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富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輔佐人即被告 之 母 陳春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易字第三九三號中華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續字第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簡莉憓均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事,詎被告乙○○明知簡莉憓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與之相姦之犯意,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初某日,在雲林縣○○市○○里○○街○○○號三樓被告乙○○住處,與簡莉憓為姦淫之行為一次。嗣因簡莉憓之夫甲○○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並提出告訴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著有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審理結果,依後所述,既經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則就本判決所援引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揆諸上開說明,自無須於理由內予以論敘說明,合先敘明。
三、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犯上開相姦罪嫌,係以告訴人甲○○之指訴及證人簡莉憓、邱元立、張寶維、吳啟銘、廖佩玲、張弘諒、林欣瑜等人之證述為主要依據,此外並有被告(暱稱:八寶猴)與簡莉憓(暱稱:00 000 00000)在FACEBOOK網路上對話之如附件一所示之翻拍照片內容、被告及簡莉憓於民國101年7月26日傳送予告訴人之如附件二所示之簡訊翻拍照片內容、被告與簡莉憓相偕逛街並當街接吻之蒐證照片、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告訴人與簡莉憓等人於民國101年7月24日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之對話錄音內容、簡莉憓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在卷可稽,惟訊據被告乙○○則堅決否認有何犯行,辯稱:
伊與簡莉憓雖係同事關係,並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且二人確有在FACEBOOK網路上對話及伊確曾與簡莉憓一同出遊、逛夜市,惟伊未曾與簡莉憓發生性行為,另伊在FACEBOOK網路上與簡莉憓之曖昧對話,亦僅係開玩笑而已等語;另辯護意旨則以證人簡莉憓之供述是否屬實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資佐證,不能單以其供述即遽認被告有何相姦犯行,況證人簡莉憓於警偵訊時均堅決否認曾與被告發生姦淫之行為,並供稱伊係因告訴人一直逼問始承認曾與被告發生姦淫之行為,足見證人簡莉憓嗣後供稱與被告確曾發生姦淫之行為等語,是否屬實,殊有疑義;至於告訴人提出之現場照片等證據,至多僅能證明被告與簡莉憓之間曾有擁抱、接吻、牽手等行為而已,尚難因此即推斷或臆測被告與簡莉憓之間確曾發生姦淫之行為等語為被告辯護。茲查:
1、按對向犯之一方,其證言本質上因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故為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須有補強證據,俾使一般人對其陳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者,其陳述始得為另一方之不利依據。本件被告被訴與有配偶之人即簡莉憓相姦,則對向之一方即證人簡莉憓之陳述,是否真實,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有補強證據,始得資為被告不利之依據,合先敘明。
