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367號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協明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7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0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邱協明自民國67年6月1日起加入○○縣○○○○○隊第○大隊○○分隊(下稱○○○○分隊)擔任○○,85年間升任為○○○○,96年9月18日轉任○○迄今。李木成(另案經提起公訴)自80年7月1日起擔任○○○○分隊○○,91年7月2日起升任○○○,99年5月11日起升任第○大隊○○○迄今;陳浚河(另案經提起公訴)自73年11月8日起擔任○○○○分隊○○,曾於95、96、97年間擔任該分隊○○,於000年0月00日屆齡退隊。渠等分別擔任○○○○分隊○○○○、○○○、○○期間,依據消防法第1條、第5條、第28條第1項及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2條之規定,均有「接受消防指揮人員之命,協助預防火災(包括防火教育及宣導)、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職務權限,同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黃金謀(另案經提起公訴)自88年7月1日起奉派擔任○○縣○○局第○大隊○○分隊(下稱○○局○○分隊)○○,嗣於00年0月0日退休。於在職期間除承辦車輛保養、水源責任區等業務外,另兼辦義勇消防業務(包括人員訓練、演習派遣、服勤、異動、各項福利之申請、報領服勤代金及訓練誤餐費等),亦係前揭公務員。
㈢、95年間,○○縣○○局○○分隊與○○○○分隊相關人員商定於95年10月20日(後因故改於95年10月27日)在○○市大同國小辦理「消防護照」宣導活動。詎被告邱協明明知「該活動事後將檢附不實內容收據等相關資料向○○市公所申請撥入補助經費,申請時需於相關文件蓋用其○○○職名章。所得補助經費除部分用以購買活動相關宣導物品外,其餘將充當○○○○分隊公基金,用以支付與活動無關之○○○○分隊相關人員聚餐、自強活動、購買紀念品及服裝等費用」,竟未違背其本意而與李木成、陳浚河、黃金謀等人,意圖為○○○○分隊不法之所有而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先由黃金謀登載其職務上所掌、內容不實之公文書即附表一之活動經費概算表【表明將購買共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宣導用物品頒發參加之民眾、國小學童】,併檢附該活動執行計畫,於95年8月31日以○○局○○分隊陳報單陳報○○縣○○局第○大隊轉呈○○縣○○局,復由○○縣○○局函請○○市公所補助經費15萬元,足生損害於○○市公所執行預算之正確性。○○市公所審核後同意補助並函覆○○縣○○局,黃金謀乃於95年10月27日先行墊款購得活動所需之宣導用物品(品名、數量、詳細金額不詳)及便當共750元。該次活動結束後由黃金謀負責辦理請領補助款事項,詎黃金謀竟取得附表二之不實內容收據【係事先由不詳之人向不知情廠商負責人蔡傳信、侯奇良、郭文貴、張明宗索得空白收據(已蓋妥店章、負責人私章),再由不詳之人填載日期、買受人、品名、數量、單價、總價等項目製作而成】,復依該等收據登載內容不實、屬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分隊經費支出明細表」、「○○○○分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且將前揭收據黏附在「○○○○分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上。又持○○陳浚河、○○○○邱協明、○○○李木成之職名章(均放在○○○○分隊辦公室鐵櫃內,事先獲陳浚河、李木成授權使用,被告邱協明亦未表示反對),蓋於前開支出明細表、黏存單上。嗣於95年11月8日,以○○局○○分隊陳報單檢附上開支出明細表、黏存單,陳請不知情之○○○李冠群、○○縣○○局第○大隊○○○謝榮展等人審閱,再呈○○縣○○局審核後函請○○市公所辦理撥款。