ ├────┼───────┼─────────┼───────┼────┼─────┤ ││ │ │張蔡金嬌│99年07月03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521元 │ ││ │ │ │99年07月08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8醫│ │ ││ │ │ │ │ │ │令中、英│ │ ││ │ │ │ │ │ │文名稱 │ │ ││ │ ├────┼───────┼─────────┼───────┼────┼─────┤ ││ │ │謝蔡日 │99年07月08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170元 │ ││ │ │ │99年07月14日 │黃志明 │陳柔君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鄭陳玉蓮│99年07月27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170元 │ ││ │ │ │99年07月31日 │白仲素 │ │式,如起│ │ ││ │ │ │ │黃志明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80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詹添旺 │99年07月01日至│庚○○ │郭千瑜、黃彩雲│同上述方│12元 │ ││ │ │ │99年07月07日 │黃志明 │邱佳怡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翁林明美│99年07月04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250元 │ ││ │ │ │99年07月10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68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邵文儀 │99年07月03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434元 │ ││ │ │ │99年07月09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5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卓郭翠藤│99年07月18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329元 │ ││ │ │ │99年07月22日 │甲○○ │陳柔君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3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葉鬧誓 │99年07月06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116元 │ ││ │ │ │99年07月10日 │白仲素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查麗松 │99年07月23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417元 │ ││ │ │ │99年07月28日 │甲○○ │陳柔君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2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美鳳 │99年07月04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239元 │ ││ │ │ │99年07月10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1、│ │ ││ │ │ │ │ │ │32頁醫令│ │ ││ │ │ │ │ │ │中、英文│ │ ││ │ │ │ │ │ │名稱 │ │ │├──┼──────┼────┼───────┼─────────┼───────┼────┼─────┼───────┤│二八│99年9月17日 │詹添旺 │99年08月21日至│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陳柔│由左列醫│11484元 │庚○○共同犯詐││ │ │ │99年08月26日 │白仲素、乙○○、黃│君、黃彩雲、張│護及行政│ │欺取財罪,處有││ │ │ │ │志明、甲○○ │晏慈、郭千瑜、│人員配合│ │期徒刑肆月,如││ │ │ │ │ │邱佳怡、許嘉芬│將以上述│ │易科罰金,以新││ │ │ │ │ │、吳佳倩、周珮│假住院方│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瑀 │式詐領健│ │壹日。 ││ │ │ │ │ │檢驗師:丁○○│保給付。│ │乙○○共同犯詐││ │ │ │ │ │藥師:楊創奮 │所申報點│ │欺取財罪,處有││ │ │ │ │ │申報健保費用人│數內容及│ │期徒刑參月,如││ │ │ │ │ │員:童惠娟 │金額如起│ │易科罰金,以新││ │ ├────┼───────┼─────────┼───────┤訴書附表├─────┤臺幣壹仟元折算││ │ │吳美媛 │99年08月18日至│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黃彩│一編號3 │4902元 │壹日。 ││ │ │ │99年08月21日 │白仲素、黃志明 │雲、邱佳怡、陳│、4、5、│ │甲○○共同犯詐││ │ │ │ │ │柔君、張晏慈、│7、39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許嘉芬、吳佳倩│ │ │期徒刑參月,如││ │ │ │ │ │、周珮瑀,其餘│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人員同上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吳佳倩 │99年08月12日至│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郭千│ │5502元 │ ││ │ │ │99年08月16日 │白仲素、乙○○、沈│瑜、張晏慈、黃│ │ │ ││ │ │ │ │國榮、黃志明 │彩雲、邱佳怡、│ │ │ ││ │ │ │ │ │陳柔君、許嘉芬│ │ │ ││ │ │ │ │ │、吳佳倩、周珮│ │ │ ││ │ │ │ │ │瑀,其餘人員同│ │ │ ││ │ │ │ │ │上 │ │ │ ││ │ ├────┼───────┼─────────┼───────┤ ├─────┤ ││ │ │葉秋霖 │99年08月1日至 │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邱佳│ │10065元 │ ││ │ │ │99年08月05日 │乙○○、甲○○、黃│怡、陳柔君、郭│ │ │ ││ │ │ │ │志明 │千瑜、許嘉芬、│ │ │ ││ │ │ │ │ │吳佳倩、周珮瑀│ │ │ ││ │ │ │ │ │,其餘人員同上│ │ │ ││ │ ├────┼───────┼─────────┼───────┤ ├─────┤ ││ │ │吳文昌 │99年08月18日至│醫師部分:庚○○、│護士部分:郭千│ │6882元 │ ││ │ │ │99年08月23日 │白仲素、黃志明、林│瑜、黃彩雲、張│ │ │ ││ │ │ │ │易煌 │晏慈、陳柔君、│ │ │ ││ │ │ │ │ │邱佳怡、周珮瑀│ │ │ ││ │ │ │ │ │、吳佳倩、許嘉│ │ │ ││ │ │ │ │ │芬,其餘人員同│ │ │ ││ │ │ │ │ │上 │ │ │ ││ │ ├────┼───────┼─────────┼───────┼────┼─────┤ ││ │ │林吳牡丹│99年08月05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353元 │ ││ │ │ │99年08月10日 │黃志明 │黃彩雲 │由醫師開│ │ ││ │ │ │ │ │ │立不須給│ │ ││ │ │ │ │ │ │病患服用│ │ ││ │ │ │ │ │ │或施打之│ │ ││ │ │ │ │ │ │藥物或針│ │ ││ │ │ │ │ │ │劑仍申報│ │ ││ │ │ │ │ │ │健保給付│ │ ││ │ │ │ │ │ │,如起訴│ │ ││ │ │ │ │ │ │書附表二│ │ ││ │ │ │ │ │ │第110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許阿祥 │99年08月08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812元 │ ││ │ │ │99年08月14日 │黃志明 │陳柔君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10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查麗松 │99年08月16日至│庚○○ │黃彩雲、邱佳怡│同上述方│819元 │ ││ │ │ │99年08月22日 │黃志明 │張晏慈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10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吳炯德 │99年08月02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1107元 │ ││ │ │ │99年08月08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10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陳毛錦雲│99年08月22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327元 │ ││ │ │ │99年08月28日 │乙○○ │陳柔君、張晏慈│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09 │ │ ││ │ │ │ │ │ │頁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 │ ││ │ │ │ │ │ │稱 │ │ ││ │ ├────┼───────┼─────────┼───────┼────┼─────┤ ││ │ │林谷炤 │99年07月30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576元 │ ││ │ │ │99年08月06日 │甲○○ │黃彩雲、陳柔君│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3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林水法 │99年08月02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717元 │ ││ │ │ │99年08月08日 │黃志明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謝仙助 │99年08月10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542元 │ ││ │ │ │99年08月14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頁 │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王江鑾 │99年08月06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12元 │ ││ │ │ │99年08月12日 │甲○○ │黃彩雲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7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黃石車 │99年08月01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594元 │ ││ │ │ │99年08月07日 │乙○○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44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吳幸子 │99年07月27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378元 │ ││ │ │ │99年08月03日 │白仲素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29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周瑞璋 │99年07月29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462元 │ ││ │ │ │99年08月03日 │黃志明 │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56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李星輝 │99年07月30日至│庚○○ │郭千瑜、邱佳怡│同上述方│167元 │ ││ │ │ │99年08月06日 │甲○○ │陳柔君 │式,如起│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二第17頁│ │ ││ │ │ │ │ │ │醫令中、│ │ ││ │ │ │ │ │ │英文名稱│ │ ││ │ ├────┼───────┼─────────┼───────┼────┼─────┤ ││ │ │翁林明美│99年8月22日至 │庚○○ │郭千瑜、陳柔君│同上述方│453元 │ ││ │ │ │99年8月27日 │乙○○ │、張晏慈、邱佳│式,本院│ │ ││ │ │ │ │ │怡 │刑事卷〈│ │ ││ │ │ │ │ │ │三〉第46│ │ ││ │ │ │ │ │ │頁至第50│ │ ││ │ │ │ │ │ │頁 │ │ │└──┴──────┴────┴───────┴─────────┴───────┴────┴─────┴───────┘【 附表貳:被告庚○○、乙○○被訴於95年2月19日至97年4月16日申報健保給付所涉犯行使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罪部分:
┌──┬──────┬────┬───────┬─────────┬───────┬────┬─────┐│編號│ 申報日期 │病患名稱│ 就醫時間 │醫師 │護士部分 │虛報藥品│詐領費用 ││ │ │ │ │ │ │名稱(均│ ││ │ │ │ │ │ │載於起訴│ ││ │ │ │ │ │ │書附表二│ ││ │ │ │ │ │ │) │ │├──┼──────┼────┼───────┼─────────┼───────┼────┼─────┤│ 一 │95年02月19日│黃幸雪 │95年01月21日至│庚○○ │趙美琪、沈琳苓│第3頁 │892元 ││ │ │ │95年01月26日 │楊正敏 │粘琇棉、蘇純穗│ │ ││ │ │ │ │ │ │ │ ││ │ ├────┼───────┼─────────┼───────┼────┼─────┤│ │ │邱振芳 │95年01月24日至│庚○○ │趙美琪、粘琇棉│第5頁 │18元 ││ │ │ │95年01月31日 │乙○○ │蘇淳穗 │ │ ││ │ ├────┼───────┼─────────┼───────┼────┼─────┤│ │ │蔡蔣乳 │95年01月01日至│庚○○ │趙美琪、沈琳苓│第28頁 │73元 ││ │ │ │95年01月09日 │楊正敏 │蘇淳穗 │ │ ││ │ ├────┼───────┼─────────┼───────┼────┼─────┤│ │ │余麗慧 │95年01月11日至│庚○○ │趙美琪、沈琳苓│第33頁 │743元 ││ │ │ │95年01月16日 │楊正敏 │蘇淳穗、張寶尹│ │ ││ │ ├────┼───────┼─────────┼───────┼────┼─────┤│ │ │黃惠珍 │95年01月17日至│庚○○ │趙美琪、沈琳苓│同上 │371元 ││ │ │ │95年01月23日 │乙○○ │粘琇棉 │ │ ││ │ ├────┼───────┼─────────┼───────┼────┼─────┤│ │ │簡明環 │95年01月16日至│庚○○ │趙美琪、沈琳苓│第34頁 │272元 ││ │ │ │95年01月18日 │ │蘇淳穗 │ │ ││ │ ├────┼───────┼─────────┼───────┼────┼─────┤│ │ │蔡忠雄 │95年01月07日至│庚○○ │趙美琪、蘇淳穗│第44頁 │156元 ││ │ │ │95年01月08日 │乙○○ │鄭怡君 │ │ ││ │ ├────┼───────┼─────────┼───────┼────┼─────┤│ │ │劉慶福 │95年01月24日至│庚○○ │趙美琪、蘇淳穗│第54頁 │52元 ││ │ │ │95年01月30日 │乙○○ │粘琇棉 │ │ ││ │ ├────┼───────┼─────────┼───────┼────┼─────┤│ │ │黃正忠 │95年01月21日至│庚○○ │趙美琪、沈琳苓│第62頁 │17元 ││ │ │ │95年01月24日 │楊正敏 │蘇淳穗 │ │ ││ │ ├────┼───────┼─────────┼───────┼────┼─────┤│ │ │周俊銘 │95年01月20日至│庚○○ │趙美琪、沈琳苓│第60頁 │567元 ││ │ │ │95年01月26日 │楊正敏 │蘇淳穗、粘琇棉│ │ ││ │ ├────┼───────┼─────────┼───────┼────┼─────┤│ │ │莊凱榮 │95年01月12日至│庚○○ │趙美琪、沈琳苓│第64頁 │1482元 ││ │ │ │95年01月15日 │乙○○ │蘇淳穗、張寶尹│ │ ││ │ ├────┼───────┼─────────┼───────┼────┼─────┤│ │ │陳金英 │95年01月04日至│庚○○ │趙美琪、沈琳苓│第75頁 │21元 ││ │ │ │95年01月09日 │楊正敏 │蘇淳穗 │ │ ││ │ ├────┼───────┼─────────┼───────┼────┼─────┤│ │ │黃美華(│95年01月12日至│庚○○ │趙美琪、沈琳苓│第82頁 │1338元 ││ │ │起訴書附│95年01月17日 │乙○○ │蘇淳穗、張寶尹│ │ ││ │ │表記載黃│ │ │ │ │ ││ │ │姵蓁) │ │ │ │ │ ││ │ ├────┼───────┼─────────┼───────┼────┼─────┤│ │ │薛三美 │95年01月19日至│庚○○ │沈琳苓、趙美琪│第103頁 │910元 ││ │ │ │95年01月21日 │乙○○ │蘇純穗 │ │ │├──┼──────┼────┼───────┼─────────┼───────┼────┼─────┤│ 二 │95年03月15日│林毛秀 │95年02月18日至│庚○○ │吳秋燕、蘇淳穗│第24頁 │2468元 ││ │ │ │95年02月24日 │乙○○ │粘琇棉、趙美琪│ │ ││ │ │ │ │ │楊舒燁 │ │ ││ │ ├────┼───────┼─────────┼───────┼────┼─────┤│ │ │李林滿 │95年02月05日至│庚○○ │李燕玲、蘇淳穗│第25頁 │1405元 ││ │ │ │95年02月12日 │乙○○ │粘琇棉、趙美琪│ │ ││ │ │ │ │ │楊舒燁 │ │ ││ │ ├────┼───────┼─────────┼───────┼────┼─────┤│ │ │王秀鳳 │95年02月23日至│庚○○ │吳秋燕、蘇淳穗│第38頁 │1038元 ││ │ │ │95年02月27日 │乙○○ │粘琇棉、趙美琪│ │ ││ │ ├────┼───────┼─────────┼───────┼────┼─────┤│ │ │黃伯昌 │95年02月23日至│庚○○ │吳秋燕、蘇淳穗│第39頁 │92元 ││ │ │ │95年02月27日 │乙○○ │粘琇棉、趙美琪│ │ ││ │ ├────┼───────┼─────────┼───────┼────┼─────┤│ │ │陳新財 │95年02月14日至│庚○○ │吳秋燕、蘇淳穗│第48頁 │259元 ││ │ │ │95年02月19日 │乙○○ │粘琇棉、趙美琪│ │ ││ │ │ │ │ │黃惠珍 │ │ ││ │ ├────┼───────┼─────────┼───────┼────┼─────┤│ │ │趙 櫃 │95年02月23日至│庚○○ │吳秋燕、蘇淳穗│第49頁 │76元 ││ │ │ │95年02月27日 │乙○○ │趙美琪、粘琇棉│ │ ││ │ ├────┼───────┼─────────┼───────┼────┼─────┤│ │ │黃進發 │95年02月23日至│庚○○ │吳秋燕、蘇淳穗│第49頁 │33元 ││ │ │ │95年02月27日 │乙○○ │趙美琪、粘琇棉│ │ ││ │ ├────┼───────┼─────────┼───────┼────┼─────┤│ │ │魏金印 │95年01月31日至│庚○○ │李欣媛、蘇淳穗│第50頁 │1498元 ││ │ │ │95年02月02日 │乙○○ │趙美琪、粘琇棉│ │ ││ │ ├────┼───────┼─────────┼───────┼────┼─────┤│ │ │李振旺 │95年02月12日至│庚○○ │吳秋燕 │第53頁 │1015元 ││ │ │ │95年02月19日 │乙○○ │ │ │ ││ │ ├────┼───────┼─────────┼───────┼────┼─────┤│ │ │翁子揚 │95年02月13日至│庚○○ │粘琇棉、趙美琪│第67頁 │77元 ││ │ │ │95年02月20日 │乙○○ │ │ │ ││ │ ├────┼───────┼─────────┼───────┼────┼─────┤│ │ │曾謝泍 │95年02月16日至│庚○○ │吳秋燕、蘇淳穗│第71頁 │125元 ││ │ │ │95年02月20日 │乙○○ │粘琇棉、趙美琪│ │ ││ │ ├────┼───────┼─────────┼───────┼────┼─────┤│ │ │陳郡嬪 │95年01月27日至│庚○○ │黃惠珍、蘇淳穗│第95頁 │615元 ││ │ │ │95年02月04日 │楊正敏 │粘琇棉、趙美琪│ │ ││ │ │ │ │ │曾雅敏 │ │ ││ │ ├────┼───────┼─────────┼───────┼────┼─────┤│ │ │張月娥 │95年02月23日至│庚○○ │吳秋燕、蘇淳穗│第85頁 │1079元 ││ │ │ │95年02月27日 │乙○○ │粘琇棉、趙美琪│ │ ││ │ ├────┼───────┼─────────┼───────┼────┼─────┤│ │ │裴蕙芳 │95年02月18日至│庚○○ │吳秋燕、蘇淳穗│同上 │2239元 ││ │ │ │95年02月25日 │乙○○ │粘琇棉、趙美琪│ │ ││ │ │ │ │ │楊舒燁 │ │ ││ │ ├────┼───────┼─────────┼───────┼────┼─────┤│ │ │陳葉秀霞│95年02月16日至│庚○○ │吳秋燕、蘇淳穗│第81頁 │232元 ││ │ │ │95年02月24日 │ │黃惠珍、楊舒燁│ │ ││ │ │ │ │ │趙美琪 │ │ ││ │ ├────┼───────┼─────────┼───────┼────┼─────┤│ │ │王林緞 │95年02月12日至│庚○○ │蘇淳穗、趙美琪│第78頁 │260元 ││ │ │ │95年02月14日 │乙○○ │ │ │ ││ │ ├────┼───────┼─────────┼───────┼────┼─────┤│ │ │林郭梅 │95年02月12日至│庚○○ │蘇淳穗、趙美琪│第79頁 │120元 ││ │ │ │95年02月14日 │乙○○ │ │ │ │├──┼──────┼────┼───────┼─────────┼───────┼────┼─────┤│ 三 │95年04月18日│邱振芳 │95年03月21日至│庚○○ │張寶尹、趙美琪│第5頁 │2509元 ││ │ │ │95年03月27日 │乙○○ │粘琇棉、蘇純穗│ │ ││ │ ├────┼───────┼─────────┼───────┼────┼─────┤│ │ │林 環 │95年03月03日至│庚○○ │張寶尹、趙美琪│第23頁 │2153元 ││ │ │ │95年03月09日 │楊正敏 │粘琇棉、楊舒燁│ │ ││ │ │ │ │乙○○ │蘇淳穗 │ │ ││ │ ├────┼───────┼─────────┼───────┼────┼─────┤│ │ │許國裕 │95年03月11日至│庚○○ │粘琇棉、趙美琪│第38頁 │787元 ││ │ │ │95年03月13日 │乙○○ │ │ │ ││ │ ├────┼───────┼─────────┼───────┼────┼─────┤│ │ │蕭張水錦│95年03月02日至│庚○○ │粘琇棉、趙美琪│第40頁 │605元 ││ │ │ │95年03月08日 │乙○○ │張寶尹、楊舒燁│ │ ││ │ │ │ │ │蘇淳穗 │ │ ││ │ ├────┼───────┼─────────┼───────┼────┼─────┤│ │ │涂銘煌 │95年03月18日至│庚○○ │翁靜瑜、吳培而│第47頁 │1976元 ││ │ │ │95年03月24日 │乙○○ │王佩君、楊舒燁│ │ ││ │ ├────┼───────┼─────────┼───────┼────┼─────┤│ │ │林清德 │95年03月28日至│庚○○ │趙美琪 │第54頁 │22元 ││ │ │ │95年03月28日 │乙○○ │ │ │ ││ │ ├────┼───────┼─────────┼───────┼────┼─────┤│ │ │劉明德 │95年03月11日至│庚○○ │粘琇棉、趙美琪│同上 │48元 ││ │ │ │95年03月13日 │乙○○ │ │ │ ││ │ ├────┼───────┼─────────┼───────┼────┼─────┤│ │ │簡金英 │95年03月02日至│庚○○ │粘琇棉、趙美琪│第108頁 │1454元 ││ │ │ │95年03月08日 │乙○○ │張寶尹、楊舒燁│ │ ││ │ │ │ │ │蘇淳穗 │ │ ││ │ ├────┼───────┼─────────┼───────┼────┼─────┤│ │ │江新丁 │95年02月26日至│庚○○ │粘琇棉、趙美琪│第97頁 │718元 ││ │ │ │95年03月02日 │楊正敏 │蘇純穗 │ │ ││ │ ├────┼───────┼─────────┼───────┼────┼─────┤│ │ │李美燕 │95年03月09日至│庚○○ │粘琇棉、趙美琪│第92頁 │722元 ││ │ │ │95年03月13日 │乙○○ │蘇淳穗 │ │ ││ │ ├────┼───────┼─────────┼───────┼────┼─────┤│ │ │張素精 │95年03月25日至│庚○○ │粘琇棉、趙美琪│第91頁 │462元 ││ │ │ │95年03月26日 │乙○○ │蘇淳穗 │ │ ││ │ ├────┼───────┼─────────┼───────┼────┼─────┤│ │ │黃順中 │95年03月18日至│庚○○ │粘琇棉、趙美琪│第65頁 │2890元 ││ │ │ │95年03月27日 │乙○○ │楊舒燁、蘇淳穗│ │ ││ │ │ │ │ │王佩君、張寶伊│ │ ││ │ │ │ │ │翁靜瑜 │ │ ││ │ ├────┼───────┼─────────┼───────┼────┼─────┤│ │ │王茲迎 │95年03月11日至│庚○○ │粘琇棉、趙美琪│第68頁 │1128元 ││ │ │ │95年03月15日 │乙○○ │張寶尹、蘇淳穗│ │ │├──┼──────┼────┼───────┼─────────┼───────┼────┼─────┤│ 四 │95年05月16日│葉清墩 │95年04月13日至│庚○○ │粘琇棉、楊惠雅│第59頁 │16元 ││ │ │ │95年04月15日 │乙○○ │ │ │ ││ │ ├────┼───────┼─────────┼───────┼────┼─────┤│ │ │符義坤 │95年04月15日至│庚○○ │粘琇棉、楊惠雅│第66頁 │1225元 ││ │ │ │95年04月19日 │乙○○ │趙美琪 │ │ ││ │ ├────┼───────┼─────────┼───────┼────┼─────┤│ │ │蔡雨潔 │95年04月01日至│庚○○ │粘琇棉、蘇淳穗│第94頁 │388元 ││ │ │ │95年04月03日 │ │趙美琪 │ │ ││ │ ├────┼───────┼─────────┼───────┼────┼─────┤│ │ │江新丁 │95年03月21日至│庚○○ │粘琇棉、蘇淳穗│第98頁 │2481元 ││ │ │ │95年04月02日 │乙○○ │趙美琪 │ │ │├──┼──────┼────┼───────┼─────────┼───────┼────┼─────┤│ 五 │95年06月19日│曾雅敏 │95年05月02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37頁 │1714元 ││ │ │ │95年05月06日 │乙○○ │蔡幸容、康月霞│ │ ││ │ ├────┼───────┼─────────┼───────┼────┼─────┤│ │ │簡文和 │95年04月25日至│庚○○ │趙美琪、沈怡君│第39頁 │876元 ││ │ │ │95年05月01日 │乙○○ │ │ │ ││ │ ├────┼───────┼─────────┼───────┼────┼─────┤│ │ │簡范秋英│95年04月25日至│庚○○ │趙美琪 │第42頁 │56元 ││ │ │ │95年05月01日 │楊正敏 │ │ │ ││ │ ├────┼───────┼─────────┼───────┼────┼─────┤│ │ │向蔡霞 │95年04月27日至│庚○○ │趙美琪 │同上 │11元 ││ │ │ │95年05月01日 │楊正敏 │ │ │ ││ │ ├────┼───────┼─────────┼───────┼────┼─────┤│ │ │黃怡仁 │95年05月19日至│庚○○ │鍾水淦、趙美琪│第62頁 │12元 ││ │ │ │95年05月22日 │楊正敏 │沈怡君 │ │ ││ │ ├────┼───────┼─────────┼───────┼────┼─────┤│ │ │楊孟龍 │95年05月10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63頁 │1730元 ││ │ │ │95年05月19日 │ │蔡幸容 │ │ ││ │ ├────┼───────┼─────────┼───────┼────┼─────┤│ │ │徐梅蘭 │95年05月09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84頁 │2441元 ││ │ │ │95年05月16日 │ │蔡幸容、黃婉如│ │ ││ │ │ │ │ │鍾水淦、翁靜瑜│ │ ││ │ ├────┼───────┼─────────┼───────┼────┼─────┤│ │ │楊秀菊 │95年05月03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88頁 │531元 ││ │ │ │95年05月05日 │ │ │ │ ││ │ ├────┼───────┼─────────┼───────┼────┼─────┤│ │ │鄭千育 │95年05月04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96頁 │74元 ││ │ │ │95年05月08日 │乙○○ │蔡幸容、翁靜瑜│ │ ││ │ ├────┼───────┼─────────┼───────┼────┼─────┤│ │ │許英祈 │95年05月07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99頁 │1841元 ││ │ │ │95年05月16日 │乙○○ │蔡幸容、翁靜瑜│ │ ││ │ │ │ │ │黃婉如 │ │ ││ │ ├────┼───────┼─────────┼───────┼────┼─────┤│ │ │簡金英 │95年05月20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108頁 │454元 ││ │ │ │95年05月26日 │乙○○ │蔡幸容、鍾水淦│ │ ││ │ ├────┼───────┼─────────┼───────┼────┼─────┤│ │ │洪振吉 │95年04月25日至│庚○○ │ │第104頁 │55元 ││ │ │ │95年05月04日 │乙○○ │ │ │ ││ │ │ │ │楊正敏 │ │ │ │├──┼──────┼────┼───────┼─────────┼───────┼────┼─────┤│六 │95年07月13日│張水木 │95年06月15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1頁 │1324元 ││ │ │ │95年06月22日 │乙○○ │吳秀華 │ │ ││ │ ├────┼───────┼─────────┼───────┼────┼─────┤│ │ │林谷炤 │95年06月07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2頁 │1216元 ││ │ │ │95年06月14日 │楊正敏 │蔡幸容、鍾水淦│ │ ││ │ │ │ │ │黃婉如 │ │ ││ │ ├────┼───────┼─────────┼───────┼────┼─────┤│ │ │林周麗珍│95年06月15日至│庚○○ │趙美琪 │第31頁 │1551元 ││ │ │ │95年06月19日 │乙○○ │(其餘無法辨識│ │ ││ │ │ │ │ │) │ │ ││ │ ├────┼───────┼─────────┼───────┼────┼─────┤│ │ │林瑞西 │95年06月21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38頁 │58元 ││ │ │ │95年06月27日 │楊正敏 │蔡幸容、黃郁凌│ │ ││ │ ├────┼───────┼─────────┼───────┼────┼─────┤│ │ │馮萬里 │95年06月06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39頁 │2328元 ││ │ │ │95年06月14日 │乙○○ │蔡幸容、鍾水淦│ │ ││ │ │ │ │ │黃婉如 │ │ ││ │ ├────┼───────┼─────────┼───────┼────┼─────┤│ │ │黃明德 │95年06月15日至│庚○○ │趙美琪(其餘無│第45頁 │427元 ││ │ │ │95年06月24日 │乙○○ │法辨識) │ │ ││ │ ├────┼───────┼─────────┼───────┼────┼─────┤│ │ │吳子慕 │95年06月17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52頁 │399元 ││ │ │ │95年06月27日 │李德義 │吳秀華、黃郁凌│ │ ││ │ │ │ │ │黃婉如、蔡幸容│ │ ││ │ ├────┼───────┼─────────┼───────┼────┼─────┤│ │ │張富源 │95年06月29日至│庚○○ │黃郁凌、趙美琪│第64頁 │12元 ││ │ │ │95年06月30日 │乙○○ │吳秀華 │ │ ││ │ ├────┼───────┼─────────┼───────┼────┼─────┤│ │ │黃柏穎 │95年06月01日至│庚○○ │沈怡君、蔡幸容│第66頁 │145元 ││ │ │ │95年06月08日 │乙○○ │鍾水淦、黃婉如│ │ ││ │ ├────┼───────┼─────────┼───────┼────┼─────┤│ │ │楊郭秀 │95年06月07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75頁 │2237元 ││ │ │ │95年06月13日 │楊正敏 │蔡幸容、鍾水淦│ │ ││ │ │ │ │ │黃婉如 │ │ ││ │ ├────┼───────┼─────────┼───────┼────┼─────┤│ │ │顏李見少│95年06月08日至│庚○○ │趙美琪、蔡幸容│第84頁 │1527元 ││ │ │ │95年06月15日 │李德義 │黃婉如、沈怡君│ │ ││ │ │ │ │ │鍾水淦、吳秀華│ │ ││ │ ├────┼───────┼─────────┼───────┼────┼─────┤│ │ │王黃纏 │95年06月11日至│庚○○ │趙美琪、蔡幸容│同上 │664元 ││ │ │ │95年06月18日 │ │黃婉如 │ │ ││ │ ├────┼───────┼─────────┼───────┼────┼─────┤│ │ │黃玉葉 │95年05月30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86頁 │2520元 ││ │ │ │95年06月05日 │楊正敏 │蔡幸容、鍾水淦│ │ ││ │ ├────┼───────┼─────────┼───────┼────┼─────┤│ │ │陳春錦 │95年06月20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90頁 │114元 ││ │ │ │95年06月27日 │乙○○ │蔡幸容、吳秀華│ │ ││ │ │ │ │ │黃郁凌 │ │ ││ │ ├────┼───────┼─────────┼───────┼────┼─────┤│ │ │李嘉樺 │95年05月30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94頁 │1338元 ││ │ │ │95年06月05日 │ │鍾水淦 │ │ ││ │ ├────┼───────┼─────────┼───────┼────┼─────┤│ │ │阿 添 │95年06月08日至│庚○○ │沈怡君、蔡幸容│第97頁 │1036元 ││ │ │ │95年06月12日 │ │鍾水淦、趙美琪│ │ ││ │ ├────┼───────┼─────────┼───────┼────┼─────┤│ │ │唐金帶 │95年06月15日至│庚○○ │吳秀華、趙美琪│第104頁 │67元 ││ │ │ │95年06月20日 │乙○○ │ │ │ │├──┼──────┼────┼───────┼─────────┼───────┼────┼─────┤│七 │95年08月16日│吳水致 │95年06月27日至│庚○○ │沈怡君、趙美琪│第8頁 │67元 ││ │ │ │95年07月08日 │楊正敏 │吳秀華、黃郁凌│ │ ││ │ │ │ │ │蔡幸容 │ │ ││ │ ├────┼───────┼─────────┼───────┼────┼─────┤│ │ │鄧志成 │95年07月10日至│庚○○ │趙美琪、吳秀華│第17頁 │38元 ││ │ │ │95年07月15日 │乙○○ │黃郁凌、蔡幸容│ │ ││ │ │ │ │ │黃婉如 │ │ ││ │ ├────┼───────┼─────────┼───────┼────┼─────┤│ │ │林素美 │95年06月29日至│庚○○ │趙美琪、吳秀華│第30頁 │385元 ││ │ │ │95年07月01日 │ │黃郁凌 │ │ ││ │ ├────┼───────┼─────────┼───────┼────┼─────┤│ │ │張鍾傳妹│95年07月22日至│庚○○ │趙美琪、吳秀華│第35頁 │2729元 ││ │ │ │95年07月29日 │乙○○ │黃郁凌、黃宛如│ │ ││ │ ├────┼───────┼─────────┼───────┼────┼─────┤│ │ │王天助 │95年07月22日至│庚○○ │蔡幸容、趙美琪│第43頁 │2210元 ││ │ │ │95年07月28日 │乙○○ │黃郁凌、黃宛如│ │ ││ │ ├────┼───────┼─────────┼───────┼────┼─────┤│ │ │張鴻喜 │95年07月13日至│庚○○ │蔡幸容、趙美琪│第55頁 │367元 ││ │ │ │95年07月14日 │乙○○ │黃郁凌、黃宛如│ │ ││ │ ├────┼───────┼─────────┼───────┼────┼─────┤│ │ │葉亮麟 │95年06月29日至│庚○○ │吳秀華、趙美琪│第58頁 │547元 ││ │ │ │95年07月03日 │乙○○ │黃郁凌 │ │ ││ │ ├────┼───────┼─────────┼───────┼────┼─────┤│ │ │莊凱榮 │95年07月06日至│庚○○ │黃婉如、吳秀華│第65頁 │387元 ││ │ │ │95年07月11日 │乙○○ │黃郁凌、趙美琪│ │ ││ │ │ │ │ │蔡幸如 │ │ ││ │ ├────┼───────┼─────────┼───────┼────┼─────┤│ │ │王同蘇味│95年07月18日至│庚○○ │吳秀華、趙美琪│第79頁 │682元 ││ │ │ │95年07月26日 │乙○○ │黃郁凌 │ │ ││ │ ├────┼───────┼─────────┼───────┼────┼─────┤│ │ │籃廖勝 │95年07月18日至│庚○○ │吳秀華、趙美琪│同上 │1311元 ││ │ │ │95年07月24日 │乙○○ │黃郁凌 │ │ ││ │ ├────┼───────┼─────────┼───────┼────┼─────┤│ │ │郭蔡樹蘭│95年07月08日至│庚○○ │蔡幸容、趙美琪│第80頁 │863元 ││ │ │ │95年07月15日 │乙○○ │黃郁凌、吳秀華│ │ ││ │ │ │ │ │黃宛如 │ │ ││ │ ├────┼───────┼─────────┼───────┼────┼─────┤│ │ │林翰華 │95年07月20日至│庚○○ │吳秀華、趙美琪│第101頁 │113元 ││ │ │ │95年07月23日 │乙○○ │黃郁凌 │ │ ││ │ ├────┼───────┼─────────┼───────┼────┼─────┤│ │ │曾浪槐 │95年07月09日至│庚○○ │吳秀華、趙美琪│第105頁 │1069元 ││ │ │ │95年07月21日 │乙○○ │黃郁凌、蔡幸容│ │ ││ │ │ │ │ │黃婉如 │ │ │├──┼──────┼────┼───────┼─────────┼───────┼────┼─────┤│八 │95年09月18日│李 葉 │95年08月13日至│庚○○ │沈怡君、高明秀│第84頁 │310元 ││ │ │ │95年08月20日 │乙○○ │鄭莉詩、陳育蘭│ │ ││ │ │ │ │ │黃郁凌 │ │ ││ │ ├────┼───────┼─────────┼───────┼────┼─────┤│ │ │田浚松 │95年08月05日至│庚○○ │蔡幸容、趙美琪│第64頁 │250元 ││ │ │ │95年08月07日 │乙○○ │黃郁凌、黃婉如│ │ ││ │ ├────┼───────┼─────────┼───────┼────┼─────┤│ │ │葉瑞東 │95年07月25日至│庚○○ │趙美琪、黃郁凌│第38頁 │24元 ││ │ │ │95年08月01日 │乙○○ │ │ │ ││ │ ├────┼───────┼─────────┼───────┼────┼─────┤│ │ │林 豹 │95年07月22日至│庚○○ │蔡幸容、趙美琪│第39頁 │250元 ││ │ │ │95年08月01日 │楊正敏 │黃郁凌、吳秀華│ │ │├──┼──────┼────┼───────┼─────────┼───────┼────┼─────┤│九 │95年10月18日│邱振芳 │95年09月10日至│庚○○ │高明秀、黃郁凌│第5頁 │315元 ││ │ │ │95年09月19日 │乙○○ │ │ │ ││ │ ├────┼───────┼─────────┼───────┼────┼─────┤│ │ │李林金鳳│95年09月03日至│庚○○ │高明秀、謝瑜瑩│第27頁 │19元 ││ │ │ │95年09月07日 │乙○○ │沈怡君、黃郁凌│ │ ││ │ ├────┼───────┼─────────┼───────┼────┼─────┤│ │ │張鍾傳妹│95年08月31日至│庚○○ │高明秀、黃郁凌│第35頁 │309元 ││ │ │ │95年09月09日 │楊正敏 │沈怡君 │ │ │├──┼──────┼────┼───────┼─────────┼───────┼────┼─────┤│十 │95年11月16日│孫雅玲 │95年10月15日至│庚○○ │高明秀、謝瑜瑩│第94頁 │7元 ││ │ │ │95年10月22日 │乙○○ │程婼涵 │ │ ││ │ ├────┼───────┼─────────┼───────┼────┼─────┤│ │ │裴蕙芳 │95年10月05日至│庚○○ │高明秀、謝瑜瑩│第86頁 │760元 ││ │ │ │95年10月17日 │李守仁 │鄭莉詩 │ │ ││ │ ├────┼───────┼─────────┼───────┼────┼─────┤│ │ │黃姜林綢│95年10月05日至│庚○○ │高明秀 │第70頁 │305元 ││ │ │ │95年10月14日 │李守仁 │ │ │ │├──┼──────┼────┼───────┼─────────┼───────┼────┼─────┤│十一│95年12月18日│張金山 │95年10月28日至│庚○○ │高明秀、謝瑜瑩│第9頁 │130元 ││ │ │ │95年11月06日 │林守仁 │程婼涵、丘珊綺│ │ ││ │ │ │ │乙○○ │ │ │ ││ │ ├────┼───────┼─────────┼───────┼────┼─────┤│ │ │朱王仙葉│95年11月10日至│庚○○ │高明秀、謝瑜瑩│第73頁 │408元 ││ │ │ │95年11月23日 │楊成俊 │程婼涵 │ │ ││ │ ├────┼───────┼─────────┼───────┼────┼─────┤│ │ │李 足 │95年11月07日至│庚○○ │高明秀、謝瑜瑩│第40頁 │5元 ││ │ │ │95年11月15日 │楊成俊 │ │ │ ││ │ │ │ │乙○○ │ │ │ │├──┼──────┼────┼───────┼─────────┼───────┼────┼─────┤│十二│96年02月15日│楊 掀 │96年01月21日至│庚○○ │翁雪馨、高明秀│第25頁 │1381元 ││ │ │ │96年01月30日 │乙○○ │程婼涵、謝瑜瑩│ │ ││ │ │ │ │ │、楊秀雲 │ │ ││ │ ├────┼───────┼─────────┼───────┼────┼─────┤│ │ │蘇葉美津│96年01月23日至│庚○○ │高明秀、程婼涵│第32頁 │1328元 ││ │ │ │96年01月30日 │楊成俊 │ │ │ ││ │ ├────┼───────┼─────────┼───────┼────┼─────┤│ │ │黃陳貴爾│96年01月07日至│庚○○ │高明秀、程婼涵│第40頁 │2071元 ││ │ │ │96年01月15日 │乙○○ │楊秀雲、謝瑜涵│ │ │├──┼──────┼────┼───────┼─────────┼───────┼────┼─────┤│十三│96年03月19日│林吳理 │96年02月13日至│庚○○ │高明秀、謝瑜瑩│第78頁 │1290元 ││ │ │ │96年02月20日 │乙○○ │翁雪馨、楊秀雲│ │ ││ │ ├────┼───────┼─────────┼───────┼────┼─────┤│ │ │王天助 │96年01月28日至│庚○○ │高明秀、謝瑜瑩│第44頁 │244元 ││ │ │ │96年02月07日 │乙○○ │程婼涵、楊秀雲│ │ ││ │ ├────┼───────┼─────────┼───────┼────┼─────┤│ │ │楊明進 │96年01月30日至│庚○○ │高明秀、楊秀雲│第47頁 │294元 ││ │ │ │96年02月05日 │楊成俊 │ │ │ ││ │ ├────┼───────┼─────────┼───────┼────┼─────┤│ │ │蔡文賢 │96年01月30日至│庚○○ │高明秀、程婼涵│第104頁 │98元 ││ │ │ │96年02月08日 │楊成俊 │、楊秀雲 │ │ │├──┼──────┼────┼───────┼─────────┼───────┼────┼─────┤│十四│96年04月17日│陶薛春美│96年03月18日至│庚○○ │劉慧美、王玉蓮│第103頁 │363元 ││ │ │ │96年03月21日 │乙○○ │王紀雯、張寶尹│ │ │├──┼──────┼────┼───────┼─────────┼───────┼────┼─────┤│十五│96年05月17日│李林滿 │96年04月10日至│庚○○ │秦靜蕊、王玉蓮│第25頁 │1020元 ││ │ │ │96年04月19日 │乙○○ │楊秀雲、劉慧美│ │ ││ │ ├────┼───────┼─────────┼───────┼────┼─────┤│ │ │吳美媛 │96年04月05日至│庚○○ │秦靜蕊 │第27頁 │457元 ││ │ │ │96年04月11日 │乙○○ │ │ │ ││ │ ├────┼───────┼─────────┼───────┼────┼─────┤│ │ │鄭銀條 │96年04月10日至│庚○○ │劉慧美、秦靜蕊│第7頁 │998元 ││ │ │ │96年04月16日 │乙○○ │王玉蓮、楊秀雲│ │ ││ │ │ │ │楊成俊 │ │ │ ││ │ ├────┼───────┼─────────┼───────┼────┼─────┤│ │ │周清旺 │96年04月05日至│庚○○ │劉慧美、秦靜蕊│第8頁 │1392元 ││ │ │ │96年04月16日 │乙○○ │楊秀雲、王玉蓮│ │ ││ │ ├────┼───────┼─────────┼───────┼────┼─────┤│ │ │郭蔡樹蘭│96年04月10日至│庚○○ │劉慧美、秦靜蕊│第80頁 │133元 ││ │ │ │96年04月10日 │乙○○ │ │ │ ││ │ ├────┼───────┼─────────┼───────┼────┼─────┤│ │ │陳楊錦桃│96年04月22日至│庚○○ │劉慧美、秦靜蕊│第81頁 │139元 ││ │ │ │96年04月26日 │乙○○ │楊秀雲 │ │ │├──┼──────┼────┼───────┼─────────┼───────┼────┼─────┤│十六│96年06月12日│陳楊錦桃│96年05月27日至│庚○○ │張芳倩、張寶尹│同上 │152元 ││ │ │ │96年05月28日 │乙○○ │ │ │ ││ │ ├────┼───────┼─────────┼───────┼────┼─────┤│ │ │蘇良標 │96年04月29日至│庚○○ │秦靜蕊 │第19頁 │301元 ││ │ │ │96年05月05日 │乙○○ │ │ │ ││ │ ├────┼───────┼─────────┼───────┼────┼─────┤│ │ │周居良 │96年05月27日至│庚○○ │張芳倩、秦靜蕊│第104頁 │268元 ││ │ │ │96年05月31日 │乙○○ │ │ │ │├──┼──────┼────┼───────┼─────────┼───────┼────┼─────┤│十七│96年09月17日│董秀治 │96年08月05日至│庚○○ │阮汝純、陳美玲│第92頁 │404元 ││ │ │ │96年08月09日 │乙○○ │鄭婕濬 │ │ ││ │ ├────┼───────┼─────────┼───────┼────┼─────┤│ │ │郭宜婷 │96年08日05至 │庚○○ │阮汝純、陳美玲│第94頁 │509元 ││ │ │ │98年08月09日 │乙○○ │鄭婕濬 │ │ ││ │ ├────┼───────┼─────────┼───────┼────┼─────┤│ │ │林周菀荽│96年08月05日至│庚○○ │阮汝純、陳美玲│第28頁 │184元 ││ │ │ │96年08月09日 │乙○○ │鄭婕濬 │ │ │├──┼──────┼────┼───────┼─────────┼───────┼────┼─────┤│十八│96年10月17日│黃玉葉 │96年09月23日至│庚○○ │林宇慧、陳美玲│第86頁 │334元 ││ │ │ │96年09月27日 │乙○○ │鄭婕濬 │ │ │├──┼──────┼────┼───────┼─────────┼───────┼────┼─────┤│十九│97年01月17日│陳鎮山 │96年12月16日至│庚○○ │吳佩怡、陳美玲│第17頁 │71元 ││ │ │ │96年12月19日 │乙○○ │鄭濬婕、阮汝純│ │ ││ │ │ │ │ │林宇慧 │ │ ││ │ ├────┼───────┼─────────┼───────┼────┼─────┤│ │ │賴貴櫻 │96年12月16日至│庚○○ │吳佩怡、陳美玲│第34頁 │71元 ││ │ │ │96年12月19日 │乙○○ │ │ │ │├──┼──────┼────┼───────┼─────────┼───────┼────┼─────┤│二十│97年02月18日│黃清泉 │97年01月06日至│庚○○ │陳美玲、林宇慧│第9頁 │338元 ││ │ │ │97年01月10日 │乙○○ │阮汝純 │ │ ││ │ ├────┼───────┼─────────┼───────┤ ├─────┤│ │ │涂銘煌 │96年12月30日至│庚○○ │陳美玲、林宇慧│ │893元 ││ │ │ │ │乙○○ │鄭濬婕、阮汝純│ │ │├──┼──────┼────┼───────┼─────────┼───────┼────┼─────┤│二一│97年03月17日│黃南進 │97年02月03日至│庚○○ │吳佩怡、林宇慧│第17頁 │291元 ││ │ │ │97年02月11日 │乙○○ │ │ │ │├──┼──────┼────┼───────┼─────────┼───────┼────┼─────┤│二二│97年04月16日│黃火存 │97年03月10日至│庚○○ │陳美玲、林宇慧│第4頁 │12元 ││ │ │ │97年03月19日 │乙○○ │阮汝純、鄭濬婕│ │ ││ │ ├────┼───────┼─────────┼───────┼────┼─────┤│ │ │林江波 │97年03月16日至│庚○○ │陳美玲、吳佩怡│第14頁 │1110元 ││ │ │ │97年03月25日 │乙○○ │阮汝純、鄭濬婕│ │ ││ │ ├────┼───────┼─────────┼───────┼────┼─────┤│ │ │尹張碧玉│97年02月24日至│庚○○ │陳美玲 │第23頁 │476元 ││ │ │ │97年03月08日 │乙○○ │ │ │ ││ │ ├────┼───────┼─────────┼───────┼────┼─────┤│ │ │陳金樹 │97年03月17日至│庚○○ │陳美玲、鄭濬婕│第51頁 │1490元 ││ │ │ │97年03月25日 │黃志明 │林宇慧、阮汝純│ │ ││ │ ├────┼───────┼─────────┼───────┼────┼─────┤│ │ │吳炯德 │97年02月25日至│庚○○ │陳美玲、吳佩怡│第59頁 │1476元 ││ │ │ │97年03月14日 │黃志明 │阮汝純、鄭濬婕│ │ ││ │ ├────┼───────┼─────────┼───────┼────┼─────┤│ │ │陳秋梅 │97年03月16日至│庚○○ │陳美玲、吳佩怡│第91頁 │261元 ││ │ │ │97年03月20日 │乙○○ │阮汝純、鄭濬婕│ │ ││ │ ├────┼───────┼─────────┼───────┼────┼─────┤│ │ │張鳳林 │97年03月12日至│庚○○ │陳美玲、吳佩怡│第99頁 │505元 ││ │ │ │97年03月18日 │黃志明 │阮汝純、鄭濬婕│ │ ││ │ │ │ │ │林宇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