2、經查:證人簡莉憓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警詢時及民國一0一年九月七日偵訊中均否認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偵卷第7頁至第8頁及第50頁筆錄),嗣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七日偵訊時先則否認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偵續卷第 126頁筆錄),繼而始改稱「伊曾與被告發生一次性行為,時間是在被告從韓國回來時,伊下班後去找被告,在被告房間自然而然發生的」等語(見偵續卷第 127頁筆錄),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在被告從韓國比賽棒球回來以後,當時是六月份」等語(見原審卷第65頁反面及第66頁筆錄),足見證人簡莉憓就其是否曾與被告發生姦淫之行為所為之陳述,已前後不一,則其嗣後所為曾與被告發生一次姦淫行為之陳述,是否屬實,即非無疑。另縱認證人簡莉憓嗣後就其確曾與被告發生姦淫行為之基本事實所為之數次陳述,並無不一致之情形,惟揆諸前開說明,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資證明確與事實相符,其陳述始足以據為判決之基礎,而本件依後所述,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證人簡莉憓所為之不利於被告之陳述,確屬真實,則揆諸前開說明,仍難僅憑證人簡莉憓之陳述即遽認被告確有本件被訴犯行。
3、次查:告訴人甲○○於迭次訊問中固指稱「民國101年7月24日伊與邱元立、吳啟銘及員警到被告住處,敲門表示要找簡莉憓,被告之父親開門後,伊在門口呼喊簡莉憓,過數分鐘簡莉憓才走出來;當天到公正派出所,簡莉憓有向伊承認與被告發生過性行為,是被告剛從韓國回來時,時間是民國101年6月初在被告家裡,伊有錄音;當時朋友邱元立、吳啟銘、張連鎮(就是錄音裡之『阿伯仔』)、伊之父母、岳父母、弟弟及弟媳也都在場」等語(以上見偵卷第4頁、第50頁;偵續卷第60頁、第94頁、第118頁;原審卷第130頁、第131頁、第132頁、第134頁反面等筆錄),並提出其與簡莉憓等人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之對話錄音光碟以資證明簡莉憓於該次對話中已坦承確有與被告發生姦淫之行為,另證人邱元立、吳啟銘、張寶維等人於警偵訊中亦分別證稱簡莉憓於該次對話中確有坦承與被告發生姦淫之行為等語,其中證人邱元立證稱「伊與告訴人係同事,當天在公正派出所,告訴人有問簡莉憓是否與被告發生關係,簡莉憓回答『有』,後來簡莉憓發現告訴人在錄音,二人就發生爭執,簡莉憓說都承認了幹嘛還錄音,告訴人又問一次,簡莉憓就不回答,後來簡莉憓之母親再問簡莉憓,簡莉憓就是不講,只點頭表示,簡莉憓之母親還代為表示『有啦』;伊沒有問簡莉憓,只在旁邊看並錄影」等語(以上見偵卷第72頁、第73頁 ;偵續卷第31頁、第66頁、第94頁及第 118頁等筆錄),另證人吳啟銘證稱「證人邱元立所述無誤,伊當天在公正派出所,也有聽到簡莉憓說『有』」等語(見偵續卷第95頁筆錄),至證人張寶維則證稱「當天到公正派出所,有看到簡莉憓之母親問簡莉憓是否與被告發生關係,簡莉憓以點頭表示『有』,簡莉憓之母親還代為表示『有啦』;也有聽到告訴人問簡莉憓是否與被告發生關係,簡莉憓說『有』」等語(見偵續卷第63頁及第95頁筆錄),此外,上開錄音光碟之內容如附件三所示乙節,亦經原審勘驗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5頁至第61頁筆錄),是本件所應審究者乃系爭錄音光碟內容是否足以資為被告與簡莉憓確曾發生姦淫行為之補強證據。茲查:證人簡莉憓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警詢時及民國一0一年九月七日、民國一0二年四月三日偵訊時業已供稱「是告訴人逼迫伊承認的,當時人很多,告訴人一直逼問,說不會針對伊,伊才承認;因為告訴人也知道被告去韓國,且被告從韓國回來後,伊比較常去被告家裡,才會說被告從韓國回來後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語(以上見偵卷第8頁、第51頁及偵續卷第118頁等筆錄),此外參酌:ꆼ依附件三所示錄音譯文內容,告訴人於錄音之時,確有提及要對證人簡莉憓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並一再逼問證人簡莉憓是否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及於何時、何地發生等情,待告訴人認定證人簡莉憓已向其承認在被告從韓國回國後,有與被告在被告住處發生性行為之後,即對證人簡莉憓表示「‧‧‧我要咬他而已啦!我不會對妳怎麼樣」、「好啦,那到時候看他,看他怎樣對我賠償」等語及在場之其他人亦一再要求證人簡莉憓趕快坦白說出是否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足見證人簡莉憓所稱「是告訴人逼迫伊承認的,當時人很多,告訴人一直逼問,說不會針對伊,伊才承認」等語,應非無據。ꆼ證人簡莉憓雖曾對告訴人答稱「(問:那不然妳什麼時候跟他發生關係?)答:回來那時候」、「(問:韓國回來?)答:嘿阿」、「(問:從韓國回來,妳就都去他家,對嗎?)答:嗯」、「(問:有跟他發生關係?蛤?是妳自願的還是他強迫妳的?)答:嗯」等語,惟於錄音過程中亦有答稱「(問:所以妳從韓國回來才跟他亂來?跟他發生關係?)答:我沒有啦」等語之情形,足見證人簡莉憓並非自始至終均坦承確曾與被告發生姦淫之行為。---等情,堪認證人簡莉憓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之對話錄音內容,是否屬實,顯非無疑。另縱認證人簡莉憓於原審審理時所稱「伊係因為知道做錯事才會承認,伊只是把事實說出來」等語(見原審卷第73頁反面筆錄),係屬真實,惟上開錄音內容,其性質仍屬證人簡莉憓之陳述,自不得作為補強證據之用。是依上所述,告訴人甲○○提出之上開錄音光碟內容,應不足資為證人簡莉憓所為不利於被告供述之補強證據。至於告訴人甲○○之指訴及證人邱元立、吳啟銘、張寶維等人於警偵訊中之供述,則因均係以聞自證人簡莉憓於審判外之供述為內容之證詞,該等證詞顯非依憑自己之經歷見聞而為,本質上仍屬證人簡莉憓之供述,而屬同一性或重覆性之證據,該等證詞自不得資為證人簡莉憓所為不利於被告供述之補強證據,併予敘明。