使○○市公所相關承辦公務員誤認「○○○○分隊確實購買如上開支出明細表、黏存單所載之宣導用物品」,因而在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支出傳票登載「150,000元付○○縣○○局為兒童消防護照活動經費」之不實事項,足生損害於○○市公所執行預算之正確性。嗣不知情之○○市公所相關承辦公務員依上揭支出傳票開立公庫支票予○○縣○○局,上開150,000元款項再於96年1月9日轉入○○○○分隊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分行00000000000號公基金帳戶(下稱○○○○公基金帳戶)內。被告邱協明、李木成、陳浚河、黃金謀等人利用「於購辦前開公用宣導物品時,浮報價額、數量」之方式,使○○○○分隊不法獲取至少149,250元,該等款項則用以支付○○○○分隊相關人員聚餐、自強活動、購買紀念品及服裝等費用。因認被告邱協明所為,係與證人李木成、陳浚河、黃金謀等人共犯(1)刑法第216條、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以一集合行為行使前揭活動經費概算表、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部分)(2)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使○○市公所承辦公務員在支出傳票登載不實部分)(3)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嫌(浮報購買宣導用物品價額、數量,使○○○○分隊不法獲取金錢部分)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供稱:「其擔任○○○○分隊○○○○,明知上開活動事後將檢附不實內容收據等相關資料向○○市公所申請撥入補助經費,申請時需於相關文件蓋用其○○○○職名章。所得補助經費除部分用以購買活動相關宣導物品外,其餘將充當○○○○分隊公基金,用以支付與活動無關之○○○○分隊相關人員聚餐、自強活動、購買紀念品及服裝等費用」等語,核與證人李木成、陳浚河、黃金謀、蔡傳信、侯奇良、鄭志鈞(○○體育用品社上游廠商○○○帽店○○○)、張明宗、李冠群等人於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相符,復有卷附申請補助款始末相關函文、陳報單、活動經費概算表、執行計畫、支出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活動照片、○○市公所公庫支票及支出傳票、○○○○分隊帳簿(由陳浚河登載)、前揭○○○○公基金帳戶存摺等影本及○○縣○○局102年3月7日○縣消救字第1021902037號函、○○縣○○局102年3月8日○縣消人字第1021902146號函、○○縣○○局102年3月27日○縣消救字第1021902487號函在卷可稽,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邱協明固坦承於85年至96年9月18日擔任○○○○分隊○○○○,知道95年○○市大同國小辦理「消防護照」宣導活動,○○市公所有補助15萬元,然否認有何起訴書所示犯行,辯稱:伊未曾申請過消防護照宣導活動補助經費,不瞭解申請程序,也未曾與黃金謀、陳浚河討論過補助經費如何申請,也未過問或參與申請之事;至於95年10月的○○○○分隊「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上雖有被告○○○○職章,但伊從不知道有這顆章,也沒有授權任何人蓋用該職章等語。
五、被告邱協明、證人李木成、陳浚河、黃金謀均分別於前揭公訴意旨所示時間,各自擔任前揭公訴意旨所示職務,95年間被告邱協明擔任○○○○分隊○○○○、證人李木成擔任○○○○分隊○○○、證人陳浚河擔任○○○○分隊○○、證人黃金謀為○○局○○分隊○○並兼辦○○○○業務等情,此有○○縣○○局102年3月7日○縣消救字第1021902037號函(附有被告邱協明、證人李木成、陳浚河之人事資料)、○○縣○○局102年3月8日○縣消人字第1021902146號函(附有證人黃金謀之履歷)、○○縣○○局102年3月27日○縣消救字第1021902487號函(附有被告邱協明、證人李木成、陳浚河、黃金謀歷任職務及起迄時間、業務項目)各1份在卷可佐【見101年度偵續字第116號卷(下稱偵卷三)第26至60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六、關於被告邱協明是否係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務員:
㈠、按「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刑法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於94年2月2日修正時,其修正理由並說明:⒈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前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⒉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⒊至於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後段、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規定而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訂之。
㈡、按消防法第3條規定「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又消防法在第五章民力運用,其中第28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因該法授權而定有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下稱義消服勤辦法)。而關於各級義勇消防人員之遴聘,依義消服勤辦法第5條規定可知分別係由內政部遴聘、或直轄市政府○○局、或縣市○○局遴聘。是義勇消防人員(下稱義消人員)之遴聘,並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關於公務人員任用之資格。另○○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本府設警察局、○○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財政稅務局、文化觀光局、社會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依上開規定,因而訂定○○縣○○局組織規程,依該組織規程第2條、第3條、第5條至第7條規定,○○縣○○局設置局長、副局長、並設有火災預防科、災害搶救科、災害管理科、緊急救護科、教育訓練科、火災調查科、督察科、行政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另設有人事科、會計科及政風科;惟在○○縣○○局組織規程內,並無義勇消防組織之設置規定。是依上開說明,義勇消防組織應屬消防法規定之民力運用,而非屬○○縣○○局之組織。
㈢、另上開義消服勤辦法第2條規定:「義勇消防人員應接受消防指揮人員之命,協助消防工作。」、第16條規定:「○○局得視勤務需要,召集義勇消防人員實施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第21條規定:「義勇消防組織之旗幟及人員之服務證,統一由○○局製發。前項之服務證式樣,由本署定之。」、第22條規定:「義勇消防組織不得獨立對外行文。」,,足認義消人員僅係輔助直轄市政府○○局、縣市○○局人力,不得對外行文,故不具有獨立官署或自主決定行使公權力之能力、資格,而服勤內容必須視消防指揮人員命令內容而定,法無明文規定義消人員之職務權限,故無「法定職務權限」。
㈣、按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係指其人所受委託承辦者,必為該機關職掌公共事務(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受任人因而享有公權力之職權及權利主體之身分,於其受任之範圍內行使公權力而言。若雖受公務機關委託,而所承辦者僅係在該機關指示下,協助處理行政事務,性質上祇屬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尚難認係委託公務員(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1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判決意旨參照),如前所述,義消人員僅係○○局之輔助人力,不具有獨立官署或自主決定行使公權力之能力、資格,另義消人員非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且不具法定職務權限,故被告並無上述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示公務員身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於85年至96年9月18日期間擔任○○○○分隊○○○○職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等情,已有誤會。