4、又查:依附件一「被告與證人簡莉憓在FACEBOOK網路上之對話內容」所示,其中證人簡莉憓固對被告陳稱「但也想你」(見附件一編號1號所示)、「富富會陪我,會教我」、「我要抱抱」(見附件一編號2號所示)等語,另其二人亦有「聽到了淫聲,笑笑笑」、「哪是淫聲,亂講亂講」、「妳要脫衣服唷」、「你要脫嗎不然怎關門了」、「擺出來」、「穿著會冷」、「我要誘惑你」、「我在摸你」、「摸弟弟,LPㄛ」等曖昧之對話(見附件一編號3號所示),惟上開在FACEBOOK網路上之對話內容,經核僅能證明被告與證人簡莉憓間確有超越一般朋友關係之男女情誼而已,尚不足據以推測被告與證人簡莉憓二人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初某日,確曾在被告住處為姦淫之行為,是附件一所示之其二人在FACEBOOK網路上之對話內容,自不足資為被告確曾與證人簡莉憓發生姦淫行為之補強證據。另依告訴人甲○○提出之如附件二所示之簡訊翻拍照片內容,其內固有被告所傳送之內容有「康先生你好,我是乙○○‧‧‧我人不在斗六,可不可以改天去你家談事」、「我會對此事跟你道歉,請給我機會‧‧‧我真心喜歡她」等語之簡訊,惟查上開簡訊內容,經核亦僅能證明被告確有為其與簡莉憓之密切交往造成告訴人之困擾,因而願意向告訴人道歉等情,尚難因此即遽認被告確曾與簡莉憓發生姦淫之行為,是附件二所示之簡訊內容,自不足資為被告確曾與證人簡莉憓發生姦淫行為之補強證據。至於告訴人甲○○提出之有關被告與簡莉憓相偕逛街並當街接吻之蒐證照片(附於偵卷第66頁至第68頁及偵續卷第12頁),經核該等照片亦僅能證明被告與簡莉憓間,曾經有過相偕逛街並當街接吻之超越一般朋友間交往之舉止而已,仍難因此即遽認其二人確曾發生姦淫之行為,是上開照片內容,自亦不足資為被告確曾與證人簡莉憓發生姦淫行為之補強證據。
5、另查:證人廖佩玲、張弘諒、林欣瑜於警偵訊中之證述,經核均僅能證明其等與被告及簡莉憓等人均係○○公司之同事暨被告與簡莉憓係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間打保齡球時所認識等情而已(見偵續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43頁、第44頁、第46頁、第47頁及第97頁等筆錄),至於被告是否知悉簡莉憓係有配偶之人,或其二人是否在交往乙節,其等均證稱不知道被告是否知道簡莉憓已婚,亦不知道其二人是否有交往等語(見偵續卷第40頁、第44頁、第47頁及第97頁等筆錄),是證人廖佩玲、張弘諒、林欣瑜等人於警偵訊中之證述,自不足資為被告確曾與證人簡莉憓發生姦淫行為之補強證據。
6、是綜上所述,本件證人簡莉憓就其是否確曾與被告發生姦淫之行為所為之陳述,前後既屬不一,則其嗣後所為伊曾與被告發生姦淫之行為之陳述,是否屬實,即非無疑。另縱認證人簡莉憓嗣後就其確曾與被告發生姦淫行為之基本事實所為之數次陳述,並無不一之情形,惟依前所述,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證人簡莉憓所為之不利於被告之陳述,確屬真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與簡莉憓二人確曾發生姦淫之行為,則揆諸前開說明,自難僅憑證人簡莉憓之陳述即遽認被告確有本件被訴犯行。
7、雖上訴意旨以:ꆼ證人簡莉憓對於犯罪時間係以「被告自韓國返國之時間」為記憶點,且對於此點所為之供述始終一致,原審以證人簡莉憓對於犯罪時間之月份交代不清,因而未採信其供述,顯有誤會。ꆼ按通姦之罪,並非名譽之事,是要求證人簡莉憓在法庭上當著告訴人即其丈夫甲○○面前,就有關發生性行為之相關細節予以回答或有關被告身體上難以看見之部位上之小特徵予以指出,顯屬強人所難,原審以證人簡莉憓就上開細節無法說明及就被告身體上之特徵未能指出,因而未採信證人簡莉憓之供述,亦有未洽。ꆼ證人簡莉憓於法院審理時業已證稱伊確曾與被告發生姦淫之行為,並說明其最後願意承認之原因係因為知道自己做錯事了,想回到自己的家,所以才要承認,並當場哭泣,足見證人簡莉憓勇於認錯,乃原審卻認無法排除證人簡莉憓係以此供述,換取告訴人對其撤回告訴,惟倘若證人簡莉憓與被告之間並未發生姦淫之行為,則證人簡莉憓祗須自始至終否認到底,即有可能獲得無罪判決,又何須隨便承認攸關其名節之事?ꆼ依簡訊內容所示,被告既願意到告訴人家談事,並「對此事」跟告訴人道歉,此外亦有其與證人簡莉憓在臉書上之曖昧對話、當街擁吻之照片等足以證明其二人關係匪淺之證據,益徵被告與證人簡莉憓間確曾發生姦淫之行為。---等為由,因而提起本件上訴。惟查:本件有關被告與告訴人甲○○之間之簡訊內容、被告與證人簡莉憓之間之臉書對話內容及當街接吻照片,均不足以證明被告與簡莉憓二人確曾發生姦淫之行為及均不足以資為被告確曾與證人簡莉憓發生姦淫行為之補強證據等情,已如前述,是縱認證人簡莉憓嗣後就其確曾與被告發生姦淫行為之基本事實所為之數次陳述,並無不一之情形,惟既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該供述確屬真實,則揆諸前開說明,仍不得僅憑證人簡莉憓之陳述即遽認被告確有本件被訴犯行。是依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均難謂有理由。
五、是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據以起訴之證據仍有瑕疵及疑義,均不足資為被告有何涉犯與有配偶之人相姦之犯行之依據,被告辯稱伊並未與簡莉憓發生姦淫之行為等語,應堪採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犯行,是被告被訴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依前所述,非有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佩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林逸梅法 官 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ꆼ財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附件一:被告(暱稱:八寶猴)與簡莉憓(暱稱:00 000 00000)在FA
CEBOOK網路上之對話內容┌─┬───────────────┬────┬─────────┐│編│對話內容 │日期 │出處 ││號│ │ │ │├─┼───────────────┼────┼─────────┤│1│被告:暖暖 │3 月26日│原審卷第78頁翻拍照││ │簡女:要他吃都說吃飽了 死都不 │ │片編號1、2 ││ │ 吃 富富最好了 │ │ ││ │被告:呵呵 │ │ ││ │簡女:還在吃 │ │ ││ │被告:吃完了 │ │ ││ │簡女:不是要看牙醫 │ │ ││ │被告:妳不想睡ㄛ │ │ ││ │簡女:想阿 但也想你 │ │ │├─┼───────────────┼────┼─────────┤│2│簡女:不然是 │3 月26日│1.偵卷第21頁翻拍照││ │被告:妳還有要養孩子與生活費 │ │ 片編號15、16 ││ │簡女:可能自己也要多存一些錢了│ │2.偵卷第22頁翻拍照││ │ 為自己以後打算 │ │ 片編號17、18 ││ │被告:妳唷 │ │3.偵卷第23頁翻拍照││ │簡女:跟他早晚的事 │ │ 片編號19、20 ││ │陳男:ㄛ │ │4.偵卷第24頁翻拍照││ │簡女:我知道一定是不可能了好陌│ │ 片編號21、22 ││ │ 生的 他不是十年前的那個 │ │5.偵卷第25頁翻拍照││ │ 人了富富你會變嗎 會不會 │ │ 片編號23、24 ││ │ 跟他一樣 │ │6.偵卷第26頁翻拍照││ │被告:不會他只是朋友帶壞 │ │ 片編號25、26 ││ │ 他愈來愈自私 │ │7.原審卷第81頁翻拍││ │簡女:玩心太重了 他覺得運動沒 │ │ 照片編號9、10 ││ │ 錯,你也愛運動認同他嗎 │ │8.原審卷第82頁翻拍││ │ 運動大於家人的愛了 太超 │ │ 照片編號11、12 ││ │ 過了 │ │9.原審卷第83頁翻拍││ │被告:噗噗 運動一定要ㄉ │ │ 照片編號13、14 ││ │簡女:我知道的是你會找我去,我│ │10原審卷第84頁翻拍││ │ 陪伴著你 他要的是朋友 │ │ 照片編號15、16 ││ │被告:老婆>朋友 │ │11原審卷第85頁翻拍││ │簡女:雖然我很爛 │ │ 照片編號17、18 ││ │被告:他沒用男人 爛? │ │12原審卷第86頁翻拍││ │簡女:但你不嫌我 │ │ 照片編號19、20 ││ │被告:他嫌妳什麼 │ │ ││ │簡女:保齡籃球阿 我沒跟他打球 │ │ ││ │ 過 │ │ ││ │被告:妳說他嫌妳保齡球籃球爛 │ │ ││ │簡女:他不會找我,我也不跟他 │ │ ││ │ 沒有啦 │ │ ││ │被告:所以不跟妳打 │ │ ││ │簡女:不會他 只跟他朋友 │ │ ││ │被告:恩 │ │ ││ │簡女:富富會陪我 會教我 │ │ ││ │被告:當然 │ │ ││ │簡女:我要抱抱 哭了好幾回了 │ │ ││ │被告:心肝內只有一個夢 望你只 │ │ ││ │ 愛阮一人 │ │ ││ │簡女:台語耶 你懂 │ │ ││ │被告:明知這是有卡困難 猶原對 │ │ ││ │ 你情意重 同事在維修室放 │ │ ││ │ 音樂 │ │ ││ │被告:妳唱給我聽 │ │ ││ │簡女:恩 我不會唱這首啦 │ │ ││ │被告:歌名好像是:一個夢 │ │ ││ │簡女:誰唱的 │ │ ││ │被告:同事說林鈺茹吧 │ │ ││ │簡女:是嗎 沒聽過 用歌詞找 │ │ │├─┼───────────────┼────┼─────────┤│3│簡女:想睡覺 │3 月26日│1.