七、被告邱協明是否因○○縣○○局○○分隊與○○○○分隊共同辦理本件防火宣導活動,而參與○○市公所經費補助之申請:
㈠、○○縣○○局○○分隊與○○○○分隊共同辦理本件防火宣導宣導活動,申請○○市公所經費補助之流程:
⒈95年間,○○縣○○局○○分隊與○○○○分隊相關人員商
定於95年10月20日(後因故改為95年10月27日)在○○市大同國小辦理「消防護照」宣導活動,證人黃金謀並製作附表一之活動經費概算表(表明將購買共15萬元之宣導用物品頒發參加之民眾、國小學童),併檢附該活動執行計畫,於95年8月31日以○○局○○分隊陳報單陳報○○縣○○局第○大隊轉呈○○縣○○局,復由○○縣○○局函請○○市公所補助經費15萬元等情,業據證人黃金謀於調查局詢問,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100年度他字第444號卷(下稱偵卷一)第123頁;原審卷第106、107頁】,復有第○大隊○○分隊陳報單、○○○○分隊執行防災宣導工作暨「兒童消防護照」活動執行計畫、○○○○分隊辦理○○市大同國小「兒童消防護照」活動經費概算表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見調查局卷第21至27頁)。
⒉○○市公所審核上開經費之申請後同意補助並函覆○○縣○
○局,證人黃金謀乃於95年10月27日先行墊款購得活動所需之宣導用物品(品名、數量、詳細金額不詳)及便當共750元,該次活動結束後由證人黃金謀負責辦理請領補助款事項,證人黃金謀將附表二之收據(係已蓋妥店章、負責人私章之空白收據,再由不詳之人填載日期、買受人、品名、數量、單價、總價等項目製作而成,收據金額共計15萬元),復依該等收據內容登載「○○○○分隊經費支出明細表」、「○○○○分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且將前揭收據黏附在「○○○○分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持○○陳浚河、○○○○邱協明、○○○李木成之職名章,蓋於前開支出明細表、黏存單上。嗣於95年11月8日,以○○局○○分隊陳報單檢附上開支出明細表、黏存單,陳請不知情之○○○李冠群、○○縣○○局第○大隊○○○謝榮展等人審閱,再呈○○縣○○局審核後函請○○市公所辦理撥款15萬元等情,此業據證人黃金謀於調查局詢問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卷一第125頁;原審卷第106、107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二所示廠商○○○蔡傳信、侯奇良、張明宗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卷一第26至28、32至34、41至44頁),復有○○○○分隊帳簿、陳報單、「○○○○分隊經費支出明細表」、「○○○○分隊支出憑證黏存單」各1份(見調查局卷第29至31、112頁),及附表二所示收據共6張(見調查局卷第31至36頁)在卷可憑。至證人郭文貴固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
○○○○分隊有於95年間向其購買附表二編號3收據所示帽子,其係向嘉義市○○○製帽廠(○○○鄭志鈞)進貨後,賣予○○○○分隊等語(見偵卷一第50頁),然證人鄭志鈞於調查局詢問時則證稱:以我的電腦檔資料及記憶,郭文貴95年間不曾向我買過有繡字的帽子200頂等語(見偵卷一第6
4、65頁),與證人郭文貴證述內容不同,對照證人鄭志鈞之證述係依其電腦檔資料所為之陳述,當以證人鄭志鈞上開證述較可採。
⒊○○市公所收到上開撥款申請資料後,承辦上開申請之公務
員因而在支出傳票登載「15萬元付○○縣○○局為兒童消防護照活動經費」,依上揭支出傳票開立公庫支票予○○縣○○局,上開15萬元款項於96年1月9日轉入○○○○分隊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分行00000000000號公基金帳戶內等情,此有○○市公所95年12月18日支出傳票、公庫支票、前揭○○○○分隊公積金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見調查局卷第107、108、119、120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⒋綜上可知,上開「消防護照」宣導活動補助經費之申請流程
,係由○○局○○分隊以「與○○○○分隊共同辦理上開宣導活動」之名義,檢附附表一之活動經費概算表等資料,陳報○○縣○○局第○大隊轉呈○○縣○○局,再由○○縣○○局檢附資料函請○○市公所審核同意,於支出相關費用取得附表二之收據後再檢附「○○○○分隊經費支出明細表」、「○○○○分隊支出憑證黏存單」(黏存單上黏貼有收據),申請○○市公所核撥補助經費。另上開「消防護照」宣導活動實際支出而有登帳之金額為750元,然○○市公所為此核撥之補助經費共計15萬元,是二者差距為149,250元之事實,亦堪認定。
㈡、被告邱協明是否參與上開宣導活動經費補助之申請:⒈有關被告邱協明是否事前與○○○○分隊其他幹部共謀浮報宣導品價額數量以藉此舞弊:
⑴證人黃金謀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5年在○○市大同國小
所辦理兒童消防護照活動,有無參與?)有。該次活動請領補助款是我負責陳報。那年我辦理○○的業務,我將資料蒐集後陳報○○局,請領補助款,申請15萬元。活動經費概算表的金額是我先算出來後,再給幹部會議開會核准通過。我把「活動經費概算表」先拿給○○○○○李木成,他再召集幹部會議宣布演習活動內容。他會講這次公所要撥款15萬元給義消,我們會請辦業務的人也就是我,把「活動經費概算表」的資料算好,他會跟幹部說這次活動要請款15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100、102、105頁)。證人黃金謀上開證述,固證稱附表一之活動經費概算表事前曾提交○○○○幹部會議審核。
⑵惟證人陳浚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95年要辦理○○市
大同國小兒童消防護照宣導活動之前,幹部會議是否會針對「活動經費概算表」所列的這項支出做討論或確認嗎?)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16頁);核與證人李木成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要舉辦消防宣導活動前,○○○○隊承辦人黃金謀確實會與我及○○分隊之幹部一起開會討論活動內容,但都僅形式上討論活動大概內容,並不會討論細部活動執行計畫,因此包含紀念品項目、數量、單價、總價等活動經費之概算表,我與○○○○確實不知情等語(見偵卷一第221頁)相符,即○○幹部會議並未討論前揭活動經費概算表,而與證人黃金謀上開證述歧異。是證人黃金謀於上開消防護照宣導活動前究竟有無將「活動經費概算表」交○○○○分隊幹部會議審核,已有可疑。況縱如證人黃金謀所述○○○○○李木成會向○○幹部告知活動要請款15萬元,然幹部會議究竟有無就「活動經費概算表」所示項目、數量、價額等細項內容一一討論,亦顯有疑義。
⑶又證人黃金謀於原審審理時另證稱:(幹部會議的流程是
否會討論到購買的東西不足15萬元,要留一些錢下來作為經費?)沒有聽到等語(見原審卷第108頁),足徵○○○○分隊幹部會議,事前並未討論要以浮報活動經費或以浮報宣導品之數量、價額方式,獲取浮報部分之金錢留供○○○○分隊使用,故無從僅以證人黃金謀上開有關「活動經費概算表的金額是我先算出來後,再給幹部會議開會核准通過」等語之證述,即認被告邱協明事前有與○○○○分隊其他幹部共謀浮報宣導品價額數量以藉此舞弊之情事。
⒉有關被告邱協明是否參與上開宣導活動物品之購買及收據之取得:
⑴證人陳浚河於原審審理證稱:(之前曾在○○縣○○○○
○隊第○大隊○○分隊服務過嗎?)有。95至98年間是擔任○○。○○負責整隊財務問題。(95年消防護照宣導活動,你負責該次採購?)95年不是我負責採購。(在幹部會議是否會討論要購買明細表上的東西?)不會。96年是我負責去買的,但買時我會去問承辦人說有多少學生、老師要參加,我才能決定數量。(義肅字第10165007600號卷第31至36頁這些收據上面這些項目的物品是否你去買的?)不是,我沒有看過這些收據。(在○○分隊裡面若不是你去買宣導品,還有誰可以去買宣導品附上收據過來請款?)○○承辦人也可以去買。95年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收據我不知道,96年我有去買宣導品。(為何95年要辦這個活動的宣導品不是你去購買?)我沒有去買,也沒有委託其他人去買,從12頁的帳簿可以看出是黃金謀去買的,他先墊錢後再去請款等語(見原審卷第112、114至116頁)。