偵卷第14頁翻拍照││ │被告:去吧 找到ㄇ │ │ 片編號1 、2 ││ │簡女:我沒找 你不是在找嗎 在唱│ │2.偵卷第15頁翻拍照││ │ 歌嗎 │ │ 片編號3 、4 ││ │被告:呵呵 妳看到了 │ │3.偵卷第16頁翻拍照││ │簡女:沒聽到 頭髮亂了 │ │ 片編號5、6 ││ │被告:聽到了淫聲 笑笑笑 │ │4.偵卷第17頁翻拍照││ │簡女:哪是淫聲 亂講亂講 │ │ 片編號7、8 ││ │被告:愛情十字路口 │ │5.偵卷第18頁翻拍照││ │簡女:我不笑 │ │ 片編號9 、10 ││ │被告:有聽過ㄇ │ │6.偵卷第19頁翻拍照││ │簡女:怎沒開門 │ │ 片編號11、12 ││ │被告:妳要脫衣服唷 │ │7.偵卷第20頁翻拍照││ │簡女:你要脫嗎 不然怎關門了 │ │ 片編號13、14 ││ │被告:擺出來 │ │8.原審卷第87頁翻拍││ │簡女:穿著 會冷 │ │ 片編號21、22 ││ │被告:明天早上妳加班唷 │ │9.原審卷第88頁翻拍││ │簡女:是不是累了沒有要加 │ │ 照片編號23、24 ││ │被告:不 │ │10原審卷第89頁翻拍││ │簡女:我明天要複診 昨天才看到 │ │ 照片編號25、26 ││ │ 你要加嗎 │ │11原審卷第90頁翻拍││ │被告:妳有排ㄟ 早上ㄇ │ │ 照片編號27、28 ││ │簡女:是早上的 │ │12原審卷第91頁翻拍││ │被告:陪妳去ㄇ │ │ 照片編號29、30 ││ │簡女:我忘記 │ │13原審卷第92頁翻拍││ │被告:下午去我家唷 │ │ 照片編號31、32 ││ │簡女:你家睡覺阿 │ │14原審卷第93頁翻拍││ │被告:我還沒排加 │ │ 照片編號33、34 ││ │簡女:不能做ㄛ │ │15原審卷第94頁翻拍││ │被告:是是是 睡吧 │ │ 照片編號36 ││ │簡女:但我要誘惑你 │ │ ││ │被告:5 點半ㄉ │ │ ││ │簡女:可以嗎 在看什麼 感覺又發│ │ ││ │ 病了 有嗎 │ │ ││ │被告:沒吃藥ㄛ │ │ ││ │簡女:腫腫的 有嗎 有吃藥 │ │ ││ │被告:有 明天去看吧 │ │ ││ │簡女:但有時會忘記 怎樣 │ │ ││ │被告:不聽話 │ │ ││ │簡女:我在摸你 │ │ ││ │被告:摸弟弟 LPㄛ │ │ ││ │簡女:打到自己 │ │ ││ │被告:要檢查 我去棒賽 噗噗 │ │ │├─┼───────────────┼────┼─────────┤│4│簡女:怎啦 好想哭喔 │3 月26日│1.偵卷第28頁翻拍照││ │被告:要配合教練 退入罰一萬元 │ │ 片編號29、30 ││ │簡女:不..我哭了 │ │2.偵卷第29頁翻拍照││ │被告:阿~我傷到你ㄇ │ │ 片編號31、32 ││ │簡女:你去啦沒關係 你的夢想耶 │ │3.原審卷第78頁翻拍││ │被告:沒有每天 儘量去 │ │ 照片編號3、4 ││ │簡女:要住那邊嗎 公假嗎 │ │4.原審卷第79頁翻拍││ │被告:12日我們休假去玩可能取消│ │ 照片編號5、6 ││ │ 不 │ │ ││ │簡女:下班後去 下午回來 │ │ ││ │被告:高雄 │ │ ││ │被告:休假去住 │ │ ││ │簡女:太累了吧 │ │ ││ │被告:左營國訓訓練中心 │ │ ││ │簡女:恩 │ │ │├─┼───────────────┼────┼─────────┤│5│被告:我要工作 累了不用去 │3 月26日│1.偵卷第27頁翻拍照││ │簡女:工作呢?會影響嗎 休假不 │ │ 片編號27、28 ││ │ 能陪我了 │ │2.原審卷第80頁翻拍││ │被告:不一定 │ │ 照片編號7、8 ││ │被告:訓練45天 練五休二練三休 │ │ ││ │ 一 │ │ ││ │簡女:你住45天 不用上班 │ │ ││ │被告:沒有要去住45天 │ │ ││ │簡女:每天來回 │ │ │├─┼───────────────┼────┼─────────┤│6│(簡女呼叫被告) │4月12日 │1.偵卷第30頁翻拍照││ │簡女:人呢 你亂跑阿 │ │ 片編號33、34 ││ │(被告呼叫簡女) │ │2.原審卷第94頁翻拍││ │被告:去尿尿看鳥ㄇ介紹人啊ㄚ │ │ 照片編號36 ││ │ 你賺到一筆 │ │3.原審卷第94頁翻拍││ │簡女:一個沒了 她自己投了 │ │ 照片編號37、38 ││ │被告:(字不清楚) │ │ ││ │簡女:婉君?大大的了 │ │ │└─┴───────────────┴────┴─────────┘附件二:簡訊內容┌─┬──────────────────────────────┐│編│簡訊時間及內容 ││號│ │├─┼──────────────────────────────┤│1│1.FROM:簡莉憓(0000-0-00 00:38) ││ │2.內容:你能在給我幾天時間嗎?我在媽這冷靜一下... │├─┼──────────────────────────────┤│2│1.FROM:簡莉憓(0000-0-00 00:47) ││ │2.內容:你真的會原諒我嗎?說真的...我覺得我無顏面對你家人了 │├─┼──────────────────────────────┤│3│1.FROM:乙00(0000-0-00 00:47) ││ │2.內容:康先生你好,我是乙○○...我人不在斗六,可不可以改天 ││ │ 去你家談事 │├─┼──────────────────────────────┤│4│1.FROM:乙00(0000-0-00 00:56) ││ │2.內容:我會對此事跟你道歉,請給我機會...我真心喜歡她 │├─┼──────────────────────────────┤│5│1.FROM:簡莉憓(0000-0-00 00:03) ││ │2.內容:老公我會到你身邊,好好照顧你和小孩,你就給他一次機會││ │ ,他會找你好好道歉...我不是為了他死,是你一直刺激我 ││ │ ,我受不了... │└─┴──────────────────────────────┘附件三:民國101年7月24日之錄音內容┌───────────────────────────────────┐│一、原審勘驗告訴人甲○○(簡稱「康」)與證人簡莉憓(簡稱「簡」)於民國││ 一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之對話內容: ││ꆼ檔名:MOV002A ││ꆼ時間:共14分16秒 ││ꆼ內容(節錄)(見原審卷第49頁及第50頁筆錄): ││ 【04:35】康:阿那個男的也是啦,阿就兩個調同班才同時休假,同時出去玩 ││ ,對不對?妳是不是昨天禮拜六,禮拜六晚上是不是和他去我 ││ 們家? ││ 【04:48】簡:沒有啦! ││ 【04:49】康:沒有? ││ 簡:陪他去那個啦。 ││ 【04:50】康:妳去我們家還沒有? ││ 【04:51】簡:去,去阿然後馬上就出來了。我哪有。 ││ 【04:54】康:半個小時咧還沒有? ││ 【04:55】簡:什麼時候半個小時? ││ 【04:57】康:在家裡,還沒有? ││ 【04:58】簡:他在樓下而已好不好。 ││ 【04:59】康:我哪知道,他就,事實就有進去我們家阿! ││ 【05:01】簡:他只有在樓下那邊坐而已。 ││ 【05:02】康:那妳後來,阿妳後來不是有去他家睡嗎? ││ 【05:05】簡:沒有啦,沒有睡啦! ││ 【05:06】康:阿沒睡,那不然妳5 點多去他家做什麼? ││ 【05:09】簡:我要去陪他坐火車啦! ││ 【05:11】康:坐火車?阿妳去他家睡多久? ││ 【05:15】簡:沒睡啦! ││ 【05:16】康:沒睡?早上就去睡了,還沒睡?妳當作我都不知道嗎?我叫人 ││ 跟蹤妳很久了,不想講妳而已啦!蛤,阿還開我的車開得穩穩 ││ ,讓他我的車去四處晃,去看妳的車,去看說妳要買車喔,開 ││ 我的車晃到虎尾去,要找看要買什麼,二手車,對不對? ││ 【05:42】簡:我哪有在看? ││ 【05:42】康:哪沒在看?好險沒被他睡到大肚子啦!不然妳現在更難解決, ││ 沒抓姦在床啦,對不對?但是這些證據就有夠了啦,告他妨礙 ││ 家庭就有夠了啦。蛤,算妳有厲害啦,妳和他一起,都在他家 ││ 做啦,所以妳要,要被我抓姦在床很難對吧?妳真是算準準, ││ 妳真是不甘把那條。 ││ 【10:53】康:好啦別說那些啦,我現在不要說那些了,現在要說這個男生跟 ││ 妳的關係而已啦,我要告妳這件妨礙家庭,妨礙這條罪而已啦 ││ 。 ││ 【11:01】簡:你敢,你有證據嗎? ││ 【11:02】康:沒證據而已啦,對啦差一步證據啦。 ││ 【11:05】簡:沒證據你就不要在那邊亂說。 ││ 【11:06】康:妨礙家庭有啦。至少妳有跟他睡很多次啦, ││ 對不對? ││ 【11:10】簡:你有證據嗎?有證據你再來說啦! ││ 【11:12】康:沒有啦。但是妳從3月底到現在都在那裡啦,沒關係啦,等妳爸││ 妳媽來,要怎麼橋再來喬啦,嘿阿,妳就阿還死不認罪,我一 ││ 直要給妳機會,要給妳認錯,妳就不要,妳一直沒改變,每天 ││ 都去,妳敢發誓妳沒有每天去嗎? ││ 【11:27】簡:你難道,你難道都沒改變?你有改變嗎?你為什麼要每天出去 ││ ? ││ꆼ檔案:MOV00010A ││ꆼ時間:共10分46秒 ││ꆼ內容(見原審卷第57頁至第59頁反面筆錄): ││ 【00:07】康:妳要放過他,蛤,跟他…跟他咧,他都一直騙妳,對吧? ││ 【00:22】簡:沒有啊,他也是,他也是,他也是都有在替我想。 ││ 【00:28】康:替妳想什麼? ││ 【00:31】簡:藥啊,他也是都會跟我說要記得拿藥。 ││ 【00:34】康:啊妳就要這樣跟他亂來,就都去他家這樣睡。蛤,你甘知道我 ││ 看到那個有多難過?蛤。 ││ 【00:42】簡:我沒去他那裡,我沒,那晚我不是去他那裡啦,我是去那邊之 ││ 後我們要去臺中。 ││ 【00:50】康:去臺中? ││ 【00:51】簡:去看…有什麼事情。 ││ 【00:52】康:去哪?臺中哪? ││ 【00:53】簡:(模糊)…。 ││ 【00:55】康:汽車旅館喔。 ││ 【00:56】簡:沒有啦。 ││ 【00:58】康:不然妳去,阿妳不是每天都去他家,最近每天不是都去他家, ││ 每天妳都在他家出現啊,阿中午去吃飯啊,下午又回來,所以 ││ 妳曾有在他家跟他怎麼樣就對了,對不對?嗯,有曾去外面過 ││ 夜?上次去高雄那次沒過夜嗎? ││ 【01:27】簡:沒有啊,我何時有? ││ 【01:28】康:那去臺南那次咧? ││ 【01:29】簡:沒有啦,當天就回來了。 ││ 【01:31】康:妳都去他家。 ││ 【01:32】簡:蛤? ││ 【01:33】康:妳都在他家。 ││ 【01:35】簡:我也是最近,最近才去的。 ││ 【01:37】康:最近才去?