是有關上開95年消防護照宣導活動之物品,由何人採購一事,證人陳浚河證稱是由證人黃金謀所購等語。證人陳浚河此部分證述,與證人黃金謀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東西是○○○○採購的,相關的收據應該是○○○○負責拿過來的。(你剛提到採購的人是陳浚河,收據是誰提供的?)陳浚河把收據給我,我整合之後去報○○局,○○局再轉○○市公所等語(見原審卷第103、104、107頁)歧異。證人陳浚河、黃金謀對附表一「活動經費概算表」上物品究係該由何人負責購買及取得收據等情,固因證人陳浚河、黃金謀互為推諉致有疑義,然被告邱協明並未擔任○○○○分隊○○(按當時○○為陳浚河),不負責財務,亦非○○○○局○○業務之承辦人(按當時承辦人為黃金謀)而未承辦上開消防護照宣導活動之經費補助申請之事實則無疑義,故被告邱協明未實際參與上開95年消防護照宣導活動物品之購買及收據之取得,應可認定。
⑵又前揭「○○○○分隊經費支出明細表」製表欄、「○○
○○分隊支出憑證黏存單」驗收欄,固均蓋有被告○○○○職章(見調查局卷第30、31頁),惟被告否認上開職章為其本人所蓋用;且證人黃金謀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分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上面有一個驗收證明,有蓋「邱協明」的章是誰蓋的?)我。邱協明沒有驗收。
(「○○○○分隊經費支出明細表」左下表製表人有蓋「邱協明」的職章,這個表格是誰製作的?)這個表是我沿用上一任的表格製作的。(在申請經費的流程中,其中「○○○○分隊支出憑證黏存單」驗收證明欄上有蓋邱協明的職章,及95年10月的「○○○○分隊經費支出明細表」上也有蓋邱協明的職章,是誰蓋的?)是我蓋的,他應該是有授權給我才蓋的。(○○幹部對整個活動經費流程的申請過程及細節,被告邱協明有無參與?)沒有。(關於剛才「○○○○分隊支出憑證黏存單」及95年10月的「○○○○分隊經費支出明細表」上有蓋邱協明職章的資料,有無拿給邱協明看過?提示100年他字第444號卷第133頁反面及134頁正面供證人閱覽)我沒有拿給他看過等語(見原審卷第100、101、102、107、108、110頁),是依證人黃金謀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未參與附表二所示收據上物品之驗收,「○○○○分隊經費支出明細表」亦非被告所製作,上開「○○○○分隊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分隊經費支出明細表」上固蓋有被告○○○○職章,然係證人黃金謀所蓋用,證人黃金謀事前亦未將該2份資料交被告過目,被告亦未參與上開消防護照宣導活動經費補助之申請。
⑶至於證人黃金謀雖證稱蓋用被告○○○○職章係經被告授
權,然證人黃金謀於另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9號案件,黃金謀係該案被告)準備程序中就取得○○幹部之印章的過程供稱:印章是我去刻的,公文的印章是直式,後來改成橫式,我有跟○○○李木成,講改格式要重刻印章,申請補助款才會過,李木成叫我去跟○○陳浚河接洽,當初去刻印章購買收據上有蓋○○○、○○○○及○○的印章。(是否知道邱協明知道此事?)他是否知道我不清楚,我只與○○○及○○接洽等語(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9號卷一第156、157頁);。由證人黃金謀上開所述可知,其於刻用被告職章過程,並未與被告接洽,難認被告授權刻章,遑論刻印之初即已授權用印。再參以證人黃金謀另證稱:(你說邱協明應該有授權給你,是如何授權?)從我接○○的業務開始,上一任承辦○○業務的人員就有告訴我○○幹部的章,放在○○專櫃公文櫃裡面,因為從以前到我承辦時,我們一貫作業都是有需要用到○○分隊的職章及私章時,就到○○公文櫃裡面拿來蓋,所以認為有授權。」等語(見原審卷第108、109頁),可知證人黃金謀僅係因承辦○○業務的承辦人有自行取用○○分隊幹部職章的慣例,故未與被告確認或徵得被告同意,個人主觀上即認其有經被告授權,惟證人黃金謀既未與被告確認或徵得被告同意,實難認證人黃金謀刻印、用印,係經被告授權。再者,證人黃金謀蓋用被告職章於上開「○○○○分隊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分隊經費支出明細表」上,惟其用印前,均未出示上開單據資料予被告過目知悉,益徵被告事前並無授權證人黃金謀於上開單據資料上蓋用其職章之事實,亦可認定。