整個月,從他出國回來就每天去,最近才去?妳當 ││ 作我不知道喔? ││ 【01:44】簡:就是從那時候。 ││ 【01:45】康:嗯,妳不是很愛他嗎?妳不是很愛他嗎?蛤? ││ 【01:51】簡:對他也是有感情…。 ││ 【01:54】康:嗯。所以妳確定要怎樣?要跟他切?妳放得下嗎? ││ 【02:12】簡:阿你,你,你以後會體諒我嗎? ││ 【02:18】康:共同來看要怎樣做,若做的好就好阿,當然就是,夫妻就是互 ││ 相要扶持阿,互相體諒,互相,不然妳這樣是要怎麼樣維持一 ││ 個家庭? ││ 【02:29】簡:不然,不然我換工作? ││ 【02:31】康:嗯?阿他有跟妳怎麼樣嗎?有嗎?有嗎? ││ 【02:42】簡:什麼怎麼樣? ││ 【02:43】康:跟妳怎麼樣,發生關係阿,都在他家跟他發生關係,有還沒有 ││ ?蛤,有還沒有?蛤,到底有還沒有?有就有,沒有就沒有阿 ││ ,蛤,有嗎?蛤,妳都傻傻被他騙,真的有夠傻,還替他想, ││ 他就要咬妳了,當作不認識妳,當作不知道妳有丈夫有孩子, ││ 不知道妳在想什麼,傻蛋,妳確定妳有跟他怎麼樣嗎?有還沒 ││ 有? ││ 【03:41~48】(簡哭泣聲) ││ 【03:49】簡:有那麼重要嗎? ││ 【03:50】康:有,對我來說很重要,我要妳講,有沒有? ││ 【03:59】康:蛤? ││ 【04:05】康:有沒有? ││ 【04:22】康:妳今天去他家也有,對嗎? ││ 【04:23】簡:沒有啦,我,我才剛去而已。 ││ 【04:26】康:妳早上去沒跟他怎樣嗎? ││ 【04:27】簡:沒有啦,我。 ││ 【04:30】康:那那天呢?那天半夜去他家。 ││ 【04:33】簡:我不是說我澡洗一洗,就東西收拾我們去臺中阿。 ││ 【04:43】康:妳在3 月就跟他有怎樣,對嗎? ││ 【04:46】簡:3 月。 ││ 【04:48】康:有嗎? ││ 【04:49】簡:3 月。 ││ 【04:50】康:對阿。 ││ 【04:51】簡:沒有啦! ││ 【04:52】康:那不然妳什麼時候跟他發生關係? ││ 【04:56】簡:回來那時候。 ││ 【04:57】康:韓國回來? ││ 【04:58】簡:嘿阿。 ││ 【05:00】康:妳就去他家 ││ 【05:03】簡:(模糊)…。 ││ 【05:05】康:從韓國回來,妳就都去他家,對嗎? ││ 【05:10】簡:嗯。 ││ 【05:11】康:有跟他發生關係?蛤?是妳自願的還是他強迫妳的? ││ 【05:19】簡:嗯。 ││ 【05:20】康:蛤? ││ 【05:21】簡:嗯。 ││ 【05:24】康:嗯? ││ 【05:26】康:妳有承認妳有跟他怎麼樣?(模糊)…。 ││ 【05:34】簡:(模糊)…。 ││ 【05:41】康:先叫他(模糊)…,叫他給我精神上賠償。 ││ 【05:48】簡:那你還要叫我跟他說話嗎? ││ 【05:50】康:不用,等下我叫他來說,等下妳就,妳有承認和他怎麼樣就好 ││ 了,那個就看他們跟我橋了阿。我要咬他而已啦,我不會對妳 ││ 怎麼樣。 ││ 【06:04】簡:嗯。 ││ 【06:05】簡:(模糊)…。 ││ 【06:07】康:我只是要跟他橋而已。 ││ 【06:09】簡:(模糊)… ││ 【06:11】康:好啦,那到時候看他,看他怎樣對我賠償。 ││ 【06:14】簡:(模糊)… ││ 【06:17】康:好。所以妳確定妳跟他有關係就對了。有嗎 ││ ? ││ 【06:34】康:確定有,就是從韓國回來妳就跟他發生關係,有嗎?到現在幾 ││ 次?每禮拜都有? ││ 【06:50】康:蛤? ││ 【06:51】簡:(模糊)…。 ││ 【06:58】康:所以妳有承認妳跟他?蛤? ││ 【07:09~46】康:妳有承認嗎?恩?他一定不承認的。蛤? ││ 【07:46】康:不會啦,我怎麼會拋棄妳? ││ 【07:48】簡:有啦,你(模糊)…。 ││ 【07:50】康:我就說妳討客兄而已,我就很不爽ㄟ阿,有哪個男生可以忍受 ││ 這樣,自己的妻子這樣?恩?那個男生不對阿。 ││ 【08:02】簡:你也不對阿。 ││ 【08:03】康:那個男生不對阿。 ││ 【08:04】簡:你也不對。 ││ 【08:05】康:好啦。…知道妳是有丈夫有孩子的人,竟然 ││ 還跟妳這樣亂來,都是他不對。恩。 ││ 【08:25】簡:我也有不對。 ││ 【08:27】康:妳(模糊)…還是他…。 ││ 【08:42】康:在韓國,去高雄陪他,看他打球,這樣,妳就知道我在生氣了 ││ 妳還這樣。 ││ 【08:54】簡:(模糊)…。 ││ 【09:02】康:所以妳是在韓國回來才跟他發生關係,之前都沒有?對嗎?韓 ││ 國回來才發生,才去他家跟他發生關係,對嗎? ││ 【09:15】簡:(模糊)…。 ││ 【09:19】康:我當然說氣話,我當然叫妳(模糊)…,妳做到這樣我當然說 ││ 氣話,一個男的,哪個能忍受自己的妻子被,被人家,你,你 ││ 妻子被人家,被人家男的那種事情,弄到那樣,妳自己想看看 ││ 這樣對嗎? ││ 【09:33】簡:我說我是。 ││ 【09:35】康:妳若說是開車就沒話講阿,對吧? ││ 【09:41】康:阿這樣妳就要跟他亂來?(模糊)…不知道在想什麼…,蛤? ││ 【09:53】(康嘆氣一聲) ││ 【09:57】康:所以妳從韓國回來才跟他亂來?跟他發生關係蛤?…。 ││ 【10:05】簡:我沒有啦。 ││ 【10:08】康:那到現在呢?