⒊被告固曾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在幹部會議討論時就已知道這次宣導活動補助經費有15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15頁)。
惟證人陳浚河於原審審理時另證稱:(提示義肅字第10165007600號卷第12頁供證人閱覽,這個帳簿明細是誰做的?)是我做的,裡面沒有我的簽名。三個月會開一次幹部會議,我都會影印給大家看。(你上面寫95年10月27日支出給黃金謀750元,10月份的帳是何時對帳?)12月份等語(見原審卷第117、118頁)。由證人陳浚河之此部分證述可知,縱使被告有審核該帳目而瞭解○○○○分隊就上開宣導活動所支出之費用僅750元,進而知悉該次宣導活動因未購買宣導品或所購數量不足,有浮報數量或價額之情形,被告知悉時間亦係在95年12月間。而證人黃金謀早在95年11月8日,即以○○局○○分隊陳報單檢附上開支出明細表、黏存單,申請○○市公所核撥補助經費,此有○○縣○○局第○大隊○○分隊陳報單在卷可佐(見調查局卷第29頁),由此益徵縱被告知悉有前揭浮報價額、數量之情形,亦係在證人黃金謀檢附附表二收據申請○○市公所核撥經費之後,被告既是事後始知悉此情形,亦難認被告事前與證人黃金謀對於浮報一事有所謀議。
⒋又按所謂「默示」,指積極之行為,以間接方式表示其意思
,而發生某特定之法律效果;「沉默」,則指單純之不作為,並無間接之意思表示,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不發生法律上效果。故「默示」之授權行為,當事人須以某間接方式表示其意思,例如故意提供支票、印章,以方便他人簽發;或於知悉他人簽發其支票後,不僅不反對,且進而自行補足帳戶款項,供執票人提領等方式,始能發生默示授權之法律效果。苟於知悉支票被簽發後,僅單純「沉默」,則不能遽予認定有默示之授權(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758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雖曾陳述:(你說以前都是李木成或陳浚河或黃金謀跟廠商拿空白收據?)因為95年以前就是這樣,都是向廠商拿空白收據,所以我認為就是他們3個人向廠商拿空白收據,因為主要的承辦人員就是他們3個。我知道向○○市公所申請消防宣導活動補助要蓋我○○○○的章等語【見偵卷三第19-1頁;102年度偵字第4021號卷(偵卷五)第7-1頁】,然如前所述,被告並未參與上開防火宣導活動經費之申請及附表一活動經費概算表物品之購買,亦未授權證人黃金謀刻印及蓋用其○○○○職章,故縱其知悉以往補助經費有以空白收據核銷補助經費情形,及知悉證人黃金謀蓋用其○○○○職章而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所示未反對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僅係單純沈默,尚難以證人黃金謀蓋用其○○○○職章即遽認有默示授權,進而認被告對上開防火宣導活動之浮報價額、數量等情有所參與,或具不確定故意。
八、依上所述,被告並非起訴書所指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亦難認被告有授權證人黃金謀蓋用其○○○○職章用以向○○市公所申請經費補助或共謀浮報宣導品價額數量以藉此舞弊;至於證人黃金謀為申請上開消防護照宣導活動經費,固有檢附前揭活動經費概算表、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向嘉義縣○○市公所提出申請而為行使,使○○市公所承辦公務員審核後並在前揭支出傳票登載「15萬元付○○縣○○局為兒童消防護照活動經費」,開立公庫支票予○○縣○○局,並將上開15萬元款項於96年1月9日轉入○○○○分隊前揭公基金帳戶內,而上開「消防護照」宣導活動實際支出而有登帳之金額為750元,然被告並未參與該次消防護照宣導活動補助經費之申請,故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刑法第216條、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等罪嫌。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被告被訴上開犯行仍屬不能證明,依前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九、因此原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國永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之限制)。
書記官 王雪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附錄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分隊辦理○○市大同國小「兒童消防護照」活
經費概算表┌─────┬──┬──┬───┬───┬────────┐│項 目│單位│數目│單價 │總 價│說 明 ││ │ │ │(元)│(元)│ │├─────┼──┼──┼───┼───┼────────┤│寶寶筆筒 │ 個 │ 200│100 │20000 │頒發參加民眾、國││(紅) │ │ │ │ │小學童 │├─────┼──┼──┼───┼───┼────────┤│寶寶筆筒 │ 個 │ 200│100 │20000 │同上 ││(黃) │ │ │ │ │ │├─────┼──┼──┼───┼───┼────────┤│寶寶筆筒 │ 個 │ 200│100 │20000 │同上 ││(銀) │ │ │ │ │ │├─────┼──┼──┼───┼───┼────────┤│居家防火安│ 本 │ 800│ 25 │20000 │頒發參加民眾、國││全手冊 │ │ │ │ │小學童、工作人員││ │ │ │ │ │用 │├─────┼──┼──┼───┼───┼────────┤│帽子(含繡│ 頂 │ 200│100 │20000 │同上 ││字) │ │ │ │ │ │├─────┼──┼──┼───┼───┼────────┤│瞄子手自動│ 支 │1000│ 20 │20000 │頒發參加民眾、國││鉛筆 │ │ │ │ │小學童 │├─────┼──┼──┼───┼───┼────────┤│救護志工寶│ 個 │ 150│200 │30000 │同上 ││寶 │ │ │ │ │ │├─────┴──┴──┴───┴───┴────────┤│ 總 計:150000元 │└────────────────────────────┘附表二:收據┌──┬────┬───┬──────┬──┬──┬───┐│編號│廠商名稱│負責人│品 名│數量│單價│總 價││ │、日期、│姓名 │ │(個)│(元)│(元) ││ │買受人 │ │ │ │ │ ││ │ │ │ │ │ │ │├──┼────┼───┼──────┼──┼──┼───┤│ │○○○禮│(實際│寶寶筆筒(紅│ 200│ 100│20000 ││ │品社 │)蔡傳│) │ │ │ ││ 1 │95年10月│信 │寶寶筆筒(黃│ 200│ 100│20000 ││ │18日 │(名義│) │ │ │ ││ │○○縣○│)蔡文│寶寶筆筒(銀│ 200│ 100│20000 ││ │○局 │雄 │) │ │ │ ││ │ │ │救護志工寶寶│ 150│ 200│30000 │├──┼────┼───┼──────┼──┼──┼───┤│ │○○影印│侯奇良│居家防火安全│ 800│ 25│20000 ││ │社 │ │手冊 │ │ │ ││ 2 │95年10月│ │ │ │ │ ││ │18日 │ │ │ │ │ ││ │○○縣○│ │ │ │ │ ││ │○局 │ │ │ │ │ │├──┼────┼───┼──────┼──┼──┼───┤│ │○○體育│(實際│帽子(含繡字│ 200│ 100│20000 ││ │用品社 │)郭文│) │ │ │ ││ 3 │95年10月│貴 │ │ │ │ ││ │16日 │(名義│ │ │ │ ││ │○○縣○│)陳黛│ │ │ │ ││ │○局 │娜 │ │ │ │ │├──┼────┼───┼──────┼──┼──┼───┤│ │○○書局│張明宗│瞄子手自動鉛│ 350│ 20│ 7000 ││ │95年10月│ │筆 │ │ │ ││ 4 │12日 │ │ │ │ │ ││ │○○縣○│ │ │ │ │ ││ │○局 │ │ │ │ │ │├──┼────┼───┼──────┼──┼──┼───┤│ │○○書局│同上 │同上 │ 300│ 20│ 6000 ││ │95年10月│ │ │ │ │ ││ 5 │16日 │ │ │ │ │ ││ │○○縣○│ │ │ │ │ ││ │防局 │ │ │ │ │ │├──┼────┼───┼──────┼──┼──┼───┤│ │○○書局│同上 │同上 │ 350│ 20│ 7000 ││ │95年10月│ │ │ │ │ ││ 6 │18日 │ │ │ │ │ ││ │○○縣○│ │ │ │ │ ││ │防局 │ │ │ │ │ │└──┴────┴───┴──────┴──┴──┴───┘