好啦,等下看他怎麼說,看他怎麼樣,看他怎麼 ││ 說啦,看他怎麼…,嘿阿,回來跟妳爸再說啦。 ││ 【10:23】簡:回來再說啦。 ││ 【10:25】康:先看他怎麼說阿。 ││ 【10:30】簡:你要怎麼說啦? ││ 【10:31】康:我,我叫他爸。 │├───────────────────────────────────┤│二、原審勘驗在場之人與證人簡莉憓當日之對話內容如下: ││ꆼ檔名:MOV0011A ││ꆼ時間:共5 分13秒 ││ꆼ內容(見原審卷第57頁至第59頁反面筆錄): ││ 【00:03】康:有沒有啦?妳跟阿伯仔承認啦。 ││ 【00:05】伯(指張連鎮):你,你問她啦。 ││ 【00:06】康:妳看妳有沒有跟那個男生怎麼樣?他有把妳怎麼樣嗎?有沒有 ││ 啦?妳自己說啦,這邊就我們自己而已啦沒關係。 ││ 【00:13】伯:...你們母子。 ││ 【00:17】康:妳,妳自己說啦!我,也是爭一口氣而已啦,妳叫伯仔去跟他 ││ 喬啦,那男人躲在那裡都不敢進來說,妳沒看見嗎?蛤?他說 ││ 他多愛妳。 ││ 【00:35】一女子:他妨礙別人的家庭,妳就要把他咬說來,他妨礙別人家庭.││ ..。 ││ 【00:38】康:他說他很愛妳很愛妳,那現在呢?現在叫他進來講阿,蛤,他 ││ 有愛妳嗎?有沒有啦?妳伯仔說,伯仔去處理啦,他跟伯仔說 ││ 沒有啦,那妳,妳自己呢?妳自己看要怎麼樣跟伯仔說。 ││ 【00:55】伯:都不可以隱瞞喔! ││ 【00:57】康:嘿阿。... 叫他自己快來喬喬,快來喬喬,不要,8 點了,還 ││ 要上班,喬喬了回來。 ││ 【01:05】伯:勇敢,勇敢面對。 ││ 【01:07】康:嘿阿。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啦。 ││ 【01:08】伯:勇敢面對。對阿。 ││ 【01:10】簡母(指簡莉憓之母):簡莉憓坦白講沒關係。 ││ 【01:12】簡父(指簡莉憓之父):事情處理好就好,不要這樣。 ││ 【01:16】康:嘿阿,有沒有啦? ││ 【01:18】伯:勇敢面對,事情遇到了,就面對。 ││ 【01:21】康母(指告訴人之母):對阿,敢做就要承認...。 ││ 【01:23】伯:知道不對,就是要改,不可以意氣用事,絕對不可以用賭氣的 ││ 意氣用事,都不是解決事情。 ││ 【01:38】康:有沒有阿?快講講,趕快解決阿,不然坐在這裡,妳不是說要 ││ 趕快回去,趕快回去,不然大家都在這裡,8點了阿,妳跟伯仔││ 說,伯仔去跟他喬啦。不用,不要再我這樣,在那跟他,讓我 ││ 跟伯仔在這大小聲講,妳跟伯仔說,嘿阿。 ││ 【01:55】伯:因為,以我所,以我們朋友這群的角度,他的處理方式我最清 ││ 楚啦,我知道的很清楚啦。我知道的很清楚。這就是說。 ││ 【02:10】一女子:可以叫他進來再說,他父親也可以阿。 ││ 【02:14】一男子:嘿阿,叫當事人進來講阿! ││ 【02:23】康:有沒有啦?去面對啦!都已經到這裡來了。 ││ 【02:40】伯:對不對?阿妳就面對,確實有還是沒有?若有,有就有,沒有 ││ 就沒有,這角度不同,這差很大,差很大一段的,這不是隨便 ││ 講講,講阿,我有,我有就好了,這不可以這樣的,有就有, ││ 阿沒有就沒有,對吧,因為我問的意思是這樣啦,阿因為這要 ││ 問你們當事人才知道,其餘就沒有人知道阿。 ││ 【03:09】康:有沒有啦?妳講,蛤,妳跟伯仔說啦,從他韓國回來才開始對 ││ 吧,都這樣了妳還不講。 ││ 【03:28】一女子:坦白講一講啦! ││ 【03:29】康:妳在韓國回來就跟他發生關係對吧?有沒有啦,跟伯仔說阿, ││ 伯仔要處理阿,蛤?阿現在男生不承認阿,阿就要把妳,現在 ││ 事情發生了就要把妳踢到一邊去了,妳自己還傻傻的被他騙還 ││ 不知道,蛤,妳沒看到他那樣事不關己地躲在那裡,對不對? ││ 有沒有啦? ││ 【03:57】伯:因為我跟妳說啦。 ││ 【04:00】簡母:阿妳就說出來,說給他們聽阿! ││ 【04:01】伯:在法院上這種事情發生,妳在這裡有講好還是沒講好不管,只 ││ 要妳去到法院,法官問妳了,妳也無法爭辯。 ││ 【04:10】康:恩。 ││ 【04:11】邱(指邱元立):不能做偽證。 ││ 【04:12】伯:妳有聽懂嗎?在法庭上妳也沒辦法爭辯,妳沒有就是沒有,有 ││ 就是有啦,妳在法官那邊也沒辦法爭辯什麼,如果去被人家測 ││ 謊妳就麻煩了,對不對?所以事情要圓滿,就在這圓滿就好, ││ 不要在法庭那圓滿。 ││ 【04:29】伯:有沒有說一句話,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 ││ 【04:32】康:有沒有啦?妳跟伯仔說就好。 ││ 【04:41】簡:他在偷錄音。 ││ 【04:42】康:剛剛就錄完了,妳是在擔心什麼,妳現在還要維護那個男生喔 ││ ? ││ 【04:46】簡:沒有啦。我已經跟你說過了,我已經坦白跟你承認過了,你為 ││ 什麼還要故意這樣逼我? ││ 【04:52】邱:嫂子,好啦,好好說 ││ 【04:54】一男子:好啦,別再說那些。 ││ 【04:55】邱:妳別越說越激動。 ││ 【04:57】康:好啦。 ││ 【04:58】簡:我們剛剛兩個人不是說好了嗎? ││ 【05:00】康:好啦。講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